◆ 民國113年度第11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470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學生榮獲2024義大利科學展覽會金牌。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指導老師—育達高中:林自明教師
(二)育達高中:張李駿同學
(三)桃園高中:陳正綸同學
(四)新興高中:歐陽知皓同學
二、呈獻榮獲國土署112年度全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優等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學生榮獲「2024義大利科學展覽會」金牌獎,獲奬同學分別為育達高中張李駿、桃園高中陳正綸及新興高中歐陽知皓同學,3人共組跨校團隊,在育達高中林自明老師的指導下,奪得金牌獎殊榮,不僅是國家的驕傲,更是桃園的驕傲。現今醫學已應用瞳孔對光的反應來檢測糖尿病,同學們在就學階段就涉獵到此題目,相當不簡單,期許其繼續投入科學研究,未來取得更傑出的成果表現。
二、市府榮獲內政部國土署「112年度全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優等獎,本市污水下水道建設起步較其他縣市晚,但市府非常積極,加速推動接管進度,惟污水下水道接管需考量住戶意願,因此接管過程並不容易,感謝水務局同仁辛苦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期盼再接再厲,持續提升桃園用戶接管普及率。
三、針對本市近期頻繁發生停電事故,影響市民生活與產業運作等情形,說明如下:
(一)依據本府統計,4月桃園發生35次停電,平均每次事故影響超過2,000戶;本(5)月迄今,停電事故已近10次,平均每次影響超過4,000戶,而去(112)年下半年平均每次停電影響戶數約1,000餘戶,相較之下其影響範圍明顯增加,顯示停電問題非個人感受,而是客觀事實,停電問題日趨嚴重,對於停電原因,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以樹竹或外物觸碰及電纜不良等說法予以解釋,但對於近2個月桃園的停電頻率與影響規模大幅增加的現象,台電並未合理說明原因。
(二)台電停電問題應是系統性問題而非個案,主因為錯誤的能源政策,導致台電財務惡化,造成供電基礎設施品質下降、韌性不足,進而無法提供良好供電服務;另停電事件密集發生在桃園,缺乏合理解釋,以數學的或然率來看,本市發生機率明顯超過其他城市,令人無法接受。
(三)近日台電調度鄰近縣市人力到桃園,未來1個月內將推動各項桃園供電改良工程,市府感謝台電投入額外資源補強,但也提醒台電,這僅是短期做法,不根本改善基礎設施品質和維修制度,投入再多人力也是事倍功半。本人在此代表市民要求台電,必須認真分析近2個月桃園供電狀況惡化的趨勢及背後系統性原因。
(四)部分專家認為桃園近期停電事故集中在415限電危機後,是否因降壓供電,影響老舊電纜線或變電設施運作,針對此懷疑,台電應合理、清楚的說明,確認桃園供電基礎設施的品質與維修作業是否到位。
(五)在此呼籲台電與本府共同指定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檢視台電在本市近年基礎建設品質與維護,找出問題解決方案,勿讓桃園的供電情況惡化,並期待台電能以開放的心態來看待現行提出的合作建議,打造台電與地方合作的新模式。
四、本府今年初成立婦幼發展局推動「凍卵營養金」、「好孕專車」、「產後心理諮商」及「新住民照顧培力」等多項友善女性政策,獲得市民廣大正面的迴響,在此感謝所有市府同仁的付出與努力。母親節即將到來,市府特別訂製母親節小禮盒,由秘書處發送予各機關,請各一、二級機關首長代表本人向所有同仁傳達關心與祝福。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客家主題專區建置規劃
蘇副市長俊賓:
市立圖書館總館除設置客家主題專區外,亦應在館內一般書區放置客家相關出版品及適當指引,透過點狀路徑推廣以利民眾進一步接觸客家主題專區。
主席裁示:
(一)世界客家博覽會畢展後建置之數位典藏,在版權許可範圍內,過濾篩選作為本案展示項目。
(二)新屋區及平鎮區分布較多的客家籍鄉親,可優先考量於該圖書館建置客家專區。
(三)請教育局與圖書館評估蘇副市長對本案之建議事項。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龍潭區公所
報告案由:共下來食茶推動智慧茶產業行銷
主席裁示:
不同農產品品項應有不同行銷策略,如何推展桃園茶文化品牌,可考量諮詢行銷專家協助茶品行銷。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本市桃園區新民大樓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建物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1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第28條序文修正為「本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基礎建設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公共設施之基礎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第30條說明文字修正為「為加速淨零碳建築目標達成,本府應輔導一定規模既有建築物進行節能改造。」。
(二)餘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第1案「請青年局研議以系統性、對象清楚、任務導向的方式推動青創。」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蘇副市長俊賓:
議會工作報告將進入尾聲,下週進行議會市政總質詢,請各機關加強媒體敏感度,如為錯誤的資訊報導,第一時間應將正確資訊提供新聞處,以利與媒體溝通。
主席裁示:
議會市政總質詢將屆,請各局處首長應加強掌握自身業務,並請2位副市長指導工作報告期間表現不盡理想之局處。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9分
 
 
 
 
 
 
 
 
桃園市政府第 471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7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5月15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環境部空氣品質淨化區優良認養單位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環境保護局:112年度空氣品質淨化區推動認養績優單位
(二)服務模範獎
1、蘆竹區錦興里水環境巡守隊:南崁溪人工溼地綠化園區
2、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南崁溪人工溼地綠化園區
(三)績優獎
1、中壢區普強里辦公處:莒光環保公園
2、桃園區三元里辦公處:虎頭山環保公園
3、友達光電(股)公司桃園分公司:龜山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
4、龜山區大湖里辦公處:大湖紀念公園
5、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湖紀念公園
二、呈獻榮獲美國智慧城市連結組織第8屆「智慧20大獎」。
                                  -主辦機關:消防局
三、呈獻榮獲2024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人厲害?還是AI厲害?桃園1999市民專線生成式AI人機協作系統
(二)養護工程處:桃園市道路養護資訊管理平臺-智慧巡路幸福公路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榮獲環境部「112年空氣品質淨化區優良認養單位」獎項,為唯一連續6年獲「空氣品質淨化區推動認養績優單位」之直轄市,本市計7個認養單位維護5處空氣品質淨化區,經本府輔導參加環境部甄選,全數獲獎,獲獎單位包含里辦公處、水環境巡守隊及企業等民間團體,顯現其對桃園空氣品質之用心,感謝獲獎單位守護市民健康。
二、消防局呈獻榮獲美國智慧城市連結組織第8屆「智慧20大獎」,智慧20大獎(Smart20Awards)係由全球所有智慧城市內,選出20個最具代表性之智慧城市應用服務項目,消防局為全國首次以消防科技應用為主題獲獎之機關,實屬不易,值得讚許。
三、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開發生成式AI人機協作系統,縮短1999市民專線通話時間,提高服務品質及效率;養護工程處建置桃園市道路養護資訊管理平臺,結合AI影像辨識,評估道路品質,此2項系統皆於2024智慧城市展展出,吸引許多國際人士目光,此次獲獎可謂實至名歸。
四、近期本市1名76歲民眾加入股票操盤群組,遭詐騙集團詐騙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房產,經報案後由刑事警察局、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蘆竹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循線鎖定涉案嫌犯,該嫌犯已由檢察官收押禁見,後續將持續追查同夥歹徒,感謝警察局同仁細緻辦案,期許同仁發揮鍥而不捨精神,不論受騙金額多寡,皆應積極追查,以遏止詐騙歪風。
五、本府去(112)年推動擴大肺癌篩檢計畫,受市民好評,今(113)年將擴大辦理,納入本市大型電廠及焚化爐周邊下風處1公里高風險區域40歲以上市民,如中壢欣榮焚化廠、龜山國光電廠、蘆竹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錦興電廠及觀音台電大潭電廠等區域,自6月份開始受理5,000個名額,鼓勵符合資格民眾踴躍受檢,以維護市民健康。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本市供水供電現況說明及因應對策
主席裁示:
(一)請經濟發展局向王副市長報告工業區供電情形。
(二)本市近期頻繁停電,日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總經理前來拜會,告知已調度維修人力至本市檢修供電設備及線路。
(三)台電公司採納本府共同成立專案小組建議,由本府推薦之前台電公司董事長朱文成教授、中原大學洪穎怡副校長及2位台電公司退休高階主管加入,期盼透過客觀評估機制,找出頻繁停電原因,避免讓本市供電情況持續惡化。
(四)因應工業區、航空城及捷運供電需求,請經濟發展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等機關,協助台電公司設置變電設施,並請民政局協助與在地居民溝通,降低居民對此類設施之疑慮。
(五)未來本府各項工程亦須與台電公司相互配合,建立友善互動關係,以發展良好合作模式。
(六)請各局處於一週內盤點用電需求清單予王副市長,由王副市長擔任本府與台電公司之窗口,以利後續提供台電公司。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龜山區公所報告案由:城市美學-藝起玩空間主席裁示:
(一)鼓勵各機關發想運用少許經費而能產生大效益之創意計畫,如近期有市民投稿媒體,給予本市交通及路口改善正面評價,此類工程雖未花費大量經費,卻於工程普及後,能讓市民有感。
(二)請都市發展局鼓勵各公私部門,將城市圍籬美學競圖得獎作品多加運用於本市各項工程施工圍籬。
(三)期許本案能善用創意,產生良好效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各局處於1週內盤點權管建築之排水設施情形,尤其是新建或即將啟用之館舍,如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桃園市兒童美術館、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婦幼館等,請工務局派專業人員與各機關現場勘查,彙整改善項目,於4月中前完成補強。」,本案解除列管。惟據氣象預報顯示,5月底梅雨季將連續降雨,請各局處、公所將權管建築排水設施清理完畢。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9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三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13013080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聯絡人:黃○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7417
(五)傳真:03-3358254
(六)電子郵件:10061931@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4132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一條。附修正「桃園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一條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46029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吳○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065180@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51073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35656@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46109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黃○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bugchung66@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46499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黃○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bugchung66@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 8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13013188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8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秘字第113004633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第四點
 
局長 劉仲成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3013882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管修字第113012063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優秀體育選手出國經費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3013285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優秀體育選手出國經費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優秀體育選手出國經費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
 
市長 張善政
 
檢送「桃園市優秀體育選手出國經費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3014108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優秀體育選手出國經費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優秀體育選手出國經費補助實施要點」業經本府113年5月20日府教體字第1130132857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359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有關陳○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324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傑。
二、身份證字號:R1220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傑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吉利六街6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66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明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3年5月13日桃動五字第113000378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3年5月13日桃動五字第1130003783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300038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明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3年5月13日桃動五字第113000378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3年5月13日桃動五字第1130003783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3年5月9日經民眾通報於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拾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0513307),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112年5月9日入園公告動物編號20240509-009。案經本處於113年5月13日以桃動五字第1130003783函請田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田○明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行為人TRAN ○ SANG(陳○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57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SANG(陳○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S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3579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蔡○泰)。
 
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阮○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325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
 
分局長 張鶴瓊
桃園市「桃園區公十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128091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園區公十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園市「桃園區公十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府7樓工務局研討室(二)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黃小姐。
 
市長 張善政
本市「新屋區中華南路一段(福九路至高鐵南路七段)道路拓寬工程」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128109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新屋區中華南路一段(福九路至高鐵南路七段)道路拓寬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新屋區中華南路一段(福九路至高鐵南路七段)道路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新屋區婦幼館4樓禮堂(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37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40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伯○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70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泰國籍勞工,因已返回泰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775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丁○俊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隊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莊○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833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莊○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莊○甫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833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吳○堯)。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TRINH MINH DAT(程○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7378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TRINH ○ DAT(程○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INH ○ DAT(程○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TRINH ○ DAT(程○達)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本市「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旁公園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12357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旁公園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旁公園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金龍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236之1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委託晶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調查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資字第11301278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晶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調查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辦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補助各項行政作業。
(二)辦理本市家戶含石綿建材調查計畫。
(三)調查家戶含石綿建材拆除及清除處理補助意願調查。
(四)辦理現場含石綿建材之宣導作業。
(五)辦理含石綿建材現場評估作業。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晶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30號8樓。
(三)聯絡電話:0911-653771(桃園);02-2579-0020分機336(臺北)。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資源再利用科藍助理工程員○婷,電話:(03)3865711分機403。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AMKAM ○(立替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73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AMKAM ○ (立替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AMKAM ○(立替功)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INH ○ LINH(丁○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77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INH○ LINH(丁○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INH ○ LINH(丁○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2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O ○ MINH(杜○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7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O ○ MINH(杜○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O ○ MINH(杜○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9年1月1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WAEROSRI ○(他南財)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71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WAEROSRI ○ (他南財)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WAEROSRI ○(他南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8年10月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陳○昌君請儘速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領回犬隻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3000379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請儘速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領回犬隻。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113年4月26日入園公告動物編號20240426007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處於113年5月6日桃動四字第11300035061號函請臺端儘速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領回犬隻(晶片900215004081066;品種:杜賓犬),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因遷移不明緣由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請臺端攜帶身分證及有效1年內之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書至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領回犬隻(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永興里3鄰藻礁路1668號,電話:03-4861760分機100、101、102,犬隻領回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10:00~12:00,13:30~15:30,每週三及國定假日休園),逾期未辦理犬隻領回,本處逕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裁處。
四、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及本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401韋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五、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陳○昌君違法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3000379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違法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臺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本處於113年5月6日桃動四字第1130003506號函請臺端陳述意見,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因遷移不明緣由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及本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401韋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受處分人彭○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75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53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彭○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75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彭○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92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黃○江(HOANG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9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江(HOANG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江(HOANG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鄧○德(DANG ○ D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07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德(DANG ○ D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德(DANG ○ DU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21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陳○俊(TRAN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2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俊(TRAN○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俊(TRAN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范○雄(PHAM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2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雄(PHAM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雄(PHAM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73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吳○祥)。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細部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細部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細部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等3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258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細部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細部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等3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
(二)113年6月5日下午2時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龜山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龜山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馨安生命藝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撤銷廢止登記及撤銷設立登記處分之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35991號
附件:撤銷公司設立登記處分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馨安生命藝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撤銷廢止登記及撤銷設立登記處分之清冊1份。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本件應送達函文經郵務機構向公司所在地及負責人戶籍地址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由代表公司負責人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函文。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DANG ○ THUY(鄧○翠)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83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NG ○ THUY(鄧○翠)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ANG ○ THUY(鄧○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0月29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NGHIA(陳○藝)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79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NGHIA(陳○藝)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 ○ NGHIA(陳○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0月17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SAJAN ○(威○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82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AJAN ○ (威拉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AJAN ○(威拉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2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蔡○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79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74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79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蔡○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林○偉、陳○豪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536、1132053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17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偉、陳○豪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536、1132053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偉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李○倫、陳○寧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574、1132057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42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倫、陳○寧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574、1132057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倫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註銷本市陳○晴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3581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晴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晴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2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央街169巷10弄10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高○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79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74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高○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79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高○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阮○孟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566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孟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566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應受送達人CAO ○ QUANG(高○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835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O ○ QUANG(高○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AO ○ QUANG(高○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2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梅○皇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503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梅○皇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503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胡○凱)。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TRAN ○ 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72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464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PATSUWAN ○ (蘇弟)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05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曹○寶)設籍桃園市楊梅戶政事務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有關蔡○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386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年。
二、身分證字號:Q1222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68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年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福州二街500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04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戴○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386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戴○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戴○芹。
二、身分證字號:F2242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067號。
四、事務所名稱:戴○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之2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089號。
七、備註:換發開業證書併案變更事務所地址。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姜○瑋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3877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姜○瑋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姜○瑋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5號
四、事務所名稱:承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樂二街2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俊(NGUYEN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200519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俊(NGUYEN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事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黎○論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45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論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論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HA ○ TUY(何○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828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A ○ TUY(何○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A ○ TUY(何○松)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1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NGUYEN ○ NHUAN(阮○潤)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1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NHUAN(阮○潤)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NHUAN(阮○潤)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高○邊(CAO ○ 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0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高○邊(CAO ○ 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高○邊(CAO ○ 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范氏○來(PHAM THI ○ L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02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氏○來(PHAM THI ○ L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氏○來(PHAM THI ○ LA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鄭○松(TRINH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6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松(TRINH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松(TRINH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VUONG ○ DAI(王○大)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5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ONG ○ DAI(王○大)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ONG ○ DAI(王○大)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AO(阮○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3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AO(阮○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HAO(阮○桃)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HO ○ KHANH(胡○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0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 ○ KHANH(胡○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 ○ KHANH(胡○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OAN(阮○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756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OAN(阮○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OAN(阮○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現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3756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翔)。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有關吳○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401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宗。
二、身份證字號:U1202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41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慈路239巷11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19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李○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81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92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81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陳○華(銷帳編號:113108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39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華(銷帳編號:113108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華於112年12月2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75號(新秀山賓館320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設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北區辦公處,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指定「桃園景福宮、新屋范姜祖堂、八德呂宅著存堂、桃園忠烈祠」等12案14件為本市一般古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1292371號
附件:桃園市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景福宮、新屋范姜祖堂、八德呂宅著存堂、桃園忠烈祠」等12案14件為本市一般古物。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及古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5、6條。
二、113年3月22日「桃園市傳統工藝暨古物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景福宮4案5件為本市一般古物,案名如下:
(一)人物托海螺木燭臺
(二)赫聲濯靈匾
(三)明赫感應匾
(四)保我黎民匾
二、指定新屋范姜祖堂2案3件為本市一般古物,案名如下:
(一)陶釣家聲匾
(二)新屋庄民贈范姜羅楹聯
三、指定八德呂宅著存堂3案3件為本市一般古物,案名如下:
(一)麒麟填彩(墨)木裙桌
(二)俎豆馨香匾
(三)保我子孫匾
四、指定桃園忠烈祠3案3件為本市一般古物,案名如下:
(一)原桃園神社奉納箱
(二)展耳石方爐
(三)國魂匾
 
五、旨揭古物名稱及分類、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等事項詳如「桃園市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便民服務-常用表單-查詢『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TATSAKA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81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9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ATSAKA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81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TATSAKA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PHAM ○ L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37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L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 ○ L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黃○龍(HOANG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95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龍(HOANG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龍(HOANG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陳○晉(TRAN ○ 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15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晉(TRAN ○ 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晉(TRAN ○ 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氏○枝(NGUYEN THI ○ CHI)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21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枝(NGUYEN THI ○ CHI)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213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李○緯)。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阮○心(NGUYEN ○ TAM)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913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心(NGUYEN ○ TAM)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855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陳○強(TRAN ○ CUO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91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強(TRAN ○ CUO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847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林○恩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91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林○恩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893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官○宇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91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官○宇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493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王○元)。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阮氏○鳳(NGUYEN THI ○ PHUONG)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91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鳳(NGUYEN THI ○ PHUONG)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628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阮○進(NGUYEN ○ TI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91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進(NGUYEN ○ TI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848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武○梅(VU ○ MAI)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91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梅(VU ○ MAI)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124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蔡○長(THAI ○ TRUO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92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蔡○長(THAI ○ TRUO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124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PHAM ○ DUY(范○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00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DUY(范○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PHAM ○ DUY(范○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PHAM ○ DUY(范○維)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香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03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香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香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THAI ○ SON(泰○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05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HAI ○ SON(泰○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THAI ○ SON(泰○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THAI ○ SON(泰○山)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陳○儒(TRAN ○ NHO)、張○銨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678、1132065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32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儒(TRAN ○ NHO)、張洟銨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678、1132065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儒(TRAN ○ NHO)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陳○海(TRAN ○ HAI)、言○(MERYANTO)、阮○槐(NGUYEN ○ HOAI)及張○銨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630、11320631、11320632、11320633、1132063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77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陳○海(TRAN ○ HAI)、言○(MERYANTO)、阮○槐(NGUYEN ○ HOAI)及張○銨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630、11320631、11320632、11320633、1132063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雄等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已離台或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137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裴○黃(BUI ○ HOANG)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宏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1410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宏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陳○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01)桃市估字第00003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41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鄭○明(TRINH ○ 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2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明(TRINH ○ 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明(TRINH ○ 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註銷本市薛○鑑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4255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薛○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薛○鑑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87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4號
四、事務所名稱:薛○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自忠二街250號二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謝○宏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430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宏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宏。
二、身分證字號:R1244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98-02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13年4月15日建證字第8777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許○存、蘇○星、周○鎮建築師組織「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HA ○ THANH(何○青)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1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A ○ THANH(何○青)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A ○ THANH(何○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陳○亮(TRAN ○ L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03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亮(TRAN ○ L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亮(TRAN ○ L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鄭○全(TRINH ○ 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35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全(TRINH ○ 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全(TRINH ○ 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氏○莊(NGUYEN THI ○ TR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61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莊(NGUYEN THI ○ TR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氏○莊(NGUYEN THI ○ TR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沙○朋(AUENG ○ SATHAPOR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5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沙○朋(AUENG ○ SATHAPOR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沙○朋(AUENG ○ SATHAPOR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黎○武(LE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55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武(LE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武(LE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黃氏○玉(HOANG THI ○ NGO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3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氏○玉(HOANG THI ○ NGO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氏○玉(HOANG THI ○ NGO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氏○平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012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平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012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黃○善(HOANG ○ THI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4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善(HOANG ○ THI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45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譚○陽(DAM ○ DUO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18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譚○陽(DAM ○ DUO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183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阮○峨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46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峨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46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范○賢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65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賢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659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楊○斯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74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楊○斯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74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阮○南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119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南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119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娃○(ERNAWAT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64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娃○(ERNAWAT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娃○(ERNAWAT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武○松(VU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65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松(VU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松(VU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黃○雄(HOANG ○ H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76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雄(HOANG ○ H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雄(HOANG ○ H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129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阿朋(PLODKLANG ○)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本市桃園區光興里、龍安里、中德里及龍鳳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14376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光興里、龍安里、中德里及龍鳳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13年5月20日桃市桃戶字第113000613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taoyu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桃園區門牌專區-里鄰調整及門牌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吳○陽(NGO ○ 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00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陽(NGO ○ 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陽(NGO ○ 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陽(NGUYEN ○ 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9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陽(NGUYEN ○ 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陽(NGUYEN ○ 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黃(NGUYEN ○ 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5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黃(NGUYEN ○ 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黃(NGUYEN ○ 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勇(NGUYEN ○ 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6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勇(NGUYEN ○ 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勇(NGUYEN ○ 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陳○昌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5月16日桃衛健字第1130044013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1452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5月16日桃衛健字第1130044013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昌君於112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8陳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LE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2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KHIEU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31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KHIEU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KHIEU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黃○榮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65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榮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657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溫○鑫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54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溫○鑫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1754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AMUNI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65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MUNI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MUNI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303022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張鶴瓊
核發本市林○怡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4455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怡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怡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6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宇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周○操(英文姓名:CHU ○ TH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774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周○操(英文姓名:CHU ○ TH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周○操(英文姓名:CHU ○ THA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臺至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阮○松(英文姓名:NGUYEN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188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松(英文姓名:NGUYEN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松(英文姓名:NGUYEN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臺至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武○鴻(VU ○ 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343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鴻(VU ○ 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鴻(VU ○ 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臺至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米○(英文姓名:ARIOLA ○ ERMIT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46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米○(英文姓名:ARIOLA ○ ERMIT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米○(英文姓名:ARIOLA ○ ERMIT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臺至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裴○生(英文姓名:BUI ○ T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767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生(英文姓名:BUI ○ T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生(英文姓名:BUI ○ T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臺至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黎○祿LE ○ LO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5109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祿LE ○ LO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祿LE ○ LOC違反詐欺、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於外國或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CANH(阮○景)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943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CANH(阮○景)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CANH(阮○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2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鄭○功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功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061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黎○俊(LE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4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俊(LE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俊(LE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高武○玲(CAO VU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05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高武○玲(CAO VU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高武○玲(CAO VU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法○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43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法○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法○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治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潘○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53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明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陵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4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陵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陵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山朋BOON ○ SAKPO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17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山朋BOON ○ SAKPO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山朋BOON ○ SAKPO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送達人LY ○ BANG(中文名:黎○朋)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28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送達人LY ○ BANG(中文名:黎○朋)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Y ○ BANG(中文名:黎○朋)已於112年3月8日出境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連絡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BAO(陳○寶)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960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BAO(陳○寶)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BAO(陳○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1月1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 ○ QUANG(中文名:黃○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47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 ○ QUANG(中文名:黃○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OANG ○ QUANG(中文名:黃○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1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HUTTHASEN ○(中文名:阿○馬)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61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UTTHASEN ○ (中文名:阿○馬)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UTTHASEN ○(中文名:阿○馬)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98年11月1日業已出境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EISRA ○(帕○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894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EISRA ○ (帕○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EISRA ○(帕○妮)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2月7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鄧○懷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572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懷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572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示送達翊麗企業社等11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1435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翊麗企業社等11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翊麗企業社(即陳麗卿)等11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1月4日府經商字第1130000316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胡○豪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9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豪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查無現居地點,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97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327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3月22日至113年4月29日,批號Y1130405共1,59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