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7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7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7月10日下午4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呈獻本府藝文活動榮獲國際獎項。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2023歷史館常設展「開箱大溪」:美國繆思設計獎金獎
二、活水-2023桃園國際水彩雙年展:美國繆思創意獎金獎
三、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藝術光環境廊道」:美國繆思燈光設計金獎
四、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臺灣館光雕案」:美國繆斯設計獎照明設計鉑金獎
五、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臺灣館光雕案」:柏林設計獎燈光設計金獎
六、2023桃園文創博覽會:美國繆思設計獎金獎
七、2023桃園文創博覽會:倫敦設計大獎金獎
八、2023桃園國際動漫大展:亞洲設計大獎活動展演類銀獎
貳、主席致詞
一、文化局舉辦之藝文活動榮獲數項國際大獎,獲獎活動皆呈現優質美感及品質,期勉同仁持續努力,亦期盼透過跨局處美學桃園會報,讓藝術美感擴散至本府各類市政服務。
二、近期本府推出一生好運卡,截至7月已核發7,160張,相關優惠方案如下:
(一)與藥妝通路合作,持卡於本市康是美、丁丁、佑銓、躍獅及杏一等5大通路消費,可享有滿千送百或折扣等各項優惠。
(二)自7月1日起擴大好孕專車服務範圍,開放北北基、新竹縣市車隊加入服務,本府亦推出更多系列配套措施,以維婦幼權益。
(三)一生好運卡將推出「月月抽獎」活動,自7月起至12月止,每月25日將於持卡孕產婦中抽出50名幸運兒,可獲得禮券新臺幣500元。
三、本府於暑假期間舉辦科普AI、藝文等五大領域夏令營及籃球鬥牛比賽等活動,提供學童及青少年多元學習機會。另近期連日高溫,鼓勵民眾至復興區享受涼爽舒適氣候,觀光旅遊局推出探索北橫系列活動,包含巴陵觀星活動、原鄉部落文化巡禮、北橫大縱走及慈湖夜間觀光活動等,鼓勵民眾前往體驗。
四、文化局目前於中原文創園區舉辦桃園國際動漫大展,特邀日本藝術家長尾智子共同參展;另即日起至7月29日於大溪舉辦大溪大禧活動,邀請民眾一同體驗慶典文化。
五、本人今(10)日出席美商威德新公司資料中心(VantageDataCenters)開幕典禮,本市是大量人工智慧伺服器的生產地,搭配資料中心落成,讓數位科技及人工智慧產業生態鏈更加完善,於產業布局下,具有數位時代發展潛力。
六、今日桃園火車站新站正式開工,為桃園交通發展重要里程碑,桃園新站與綠線捷運G07站以鐵路在上、捷運在下的共構方式興建,捷運工程局積極辦理捷運綠線前置工程,以配合桃園新站施工期程,使工程得以穩定推進。本府亦著手進行
桃園前後站交通、都市計畫調整及舊城區改造,期許各局處努力展現桃園市區全新風貌,讓市民更有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交通科技執法2.0,教育扎根數位化
主席裁示:
本府運用科技執法機關如警察局取締交通違規;環境保護局取締工廠排煙;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開發軌道入侵偵測技術等,運用科技維護本市環境及安全。惟為突破人力監控限制,應引進AI輔助判斷系統協助初步篩檢,期許透過大數據循環改進,提升科技執法判讀之精準度。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24大溪大禧
主席裁示:
建議未來可規劃加值活動,如運用活動品牌IP形象開發線上塗鴉遊戲,並於活動會場提供3D列印服務,以帶動觀光人潮。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請蘇副市長召集特定文化設施管理機關進行會議討論後,再提報市政會議。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1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4條、第14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5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2案「請文化局加速完成桃園文學館試營運、開舘佈展規劃,並與都市發展局研議戶外環境改造。」解除列管。
二、第1案「請交通局評估進一步收集完整公車到班資訊,如重要路線之車站設置偵測器或感測器,後續請定期將公車資訊準確性及準點率情形提報至交通會報。有關資訊系統準確性及架構技術層面精進,請交通局另安排會議討論。」請於智慧桃園推動會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公車準點率偵測技術及改善方案,請金副秘書長督導。
三、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政風處長:
一、為落實市府團隊廉能操守決心,請各機關首長以身作則,並加強宣導所屬員工遵守廉政倫理規範。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得接受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如有發生,請於3日內至政風單位登錄,以保障同仁權益。
二、各機關應對廉政風險人員進行控管及關懷輔導,如有言行異狀,請以職務輪調方式,避免其辦理高風險業務,如採購等,政風單位亦會協助把關,維護市府團隊廉能執政形象。
主席裁示:
本人上任時有5項期許,其中包含操守,請各位同仁應於工作崗位上把持操守。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5時26分
 
桃園市政府第47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7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112年各機關學校績優事務人員。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績優工友
1、龍潭區公所工友張仕謙
2、新榮國小工友劉碧霞
3、龜山區公所工友黃郁芳
4、楊梅國中工友鄭紫綺
(二)績優技工:中壢高商技工翁昌明
二、頒發112年區政業務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總成績甲組
1、第1名:中壢區公所
2、第2名:楊梅區公所
3、第3名:桃園區公所
(二)總成績乙組
1、第1名:龍潭區公所
2、第2名:蘆竹區公所
3、第3名:新屋區公所
(三)各力成績甲組第1名
1、永續經濟力:中壢區公所
2、友善環境力:中壢區公所
3、敏捷施政力:楊梅區公所
4、災害預警力:中壢區公所
5、在地文化力:龜山區公所
6、安心社福力:中壢區公所
7、科技智慧力
(1)中壢區公所
(2)楊梅區公所
(四)各力成績乙組第1名
1、永續經濟力:龍潭區公所
2、友善環境力:龍潭區公所
3、敏捷施政力:新屋區公所
4、災害預警力:大園區公所
5、在地文化力:龍潭區公所
6、安心社福力:蘆竹區公所
三、呈獻北橫遊客中心暨經國紀念館榮獲美國繆斯設計大獎(2024MUSEDesignAwards)室內設計類別(InteriorDesign)賽事「金獎」。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112年各機關學校績優事務人員」遴選出5位績優事務人員,感謝其努力付出,即使在機關學校服務薪資不若私人企業優渥,仍願意在崗位上發揮所長,展現傑出工作成果,令人敬佩,期許得獎同仁繼續在工作上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也期望激勵其他同仁,發揮正面影響力。
二、今(3)日頒發「112年區政業務考核績優公所」,該考核依行政區人口數分組,達17萬人口以上為甲組、未達17萬人口為乙組,其中甲組中壢區公所及乙組龍潭區公所獲得多項第一名佳績,值得嘉許;市府以市民為核心,將市民日常生活關心的重點納入區政評比指標,包括1999市民專線、市政信箱及新聞輿情等,並努力回應市民的期待,感謝區公所同仁努力付出,共同打造桃園成為幸福宜居城市。
三、本市「北橫遊客中心暨經國紀念館」榮獲美國繆斯設計大獎(2024MUSEDesignAwards)室內設計類別(InteriorDesign)賽事「金獎」,該獎項是國際重點設計賽事,每年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知名品牌和設計師參與,感謝觀光旅遊局及風景區管理處耗費許多心力推動「北橫遊客中心暨經國紀念館」改善活化工作,才得以亮眼表現;風景區管理處長廖育儀今(113)年也獲頒市府模範公務人員,期許未來持續努力,為桃園打造國際觀光行銷亮點。
四、暑假來臨,今年7月1日起,市府針對青少年推出「青春專案」,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有感青少年於暑假期間參與休閒娛樂活動時有潛在外來風險,為能夠正向引導青少年適性發展避免假期期間不良物質或犯罪影響,市府透過跨局處協力,多管齊下落實「淨化青少年成長環境」、「防制被害」及「擴大宣導」等三大主軸,讓桃園青少年在安全的環境中度過歡樂充實的暑假。
(二)「淨化青少年成長環境」部分,將由警察局配合經濟發展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執行,針對特定場所加強稽核;「防治被害」部分,著重於提供青少年正確資訊,防止其誤觸法網,將由各單位透過多元管道積極宣導、通報,請警察局加強查緝詐騙犯罪行為、勞動局於暑假期間應特別注意青少年的打工環境,尤其是網絡可疑的招募打工廣告,加強稽核勞動條件以確保青少年勞動權益。
(三)因應暑假期間青少年更多的活動需求,今年「青春專案」新增青年事務局、體育局及文化局等執行單位,總計19個局處參與,市府整合資源舉辦各項有益身心的休閒活動,例如,熱舞比賽、夏令營、戶外活動及藝文講座等超過百場活動;此外,市府也創新設立「青春補給站」網頁,整合暑期活動、夏令營、安全打工機會及各項活動資訊,相當實用方便,感謝19個局處配合推動各項活動。
(四)暑假期間青少年朋友從事水域活動務必注意安全,目前消防局已完成水域活動安全整備,並啟動巡防勤務;於夜間騎乘機車,發揮公德心,不騷擾社區民眾安寧,本府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將繼續加強執行「靜桃專案」,以確保民眾生活品質,希望暑假期間一起打造一個讓桃園青少年健康、安全的活動空間及安全成長、學習的環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公車動態資訊系統換裝成果報告
主席裁示:
(一)對於交通局能正視交通動態班表不準確等陳年問題,先予以肯定;今日媒體報導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每日可增27班次訊息,顯示本府「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政策,陸續展現正面成果。
(二)本案請針對公車脫班、不準點到站等情形,持續改進系統功能。
(三)請搜集完整公車到站資訊,針對車站增設感測器及公車動態準點率低等兩面向提出改善措施,並在交通會報以每月或每季方式提報;有關本案資訊系統架構技術層面問題,請擇日開會討論。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大龍門」與「探索北橫」系列活動品牌再造
主席裁示:
本府結合Minecraft遊戲推出線上闖關活動,深受年輕玩家喜愛,期盼能持續努力整合相關資源,推廣桃園獨特觀光魅力;「植感桃園-植人聚美食祭蔬食市集」獲得熱烈迴響,可考量定期舉辦,請觀光旅遊局及文化局於會後討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大園區等4戶政事務所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2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9142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34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
被付懲戒人 陳○○ ○○市政府○○局○○分局前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降貳級改敘。
事實
壹、○○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陳○○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係○○市政府○○局(下稱○○市○局)○○分局(下稱○○分局)前警員(現調任○○市政府○○局○○分局警員),其之前任職○○分局○○派出所(下稱○○派出所)警員期間,明知得悉情資進而查獲之案件非屬「○○市政府○○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執行計畫」(下稱「線上立破」)之性質,無從依上開計畫規定取得行政獎勵,竟為謀取相關行政獎勵,與相關員警共同或單獨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或單獨犯意,分別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至108年4月10日間利用手機交友軟體,偽裝為同志或女性網友用戶,邀約網友攜帶毒品至約定轄區內地點會面,再通知時任線上勤務之員警到場埋伏守候,待網友抵達指定地點後,被付懲戒人與到場員警再假藉該網友行蹤可疑為由進行盤查,查獲毒品、施用毒品器具,進而以現行犯逮捕,並於「○○市政府○○局○○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及「○○市政府○○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等公文書上,不實登載係因執行巡邏勤務時,見其行跡可疑,而依職權進行盤查,始查獲該等案件等內容,再將各該文件連同相關筆錄等卷資資料移交○○分局偵查隊而行使之,使被付懲戒人獲得「線上立破」之行政獎勵,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行政管理及司法偵查犯罪之公正性。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處)進行搜索並查扣相關物品後移送偵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涉嫌偽造文書等案偵結起訴(被付懲戒人另涉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12年8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68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見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案業於112年10月2日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並於113年4月8日繳納完竣。○○市○局及○○分局審認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認有移付懲戒之必要。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之旨,有損公務人員聲譽,其應受懲戒之事實,違失情節重大,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
(一)、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1份。
(二)、桃園市政府○○局○○分局111年9月26日中警分人字第1110064399號令1份。
(三)、「線上立破」1份。
(四)、新北地院(移送機關誤繕為士林地方法院)112年8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1份。
(五)、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8月2日109年度偵字第2061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六)、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8月2日108年度偵字第34217號、109年度偵字第20617號起訴書1份。
(七)、新北地院113年3月1日新北院楓刑鼎110訴1414字第07037號函1份。
(八)、新北地檢署113年4月10日新北檢貞乙113執緩271字第1139043673號函及其附件各1份。
(九)、○○市○局113年5月29日簽准案1份。
(十)、○○分局113年4月22日新北警海人字第1133873301號函1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因此案遭中央警察大學退學,並羈押77日,於羈押期間身心承受巨大壓力,當初從警志願就是希望抓光所有不法人員,做個有用的人,但最後自己卻淪為階下因,當下十分痛苦憂鬱,並反省自己為何會在獄中,交保後停職期間參與志工活動,自我反省,停職四個月復職後更珍惜警察工作得來不易,4年期間破獲多起詐欺、毒品案。經過近五年訴訟,得於新北地院緩刑宣告寬典,時時刻刻反省、檢視自身行為,十分懊悔當初因急功近利追求績效而疏忽程序正義,現於工作上更注重程序正義及執法者的公正性,並樂捐公益,因有年邁父母及年幼一女(3歲)須扶養,故請調回桃園扛起家計,懇請庭上從輕議處。
二、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提出社團法人舊鞋救命國際基督關懷協會、支援學校教育服務、社團法人臺灣咪可思關懷流浪動物協會志願服務時數證明及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桃園市馬祖龍山寺信仰協會、桃園市媽祖信仰協會、福明宮捐款證明共計10張。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414號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係○○分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市○局為激勵線上勤務(巡邏、守望、臨路檢、交通整理)警力積極落實執行勤務,有效打擊、消滅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於98年訂立「線上立破」執行迄今。○○市○局所屬各單位警員若符合該計畫,可報請審核,通過審核即可核發行政獎勵。被付懲戒人明知得悉情資進而查獲之案件即非屬「線上立破」之性質,無從依前揭計畫之規定取得行政獎勵,竟為謀取相關之行政獎勵,與如附表「警員」欄所示之員警,共同或單獨各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或單獨犯意,於如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由被付懲戒人利用手機交友軟體GRINDR或SKOUT,偽裝為同志或女性網友用戶,向如附表「用戶」欄所示之人聊天、聯繫,如附表「用戶」欄所示之人因而誤信被付懲戒人為單純交往關係之網友,待取得信任後,即分別與之相約於如附表「地點」欄所示轄區內之地點會面,並要求攜帶毒品,被付懲戒人再分別通知如附表「警員」欄所示當時為線上勤務之員警到場埋伏守候,待如附表「用戶」欄所示之人抵達後,被付懲戒人即分別與上開警員或其他不知情之警員前往該等約定地點,並假藉以如附表「用戶」欄所示之人行跡可疑為由,以警察身分依職權進行盤查,要求同意搜索以取得該等用戶所攜之毒品或施用毒品器具,進而以現行犯為由,當場逮捕如附表「用戶」欄所示之人。被付懲戒人及如附表「警員」欄所示之警員並在其等職務上所掌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公文書上,不實登載係因執行巡邏勤務時,見如附表「用戶」欄所示之人行跡可疑,而依職權進行盤查,始查獲該等案件等內容,再將各該文件連同相關筆錄等卷證資料,移交○○分局偵查隊而行使之,偵查隊刑案承辦人則據上開陳報單,製作移送書移送檢察署偵辦;通報單則經○○分局初審後,再送交○○市○局審核,使被付懲戒人及如附表「警員」欄所示之警員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行政獎勵」欄所示之嘉獎,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行政管理及司法偵查犯罪之公正性(方○○等人所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217號、109年度偵字第206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案經新北市調處移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新北地院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查上揭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調詢、偵查、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警員周○○等人於調詢、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或證述,以及證人劉○○等人於警、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市○局108年10月18日新北警督字第1081945779號函暨所附「線上立破」、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作業規定、修正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表各1份、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共68份、○○分局線上立即偵破刑案案件審核表及刑事案件報告書、107年○○分局各所(隊)立破刑案數統計表及清冊、○○派出所及○○派出所查獲「線上立破」案件統計表、○○派出所及○○派出所查獲「線上立破」案件獲得獎勵金及行政獎勵統計、○○分局警備隊個人獎懲明細資料表、警員蘇○○之手機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調處調查官職務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手機照片、新北市調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暨所附LINE、GRIND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員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員洪○○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被付懲戒人與其他警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付懲戒人之GRINDER聊天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憑,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相關卷宗及頁數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嗣新北地院於112年8月29日判決被付懲戒人(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68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本案業於112年10月2日確定在案,足認被付懲戒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應可認定。
三、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施行前之第5條、第6條、第7條,分別移列為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然修正後之同法第7條、第8條為條次變更,第6條僅酌為文字之調整,並將「誠實」修正為「誠信」,然其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同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四、按移送機關移送之多數違失行為,依法本應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違(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7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及第8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本應恪遵職守,遵循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獲取行政獎勵之相關規定,然竟為謀取功獎,以不實理由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影響警察機關公正之形象,惟其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於偵查中積極配合偵查單位,犯後態度良好,併參酌被付懲戒人擔任之職位、職司之工作內容、違失行為之次數、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損害,兼衡被付懲戒人業於113年4月8日向公庫支付50萬元完竣,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見新北地院刑事卷第55頁),以及卷內公務人員履歷表載敘其在職期間職務表現(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7頁)、志工服務時數證明及捐款收據(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95頁)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月
      法官 許○釵
      法官 黃○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 莊○婷
 
 
懲戒法院判決107年度澄字第3522號
懲戒法院判決
 
107年度澄字第3522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代表人 陳菊
代理人 黃瑞旭
       林炎銘
   黃介宏
 
 
被付懲戒人 陳○○ 桃園市政府○○局前副局長
           許○○ 桃園市政府○○局前副局長
 
上一人
辯護人 許○○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許○○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陳○○、許○○(以下2人合稱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陳○○、許○○分別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104年2月10日起,擔任桃園市政府○○局(下稱桃園市○○局)副局長,負責依案外人即局長蔡○○指派之工作內容襄助局長處理○○局業務,2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該局關於藥局違法陳列過期藥品稽查、裁罰事項等藥政業務,於104年9月間由該局○○科(下稱○○科)負責辦理,陳○○列席○○科科會,就業務執行提供建議,或與其他科室間業務溝通管道,屬其監督之範圍々許○○則負責上述部分公文陳核程序上之核稿業務,屬其主管之範圍。
二、桃園市○○局因○○部(下稱○○部)訂定「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24條案件之裁罰基準參考表」、「違反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裁罰基準」,為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乃由○○科參照上開基準,於104年5月1日簽辦該科「桃園市政府○○局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據以辦理公告及日後裁處依據。經許○○同年月5日核稿同意,蔡○○同年月11日18時34分裁示:「可〄據以參考」。前揭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藥事類(下稱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對於違反藥事法第90條第2項案件,業明定初犯裁罰新臺幣(下同)3萬元,第2次以上違規加重裁處等語,該局承辦人員應受拘束。
三、桃園市○○局依○○部104年地方○○機關業務考評作業計畫辦理藥政業務稽查中有關「加強管控含麻黃素類藥品產品流向」考評指標即「稽查含麻黃素類藥品製劑成效」,辦理藥政稽查,派案外人即當時○○科技士張○○及吳○○於104年9月18日實地查核位於桃園市○○區○○路之○○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邱○○,下稱○○藥局)時,發現於營業處所架上陳列「天良諾克治痛感冒液(衛署藥製字第011311號)〔有效日期(按係西元)2014.5.11〕」9瓶(下稱系爭感冒液),已逾有效期間達16個月。當日由○○藥局特助林○○陪同作成工作稽查紀錄表,坦承最近一次銷售日期為103年9月15日及人為疏失致過期陳列販售等情,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下稱系爭違規事件),並提供該藥品之銷售紀錄資料。因○○藥局負責人邱○○不在現場,其於查獲當日18時10分許,委託配偶徐○○前往桃園市○○局說明,徐○○略稱:該藥品原係準備要退貨,沒有販售,等待廠商未來,屬其人員疏失等語。經張○○說明系爭違規事件,已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如經裁罰有無異議等語,徐○○表示是該公司人員疏失,請桃園市○○局原諒等語(下稱徐○○約談紀錄)。
四、張○○因系爭違規事件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事證明確,應依行為時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及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裁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乃於104年9月22日16時20分以桃園市政府府○○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稿)簽辦送陳,擬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藥局罰鍰3萬元(下稱系爭行政裁處書稿),經案外人即當時股長呂○○核稿修正後代理科長甘○○核章及專門委員林○○核稿,陳送許○○核閱,惟許○○無視於同期間桃園市○○局查獲○○藥局、○○西藥房及○○西藥房等業者,同為違法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均經該局依藥事法規定處以3萬元罰鍰等情(下稱○○藥局等前案),於同年月23日13時50分以蓋有其職章之便利貼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下稱系爭便利貼文)後退稿。呂○○認為裁處書文稿內容或有不夠清楚處,乃告知張○○將系爭違規事件,嚴重影響民眾用藥安全,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規定,應依(行為時)同法第90條第2項處罰鍰3萬元等情敘明,其於同年月23日18時30分再以簽(文號0000000000)稿併陳方式(下稱系爭簽稿併陳),檢附工作稽查紀錄表、約談紀錄、廠商進退貨明細及銷售紀錄等件,再行送陳。五、詎徐○○將系爭違規事件告知與桃園市○○公會(下稱○○公會)秘書張○○,由張○○向與相識曾任○○公會理事長之陳○○陳情,陳○○得知系爭違規事件後,從許○○處取得該案資料,竟漠視○○藥局等前案,要求呂○○及甘○○至其辦公室,指示其等不裁罰○○藥局。呂○○及甘○○向陳○○說明本案無行政指導之可能,惟陳○○仍要求不裁罰該藥局,呂○○其後乃轉告張○○將本案改為行政指導方式辦理。嗣因本案簽辦將逾公文辦理期限,爰張○○乃先行於104年9月30日17時48分,擬具將系爭違規事件予以存查,並擬另行陳核辦理之便簽(下稱系爭存查便簽),經呂○○於同日20時代為決行,將系爭簽稿併陳存查結案。張○○再於同年10月7日18時30分,檢附前揭稽查○○藥局之工作稽查紀錄表、廠商進退貨明細(含銷售紀錄資料)、徐○○約談紀錄,及歷次擬辦之桃園市政府府○○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稿)資料(含許○○於104年9月23日13時50分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之便利貼)等全卷完整資料,辦理簽呈,主旨敘明如下:「有關○○藥業有限公司架上陳列『天良諾克治痛感冒液(衛署藥製字第011311號)藥品(有效日期2014.5.11)』計9瓶逾保存期限,涉違反藥事法一案,擬以行政指導方式處辦,簽請鈞長核示。」,說明內容略以:「二、……旨揭公司架上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經本局現場稽查後已立即下架,帶回前述藥品9瓶擬於奉核後逕行銷燬。三、查上開行為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規定,惟考量該行為係初犯且現場未有販售行為,並審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擬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予以行政指導。」等詞(下稱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循序經呂○○、甘○○、林○○,及許○○核章完畢,蔡○○於同年10月9日14時26分批示:「如擬」核准。陳○○、許○○於其主管業務,未依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處理接受請託關說情事,未基於平等原則,受前開基準表行政自我拘束,反於接受業者關說後,逾越法定裁量範圍,違背法令施壓所屬,不裁罰○○藥局意圖販售陳列劣藥之違法行為,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7條(原111年6月24日修正施行前第6條,變更條次為第7條,條文未修正)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本府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雖桃園市○○局於105年11月21日召開稽查裁處業務檢討會議(下稱稽查裁處檢討會議),對於○○稽查業務進行自主檢視,106年3月14日討論結果,認為該案應予裁處後,於同年4月17日重行辦理裁處罰鍰3萬元(下稱重行罰鍰處分書)。但陳○○、許○○已使○○藥局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即成立犯罪,不因其他原因未能保有其利得而生影響,○○藥局系爭違規案件雖已補行裁罰,不影響陳○○、許○○使○○藥局獲有免除罰鍰3萬元之不法利益之行為之責任。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起彈劾,並移請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陳○○部分:
(一)系爭行政裁處書稿經許○○以浮貼系爭便利貼文退回張○○後,未曾再交付給他人,而張○○隨後重新上簽系爭簽稿併陳,從外觀清楚可見,尚在呂○○手中,尚無從交給許○○。不論是系爭行政裁處書稿或及系爭簽稿併陳,客觀上顯不可能由許○○交給陳○○。呂○○在調查人員製作調查筆錄前,閒聊稱陳○○不會很凶,是用拜託的口吻等語,又○○○係本案之秘密檢舉人,於調查筆錄製作過程就關於陳○○是否構成圖利犯罪表示希望調查人員告知應回答之陳述,應和調查人員誘導,調查所需的製作筆錄立場,由所得出之虛罔事實故意為不利陳○○的陳述,以使陳○○受到追訴。詳加稽核卷內當期○○局的裁罰資料,更可得見所謂陳○○拿著其他2到3家藥局的裁罰資料云云,根本是○○○為加強對於陳○○的指控,所故意作出的時空錯置誤導陳述。仔細比對○○藥局案的簽辦日期,陳○○在跟呂○○等人討論○○藥局案時,陳○○根本不可能拿到○○藥局案的裁處文件,尤有甚者,所謂其他業者被裁處的公文,從公文的簽辦時間來看在當時亦無可能在陳○○手中,如前所述。甘○○於調查站證述時迭遭調查人員引導、協調供述內容,甚且故意停止訊問,將甘○○請出偵訊室後再重新訊問,故甘○○於偵訊筆錄雖陳述陳○○要求能不罰就不罰等語,惟甘○○初表示陳○○因○○藥局常協助桃園市○○局,局裡的同仁應該為局裡著想,這裡我真的接不起來等語,調查人員一再勸誘甘○○指證陳○○應該很明確說不要罰,那你們再次跟他講……等語,隨後把甘○○再次帶出詢問室,等甘○○再次回到詢問室時,甘○○突然開始記得當初拿了好幾個案子,並表示像這個案子你們就罰,像這個案子你們就自己看等語,均不足為不利陳○○之證據。
(二)意圖販賣陳列劣藥,行為人對於陳列客體係屬劣藥當須有所認識,且具有販賣該劣藥之意圖方應進行裁罰,承辦人應詳細勾稽陳列架上的劣藥究係未能即時盤點沒注意到效期仍陳列架上,或是庫存管理不當而誤將過期藥品重新上架,甚或是明知已過效期仍陳列架上等各節,認定事實。本案係由客戶自行於架上拿取、查看、選用藥品的開架式藥局,並非傳統由銷售人員拿出藥品而消費者沒有辦法自行拿取、查看、挑選的藥局,這種逾期一年多的藥品,從日常生活經驗上來看很容易被消費者看出逾期,何以○○藥局仍置於架上,承辦人要加查明以認定事實。貨架上陳列的系爭感冒液每瓶藥水業者可獲得的利潤是0.1元,且○○藥局就該藥品已於102年5月2日辦理退貨600瓶,此等情況下,○○藥局換取該藥品並無任何成本,況該藥品在該藥局一整年的出售數量也不過7瓶。○○藥局已經有退貨的事實,不是因為退貨有甚麼困難而滋生犯意,徐○○於說明時略稱系爭感冒液一直陳列架上,是人員疏失等語,僅是一時疏忽不小心將劣藥上架,陳○○認有進一步約談製造廠商似應有助於釐清相關事實。陳○○請求承辦人員依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備註欄:「違規事項視情節及犯意,適度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67條辦理行政裁量」再加考慮,未逾越裁量權限,非等同圖利。
(三)系爭違規事件採取行政指導結案,不過是桃園市○○局尚未發生效力的決定,此何以桃園市○○局就本案於通盤檢討後作出裁罰決定,與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屬結果犯未合。
二、許○○部分:
(一)許○○係因系爭行政裁處書稿未載述業者有販賣系爭感冒液之事實,及徐○○約談筆錄記載未有販售等語,才會製作系爭便利貼文黏於校對欄,請承辦科室向陳○○說明、或是補充資料、補蓋漏章、或其他建議等作為,讓承辦人省視慎重檢討之暫時性措施,系爭便利貼文為其核稿之初步意思,非其核稿之決意表示,尚未經蔡○○覆核。張○○絲毫未受系爭便利貼文影響而更改其對○○藥局裁罰之本意,且持續於104年9月23日、104年9月30日創裁罰書稿,其係受呂○○之指示所影響,始於104年10月7日創稿對違規○○藥局從行政裁罰處分改為行政指導,而此係從承辦人起,循級以迄蔡○○之一致意見,與許○○將系爭便利貼文貼黏附在公文之校對兼發文欄位意旨已然無關。
(二)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創稿流程,依卷內○○局函稿資訊平台登錄作業系統登載之時間係於同日下午1時25分,由案外人王○○將函稿從專門委員室取走遞進許○○辦公室,又於許○○於同日下午1時50分閱畢為系爭便利貼文,於短暫之時間陳○○與許○○如何有時間檢討此事。隨即於同日下午2時29分再由王○○取走系爭行政裁處書稿,退給承辦人張○○,許○○不知情,無從交付陳○○要求承辦股長等人進其辦公室施壓。依據公文分工流程,許○○督導藥政,系爭行政裁處書稿,不會送給陳○○過目,此時許○○未曾與陳○○討論此違規個案,更無動念將之給予陳○○必要,亦無可能與呂○○討論,施壓或指使張○○於104年9月23日、104年9月30日裁罰書稿更改為行政指導之意思聯絡。
(三)○○藥局既尚未收到系爭違規事件行政裁處書何來圖利之情事,且○○藥局此一違規業者已繳納行政罰鍰結案,國庫已有收益,無圖利違失行為可言,所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下稱桃園地院刑事判決)認許○○無圖利違失行為及犯意可言。
理由
一、陳○○、許○○分別自103年12月25日、104年2月10日起,擔任桃園市○○局副局長,負責依局長蔡○○指派之工作內容襄助局長處理○○局業務,被付懲戒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就該局關於藥局違法陳列過期藥品稽查、裁罰事項等藥政業務,為許○○主管之事務,亦為陳○○事務監督之範圍。於104年9月間由該局○○科負責辦理上開藥政業務,陳○○會列席○○科科會,就業務執行提供建議,或與其他科室間業務溝通管道々許○○則負責上述部分公文陳核程序上之核稿業務。依藥事法第21條:「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行為時同法第90條:「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第一項)……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是意圖販賣而陳列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間劣藥,應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明定法定最低額為3萬元。本於行政罰法定原則,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編號2:「違規事項:……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法源罰則: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裁罰金額:初犯罰3萬元,第二次以下違規加重裁處。」明示法定最低額為3萬元為裁罰基準。又上開基準表僅編號3規定網路無照販售藥物而無銷售事實情形,得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置外,其餘均明定裁處罰鍰,從而依上開藥事法及基準表規定,意圖販賣而陳列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劣藥者,初犯罰3萬元,第2次以上違規加重裁處,尚不得以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力之行政指導方式取代應受之行政裁罰。吳○○、張○○於104年9月18日至○○藥局執行實地稽查勤務時,查獲○○藥局違法陳列已逾保存期限16個月之系爭感冒液,且於逾期期間曾有多次銷售紀錄,復經張○○於同日下午約詢徐○○,認○○藥局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事證明確,應依行為時同法第90條第2項裁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徐○○曾任○○公會理事及幹部,徐○○於○○藥局遭稽查時,即以電話向○○公會秘書張○○抱怨,張○○遂向陳○○告以上情,詎陳○○因與張○○熟識,亦知悉徐○○曾擔任○○公會理事及幹部,即與許○○商討後,均明知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違法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之情事,應依行為時同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罰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而依上開基準表編號2規定,初犯應罰3萬元,桃園市○○局就相類關於藥局違法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事件均據以裁罰,於系爭違規事件應依上開法規為相同裁罰。張○○於104年9月22日16時20分許,依上開法規創製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就○○藥局乙案裁處3萬元,經送陳呂○○2次核稿修正後,並於同年月23日10時20分代甘○○核章後,送陳林○○於同月日12時20分核章後,送許○○批示,許○○為免○○藥局因系爭違規事件受處罰鍰,竟於同年月日13時50分在系爭行政裁處書稿上以系爭便利貼文未附理由,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等語後,退回該書稿。張○○見系爭行政裁處書稿遭許○○以系爭便利貼文退回後,經與呂○○商議,仍認系爭違規事件不法事證明確,應依上揭藥事法及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裁罰,無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之裁量空間。張○○、呂○○唯恐長官誤判,遂於同年月日18時30分許,另由張○○以系爭簽稿併陳,詳述○○藥局因具有營業規模,並有銷售管理系統,而竟於架上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嚴重影響民眾用藥安全,涉違反藥事法擬為行政裁罰再送核,經呂○○審查並修改簽文,交於張○○清稿。陳○○為達使○○藥局免受裁罰之目的,竟於104年9月24日至104年10月7日間不詳時間,要求呂○○及甘○○至其辦公室,並手持二、三件其他藥局因相類原因而遭裁罰之行政裁處書,對甘○○、呂○○表示:就○○藥局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只要○○藥局之案件不要裁罰,其他藥局要怎麼裁罰我都沒有意見等語。甘○○、呂○○見陳○○態度堅決,且先前函稿已遭許○○退回,基於公務倫理,當場未表示反對意見即離開。呂○○乃於系爭簽稿併陳上加註「本案請簽輔導〃翼均」等語,並轉告張○○就○○藥局乙案改以行政指導方式辦理,而張○○因許○○前亦曾以系爭便利貼文表示以行政指導方式辦理之簽註意見,故不得已於104年10月7日另行以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稿,簽請以行政指導方式辦理系爭違規事件案,逐層送呂○○、甘○○、不知情之林○○核章後,送許○○核章,後經不知情之蔡○○誤判核章決行。惟因甘○○、呂○○、張○○等相關承辦人員就本件違規事件是否得僅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仍有疑義,故未發文通知○○藥局關於系爭違規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進行任何行政指導作為。○○藥局因而於當時未受因違反行為時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應處以3萬元罰鍰。嗣於105年間,因稽查裁處檢討會議,要求各科室自主檢討行政指導等案件處理是否適當,而查悉○○藥局違規情節明確,卻未依藥事法上開規定裁處,且該事件仍在行政罰法之法定時效內,遂由張○○於106年4月11日重擬行政處分書稿,再由桃園市政府於同年月17日依上開藥事法規定,以重行罰鍰處分書處罰鍰3萬元,並經○○藥局於106年4月28日繳納完畢。被付懲戒人前揭違失行為,使○○藥局獲得不法利益。
二、上開事實,有陳○○、許○○桃園市○○局簡歷表、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職務說明書、104年第1次臨時主管會議紀錄、桃園市○○局分層負責明細表-104年7月、桃園市○○局104年9月18日稽核○○藥局紀錄書、徐○○約談紀錄、系爭存查便簽(含附件)、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含附件)、重行裁罰處分書(稿)(含附件)、同時期其他藥局處分資料、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資料、○○公會資料、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筆錄資料、張○○桃園地檢署筆錄資料、呂○○筆錄資料、甘○○筆錄資料、許○○筆錄資料、陳○○筆錄資料、蔡○○筆錄資料、張○○筆錄資料、徐○○筆錄資料、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張○○、吳○○詢問筆錄、呂○○詢問筆錄、甘○○詢問筆錄、許○○詢問筆錄、蔡○○詢問筆錄、陳○○詢問筆錄及系爭刑事案件偵審電子卷證等件可稽。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堪以認定。系爭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34號刑事判決(下稱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56號刑事判決(下稱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就上開違失事實,均為相同認定。至許○○聲請訊問證人王○○、蘇○○、張○○、呂○○、蔡○○、陳○○、張○○,及陳○○,勘驗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及調取重行罰鍰處分書案卷等,或本院卷證已明確,或相關陳述之書證已存於系爭刑事案卷,均無調查必要,合予敘明。
三、被付懲戒人均否認陳○○有因張○○抱怨○○藥局遭系爭違規事件稽查,而商討將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建議罰鍰改為行政指導乙節。查系爭違規事件後,徐○○向張○○抱怨稽查○○藥局乙節,業據張○○於偵查中結證在卷〔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784號卷(下稱他卷)二第49頁背面、第50頁〕,張○○有代○○藥局陳情,亦為陳○○於系爭刑事案件桃園地院審理時所不否認。陳○○於偵查中供稱:「印象中我曾接到徐○○或她先生的電話……有說○○藥局被稽查到陳列過期藥品,我當時說會了解。印象中張○○也跟我提及此事。『我應該有去問過許○○,當時應該還未看到裁處書的公文,我有請許○○了解稽查情形』……代理科長甘○○及股長呂○○2人都有到我辦公室。我請他們說明稽查情況,然後我說○○藥局有協助局裡業務宣導,我有說請他們再研究看,了解細節部分……。」等語(他卷三第3頁背面),核與呂○○偵查中結證稱:「我再次呈核時,印象中在一週內還未奉准期間,副局長陳○○就找我跟代理科長甘○○到陳○○的辦公室討論這件案子,當時只有陳○○在辦公室内,陳○○跟我們說○○藥局一直以來都有協助局内業務推展,若是裁罰可能會打壞關係,希望我們不要裁罰。當時我們有再次跟陳○○副局長說明案情沒有行政指導的可能性,陳○○副局長又再次要求不要做成裁罰,希望不要破壞友好關係,並說他知道○○藥局是屬於專案稽查部分,有算稽查績效,所以他就拿公文夾,表示該二間(按:即其他藥局)同時期有被查緝到陳列劣藥的藥局,並不會更改我們裁罰決定,只是希望就○○藥局不要罰,所以當時我跟甘○○就點頭表示知道,因為他是上級,且已明確指示,加上我們已表達立場,所以也沒有多說,就離開。」等語(他卷三第83頁),及甘○○偵查中結證稱:「……到10月7日張○○改行政指導前,我跟呂○○被陳○○叫進去他的副局長辦公室○○拿了兩、三份的裁處書的簽稿,對我們說知道我們有績效壓力,並且指著某一份裁處書說他這件沒意見,但對○○藥業公司的裁處,他說業者配合○○局的宣導政策,對於○○局的業務推展有幫助,能不用罰就不用罰,當時我們覺得陳○○都這樣子說了,感受到陳○○很堅持,我們講了也沒用,且文也撐了20幾天,他們都不肯蓋章,跟呂○○離開,回來之後呂○○跟張○○講……也是我們告訴張○○之後,他才會改行政指導,不然他稽查這麼辛苦是不會改的。」等語(他卷二第54頁背面),以及呂○○於系爭簽稿併陳加註:「本案請簽輔導〃翼均」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一第72頁)。足見徐○○於系爭違規事件後,除經由張○○向陳○○陳情,亦以電話告知陳○○系爭違規事件,陳○○在許○○未看到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前,向許○○了解系爭違規事件。徵諸系爭行政裁處書稿遭許○○以系爭便利貼文退回,要求改以行政指導處分,張○○與呂○○共同商議以系爭簽稿併陳時,陳○○表示不要處罰○○藥局等情,被付懲戒人為使○○藥局不因系爭違規事件受行為時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處罰,共同要求下屬改以行政指導處置等情,堪認真實,被付懲戒人所辯實為卸責之詞,委無可取。張○○、呂○○及甘○○於偵查中結證內容與事實相符,則被付懲戒人持呂○○等人於調查筆錄製作就不瞭解調查人員詢問內容,及應詢時整理陳述,與調查人員間溝通情形,或前後不一之枝節陳述等不影響事實認定之陳述,質疑張○○、呂○○及甘○○結證論述之真實,自無可採。
四、被付懲戒人辯稱:系爭行政裁處書稿經退回張○○後,及張○○所重新創系爭簽稿併陳,均只送陳至呂○○,未送至被付懲戒人,彼等對此等情形均不知情,許○○無從將系爭簽稿併陳交付陳○○,陳○○更無可能用以施壓或指使張○○更改對○○藥局罰鍰行政處分為行政指導,是呂○○要求張○○所為等語。查,陳○○因徐○○電話及經由張○○請託,於許○○看到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前,即請許○○了解系爭違規事件稽查情形,嗣許○○以系爭便利貼文退回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後,張○○創系爭簽稿併陳送陳前,陳○○表示能不要罰就不要罰○○藥局等情,如上所述,而被付懲戒人間在系爭行政裁處書稿製作前已有商討,則系爭行政裁處書稿流向,更不足為被付懲戒人有無施壓或指使張○○改以行政指導之憑據。張○○於桃園地院審理時所證其因105年桃園市○○局內部稽查的會議,曾提供系爭行政裁處書稿予陳○○等語,屬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後,因內部稽查會議結果所生之行政補救措施,不影響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認定,亦不足為被付懲戒人之有利證據。
五、被付懲戒人辯稱:因系爭行政裁處書稿未載述○○藥局有販賣系爭感冒液之事實,及徐○○約談筆錄記載未有販售等語,才會製作系爭便利貼文黏於校對欄等語。查,陳○○於許○○見到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前,即請許○○了解系爭違規事件稽查情形,如前所述,系爭行政裁處書稿記載固有被付懲戒人上開所辯情形,惟依行為時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意圖販賣而陳列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劣藥,應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而陳○○既請許○○瞭解稽查情形在前,倘許○○對系爭行政裁處書稿內容有疑義,衡諸常理,應要求承辦人提出稽查資料,以查明張○○簽請處罰鍰之依據,而非逕自以系爭便利貼文指示「請檢討『行政指導』」,則許○○以系爭便利貼文黏於校對欄,亦不足為該貼文非指示下屬行政指導之有利證據。證人陳○○證述許○○慣用便利貼文表示核稿初步意思等,僅足證明許○○審閱公文之形式方式,與其指示內容無關連,無從為許○○非以系爭便利貼文施壓或指示張○○等承辦人之有利證據。
六、被付懲戒人辯稱:彼等就系爭違規事件有行政指導裁量權限等語。系爭違規事件依稽查紀錄表所載系爭感冒液最後銷售日期為103年9月15日,尚有系爭感冒液陳列架上仍繼續販售,與行為時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意圖販賣陳列逾有效期限之劣藥,應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要件相符,而該規定明定法定行政罰上下額度限制,參諸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編號2所定處罰金額欄:「初犯罰3萬元,第二次以上違規加重裁處。」未如編號3有「網路無銷售事實:行政指導」規定(見本院卷一第192頁),足見無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之權限,重行罰鍰處分書亦同此見解。至該基準表備註欄所載:「違規事項視情節及犯意,適度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67條辦理行政裁量」等語,觀其文義顯係就裁處罰鍰、行政處分及行政指導各項,分別提示均應就違規事項視情節及犯意,適度分別引用所載各規定辦理行政裁量,且其中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規定,係就該表編號3得為行政指導之情事而言,而非指得違反藥事法應處罰鍰之相關規定,仍有裁量權限,是被付懲戒人此辯解亦無可採。
七、陳○○辯稱:因○○藥局販售系爭感冒液每瓶僅有0.1元利潤,且該藥局退貨無任何成本,逾期藥品陳列於架上易被消費者察覺,而徐○○亦稱係該局人員疏失所致等語,該藥局無可能意圖販售陳列犯意,為一時疏忽行為,乃認有進一步約談製造廠商,以釐清相關事實等語。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除就該法條規定中明確限定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二者之一之外,同時兼含故意行為及過失行為二種行為態樣。又行為時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違反藥事法上開規定,應處罰鍰,依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編號2據以規定,初犯應處3萬元,系爭違規事件無以行政指導裁量餘地,如上所述,而系爭感冒液陳列架上係○○藥局營業行為,基於何商業考量或僅如徐○○所辯稱係人員疏失,依上開規定,均應處以罰鍰,是陳○○所辯亦無解其違失責任。
八、許○○辯稱:系爭便利貼文係「請」(下屬)檢討為行政指導,非施壓或指示行為,張○○再創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經循級上陳,經蔡○○決行,為相關承辦人員之一致意見,與系爭便利貼文無涉等語。查,依行為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足認被付懲戒人共同施壓或指示下屬以行政指導○○藥局方式處置系爭違規事件,如前所述,雖系爭便利貼文係使用「請」字,惟許○○使用該字原因多端,且判斷許○○違失行為之憑據,尚包括其系爭便利貼文以外,其他上開證據,且系爭違規事件無以行政指導裁量餘地,如上所述,蔡○○決行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時,未及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均不足以影響其違失行為之認定,仍不解其違失行為責任。
九、被付懲戒人辯稱:桃園市○○局未依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對○○藥局發文,未對外發生效力,且嗣以重行罰鍰處分書處罰○○藥局3萬元,並獲繳納完畢在案,未使○○藥局獲有不正利益等語。查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使張○○創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圖使○○藥局得免受3萬元罰鍰之不正利益,惟桃園市○○局未依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決行,對○○藥局發文行政指導,而未對外發生效力々嗣因桃園市○○局105年稽查裁處檢討會議認系爭行政指導裁處簽決行於法未合,再以重行罰鍰處分書處○○藥局3萬元罰鍰,係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後發生之事實,均不影響被付懲戒人於系爭行政裁處書簽稿時,圖○○藥局不法利益之違失行為,是被付懲戒人辯稱其未使○○藥局獲有不正利益,容有誤會。另系爭刑事案件固經桃園地院為被付懲戒人無罪判決,惟桃園地院刑事判決已為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刑事判決認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乃撤銷改判處陳○○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1年々許○○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並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上訴確定在案(本院卷三第39-72頁、卷四第5-18頁),是桃園地院刑事判決不足為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證據。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基礎及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其餘辯解,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說明及論駁。
十、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下稱105年修正施行)後,109年7月17日雖再次修正施行,惟有關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均未再行修正。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發生於104年9月22日至106年4月17日間,其違失行為之不作為在106年4月17日重行罰鍰處分而終了,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最後終了日在公務員懲戒法105年修正施行後,應將其全部行為綜合判斷、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之原則,本件相關之實體部分,自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現行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十一、查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規定及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之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旨,違失行為事證明確,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及言詞答辯,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於本案事實發生時,均擔任桃園市○○局副局長,其職務攸關藥政管理良窳及人民福祉,本應忠心努力,依藥事法、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執行,為下屬表率,陳○○僅因與張○○、徐○○同為藥師,而經張○○、徐○○陳情後,被付懲戒人經商討未能秉公行事,盡責從事查緝與藥政管理事宜,恪遵職守、戮力從公、潔身自愛,竟因私人情誼而將應科行政裁罰之案件,利用職務上機會,使承辦人改為行政指導,俾讓○○藥局免於裁罰,圖○○藥局不正利益,其所為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所為除敗壞公務員風紀外,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使民眾對藥政管理喪失信心,損害政府廉能紀律之形象,衡諸桃園市○○局檢討系爭違規事件,認為行政指導涉有不法,惟未對外發生效力,許○○同意重行罰鍰處分,裁罰3萬元等情,陳○○對於公務員依法適正執行職務與便宜行事之分際未能詳加拿捏,所為有損官箴。進而與許○○共同決意圖利○○藥局,屬於偶然而非常態々及許○○非直接受○○藥局請託,而應係基於與陳○○間私誼,而為上開違失行為,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葉○霞
      法官 蔡○毅
      法官 吳○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 嚴○珮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9753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9759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194813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19481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四條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管護字第1130180535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三)聯絡人:康小姐。
(四)電話:03-3381900分機204。
(五)傳真:03-3381915。
(六)電子郵件:110248@tyoem.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管護字第1130180662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三)聯絡人:康小姐。
(四)電話:03-3381900分機204。
(五)傳真:03-3381915。
(六)電子郵件:110248@tyoem.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吳○枝君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039992號
附件:113年度地懲字第3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吳○枝君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3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3年度地懲字第3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四、六、八、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13000592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四、六、八、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局長 侯佳齡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展字第11300024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主任 陳瑋鴻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殘肢火化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殯字第113000346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殘肢火化申請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殘肢火化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殘肢火化申請須知」
 
所長 許威儀
 
修正「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及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13018697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及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及獎勵實施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194813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行為人黃○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149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3年5月14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5149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吳○堯)。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阮○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80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1年7月6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字第113004802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吳○堯)。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有關黃○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938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峻。
二、身份證字號:H1223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100007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竣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306號12樓之8。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3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秦○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948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秦○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秦○琳。
二、身份證字號:H1225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1000071號。
四、事務所名稱:德嶸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功學社新村31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861號。
七、備註:換發併案變更事務所地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SO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9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 ○ SO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NGO ○ SON於113年4月13日出境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游○萱)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07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5月13日至113年6月25日,批號U1130629共1,31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07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5月16日至113年6月15日,批號Y1130603共1,04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CHIEN(潘○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5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 ○ CHIEN(潘○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 ○ CHIEN(潘○站)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10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黃○紅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53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紅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紅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學生,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66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貝○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陳○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18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明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3年7月11日桃動五字第1130005541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300055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明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3年7月11日桃動五字第1130005541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田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3年7月11日桃動五字第1130005541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田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碧湖段912-1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S11301等1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959451號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碧湖段912-1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S11301等1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LIEN(陳○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02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LIEN(陳○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LIEN(陳○蓮)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1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AMDA○(朗拉)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26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MDA ○ (朗拉)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AMDA ○(朗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7月1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H(阮○青)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2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ANH(阮○青)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ANH(阮○青)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15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交字第11300970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計1頁)。
依據: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應受送達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本局依法舉發並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惟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於舉發通知單送達前已登記遷出國外且國外住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應受送達人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處罰機關到案;逾期未到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應受送達人得於上述期間內逕至處罰機關到案,或於本大隊辦公時間內領取舉發通知單(自公告之日1年內)。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黎○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15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3年5月1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5150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吳○堯)。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郭○妤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813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郭○妤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郭○妤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7060086-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鎖○祐)。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24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 ○ NGUYEN(黎○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524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黃○誼。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何○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14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何○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何○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案件編號:11306280082-00)。
二、旨揭書面告誡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施○雄)。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HOANG○DU(黃○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98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DU(黃○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HOANG ○ DU(黃○余)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HOANG ○ DU(黃○余)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丁○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9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丁○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潘○都(PHAN○D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71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都(PHAN ○ D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都(PHAN ○ D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吳○雄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820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雄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82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26日桃社老字第1130036855號函本市老人劉○銓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955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26日桃社老字第1130036855號函本市老人劉○銓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4月26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6855號函向臺端2人(陳劉○華君,身分證字號:A20379****;劉○瑜君,身分證字號:A22300****)追償手足劉○銓110年9月17日起至111年6月2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因遷移住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8月22日桃社老字第1120082239號及113年4月26日桃社老字第1130037113號函本市老人徐○峰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955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8月22日桃社老字第1120082239號及113年4月26日桃社老字第1130037113號函本市老人徐○峰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2年8月22日以桃社老字第1120082239號函及113年4月26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7113號函向臺端(徐○翊君,民國75年9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335****)追償令尊徐○峰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26日桃社老字第1130036939號函本市老人葉○路及葉廖○妹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955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26日桃社老字第1130036939號函本市老人葉○路及葉廖○妹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4月26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6939號函向臺端(葉○政君,民國64年12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211****)追償令尊葉○路及令堂葉廖○妹111年3月1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7日桃社老字第1130038766號函本市老人黃○雲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955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7日桃社老字第1130038766號函本市老人黃○雲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5月7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8766號函向臺端(黃○雯君,民國69年1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22260****)追償令尊黃○雲111年8月1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臺端住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蔡○玲君(牌照號碼:NFL-05**)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883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玲君(牌照號碼:NFL-05**)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蔡○玲君於113年2月21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40024),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LUC○HIEP(陸○協)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66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UC ○ HIEP(陸○協)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UC ○ HIEP(陸○協)於109年1月2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官何○雯)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陳○成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82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成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822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陳○遠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218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遠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218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受處分人梁○翔(銷帳編號:113111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84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梁○翔(銷帳編號:113111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梁○翔於113年2月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崗路二段326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楊○泓(銷帳編號:113111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93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泓(銷帳編號:113111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楊○泓於113年2月1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林路17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3004020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進行裁處。
 
區長 許敏松 出國
副區長 邱創正 代行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新(NGUYEN○T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27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新(NGUYEN ○ T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阮氏○玲(NGUYENTHI○L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76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玲(NGUYENTHI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氏○玲(NGUYENTHI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6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34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6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分局長 王智民
 
 
本市「桃園市八德區和強路拓寬(和平路至延平路)」用地取得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19970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園市八德區和強路拓寬(和平路至延平路)」用地取得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桃園市八德區和強路拓寬(和平路至延平路)」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桃園市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曾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裕○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44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裕○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443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MINH(阮○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51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MINH(阮○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MINH(阮○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19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賴○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JANTHAWONGSA○(煜○亞)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7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JANTHAWONGSA ○ (煜○亞)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JANTHAWONGSA ○(煜○亞)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2月9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CAO○NAM(高○南)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2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O ○ NAM(高○南)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AO ○ NAM(高○南)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1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PHAM○DAT(范○達)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49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PHAM ○ DAT(范○達)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 ○ DAT(范○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QUANG○GIANG(光○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72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QUANG ○ GIANG(光○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QUANG ○ GIANG(光○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送達處所不明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張○基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催繳函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3019872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基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因臺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本府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迄今臺端尚未繳納罰鍰,本府動保處於113年6月28日桃動四字第11300051655號函發催繳函,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因遷移不明且無法轉交收件人緣由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及本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府動保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413黃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張○鴻建築師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024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鴻建築師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鴻。
二、身份證字號:H1202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1000003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鴻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9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94年5月9日建證字第4018號。
七、備註:申請註銷開業證書並與林靖建築師組織「旭鴻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張○鴻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024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鴻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鴻。
二、身分證字號:H1202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旭鴻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9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94年5月9日建證字第4018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林○建築師組織「旭鴻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025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
二、身份證字號:H1289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4-01號。
四、事務所名稱:旭鴻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9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113年4月8日建證字第8711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張○鴻建築師組織「旭鴻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為撙節行政資源並提升行政效能,經本府公告之下列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不予獎勵,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30192758號
附件:
 
主旨:為撙節行政資源並提升行政效能,經本府公告之下列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不予獎勵,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下稱本獎勵辦法)第13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檢舉本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案件。
二、本獎勵辦法第13條第7款規定,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七、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三、公告不予獎勵之事項:
(一)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屬公開陳列態樣之事項,且該檢舉案件經衛生局裁處新臺幣未達30萬元者。
(二)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4、25、26、27及28條之事項。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7日桃社老字第1130038755號函本市老人曹郭○金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987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7日桃社老字第1130038755號函本市老人曹郭○金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5月7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8755號函向臺端(曹○志君,民國68年12月**日生,身分證字號:R12289****)追償令堂曹郭○金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7日桃社老字第11300390931號函本市老人歐○東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988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7日桃社老字第11300390931號函本市老人歐○東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5月7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90931號函向臺端(丁○維君,民國60年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13061****)追償令堂歐○東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3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臺端住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15日桃社老字第1130042236號函本市老人朱林○痛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9928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15日桃社老字第1130042236號函本市老人朱林○痛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5月15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42236號函向臺端(朱林○痛君,民國22年7月*日生,身分證字號:E20222****;朱○娟君,民國41年5月**日生,身分證字號:E20223****;朱○宏君,民國44年3月*日生,身分證字號:E10274****)追償朱林○痛君112年4月10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2日桃社老字第1130044807號函本市老人謝○辰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993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2日桃社老字第1130044807號函本市老人謝○辰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5月22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44807號函向臺端(謝○妤君,民國78年3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22775****)追償令尊謝○辰110年5月8日起至111年6月4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臺端住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黃○俊(HOANG○T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52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俊(HOANG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俊(HOANG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NGOTHI○HUYEN吳氏○玄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51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 THI ○ HUYEN吳氏○玄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511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55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告受處分人游○儀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96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游○儀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6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處分人游○儀戶籍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興仁里興豐路304巷2號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小隊長溫○騰),受處分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黃○瑋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96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瑋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6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處分人黃○瑋戶籍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龍鳳里國豐三街123號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小隊長溫○騰),受處分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十日繳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BAC(阮○北)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9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BAC(阮○北)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BAC(阮○北)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29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KHRUEAKHAMW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46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KHRUEAKHAMWANG ○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KHRUEAKHAMWA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黎○軍(LE○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797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軍(LE○ 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軍(LE ○ 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黃○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0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心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1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黃○風(HOANG○P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801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風(HOANG ○ P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風(HOANG ○ P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09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杜○福(DO ○ PHUOC)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12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SUWAN○(維瓦)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659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UWAN ○ (維瓦)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UWAN ○(維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1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SINH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637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SINH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SINH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4月2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HOWISET○(威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5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OWISET ○ (威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OWISET ○(威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SY(斐○士)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8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 ○ SY(斐○士)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 ○ SY(斐○士)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8年12月1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MUANGGTON○(凱○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71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MUANGGTON ○ (凱○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MUANGGTON ○(凱○沙)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2月2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SI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80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SI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SINH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4月2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LE○HAU(黎○后)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84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 HAU(黎○后)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HAU(黎○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4月1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IEU(阮○孝)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1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IEU(阮○孝)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HIEU(阮○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8年12月1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METHAWONG○(瓦三)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85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METHAWONG ○ (瓦三)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METHAWONG ○(瓦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0月20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范○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1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13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1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范○偵於113年6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ThaiOK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LE○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23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 ○ 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 ○ DUNG(黎○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國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3446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廖○佑)。
 
分局長 蔡啟仁
 
公示送達行為人杜○士(DO○S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54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杜○士(DO ○ S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LEEKOK○、AUDTHUM○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30、1131123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07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LEEKOK ○、AUDTHUM ○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30、113112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LEEKOK ○ 、AUDTHUM ○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徐藍○士(H120***65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48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藍○士(H120***65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藍○士戶籍在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4鄰長安路2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行為人DOAN○CONG(團○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18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AN ○ CONG(團○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DOAN ○ CONG(團○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DOAN ○ CONG(團○功)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行為人林○華(LAM○HOA)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2004036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林○華(LAM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黃○瑋(銷帳編號:113112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977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瑋(銷帳編號:113112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瑋於113年5月2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北埔路48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阮○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3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28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3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菱)。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徐○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4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30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4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范○松(PHAM○TU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1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05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松(PHAM ○ TU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1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范○松(PHAM ○ TU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高○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5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33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高○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5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高○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7月11日桃社老字第1130061978號函本市老人丁○嬌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2054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7月11日桃社老字第1130061978號函本市老人丁○嬌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7月11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61978號函向臺端(黃○春君,民國42年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0217****)追償尊夫人丁○嬌112年11月24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7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ANH於113年5月8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HA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9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 ○ HA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UONG ○ HA於112年8月12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黃○俊HOANG○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93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俊HOANG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俊HOANG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因行為人(外籍:出境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第113031302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蔡○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5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蔡○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蔡○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因行為人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實際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警分刑字第113005505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李○芃)。
 
分局長 吳明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