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8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專員 黃美容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錚女王國際有限公司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本市「112年度桃園市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督導考核會議」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第1名:龜山區公所
(二)第2名:楊梅區公所
(三)第3名: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復康巴士是非常珍貴的資源,感謝錚女王國際有限公司捐贈本市復康巴士1輛,擴展本市無障礙交通運輸量能,讓桃園成為溫馨有愛的友善城市。
二、落實山坡地保育工作,方能避免豪雨或颱風期間發生土石流等災害,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山坡地應合理開發使用,更須同時兼顧水土保育,非常不易,恭喜龜山、楊梅及龍潭區公所獲得112年度桃園市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考核前3名,感謝公所同仁的付出,也請持續努力。
三、目前正值腸病毒流行期,若孩童班上有人感染腸病毒將面臨全班停課,家長需請假照顧帶來困擾。本府為降低腸病毒傳染風險並減輕市民負擔,自113年8月15日起,全額補助設籍本市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出生滿2個月至未滿2歲的嬰幼兒接種腸病毒71型疫苗,最多補助3劑,可至本市32家腸病毒71型疫苗合約醫療院所免費接種。
四、針對日前台電提出不供電給北部數據中心,本府說明如下:
(一)中央政府長期宣示臺灣不缺電,日前台電董事長曾文生卻表示,因電力供應因素,用電量5MW以上的數據中心,若設在桃園以北一律不核准供電,呼籲高科技業到支持電廠開發的縣市設廠,此說法令人費解,桃園正在興建中的大潭電廠7號及9號機組,興建完成後,將成為全世界最大的天然氣火力發電機組,本府全力配合相關政策,積極協助與當地居民溝通協調,支持電廠開發的態度與做法無庸置疑;中油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工程本府也全面配合,保護區劃定除了兼顧生態維護,也考量工程可行性,並與環保團體充分溝通,不迴避任何責任。
(二)台電應加速布建基礎設施,桃園會全力配合,但供電是台電責任,不應以供電困難為由引導產業設廠方向,各個產業都有其認為最適當的設廠地點,政府要尊重產業界的專業決定與市場機制,優化產業環境,而非干預產業設點規劃。
(三)桃園在電廠相關配合上已盡全力,希望台電了解,並應尊重產業發展及市場經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企業服務精進作為
主席裁示:
(一)本府提供「全生命週期」、「全方位服務」模式,簡化行政流程,導入投資服務中心,提供企業從覓地、建廠、覓才(財)、營運、擴廠、轉型、研發到開拓新商機等各階段所需協助,另如設置工廠雖屬經濟發展局的業務,然而毗鄰土地申請亦涉及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及農業局等相關局處業務,請經濟發展局擔任企業服務KeyAccountManager(重要客戶經理)的角色,發揮協調能力,聯繫相關局處提供完善服務。
(二)請各局處面對企業及市民要有「服務客戶」觀念,並舉一反三將此理念推廣到市府所有服務。
(三)請各局處參考經濟發展局建立KeyAccount(重要客戶)清單類似制度,並定期追蹤,提供各局處長掌握辦理進度。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歷史記憶的文化傳承
主席裁示:
(一)今(14)日為空軍節,討論空軍基地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別具意義,有關U-2偵察機及周至柔將軍文物合作案,請文化局定期追蹤。
(二)2024富岡鐵道藝術生活節是相當吸睛的活動,相信將吸引許多鐵道迷前來參加,本府將全力支持。
(三)請各局處辦理業務時,儘可能撙節預算,用更少的錢做更好的事,請多用心思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遴選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提送本市議會同意。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請智發會瀏覽過濾行政院主計總處普查資料,研析資料運用面向及涉及局處。」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5分
 
桃園市政府第48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六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呈獻榮獲環境部112年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教育考核:特優
(二)空品維護與噪音管制績效考核:優等,獎金新臺幣70萬元
(三)水質保護及土壤整治考核:特優,獎金新臺幣80萬元
(四)資源循環考核:特優
(五)推動因應氣候變遷行動考核:優等
(六)淨零綠生活考核:特優
(七)環境測定及綜合業務考核:特優
(八)垃圾處理及環境管理考核:優等
(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考核:特優
(十)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總成績:特優
三、呈獻榮獲台灣地理資訊學會第二十屆金圖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工務局:「桃園市循環經濟再生再利用粒料管理平台」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國土年度特別獎
(二)養護工程處:「桃園寬頻管理系統」應用系統獎
(三)住宅發展處:「桃園市社會住宅智慧營運管理BIM數據分析平台」應用系統獎
貳、主席致詞
一、復康巴士是身障朋友及行動不便者的重要交通運具,為因應逐年攀升的需求,市府積極增加復康巴士數量並汰舊換新,感謝六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捐贈本市復康巴士1輛,提升本市無障礙交通服務量能,增進身心障礙朋友的交通便利性。
二、環境保護局本次在環境部的環境保護績效考核中,榮獲10座獎項殊榮,獎項包括:「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教育考核」特優、「空品維護與噪音管制績效考核」優等、「水質保護及土壤整治考核」特優、「資源循環考核」特優、「推動因應氣候變遷行動考核」優等、「淨零綠生活考核」特優、「環境測定及綜合業務考核」特優、「垃圾處理及環境管理考核」優等、「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考核」特優及「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總成績」特優等獎項,環境保護局的整體成績表現優異,值得讚許。
三、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及住宅發展處呈獻榮獲臺灣地理資訊學會「第20屆金圖獎」,該獎項表彰在地理資訊系統(GIS)領域具優良創新表現者,本次獲獎是對市府推動「智慧桃園」極大的肯定,也是一個極具意義的里程碑,代表市府一直以來的積極投入有良好成果,期勉市府同仁秉持專業努力精進,持續推動智慧桃園城市發展。
四、桃園捷運綠線(下稱捷運綠線)工程最近一年成果豐碩,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週市府舉辦「捷運綠線傳統圓隧道貫通典禮」,代表捷運綠線傳統圓隧道全數貫通,是115年北段通車目標的重要里程碑。
(二)捷運綠線共17座車站,扣除桃園車站及坑口站分別與臺鐵、機捷共構,無須另外命名外,其餘15個車站歷經網路徵名、投票及專家會議,已在昨(20)日公布15個捷運車站命名結果,亦象徵著實現通車目標更往前邁進。
(三)市府團隊上任後,面臨北機廠工程艱鉅挑戰,當時北機廠基地條件十分嚴峻,不僅土質污染嚴重,更要解決整治後土層承載力不足的問題,若按照傳統一般工法,工期需2年半,為不影響捷運工程進度,市府團隊與專家學者討論後,決定改採新的拌合工法,以8個月時間完成15公頃基地整地工程。
(四)捷運綠線北段主線高架部分已於今(113)年4月合龍,預計於今年11月進入軌道鋪設及機電工程作業;南段高架部分於去(112)年9月完成合龍。捷運綠線列車由韓國廠商承作,原預計明(114)年4月交車抵臺,經捷運工程局積極協調後,目前首列車廂與第2列車廂已製造完成,首列車廂將提前於今年12月底前抵臺,至北機廠進行測試後,預計明年下半年可至捷運綠線主線進行動態測試,朝通車目標順利推進。
(五)感謝捷運工程局及所有施工團隊的辛勞付出,克服許多施工挑戰,本人特別肯定捷運工程局長劉慶豐上任以來對於桃園捷運發展的努力,為捷運綠線工程帶來顯著進展,讓桃園市民能早日享有便捷的軌道服務。
(六)桃園正處於建設高峰期,各局處應將每項工程業務當作百年建設,為所有桃園市民留下最好的建設。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報告案由:站上第一線-新進同仁1999值機計畫
主席裁示:
(一)1999市民服務熱線需要各機關積極配合,才能以準確的資訊即時回應市民各項詢問。市民重點關注議題應結合智慧桃園相關工作時程,分析進線通數,以評估推動成效,同時提升整體服務效能。
(二)1999滿意度分析及處理時效等資料應回饋給各機關,並提供府層參閱。
(三)隨著科技的發展,未來將有機會以AI(人工智慧)的方式提供專線服務,請持續訓練AI,讓AI能協助回應市民問題,提供市民更完善的諮詢服務。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社宅推動計畫
主席裁示:
本案是照顧年輕及中低收入民眾很重要的政策,期許能加速推動辦理,實現幸福宜居城市願景。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一案「請經發局規劃建立本市水電供給分布圖(以GIS、儀表板形式),掌握、呈現各區域水電餘裕度,並透過產業輔導,發掘未來5或10年內產業進駐投資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依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建議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8月23至24日桃園啤酒節請大家多加宣傳,踴躍參加。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0分
 
桃園市政府第48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8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3年度績優研考人員。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都市發展局:温琇雯助理員
(二)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徐婉瑤聘用人員
(三)八德區戶政事務所:陳又菁課員
(四)桃園區公所:楊佳陵約僱服務員
(五)勞動局:魏琦珊科員
(六)衛生局:黃琬茹股長
二、頒發112年度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優:桃園區公所
(二)優等:平鎮區公所
(三)優等:龍潭區公所
(四)甲等:蘆竹區公所
(五)甲等:八德區公所
三、呈獻榮獲內政部113年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優良地方政府(直轄市組)。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四、呈獻榮獲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業務績效評鑑優等-113年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獎。
-主辦機關:民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研考人員為各機關內部與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間之窗口,感謝其以耐心及用心,整合內部各項資訊,讓市政得以順利推動,恭喜各位績優研考人員獲獎。
二、感謝各區公所擔任第一線窗口,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等業務,並與教育局及社會局等相關局處共同努力,讓本市學生在求學道路上,能順利向前邁進。
三、桃園有許多年輕人口流入,亦有許多年輕人在桃園成家立業、生兒育女,讓本市人口成長迅速,期許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精進鼓勵人口措施,亦請相關局處一同努力,以提升本市婚育率。另民政局舉辦之桃園市民聯合婚禮將於10月26日舉行,於七夕情人節8月10日13時14分開始報名,鼓勵新人踴躍參與。
四、民政局榮獲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業務績效評鑑優等-113年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獎,實屬不易,感謝民政局及各戶政事務所用心,期勉同仁持續努力,再獲佳績。
五、本屆巴黎奧林匹克運動會,中華隊在男子羽球雙打競賽中勇奪金牌,本市亦有選手取得良好成績,李孟遠選手於定向飛靶射擊奪得銅牌;唐嘉鴻選手於競技體操單槓奪得銅牌;羽球一哥周天成連續3屆挑戰奧運八強賽,其本身雖罹患癌症,仍發揮毅力克服,持續在羽球場上努力,選手表現應予肯定。
六、拳擊選手林郁婷陷入性別爭議,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雖已確認其比賽資格,仍有許多網路惡意與不實攻擊,本人深感遺憾,請體育局等局處辦理活動及規劃政策時,應落實性別平等及運動平權意識。
七、為利本市體育發展,推動政策說明如下:
(一)加強物理治療與防護體制:隨著運動科技日新月異,將運用電腦模擬動畫及大數據分析,細微調整選手動作,提升選手表現,並大幅減少受傷風險;另市府亦積極增建國民運動中心,讓市民有更好的運動空間。
(二)延攬優秀選手傳承經驗:期許奧運羽球男子雙打金牌選手李洋,未來能於桃園任教,提倡羽球運動。
(三)媒合企業贊助:政府力量有限,希望延攬願意為體育盡心之企業一起努力,打造更優質之體育環境。
八、觀光旅遊局自去(112)年開始,優化慈湖停車場及銅像修復,更於今(113)年暑假辦理「放假囉!來慈湖」系列活動,結合慈湖景觀設計之燈光秀及水舞秀美不勝收,鼓勵民眾8月9日至11日至慈湖觀賞。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幸福桃園浪漫情牽~鐵三角脫單助攻隊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持續努力辦理特色活動,以提高本市婚育率。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水網相連守護家園
主席裁示:
為掌握水情及預測淹水情事,請水務局與時俱進,隨時調整IoT監測點之分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賴副秘書長:
一、須陳核至府層長官之線上簽核公文,各機關於逐級陳核過程中如有修改內容,請務必清稿後再送至府層。
二、請各機關主管留意公文回覆品質及時效。
主席裁示:
一、請依賴副秘書長建議辦理。
二、明(8)日父親節,本府訂製甜甜圈餅乾禮盒,感謝爸爸辛苦付出,並祝賀父親節快樂,另附贈巧克力共和國觀光工廠入場券,該觀光工廠預計10月重新開幕,歡迎同仁前往參觀。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9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弱勢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婦托字第113022788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弱勢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弱勢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辦法」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婦幼發展局幼兒托育科。
(二)聯絡人:徐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317。
(五)傳真:03-3390700。
(六)電子郵件:80011671@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標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地重字第113005033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標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標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標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
 
局長 蔡金鐘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3001716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
 
局長 邱正生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設置及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30235313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設置及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四點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設置及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設置及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四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302119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附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附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839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6月7日至113年7月22日,批號U1130710共2,74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本市桃園東門段社會住宅受理申請資訊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住服營字第1130002148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園東門段社會住宅受理申請資訊。
依據: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及113年1月8日府都住服字第1130003205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3年9月2日(星期一)至113年9月20日(星期五)。
二、申請方式:
(一)現場臨櫃: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應附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現場自助櫃檯機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網路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間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應附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三、桃園東門段社會住宅相關資訊:
(一)座落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與朝陽街一段交叉口。
(二)戶数:70戶。
四、申請資格、應附文件、承租類別及分配戶數、租賃及續租期限、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詳桃園東門段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五、樓層、房型、居住面積及每月租金詳租賃標的及租金說明。
六、相關文件請於受理申請日(113年9月2日)起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官網下載。
七、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若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3)333-1481分機9。
 
董事長 王明鉅
公告本市新屋區「埔工路501巷道路更名為埔工一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2540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埔工路501巷道路更名為埔工一路」。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13年8月12日桃市新戶字第113000370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道路起點為埔工路501巷與埔工路相接路口,迄點為埔工路501巷112號,全長約245公尺,寬約9公尺。
二、前揭道路更名業於113年8月15日核定生效,道路更名後若涉及相關路段門牌整編,其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01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吳○群(銷帳編號:1131136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17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群(銷帳編號:1131136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群於113年3月16日在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18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三芝區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DO(阮○都)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DO(阮○都)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DO(阮○都)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2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SUONG(陳○霜)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0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SUONG(陳○霜)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SUONG(陳○霜)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1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阮○進(NGUYEN○T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08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進(NGUYEN○T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進(NGUYEN○T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微其(英文姓名:PAPAK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680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微其(英文姓名:PAPAK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1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微其(英文姓名:PAPAKE○)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1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臺至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阮○喜(英文姓名:NGUYEN○THIC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793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喜(英文姓名:NGUYEN○THIC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喜(英文姓名:NGUYEN○THIC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PHAM○THUAN(范○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644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THUAN(范○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PHAM○THUAN(范○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PHAM○THUAN(范○順)現已離臺,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64452號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宇。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本市大溪區「一心里、南興里、福安里及復興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317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一心里、南興里、福安里及復興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13年8月15日桃市溪戶字第113000544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范○雪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字第1130025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雪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55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毛○揚)
 
分局長 徐坤隆
 
補充本市歷史建築「大溪中山路19號」建築本體範圍及面積,並修正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220793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補充本市歷史建築「大溪中山路19號」建築本體範圍及面積,並修正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113年5月20日「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3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依據113年歷史建築大溪中山路19號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現場調查結果,經比對本府98年8月26日府文資字第0981061972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本市改制後104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10303236382號公告歷史建築名稱改正,本次公告補充建築本體範圍及其面積,並修正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建築本體範圍及其面積:騎樓(含牌樓)為15平方公尺、第一進為72平方公尺、天井(含過水)至第二進步口前緣止為28平方公尺,面積共計為115平方公尺。
(二)修正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此宅為清代漢式街屋,因日治時期實施市區改正計畫(1919年)拆除街屋臨路部分,改成牌樓立面,室內形制仍可見漢式建築樣貌,具有表現地域風貌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市區改正之牌樓立面、柱式、泥塑等,選用巴洛克式與本土傳統吉祥的圖案,中西合璧作法,具當代工藝特色與建築史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紅磚造三拱牌樓為大溪老城區騎樓典型作法,具有地區性建造物類型特色。
(三)修正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二、補充建築本體範圍及其面積,並修正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之理由:因98年歷史建築登錄公告、104年歷史建築名稱修正公告,皆無標識建築本體範圍及其面積,登錄理由為直接引用法令文字,尚缺登錄理由說明。
三、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中山路19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19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及其地號:大溪區武嶺段357地號218平方公尺(全部)、358地號93平方公尺(全部),土地總面積為311平方公尺。
(五)歷史建築本體範圍及其面積:騎樓(含牌樓)為15平方公尺、第一進為72平方公尺、天井(含過水)至第二進步口前緣止為28平方公尺,面積共計為115平方公尺。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此宅為清代漢式街屋,因日治時期實施市區改正計畫(1919年)拆除街屋臨路部分,改成牌樓立面,室內形制仍可見漢式建築樣貌,具有表現地域風貌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市區改正之牌樓立面、柱式、泥塑等,選用巴洛克式與本土傳統吉祥的圖案,中西合璧作法,具當代工藝特色與建築史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紅磚造三拱牌樓為大溪老城區騎樓典型作法,具有地區性建造物類型特色。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七)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98年8月26日府文資字第0981061972號、104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10303236382號、113年8月15日府文資字第1130220793號。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10案(道路用地變更住宅區)」都市計畫樁位廢除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231298號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10案(道路用地變更住宅區)」都市計畫樁位廢除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LO○SON(魯○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02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O○SON(魯○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O○SON(魯○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送達處所不明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陳○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39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56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39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627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宋○瑜(被繼承人宋○珍)、曹○強(被繼承人曹鍾○妹-承英企業社代表人)、吳○彬(被繼承人吳○潭)及鍾○珍(被繼承人鍾○杜)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3月21日-113年7月3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熊啟中 代行
公告行為人黃○大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17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大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7260048-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圍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廖○傑)。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黃○元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41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元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3413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受處分人詹○勳及陳○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128及1132017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74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詹○勳及陳○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128及1132017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詹○勳及陳○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本案因行為人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理114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申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229292號
附件: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114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申請及核銷表單
 
主旨:公告受理114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申請。
依據:「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及「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二、報名方式採書面申請,說明如下:
(一)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二)收件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三)親送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4樓。
三、補助對象:符合「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商圈組織為限。
四、補助提案計畫辦理時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五、補助內容:限辦理提振該商圈商機之活動、相關課程、會議等所需業務費。
六、補助經費額度:每案補助經費上限為50萬元,本府將視各商圈所提案計畫內容,調整保留補助經費額度。
七、補助績效指標:由各商圈依所提計畫內容及符合本要點目的性自訂績效指標。
八、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共分成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審查機制,初審通過後提報至審查會進行複審,審查評分項目及比重如下(總分100分):
(一)內容創意性(15%)
(二)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三)商圈特色(如美食、其他等)(15%)
(四)經費編列完整及可行性(10%)
(五)商圈店家參與家數及參與度(10%)
(六)配合市府政策參與程度(5%)
(七)簡報及答詢內容(10%)
(八)與他商圈串聯行銷程度(15%)
九、為強化商圈成長及培養自主經營能力,自籌款部分至少占申請計畫總金額50%(含)以上,以提升商圈自籌經費編定,於成果報告書檢附相關發票影本或收據。
十、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及「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補助申請表單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查訊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黎黃○龍(銷帳編號:113114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03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黎黃○龍(銷帳編號:113114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黎黃○龍於113年2月6日在桃園市觀音區金橋路育仁段706巷105號5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等為外籍移工復經通報為行方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吳○甜、武○鳳、裴○公意等3人(銷帳編號:11311421、11311426、113114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72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甜、武○鳳、裴刻○意等3人(銷帳編號:11311421、11311426、113114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甜、武○鳳、裴刻○意等3人於113年2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63號3樓(金池KTV),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等為外籍移工,業均已離臺,迄今未入境,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東雲工程行等4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23578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東雲工程行等4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東雲工程行(即林靖峰)等4家商業,前經本府111年10月12日府經商字第1110286250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查戶籍資料顯示遷出國外且國家不明,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6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號R113、R114樁位修正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236184號
 
主旨:公告「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號R113、R114樁位修正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犯罪嫌疑人商○淵涉嫌性騷擾防治法案,本分局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611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犯罪嫌疑人商○淵涉嫌性騷擾防治法案,本分局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犯罪嫌疑人商○淵涉嫌性騷擾防治法案,因其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通知書。
二、旨案通知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莨)。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本市大園區及蘆竹區「桃園航空城優先開發區(含安置街廓)」第2次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2944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及蘆竹區「桃園航空城優先開發區(含安置街廓)」第2次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3年8月14日桃市園戶字第11300038651號函。
公告事項:
一、航空城大道一段:道路起點為水源路相接路口,終點為道路編號1-12-33M相接路口,長約3,700公尺、寬約60公尺。
二、航空城大道二段:道路起點道路編號1-12-33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3-17-30M(大園區三民路二段)及道路編號2-4-40M相接路口,長約3,600公尺、寬約60公尺。
三、航空城大道三段: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3-17-30M(大園區三民路二段)及道路編號2-4-40M相接路口,終點至,計畫區東側邊界(蘆竹區海山路一段相接路口)長約1,600公尺、寬約40公尺。
四、群英大道一段:道路起點為水源南路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1-12-33M相接路口,長約4,050公尺、寬約50公尺。
五、群英大道二段: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12-33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2-2-40M(大園區三民路二段)相接路口,長約2,500公尺、寬約50公尺。
六、桃航二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5-41-2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4-9-25M(東側計畫區)相接路口,長約2,870公尺、寬約25公尺。
七、桃航三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5-14-20M(中正東路一段)相接路口,終點至接續沿一期計畫區邊界與大園區菓林路相接路D長約5,000公尺、寬約30公尺。
八、桃航五路:道路起點為海方路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38-20M橫向轉彎處(計畫區公園編號7旁)相接路口,長約3,620公尺、寬約30公尺。
九、桃航六路:起點為計畫區公園編號29旁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2-2-40M(蘆竹區南崁路二段)相接路口,長約3,170公尺、寬約25公尺。
十、捷航一路:道路起點為計畫區東側邊界(綠地編號20旁)相接路口終點至誠聖三路相接路口,長約450公尺、寬約15公尺。
十一、捷航二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5-30-20M相接路口,終點至誠聖三路相接路口,長約520公尺、寬約15公尺。
十二、捷航三路:道路起點為計畫區東側邊界(蘆竹區海山路)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6-67-15M相接路口,長約610公尺·寬約20公尺。
十三、源福三路:道路起點為計畫區東側邊界(蘆竹區海山路一段)相接路口,終點至南崁溪河道(道路編號6-61-15M)相接路口,長約1,040公尺、寬約30公尺。
十四、福竹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7-40M相接路口,終點至海方路相接路口,長約1,700公尺、寬約30公尺。
十五、福忠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21-11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1-14-25M相接路口,長約930公尺、寬約20公尺。
十六、福海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1-60M相接路口,終點至計畫區南側邊界(蘆竹區南青路)相接路口,長約1,940公尺、寬約33公尺。
十七、富航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1-6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1-14-25M相接路口,長約1,210公尺、寬約20公尺。
十八、富吉路:道路起點為計畫區北側邊界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1-14-25M相接路口,長約1,320公尺、寬約30公尺。
十九、富泰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7-4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1-15-30M相接路口,長約2,000公尺、寬約30公尺。
二十、富永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27-50M相接路口,終點至計畫區南側邊界(瓦窯埤)旁相接路口,長約1,250公尺、寬約15公尺。
二十一、富華路(富華路一段延伸命名):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7-4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33-20M相接路口,長約2,090公尺、寬約30公尺。
二十二、富德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1-6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33-20M(計畫區南側邊界)相接路口,長約1,750公尺、寬約25公尺。
二十三、富賢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7-4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3-7-30M(一期邊界)相接路口,長約1,780公尺寬約30公尺。
二十四、誠聖一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2-4-4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30-20M(東側零星工業區)相接路口,長約840公尺、寬約20公尺。
二十五、誠聖二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2-4-4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6-70-15M相接路口,長約900公尺、寬約15公尺。
二十六、大海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1-1-6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4-6-25M相接路口,長約920公尺、寬約20公尺。
二十七、新海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5-41-20M相接路口,終點至計畫區公園編號17南側農專區旁相接路口,長約290公尺、寬約15公尺。
二十八、雙海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5-41-2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6-26-15M相接路口,長約520公尺、寬約15公尺。
二十九、機捷路三段(延伸命名):道路起點為桃園捷運蘆竹維修機廠圍牆處(原機捷路三段迄點),終點至山菓路相接路口長約1,170公尺、寬約10公尺。
三十、旨案業於113年8月22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彭○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70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彭○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彭○玟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LE○THUAN(黎○順)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17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THUAN(黎○順)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THUAN(黎○順)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9年1月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314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PHAM○GIANG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黃○謙(銷帳編號:1131145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3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謙(銷帳編號:1131145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謙於112年3月1日在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2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范氏○雲、高○成、LE○THEM等3人(銷帳編號:11311448、11311449、113114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83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氏○雲、高○成、LE○THEM等3人(銷帳編號:11311448、11311449、113114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范氏○雲、高○成、LE○THEM等3人於113年2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63號3樓(金池KTV),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均為外籍人士,范氏○雲現行方不明,高○成及LE○THEM均業已離臺,迄今尚未入境,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謦陽企業社(即陳相勳)等7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23827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謦陽企業社(即陳相勳)等7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謦陽企業社(即陳相勳)等7家商業,前經本府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以113年3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054355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翊麗企業社(即陳麗卿)等11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23827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翊麗企業社(即陳麗卿)等11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翊麗企業社(即陳麗卿)等11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143511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3年7月18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198685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非凡比精品服飾店(即吳淑娟)等11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23901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非凡比精品服飾店(即吳淑娟)等11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非凡比精品服飾店(即吳淑娟)等11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3月22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075688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3年5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143838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46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梅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HINH(中文名:阮○馨)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28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INH(中文名:阮○馨)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現因離台在本國無戶籍、居留地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3289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03-4390216承辦人:偵查佐何○霆)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NGUYEN○QUYET(中文名:阮○決)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35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QUYET(中文名:阮○決)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現因離台在本國無戶籍、居留地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3354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03-4390216承辦人:偵查佐何○霆)。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受處分人詹○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46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76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詹○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46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詹○傑於112年9月24日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7號(美堤旅館305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8月15日桃社老字第1130072284號函本市老人邱○幸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2404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8月15日桃社老字第1130072284號函本市老人邱○幸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8月15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72284號函向臺端(邱○琳君,民國52年10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120****;邱○文君,民國56年1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120****)追償令堂邱○幸110年5月18日至110年11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臺端住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朱○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28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朱○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朱○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杜○娥(DO○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25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娥(DO○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娥(DO○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KONGNUAL○(宋麥)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00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ONGNUAL○(宋麥)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ONGNUAL○(宋麥)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0月2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AO○CHONG(陶○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19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O○CHONG(陶○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AO○CHONG(陶○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9月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UAN(阮○倫)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4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UAN(阮○倫)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LUAN(阮○倫)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5月1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城峯工程行等2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24070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城峯工程行等2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城峯工程行(即李嘉峰)等2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7月18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198817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365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范平貴PHAM○QUY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註銷本市吳○助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4150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助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3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77號
四、事務所名稱:隆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340巷1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歷史建築「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本體「便所舊構」面積,新增「共同浴室及便所舊構」為本體之附屬設施面積,並修正歷史建築面積及範圍暨補充登錄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225565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
 
主旨:廢止歷史建築「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本體「便所舊構」面積,新增「共同浴室及便所舊構」為本體之附屬設施面積,並修正歷史建築面積及範圍暨補充登錄理由。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桃園市113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
二、廢止歷史建築「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本體面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廢止面積:便所舊構,面積共計4平方公尺。
(二)廢止理由:歷史建築本體「便所舊構」依研究文獻顯示為戰後使用舊料建造之增建物,雖仿以日式工法施作但略顯粗糙,且現況構造已嚴重傾倒失去原有風貌,予以廢止。
(三)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2款之廢止基準。
三、新增歷史建築「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本體之附屬設施面積,內容如下:
(一)新增面積:共同浴室及便所舊構,面積共計16平方公尺。
(二)新增理由:「共同浴室及便所舊構」為歷史建築本體職工宿舍同一日治時期建造之設施,在兩戶宿舍中軸線上設置,供應衛生盥洗使用,反映當時職工共同生活之情境,為目前少見仍保存共同浴室及便所之日式宿舍。
(三)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四、補充修正歷史建築面積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暨附屬設施及面積:職工宿舍暨共同浴室及便所舊構,面積共計73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本體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職工宿舍去除過廊範圍,經地籍重測結果與原公告面積相同,面積共計57平方公尺。
(三)修正說明:歷史建築本體「職工宿舍」依研究文獻顯示,去除後期增建過廊範圍。
(四)法令依據: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
五、本府110年3月2日府文資字第11000374751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本體及面積「職工宿舍及便所舊構,共計61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六、公告補充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之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地理位置而言,標的位於聯繫大溪街庄與內山山地之間的必經路徑之上,在日治時期,大溪街庄的發展集中於舊街庄區內,地理位置為舊街庄外向外聯繫與擴展的重要位置,具備了地域性樞紐節點的特質。
2、屬專賣局系統下職工宿舍,目前宿舍原貌保存良好,由基礎、床組、軸組、門窗、屋組乃至屋頂仍然為始建時的樣貌,完整保留著日治時期的工藝美學;而為供應職工宿舍衛生盥洗使用,發展出結合便所、風呂、附卸等功能的共同浴室及便所附屬設施,其特殊空間型態反映了專賣局系統特色。
3、內山一帶蘊藏的豐富山林資源孕育了大溪樟腦事業的發展,本案職工宿舍暨共同浴室及便所舊構作為日治時期樟腦專賣制度之下,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內設施,呈現當時在有限的資源下職工共同生活之情境,為大溪區域內少數保留有敘述這段歷史進程的重要物質見證。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八、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316-1地號及1792地號(部分)。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1、歷史建築本體暨附屬設施及面積:職工宿舍暨共同浴室及便所舊構,面積共計73平方公尺。
2、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以本案圍牆範圍為界,總面積249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1316-1地號及1792地號(部分)。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地理位置而言,標的位於聯繫大溪街庄與內山山地之間的必經路徑之上,在日治時期,大溪街庄的發展集中於舊街庄區內,地理位置為舊街庄外向外聯繫與擴展的重要位置,具備了地域性樞紐節點的特質。
(2)屬專賣局系統下職工宿舍,目前宿舍原貌保存良好,由基礎、床組、軸組、門窗、屋組乃至屋頂仍然為始建時的樣貌,完整保留著日治時期的工藝美學;而為供應職工宿舍衛生盥洗使用,發展出結合便所、風呂、附卸等功能的共同浴室及便所附屬設施,其特殊空間型態反映了專賣局系統特色。
(3)內山一帶蘊藏的豐富山林資源孕育了大溪樟腦事業的發展,本案職工宿舍暨共同浴室及便所舊構作為日治時期樟腦專賣制度之下,專賣局臺北支局大溪樟腦收納場內設施,呈現當時在有限的資源下職工共同生活之情境,為大溪區域內少數保留有敘述這段歷史進程的重要物質見證。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六)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10年3月2日府文資字第11000374751號、111年12月15日府文資字第1110338359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320037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但書規定。
公告事項:
一、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為十一萬一千元。
二、自一百十四年期起房屋稅開徵案件適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KAEOWANTHA○(康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42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AEOWANTHA○(康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AEOWANTHA○(康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1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張○菁)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涂○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64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涂○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涂○榕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已逕遷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TRAN○T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13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T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T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3004958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共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進行裁處。
 
區長 許敏松
 
 
註銷本市高○行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4446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高○行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高○行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38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9)桃縣地字第001263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西路8之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208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BAN○GIANG(潘○江)已為雇主通報行方不明,故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送達人PALINAR○RAMOS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2576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ALINAR○RAMOS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ALINAR○RAMOS於113年7月4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583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6月7日至113年7月27日,批號Y1130710共2,41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