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4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47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7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汰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桃園市113年5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380萬元
1、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辦事員黃星融
2、桃園分局:警員周子傑
(二)攔阻詐騙金額360萬元
1、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襄理江吉森
2、中壢分局:警員黃偉豪
(三)攔阻詐騙金額350萬元
1、星展商業銀行大興分行:經理林正中
2、桃園分局:警員劉睿涵
(四)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副理鄭佳玲
2、桃園分局:警員林靖龍
(五)攔阻詐騙金額299萬8,000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口分行:資深專員趙美芬
2、龜山分局:警員卜繁昇
三、頒發113年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績效評鑑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A組優等
1、社會局
2、教育局
3、衛生局
(二)A組甲等
1、青年事務局
2、民政局
3、地政局
4、文化局
5、環境保護局
6、工務局
(三)B組優等:客家事務局
(四)B組甲等
1、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2、人事處
四、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度部會署暨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成績優等獎座。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雖為快速成長的年輕城市,亦難以避免在高齡化的趨勢下,高齡身障人口的照護需求日增,復康巴士的搭乘需求提升,非常感謝汰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回饋社會,捐贈市府1輛復康巴士,提升本市無障礙交通環境,讓桃園成為溫馨有愛的友善城市。
二、感謝今日表揚的5名金融機構行員及本府警察局5名員警共同合作攔阻詐騙,保障民眾財產安全,期許日後持續為防制詐騙犯罪貢獻心力。
三、各局處執行業務時,許多計畫須透過志工的協助才得以加速推動,而招募到適當的志工協助更是不易;志工在服務社會的同時,也能鍛煉身心、擴展經驗,例如青年事務局補助青年國際志工團隊前往海外偏鄉地方服務等。在此鼓勵市民朋友踴躍投入志工行列,也感謝各機關積極推動志工服務的努力。
四、機關辦理採購須考量經費與品質,從備標期間、規格擬定至執行過程,均需投入諸多心力,能夠獲得「112年度部會署暨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獎實屬不易,請各局處持續注意採購品質與程序完整性。
五、桃園許多新城區發展快速、亮麗,但同時本府對於舊城區也一樣關注,跨局處「未來城市空間發展會報」於去(112)年啟動「桃園舊城再生計畫」,已研擬多項都市改造計畫,說明如下:
(一)桃園舊市區5項計畫,其中「景福宮周邊街區歷史人文計畫」及「民權路成功路藝文特區生活通學步道」計畫,將於7、8月陸續動工;中正路舊街、東門溪及成功路等改造計畫,正評估、設計中。
(二)中壢舊市區3項計畫,其中「博愛路-康樂路歷史人文通學步道」預計今(113)年底、明(114)年初可以完工;「中正公園串連仁海宮」、「復興路重塑」等計畫積極推展中。
(三)本府將提出龍岡舊市區整體再造計畫,讓這充滿異國文化特色的區域更加亮麗、宜居。
六、好孕專車推出後面臨計程車供不應求的狀況,且因孕婦行動不限桃園,有時往北至雙北、或往南至新竹縣市,經王副市長檢討後,將原限於設籍桃園計程車,擴大到北北基、新竹縣市車隊提供服務,總服務車輛數由原3,500輛擴大到超過1萬5,000輛,提供準媽媽更友善的交通服務。
七、本府施政除了要讓計畫儘速付諸實施外,也相當重視實施後的市民反饋,如好孕專車推出後市民反映供不應求,就有必要擴大服務能量;本府亦常檢討1999服務電話,了解市民對市府施政服務還有哪些需改進之處,並採納市民建議,讓政策推動更好,也樂見市民進線提供正面改善建議;同時也建立多元市民建議管道,包括局處長外面接觸的市民反饋、里長基層座談、1999、LINE等,讓市政更完善。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案由:桃園公共運輸定期票-TPASS推行成果
主席裁示:
(一)TPASS使用數據應持續分析,研擬精進服務措施,如透過大數據分析捷運乘客進、出站時所費時間,規劃於特定時段增加班次,亦可參考新加坡使用數據分析旅客乘車行為,實施離鋒時間搭乘優惠方案,以分散尖鋒時間人潮等;公車客運方面亦可透過分析數據,評估開闢新路線的可能性及引進新公車業者服務等。
(二)TPASS推行帶動公共運輸運量成長,請交通局與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密切注意運量增加後的服務品質。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113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行策略規劃
主席裁示:
(一)青春專案執行期間為7月1日至8月31日,由本府各相關局處同心協力,共同防毒、防賭、防詐騙,並舉辦各項優質正向活動,讓青少年於暑假期間充實自我、維護身心健康。
(二)請警察局於今(113)年青春專案結束後於9月辦理績效彙報,並請各局處協助屆時提供相關資訊,以利溯源並釐清青少年不良行為原因,研議制定改善方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3條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本府於今年7月6至21日於中原文創園區舉辦2024桃園國際動漫大展,展出多項精彩作品,展覽期間還有多場大型動漫盛會,歡迎青少年朋友前往參與。
二、夏季來臨,農業局辦理各項活動,如2024桃園蓮花季、羊稠步道甲蟲季等陸續展開,活動內容非常精彩、豐富,歡迎市民朋友前往參加。
三、端午節過後天氣炎熱,且近日有午後暴雨,各機關辦理活動時,應避免讓民眾於陽光下曝曬過久,並做好防曬、防雨措施。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9分 |
◆ 桃園市政府第47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7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6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表揚本市學生榮獲2024總統教育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建國國中:孫瑜蔓
二、石門國中:彭于祥
三、六和高中國中部:洪雋祐
四、巴崚國小:曾羽瑄
五、新明國小:李亮葟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建國國中孫瑜蔓同學、石門國中彭于祥同學、六和高中國中部洪雋祐同學、巴崚國小曾羽瑄同學及新明國小李亮葟同學榮獲總統教育獎的肯定,市府特於今(19)日表揚並另頒贈1萬2,000元獎助學金,5位同學在面對人生的困境仍展現堅持與勇氣,足為其他同學的典範,期許他們能繼續秉持堅毅的態度面對挑戰,讓未來充滿希望及光彩。
二、因應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中壢火車站(以下簡稱舊站)上週(16)日功成身退,並啟用臨時站,預計將使用至2031年,是桃園重要的里程碑,相關說明如下:
(一)舊站已使用逾50年,周邊發展為中壢最繁忙的區域,目前中壢車站平均日運量為4.7萬,是臺鐵第3大站,為因應車站工程,交通局、警察局將會同交通部鐵道局、台鐵公司及客運業者共同研商臨時車站周邊交通動線規劃,包含調整接送區、劃設單行道及變更公車站牌等,並持續密切注意臨時站的交通狀況,即時調整周邊設施,改善過去舊站交通壅塞的情況。
(二)過去舊站前中和路未設置實體人行道,為配合臨時站使用,市府打造實體人行道,提升行人用路環境;中壢車站曾是全國YouBike租借率最高之站,交通局將增設第2個YouBike站點,以有效紓解目前YouBike供不應求情形,滿足市民通勤通學的需求,市府致力改善臨時站附近環境,讓未來有不一樣的改變,請交通局、警察局及工務局等相關局處密切配合。
(三)有關中壢新明市場周邊環境改善議題,王副市長已主持專案會議研商,規劃進行整頓,目前已啟動前置作業,包含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分隔島增設反光標誌及路樹修剪等。
(四)配合即將到來的中秋節及明(114)年「臺灣燈會在桃園」,桃園將有一系列的活動,無論是中壢車站、新明市場,市政建設正一步一腳印規劃進行長遠的整建及近期的改善,每年都有明顯進展,相信持之以恆的努力,能讓市民有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強化建築物及企業防災策略
主席裁示:
(一)針對集合住宅的部分,可發函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醒其加強防災意識,主動檢視建築物防火設施,包含防火的填塞、備用電源與普通電源、樓層及樓層間的防火等補強措施,以防患未然。
(二)為強化企業防災意識及防火區劃情形,市府推動企業防災專案,導入風險評估及火災動態模擬器(FDS),以科技方式驗證消防安全及通風排出設備有效性,期能進一步將FDS擴大推廣應用至各企業,強化企業防災量能。
(三)請消防局依據建築型態評估火災風險權重,確認各地區消防人員配置是否得當且足夠,並導入運用即時監測氧氣瓶殘餘量等各項科技技術,掌握救災進度,保障消防人員安全。
(四)請都市發展局根據建築物落成時間列管,評估其防災結構及耐震強度,掌握救災風險。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觀光旅遊局、民政局、消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水域安全」推動及執行
主席裁示:
隨著天氣日益炎熱與暑假即將來臨,民眾從事水域活動頻率漸增,請各相關局處加強水域安全宣導及各項戲水安全措施,以降低事故發生機率。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請依都市發展局建議,於第7條說明欄第2點納入保障至少5%社會住宅戶數供本市原住民入住社會住宅等文字。
二、餘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主計處將普查桃園報告內容製成可供進一步分析,如儀表板之形式,以供相關機關分析使用。」及第2案「請智發會整理本次會期議員質詢重要項目(尤其是市長承諾事項),列出清單,追蹤辦理進度。」,依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建議解除列管,惟第1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先行檢視,初步過濾可採用之資料,並請相關局處深入瞭解內容,以利後續分析使用;第2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持續追蹤辦理進度。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8分
|
![]() |
◆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1888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訂定「桃園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16753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二)聯絡人:顏○培。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601。
(五)傳真:03-3316092。
(六)電子郵件:80012087@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18905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制定「桃園市建設公債發行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75031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建設公債發行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建設公債發行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第六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17626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17878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修正「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30188768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三、修正「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莊○程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102~6103
(四)傳真:03-3391488
(五)電子郵件:1002353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3017518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四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
(二)聯絡人:葉○旺。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458。
(四)傳真:03-3369598。
(五)電子信箱:gostsince@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7823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18048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17954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三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8091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三。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三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8135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1301847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桃園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二)聯絡人:姜○榕。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04
(五)傳真:03-3380497
(六)電子郵件:ghj5032727@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
◆ 訂定「桃園市市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18799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市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
◆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32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被付懲戒人 丁○○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派出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休職,期間陸月。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丁○○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前於桃園市政府○○局○○分局(下稱○○分局)○○派出所(下合稱○○派出所)服務期間,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受理民眾陳○○報案稱遭李姓犯嫌徒手毆傷。陳○○因遲未接獲法院開庭通知,經向○○派出所詢問,始發現被付懲戒人尚未將案件陳報,且相關筆錄卷資已遺失,乃於112年6月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告發被付懲戒人廢弛職務及湮滅刑事證據,被付懲戒人嗣於112年6月19日始將案件陳報○○分局辦理,該分局並將被付懲戒人函請桃園地檢署偵辦。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被付懲戒人受理上開案件確有未依規定陳報之違失。
(二)、○○分局經擴大清查被付懲戒人受理案件陳報紀錄發現,其自109年11月至111年7月於○○派出所服務期間,另有12件刑事案件未依規定陳報該分局進行後續偵處,除陳○○所報傷害案延宕計1年1月外,其餘延誤達1年以上,亦有長達2年者。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怠於執行公務實有重大違失,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二、證據(均影本1件在卷):
(一)、桃園地檢署112年11月13日112年度偵字第5235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二)、○○分局113年考績委員會第4次會議紀錄及相關會議資料。
(三)、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陳述書、職務報告。
(四)、被付懲戒人受理民眾報案逾期陳報一覽表。
(五)、○○分局清查被付懲戒人疑未陳報刑事案件卷資案之調查筆錄。
(六)、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歷年獎懲及考績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丁○○前於○○分局○○派出所服務期間,為依法令具有法定調查刑事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並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詎其自110年7月間起至111年5月間止(以上為受理報案時間),受理如附表所示李○○等13名民眾所報侵占等刑事案件,明知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及時陳報分局偵查隊(詳如後述),竟未依規定積極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無故稽延期間達1年以上,亦有將近2年者(最後1件陳報分局日期為112年7月間;各該案件之報案人、案件類型、受理日期、陳報分局收文日期、延宕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嗣附表編號11所示報案人陳○○,因所報傷害案件遲未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向○○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度,被付懲戒人乃於112年6月19日將該案陳報○○分局辦理,經○○分局於同年7月間擴大清查,始知上情。
二、有關警員受理報案之作業程序,依據︰
(一)、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序」規定:「民眾電話報案時,詢明案情,如需製作筆錄請其至分駐(派出)所或案件管轄派出所,並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處理人員執行單一窗口作業(一)本轄案件:1.立即前往。2.填寫各類案件紀錄表。3.請民眾至派出所報案。4.製作報案筆錄……。另結果處置:(一)案件24小時內陳報分局偵查隊。(二)登記處理情形於工作紀錄簿。
(二)、被付懲戒人受理報案時(警政署112年2月1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第22點規定:「分駐(派出)所、分局受理或發現犯罪之填輸程序︰(一)由受理……員警,分別在所配屬電腦端末填輸發生紀錄,經所屬單位主管審核傳經分局複核後入檔……。(二)或由受理……員警,於24小時內書面填報發生紀錄1份,經所屬單位主管核章,並送分局偵查隊……審核編列表號後統一輸入電腦建檔,案號由系統以分局自動編列。」
(三)、警政署103年03月19日(111年8月24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9點規定︰「﹝1﹞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詳實記錄或製作筆錄……。﹝2﹞受理單位於認定案情屬實後,由備勤或實際處理人員開立三聯單。」第14點規定︰「﹝1﹞三聯單各聯應依下列規定處置:(一)第一聯依受理單位層級,分別送交所屬分局或警察局之業務單位管制……。」
由上揭規定觀之,警員受理民眾報案時,如係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及時陳報分局偵查隊。
三、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惟上開事實,業經移送機關檢送除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以外之如事實欄壹之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向服務機關所提書面及於○○分局調查時,亦均坦承因清理個人物品不慎遺失卷證資料致未陳報分局,嗣於調查過程中補送等情無訛,有其意見陳述書、職務報告及○○分局調查筆錄影本各1件存卷足佐。觀諸被付懲戒人就附表所示13件案件,未依規定於受理報案後及時陳報分局偵查隊,其無正當理由而延誤期間均達1年以上,亦有將近2年者,且係於○○分局全面清查後,始發現上情,顯已逾合理之辦案時間,而有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甚明。至其受理陳○○所報傷害案件未積極妥慎切實處理,致卷證資料遺失涉嫌廢弛職務及湮滅證據等情,經陳○○告發及○○分局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雖因不符刑事犯罪之構成要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然其受理報案未依規定積極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既有上開違反職務義務之行為,仍不能解免違失責任,其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四、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公務員之數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本應整體觀察、綜合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並以最後一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終了之日。本件被付懲戒人未依規定完成相關報案作業流程之作為義務,核屬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應受懲戒之行為,依其性質,應以「作為義務消滅時」為其行為終了之日。經查,被付懲戒人於110年7月間至111年5月間受理如附表所示民眾報案,其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係自第1件受理報案之110年7月間起,迄其所受理案件最後完成陳報分局作業之112年7月間止,其作為義務方屬消滅。又依卷內被付懲戒人之職務報告及○○分局之調查筆錄,顯示○○分局係於112年7月間透由全面清查被付懲戒人受理案件陳報紀錄,而知悉本件違失行為。據此可認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係發生於110年7月間起,迄112年7月間始告終了。其最後怠於執行職務之時間,既在公務員服務法111年6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後,自應逕予適用現行之公務員服務法。
五、被付懲戒人上開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係違反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8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其所為嚴重影響報案民眾權益,危害社會治安,且延誤刑事案件後續偵處,妨礙真實之發現,足使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並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於服務機關所提書面,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員,本當謹慎勤勉,切實執行職務,受理刑事報案,尤應恪守規定及時處置,以強化治安之維護,竟無正當理由稽延辦案程序,延宕經辦案件計13件、延宕期間均達年餘(最長者將近2年)、於服務機關調查時坦認違失,及任職期間之職務表現(見卷附公務人員履歷表),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月
法官 許○釵
法官 黃○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 莊○婷
|
◆ 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93529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chaokai@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
![]() |
◆ 公告修正「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3017235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修正「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劃」相關規定,並調整增加「青壯新征程」專案申請上限名額2,000名,自公告日起施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113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30174589號
附件:附件1、附件2、附件3-1、附件3-2、附件4、附件5-1、附件5-2
主旨:公告「113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
依據:
一、內政部113年6月21日內授國住字第1131093947號函。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8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二、本次住宅補貼辦理戶數(附件1):
(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本市474戶)。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本市258戶)。
三、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及補貼年限如附件2。
四、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3-1、附件3-2。五、申請方式:開放線上申請及郵寄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二)掛號郵寄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本市請寄送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附件4):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113年8月1日開放下載)。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八、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
(1)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
3、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5-1、附件5-2)。
4、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九、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一、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12年8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1,0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二、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於審核補貼案件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府工採字第一一三〇一七七四○○號令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13018181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府工採字第一一三〇一七七四○○號令。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觀光發展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觀國字第113000702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觀光發展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觀光發展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周柏吟
|
◆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局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桃交公字第一一三〇〇二五八三七一號令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3005067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三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局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桃交公字第一一三〇〇二五八三七一號令。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三點
局長 張新福 |
◆ 修正「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永字第1130183226號
附件: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189058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昭揚君麗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16063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昭揚君麗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
◆ 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76712號
主旨: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吳夢 ○ 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768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軒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21),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丁 ○ 利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43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利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丁○利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4439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程○尹)。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周 ○ 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52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周○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周○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4524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程○尹)。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阮氏 ○ 林(NGUYENTHI ○ L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57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林(NGUYENTHI○L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氏○林(NGUYENTHI○L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ANH(阮 ○ 英)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41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ANH(阮○英)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ANH(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1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UYEN(黎 ○ 淵)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39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UYEN(黎○淵)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UYEN(黎○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5月7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WAIPRIB ○ (拍〇)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48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WAIPRIB○(拍〇)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WAIPRIB○(拍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24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陳 ○ 松TRAN ○ 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16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松TRAN○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松TRAN○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第113031302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AO(阮 ○ 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72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HAO(阮○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HAO(阮○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現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4720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翔)。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陳 ○ 邊(TRAN ○ 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52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邊(TRAN○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邊(TRAN○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 ○ 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49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816671號
主旨:公告「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SON(阮 ○ 山)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283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SON(阮○山)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SON(阮○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0年11月2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阮 ○ 柔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865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柔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865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陳 ○ 習男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809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習男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197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
◆ 核發本市陳 ○ 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8232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1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市長 張善政 |
◆ 註銷本市林 ○ 威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18142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威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謙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林○威。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4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17樓之1。
五、註銷原因:開業遷移登記。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18日桃社老字第11300311241號函本市老人李 ○ 蘭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778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18日桃社老字第11300311241號函本市老人李○蘭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4月18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11241號函向臺端(陳○明君,民國54年9月*日生,身分證字號:U12043****)催繳令堂李○蘭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李 ○ 棋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50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棋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李○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15之2規定應予告誡;惟行為人李文棋現因案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發布通緝在逃,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45082號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連絡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宇。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 ○ 宏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54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宏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洪○宏等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設籍戶政事務所公示送達名冊)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康 ○ 虹等23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70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康○虹等23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康○虹等23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23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元),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示送達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農字第11300218231號
附件:公示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因受送達人應送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投遞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該文書存放本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自公告日起經20日未領取視同送達,並依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區長 張嘉平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 ○ 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289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 ○ 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208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亞 ○ (GUSTIYAW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104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亞○(GUSTIYAW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亞○(GUSTIYAW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941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潘○勇(PHAN○DUNG)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52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蘇○亞(SRIPHIM○)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受處分人杜 ○ 寶(DO ○ BAO)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及應送達人名冊1份(怠金編號:11320949、11320950、11320951、11320952、11320953、11320954、11320955)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747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杜○寶(DO○BAO)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及應送達人名冊1份。(怠金編號:11320949、11320950、11320951、11320952、11320953、11320954、11320955)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杜○寶等7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 ○ 貴等20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30031699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貴等20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貴等20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0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
◆ 公告行為人張功 ○ 雄(TRUONGCONG ○ H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98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功○雄(TRUONGCONG○H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功○雄(TRUONGCONG○H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行為人離台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113000985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蕭○源)。
分局長 張鶴瓊
|
◆ 辦理「變更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第一階段)(修訂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及變更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第四種產業專用區)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城字第1130002223號
主旨:辦理「變更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第一階段)(修訂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及變更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第四種產業專用區)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自113年7月8日起至113年8月6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蘆竹區公所大禮堂及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劉世芳
|
◆ 公告行為人胡 ○ 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30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胡○國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示送達劉 ○ 鑨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1842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鑨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鑨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6月17日以府衛健字第1130164407號行政裁處書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以雙掛號郵寄戶籍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東興里9鄰中興路63巷14弄12衖18號)通知在案,其應送達之郵局係以「遷移不明」方式退回,已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3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3巫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應受送達人TONG ○ TAN(宋 ○ 新)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9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ONG○TAN(宋○新)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ONG○TAN(宋○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5月1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TUYEN(黎 ○ 選)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49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TUYEN(黎○選)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TUYEN(黎○選)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廖 ○ 鏵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49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廖○鏵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廖○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月25日,戶籍遭遷移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335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文○維(VAN○DUY)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行為人TRAN ○ GIANG(陳 ○ 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64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GIANG(陳○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TRAN○GIANG(陳○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TRAN○GIANG(陳○江)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范 ○ 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35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受處分人徐 ○ 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15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932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15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VU ○ THUY(武 ○ 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38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THUY(武○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THUY(武○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居留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388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張○菁)。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716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彭○(BUTRDAUAONG○)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行為人TRINH ○ 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7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INH○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INH○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發布實施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二次)桃園市桃園區會稽段389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3年7月9日零時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1709392號
附件:變更(第二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書各1份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二次)桃園市桃園區會稽段389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3年7月9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4條、第37條及第4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7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桃園區會稽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本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於本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申請,未提出異議者,於權利變換公告期滿即告確定。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民有段823、829、831、834、835、837、878、883、886、892地號及同區石門段135地號等11筆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BC1020等4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849711號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民有段823、829、831、834、835、837、878、883、886、892地號及同區石門段135地號等11筆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BC1020等4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辦理「變更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第一階段)(修訂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及變更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第四種產業專用區)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城字第1130002223號
主旨:辦理「變更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第一階段)(修訂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及變更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第四種產業專用區)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自113年7月8日起至113年8月6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蘆竹區公所大禮堂及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劉世芳 |
◆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428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何○俊(HA○TUAN)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本市大園區及蘆竹區聯合辦理桃園航空城「安置住宅及優開區」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1831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及蘆竹區聯合辦理桃園航空城「安置住宅及優開區」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3年6月28日桃市園戶字第1130003002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水源南路(道路編號6-90-15M):道路起點為水源路轉彎處路口,終點為計畫區南側邊界(大園區永園路二段相接路口),長約2,510公尺、寬約15公尺。
二、埔航路(道路編號5-31-20M):道路起點道路編號1-1-60M相接路口,終點至6-18-15M相接路口,長約440公尺、寬約20公尺。
三、海方路(道路編號1-11-30M與道路編號3-12-30M與道路編號5-17-20M):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9-30M相接路口,終點至3-10-30M相接路口,長約2,030公尺、寬約20至30公尺。
四、大竹北路一段(道路編號5-16-20M):道路起點為計畫區南側邊界終點至道路編號1-7-40M,長約1,900公尺、寬約20公尺。
五、福宏路(道路編號6-52-15M與蘆竹區宏竹路101巷):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27-50M,終點至蘆竹區宏竹路101巷與宏竹路路口,長約1,200公尺、寬約15公尺。
六、福康路(道路編號1-9-30M前段):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7-40M終點至計畫區南側邊界道路(此U型道路轉彎處路口),長約2,030公尺、寬約30公尺。
七、誠聖三路(道路編號6-60-15M與5-28-20M):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6-67-15M相接路口,終點至高公道(預定國道1號甲線約4.7公里處),長約980公尺、寬約15公尺與20公尺。
八、航城路一段(道路編號3-4-30M):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2-50M,終點至計畫區西側河(道)老街溪(與航城路二段相接),長約1,060公尺、寬約30公尺。
九、航青路一段與航青路二段(道路編號3-3-30M與道路編號1-2-50M):一段道路起點為機場範圍西側邊界,終點至道路編號1-1-60M相接路口,長約2,690公尺、寬約30公尺至50公尺;二段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1-60M相接路口,終點至計畫區南側邊界(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相接路口),長約2,040公尺、寬約50公尺。
十、航源路(道路編號4-1-25M):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7-4-12M(計畫區公園綠地編號71旁),終點至道路編號5-3-20M,長約1,450公尺、寬約25公尺。
十一、旨案業於113年7月8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泰 ○ 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0124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泰○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泰○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屬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300124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吳○銘)。
分局長 王鉉仁
|
◆ 公告受處分人武 ○ 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16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941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16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武○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陳 ○ 婷、張 ○ 甜、李 ○ 沅及郭 ○ 維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983、11320984、11320985及11320986)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904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張○甜、李○沅及郭○維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983、11320984、11320985及11320986)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婷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TR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5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32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QUYEN(阮 ○ 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1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QUYEN(阮○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QUYEN(阮○娟)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月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阮 ○ 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0295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屬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3000295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吳○銘)。
分局長 王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 ○ 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2004283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屬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300124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吳○銘)。
分局長 王鉉仁 |
◆ 公告行為人尚 ○ (WONGSATHIAM ○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16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尚○(WONGSATHI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尚○(WONGSATHI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杰 ○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3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杰○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示送達楊 ○ 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813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宇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0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劉 ○ 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813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宏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07)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938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協(NGUYEN○HIEP)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806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玉(NGUYEN○NGOC)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072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6月5日至113年6月7日,批號Z113062H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07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5月23日至113年6月14日,批號Z113061H共2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07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5月29日,批號Z113063H共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潘 ○ 祥等7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300225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潘○祥等7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傳銘
|
◆ 公告應受送達人詹 ○ 傑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39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詹○傑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詹○傑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6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VILLAFLORES ○ VERGARA(莎 ○ )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61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ILLAFLORES○VERGARA(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ILLAFLORES○VERGARA(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5月2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莫 ○ 懷(英文姓名:MAC ○ HO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11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莫○懷(英文姓名:MAC○HO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莫○懷(英文姓名:MAC○HOA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臺至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行為人LE ○ LINH(黎 ○ 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00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LINH(黎○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LE○LINH(黎○翎)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LE○LINH(黎○翎)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羅 ○ 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23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羅○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羅○暨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案件編號:11306250217-00)。
二、旨揭書面告誡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簡○妤)。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示送達NAGATA ○ 、AMANO ○ 等7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19227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補
主旨:公示送達NAGATA○、AMANO○等7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NAGATA○、AMANO○等7人於112年及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领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范 ○ 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3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 ○ 政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1943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政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益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高○政。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成章三街112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07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5月29至113年6月7日,批號Z113061W,共47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行為人高 ○ 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68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高○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687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 ○ 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28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林鼎泰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419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 ○ 娥(NGUYEN ○ 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49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娥(NGUYEN○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娥(NGUYEN○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