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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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7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頒發112年客語能力認證團體報名獎勵計畫報名認證人數競賽佳績。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客語基礎級暨初級認證
(一)市府一級機關組第1名:地方稅務局
(二)市府其他機關組
1、第1名:大園區公所
2、第2名:新屋區公所
3、第3名:楊梅區公所
(三)大學校組第1名: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四)小學校組第1名:新屋區大坡國民小學
(五)民間團體組
1、第1名: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
2、第2名:玉山画廊
3、第3名:桃園市文化發展協會
二、客語中級暨中高級認證
(一)市府一級機關組第1名:地方稅務局
(二)市府其他機關組
1、第1名:觀音區公所
2、第2名:新屋區公所
3、第3名:楊梅區公所
(三)大學校組第1名: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四)民間團體組
1、第1名: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
2、第2名:桃園市文化發展協會
3、第3名:玉山画廊
三、客語高級認證
市府其他機關組
(一)第1名:觀音區公所
(二)第2名:楊梅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為全臺客家人口最多的城市,為使客語在桃園成長茁壯,本府辦理客語能力認證團體報名獎勵計畫,鼓勵各機關及民間單位組隊報考客語能力認證,期許本次獲獎單位能發揮帶頭作用,讓更多同仁於工作閒暇之餘,一同投入客語學習。
二、「2023-24年PLG職業籃球聯盟」總冠軍賽於上週末在桃園市立綜合體育館(桃園巨蛋)開打,今(12)日本市璞園領航猿隊及新北國王隊將進行第二場賽事,現場提供150位持市民卡免費入場名額,歡迎同仁及市民進場觀賽。
三、桃園市立綜合體育館自1993年啟用迄今,已逾30年未大幅修繕,本府預計投入新臺幣(下同)2.5億元經費,針對地坪、球隊使用空間、觀眾席、出入口、走廊、廁所、照明設備、外牆桁架、磁磚及周邊場地等進行整修。另擇選合適地點增設2座棒壘球場;楊梅體育園區設無障礙棒壘球場,以落實運動平權;啟動評估龍潭國民運動中心,期能建置更多優質的運動場館。
四、捷運三鶯線延伸八德案,說明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於108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環境影響評估於112年11月2日獲環境部同意備查;綜合規劃報告於113年3月1日經交通部通過審查,於昨(11)日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過去半年本案進展快速,後續將送行政院審查,期盼行政院儘速核定,順利於122年全線通車,以紓解新北及桃園交通壓力。
(二)其路線自捷運三鶯線鶯桃福德站起,沿福德一路跨越大湳交流道,行經八德區和強路至介壽路新闢道路,最後銜接綠線捷運G04站共構及站內轉乘,路線全長4.03公里,共設置3座車站,總經費約160.57億元,由中央負擔91.25億元、市府負擔約69.32億元,在工程及財務上極具挑戰,期能儘速興建完成,串聯本市三心六線與雙北市三環六線捷運路網,促進北北桃生活圈整合及發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智慧雲端系統減災策略
蘇副市長俊賓:
(一)請水務局盤點側溝至側溝排水系統高低差與管徑不一等問題,並協調相關單位改善基礎工程。
(二)請水務局統整中央公共工程影響地方區域排水之處,於中央相關部會徵詢時提供,以配合改善。
(三)側溝掃碼智慧巡清系統,如能增加流量異常時堵塞節點之判斷功能,將更能有效降低致災風險。
王副市長明鉅:
公滯1、公滯4水位調控已發揮滯洪效益,請水務局評估是否無須投入經費施作雨水下水道箱涵。
主席裁示:
(一)因應颱風季節將至,請相關局處、公所持續辦理防汛準備工作。
(二)請持續檢討AIoT(人工智慧物聯網)應用以提高準確性,另副市長建議事項請納入考量。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青年事務局、教育局
報告案由:推動青年就業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請相關機關持續努力合作,以提高青年就業率。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2024閩南文化節、桃園兒童藝術節及桃園藝術巡演活動,請協助宣傳踴躍參與。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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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7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7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桃園台啤永豐雲豹職業籃球隊榮獲「2023-2024年T1聯盟」總冠軍。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頒發推動客語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沉浸式客語教學模組」徵選
楊梅區楊心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張肇真教師
(二)沉浸式客語教學績優教保服務人員:龔欣教師
(三)績優客語薪傳師:陳美智教師
(四)112年客語基礎級暨初級認證-通過認證比率競賽
1、市府其他機關組第1名:新屋區公所
2、民間團體組
(1)第1名:聯新國際醫院
(2)第2名: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
(3)第3名:玉山画廊
(五)112年客語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認證比率競賽
1、市府其他機關組第1名:新屋區公所
2、民間團體組第1名: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
三、呈獻「112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客家事務局:佳等
(二)平鎮區公所:優等
(三)龍潭區公所:優等
(四)大園區公所:優等
(五)新屋區公所:優等
(六)觀音區公所:優等
(七)中壢區公所:佳等
(八)大溪區公所:進步獎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台啤永豐雲豹職業籃球隊榮獲「2023-2024年T1聯盟」總冠軍,該球隊一路闖進總冠軍賽,勇奪隊史首座冠軍,亦是本市第一座職籃冠軍,是桃園的光榮。過去桃園被譽為棒球之都,此次雲豹奪冠後,桃園也成籃球之都。本人對籃球運動也很有興趣,本賽季也多次前往現場為雲豹隊加油,精采刺激的比賽令人印象深刻,看到每一位球員在球場上熱血奮戰,讓人十分激賞。
二、桃園為全臺客家人口最多的城市,市府致力於推動沉浸式客語教學計畫,鼓勵孩童在日常生活中講客語,讓客語與他們的日常緊密結合,日後客語亦可成為學生升學管道的加分項目。客語教育推廣的成果,不僅需要師長及家長的支持,也需要長時間的累積,非常不容易。恭喜所有獲獎人員及單位,也感謝同仁在客語教育及推廣工作上所付出的心血,期盼一起繼續努力讓客語越來越普及。
三、客家委員會「112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績優獎項,本市共8個單位獲獎,市府鼓勵各單位、學校及社區等公私部門推廣客語為通行語,期許大家再接再厲,持續推廣客家語言文化。
四、近期NVIDIA輝達執行長黃仁勳等科技巨擘齊聚「台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引起一股智慧AI科技旋風,與各位分享感想如下:
(一)本人過去擔任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高速電腦中心主任,負責推動高速計算及超級電腦應用,本週聽了NVIDIA輝達執行長黃仁勳在臺灣大學的演講,心中有很多迴響,他提到希望把超級電腦的應用推廣於氣象預報,此與多年前推動的目標一致,初期推動超級電腦時價格昂貴,運算能力有限,現結合AI與高速運算技術大幅進步,加速推動超級電腦普及,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曾有遠見的預言超級電腦將成為以個人電腦為主的產業,此願景已逐步實現。
(二)市府一直努力於AI產業發展,今(113)年在「智慧城市展」中表現亮眼,6月3日金志聿副秘書長率市府代表團前往新加坡出席「世界城市高峰會」,與許多城市分享智慧桃園推動成果;6月4日蘇俊賓副市長也代表市府領取國際碳揭露計畫(CDP)最優等級A級城市獎項,本府自去年開始推動智慧桃園,符合國際趨勢,一直走在正確的方向上,如果成效佳,將可走在國際尖端。
(三)有關輝達在臺灣的AI產業佈局,桃園絕對是首選之地,從最上游的研發人才、中游的製造,到下游的物流,本市具備最完整的AI產業供應鏈及生態系,首先,桃園是世界最大的人工智慧伺服器製造基地,知名企業如廣達、鴻海集團的鴻佰科技、美超微等皆在桃園設廠,具備完整產業基礎;其次,桃園是國門之都,具備物流及交通優勢,且NVIDIA輝達去年底已於遠雄自由貿易港區設立亞太物流中心;第三,桃園具地理優勢,能匯集來自臺北、新北、桃園及新竹等多所知名大學的優秀學生就近就業,建立設計中心的人才基礎,桃園從人才、研發、製造及物流等條件俱優,希望不只是吸引NVIDIA,也希望其他國際一流產業到桃園投資。
(四)請各局處加倍努力打造優質桃園,如土地取得、產業引進、環保條件及和諧友好的宜居環境等。此外,在能源穩定供應方面,市府已與台電公司召開首次會議,後續也會保持緊密合作,完善桃園供電狀況,讓企業更安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邁向環保首善之城,環保政策績效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AI人工智慧應用領域最成熟的為影像辨識技術,請各局處在所屬業務範圍內,檢視思考應用AI科技,將其廣泛運用在更多的面向,提高行政效率。
(二)請各局處持續檢討人工智慧辨識違例案件的誤判率,並改善誤判準則。
(三)各局處應勇於面對過去難以解決且棘手的市政問題,例如「淨桃專案」及「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在市府跨出第一步後,已展現出成效。
二、報告機關:龍潭區公所
報告案由:2024龍潭歸鄉文化節-桃園市市長盃龍舟賽
主席裁示:
為整合行銷資源,各局處活動可納入觀光會報中討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第6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2案「請教育局設計補助方案,鼓勵偏遠地區學校(如復興、新屋、觀音)參觀本市特色場館(如市立圖書館總館、兒美館)、藝文展演」解除列管;另,文化基金會贊助本案學生交通經費部分,請文化局協助相關事宜。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有關灣聲樂團巡演,規劃戶外教學鼓勵學生進場體驗案,請教育局向本人報告相關進度。
二、本次會期議員質詢重要項目,尤其是市長承諾事項,請各機關儘速盤點,並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加快彙整清單提報。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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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7222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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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11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11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張善政
被付懲戒人李○○桃園市政府○○局○○分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休職,期間壹年陸個月。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李○○(原名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民國107年9月至109年5月任職桃園市政府○○局(下稱桃園市○局)○○分局○○派出所(下稱○○所)及○○派出所(下稱○○所)期間,介紹客戶予從事代辦貸款及暴力討債之組織幫派成員之案外人白○○,並約定如被付懲戒人介紹客戶予白○○,將給予高於一般市價之報酬或傭金,被付懲戒人復於107至109年間先後介紹王○○等客戶予白○○,並收取白○○之仲介費。嗣因白○○與其他借貸人有債務糾紛,遂由被付懲戒人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詢系統(下稱警政知識聯網)查詢該借貸人之戶籍車籍等資料,提供予白○○進行討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審認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查無積極證據,於112年6月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9339、934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惟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經該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11年度偵字第9339、9340、25989號、112年度偵字第1080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審認被付懲戒人同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罪,並從一重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斷,於l12年l1月2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全案於113年1月4日確定。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四、證據:刑事確定判決影本。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於107年至109年分別任職於○○所、○○所期間,因白○○詢問是否能幫忙查詢其債務人個資,當時未經考慮共查詢37筆,嗣於112年經臺南地檢署調查時已認罪,並於臺南地院到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二、被付懲戒人因當時投資失利,且因害怕家人擔心,未與家人溝通尋求幫助,經其他友人介紹白○○協助申辦貸款,後與白○○約定可通過已介紹貸款人方式領取仲介費,後經過多次介紹客戶白○○皆正常申辦,且被付懲戒人於事後也有向白○○私人借款,白○○未向被付懲戒人收取任何利息,當時未察覺白○○有異狀且有其他違法之情事。白○○向被付懲戒人詢問可否幫其查債務人之個資,一時失慮未考慮到身為警職人員應守本分,更違法洩漏個資予白○○,案發後被付懲戒人深感愧疚,且愧對父母家人及國家、警譽。
三、經與白○○相處漸久,驚覺其品行有問題,故於109年白○○再詢問能否查詢個資時,被付懲戒人找藉口推託無法查詢,並認識到自身工作不應與白○○再有交往,故於109年後與其斷絕聯繫。
四、被付懲戒人因自身經濟狀況欠佳且交友不慎,對於家庭、工作皆有影響,自109年醒悟,應珍惜得來不易之警察工作,知曉自己曾經犯錯,但礙於畏懼受罰不敢向服務機關坦承犯行,後經查獲,於臺南地院時向法官懇求與被害人和解,希望能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對於過去之所作所為皆因本人未能深思熟慮每個決定,且身為警職人員卻法治觀念薄弱,被付懲戒人深感愧疚及懊悔。被付懲戒人自111年復職於○○分局警備隊後積極查找通緝犯及取締重點交通違規(檢附獎懲紀錄),另因本人自身及家庭經濟狀況,父母已近退休年齡且家中仍有貸款頇償還,懇請法官能給予被付懲戒人改過自新之機會。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105年9月28日起至108年7月3日止,擔任○○所警員,於108年7月3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擔任○○所警員,現為桃園市○局○○分局警備隊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解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車籍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且各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之情形,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資料、犯罪前科、車籍等資訊,而上開資料因涉及隱私,及與監理機關事務有關,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白○○為牟取自己不法之利益,於107年間,在臺南市○○區○○路000之00號0樓00,對外懸掛「大眾企業社」,以仲介代辦貸款業務為名,實則招收未成年人及青年男子作為幫派成員,成立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白○○」,並從事暴力討債等工作。
二、被付懲戒人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遂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即友人洪○○之介紹而認識白○○,白○○並與被付懲戒人約定,若被付懲戒人有介紹貸款需求的客戶,將給予被付懲戒人高於一般市價之報酬或傭金,雙方因而保持密切關係。而白○○因與刑事確定判決附表(即附表)所示之楊○○等人有金錢債務糾紛,而需要取得各債務人之聯繫方式,遂以此為由請求被付懲戒人協助,被付懲戒人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其未徵得如附表所示被查詢人之同意,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被付懲戒人另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以所配發之警政知識聯網帳號,在公務電腦或警用行動電腦為登錄後,以登載附表所示之不實用途於職務上所掌管各該查詢系統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而行使之,進而先後蒐集附表所示之查詢內容,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再分別以Telegram通訊軟體之洩漏方式轉告予白○○知悉,使白○○得以利用上開個人資料進行討債,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查詢人、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被付懲戒人所任職機關、政風單位對於查詢個人資料稽核之正確性。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偵審時,均坦承不諱,核與白○○於警詢、偵審時之供述相符。此外,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警察人員人事資料列印報表、投保歷史資料查詢結果、車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4份、白○○與被付懲戒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白○○與被付懲戒人之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還原資料、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及案外人鄭○○、王○○、王○○、陳○○、黃○○、杜○○分別於偵審時之證述可佐,有上開刑事偵審(電子)案卷可憑。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且刑事確定判決,同此認定,並認其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罪,並從一重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斷,論處「李○○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堪以認定。
四、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公布施行前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移列為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其中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誠實」文字修正為「誠信」,然其實質內涵要無不同,第5條第1項文字未修正,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公布施行後同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公務員應誠信及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事法律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及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以及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本應堅守公務員本分,依法行事,奉公守法,恪守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執行職務上機會,洩漏職務上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以維護政府機關之紀律及形象,其所為登載不實公文書、洩漏個人資料等違失行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查詢人、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被付懲戒人所任職機關、政風單位對於查詢個人資料稽核之正確性,嚴重破壞政府機關形象,侵害人民之資訊隱私權,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尌移送機關提供之刑事判決、刑事案件偵審(電子)案卷,以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意旨,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係警察人員,利用職權上之機會洩漏民眾個人資料,違反保守秘密義務,侵害個人隱私,危害公務機關機密,及對於資訊管理之正確性,並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惟考量其於所犯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本件違失之態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另部分被害人認事情不嚴重,部分被害人無法聯絡或未到場調解等情,有上開刑事案卷可稽,以及在職期間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葉○霞
法官 蔡○毅
法官 吳○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 嚴○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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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832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五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35656@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8114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五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35656@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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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8457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五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35656@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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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1301584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及管理要點」。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16040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溢領款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社字第113003811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溢領款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溢領款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局長 陳寶民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16001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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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16205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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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 113 年 6 月 26 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30158795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3年6月26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備註: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孚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孚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孚「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府另對本市發生災害應變、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航空站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備,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填寫「桃園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書」(如附件)傳真至「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核備。(傳真號碼:03-3393986)。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無法立即傳真者,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日5日內,函文或傳真補送申請書予以備查,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三、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绝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安秩序者。
四、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v.tw/)。
五、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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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13016610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第三點附表
市長 張善政 |
◆ 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無償撥用予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使用情形檢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13014970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無償撥用予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使用情形檢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不動產無償撥用予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使用情形檢核要點」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52167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三)聯絡人:林○葶。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2321。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001439@tydep.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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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早午餐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教體字第113005714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早午餐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早午餐費補助要點」
局長 劉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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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行評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並自年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3200315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重行評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並自年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
二、桃園市一百十三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修正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如附件一)
二、修正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如附件二)
三、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如附件三)
四、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如附件四)
五、修正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如附件五)
市長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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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406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5月17日至113年5月29日,批號Y1130507共1,38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406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5月16日至113年5月29日,批號U1130514共2,11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1、33~36、38、39、41~45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634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1、33~36、38、39、41~45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黃○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7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88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97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杰於113年3月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37巷8號8樓(伯爵旅館801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HA ○ TUYEN 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26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A ○ T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HA ○ T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阿國 CHAISRICHAN ○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66311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國CHAISRICHAN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阿國CHAISRICHAN ○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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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88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范○藍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9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藍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94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阮○松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36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松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657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有關游○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626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游○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游○益。
二、身份證字號:H1202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1000070號。
四、事務所名稱:游○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401之1號6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0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有關林○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624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祥。
二、身份證字號:H1224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1000069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門街154巷2弄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91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丁○風(銷帳編號:11311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08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丁○風(銷帳編號:11311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丁○風於112年12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樹仁三街1號2樓(金星餐飲),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移工,復於113年1月29日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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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CANDRA(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88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ANDRA(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CANDRA(肯○)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CANDRA(肯○)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武德○霖(VU DUC ○ L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75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德○霖(VU DUC ○ L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德○霖(VU DUC ○ L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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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裴○士(BUI ○ S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21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士(BUI ○ S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士(BUI ○ S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02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印尼籍勞工,惟目前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隆(NGUYEN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06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隆(NGUYEN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隆(NGUYEN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朱○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05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朱○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JUNAIDI(朱○迪)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已告誡;惟因行為人JUNAIDI朱納迪遭通報行方不明,致使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告誡書。
二、旨案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莨)。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鄧○甲(DANG ○ GIA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25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甲(DANG ○ GIA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甲(DANG ○ GIAP)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受處分人阮○勇、陳○賢、阮○成、阮○功、阮○以、范○武、梁○光、阮○算、楊○江及杜○利等10人(銷帳編11311004、11311005、11311006、11311008、11311009、11311011、11311012、11311013、11311015、113110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12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勇、陳○賢、阮○成、阮○功、阮○以、范○武、梁○光、阮○算、楊○江及杜○利等10人(銷帳編11311004、11311005、11311006、11311008、11311009、11311011、11311012、11311013、11311015、113110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勇、陳○賢、阮○成、阮○功、阮○以、范○武、梁○光、阮○算、楊○江、杜○利等10人於112年12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樹仁三街1號2樓(金星餐飲),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旨揭受處分人因離境或經註銷、廢止居留許可或籍設戶政事務所,現實際住居所不詳,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有關張○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641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昱。
二、身份證字號:A1208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1000073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昱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三民一路29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76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黎氏○意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275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氏○意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275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
◆ 註銷本市蔡○霞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6370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蔡○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霞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099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市地字第000295號
四、事務所名稱:寶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36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核發本市洪○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6417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洪○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淳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9號
四、事務所名稱:昱森洪○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新富七街192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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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武○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01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HOANG ○ KHANG(黃○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67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KHANG(黃○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HOANG ○ KHANG(黃○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HOANG○KHANG(黃○康)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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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40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光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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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蘇○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38121號
主旨:公告行為人蘇○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蘇○迪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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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氏○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24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氏○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高○威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68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高○威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高○威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分刑字第113004689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徐○峻)。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LUU ○ BO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07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UU ○ B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LUU ○ B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受處分人魏○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04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25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魏○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04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魏○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應受送達人ALDIN ○ HANDOKO(阿林)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15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LDIN ○ HANDOKO(阿林)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ALDIN ○ HANDOKO(阿林)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2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VU ○ DUNG(武○勇)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20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U ○ DUNG(武○勇)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U ○ DUNG(武○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0年9月2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IIN ○(阿西)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1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IIN ○(阿西)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IIN ○(阿西)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6月8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KAHAN ○(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26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AHAN ○(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AHAN ○(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30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杜○賢(DO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30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賢(DO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賢(DO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332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檢送本府辦理本市「平鎮東龍科技園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公告,請即協助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1604942號
附件:
主旨:檢送本府辦理本市「平鎮東龍科技園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公告,請即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依據: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平鎮東龍科技園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本市龍潭區公所4樓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03)332-2101#5275陳先生。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黎○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15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茂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哥(NGUYEN ○ C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96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哥(NGUYEN ○ C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哥(NGUYEN ○ C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孝(NGUYEN ○ HIEU)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06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孝(NGUYEN ○ HIEU)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孝(NGUYEN ○ HIEU)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註銷本市劉○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6826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劉○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玲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8)桃縣地字第001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280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桃園市新南興樂活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16701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新南興樂活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新南興樂活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蘆竹區錦秀街13巷1號1樓。
(三)理事長:江○珍(任期111年7月24日至113年7月23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VU ○ THUY(武○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38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 ○ THUY(武○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VU ○ THUY(武○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居留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388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張○菁)。
分局長 王智民 |
◆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依「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取得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排氣檢驗業務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30162055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依「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取得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排氣檢驗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二、受委託機車排氣檢驗站如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之定檢站查詢所列(查詢網址:https://mobile.moenv.gov.tw/Motor/Station/ST_search.aspx)。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邱○燕,電話:(03)3386021分機1213。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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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所舉發黎○暄君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農字第113001975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所舉發黎○暄君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黎○暄君所有車牌號碼MRM-6507因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3款規定:「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本所據以開立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
二、上開文書因受送達人應送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投遞送達,爰依前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該文書存放本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自公告日起經20日未領取視同送達,並依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區長 張嘉平 |
◆ 註銷本市王○怡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6925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王○怡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王○怡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5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4號
四、事務所名稱:品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明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3年6月18日府農動字第1130168885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300049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明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3年6月18日府農動字第1130168885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田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田○明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
◆ 公告行為人伍○ SUEPPE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15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伍○ SUEPPE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伍○ SUEPPE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第1130417024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告實施「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636地號1筆土地及大華段1081地號等48筆土地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1538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636地號1筆土地及大華段1081地號等48筆土地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至113年7月19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中壢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中壢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13年6月20日零時起生效。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王○平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34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王○平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340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潘○強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93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強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93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阮○海(NGUYEN ○ HA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16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海(NGUYEN ○ HA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海(NGUYEN ○ HA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受處分人劉○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05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42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05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恩於113年3月20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71巷26弄15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阮○南 NGUYEN ○ NAM 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30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南NGUYEN ○ N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南NGUYEN ○ N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因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第11301290063-0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示送達簡○柔君名下犬隻領回通知書 1 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動六字第113000500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柔君名下犬隻領回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本處於113年6月4日桃動六字第1130004436號函請臺端領回名下犬隻,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因遷移不明緣由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課(桃園區新屋區藻礁路1668號;聯絡電話:03-4861760分機208謝先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為本府代為標售龍潭區龍源段601地號等6筆土地(8案)地籍清理土地經 2 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71729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為本府代為標售龍潭區龍源段601地號等6筆土地(8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13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7日,共3個月。
三、得申請發還土地之期限:自旨揭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
四、土地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還。
五、申請發還之土地,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或全體繼承人所有。
六、應發還之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土地最後一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該土地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無法發還者,不發給價金。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鴻于工程行等 6 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6813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鴻于工程行等6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鴻于工程行(即陳皇宇)等6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4月22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106222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老乾坤文化出版社等 6 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6813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老乾坤文化出版社等6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老乾坤文化出版社(即胡璉)等6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5月15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132733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註銷王○茹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635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王○茹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茹。
二、身份證字號:H2236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13號。
四、事務所名稱:向往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411巷166弄1衖11號。
六、建築師證書:111年3月18日建證字第8321號。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桃園市八德區大華段117-2地號等169筆土地及桃園市桃園區桃合段7地號1筆土地策略性更新地區」案計畫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1591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桃園市八德區大華段117-2地號等169筆土地及桃園市桃園區桃合段7地號1筆土地策略性更新地區」案計畫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0時假桃園區公所4樓禮堂舉辦說明會;民國113年7月12日下午2時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及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桃園市桃園區龍鳳段 124 地號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乙案(新釘C11301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751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桃園市桃園區龍鳳段124地號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乙案(新釘C11301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黃○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5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設籍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無法簽領,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陳○蝶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38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蝶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蝶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66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盈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42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盈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盈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利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8706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利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利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84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12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親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3月1日府環化字第112004869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1626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3月1日府環化字第112004869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2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604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3年7月17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觀音區草漯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一段579之1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觀音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阮○南(銷帳編號:113110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78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南(銷帳編號:113110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南於113年1月2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55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於113年1月31日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蘇○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154、1102123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58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154、1102123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蘇○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行為人之戶籍地已拆除,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菱)。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PHAN ○ BAO(潘○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40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 ○ BAO(潘○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 ○ BAO(潘○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938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二、本案受送達人韋文孝(VI ○ HIEU)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公告事項: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19日桃社老字第 1130034736 號函本市老人陳○才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749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19日桃社老字第1130034736號函本市老人陳○才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4月19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4736號函向臺端(陳○鑾君,民國53年1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22297****)追償令尊陳○才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胡○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68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胡○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2100446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楊○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41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楊○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楊○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1年3月4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4415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林○聖)。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魏○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318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魏○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魏○全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2年4月16日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4318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林○聖)。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武○陽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595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陽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595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應受送達人HALLERA ○ SAFICO(德○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362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ALLERA ○ SAFICO(德○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ALLERA ○ SAFICO(德○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2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核發本市魏○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7370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魏○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魏○玹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0號
四、事務所名稱:魏○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921巷5弄5號
市長 張善政 |
◆ 註銷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7393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75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CHU ○ HOA(朱○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76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HU ○ HOA(朱○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CHU ○ HOA(朱○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CHU ○ HOA(朱○花)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紅(NGUYEN ○ 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30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紅(NGUYEN ○ 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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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301707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陳○威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7月30日至119年7月29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19日桃社老字第 1130034012 號函本市老人陳○雀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748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19日桃社老字第1130034012號函本市老人陳○雀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4月19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4012號函向臺端(郭金朝君,民國55年8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12272****)追償令堂陳○雀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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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慶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1760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慶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世慶。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9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吉林二路101巷9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
◆ 桃園市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176175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孚法路62號。
(三)理事長:謝○文(任期110年8月11日至114年8月10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 縮減「歷史建築東門國小日式宿舍」建築本體及附屬設施面積之一部分,同時補充登錄理由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161522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地著土地範圍
主旨:縮減「歷史建築東門國小日式宿舍」建築本體及附屬設施面積之一部分,同時補充登錄理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7、8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113年4月2日「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3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縮減「歷史建築東門國小日式宿舍」建築本體及附屬設施面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縮減部分之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日式宿舍面積共18平方公尺。
(二)縮減附屬設施及面積:附屬設施白色2層樓建物面積共99平方公尺。
二、縮減理由:
(一)縮減後期增建,以始建時期宿舍屋頂投影面積為基準。
(二)加強磚造建築經調查為一戶,故將附屬設施變更為再利
用必要設施。
三、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
四、本府110年12月9日府文資字第11003174661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東門國小日式宿舍歷史建築本體之面積「日式宿舍(含附屬設施白色2層樓建物),面積約為214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五、補充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桃園第二公學校創校擇址反映了桃園市街向東擴張的都市計劃歷程,日式宿舍配置因應地域環境而建,符合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2、本建物為保存良好之獨棟乙種官舍,日式宿舍欄間構件精美及空間格局完整,皆具文資保存價值,見證日本時代官舍風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
3、桃園第二公學校為桃園區初等教育學校發展脈絡下的一環,而桃園東門國小日式宿舍作為桃園第二公學校開校後首批落成的校舍之一,也是創校以來至今唯一保留的日治時期建築,於學校歷史進程來說,別具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七、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東門國小日式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東國街12巷1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及其地號:桃園區東國段383地號(部分),土地面積共計292平方公尺。
(五)歷史建築本體面積:日式宿舍面積共計97平方公尺。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桃園第二公學校創校擇址反映了桃園市街向東擴張的都市計劃歷程,日式宿舍配置因應地域環境而建,符合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2)為桃園區日治時期初等教育體系中僅存的教職員宿舍。
(3)本建物為保存良好之獨棟乙種官舍,日式宿舍欄間構件精美及空間格局完整,皆具文資保存價值,見證日本時代官舍風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
(4)桃園第二公學校為桃園區初等教育學校發展脈絡下的一環,而桃園東門國小日式宿舍作為桃園第二公學校開校後首批落成的校舍之一,也是創校以來至今唯一保留的日治時期建築,於學校歷史進程來說,別具意義。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
(七)原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10年12月9日府文資字第11003174661號、113年6月26日府文資字第11301615221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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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50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李○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2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李○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
,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NGUYEN ○ ANH(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0627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ANH(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ANH(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NGUYEN ○ ANH(阮○英)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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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ONG ○ TRUONG(宋○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31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TONG ○ TRUONG(宋○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ONG ○ TRUONG(宋○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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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黎○蛾(LE ○ 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45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蛾(LE ○ 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蛾(LE ○ 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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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蔡○脩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764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脩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脩。
二、身份證字號:H1287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3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脩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121巷39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717號。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朱○大(CHU ○ D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20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朱○大(CHU ○ D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朱○大(CHU ○ DA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范○串(PHAM ○ T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441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串(PHAM ○ T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串(PHAM ○ T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本所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骨灰寄存室亡者何○發(身分證字號:A10268****,92年4月9日死亡,暫厝申請人陳金)逾期存放骨灰(骸)罈(罐)未領回,倘公告期間屆滿無家屬領回,本所將依規定辦理 |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市殯字第11300031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所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骨灰寄存室亡者何○發(身分證字號:A10268****,92年4月9日死亡,暫厝申請人陳金)逾期存放骨灰(骸)罈(罐)未領回,倘公告期間屆滿無家屬領回,本所將依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第2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暫厝骨灰(骸)罈(罐)期間不得超過二年,暫厝期間屆滿,未領回者,殯葬管理所應通知原申請人限期處理;經通知二次仍未處理時,得由本所代為處理,其費用由原申請人負擔。
二、請原申請人、亡者家屬或繼承人,於公告日次日起三個月內逕洽本所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繳納暫厝規費並領回骨灰(骸)罈(罐),暫厝規費依實際領回日期核實計算。
三、倘逾期仍未辦理,本所將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所長 許威儀
|
◆ 公告受處分人蘇○華等 15 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及應送達人名冊1份(怠金編號:11320901、11320902、11320903、11320904、11320905、11320906、11320907、11320908、11320909、11320910 、 11320911 、 11320912 、 11320913 、 11320914 及11320915)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67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華等1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及應送達人名冊1份。(怠金編號:11320901、11320902、11320903、11320904、11320905、11320906、11320907、11320908、11320909、11320910、11320911、11320912、11320913、11320914及11320915)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蘇○華等1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
◆ 公示送達行為人宋○(SEBIAOKU ○)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 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037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宋○(SEBIAOKU ○)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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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微氏○香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62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微氏○香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623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湯○心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173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湯○心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17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旭)。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應受處分人廖○煬、李○明等 2 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277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處分人廖○煬、李○明等2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廖○煬、李○明等2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本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惟因行為人廖○煬、李○明等2人之戶籍地址設址分別為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書」各1份,請應受處分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分隊長傅○菲)。
分局長 王鉉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