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8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8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會前活動:本府市政大樓「綜合服務櫃檯」啟用宣傳案。
-主辦機關:秘書處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113年7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1,000萬元
1、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宜婷
2、桃園分局:警員張栢豪
(二)攔阻詐騙金額541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高級專員林惠文
2、中壢分局:警員徐建豐
(三)攔阻詐騙金額342萬4,611元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富岡郵局:經辦徐彩晴
2、楊梅分局:警員馬維廷
(四)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專員吳雅婷
2、中壢分局:警員范竣評
(五)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高級辦事員彭詩萍
2、中壢分局:警員林禹聖
二、頒發本市「112年度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績優單位獎座。
                          -主辦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一)A組(機關組)
1、第1名:水務局
2、第2名:工務局
3、第3名:新建工程處
4、第3名:養護工程處
(二)B組(公所組)
1、第1名:大溪區公所
2、第2名:蘆竹區公所
3、第3名:中壢區公所
4、第3名:桃園區公所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市政大樓1樓「綜合服務櫃檯」將於本(113)年9月2日啟用,提供長照服務申辦與諮詢、通譯服務、身心障礙證明及停車位申辦與諮詢、勞工關懷中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地政便民工作站及路邊停車服務等7項便民服務,協助市民在單個服務櫃檯辦理多項業務,提供更有效率且方便的服務,期盼這個福音能夠讓民眾看到市府在各項服務都有持續性的進步。
二、感謝金融機構及警察局積極合作攔阻詐騙,今(28)日表揚7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金融人員及員警各5名,詐騙現象層出不窮,不斷傳出受害案件,很慶幸有警覺性高又盡忠職守的人員及員警守護市民財產安全,期勉持續為防制詐騙犯罪貢獻心力。
三、市政預算以公共工程預算佔比最高,市府有責任將公共工程經費發揮最大效益,今日獲獎的局處及區公所同仁不論是公共工程或其他業務預算皆付出許多心力,且充分運用每筆預算,感謝各單位同仁的努力,讓桃園的公共工程品質更上層樓。
四、近期開學日將至,有關學校及教育相關事項進展如下:
(一)本市部分區域人口成長快速,為因應各區就學需求,市府積極推動各項校舍擴建或新建計畫,龜山區大崗高中預定地「林口文高三」因土地成本,遲未能取得用地,後在教育局、工務局、地政局及都市發展局等局處的合作下,將原4.7公頃校地修正至2.7公頃,周邊則規劃停車場、道路與住宅區,並獲得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林口特定區公共設施通盤檢討」的認可,市府將以容積代金方式挹注經費取得學校用地;此外,大溪埔頂「文高職用地變更文小用地」案將原本4公頃校地調整成2公頃亦為一案例,感謝相關機關摒棄本位主義跨局處通力合作。
(二)有關學生通學廊道交通環境改善方面,本府養護工程處已完成47處通學廊道建設,另有18處仍在施工中,37處正在規劃,預計明(114)年累計完成75處,115年累計完成100處,以桃園區大業國小所在的民光東路與大業路口為例,原人行道寬度只有2公尺,學生過馬路多有不便,經養護工程處積極與學校、地方溝通,並召開4次說明會,現已進行擴建人行道及改善其他設施,增強區域路網效益,提升學生通行安全。另外,本週揭牌的桃園幼兒園及楊梅幼兒園亦提供2歲專班,滿足當地托育需求,提供桃園學子更全面、安全的教育環境。
(三)本市免費營養午餐,注重餐食品質提升與節能減碳,由農業局與教育局合作推廣並運用在地食材,且今年合作團膳業者數量亦從12家擴增至18家,提供更多元的優質營養午餐選擇。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食農教育推動現況
主席裁示:
本案請教育局及農業局規劃相關活動,多元行銷推廣本市在地農產品。
二、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強化火災預防與救災科技應用報告
主席裁示:
(一)消防法及工廠輔導法未修正通過前,透過本市制定之自治條例規範倉儲業者應先就危險物品進行申報,後續並應清點造冊跨縣市流通之危險業者。
(二)本案法規通過後應建立稽核機制,並請蘇副市長召開會議討論。
(三)請消防局持續透過資通科技協助救災消防人員,並應充分掌握相關資訊及技術之進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條、第1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請水務局了解新屋地下水出流情形(中央大學研究案),評估開發新屋地下水之可行性,紓解用水壓力,評估結果安排市長專案報告」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有關各局處邀請府層長官出席所辦理之系列活動,應就活動之屬性及規模事先規劃並提供建議。
壹拾、散會:下午4時11分
 
法規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上字第12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付懲戒人 陳○君 ○○市政府○○局○○分局前警員
 
被上訴人
即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
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不服本院113年6月26日113年度清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本件免議。
理由
壹、上訴人即被付懲戒人陳○君經被上訴人即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以其係新北市政府○○局○○分局(下稱○○分局)前警員(現調任桃園市政府○○局○○分局警員),於其任職○○分局文聖派出所警員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至108年4月10日間,或與其他警員共同或獨自,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68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移送本院審理。嗣經本院第一審以113年度清字第34號審理結果,判決上訴人降貳級改敘(下稱原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貳、被上訴人移送意旨及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參、原判決認定略以:
一、上訴人明知得悉情資進而查獲之案件非屬「新北市政府○○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執行計畫」(下稱線上立破)之性質,無從依該計畫敘獎,竟為謀取相關行政獎勵,自107年3月13日至108年4月10日間,或與其他警員,或獨自利用手機交友軟體,偽裝為同志或女性網友用戶邀約網友至轄區地點面會,再通知時任線上勤務之警員到場埋伏守候,待網友抵達指定地點後,上訴人與到場警員假借該網友行跡可疑進行盤查,查獲毒品、施用毒品器具,進而以現行犯逮捕,並於「新北市政府○○局○○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及「新北市政府○○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等公文書上不實登載係因執行巡邏勤務,見行跡可疑,依職權進行盤查始查獲該等案件等內容,再將各該文件連同相關筆錄等卷證資料移交○○分局偵查隊而行使之,使上訴人獲得線上立破之敘獎,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行政管理及司法偵查犯罪之公正性,關於違失行為之時間、地點及行政敘獎等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茲引用之。
二、前開事實,業經上訴人於刑事案件調詢、偵查、羈押訊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等人所證相符,並有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414號刑事卷宗各項證據可資佐證,上訴人違失行為可堪認定。
三、綜合調查證據並斟酌一切事證結果,認上訴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誠信清廉、第7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8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並審酌上訴人身為警察人員未能恪遵職守,為謀取功獎,而登載不實,影響警察機關形象,惟犯後刑事案件程序中均能坦承犯行,另參酌上訴人所任職務、違失行為次數、違反義務程度、所生損害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一切情狀,判決上訴人降貳級改敘。
肆、上訴意旨略以:
一、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請求作成應不受懲戒之裁判。
二、上訴理由:原判決判處上訴人降貳級改敘,惟上訴人違失行為係自107年3月13日至108年4月10日止,自行為終了之日已逾5年,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請貴院審酌此一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3款規定,為免議之判決。
伍、被上訴人意見:移送機關檢具事證移送上訴人懲戒,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本案涉及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是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3款規定為免議判決,係法院職權之行使,移送機關均予尊重。
陸、本院判斷: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又同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應為免議之判決。
二、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上訴人確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違失行為,合計68次,此亦為上訴人所是認,而上訴人之違失行為依原判決所認定,始自107年3月13日,終於108年4月10日。又本案於113年6月6日繫屬本院,有卷內被上訴人移送函本院收文章可證,則原判決諭知降貳級改敘之懲戒處分,依前述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降級改敘處分之懲戒權行使期間為5年,自上訴人行為終了之日即108年4月10日起算,迄113年4月10日止即滿5年,茲本案係於113年6月6日繫屬本院,顯已逾5年之期間。上訴人提起上訴認已逾懲戒權行使期間,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有理由,本件事證已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廢棄原判決,並為本件免議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第56條第3款、第7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但書,第79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煌
      法官 張○祥
      法官 葉○霞
      法官 吳○釗
      法官 周○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 許○汝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4903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13024226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30018343號
附件: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十四點
 
局長 邱正生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130247417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補助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閩字第1130018282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補助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補助要點」第十二點
 
局長 邱正生
 
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233648號
附件: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行為人張○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14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潘○俊(PHAN○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41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俊(PHAN○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俊(PHAN○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劉○青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49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劉○青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817029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范○勝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35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勝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7300339-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圍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廖○傑)。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應受送達人KHUEAPHIMAI○(查楞)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05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HUEAPHIMAI○(查楞)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HUEAPHIMAI○(查楞)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6月25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ANG○THAI(鄧○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6841號
附件:如正副本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NG○THAI(鄧○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ANG○THAI(鄧○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6月2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簡○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693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簡○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簡○麗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6930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黃○誼。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受處分人周○達(銷帳編號:1131153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22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達(銷帳編號:1131153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周○達於113年6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THAIOK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有關吳○楓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503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楓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楓。
二、身分證字號:H1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4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楓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86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9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賴○弘(銷帳編號:1131150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50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弘(銷帳編號:1131150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賴○弘於113年3月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愛八街68之2號6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現未在監,惟籍設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672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8月10日至113年8月15日,批號Z113082H共1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6722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7月27日至113年8月15日,批號Z113081H共1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應受送達人WADKLANG○(初查)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4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WADKLANG○(初查)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WADKLANG○(初查)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TOAN(陳○全)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891號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TOAN(陳○全)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TOAN(陳○全)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4日因連續三日曠職遭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LE○NAM(黎○南)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1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NAM(黎○南)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NAM(黎○南)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6月1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張○澤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1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張○澤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張○澤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送達人於112年10月17日戶籍逕遷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無法簽收行政告誡書,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0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SANG(陳○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4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SANG(陳○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SANG(陳○亮)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1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UYEN(阮○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3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UYEN(阮○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UYEN(阮○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0年7月2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CHU○KHANH(朱○慶)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5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HU○KHANH(朱○慶)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HU○KHANH(朱○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YAYAN○(迪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2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YAYAN○(迪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YAYAN○(迪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阮○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1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公告行為人阮○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文新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註銷本市范○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5063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范○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范○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93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9)桃縣地字第001273號
四、事務所名稱: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濱海路大潭段10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何○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527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何○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何○奇。
二、身份證字號:F1249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43號。
四、事務所名稱:千里作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100-3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59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張○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45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本府委任本府消防局辦理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之申請及核發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消調字第1130237269號
 
主旨:公告本府委任本府消防局辦理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之申請及核發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消防法第26條之1。
二、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第1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本府受理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之申請及核發等事項,自公告生效日起委任本府消防局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草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66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草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828027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團○心(DOAN○T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71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團○心(DOAN○T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團○心(DOAN○T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黎○英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13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英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7180346-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圍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廖○傑)。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林○莃(SAENGSAWANG○)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76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林○莃(SAENGSAWANG○)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林○莃(SAENGSAW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LAXINTO○NAMIS賈○特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649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AXINTO○NAMIS賈○特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AXINTO○NAMIS(賈○特)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LAXINTO○NAMIS(賈○特)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64901告誡書。
二、旨案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莨)。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行為人黎○林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57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林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8240217-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圍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廖○傑)。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672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8月15至113年8月26日,批號Z113082W,共29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672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7月16日至113年8月26日,批號U1130813共1,89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672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7月31日至113年8月26日,批號Y1130809共1,80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NGO○THANG(吳○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083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THANG(吳○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NGO○THANG(吳○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NGO○THANG(吳○勝)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00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龍警分刑字第1130020017號書面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李○潤)。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TRAN○T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711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T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TA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國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7117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洪○峻)
 
分局長 蔡啟仁
 
 
公示送達朱○順等人計1,13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3014338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朱○順等人計1,13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朱○順等人計1,13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倘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等規定,請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含例假日)內為之;若逾期提起,依法院受理與否為準。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份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行為人阮○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738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水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主線車站編號及名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捷綜字第11302548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主線車站編號及名稱。
依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加註名稱作業要點」第4點。
公告事項
一、G01站命名為「建德興豐站(八德國小)」。
二、G02站暫命名為「仁德公園站」,後續以新闢道路命名之。
三、G03站命名為「巧克力站」。
四、G04站命名為「大湳站」。
五、G05站命名為「小大湳站」。
六、G06站命名為「陽明運動公園站(陽明高中)」。
七、G07站命名為「桃園車站」。
八、G08站命名為「景福宮站」。
九、G09站命名為「中正力行站(桃園夜市)」。
十、G10站命名為「中正大興站」。
十一、G11站命名為「藝文特區站(展演中心)」。
十二、G12站命名為「蘆興埤站」。
十三、G13站命名為「南竹中正北站(河底)」。
十四、G14站(原編號G13a)命名為「蘆竹中正北站」。
十五、G15站(原編號G14)命名為「水尾站」。
十六、G15a站(原編號G31)命名為「菓林站」。
十七、G15b站(原編號G32)命名為「坑口站」。
十八、公告時間:自公告日起公告30日。
十九、公告地點:桃園市各區公所及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公布欄;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告本市平鎮區「義民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556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義民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13年9月9日桃市平戶字第113000875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告本市大園區「南港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553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南港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3年9月9日桃市園戶字第113000434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示送達NAKAYAMA○、RA○等19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5416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NAKAYAMA○、RA○等19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NAKAYAMA○、RA○等19人於112年及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TAM(黃○心)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46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TAM(黃○心)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OANG○TAM(黃○心)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30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IERRAS○PALCONIT(觀尼○斯)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41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IERRAS○PALCONIT(觀尼○斯)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IERRAS○PALCONIT(觀尼○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月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新增「龜山區迴龍段353(部分)、372(部分)、373(部分)地號」納入本市歷史建築「龜山迴龍寺」範圍,並修正本體面積及補充登錄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2450911號
附件:變更登錄範圍圖1份
 
主旨:新增「龜山區迴龍段353(部分)、372(部分)、373(部分)地號」納入本市歷史建築「龜山迴龍寺」範圍,並修正本體面積及補充登錄理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113年4月2日及113年8月6日「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3年度第2次、第4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
一、新增龜山區迴龍段353(部分)、372(部分)、373(部分)地號」納入本市歷史建築「龜山迴龍寺」範圍,內容如下:
(一)新增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龜山區迴龍段353(部分)、372(部分)、373(部分)地號等共3筆土地,總面積為511.73平方公尺。
(二)變更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龜山區迴龍段353(部分)、354、372(部分)、373(部分)地號等共4筆土地,總面積為1627.96平方公尺。
二、公告新增理由:
(一)本體後側擴大登錄範圍因應增加水保設施範圍之需而將界面後移。
(二)左二廂房及右二廂房建成約70年間,雖有部分改建,仍係迴龍寺廟宇發展之整體組成。左二廂房及右二廂房主要為廚房、齋房及住宿的再利用功能,仍應保存其原有隔局,以維整體歷史建築風貌,有利未來保存再利用。
三、更正歷史建築本體面積:共計436.77平方公尺。
四、補充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原草創於道光初年興直堡埤角庄境內之「觀音媽廟」,於1924年在地方仕紳協助下重建於塔寮坑;又於1927年經地方人士及凌雲禪寺協助,成為臨濟宗連絡寺廟,獲日治時期天皇頒授聖壽尊牌,為臺灣民間信仰加入佛教系統代表,深具歷史價值。
2、創建於道光年間,重建於日治時期,為傳統臺灣建築與日式、洋式建築折衷式樣,反映日治時期宗教發展所擁有之彩繪及建築工法,具地區性宗教建築特色。
3、大殿天花板內棟架保留早期原始彩繪,大殿門神為傳統彩繪匠師潘岳雄作品,以佛教四大天王為題材,畫工細緻,具民間藝術特色。
4、大殿、拜殿屋架採抬梁式傳統廟宇工法,大殿受到日本文化影響施以「折上天井」,左右廂房採日式蕊壁構造,反映日治時期地方寺廟受日本佛教文化的影響,為臺灣傳統與日治構造作法之折衷表現,具建築史、技術史之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六、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龜山迴龍寺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龜山區萬壽路一段38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及其地號:龜山區迴龍段353(部分)、354、372(部分)、373(部分)地號等共4筆土地,總面積為1627.96平方公尺。
(五)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大殿、大殿後側簷廊、拜亭(不包含後期增設之鋁門窗空間)、左一廂房、右一廂房、左一前後過水廊、右一前後過水廊、大殿及廂房與過水廊圍塑的天井之屋頂水平投影面積,共計436.77平方公尺。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原草創於道光初年興直堡埤角庄境內之「觀音媽廟」,於1924年在地方仕紳協助下重建於塔寮坑;又於1927年經地方人士及凌雲禪寺協助,成為臨濟宗連絡寺廟,獲日治時期天皇頒授聖壽尊牌,為臺灣民間信仰加入佛教系統代表,深具歷史價值。
(2)創建於道光年間,重建於日治時期,為傳統臺灣建築與日式、洋式建築折衷式樣,反映日治時期宗教發展所擁有之彩繪及建築工法,具地區性宗教建築特色。
(3)大殿天花板內棟架保留早期原始彩繪,大殿門神為傳統彩繪匠師潘岳雄作品,以佛教四大天王為題材,畫工細緻,具民間藝術特色。
(4)大殿、拜殿屋架採抬梁式傳統廟宇工法,大殿受到日本文化影響施以「折上天井」,左右廂房採日式蕊壁構造,反映日治時期地方寺廟受日本佛教文化的影響,為臺灣傳統與日治構造作法之折衷表現,具建築史、技術史之價值。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
(七)原公告及本次公告日期及文號:111年11月7日府文資字第11102998251號、113年9月10日府文資字第11302450911號。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告行為人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1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公告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黎○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4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公告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路馳(MASIGLAT○NOJAP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21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路馳(MASIGLAT○NOJAP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路馳(MASIGLAT○NOJAP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鄧○強(DANG○C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379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強(DANG○C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強(DANG○C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NGUYEN○KHA(阮○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751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KHA(阮○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NGUYEN○KHA(阮○可)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NGUYEN○KHA(阮○可)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蔡○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48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203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48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蔡○恩於113年4月9日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一段93巷18弄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3年8月9日府衛健字第1130221204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409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3年8月9日府衛健字第1130221204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昌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46呂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梁○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471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梁○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梁○玲。
二、身份證字號:H2232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梁○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三段243巷73弄2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86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MAI○UT(梅○小)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3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MAI○UT(梅○小)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MAI○UT(梅○小)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5月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GARCIA○VERDILLO(裘娜)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4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GARCIA○VERDILLO(裘娜)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GARCIA○VERDILLO(裘娜)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3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ARIDA○BAUTISTA(阿瑞)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0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RIDA○BAUTISTA(阿瑞)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ARIDA○BAUTISTA(阿瑞)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AP(阮○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73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AP(阮○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LAP(阮○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1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張○菁)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武○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702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忠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雄(NGUYEN○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04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雄(NGUYEN○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雄(NGUYEN○HU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李○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49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57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49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豪於112年5月30日桃園市中壢區高雙路195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8月19日桃社老字第1130073386號函本市老人鄭○賓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2456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8月19日桃社老字第1130073386號函本市老人鄭○賓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8月19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73386號函向臺端(鄭○彥君,民國90年2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19000****;鄭○鈞君,民國97年8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9001****;鄭○妮君,民國98年7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29005****)追償令尊鄭○賓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莊○強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3年7月19日府衛健字第1130200831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428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莊○強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3年7月19日府衛健字第1130200831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莊○強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8蔡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榮(NGUYEN○V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8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榮(NGUYEN○V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榮(NGUYEN○V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觀(NGUYEN○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65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觀(NGUYEN○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觀(NGUYEN○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VO○D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401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VO○D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D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THANH(陳○成)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00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THANH(陳○成)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THANH(陳○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因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2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賴○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660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09年11月11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6604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吳○堯)。
 
分局長 蔡啟仁
 
核發本市林○恩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4744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恩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6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育達路85巷36號3樓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楊○瑄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480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楊○瑄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瑄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7號
四、事務所名稱:威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2段21巷43弄22衖9號1樓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黃○美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4893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黃○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美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16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9)桃縣地字第001290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34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蘇○暉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489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蘇○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暉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9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8號
四、事務所名稱:允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790號7樓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謝○涵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4939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謝○涵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涵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9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18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廢止「松盈有限公司」等5家輸入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30245085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公告廢止「松盈有限公司」等5家輸入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
依據: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旨揭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如附清冊。
二、旨揭食品業者登錄之營業地址,經現場查核已無營業事實,或現址有營業情事惟非屬案內原業者。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得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擲日。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623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南(NGUYEN○NAM)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黃○二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46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二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815016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連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安)。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阮○姮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346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姮小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8160057-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連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安)。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武○輝(VO○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60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輝(VO○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輝(VO○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MOOLRIY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54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OOLRIY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OOLRIY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8240012-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