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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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9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9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13年度廉潔楷模。
-主辦機關:政風處
(一)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校長劉筱惠
(二)殯葬管理所:組員謝淇栗
(三)殯葬管理所:組員陳奎宇
(四)秘書處:科員林怡伶
(五)秘書處:科員呂忻宇
(六)消防局:隊員楊叢暉
(七)消防局:分隊長劉晏汝
(八)市立圖書館:助理員林明儀
(九)社會局:聘用研究助理鍾淑真
(十)勞動檢查處:秘書劉信良
(十一)環境保護局:科長李鴻祥
(十二)警察局蘆竹分局:分隊長吳偉輔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警政署113年國家警光獎。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團體組
1.改善交通類第3名:交通警察大隊
2.偵查犯罪類優等:刑事警察大隊
(二)個人組
1.綜合評量類第1名:桃園分局警務佐蔡淳宇
2.打擊詐欺類優等:中壢分局偵查佐徐培蓓
3.打擊詐欺類優等:蘆竹分局警員吳鈺瑋
4.反黑肅槍類優等:平鎮分局偵查佐何冠霆
5.綜合評量類優等:交通警察大隊警員蔡治弘
三、呈獻防災教育館榮獲環境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評鑑優異」獎項。
-主辦機關:消防局
四、呈獻榮獲經濟部113年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績優單位團體獎」。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今(11)日頒發廉潔楷模予獲獎優秀同仁,期許透過廉潔楷模的選拔及表揚,能為全體市府同仁樹立廉能標竿,成為值得仿效的良好典範。
二、「國家警光獎」素有警界奧斯卡之稱,是警界團體與個人最高榮譽,代表的是市府團隊與桃園警察團體不分晝夜、勤奮不懈地在工作崗位上努力,恭喜得獎的團體及同仁,期勉仍應持續努力。
三、桃園防災教育館將智慧、科技、娛樂及教育互相結合,讓民眾在互動遊戲的輕鬆氛圍中學習防災知識,在今(113)年環境部舉辦之「全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評鑑」中,於全國52個受評場所中脫穎而出,榮獲最高等第「合格優異」認證。
四、經濟發展局執行113年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業務,再度榮獲經濟部評定「績優單位團體獎」殊榮。桃園為工業重鎮,包含各個領域的產業,期許同仁應繼續精準掌握本市的產業數據,理解各產業的特性和專業術語,並與相關局處橫向聯繫,確保審查工作的專業性及效率。
五、回顧今年度本府在提升城市宜居環境方面取得多項成果,相關說明如下:
(一)「大園華興池公園」在網路社群廣受歡迎,特別感謝工務局景觀工程科同仁費盡心思、積極投入。工務局的目標是完成7座特色公園改造,其中「中壢光明公園」已於12月3日啟用,「八德楓樹腳公園」、「楊梅四維公園」及「龍潭運動公園」等,將於明(114)年上半年完成,後續將改造「蘆竹五酒桶山自然遊戲場」、「龜山公九公園」等,提供市民更多高品質休閒場所。
(二)行人安全是近年社會關注的議題,本府致力打造行人友善環境,說明如下:
1、交通局及工務局為改善行人安全及居住環境,推出行人友善「135計畫」並進階到「168計畫」,以人行道標線改善為例,原預計改善100處行穿線,截至11月底已完成157處,完成率超過150%。
2、教育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區公所等跨局處在學校周邊重點進行「通學廊道」建設,截至今年11月,已有56所學校完成改善,超過原定的50所目標,未來會進一步以校園為核心,逐步擴展至醫院、車站及商圈,讓桃園蛻變為行人友善城市。
(三)桃園近2年人口增加超過5萬人,已突破233萬人,顯示宜居環境吸引眾多家庭在桃園定居,相關市政推動成果是各局處專業規劃及執行的累積,感謝市府團隊共同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心夥伴,用心傾聽用愛陪伴
主席裁示:
(一)請衛生局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研議透過線上通訊服務如LINE等,提供民眾多元諮詢管道,必要時可引進AI技術輔助,惟透過網路及AI雖可有效提升服務效率,仍須謹慎使用,以確保服務品質及效能。
(二)近期職場霸凌議題引起諸多迴響,本府非常重視每一位同仁的心理健康,提醒各級主管應打造友善職場環境,妥善控制情緒及表達方式,避免成為同仁心理壓力來源。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林鐵路2.0:通學、勤綠生活廊道
主席裁示:
(一)本案為本府宜居城市之重要措施,是北桃園重要的自行車道路廊,期勉相關局處全力以赴,持續優化提升桃林鐵路步行及騎乘環境,提供市民更優質的休憩場所。
(二)有關公有地取得及桃林鐵路延伸段設計等,請都市發展局研議規劃。
(三)蘆竹區鐵道龍舟競賽案請提專案討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研議建立對於各機關工程設計規劃的審查機制,以任務編組方式進行,邀請府內具工程背景人員協助,例如工務局、水務局、捷工局等,本案請秘書長督導,研議後另案報告。」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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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0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0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會前活動:114年元旦升旗典禮宣傳壹、頒獻獎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頒發贊助「2025台灣燈會在桃園」感謝狀。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遠東集團
(三)宥辰興業有限公司
二、頒發羅金珠女士榮獲2024年客家卓越貢獻獎(語言文化類)。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三、頒發本市112年度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法務局
(一)第1名:桃園區公所
(二)第2名:中壢區公所
(三)第3名:楊梅區公所
四、呈獻「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台灣館」榮獲澳洲墨爾本設計大獎。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五、呈獻榮獲內政部113年地政業務督導考核及第41屆全國地政
盃績優獎座。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地政業務督導總考評績優
(二)第41屆全國地政盃冠軍
1、男子桌球團體賽甲組
2、女子桌球團體賽
3、男子羽球團體賽甲組
4、女子羽球團體賽
六、呈獻榮獲行政院113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號)演習「全國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警察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將於114年元旦上午8時於中壢龍岡大操場,以「朝氣滿桃歡慶元旦」為主題舉行元旦升旗典禮,當日邀請112年全國運動會田徑男子400公尺跨欄金牌得主彭名揚及中華職棒樂天桃猿明星球員梁家榮共同擔任領唱人,另有豐富多樣的精彩表演,升旗典禮自12月25日起開放報名;本市13區同步舉辦元旦升旗典禮,如果不克前往龍岡大操場,亦可就近參加各區元旦升旗典禮活動。
二、「2025台灣燈會在桃園」為桃園的盛事,感謝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遠東集團及宥辰興業有限公司在金錢與物資方面的鼎力支持,不僅為燈會增添光彩,更為桃園提升整體活動品質。明(114)年台灣燈會於2月12日至23日在本市舉辦,本府邀請企業共襄盛舉,一同打造出璀璨、美麗的燈會盛宴,讓全國的民眾看到桃園的熱情和未來發展的潛力。
三、本府今(18)日頒發奬座予羅金珠女士,恭喜其榮獲2024年客家卓越貢獻獎(語言文化類),羅女士長期耕耘客家語言文化及推廣客語教育,是本市推廣客語及客家文化的重要典範;客語是本市重要的文化資產,推廣客語不僅是本府的責任,更需民間力量共同努力推升桃園的客家文化。
四、今日表揚本市「112年度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績優公所」,本府調解業務繁重,區公所是為民服務的第一線,往往需要投入相當人力及場地,感謝各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在各區調解事務上盡心盡力,亦期盼持續精進,讓市民朋友享有更優質的法律服務及調解環境。
五、本府「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台灣館」榮獲澳洲墨爾本設計大獎,去(112)年世界客家博覽會主展館之一的「台灣館」,不僅囊括了全臺14個客家重點縣市的客家豐富文化,也將桃園埤塘地景元素,融入客家的美學樣貌;本府持續串聯全世界的客家鄉親,將於近期與新加坡臺灣客家同鄉聯誼會互動交流,落實桃園作為「世界新客都」的願景。
六、本府榮獲內政部113年地政業務督導考核及第41屆全國地政盃績優獎,地政局今(113)年「地政業務督導」與「地政盃」蟬聯冠軍,不僅在全國地政業務考核中獲得高度肯定,在運動場上也勇奪佳績,期盼同仁持續精進業務專業與服務品質,來年再度爭取佳績,繼續為桃園市民提供優質服務。
七、本府榮獲行政院113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號)演習「全國特優」獎,此獎項由全臺22個縣市政府擇4個縣市評列特優第一,桃園能名列其中,實屬不易,期勉明(114)年本府各局處及各區公所持續秉持合作無間的精神,落實防空演習各項整備工作,提升本市災害應變能力。
八、近期有關市政業務進展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市招商成績,今年截至11月底的投資金額已逾2,100億元,超越去年全年投資額度;其中,桃園在經濟部「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吸引20件投資案,總金額達約500億元,居全臺之首,除了經濟發展局的努力之外,亦需各局處的協力配合才有如此亮麗的成績;雖然當前國際地緣政治複雜,桃園仍憑藉國際機場和各相關資源整合等優勢,創下耀眼的投資佳績,展現城市競爭力。
(二)桃園捷運公司營運持續改善,繼去年首度轉虧為盈創下1.24億元盈餘後,今年預估盈餘將大幅成長至4.84億元,近年該公司在專業團隊的領導之下,積極提升營運績效,單年度營收已開始獲利,顯示營運正走向正軌,未來將持續整合相關資源擴充服務量能、提升服務品質。
(三)本府目前已完成中壢新明市場環境改善,在跨局處合作下有顯著的改變,外界也有非常正面的回饋意見,後續本府將治理經驗推廣至忠貞市場,該市場位於金三角商圈,以「龍岡米干節」著稱,此商圈今年更榮獲全國最好商圈,但長期有垃圾清運困難、流動攤販占地等問題,本府有責任與商家共同努力、發揮特色,將陸續進行拆除違建物及道路拓寬等作法,逐步解決交通、消防公安、垃圾處理的問題,讓忠貞市場能在既有的基礎加上本府的改善措施,未來能成為全國商圈的翹楚。
(四)五月天樂團將於今年底至明年初在桃園樂天棒球場舉辦演唱會,市府將透過跨局處合作模式,全力提供各項行政協助、規劃交通疏導及各項維安措施,確保市民安全及活動順利進行;該樂團為回饋本府與市民的支持,將捐助2輛高頂規格復康巴士,每輛造價約230萬元,讓本市身心障礙者可以預約使用。除五月天樂團外,亦感謝中壢仁海宮、國際獅子會等社會團體持續捐贈各式車輛,本府復康巴士目前已由190輛增至200輛,社會局整合南北2區的車輛排班系統,讓身心障礙者交通更為便利。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婦幼發展局、衛生局
報告案由:異國文化的家-桃園
主席裁示:
(一)請以跨局處合作方式辦理多元文化展覽、活動等,以利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加乘效益。
(二)有關移工職業安全及生活需求,請勞動局及婦幼發展局納入未來提供服務之參考。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24全國客家日-桃園客語復振計畫及未來展望
主席裁示:
今日為國際移民日,緊接而來的12月28日是全國客家日,桃園是一個多元族群的共融城市,期許未來持續結合本府跨局處力量共同合作,使服務更完善。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1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5條、第6條之2、第13條及新訂婦幼衛生所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一、今日是本年最後一次市政會議,12月25日(星期三)是市府團隊就任2週年,當日不舉行市政會議,將至北機廠舉辦市政成果記者會,該機廠是綠線捷運非常關鍵的里程碑,於北機廠舉辦記者會,目的是讓各局處及媒體有機會實地體驗。感謝所有市府同仁一整年的努力,讓桃園的市政不斷往前推進,未來期許大家持續努力,為市民打造幸福、宜居的桃園。
二、市政運作越來越順暢,各局處應分工合作,勿存有局處間的壁壘;另外,近期申訴霸凌案件有增加的趨勢,各機關首長應督促自己或屬下員工,如機關內有申訴案件,應趁機檢討自己或屬下主管的作風、內部文化及領導風格是否有需改進的地方;請一起努力營造認同感,讓市府全體都像一家人一樣,一團和氣,共同提升市政各項業務效能。
壹拾、散會:上午11時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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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9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9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2月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黃鼎翔先生及黃簡映君女士賢伉儷家族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表揚本市青農參加全國競賽榮獲佳績。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綜合獎:邱冠鈞先生:農業部第34屆全國十大神農
(二)桃城蒔菜:中華民國農會2024青農領航全國青農團隊合作個案經驗分享大賽冠軍
三、表揚新創團隊參加數位發展部「公益創新‧徵案100」競賽榮獲具創新通傳價值獎。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一)水力凈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籽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三)宇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四)櫛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第十屆紫絲帶獎」。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婦幼警察隊警務員江詠慈
(二)中壢分局巡佐童國明
五、呈獻榮獲內政部112年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警察局
貳、主席致詞
一、復康巴士是幫助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朋友以及長者外出非常重要的交通工具,目前本市復康巴士汰舊換新已告一段落,因此每增加一輛復康巴士,本市接送服務就多一分能量,感謝黃姓家族發揮回饋社會服務的善心,捐贈復康巴士,協助本府提供更便利的無障礙友善交通服務。
二、本人先前曾至臺北的超市採買,注意到有許多來自八德產銷班的蔬菜陳列販售,顯見桃園八德已是臺灣蔬菜的重要產地;非常高興看到邱冠鈞及尤優佳夫妻共同攜手打拚,將桃園智慧農業發展得如此傑出。
三、本府多年來致力輔導桃園青創團隊及社會企業,本次輔導的青創團隊在《公益創新・徵案100》近千件提案中脫穎而出,進入最終永續營運階段,獲得「具創新通傳價值」獎項肯定,這些團隊在不同領域各有專長,為社會帶來了創新價值,本府將持續架構更完善的青創環境,提供創業發展所需協助,讓更多優秀新創團隊在桃園扎根。
四、衛生福利部自103年起舉辦紫絲帶獎徵選,表揚在社政、衛政、警政、教育、司法、檢察等相關專業領域,投入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以及兒少、老人與身障保護等6大類保護服務工作表現優異者,是臺灣保護服務工作最高榮譽獎項,本屆共有12名獲獎者,本市即占2名,且桃園是全國唯一連續3年獲得「紫絲帶獎」殊榮的縣市,這不僅是獲獎人員個人的榮耀,也是對市府團隊在婦幼保護工作的肯定,感謝警察局同仁的付出,也請繼續加油,持續提供市民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
五、本府榮獲內政部112年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特優,這是本府警政、消防及社政同仁共同努力的成果,請本府團隊持續努力,守護社區治安,打造更安全的桃園社會防護網絡。
六、桃園是一座持續成長的城市,本府不斷從教育、都市更新等軟硬體各方面努力推進,讓桃園未來呈現不一樣的面貌。在此向大家分享2件市政的好消息:
(一)本市龍潭國中獲得GRS認證
1、去年本人率隊參訪Google考察數位教育作法,返台後即積極著手輔導適合學校。龍潭國中黃寒楨校長主動表態願意嘗試,歷經1年多的努力,龍潭國中教師專心投入,於繁忙教學工作外,吸收新的數位技能,加上教育局給予充分資源挹注下,取得GoogleReferenceSchool(GRS)認證,目前全國小學、國中、高中在內,獲得GRS認證學校僅十餘所,龍潭國中更是基北北桃四縣市中唯一取得認證的國中,實屬不易。
2、期盼本市各學校也能陸續取得認證,提升教學內容、精進教師數位技能,並持續推動數位教學,共同帶動桃園數位教育發展。
(二)新民停車場都更案
1、桃園火車站前新民停車場被鑑定為海砂屋,本府採公辦都更方式重建,規劃興建兩座大樓,一座將由市府擁有,另一座則由都更實施者分回。本府擁有棟初步規劃1至3樓為商業空間,以文創、在地品牌作為招商對象;4樓空間將讓原本的桃園市立圖書館分館及長青學苑等機能回歸;5樓以上作為辦公空間。本案預計12月公告招商,明(114)年第1季完成招商,相信公辦都更實施後,將成為桃園車站新地標。
2、桃園及中壢火車站舊市區翻新計畫正如火如荼施工中;景福宮人行道改善計畫,也正由本府與當地里長、店家積極溝通、推動,期盼未來能提供市民耳目一新的嶄新面貌。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市民卡2.0桃園卡好用.數位碼ㄟ通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辦理活動時儘量結合桃園市民卡新版APP,讓市民卡平台更加彈性與多元。
(二)推廣時請留意長者使用桃園市民卡APP的便利性;另未來可研議將桃園市民卡APP的客製服務向下擴散至各行政區鄰里。
(三)本案請金副秘書長持續督導,市民卡APP應妥善規劃並逐步穩定推動,為市民提供更多元便利的數位生活。
二、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用IP行銷智慧桃園ㄚ桃、園哥的多重宇宙
主席裁示:
本案吉祥物新形象推廣請加強宣傳,並思考是否可與市民卡結合。
三、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案由:桃園捷運系統,服務再升級
主席裁示:
(一)去(113)年啟用基北北桃公共運輸定票期票後,搭乘機場捷運乘客人數直線上升,財務狀況與行車品質亦穩步提升,目前系統營運可靠度(MKBF)已突破600萬車廂公里,極為不易。
(二)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走出初期營運的黑暗期,未來仍須面對如增購車廂等諸多挑戰,請持續努力,提供乘客更優質的交通服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4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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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35431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辦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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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3546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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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354615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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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1303628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四、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14年度市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510元為上限。
(二)多元頻道組合及服務方案費用標準:
1、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5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10個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24個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親子套餐或娛樂套餐2選1,共142個頻道)。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60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500G超級錄影機(PVR))
2、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4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及PVR)。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53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5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6個精選HD頻道)。
3、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30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6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及豪樂組)。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999元(基本頻道組搭配50M光纖寬頻上網服務)。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99元(基本頻道組搭配DVR錄影神器)。
(三)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0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費為1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300元。
2、復機、移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四)附帶決議之執行成果作為下一年度費率審議之依據:
1、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維持免裝機費及免基本頻道收視費,並享有上網優惠,中低收入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以半價計收;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本府社會局及相關單位推廣弱勢優惠措施,經本府引介之弱勢族群若有收視優惠申請需求,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2、系統經營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收視戶自由選擇,業者不得拒絕提供,並應考量收費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提供優惠,且須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其中,年繳至少折扣120元,並應提供一定數量之免費頻道供收視戶收看。
3、系統經營者如提供長期訂戶優於前項折扣之優惠,應於契約中約定訂戶,如提前退租支付優惠返還之金額,依其收視期間比例載明按優惠金額返還。
4、系統經營者於桃園市政府執行114年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之調查結果,整體滿意度之平均值應達到75%;系統經營者每年亦應委託民調單位進行滿意度調查,進一步精確分析訂戶數下降原因及因應策略、收視戶滿意及不滿意原因,以提升服務品質。
5、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公用頻道,並於每年申報收視費用資料時,說明公用頻道推廣策略及活動、投入經費與未來規劃方向,並分析近用者資料及近用時數,以維護民眾媒體近用權。
6、系統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公告後兩週內送本府核備。待定型化契約獲本府核備,應公告於系統經營者官方網站與社群媒體。
7、系統經營者如遇經營權主體異動,應確保員工及收視戶相關權益。
8、請系統經營者針對費率委員會相關建議,於每年提出期中報告,供本府費率委員會審核。
9、系統經營者如遇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或與頻道供應事業在頻道授權等相關條件發生爭議時,得依法申請調處,至於商業協商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妥為因應;如因前揭情形所致頻道異動規劃,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與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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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36336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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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36417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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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36454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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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36301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附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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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勘誤表1份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13036910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市管河川區域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本府113年12月6日府水河字第1130328758號公告在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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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36557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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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六條之二、第十三條、「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362814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六條之二、第十三條、「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六條之二、第十三條、「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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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3年12月25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30349706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3年12月25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備註: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府另對本市發生災害應變、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航空站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備,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填寫「桃園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書」(如附件)傳真至「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核備。(傳真號碼:03-3393986)。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無法立即傳真者,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日5日內,函文或傳真補送申請書予以備查,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三、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安秩序者。
四、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v.tw/)。
五、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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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環水字第11301123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
局長 陳世偉 請假
副局長 葉孟芬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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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130333307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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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益展城心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3035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益展城心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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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高字第113012524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業經本局113年12月13日桃教高字第1130121417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劉仲成 |
◆ 有關本府警察局警務正林俊廷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員吳婕寧等2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業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其優良事蹟請刊登本府公報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303627531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本府警察局警務正林俊廷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員吳婕寧等2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業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其優良事蹟請刊登本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113年12月19日部特三字第11357746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蹟與專案考績令word檔各1份。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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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十一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環管綜字第113004255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十一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十一點
處長 張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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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環管綜字第113004273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
處長 張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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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發布令勘誤表1份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文字第11300366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業經本所113年12月2日桃市園文字第1130033538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區長 余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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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36281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訂定「桃園市婦幼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36281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婦幼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婦幼衛生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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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H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74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H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HA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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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吳○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3558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盛。
二、身分證字號:F1250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盛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7巷6弄2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46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有關張○溢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3562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溢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溢。
二、身分證字號:Y1203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52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溢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金溪里11鄰長青西街2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50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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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享(NGUYEN○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26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享(NGUYEN○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陳○州)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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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德國籍Esra○Jawurek君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3035030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德國籍Esra○○君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Esra○○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109李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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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陳○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6065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鳳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66號
四、事務所名稱:理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之2號4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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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黃○孟(HOANG○M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7992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孟(HOANG○M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孟(HOANG○M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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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張○志(TRUONG○TR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123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志(TRUONG○TR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志(TRUONG○TR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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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陳○鑫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6098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鑫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鑫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3號
四、事務所名稱:源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二街125號4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核發本市呂○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6070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呂○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霖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67號
四、事務所名稱:以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七街32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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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ANANWITHUN○(阿○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768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NANWITHUN○(阿○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NANWITHUN○(阿○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移工且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7680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83533、承辦人:偵查佐吳○瑜)。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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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ARIF○(艾○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779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RIF○(艾○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RIF○(艾○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已離臺之外籍移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7790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83533、承辦人:偵查佐吳○瑜)。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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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CUNANAN○○TIAMZON(喬○)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77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UNANAN○○TIAMZON(喬○)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UNANAN○○TIAMZON(喬○)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2月1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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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PHUC(阮○福)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75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PHUC(阮○福)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PHUC(阮○福)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9月1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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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HIEU(陳○孝)行政告訴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85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HIEU(陳○孝)行政告訴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HIEU(陳○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8月2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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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GUEVARRA○DAYAO(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81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GUEVARRA○DAYAO(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GUEVARRA○DAYAO(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VO○QUOC(武○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86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O○QUOC(武○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O○QUOC(武○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29日因連續三日曠職遭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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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安○尼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0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安○尼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安○尼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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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武○垂(英文名:VU○T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535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垂(英文名:VU○T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垂(英文名:VU○T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案件編號:11312010272-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林○新)。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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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1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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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黎○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24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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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HAM○THEM范○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69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THEM范○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PHAM○THEM范○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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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阿○(PADRONES○AYSO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42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PADRONES○AYSO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阿○(PADRONES○AYSO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陳○福(TRAN○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35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福(TRAN○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福(TRAN○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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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勝(NGUYEN○T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323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勝(NGUYEN○T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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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汪○成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301193501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607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汪○成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301193501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汪○成君於113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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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沈○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6393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沈○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沈○光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7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6)桃市地字第001604號
四、事務所名稱:龍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號16樓之4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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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鄭○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33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貴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3337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李○潤)。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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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DIEM(阮○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08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DIEM(阮○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DIEM(阮○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0月2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陳○銘)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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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達本分局113年12月19日蘆警分防字11300485802號書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防字第11300485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分局113年12月19日蘆警分防字11300485802號書函一案。
依據: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17及3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李○軒(下稱李民)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本分局依法通知到案說明,惟因郵寄至李民戶籍地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292巷24之1號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其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書函請李民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防治組(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4樓、電話:(03)2129230、承辦人:警員陳○秋)領取,逾期該書函視同送達生效。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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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孫○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204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60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孫○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31204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孫○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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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顧○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202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620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顧○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31202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顧○恆於113年8月17日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89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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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張○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204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60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31204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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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尹○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979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尹○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尹○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實際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9794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蔡○璉)。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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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CABUDOL○MAYJUQUIANA(潔○卡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75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BUDOL○MAYJUQUIANA(潔○卡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ABUDOL○MAYJUQUIANA(潔○卡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2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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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IZON○GACILA(力○)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77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IZON○GACILA(力○)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IZON○GACILA(力○)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0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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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領取證物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46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領取證物
依據:依據行政罰法第39條、4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證物名稱:笑氣鋼瓶1只
二、查獲時間及地點:112年10月21日14時許,於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段56巷1號(凱萊汽車旅館611號房)
三、證物所有人:黃○騏
四、保管單位:本分局草湳派出所
五、請所有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個月內,至本分局草湳派出所領回,逾期將依規定銷毀。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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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徐○原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6283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徐○原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徐○原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號4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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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CAYABAS○SOTTO(瑪○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1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AYABAS○SOTTO(瑪○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CAYABAS○SOTT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該行為人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101001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蔡○泰)。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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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福等人計3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案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3022154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福等人計3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案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福等人計3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4)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份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9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327101號通知「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3036482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9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327101號通知「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6家工廠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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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O○TRUNG(杜○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61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TRUNG(杜○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O○TRUNG(杜○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4610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曾○宇)。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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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323691號函,通知「翊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3036343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323691號函,通知「翊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公司因送達處所不明,至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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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20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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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徐林○益(P123***85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24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林○益(P123***85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林○益戶籍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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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吳○慶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301191491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638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慶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301191491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慶君於113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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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5日桃衛健字第1130117095號之催繳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628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5日桃衛健字第1130117095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昌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3年8月9日以府衛健字第1130221204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1萬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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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張○翔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30119350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638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翔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30119350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翔君於113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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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ALARCON○BARTOLOME杰○瑞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26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LARCON○BARTOLOME杰○瑞先生違反
「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因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3005266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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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偉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467、11321468、11321469、11321470、11321471、11321472、1132147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009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偉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467、11321468、11321469、11321470、11321471、11321472、1132147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偉、高○剛、陳○華、陳○晨、彭○龍、廖○智、蔡○憲等7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SEETH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203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620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SEETH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203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SEETH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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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路○(ALEMANIA○ALBERTCOSIC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545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路○(ALEMANIA○ALBERTCOSIC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路○(ALEMANIA○ALBERTCOSIC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案件編號:11312110262-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林○新)。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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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柳○女士辦理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3681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柳○女士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柳○。
三、開業證書字號:(113)桃市估字第000078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執信一街173之9號7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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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陳○琦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682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琦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琦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68號
四、事務所名稱:毅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鎮一街12號
市長 張善政 |
◆ 註銷本市吳○穎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6827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穎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3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39號
四、事務所名稱:毅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42巷24之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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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廢止「宜昇企業社」領有之販賣業藥商(現為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303629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廢止「宜昇企業社」領有之販賣業藥商(現為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醫療器材商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6條規定辦理歇業,爰本府依法廢止其領有之販賣業藥商(現為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惟應受送達人林○祥實際住居現況不明,且醫療器材商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醫療器材商廢止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6林小姐)領取。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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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梅○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12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梅○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梅○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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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DO○THE(杜○世)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503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O○THE(杜○世)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O○THE(杜○世)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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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TIEN(潘○進)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88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TIEN(潘○進)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N○TIEN(潘○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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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JOOJAROEN○(阿朋)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88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JOOJAROEN○(阿朋)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JOOJAROEN○(阿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9月1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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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BUI○NGHIA(裴○義)及SANTOSMARYGRACEMAGSILA(二○芮)等2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06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THAINGHIA(裴○義)及SANTOSMARY○MAGSILA(二○芮)等2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BUITHAINGHIA(裴○義)及SANTOSMARY○MAGSILA(二○芮)等2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BUITHAINGHIA(裴○義)及SANTOSMARY○MAGSILA(二○芮)等2人現已出境,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100653號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宇。
分局長 蔡啟仁 |
◆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30367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8條第4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田○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12月18日至119年12月1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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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洛○兒(VASQUEZ○GONZALES)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40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洛○兒(VASQUEZ○GONZALES)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行為人洛○兒(VASQUEZ○GONZALES)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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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張○絨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152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張○絨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張○絨TRUONG○NHUNG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姜○剛)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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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原部分工二十三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新建作業(新釘C11307等19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364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原部分工二十三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新建作業(新釘C11307等19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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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LY(阮○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11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LY(阮○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LY(阮○李)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3年7月15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311220118-04)。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倪○諭)。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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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榮庭MINTHAIS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85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榮庭MINTHAIS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榮庭MINTHAIS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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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范○南(PHAM○N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471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南(PHAM○N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南(PHAM○N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3004716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耀)。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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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氏○莊(NGUYENTHI○TR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382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莊(NGUYENTHI○TR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氏○莊(NGUYENTHI○TR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3004227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耀)。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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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江○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207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81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江○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207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江○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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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95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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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ROMKRATOK○(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61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PROMKRATOK○(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ROMKRATOK○(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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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QUANG(阮○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3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QUANG(阮○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QUANG(阮○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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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徐○男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814、1132084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16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男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814、1132084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男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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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梁○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29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梁○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梁○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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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790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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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788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阿○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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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李○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611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李○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示送達行為人葛○蒂(JURBAN○BAYLOSIS)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26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葛○蒂(JURBAN○BAYLOSIS)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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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范○賓(英文名:PHAM○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524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賓(英文名:PHAM○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賓(英文名:PHAM○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案件編號11311210012-0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林○新)。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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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國土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暨「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書圖及舉辦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303495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國土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暨「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法定書圖及舉辦公聽會。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12條及第15條、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下列時間於13行政區各舉辦1場次公聽會:
(一)蘆竹區:民國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蘆竹老人文康中心4樓演藝廳辦理。
(二)大園區:民國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3時假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活動中心辦理。
(三)大溪區:民國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B2辦理。
(四)八德區:民國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3時假八德區社福館4樓演藝廳辦理。
(五)復興區:民國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復興區公所6樓大禮堂辦理。
(六)觀音區:民國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觀音區公所4樓大禮堂辦理。
(七)新屋區:民國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3時假新屋區婦幼館4樓禮堂辦理。
(八)楊梅區:民國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楊梅區公所5樓活動中心辦理。
(九)龍潭區:民國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3時假龍潭區公所4樓大禮堂辦理。
(十)龜山區:民國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十一)桃園區:民國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下午3時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辦理。
(十二)平鎮區:民國114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十三)中壢區:民國114年1月7日(星期二)下午3時假中壢區公所B1大禮堂辦理。
二、公告公開展覽書圖:
(一)桃園市國土計畫專案通盤檢討。
(二)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說明書及土地清冊電子檔。
三、公告方式(土地清冊電子檔請上網下載瀏覽):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13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及桃園國土資訊站(https://spatialplan.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市13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供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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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BONGHANOY○REBADON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24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ONGHANOY○REBADON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ONGHANOY○REBADON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11100291-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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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AMPLONA○DEL(中文姓名: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73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AMPLONA○DEL(中文姓名: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人PAMPLONA○DEL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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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3441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4年1月2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二)民國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禮堂。
(三)民國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假桃園市中壢區公所3樓訓練教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113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平寮段、西寮段)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3550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平寮段、西寮段)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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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13年度桃園市平鎮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3593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3年度桃園市平鎮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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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13年度圖解收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作業」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3553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3年度圖解收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作業」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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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INDIKA○PRAYOGO(尤○)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4407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INDIKA○PRAYOGO(尤○)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INDIKA○PRAYOGO(尤○)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INDIKA○PRAYOGO(尤○)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示送達林○羿君(身分證統一編號P12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1月8日府環化字第1130315727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3305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羿君(身分證統一編號P12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1月8日府環化字第1130315727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2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傑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3593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傑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銘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傑。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天祥三街26號11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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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城字第1139010250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6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林口、泰山、五股、八里等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4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114年1月9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7樓禮堂、下午2時30分假新北市泰山區公所6樓簡報室;114年1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五股區公所9樓演藝廳、下午2時30分假新北市八里區行政中心1樓禮堂(文康中心)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劉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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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3年度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3551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度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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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城字第1130820110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假桃園市龜山區南上社區活動中心及同日下午1時30分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劉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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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吳○皇等8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395、11321396、11321397、11321398、11321399、11321400、11321401及1132140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6701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皇等8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395、11321396、11321397、11321398、11321399、11321400、11321401及1132140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皇、阮○碟、周○堅、張○睿、張○傑、黃○胜、潘○立及謝○勳等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已離台或遷居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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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LE○NGHIEM(黎○嚴)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46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NGHIEM(黎○嚴)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NGHIEM(黎○嚴)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7月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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