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8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9月12日下午3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蘇副市長俊賓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市長近日前往美國加州「阿拉米達郡」及貝里斯「橘道鎮」2個姐妹市進行交流,陸續累積本府交流成果。
二、根據交通部觀光署旅宿網今(113)年1至5月統計,本市觀光旅客人次韓國旅客成長93%、日本50%、新加坡26%、港澳18%;自去(112)年開始本府積極推展觀光策略,針對不同族群訴求,結合體育賽事、觀光工廠、環保標章、打造蔬食節等,已展現一定程度的觀光成績。
三、今年適逢桃園大圳100週年,凡乘坐飛機抵達臺灣俯瞰桃園,埤塘呈現一面面如同反光鏡般景象,這是桃園的獨特地景,國際少見;而桃園大圳由日籍韓裔技師張令紀設計,此項歷史事蹟亦可多加運用藉以吸引日韓的觀光客到訪。另今年地景藝術節以桃園地形做為主軸,觀光旅遊局推出「放假囉!來慈湖」等活動,皆是結合文化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及體育局等資源共同投入,請本府各局處持續秉持跨機關合作的精神一起努力,全力提升桃園的國際能見度,讓桃園的觀光更具競爭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環保施政有感,共創永續城市
主席裁示:
(一)本案呈現2大成效,分別為作為成效及具體環境績效,是環境保護局與水務局、經濟發展局及警察局等跨局處合作所展現的亮眼成果,請各局處持續密切合作,攜手邁向2050淨零政策目標。
(二)請各局處盤點主管業務重點指標項目,及早思考績效呈現方式及尚須加強、優化之處,以具體掌握施政成果,提供市民更好的市政服務。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24桃園地景藝術節
主席裁示:
桃園地景藝術節自明(114)年起將轉型為雙年展模式,以持續累積經驗及文化,獲得更多在地認同,打響桃園地景藝術節的品牌知名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請研議建立對於各機關工程設計規劃的審查機制,以任務編組方式進行,邀請府內具工程背景人員協助,例如工務局、水務局、捷工局等,本案請秘書長督導,研議後另案報告。」原檢核點預訂於11月底辦理市長專報,請依秘書長意見調整至10月底,請加速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若因中央法規修正或本府組織調整須配合修正相應法規,請各局處與法務局掌握資訊並應即時修正;另請法務局依各局處是否有專責、兼辦或臨時性法制人員編制等分類,訂定法制人員作業指引,以供各局處參考依循。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4時2分
 
桃園市政府第48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9月1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21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及表揚「第21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呈獻第21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1.桃園地政事務所
2.中壢地政事務所
(二)表揚第21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
1.環境保護局辦事員葉怡欣
2.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課員陳育敏
二、呈獻「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台灣館」榮獲倫敦設計大獎-室內設計類策展項目白金獎。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三、呈獻後巷美化宣傳紀錄片-「造光方程式」榮獲第57屆休士頓國際影展金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四、呈獻榮獲內政部消防署「2024年車禍救援挑戰賽」冠軍。
-主辦機關:消防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所屬機關與同仁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第21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及「第21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成績斐然,相關說明如下:
(一)桃園及中壢地政事務所榮獲「第21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締造本府暨所屬機關連續21屆獲獎的輝煌紀錄,成績名列前茅,皆獲得地方組前3名。
(二)環境保護局辦事員葉怡欣及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課員陳育敏在73名參賽者中脫穎而出,榮獲「第21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個人獎項,是對她們在檔案管理上貢獻的肯定。
(三)感謝同仁秉持細心及創新態度,運用科技妥善管理檔案,活化檔案價值,讓檔案在各領域都能發揮其功用。
二、「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台灣館」榮獲「2024年倫敦設計大獎-室內設計類」策展項目白金獎,是國際獎項協會舉辦的國際競賽,代表市府打造優質城市品牌的創新努力受到國際認同及肯定。
三、為使民眾對污水下水道建設改觀,鼓勵民眾接受污水接管工程,水務局拍攝後巷美化宣傳紀錄片-「造光方程式」,榮獲「第57屆休士頓國際影展」金獎肯定,後續請水務局於市政會議臨時動議時段播放分享。
四、消防局榮獲內政部消防署「2024年車禍救援挑戰賽」冠軍,即將在11月代表臺灣參加在葡萄牙舉辦的WRC2024(國際救援挑戰賽),期待消防局同仁選手代表能繼續在國際專業競賽場上再創佳績。
五、上週本人率團出訪期間,發生復興區雪霧鬧聯外道路落石坍方中斷,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人與副市長及相關局處保持聯繫,並持續關心搶救進展,對本府代理制度是否落實是很重要的考驗,感謝本府相關局處團隊充分發揮協調合作的精神,積極緊急搶修,是日上午坍方、下午搶通,實屬不易。此次坍方地點雪霧鬧道路並非土石流潛勢區,但受氣候異常及0403地震影響,目前所列土石流潛勢區可能不足以全數涵蓋將來發生災變的地點,請各局處上緊發條,隨時以最快的速度因應。
(二)養護工程處的開口合約可於適當地點部署搶救機具,並建置邊坡尋勘系統及智慧防災通報平臺,在災變時也發揮了功用。在重建工作上,原住民族行政局扮演重要的角色,除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爭取必要的建設經費與資源;亦承擔市府責任投入資源支持復興區的必要建設。
(三)期許各局處不論在平時或災變時皆能協調無間、充分發揮合作精神,在此感謝2位副市長於本人出國期間的代理工作,並感謝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局處這段期間堅守崗位發揮所長。
六、婦幼發展局自今(113)年3月推出「一生好運卡」後,受到廣大市民朋友的喜愛與肯定,自9月25日起,申辦系統將與市民卡系統整合,由本市各區公所進行製卡及發卡,預計將可加快10個工作天以上,提升發卡效率,造福本市婦女朋友。自10月1日起,凍卵營養金補助,也將由原本的1萬元提高至2萬元,希望藉此降低女性朋友的凍卵負擔,打造桃園成為友善育兒之都。
七、上週本人拜會美國阿拉米達郡(AlamedaCounty)及中美洲貝里斯(Belize)橘道鎮等2個姊妹市,相關說明如下:
(一)阿拉米達郡為美國加州交通樞紐,同時有機場及港口,與桃園十分相似,其人口雖只有桃園的一半,卻有與桃園相近的預算規模;此次參訪特斯拉生產基地,瞭解該企業自動化生產線,對於推動桃園產業升級、智慧製造將有很大的幫助。並參訪美國的重要港口奧克蘭港(PortofOakland),奧克蘭港的參訪經驗,有助於桃園物流產業發展、航空城、遠雄自由貿易港區的發展。
(二)中美洲貝里斯人口數約40萬人,面積為臺灣三分之二,從小教育灌輸崇尚生態保育,重視永續環保,該國緊鄰加勒比海,為美國觀光客非常喜愛的旅遊勝地,觀光是重要的收益來源,期許觀光旅遊局借鏡其成功經驗,將「桃園珍珠海岸計畫」做得更精緻、更到位。該國自小學起推動雙語學習(英語及西班牙語),請教育局列入參考,並評估明(114)年度暑期夏令營,規劃帶領桃園中學生至貝里斯實地參訪,希望他們能對臺灣的生態保育工作會有不一樣的啟發。
(三)本次行程收獲良多,期許本府所有的出國公務行程皆應有收獲學習,對市政推動有所貢獻。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鐵路地下化與城市發展策略
主席裁示:
(一)鐵路工程與都市計畫同步啟動,相關專案計畫內容應具專業性,請新聞處協助宣導讓市民瞭解。
(二)期盼市府團隊整合中央及地方資源,專業打造桃園市未來藍圖,與市民共同建構城市願景,獲取社會認同及支持,帶動桃園整體發展,展現全新城市風貌。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路邊停車智慧開單及公有充電樁設施建置進度報告
主席裁示:
市府透過地磁輔助設備優化路邊停車計費,有效降低人力成本,提升工作效率,未來規劃進入智慧桃園推動會討論,建構統一的雲端資料處理系統,提供民眾最即時停車資訊,營造更智慧、便民的交通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依列管表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5分
 
桃園市政府第48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8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9月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本人自9月7日起,將率經濟發展局及觀光旅遊局同仁進行為期8天之城市外交,拜訪本市2個姊妹市,說明如下:
一、首先拜訪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阿拉米達郡,其與本市締結姊妹市已有20多年歷史,該郡位於北加州,鄰近矽谷,為重要之科技產業聚落,本次出訪除強化兩市交流外,亦將拜訪重要公共建設及高科技產業。
二、其次參訪貝里斯,該國位於中美洲,為我國正式邦交國,於其駐臺大使碧坎蒂積極促成下,本市與貝里斯橘道鎮締結姊妹市,桃園與橘道鎮皆是強調族群融合的城市,為本市第1個以族群訴求為共通點之姊妹市,今(113)年5月貝里斯總理更親自蒞臨本府見證簽署儀式,該國歷史及觀光發展良好,本人將於該國國慶月前往拜訪,汲取其觀光推展經驗。
三、原擔心颱風即將來襲,所幸現已轉向,對臺灣沒有影響,始拍板確定本次出訪,請同仁仍應堅守崗位,把事情做好。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共融有愛,運動無礙
主席裁示:
可近性為推動全民運動之關鍵,建議規劃推廣措施,以提供誘因方式,鼓勵本市企業於廠區內部設置簡易運動設施,提供員工使用。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113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行成效總結報告
主席裁示:
(一)建議與退休員警組織合作,培養講師、編列教材,教材內容可參考本府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並請與學校配合,安排相關演講。
(二)請體育局及教育局合作,於暑期利用學校閒置運動場館或運動中心,邀請專業運動協會開設訓練班,提供市民如羽球、籃球、桌球及游泳等課程,以充分運用場館。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謹檢陳114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編列工程經費機關,深入檢視預算編列及建築師設計內容,請秘書長成立府內任務編組,邀請具工程專業背景或實務經驗之局處首長加入,如工務局、水務局及捷運工程局等,並建立審查機制,本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列管案件,並另安排會議報告。
(三)部分活動經費預算縮減,請於議會審查時充分表達,雖活動預算減少,但用心規劃,使活動呈現更加精彩,且預算編列更為精實。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設置辦法」第2條、第4條案,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將提案單辦法修正為:「擬於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本市議會備查及移本府法務局發布廢止。」。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2案「請警察局參照去年分析方式,於青春專案結束後,彙整局處執行成果,9月提出績效報告。」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6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25419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5598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三條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修正「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124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237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186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232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896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921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906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908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6930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7181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
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27183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容積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27158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容積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容積獎勵辦法」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管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27159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管理辦法」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27157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1302512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26058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中華民國112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13027452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13年7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13000520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12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陶○威(THAU○VAY)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58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288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陶○威(THAU○VAY)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58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陶○威(THAU○VAY)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核發本市褚○伶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6368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褚○伶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褚○伶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51號
四、事務所名稱:澤曦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民生街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2623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台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楊○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4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文德路112號10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及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252205號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及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3年10月4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行為人那○力(英文姓名:NUYO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821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那○力(英文姓名:NUYO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1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那○力(英文姓名:NUYO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1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臺至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張○羚)。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DUONGANH○SAN(楊英○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19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UONGANH○SAN(楊英○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DUONGANH○SAN(楊英○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DUONGANH○SAN(楊英○山)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NGUYEN○HA(阮○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23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A(阮○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NGUYEN○HA(阮○何)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NGUYEN○HA(阮○何)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裴○專BUI○C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27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專BUI○C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專BUI○C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征(NGUYEN○CH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72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征(NGUYEN○CH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征(NGUYEN○CH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ALI○(阿力)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3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LI○(阿力)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ALI○(阿力)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DUNG(裴○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01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DUNG(裴○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DUNG(裴○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1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VU○TUNG(武○鬆)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58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U○TUNG(武○鬆)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U○TUNG(武○鬆)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3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ATAVIO○MANUEL(觀阿○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3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ATAVIO○MANUEL(觀阿○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ATAVIO○MANUEL(觀阿○爾)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7月1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CALIMLIM○CALIMLIM(真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8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LIMLIM○CALIMLIM(真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ALIMLIM○CALIMLIM(真妮)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9月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HOOPHANPORN○(梁○帕)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470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OOPHANPORN○(梁○帕)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OOPHANPORN○(梁○帕)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27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范○光(PHAM○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95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光(PHAM○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光(PHAM○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LE○HUONG(黎○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13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HUONG(黎○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HUONG(黎○享)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SURIYANSA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7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URIYANSA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URIYANSAH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8月1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QUE(範○桂)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4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QUE(範○桂)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QUE(範○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7月2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張○琪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2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張○琪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張○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28日,戶籍遭遷移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NGO○HIEN(中文姓名:吳○賢,以下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702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HIEN(中文姓名:吳○賢,以下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6161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弘)。
 
分局長 蔡啟仁
公示送達林○城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2483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城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城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李○恒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129、11321130、1132113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1577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恒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129、11321130、113211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恒、郭○棠、彭○昀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縮減直轄市市定古蹟「新屋葉芳題老屋」建築本體面積之一部分、更正定著土地面積,並補充指定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256611號
附件:範圍圖
 
主旨:縮減直轄市市定古蹟「新屋葉芳題老屋」建築本體面積之一部分、更正定著土地面積,並補充指定理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第7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113年5月20日「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3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縮減「直轄市市定古蹟新屋葉芳題老屋」建築本體面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縮減部分之古蹟建築本體及面積:左右外橫屋尾間,面積44平方公尺。
(二)縮減理由:左右外橫屋尾間約1973年後拓建簡易磚造建築設施,非屬建築本體同等級之設計。為符合葉芳題老屋建築保存價值及現況,古蹟本體範圍恢復原始配置,廢止後期增建部分。
二、更正定著土地範圍面積與理由:定著土地範圍地號不變(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1672、1673地號),原公告定著土地範圍面積誤植,更正為3,876平方公尺。
三、補充指定理由: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清代遷居大牛欄一帶,建於日治昭和3年(1928年)。
四、法令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本府110年5月7日府文資字第1100104496號公告指定新屋葉芳題老屋古蹟本體之面積「1096平方公尺(一堂四橫、禾坪、院牆、附屬設施豬寮)」之部分廢止。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七、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直轄市市定古蹟名稱:新屋葉芳題老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永卲路105號
(四)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定著於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1672、1673地號,面積3,876平方公尺。
(五)古蹟本體面積:一堂四橫、禾坪、院牆、附屬設施豬寮,面積為1,052平方公尺。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甲、葉家為新屋地區開拓代表性家族,屋宅為地方開發及家族發展重要場所,具地方發展史及墾拓史重要意義。
乙、為一堂四橫格局,屋後化胎完整保存,四周遍植竹林樹木,表現傳統民居建築之風水觀。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堂屋凹壽,牆基為漿砌卵石,一心六石,以灰作塑造立體線腳,外牆以泥磚砌包T.R磚,石窗、門楣上方均以彩繪、泥塑裝飾,獅子泥塑及屋脊剪黏做工精緻,表現當時營建技術流派特色。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清代遷居大牛欄一帶,建於日治昭和3年(1928年),至今仍保存良好,建築工法細緻講究,為新屋沿海一帶極為精緻之傳統民居,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2、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七)原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10年5月7日府文資字第1100104496號、113年9月19日府文資字第113025661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PHUNG○PHUONG(馮○方)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2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UNG○PHUONG(馮○方)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UNG○PHUONG(馮○方)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核發本市顏○志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637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顏○志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顏○志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50號
四、事務所名稱:志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之9號7樓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應○蓮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6570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應○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應○蓮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56號
四、事務所名稱:應○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7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本市桃園區「桃園區同德十二街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261990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園區「桃園區同德十二街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桃園區「桃園區同德十二街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綜合會議廳-綜305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3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張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江○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55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江○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江○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鄧○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58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杜○光(DO○QU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299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光(DO○QU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光(DO○QU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114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1302529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4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6,768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9萬5,000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442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5,152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14萬2,500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663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13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大鮮食品行等6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26607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大鮮食品行等6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大鮮食品行(即林文成)等6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7月5日府經商字第1130184399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1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公告行為人阮○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新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處分人練氏○清(LUYENTHI○THANH)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411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處分人練氏○清(LUYENTHI○THANH)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練氏○清(LUYENTHI○THANH)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本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開立處分書;惟因行為人練氏○清(LUYENTHI○THANH)為越南國籍並於113年9月2日出境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各1份,請應受處分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分隊長傅○菲)。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302669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居善醫院郭○卿醫師、宋○琦醫師及林○光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9月28日至119年9月2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Y○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6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NGO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69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NGO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NGO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9100357-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核發本市李○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6795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璇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52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30巷23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張○潔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6795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潔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4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9號
四、事務所名稱:榮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六街68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陳○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704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送達予安翔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269908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安翔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安翔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3年3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125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安翔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亞勁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269917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亞勁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亞勁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3年2月29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110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亞勁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愛爾巴夏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269946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愛爾巴夏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愛爾巴夏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3年3月20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139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BE○LIEU(閉○廖)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5190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BE○LIEU(閉○廖)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E○LIEU(閉○廖)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BE○LIEU(閉○廖)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裴○明BUI○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61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明BUI○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明BUI○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第1130723012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枚○清(MAI○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413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枚○清(MAI○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枚○清(MAI○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移工且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姜○志)。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PHAM○ANH(范○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38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ANH(范○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PHAM○ANH(范○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PHAM○ANH(范○英)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行為人黃○厚(HOANG○HAU)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78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黃○厚(HOANG○HAU)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丁○好(DINH○HAO)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92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丁○好(DINH○HAO)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本市大園區及蘆竹區「桃園航空城優先開發區(含安置街廓)」第3次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6235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及蘆竹區「桃園航空城優先開發區(含安置街廓)」第3次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3年9月13日桃市園戶字第113000442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航新路:道路起點為群英大道一段相接路口,終點為航青路二段相接路口,長約620公尺、寬約20公尺。
二、航福路:道路起點為計畫區公園編號14南側乙工(道路編號8-4-10M)相接路口,終點至計畫區南側邊界(大園區高鐵北路三段)相接路口,長約3,150公尺、寬約15公尺至40公尺。
三、航福五路:道路起點為航路二段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22-20M相接路口,長約1,090公尺、寬約30公尺。
四、航福六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4-4-25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10-20M(大園區中正東路二段)相接路口,長約1,130公尺、寬約20公尺。
五、航福八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4-4-25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10-20M(大園區中正東路二段)相接路口,長約1,170公尺、寬約20公尺。
六、五心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5-9-20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2-1-40M相接路口,長約1,970公尺、寬約15公尺至20公尺。
七、埔心一路:道路起點為航空城大道一段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20-20M(大園區大竹南路)相接路口,長約930公尺、寬約20公尺。
八、埔心六路:道路起點為道路編號6-18-15M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6-20-15M相接路口,長約950公尺、寬約15公尺。
九、海福路:起點為福康路相接路口,終點至大竹北路一段相接路口,長約820公尺、寬約15公尺。
十、捷航五路:道路起點為計畫區東側邊界(蘆竹區海山路)相接路口,終點至誠聖三路相接路口,長約690公尺、寬約30公尺。
十一、誠聖五路:道路起點為源福三路相接路口,終點至航空城大道三段相接路口,長約620公尺、寬約30公尺。
十二、誠聖六路:道路起點為航空城大道三段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5-29-20M與道路編號6-61-15M相接路口,長約660公尺、寬約20公尺至30公尺。
十三、誠聖七路:道路起點為源福三路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6-61-15M轉彎處(計畫區綠地編號26旁),長約1,350公尺、寬約15公尺。
十四、誠聖八路:道路起點為捷航一路相接路口,終點至計畫區東側邊界(蘆竹區油管路二段)相接路口,長約1,070公尺、寬約15公尺至30公尺。
十五、山菓路:道路起點為誠聖三路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6-61-15M相接路口,長約470公尺、寬約8公尺至15公尺。
十六、旨案業於113年9月20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蘇○SUTIP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15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蘇○SUTIP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蘇○SUTIP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黃○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60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261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31160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謙於113年7月12日桃園市中壢區普光街129號對面,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黃○達(銷帳編號:112116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330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達(銷帳編號:112116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達於112年10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於112年10月10日離台,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OAI(阮○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67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OAI(阮○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OAI(阮○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7月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CHUYEN(陳○僎)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65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CHUYEN(陳○僎)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CHUYEN(陳○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ELAN○DOMINGO(海希)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47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ELAN○DOMINGO(海希)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ELAN○DOMINGO(海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LE○HAI(黎○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5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HAI(黎○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HAI(黎○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6月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VU○HUYNH(武○兄)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6201號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U○HUYNH(武○兄)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U○HUYNH(武○兄)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AI(阮○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7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AI(阮○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AI(阮○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7月2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H(阮○成)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343號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H(阮○成)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H(阮○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TUNG(陳○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4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TUNG(陳○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TUNG(陳○松)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2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UNG(阮○雄)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38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UNG(阮○雄)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UNG(阮○雄)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NGUYEN○H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26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HA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農○重、阮○光、阮○玲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618、11311619、1131162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287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農○重、阮○光、阮○玲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618、11311619、1131162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農○重、阮○光、阮○玲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均已離境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營運階段促參履約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302665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營運階段促參履約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機關監督本市生質能中心(含熱處理單元、厭氧消化單元、掩埋場單元)之操作營運,並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二)協助機關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並審查本市生質能中心所提之各項資料。
(三)協助執行本市生質能中心財務檢查查核工作。
(四)協助辦理本市生質能中心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機關指定項目之查核輔導作業。
(五)協助執行本市生質能中心回饋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5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臺北)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蕭工程員○茹,電話:03-3865711分機203。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中壢區後興段834、835地號及中運段127地號」樁位修正測定乙案(新釘R11325等2支及廢除R10807149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271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中壢區後興段834、835地號及中運段127地號」樁位修正測定乙案(新釘R11325等2支及廢除R10807149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地區三坑段207及209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2730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地區三坑段207及209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楊梅區楊江里、光華里、秀才里、紅梅里、富豐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2717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楊江里、光華里、秀才里、紅梅里、富豐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13年9月23日桃市楊戶字第11300071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TOAN(吳○全)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63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TOAN(吳○全)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O○TOAN(吳○全)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杜○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55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區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喻○生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703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喻○生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13年7月12日府都建照字第1130194891號函續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喻○生
二、事務所名稱:喻○生建築師事務所
三、開業證書字號:建開證字第H000680號
四、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5號13樓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001603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不予懲戒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13桃建懲字第003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郭○庚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免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702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郭○庚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免議」。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13年7月12日府都建照字第1130194891號函續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庚
二、事務所名稱:郭○庚建築師事務所
三、開業證書字號:建開證字第100142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23樓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002999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免議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13桃建懲字第002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林○忠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687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忠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13年7月12日府都建照字第1130194891號函續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忠
二、事務所名稱:林○忠建築師事務所
三、開業證書字號:高建開證字第C000366號
四、事務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武仁街152巷11-3號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004064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不予懲戒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13桃建懲字第00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730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書」工件。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DINH○HAI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送達人CANOZA○BERNARDO(潔羅)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72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NOZA○BERNARDO(潔羅)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ANOZA○BERNARDO(潔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1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AGUBARALH○HERNANDEZ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77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GUBARALH○HERNANDEZ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AGUBARALH○HERNANDEZ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8月14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陳○俊(銷帳編號:113116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340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俊(銷帳編號:113116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俊於113年6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移工,業於113年7月6日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湖○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湖○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胡○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阮○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34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核發本市胡○彬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739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胡○彬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胡○彬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53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順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龍安路77巷2弄46號1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潘○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83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豆○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57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豆○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豆○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范○秋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57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秋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秋來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57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77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VUONG○C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81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ONG○C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ONG○C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11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540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302565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張○茹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9月9日至119年9月8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302539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國軍桃園總醫院盧○樺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9月11日至119年9月10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告行為人裴○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80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秀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18036號書面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李○潤)。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NGUYEN○TINH(阮○鼎)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703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INH(阮○鼎)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NGUYEN○TINH(阮○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NGUYEN○TINH(阮○鼎)現已離臺,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70356號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宇。
 
分局長 蔡啟仁
本市桃園區「國強一街至文中路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245440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園區「國強一街至文中路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桃園區「國強一街至文中路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區公所4樓視廳教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4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張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八德區大華段117-2地號等169筆土地及桃園區桃合段7地號1筆土地策略性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2396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八德區大華段117-2地號等169筆土地及桃園區桃合段7地號1筆土地策略性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五、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8條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告「變更龍潭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252418號
 
主旨:公告「變更龍潭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桃園市物業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253919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物業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物業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八德區桃德路100巷19號
(三)理事長:馮○雅(任期109年6月25日至112年6月24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王明鉅 代行
公告有關周○傑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2591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周○傑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傑。
二、身份證字號:H1247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周○傑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622號。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AU(阮○後)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40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AU(阮○後)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AU(阮○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8月10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招領失竊腳踏車一輛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72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招領失竊腳踏車一輛。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6日桃檢秀妙安113偵41633字第1139115113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分局青溪派出所佐警於113年7月2日查獲竊盜案,現場查扣腳踏車一輛,經查該車輛係於113年7月2日3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991巷58弄內竊得,惟迄今尚未有被害人前來領回。
二、本案查扣腳踏車一輛現暫放於本分局青溪派出所代為保管,本案承辦人:偵查佐楊○宇,聯繫電話:03-3355110。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行為人NGUYEN○HANG(阮○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129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ANG(阮○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HANG(阮○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范○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74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山(NGUYEN○SO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53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山(NGUYEN○SO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山(NGUYEN○SO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阮○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56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276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56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王○豪及李○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345、1132041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277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豪及李○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345、1132041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豪等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遷出國外及戶籍地住所拆遷,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指定桃園市昭揚君麗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2436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昭揚君麗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昭揚君麗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二街一百八十三號、一百八十五號、一百八十七號、一百八十九號、正光二街一百八十一巷六號、八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車道、人行道)及社區中庭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547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本市「『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天祥一街、天祥二街、經國路251巷等道路周邊土地(新釘C74等20支及復健C71等1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2601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天祥一街、天祥二街、經國路251巷等道路周邊土地(新釘C74等20支及復健C71等1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