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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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7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7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5月29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埔心國小參加「2024年開倫盃國際親善比賽」榮獲佳績。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吳臻幸領隊
(二)林振平教練
(三)高世容教練
(四)邱郁敏管理
(五)黃教群選手
(六)林楷淯選手
(七)吳煒竑選手
(八)許子彥選手
(九)鄭詠聖選手
(十)李訓廷選手
(十一)潘俊佑選手
(十二)林禹彤選手
(十三)李家菱選手
(十四)游雅惞選手
(十五)鄭詠妍選手
(十六)游家儀選手
(十七)游茗娜選手
(十八)簡瑜萱選手
(十九)陳雁琳選手
(二十)蘇妤霏選手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評鑑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審議模範獎
(二)審議創新獎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埔心國小躲避球隊參加日本「2024年開倫盃國際親善比賽」榮獲佳績,本次賽事參加隊伍眾多,共計70支勁旅同場競技。即使對手實力強悍,埔心國小躲避球隊也毫不畏懼激戰到最後,充份表現出堅持到底的運動家精神,最終以7勝3敗的佳績獲得挑戰部優勝,為國爭光。
二、今(113)年本府以「美超微科技園區」審議經驗,提具「中央地方跨機關合作,共創良好投資環境」、「單一窗口,加速審議」及「程序優化,效率升級」創新作為,堪稱後續案件辦案效率之典範,於內政部針對全國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評鑑作業中,榮獲「審議創新獎」第1名。另統計112年本府辦理開發許可審議案件量計23案,審議品質及效率評比表現優異,本府在地政局同仁充分展現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之執行專業度與創新精進成果下,獲頒直轄市組「審議模範獎」第2名的殊榮,顯現本府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業務,不僅兼顧專業品質,同時亦致力於推動審議業務創新作為,能得到獎項實屬不易。
三、市府秘書長詹榮鋒因健康因素提前卸任,感謝詹秘書長任內發揮工程專業,協調各局處業務,使世界客家博覽會等重要業務順利推動。新任秘書長溫代欣將於6月1日就任,溫準秘書長具有多項專業長才,期能借重其工程及交通專業,加速推動城市建設。溫準秘書長是交大土木工程系畢業,交大土木系傑出系友,曾任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幫工程司、高速鐵路工程局副工程司、臺中市交通處長、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主任秘書及交通部鐵道局副局長等,並具有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消防設備師資格,未來能協助很多局處業務協調,各局處亦有責任協助溫準秘書長早日瞭解相關業務,期許其於秘書長任內能發揮重要的功能。
四、日前新竹市發生28層樓火警,很遺憾有2名消防隊員殉職,說明指示如下:
(一)感謝蘇副市長、消防局及建築管理處針對轄內16層樓以上集合式住宅進行消防公安抽檢,並協助輔導改善。
(二)請消防局關心消防隊員的安全,定期檢視日常訓練情形,並盤點消防裝備維護狀況,確保救災時發揮功用。目前本市共18部雲梯車,最高作業高度約16層樓,平均車齡不到9年,相對其他直轄市設備較新。消防裝備務必保持最好的狀態,妥善維護,後續並編列預算持續精進。
(三)目前本市消防員額雖未完全補足,然桃園市消民比為1:1,330,意即1,330位市民配置1位消防員,為六都第一,市府會繼續努力,請人事處持續爭取員額增列。
五、因應汛期將到,請務必上緊發條,規劃緊急應變措施,如備妥砂包及抽水機等,地方區域如里(鄰)長清水溝要加緊步調,並呼籲民眾如發現住家附近有水溝阻塞不通情形,應儘快維護疏通,提醒各區公所及水務局等相關機關及早準備。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開瓶計畫-建設成功二橋,改善五叉路口
主席裁示:
請工務局於完成用地取得後儘快施工,另目前已啟動的設計規劃應加入城市美學考量,並提供多種設計方案,以因應提升市容的方向進行比較與選擇,請相關局處加強合作、加速推動,打造更友善的交通及人行環境。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觀光旅遊局、楊梅區公所
報告案由:楊梅客庄好生活-好遊好逛好行
主席裁示:
(一)微笑單車1.0退場後請妥善分配給休閒農業區。
(二)市府推動休閒農業區及在地活動轉型,結合跨局處資源讓效益最大化,並以帶動產業發展為目標,打造具有亮點的在地特色品牌,活絡地方經濟及觀光發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賴副秘書長:
一、有關日前議員質詢的議題,市長承諾事項已進入列管事項者,請各局處努力完成,如無法於近期完成,亦應向議員妥善說明;已列入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列管中長期目標者,應有明確的時間性,請各局處加強管控。
二、各局處長自行召開的會議紀錄,以各局處長自行批核為原則,須陳核市長知悉者,請以陳閱方式辦理。
三、主計處先前已跟各機關確認及修正本市「114年預算共同性編列標準」,惟部分機關在確認後仍提出修正,致共通性標準函發2次,請各局處注意下次年度預算作業時,修正意見務必於調查時提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有關議會總質詢議題,提醒各機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部分議員所提議題甚為重要,本人允諾事項請各局處務必加強作業時效、追蹤回應,並研議是否可以提早規劃進行。請賴副秘書長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協助過濾,排入列管清單,並請溫準秘書長參與,以利其及早瞭解市政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二)會稽國小「天真樓」拆除、龍潭轉運站設置、大埔垃圾轉運站退場、山區簡易自來水巡檢員福利與補助、楊梅富岡集義祠公墓、大園籃網球場及活動(運動)中心等議題,請相關局處儘快規劃辦理,市府將提供如墊付款或預備金等經費支持。請各局處盤點自身業務具有必要性及迫切性需支應項目,於6月中旬前(2週內)提出。
(三)有關民眾騎乘機車違規駛入桃林鐵路自行車路廊遭科技執法取締,因開立罰單速度太慢,致連續收到數張罰單,未能及時矯正違規行為。請有開單業務之局處、公所檢討行政流程,並研擬跨局處資料互通平臺,縮短開立罰單時間。
二、請各局處向溫準秘書長進行業務簡報,如捷運工程局、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等攸關捷運工程、鐵路地下化沿線開發業務,應儘早向溫準秘書長報告,以利其前往交通部及鐵道局溝通。部分結合在地文化或市政建設長期發展(如新學校校舍啟動)之活動,亦可邀請溫準秘書長出席與會。
壹拾、散會:下午3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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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7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7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5月23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2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績優機關獎項。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雨水下水道
1、甲組
(1)第1名:八德區公所
(2)第2名:蘆竹區公所
(3)進步獎:桃園區公所
2、乙組
(1)第1名:大園區公所
(2)第2名:觀音區公所
(3)進步獎:龜山區公所
(二)其他排水
1、甲組
(1)第1名:八德區公所
(2)第2名:中壢區公所
(3)進步獎:桃園區公所
2、乙組
(1)第1名:大園區公所
(2)第2名:龍潭區公所
(3)進步獎:觀音區公所
二、呈獻「112年閱讀力表現績優城市」獎項。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民眾每人擁書冊數:直轄市級別第4名
(二)民眾每人借閱冊數:直轄市級別第5名
(三)每人到館次數:直轄市級別第1名
(四)持證比例表現:直轄市級別第3名
(五)每人資源投入經費:直轄市級別第3名
(六)民眾每人網路資源使用次數:直轄市級別第2名
貳、主席致詞
一、維護管理雨水下水道及排水系統,達到防汛最大效益,是市府應盡責任,相關單位同仁須定期巡查雨水下水道及排水系統,如「忍者龜」般爬進爬出,十分不易,在此感謝同仁的辛勞。
二、112年閱讀力表現績優獎項展現圖書館各方面的服務成效,透過排名能了解圖書館未來的精進方向,桃園市立圖書館每人到館次數為六都第一,但民眾每人借閱冊數仍有進步空間,顯示市立圖書館對民眾具吸引力,如何讓民眾進入圖書館後對藏書產生興趣,進而願意借閱、體驗閱讀樂趣,是本府努力目標;未來本府也將建立一套具有邏輯系統的圖書館經營觀念,在經費支持下,積極瞭解市民興趣購入好書,並透過各種受贈管道,豐富圖書館館藏,讓更多市民願意前來借書閱讀。請教育局與市立圖書館持續努力,培養民眾閱讀習慣,打造桃園成為幸福閱讀城市。
三、5月20日本人代表桃園市參加出席中華民國第16屆正副總統就職典禮,表達對新中央團隊的祝福,不論選舉結果如何,全國應中央地方一條心,繼續推動發展,也期許未來新政府內閣與市府能建立更良好的互動。現就本府與中央相關重要議題說明如下:
(一)桃園醫療資源南北不均,係因目前桃園醫療區域分為桃園、中壢2個次區域,病床數量因而受限;本府經王副市長督導衛生局多次向衛生福利部溝通調整為3個次醫療區域,讓桃園醫療資源有效分配,滿足民眾就醫需求,衛生福利部日前釋出好消息,對於解決桃園南北醫療資源不均問題是重要里程碑。
(二)桃園珍珠海岸計畫已於5月21日獲交通部觀光署核定補助4.9億元,顯示中央認同桃園海岸線發展潛力。
(三)桃園屢次發生大規模停電,台電總經理前來拜會,並同意與本府共組專案小組檢討分析停電原因,後續本府將提供推薦專家名單,這亦為與中央良好互動範例之一。
(四)桃園市近年人口成長快速,為滿足學生就學需求,不論是擴建校舍或新建學校皆須充分預算支援,期待未來與中央有良好互動,以爭取興建學校更多資源。
(五)本市統籌分配款及一般補助款未獲合理分配,本市人均統籌款1.3萬元、人均一般補助款0.3萬元,皆為六都倒數第2;財政收支劃分法應是把餅做大,增加地方資源,再談分配方式,目前立法院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數版本朝向此方向修正,期能順利通過,跨出歷史性的一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桃園的機會與準備
主席裁示:
(一)本案組成桃竹苗大矽谷專案推動小組,由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擔任統籌窗口,如地政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局處應完整納入,並請規劃推動小組細部分組,釐清局處分工。
(二)PCB(印刷電路板)產業在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產生環境負擔,請經濟發展局與環境保護局配合,建議經濟部補助PCB產業改善生產設備,並要求工業區及科學園區污水處理設施符合排放標準。
(三)本案應朝科學園區2.0方向思考,引進對環境較友善製造業,推動本市AI應用與服務產業發展,引進白領與藍領階級人才並重,提升桃園薪資水準;並借鏡清華大學、陽明交通大學與新竹科學園區的合作模式,藉此進一步提高本市高等教育學校水準。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閩南文化政策暨2024桃園閩南文化節
主席裁示:
本案請繼續努力。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容積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各區公所針對歷次市政會議局處與區公所合作之專題報告,於2週內盤點可採納或汲取之作法,臚列清單送智發會彙整,簽報府層後,納入區政會議由民政局列管,之後請區公所於會後1週內提送至智發會。」解除列管。
二、第4案「有關本市古道環境設施精進、土地權屬協調等事宜,請觀光旅遊局盤點並排列改善先後順序,納入觀光會報討論,分類整理古道特色,精進公共設施,形塑桃園觀光發展亮點。」請依蘇副市長意見修正,將龍潭、平鎮、楊梅、龜山及蘆竹區公所納入,以持續精進本市古道地圖。
三、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各局處尚未規劃或已規劃於明(114)年進行之工作計畫,請研議是否可提前辦理先期規劃或執行,相關財源可由年度預算勻支或以小額墊付。
壹拾、散會:下午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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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十七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30151765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十七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二)聯絡人:朱○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郵件:10056824@ms.tyc.edu.tw
五、另本府113年5月29日府教終字第1130145038號公告予以註銷。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47753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及本府公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魏○靜股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5。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1003366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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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3014675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辦理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五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
(二)連絡人:劉○妃。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83982。
(五)傳真:03-3366555。
(六)電子郵件:10044977@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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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收費上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婦托字第11301438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收費上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收費上限為每月新臺幣2萬1,000元整。副食品費得另外收取,上限為每月新臺幣1,000元整。
二、廢止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4日府社托字第1110118441號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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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婦托字第11301438891號
附件: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1份。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修正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二、廢止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22日府社托字第1110017026號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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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四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農務字第113001920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四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四點
局長 陳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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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航空城計畫優先開發區配地點交後,該區非公共工程產出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1份,請貴單位轉知所屬,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航土字第113015211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航空城計畫優先開發區配地點交後,該區非公共工程產出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1份,請貴單位轉知所屬,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13年5月23日1130107247號准簽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生效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130012904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生效。
區長 劉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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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13001367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業經本公所113年6月4日桃市觀民字第1130012904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區長 劉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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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立美術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美總字第11300021291號
附件:如主旨
修正「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該要點之附件「使用申請表」及「延期放棄申請表」
代理館長 張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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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桃教高字第113005104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局長 劉仲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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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SY(阮○士)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94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SY(阮○士)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SY(阮○士)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2月9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陳○鴻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87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陳○鴻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陳○鴻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29日,戶籍遭遷移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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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78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LE ○ DUAN(黎○筍)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893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BOONBUDTA ○(維○薩)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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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62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陳○慶TRAN ○ KHANH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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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 ○ PHA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20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PHA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PHA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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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HAM ○ HUY(范○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163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HUY(范○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PHAM ○ HUY(范○輝)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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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O ○ ANH(武○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9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 ○ ANH(武○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 ○ ANH(武○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DUC(陳○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98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DUC(陳○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 ○ DUC(陳○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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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 ○ CHI(中文名:阮○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479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CHI(中文名:阮○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CHI(中文名:阮○志)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1年12月15日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2142785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田)。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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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杜○玉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214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玉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214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黃氏○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66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氏○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氏○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留學生,因已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UANTU(阮○俊秀)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06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UAN TU(阮○俊秀)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UAN TU(阮○俊秀)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24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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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杜○孟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909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孟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909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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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黃○財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161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財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161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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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THI ○ MUNG(范氏○樂)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00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 THI ○ MUNG(范氏○樂)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 THI ○ MUNG(范氏○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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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ANCHAROEN ○(阿查)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99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ANCHAROEN ○(阿查)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ANCHAROEN ○(阿查)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3月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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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龜山區幸福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14891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龜山區幸福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依據:土地徵收條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
理。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龜山區幸福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詹小姐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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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HOANG ○ TRUNG(銷帳編號:113108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11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HOANG ○ TRUNG(銷帳編號:113108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HOANG ○ TRUNG於113年1月2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與民生路55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移工,復於113年2月21日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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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HO ○ VINH(胡○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3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 ○ VINH(胡○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 ○ VINH(胡○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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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HO ○ TOAN(胡○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9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 ○ TOAN(胡○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 ○ TOAN(胡○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示送達丁○和等人計1,68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3008764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丁○和等人計1,68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丁○和等人計1,68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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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定NGUYEN ○ D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38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定NGUYEN ○ D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定NGUYEN ○ D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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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ISMAIL ○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05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ISMAIL ○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ISMAIL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1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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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046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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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龜山區大坪頂公九公園新聞工程(第一期)」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151640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龜山區大坪頂公九公園新聞工程(第一期)」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龜山區大坪頂公九公園新闢工程(第一期)」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二樓視訊會議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詹小姐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範圍界樁測定乙案(新釘C113211等1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537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範圍界樁測定乙案(新釘C113211等1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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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黃○來保護安置費用繳約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3004884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黃○來保護安置費用繳約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令尊黃○來君(39年1月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67****)因生活無法自理,自111年11月29日至113年2月20日,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43萬1,107元。
二、臺端(黃○中君,民國59年10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001****)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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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範圍界樁測定乙案(新釘C11301等1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517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範圍界樁測定乙案(新釘C11301等1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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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鑫創國際通訊社(即汪襄銘)等14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4824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鑫創國際通訊社(即汪襄銘)等14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鑫創國際通訊社(即汪襄銘)等14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12月12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345675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3年3月20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072835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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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宣慧商行(即阮慧琪)等9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4824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宣慧商行(即阮慧琪)等9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宣慧商行(即阮慧琪)等9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12月26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358929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3年3月21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075604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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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凱硯商行(即王俊凱)等13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4824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凱硯商行(即王俊凱)等13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凱硯商行(即王俊凱)等13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12月26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358930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3年3月25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077890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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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韓○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10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韓○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韓○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案件編號:11305270080-01)。
二、旨揭書面告誡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施○雄)。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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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BUI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44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國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3446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廖○佑)。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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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何○樺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538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何○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何○樺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7號
四、事務所名稱:超悅何○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路2段352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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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76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阮○力(NGUYEN ○ LUC)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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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黃○孝(HONG ○ 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127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孝(HONG ○ 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孝(HONG ○ 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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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簡○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508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山。
二、身分證字號:H1226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076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山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大福里27鄰大福街7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64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有關趙○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538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趙○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趙○明。
二、身份證字號:H1233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42號。
四、事務所名稱:趙○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西路31巷4弄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42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行為人范○楊(PHAM ○ 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2005430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范○楊(PHAM ○ 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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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比○(GALANFREMBIANA)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2005443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比○(GALAN ○)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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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潘○信(PHAN ○ TI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518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潘○信(PHAN ○ TI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氏○燕(NGUYENTHI ○ YE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45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氏○燕(NGUYEN THI ○ YE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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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鑾(NGUYEN ○ LO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2004073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鑾(NGUYEN ○ LO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行為人武晉○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51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晉○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晉○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燕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30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燕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燕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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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白○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30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白○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白○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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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武○全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4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全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全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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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 ○ ANH(陳○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51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ANH(陳○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TRAN ○ ANH(陳○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TRAN ○ ANH(陳○英)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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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提升基準容積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452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提升基準容積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3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公開說明會。
(二)1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公開說明會。
(三)1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公開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或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路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階段)(修訂提升基準容積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453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路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階段)(修訂提升基準容積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3年6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89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46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89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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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4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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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孝(TRAN ○ HIE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4503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孝(TRAN ○ HIE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450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旭)。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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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張○惠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83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惠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835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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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區「興和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1542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興和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13年5月30日桃市壢戶字第113000607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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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分局113年6月4日蘆警分防字第1130021086號書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防字第113002108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分局113年6月4日蘆警分防字第1130021086號書函一案。
依據: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17及3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邱○賢(下稱邱民)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本分局依法規定通知到案說明,惟因邱民戶籍地於高雄市左營戶政事務所,且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書函請邱民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防治組(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4樓、電話:(03)2129230、承辦人:警員陳○秋)領取,逾期該書函視同送達生效。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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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鄭○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3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37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31093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穎於112年12月28日在桃園市中壢龍岡路三段龍岡森林公園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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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 ○ D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5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D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D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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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范○崇(PHAM ○ CUONG)、陳○強(TRAN ○ CUONG)、馮○、黃○寬、簡○倫及趙○佑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792、11320793、11320794、11320795、11320796及1132079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58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崇(PHAM ○ CUONG)、陳○強(TRAN ○ CUONG)、馮○、黃○寬、簡○倫及趙○佑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792、11320793、11320794、11320795、11320796及11320797)
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范○崇等6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李○諺、何○龍、阮○算、曾○誌、焦○鈞、韓○、阮○長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690、11320738、11320740、11320741、11320742、11320743、1132074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10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諺、何○龍、阮○算、曾○誌、焦○鈞、韓○、阮○長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690、11320738、11320740、11320741、11320742、11320743、11320744)公示送達一
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諺等7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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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HANH(陳○幸)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0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HANH(陳○幸)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 ○ HANH(陳○幸)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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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喜(NGUYEN ○ MU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03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喜(NGUYEN ○ MU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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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黎○俊(LE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183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俊(LE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俊(LE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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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林○欣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5549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欣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欣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8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元林○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760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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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邱○亮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5629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邱○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亮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7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7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西路一段34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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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劉○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572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郁。
二、身份證字號:H2243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郁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58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728號。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周○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3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71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周○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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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李瑾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69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瑾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李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3697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黃○誼)。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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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INH ○ DUY(丁○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7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INH ○ DUY(丁○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INH ○ DUY(丁○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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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泰○明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98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泰○明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981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黃○凱)。
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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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原(NGUYEN ○ NGUY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39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原(NGUYEN ○ NGUY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398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受處分人蘇○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3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81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蘇○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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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李○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3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81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3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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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張○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83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18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83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夜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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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RINH ○ HUONG(鄭○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09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INH ○ HUONG(鄭○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INH ○ HUONG(鄭○香)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1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武○卿VU ○ K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56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卿VU ○ K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卿VU ○ K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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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4069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4月15日至113年5月13日批號Z113052H共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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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406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4月15日至113年5月23日,批號Z113051H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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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4069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4月23日至113年5月13日,批號Z113053H共1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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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406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5月4至113年5月29日,批號Z113052W共41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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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慈○英(TU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7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慈○英(TU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慈○英(TU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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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O ○ HAI(杜○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2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 ○ HAI(杜○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O ○ HAI(杜○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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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陶○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34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陶○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陶○翠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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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黃○書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57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書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書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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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杜○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51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業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范○厚(NGUYEN ○ H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40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厚(NGUYEN ○ H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厚(NGUYEN ○ HA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應受送達人VO ○ HA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13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O ○ HA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VO ○ 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8年11月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VU ○ CUONG(武○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10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U ○ CUONG(武○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U ○ CUONG(武○江)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2月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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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UNG(阮○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11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UNG(阮○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HUNG(阮○興)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27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MAI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3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I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I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11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受處分人蘇○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02115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85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怠金編號:1102115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蘇○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本案因原址拆遷,行為人無法簽收處分書,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劉○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7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58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7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鑫於113年2月19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20號(佳美旅館202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阮○勇(NGUYEN ○ 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67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勇(NGUYEN ○ 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勇(NGUYEN ○ 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遣返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警分刑字第1130610018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瑋)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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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BUI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2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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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芳女士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1477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江○芳女士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江○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江○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97)桃市估字第0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二段321巷43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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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段(NGUYEN ○ D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28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段(NGUYEN ○ D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段(NGUYEN ○ D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傑○琳(SACRO ○ GAMI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33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傑○琳(SACRO ○ GAMI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傑○琳(SACRO ○ GAMIA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演(NGUYEN ○ D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48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演(NGUYEN ○ D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演(NGUYEN ○ D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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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路○(LAZO ○ JAME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61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路○(LAZO ○ JAME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路○(LAZO ○ JAMES)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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