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8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7月18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12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二、呈獻榮獲113年度全國下水道局限空間出入坑作業評鑑優等獎項。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已連續7年榮獲經濟部水利署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縣市評鑑之全國績優縣市,另有12個社區獲得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感謝各里、各社區動員力量落實防汛工作,保持溝渠暢通,避免因堵塞於汛期或暴雨造成淹水。
二、下水道工程在狹小的空間內施作,工作環境相對危險且辛苦,今(113)年水務局推派本市施工廠商參與「全國下水道局限空間出入坑作業評鑑」榮獲優等,非常不易;下水道是改進生活環境的基礎建設,雖然平時看不見,但其實每分每秒都在持續進行,感謝相關單位同仁的盡責與努力。
三、近日天氣高溫炎熱,桃園連日列為高溫警報區域,本府已要求各相關局處啟動各項熱危害因應措施,確保勞工朋友及市民安然度過炎熱的夏季,說明如下:
(一)勞動局實施「113年度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專案檢查計畫」,預計執行250場次,提醒工地雇主應確實落實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調整作業時間、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與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等10項法定危害預防措施,若雇主未落實,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處以罰鍰,以保障勞工健康及安全;另本府亦提供多國語言宣導海報,鼓勵雇主多加利用並加以宣導,讓各國勞工能有所遵循,做好完善的防護措施。
(二)消防局執行勤務時宣導外勤要特別注意做好熱危害預防,且於救護車配置熱傷害處理包,以因應民眾及同仁熱傷害發生時的緊急照護。
(三)農業局提醒戶外耕作農民團體、產銷班、養殖業者等,避免於正中午進行作業。
(四)社會局、民政局與區公所透過區里系統協助加強獨居老人訪視、電話關懷。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本市112年兒少事故與113年第1季道安分析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局與工務局針對學校周邊兒少交通事故統計數據進行更細緻研究分析,以做為後續學校相關設施或通學廊道補強參考。
(二)本案相關數據分析請提供學校辦理交通安全宣導參採。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輔具好幫手生活更便利-桃園市輔具服務推動及執行
主席裁示:
社會局後續可納入輔具借用週期、周轉率及供需量等相關數據分析,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讓輔具服務更有效率,提升市民的生活便利及安全。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為加強公有建物供需調配,針對學校空間及市民活動中心,請教育局及民政局設計鼓勵釋出閒置空間之配套措施或誘因,以利府內跨機關共享使用。」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於中原文創園區舉辦的「2024桃園國際動漫大展」活動非常精彩,吸引大量人潮,但因近日高溫炎熱,日後辦理請將天候因素納入考量。
二、為避免同仁因不慎或法律基本素養不足而誤觸法網,各局處面對各項陳情或議員關心案件,請先釐清個案情形,如有彈性空間、不違法,請儘量便民;但如無彈性空間,亦請清楚說明依法行政。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38分
 
 
桃園市政府第48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呈獻榮獲2024國家卓越建設獎共25項獎項。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一)工務局
1.卓越獎: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景觀工程第二期(最佳環境文化類)
2.金質獎:桃園市楊梅區四維兒童公園遊戲場景觀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陽明公園兒童遊戲場、附屬設施及整體景觀環境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4.優質獎:舊司法公園:綠幕方舟(最佳施工品質類)
5.優質獎:桃園市中路司法公園(最佳施工品質類)
(二)航空城工程處
1.金質獎:桃園航空城-黑貓中隊歷史文化主題公園(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坡韻雙和-航空城公42新市鎮公園再生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庄稼埤塘再生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4.優質獎:航道下的碧綠之珠/埔心大埤公園再生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三)水務局
1.金質獎: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二期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2.優質獎:112年度龜山區石雲路旁野溪整治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四)原住民族行政局
1.金質獎:桃園市龍潭區原住民族集會所興建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2.優質獎:桃園市龍潭區原住民族集會所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五)新建工程處
1.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殯葬綜合大樓暨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職務宿舍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六)都市發展局
優質獎:臺鐵林口線路廊活化工程(第三期及第四期)(最佳環境文化類)
(七)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金質獎:桃園市中路三號社會住宅(最佳管理維護類)(八)交通局
金質獎:桃園市中壢區中正公園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九)文化局
金質獎:中原營區設施群修復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十)地政局
優質獎: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開發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一)中壢區公所
優質獎: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道路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二)文青國民中小學
金質獎: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一期校舍(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三)中壢區青園國民小學
金質獎:桃園市中壢區青園國民小學第一期新建校舍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十四)大溪區仁善國民小學
優質獎:桃園市大溪區仁善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五)桃園區龍山國民小學
優質獎:桃園市桃園區龍山國民小學春風樓校舍拆除整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貳、主席致詞
一、市府為照顧身障朋友及行動不便者交通的需求,除努力拓展復康巴士數量外,並汰換年限過久及耗損過高的復康巴士,但仍有供不應求的情形;感謝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業有成後,暖心回饋社會,捐贈市府1輛復康巴士,提升本市無障礙友善交通環境,讓桃園成為溫馨有愛的友善城市。
二、本府榮獲「2024國家卓越建設獎」共計25座獎項,市府團隊用心投入各項市政建設,各項工程自規劃設計階段即依實際需求確實規劃,並優先使用永續材質,善用每一筆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本人肯定獲獎局處發揮工程專業,亦期勉各局處持續精進工程品質,提供市民更好的公共建設。
三、有關近日媒體報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宣布明(114)年起擴大肺癌篩檢適用對象,及嘉義縣政府縣民完成低劑量電腦斷層(LDCT)檢查可獲贈禮物,針對此二則事件,分享感想如下:
(一)市府推動擴大肺癌篩檢計畫廣獲好評,該計畫是以跨局處合作方式動員各局處所職掌的業務進行篩檢對象,例如經濟發展局動員工業區、勞動局檢視較惡劣的勞動工作環境、工廠、大型電廠及焚化爐等附近民眾,鎖定高風險群體並依篩檢結果進行分析,若發現某部分環境或職場有陽性率較高的情形,將由環境保護局或勞動局檢視環境潛在風險因子,並採取必要的改善措施。
(二)市府去(112)年推動擴大肺癌篩檢,並依篩檢數據分析發現乳癌和肺癌間的高度關聯性,因而調整補助對象,於今(113)年新增10年內乳癌病史患者、二親等血親有乳癌病史者、工業區工作10年以上及高風險區域40歲以上市民等列為篩檢補助對象;本府今年8月1日起亦將推出孕婦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篩檢補助。
(三)另外,有企業因認同本府推動免費肺癌篩檢理念,將捐贈市府一台「車載行動電腦斷層掃描儀」,未來該車將委託醫院至偏鄉醫療服務,以守護市民健康。
四、市中心新民停車場因結構安全問題,於今年8月上旬開始進行拆除工程,為避免粉塵、噪音造成污染,將採用油壓粉碎機拆除法,以降低拆除作業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預訂於明年4月完成拆除,之後暫時規劃為平面停車場;另配合都市發展局都更專案辦公室成立,未來將進行新民停車場附近區域公辦都更計畫,改善老舊市容,呈現城市新風貌。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新原鄉政策獨步在前方
主席裁示:
「KIRI國際原住民文創園區」將於8月1日開幕,對原住民族而言為一重要里程碑,請原住民族行政局持續推動各項原民事務,串聯各局處資源,並請各機關勿侷限自身業務邊界,應主動跨域協力合作,以提升本市原住民族人福祉。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舊城更新好市X3
主席裁示:
請都市發展局累積前期都更成功案例,以樹立公辦都更的典範,例如新民停車場公辦都更案即是很好的個案,請全力以赴,讓桃園市容得以煥然一新。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條、第5條、第1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請蘇副市長另行召集會議討論。
三、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請各局處參考上週縣市競爭力指標報告,依機關業務性質訂定核心指標,請智發會於2週內彙整,請副市長與督導局處討論確定指標。」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衛生局長劉宜亷將為中央延攬接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本府一方面雖感不捨,另一方面亦欣慰劉局長優異表現讓外界看到,期許未來本府與中央溝通更加順暢。
壹拾、散會:上午11時2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0625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市長 張善政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14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14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張善政
 
被付懲戒人 于○○ 桃園市○○區公所前課員
           羅○○ 原桃園縣○○鄉公所前技士
           彭○○ 桃園市○○區公所前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有關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之規定,屬懲戒之實體規定,除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實施後有利於被付懲戒人外,應適用行為時法。
二、本件移送機關移送被付懲戒人三人之違失事實係:㈠于○○於93年11月9日收受賄賂;㈡羅○○於93年3月15日上網公告「新屋鄉主要道路巷口監視保防系統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標案,又於93年7月7日上網公告「新屋鄉主要道路巷口監視保防系統統包工程」標案,以不行使機關法定職權方式圖利廠商;㈢彭○○自91年3月1日起辦理「觀音、新坡、草漯等三區重要路口監視工程」之「委託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為圖利特定廠商隱匿違反政府採購法內容,並於93年3月26日指派人員驗收,93年4月13日撥付工程尾款。依移送機關所指,被付懲戒人三人之最後違失行為,均發生於93年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之規定,有關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之規定,原則上應適用被付懲戒人三人行為時,即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
三、依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亦即不論被付懲戒人應受何種懲戒處分,依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之上開規定,若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移送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即應對被付懲戒人為免議之判決,經比較修正前後法律,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付懲戒人三人有利。依上述移送機關移送被付懲戒人三人之違失行為內容之最後時點,迄本件由桃園市政府於113年4月3日移送至本院,此有移送書上本院收文章可稽,本件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十年之規定甚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為免議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第46條第1項但書、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祺祥
      法官 黃國忠
      法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1309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一條
 
市長 張善政
 
預告制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30230075號
附件: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孜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三目及第二十五條。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二)聯絡人:鄧○薰。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5267。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10025031@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2212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附修正「桃園市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2353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三條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13023408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二)聯絡人:薛○瑄。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02
(五)傳真:03-3380497
(六)電子郵件:cuttondy@ms.tyc.edu.tw
五、另本府113年8月15日府教設字第1130223934號公告,予以註銷。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璟都巴黎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18239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璟都巴黎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30204114號
附件: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校門口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後三個月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184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校門口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後三個月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位於一樓之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其校門口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位於二樓以上者,則不屬公告範圍。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原福字第113001288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
 
局長 陳姿伶
     Amuy‧Muwakay
 
訂定「桃園市大溪行政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302096611號
附件:桃園市大溪行政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訂定「桃園市大溪行政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大溪行政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大溪行政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302096561號
附件:桃園市大溪行政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市大溪行政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溪行政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3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32500006A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3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3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3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13年地價稅係按113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本市113年累進起點地價為316萬7,000元,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五、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五)臨櫃信用卡繳納:可持繳款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及派駐各地政事務所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六)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分證)。
(三)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稅務通」,在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四)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八、繳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臨櫃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或課稅明細表: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
十、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十一、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二、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請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相關申請辦法請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首頁(https://tytax.tycg.gov.tw)「桃園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項下查詢及提出申請。
十四、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五、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8。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10。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8。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3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32500006B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3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3年9月22日(因遇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13年9月22日(因遇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3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32500006C號
 
主旨:公告本市113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9月22日(因遇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孛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孛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孛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孛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孛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孛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孛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孛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孛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高爾夫球場等)、孝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孛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頇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30222407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原設字第113022239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第六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13022153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債券發行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13021409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債券發行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債券發行及管理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應受送達人PUMSAWAI○(順通)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68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UMSAWAI○(順通)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UMSAWAI○(順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TU(潘○秀)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TU(潘○秀)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N○TU(潘○秀)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9月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PHUONG(陳○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1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PHUONG(陳○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PHUONG(陳○芳)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6月1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潘○生(PHAN○S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29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生(PHAN○S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生(PHAN○SI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87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庫○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馮○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00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馮○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馮○事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布○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19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布○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布○坦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古○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69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古○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古○維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5692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榮)。
 
分局長 蔡啟仁
 
 
核發本市徐○甫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0619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徐○甫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甫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2號
四、事務所名稱:迦南徐○甫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陳○先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0684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先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先
二、證書字號:(90)台內地登字第0245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3號
四、事務所名稱:台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泰昌三街1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YEN○V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17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V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V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PHAN○SAO(中譯:潘○星)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340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SAO(中譯:潘○星)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340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請假
副分局長 陳品宏 代行
 
公告行為人THAN○TRUONG(中譯:伸○長)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495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THAN○TRUONG(中譯:伸○長)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495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請假
副分局長 陳品宏 代行
 
公告行為人NGUYEN○DUONG(阮○陽)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97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DUONG(阮○陽)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974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林○蓁)。
 
分局長 徐坤隆 請假
副分局長 陳品宏 代行
公告行為人鄭○登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95191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登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已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951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林○蓁)
 
分局長 徐坤隆 請假
副分局長 陳品宏 代行
 
公告行為人NGO○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82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O○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7250098-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NGUYEN〇H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90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〇H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〇H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5280305-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鄭○雄等27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846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鄭○雄等27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防制條例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3年第3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鄭○雄等27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暨楊梅區豐野段554及555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2124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暨楊梅區豐野段554及555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楊○貞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0948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楊○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貞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7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7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6巷2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蘇○翰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102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蘇○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翰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5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4號
四、事務所名稱:迦南蘇○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山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90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山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908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請假
副分局長 陳品宏 代行
 
公告行為人阮○秋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7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秋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74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應受送達人KHAMPHIMUN○(巴○)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92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HAMPHIMUN○(巴○)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HAMPHIMUN○(巴○)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5月1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NINH(裴○寧)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88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NINH(裴○寧)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NINH(裴○寧)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7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72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成(NGUYEN○THANH)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山(NGUYEN○SO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94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山(NGUYEN○SO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阮○山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連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王○翔、林○豪、彭○成、王○臣、吳○勛及宋○權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031、11321032、11321033、11321034、11321035、1132103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8936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翔、林○豪、彭○成、王○臣、吳○勛及宋○權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031、11321032、11321033、11321034、11321035、113210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翔等6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及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6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40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6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李○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27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39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31127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駿於113年3月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二段135巷3弄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曾○宸君(牌照號碼:MCT-7727)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2049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宸君(牌照號碼:MCT-7727)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宸君於112年6月21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2-110230),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林○昀君(牌照號碼:662-GHA)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2050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昀君(牌照號碼:662-GHA)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昀君於112年8月1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50310)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楊○君(牌照號碼:653-LYA)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2046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君(牌照號碼:653-LYA)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君於111年8月6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20120),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林○宏君(牌照號碼:NLX-969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2046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宏君(牌照號碼:NLX-969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宏君於113年2月21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30541)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2048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宏君(牌照號碼:NLX-969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宏君於113年3月7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30542),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新屋區下田里、東明里、深圳里、頭洲里、石磊里及後庄里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073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下田里、東明里、深圳里、頭洲里、石磊里及後庄里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13年7月23日桃市新戶字第1130003495號函及113年7月29日桃市新戶字第11300035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本市「新屋區中華南路一段(福九路至高鐵南路七段)道路拓寬工程」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2110352號
 
主旨:本市「新屋區中華南路一段(福九路至高鐵南路七段)道路拓寬工程」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新屋區中華南路一段(福九路至高鐵南路七段)道路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星期五)下午2時
三、地點:本市新屋區婦幼館4樓禮堂(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37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部(NGUYEN○B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901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部(NGUYEN○B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部(NGUYEN○B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成(NGUYEN○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884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成(NGUYEN○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成(NGUYEN○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行為人威○(MUANGM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423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威○(MUANGM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NGUYEN○N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89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N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N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5892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曾○輝。
 
分局長 蔡啟仁
 
桃園市三聖愛心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206789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三聖愛心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三聖愛心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莊二街154號5樓
(三)理事長:謝○廷(任期106年9月30日至110年9月29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YEN○QUANG(阮○光)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00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QUANG(阮○光)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710019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林○蓁)
 
分局長 徐坤隆
核發本市吳○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142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茹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5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鼎吳○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1段15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龜山區「新嶺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1190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新嶺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3年7月30日桃市龜戶字第11300066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VU○MIEN(武○面)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90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U○MIEN(武○面)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U○MIEN(武○面)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2月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李○佑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92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李○佑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李○佑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28日,戶籍遭遷移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李○芷芸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861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李○芷芸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李○芷芸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7月18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NAM(阮○南)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8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NAM(阮○南)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NAM(阮○南)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6月14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AKHAMCHAI○(薩○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97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AKHAMCHAI○(薩○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AKHAMCHAI○(薩○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武○海VU○H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63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海VU○H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海VU○HA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第1130604009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鄭文銘
 
公示送達應受執行人RERNGTHAM○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99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執行人RERNGTHAM○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RERNGTHAM○於113年7月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分隊長方○閔)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113年新增1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11301987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新增1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依據:當舖業法第4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時間:自113年8月21日(星期三)起至113年9月10日(星期二)止(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不含例假日),共計15日。
二、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各類書表證件,親送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8樓(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或郵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收(均需經警察局收發室辦理戳記為憑收文)。
三、申請手續:(請依表件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以防散落)
(一)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二)戶籍謄本:頇檢附3個月以內(112年7月1日前設籍本市、含遷徙記事)。
(三)公司或商號名稱:頇檢附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商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頇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頇年滿20歲者,以一人一地一名稱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五)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無當舖業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六)營業場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合法使用證明。
(七)本府建築管理處113年所核發之得登記為當舖業營業處所1樓之證明文件及本府都市發展局所核發符合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本文件不得事後補件)。
(八)頇檢附當舖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之存款證明、存摺正面與內頁影本及依建築物平面以電腦繪製符合比例之營業處所及庫房設備圖說。
(九)責任保險、資本額:頇檢附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十)申請人經初審合格者,應親自或委任代理人(頇檢附委任書)到場,中籤者應接受身分核對並拍照存證,當場頒發當舖業籌設同意書,中籤者如未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即喪失資格。未中籤者不再另行通知,所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不予退還。
四、抽籤日期:113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3時。
五、抽籤地點:桃園市政府警察局2樓大禮堂(為防疫所需,請配合量測體溫與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距離)。
六、本申請案所需書表【公告事項三、(一)、(四)、(五)、(九)共計四張】請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網站(便民服務→線上申辦查詢專區→籌設當舖業申請書與流程)自行下載列印。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60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李青霞(被繼承人李○元),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7月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熊啟中 代行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938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王○玲現設籍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409號3樓(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308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隆(NGUYEN〇LONG)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温○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本市113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33501125號
附件: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主旨:公告本市113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採定額開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金融/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4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八、繳納證明: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工商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九、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工商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資料傳送:可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4、申請期限: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2、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無需向移出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
3、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
十、營利事業於應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屆滿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至發生財務困難,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可於繳納期間向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4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首頁「桃園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參閱。
十一、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149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徐○蓮等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因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及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何○鶯(HA○O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586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何○鶯(HA○O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何○鶯(HA○O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宋○綾及陳○華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058及1132105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152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宋○綾及陳○華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058及1132105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宋○綾及陳○華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阮○愛(NGUYEN○M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948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愛(NGUYEN○M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愛(NGUYEN○M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089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黎○福(LE○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017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福(LE○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福(LE○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本市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099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3年7月29日桃市園戶字第1130003521號函。
公告事項:
一、菓林路(延伸命名):以原菓林路迄點(大園區三民路二段路口)為起點,向東北延伸至與本次命名坑菓北路之道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316.2公尺,寬約20公尺。
二、坑菓北路:以與坑菓路交接處為起點,往西北至與編號3-2-12M道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316.5公尺,寬約30公尺。
三、坑菓南路:以與坑菓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南至與編號5-6-8M道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661.9公尺,寬約30公尺。
四、幸福路(延伸命名):以原幸福路迄點(大園區幸福路72號旁)為起點,向西北延伸至與編號3-2-12M道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200公尺,寬約15公尺。
五、幸福南路:以與坑菓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南至與編號5-6-8M道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571.5公尺,寬約15公尺。
六、拔子林一路(延伸命名):以拔子林一路87號旁向北延伸,至與坑菓路交接處止(拔子林一路新起點),全長約265公尺,寬約15公尺。而拔子林一路原起點至87號間路段,將俟道路完工後,由本府新建工程處公告廢止。
七、拔子林三路(延伸命名):以原拔子林三路迄點(大園區拔子林三路112號旁)為起點,向東北延伸至與本次命名坑菓南路之道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400.5公尺,寬約15公尺。
八、拔子林五路:以與三民路二段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北至與本次命名坑菓南路之道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572.6公尺,寬約12公尺。
九、旨案業於113年8月2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DUNG(阮○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89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DUNG(阮○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DUNG(阮○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5月1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5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3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LINH(陳○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86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LINH(陳○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LINH(陳○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1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BAY(阮○七)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93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BAY(阮○七)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BAY(阮○七)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9月2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RUTTHISARN○(嘉○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82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RUTTHISARN○(嘉○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RUTTHISARN○(嘉○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0月2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阮○孝NGUYEN○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17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孝NGUYEN○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人阮○孝NGUYEN○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劉○財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31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劉○財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劉○財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3311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曾○輝。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受處分人馮文○強(銷帳編號:113113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30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馮○孟強(銷帳編號:113113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馮○孟強於113年4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1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於113年5月22日離臺,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阮○黃(銷帳編號:1131130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31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黃(銷帳編號:1131130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黃於113年4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1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於113年5月20日離臺,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吳○樺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2月5日桃衛健字第1130011607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082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樺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2月5日桃衛健字第1130011607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樺於113年度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0王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受理申請本府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3021544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受理申請本府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依法於本市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
二、受理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請於截止日前將本府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府勞動局彙整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本次委託辦理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四、有關本府114年至115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名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切結書、協會理事名冊及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及114年至115年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行政契約等相關資料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劉○駿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7月26日桃衛健字第1130070274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1628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駿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7月26日桃衛健字第1130070274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駿君於113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PHAN○SU(潘○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95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SU(潘○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SU(潘○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娥(NGUYEN○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49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娥(NGUYEN○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娥(NGUYEN○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蔡○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50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蔡○積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黃○忠(英文名:HOANG○TR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280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忠(英文名:HOANG○TR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查旨揭行為黃○忠(英文名:HOANG○TR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84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6月29日至113年7月13日,批號Z113073H共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84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6月20日至113年7月10日,批號Z113071H共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841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5月29日至113年7月8日,批號Z113072H共1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TRAN○C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315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C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CHIEU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53157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程○尹)。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行為人陳○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95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協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302182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
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6月26日防檢一字第1131862226號函「113年度非洲豬瘟、口蹄疫及重要家畜疾病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第6次檢討會議」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徹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頇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家畜畜牧場(豬、牛、羊)皆需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始得上市或屠宰。若未依規定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或開立聲明書上有重大明顯違規態樣,將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十三)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豬飼養場所應設置足以有效防止其飼養豬隻逃逸及飼養場所遭野(山)豬入侵與繁殖行為致疫病相互傳染之隔離措施。
(十四)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五)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註銷本市地政士黃○武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203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市地政士黃○武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武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5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6)桃市地字第001035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武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豐野里新富十街1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鍾○庭建築師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22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鍾○庭建築師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鍾○庭。
二、身份證字號:H2239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12號。
四、事務所名稱:鍾○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康樂路25巷16弄6之2號。
六、建築師證書:112年3月22日建證字第8538號。
七、備註:申請註銷開業證書並與唐○玲建築師組織「織理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鍾○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222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鍾○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鍾○庭。
二、身分證字號:H2239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織理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康樂路25巷16弄6之2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12年3月22日建證字第8538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唐○玲建築師組織「織理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越(NGUYEN○V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594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越(NGUYEN○V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越(NGUYEN○V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黃○玲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14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玲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31468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受處分人劉○風、農○章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75、1131072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05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風、農○章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75、1131072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風、農○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不詳、出境等因素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84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6月29至113年7月17日,批號Z113071W,共77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黃○鈴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5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鈴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規定,因設籍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001鄰德育路242號(平鎮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55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毛○揚)。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阮○中(NGUYEN○TRU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1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中(NGUYEN○TRU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55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毛○揚)。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裴○慶(BUI○KH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39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慶(BUI○KH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55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毛○揚)。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應受送達人PASITH○(陳替)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03021號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ASITH○(陳替)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ASITH○(陳替)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0月1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陳○昇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05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昇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昇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VANG○HANH(黃○行)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05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ANG○HANH(黃○行)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VANG○HANH(黃○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H(阮○成)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08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H(阮○成)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H(阮○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5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150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阿○(KAMLUE○)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23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智(NGUYEN○TRI)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327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武○景(VU○CANH)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鄧○陽(DANG○D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4904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陽(DANG○D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陽(DANG○D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陳○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71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已逕遷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李○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07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李○緯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TRUONG(阮○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84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RUONG(阮○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RUONG(阮○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送達處所不明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QUOC(阮○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060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QUOC(阮○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QUOC(阮○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065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NGUYEN○HIEU(阮○孝)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ADACHI○、TOMODA○等23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2042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ADACHI○、TOMODA○等23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ADACHI○、TOMODA○等23人於112年及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莊○強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3年7月19日府衛健字第1130200831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204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莊○強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3年7月19日府衛健字第1130200831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莊○強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8蔡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擬定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埔頂營區整體開發』案」測量成果書圖(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2224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埔頂營區整體開發』案」測量成果書圖(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113年8月30日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3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22456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3年8月30日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3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3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時。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邱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HOANG○HOP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85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HOP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2858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PHAM○HUONG范○香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289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HUONG范○香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2898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丁○世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22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世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727008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周○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621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周○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周○謙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805009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程○尹)。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受處分人李○諺(銷帳編號:1131134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095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諺(銷帳編號:1131134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諺於113年5月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一街101號(龍孜派出所),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張○元(銷帳編號:113113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03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元(銷帳編號:113113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元於113年5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50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宜蘭市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阮○梅、楊○南及周○堅等3人(銷帳編號:11310306、11310496及1131050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32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梅、楊○南及周○堅等3人(銷帳編號:11310306、11310496及1131050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梅、楊○南及周○堅等3人於112年10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3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NGUYEN○CAM(阮○錦)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610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CAM(阮○錦)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NGUYEN○CAM(阮○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NGUYENTHICAM(阮○錦)現遭通報為失聯移工,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61034號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孙。
 
分局長 蔡啟仁
 
公示送達杜○長(DO○TRUONG)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8月2日桃衛健字第1130073431號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263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杜○長(DO○TRUONG)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8月2日桃衛健字第1130073431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杜○長(DO○TRUONG)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3年6月14日以府衛健字第1130160897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唐○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225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唐○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唐○玲。
二、身分證字號:A2268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25-01號。
四、事務所名稱:織理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康樂路25巷16弄6之2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13年5月2日建證字第8824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鍾○庭建築師組織「織理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I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10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I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LINH於113年2月16日雇主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游○萱)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阮○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94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TRAN○T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16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T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T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孙)。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VU○CHAU(中譯:武○珠)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CHAU(中譯:武○珠)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45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范○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84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環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陳○秋草TRAN○THUTH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17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秋草TRAN○THUTH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秋草TRAN○THUTH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鄭○亨TRINH○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91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亨TRINH○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亨TRINH○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YUSRI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05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YUSRI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YUSRI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3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U(阮○思)行政告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39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U(阮○思)行政告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U(阮○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NINH(阮氏○寧)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92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NINH(阮氏○寧)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I○NINH(阮氏○寧)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4月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NGERN○WITHAWAT(瓦○特)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05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NGERN○WITHAWAT(瓦○特)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NGERN○WITHAWAT(瓦○特)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26日因連續曠職三日遭通報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TRANG(阮氏○莊)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04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TRANG(阮氏○莊)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I○TRANG(阮氏○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4年9月11日因連續三日曠職遭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ITTAFAI○(藍○滿)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09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ITTAFAI○(藍○滿)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ITTAFAI○(藍○滿)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3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HASAN○(哈山)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00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ASAN○(哈山)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ASAN○(哈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5月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有關江○澤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266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江○澤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江○澤。
二、身份證字號:F1251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二段232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054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王○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262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威。
二、身份證字號:X12057****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方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三段72巷5弄14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42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BUI○HOAI(中文名:裴○懷)」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13年8月16日府財金菸字第1130225254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3022525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BUI○HOAI(中文名:裴○懷)」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13年8月16日府財金菸字第1130225254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本府以113年8月16日府財金菸字第1130225254號裁處書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沒入違規菸絲共3.2KGM;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查復資料,受處分人為越南籍,已出境離臺,且預知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受處分人越南地址LIENSON,HOANGPHONG,HOANGHOA,THANHHOA(地址不全)辦理送達顯為無效,因無其他可供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裁處書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6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本市「中壢區龍勇路(興元路至龍仁路)道路拓寬開關」案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2221992號
附件:
 
主旨:本市「中壢區龍勇路(興元路至龍仁路)道路拓寬開關」案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中壢區龍興國小預定地(文小十)西南側道路拓寬開關」案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中壢區龍興市民活動中心2樓(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三段37巷92弄102號2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吳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廖○傑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54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廖○傑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廖○傑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8040231-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鎖○祐)。
 
分局長 蔡啟仁
[增刊]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130240396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訂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聯絡人: 黃○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18。
(五)傳真:03-3358254。
(六)電子郵件:iyubinghuang@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RANG(阮○壯)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7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RANG(阮○壯)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RANG(阮○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1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HIRANKHET○(阿提)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30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IRANKHET○(阿提)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HIRANKHET○(阿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5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DUY(范○維)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4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DUY(范○維)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DUY(范○維)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HUNG(黃○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3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HUNG(黃○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OANG○HUNG(黃○興)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檢送行為人VO○TRONG(武○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公示送達公告,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50294號
附件:
 
主旨:檢送行為人VO○TRONG(武○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公示送達公告,請查照。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O○TRONG(武○重)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2月1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