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0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0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月2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楊澄女士捐贈救護車感謝狀。
                     -主辦機關:消防局
二、頒發113年度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績優機關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一般組
1、第1名:中壢區公所
2、第2名:平鎮區公所
3、第3名:龜山區公所
4、最佳進步獎
(1)蘆竹區公所
(2)觀音區公所
(二)特別組
第1名:風景管理處
三、呈獻榮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3年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四、呈獻榮獲內政部「113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計畫」優等獎項。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五、呈獻本府藝文活動榮獲國際大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2024桃園管樂嘉年華:2024倫敦國際設計獎金獎
(二)2024桃園兒童藝術節:2024法國設計大獎「展覽及活動類」金獎
(三)2023桃園地景藝術節:2024義大利A'Design設計大獎活動設計金獎
(四)2024桃園閩南文化節「藝閣v.s踩街」:2024倫敦國際設計獎金獎
(五)2024桃園閩南文化節「藝陣大匯演」:2024美國繆思創意獎鉑金獎
(六)2023桃園文創博覽會:2024德國紅點設計獎
(七)2024桃園國際動漫大展:2024雪梨設計大獎
貳、主席致詞
一、緊急醫療需求患者送至醫院前須搶時效,分秒必爭,本府為進一步提升救護效率,推動「救護一路通」計畫,透過部分醫院周邊區域交通號誌管制,讓救護車到院前可暢行無阻,縮短通行時間,已有效提升本市113年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康復出院人數;救護車數量足夠亦是緊急救護非常重要的一環,非常感謝楊澄女士善心捐贈桃園1輛救護車,市值約322萬元,將配發至中壢區運用,相信必能為中壢區緊急醫療需求發揮極大功效。本府將持續提升本市救護能量,守護市民朋友生命安全。
二、公園是市民重要休憩資源,本府向來對於公園的闢建與維護管理極為用心,也讓市民有感,勉勵各區公所再接再厲,維持本市公園環境品質,提供市民更優質的休憩空間。
三、本府新建工程處以「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區外道路(T字型聯外道路-變二)新闢工程」榮獲「第18屆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公共工程類-特優」,是唯一連續9年獲獎的地方政府機關,更是獎項創辦至今地方政府首件特優案件,請持續努力維持優良職業安全環境,再獲佳績。
四、本府榮獲內政部「113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計畫」優等獎項,實屬不易,土石方管理一直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挑戰與責任,能獲此獎代表肯定本府妥善處理營建工程土石方的專業與穩定表現,感謝都市發展局同仁的辛勤付出,也請持續努力。
五、文化局主辦各項藝文活動首重美感,今(3)日呈獻7座代表性獎項,僅為眾多榮耀中的一部分,能持續獲得國際獎項,顯示桃園藝文活動的品質與藝術性廣獲國際認同,也展現桃園深厚的文化底蘊,更是文化局同仁們努力不懈的成果,期盼未來能精益求精,再創亮眼佳績。
六、今日是114年的第一場市政會議,首先祝福大家新年快樂,上週本府於桃園捷運綠線北機廠舉辦就職二週年暨施政成果分享記者會,回顧過去兩年各局處的努力成果,相信市民朋友都相當有感,接下來新的一年,市政推動仍須面臨許多挑戰,在此向大家分享今(114)年推動的新措施及持續推動政策:
(一)去(113)年本府成立婦幼發展局,致力提升婦幼照顧品質,今年推出「孕產婦全方位守護計畫」與「健康幸福家庭補助計畫」,包含孕產婦懷孕期間的衛教諮詢、產後6個月的關懷追蹤,以及孕前健康檢查、中醫調理服務;並放寬生育津貼補助資格,改採累計制,將桃園居住時間累積標準放寬至產前及產後加總滿一年即可申請,打造友善婦幼環境,讓年輕父母安心生養。
(二)社會局於今年1月1日成立「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科」,專責推動社區及居家長期照顧服務,配合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80歲以上長者聘雇外籍看護時,得免除巴氏量表評估,該政策大幅簡化申請流程,將有助於改善本市長照服務環境。
(三)回顧去年,本市推動靜桃專案,執行以來市民陳情件數降低28.1%,成果顯著,中央也響應桃園的倡議,自今年起實施「改裝機車排氣管變更登記制度」,變更排氣管需經噪音檢測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從源頭改善噪音問題。
(四)本市推動擴大肺癌篩檢計畫,方案條件皆優於中央規定,主要是考量桃園交通及工業發展等特殊狀況,自112年3月實施至今,累積案例數據證明本市當初放寬受檢範圍,確保更多市民能夠受益的決定正確,未來可更精準鎖定補助對象,同時亦樂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跟進放寬肺癌受檢年齡補助範圍,實施「癌症篩檢新制」。
(五)針對SRF進入桃園科學園區一案,本府持續堅持程序正義,努力把關,今年初環境部將提出固體再生燃料(SRF)白皮書及管理辦法,相信發布以後,不僅是桃園,亦對全國SRF業者產生相當的影響作用,未來將作為本市審視SRF廠進駐的指標性參考。
(六)新的一年,請局處長發揮創意,堅持並積極推動該做的事,本府將全力支持,即使要做的事為全臺首創,也無須畏懼,要勇敢向前,持續努力,推出更多讓桃園市民更有感的政策。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住宅發展處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安置土地分配及安置住宅配售執行成果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開發計畫歷經10餘年,終於在去年看到具體成果,今年將進入入住階段,宛如走到隧道盡頭看見曙光。感謝地政局、住宅發展處及航空城工程處等相關局處的努力。
(二)請秘書長召集相關局處,如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地政局、工務局、航空城工程處及消防局等,協調各機關加速辦理驗收作業,確保今年第一季驗收程序順暢,並及時處理包括公共管線位置等微調事項作業;另安置街廓住戶如自建住宅,亦請研議協助措施,以儘速協助居民完成重建工作。
二、報告機關:法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報告
主席裁示:
各類消費爭議的解決,需仰賴本府各局處的協調合作,請本府各局處於執行消費者保護法或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所定職權(例如檢查、調查或宣導等)時,加強橫向聯繫,透過制度化的協作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蘆竹區出水段37及38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請主計處安排歲出資本門執行率未達8成且達成率未達5成(截至9月底)之機關及區公所,由秘書長召開會議檢討計畫預算執行率,確認年底預估執行率後,提報市政會議報告。」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府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包含保留數)相關資料,請主計處於今年農曆春節前提出。
壹拾、散會:下午3時18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356949號
附件:偏遠地區附件一總說明、偏遠地區附件二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99條之1。
三、訂定「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及本府公報。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
(四)傳真:03-3391488
(五)電子郵件:10034297@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00208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
附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青綜字第113036826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婦托字第1130374249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
 
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3002827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
 
局長 邱正生
 
廢止「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管理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30028275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管理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局長 邱正生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30297964號
附件: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第五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37323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第五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第五點附表一、附表二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3036383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規定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加容積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35439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加容積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加容積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加容積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教高字第113012141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及第三點附表
 
局長 劉仲成
公告
公告行為人泰○國(THAI○QUO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72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泰○國(THAI○QUO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泰○國(THAI○QUO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於113年11月7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情形,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11312240406-00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
 
分局長 鄭文銘
公示送達行為人武○輝(VU○HUY)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713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武○輝(VU○HUY)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DANG○LINH「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17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DANG○LINH「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DANG○LINH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威○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86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威○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威○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羅○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69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羅○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羅○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羅○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83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羅○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羅○喬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28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戰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DANG○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30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ANG○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NG○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38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NGUYEN○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76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3200459-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PHAM○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49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11270420-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有關劉○元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3719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元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元。
二、身分證字號:F1217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5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元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8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3719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葉○。
二、身分證字號:H2243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易象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73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883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遠雄新未來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二樓戶外廊道、公設戶外花園及頂樓平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4550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遠雄新未來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二樓戶外廊道、公設戶外花園及頂樓平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遠雄新未來社區(桃園市龜山區樂善一路一號、三號、五號、七號、九號、十一號、文青路一百三十一號、一百三十三號、一百三十五號、一百三十七號、一百三十九號、文化一路五百二十七號、五百二十九號、五百三十一號、五百三十三號、五百三十五號、五百三十七號、五百三十九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車道、法定空地、廊道、連續性前廊、人行道)、二樓戶外廊道、公設戶外花園及頂樓平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公有掩埋場督導查核暨環境影響監測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海廢字第11300170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公有掩埋場督導查核暨環境影響監測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本市公有掩埋場查核作業。
(二)公有掩埋場現況調查年度彙整報告。
(三)一般性環境監測內容。
(四)本市公有掩埋場無人飛行載具(UAV)攝影,建置掩埋場表面模型(DSM)及正射影像。
(五)亮點計畫或營運管理教育訓練或相關活動辦理或設備採購作業。
(六)掩埋場火災(偵煙)預警系統維護保養作業。
(七)掩埋場安全評估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陳○呈,電話:(03)3865711分機213。
 
處長 呂明錡
公告行為人洪○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90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洪○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洪○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9200124-04號告誡書、龍警分刑字第1130029069號通知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鄧○斌)。
 
分局長 鄭文銘
核發本市黃○瑋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7215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瑋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瑋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5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69號
四、事務所名稱:品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明路150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AM(阮○林)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73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AM(阮○林)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LAM(阮○林)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8月20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HA○SUONG(河○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8438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HA○SUONG(河○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A○SUONG(河○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HA○SUONG(河○露)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游○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464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游○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游○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因行為人設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310240206-00)。
二、旨揭告誡書(案件編號:11310240206-00)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董○男)。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SON(裴○山)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92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SON(裴○山)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SON(裴○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9月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LE○THUONG(黎○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8799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LE○THUONG(黎○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THUONG(黎○商)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LE○THUONG(黎○商)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PADILLA○AALA(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9125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PADILLA○AALA(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ADILLA○AALA(羅○)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PADILLA○AALA(羅○)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AREGLADO○TAALA(路○)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511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REGLADO○TAALA(路○)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AREGLADO○TAALA(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1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周○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45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周○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周○享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73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費○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41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費○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費○南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鄭○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61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華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63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貝○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羅○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36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羅○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羅○娜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武○燕(V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37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燕(V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燕(V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且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11130294-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瑋)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阮氏○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224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氏○仙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BUI○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21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12180109-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鎖○祐)。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LAN(阮氏○蘭)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37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LAN(阮氏○蘭)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I○LAN(阮氏○蘭)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9月9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陳○銘)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梁○辛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92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梁○辛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梁○辛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劉○祐(銷帳編號:113121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673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祐(銷帳編號:113121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祐於113年11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與同德三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億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02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億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億等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及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7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線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有關鄭○威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794581號
附件:
 
主旨:有關鄭○威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至第24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第317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鄭○威前因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為本分局函報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罰,後續因本案無法裁罰本分局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第317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至第24條應將扣案物品予以發還;惟行為人鄭○威現經本分局合法通知,迄今尚未到場領回,致無法合法發還扣留物,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上開扣留物品現暫存於本分局大樹派出所,請行為人鄭○威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個月內,致本分局大樹派出所領取扣留物品。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大樹派出所聯繫,電話:03-3622987、承辦人:警員陳○彥、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樹仁二街41號。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行為人ANAPEN○TACLI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88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NAPEN○TACLI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NAPEN○TACLIS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核發本市賴○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7517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賴○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君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70號
四、事務所名稱:廣承賴○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WUNGLERTSAKOONCHAI○、ICHINOYA○等16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6928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WUNGLERTSAKOONCHAI○、ICHINOYA○等16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WUNGLERTSAKOONCHAI○、ICHINOYA○等16人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领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莊○發等3人共計3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30368672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示送達莊○發等3人共計3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莊○發等3人共計3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114馬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份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廢止「博學隱形眼鏡行」領有之販賣業藥商(現為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303697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廢止「博學隱形眼鏡行」領有之販賣業藥商(現為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醫療器材商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6條規定辦理歇業,爰本府依法廢止其領有之販賣業藥商(現為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惟應受送達人張○盛實際住居現況不明,且醫療器材商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三、旨揭醫療器材商廢止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6林小姐)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廢止「中鎂有限公司」領有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303698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廢止「中鎂有限公司」領有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醫療器材商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6條規定辦理歇業,爰本府依法廢止其領有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惟應受送達人張○傑實際住居現況不明,且醫療器材商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醫療器材商廢止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6林小姐)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4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字第11320060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4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依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
公告事項:本市114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77萬7,400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蔡○銘等4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01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蔡○銘等4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蔡○銘等4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設籍戶政事務所公示送達名冊)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本市大園區及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聯合辦理「桃園航空城113年第2次道路更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3641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及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聯合辦理「桃園航空城113年第2次道路更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3年12月20日桃市園戶字第1130006144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道路更名如下:
(一)誠聖五路更名為翔英一路:道路起點為源福路相接路口,道路迄點為航空城大道三段相接路口,全長約620公尺,寬約30公尺。
(二)誠聖六路更名為翔英二路:道路起點為航空城大道三段相接路口,道路迄點為道路編號5-29-20M與道路編號6-61-15M相接路口,全長約660公尺,寬約20至30公尺。
(三)誠聖七路更名為翔英三路:道路起點為源福路相接路口,道路迄點為道路編號6-61-15M轉彎處(計畫區綠地編號26旁),全長約1,350公尺,寬約15公尺。
(四)誠聖八路更名為誠聖五路:道路起點為捷航一路相接路口,道路迄點為蘆竹區油管路二段(山腳橋旁)相接路口,全長約1,070公尺,寬約15至30公尺。
二、前揭道路更名業於113年12月27日核定生效,道路更名後若涉及相關路段門牌整編,其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PHAN○NG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970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NG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NG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案件編號第11311260199-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元)。
 
分局長 蔡啟仁
核發本市吳○霈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002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霈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霈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宇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三元街160巷3號5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洛○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66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洛○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洛○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TOAN(裴○權)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505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TOAN(裴○權)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TOAN(裴○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1月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阿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03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阿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各類資源再利用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資字第11303755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各類資源再利用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申請案件審查作業:
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機構現勘、自行清除及處理)。
2、再生資源再生利用(含現勘)。
3、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及異動。
4、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含棄置場址清理計畫書)。
5、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之清運計畫。
6、配合許可整合作業之共同諮詢會審機制等相關作業。
7、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證、容許使用及興辦事業計畫。
(二)事業列管及解列作業(含現勘)。
(三)事業廢棄物管制計畫整合控管。
(四)配合審查案件所需之行政及現場查驗作業。
(五)辦理技術審查或現勘會議及覆核意見審查。
(六)建立本市各類審查案件指引手冊(含審查意見)。
(七)事業廢棄物流向勾稽作業。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臺北);03-3383967(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資源再利用科巫○祺正工程司,電話:03-3865711分機404。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325017號函通知「亞馬仕國際有限公司」等6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4000174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325017號函通知「亞馬仕國際有限公司」等6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6家工廠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馮○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1月07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7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馮○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馮○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12250101-02號告誡書、龍警分刑字第1130037341號通知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鄧○斌)。
 
分局長 鄭文銘
 
公示送達邱○柜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23日桃衛健字第11301226381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747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柜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23日桃衛健字第11301226381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柜君於113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SUWANAKUT○(銷帳編號:114100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21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SUWANAKUT○(銷帳編號:114100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SUWANAKUT○於113年7月3日在桃園市大園區竹圍街10號(竹圍派出所),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於113年7月6日離臺,迄今尚未入境,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李○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02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019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02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鍾○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02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019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02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鍾○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DUONG(范○陽)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90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DUONG(范○陽)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DUONG(范○陽)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19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LUONG○S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89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UONG○S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UONG○S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陳○康(TRAN○K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444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康(TRAN○K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康(TRAN○KH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310210038-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耀)。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楊○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488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楊○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楊○隆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311090059-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耀)。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NGUYEN○PHUONG(阮○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204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PHUONG(阮○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PHUONG(阮○鳳)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已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警分刑字第1130020456號告誡書(編號11305080388-02)。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莊○瑄)。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8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400005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8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8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8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蔡○儀),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葉○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6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葉○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葉○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12190394-00號告誡書、龍警分刑字第1130036961號通知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鄧○斌)。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循字第11303762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本市列管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查核輔導作業。
1、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查核輔導。
2、廢棄物處理機構查核輔導。
3、非法棄置場址巡查。
4、查核資源化產品銷售流向。
5、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之復運進口或機關指定境內流向追蹤事宜。
6、環保科技園區查核作業。
7、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維護管理作業。
(二)審查(驗)及輔導申請案件
1、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含新增事業、復運進口計畫等。
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含清運機具GPS審驗)相關許可(含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會等)。
4、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及相關事項辦理(含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會等)。
5、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及異動。
6、配合許可整合作業之共同諮詢會審機制等相關作業。
7、建立本市各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審查案件指引手冊(含審查意見)。
8、配合辦理114年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考核項目執行。
(三)廢棄物處理機構評鑑作業。
(四)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申報資料及清運軌跡勾稽作業。
(五)事業廢棄物綜合管理、策略及成效檢討分析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臺北);03-3383967(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循環處理科鄒○珍科員,電話:03-3865711分機511。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DO○KHUE(杜○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86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KHUE(杜○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DO○KHUE(杜○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DO○KHUE(杜○圭)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YOMYAEMCHIRAYU(吉○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55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YOMYAEMCHIRAYU(吉○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YOMYAEMCHIRAYU(吉○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AN(武○恩)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99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AN(武○恩)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O○AN(武○恩)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5月3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GITA○SAPUTRA(其○)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93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GITA○SAPUTRA(其○)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GITA○SAPUTRA(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8月27日因連續三日曠職遭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登錄本市「新坡國小宿舍」為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359891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本市「新坡國小宿舍」為歷史建築。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3年度第5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坡國小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觀音區新張段1510-2、1481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新坡國小宿舍(7號宿舍),面積為112.52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新坡國小宿舍定著土地之地號為桃園市觀音區新張段1510-2(部分)、1481(部份)地號,面積為415.98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建於戰後初期,為典型日式宿舍之構造與格局,見證戰後初期延續戰前日治時期日式宿舍構造工法,具戰後初期建築技術史保存之文資價值。
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本案宿舍之興建反映出,觀音地區在戰後初期因應大量學生入學所進行之因應措施,為現存少見仍持續使用之建築,其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魏○軒君名下犬隻領回通知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動六字第114000015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魏○軒君名下犬隻領回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本處於113年12月24日桃動六字第1130010462號函請臺端領回名下犬隻,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因收件單位表示查無此人,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課(桃園區新屋區永興里3鄰藻礁路1668號;聯絡電話:03-4861760分機208謝先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潘○祥等7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400002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潘○祥等7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受處分人洪○欣(銷帳編號:114100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95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洪○欣(銷帳編號:114100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洪○欣於113年3月28日在桃園市平鎮區陸橋南路與平德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有關請求人因忠映企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30374183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忠映企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6日保普墊字第1136016611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忠映企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14年1月13日至114年2月28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墊償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2月26日桃社老字第1130118272號函本市老人張○鳳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400016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2月26日桃社老字第1130118272號函本市老人張○鳳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12月26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118272號函向臺端(林○宏君,民國69年8月**日生,身分證字號:F12479****;林○安君,民國71年1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F12572****)追償令堂張○鳳113年1月22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61鄭○璇聘用社會工作員)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15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1月19日至113年12月17日,批號Z113121H共1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157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1月28日至113年12月9日,批號Z113123H共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15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2月3日至113年12月17日,批號Z113122H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04689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三安市民活動中心2樓藝文教室(平鎮區平東路203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註銷陳○徽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3651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陳○徽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徽。
二、身份證字號:U1201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068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8樓之8。
六、建築師證書:78年6月建證字第2403號。
七、備註:死亡。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LUU○DUY(中文姓名:劉○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9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UU○DUY(中文姓名:劉○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UU○DU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多○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32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多○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多○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楊氏○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40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楊氏○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楊氏○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DANG○ANH(中文姓名:鄧○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91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ANG○ANH(中文姓名:鄧○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NG○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秋女士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0073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秋女士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吳○秋。
三、開業證書字號:(114)桃市估字第000079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忠孝路246巷29弄43號2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WEDINGCOMARK○PABIC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47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WEDINGCOMARK○PABIC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WEDINGCOMARK○PABIC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告誡書(案件編號:11312250301-00)。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榮)。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行為人黎○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17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范○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6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PHAN○PHUONG潘○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09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PHUONG潘○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PHUONG潘○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TRUONG○H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507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UONG○H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UONG○HANH於113年11月27日因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辜○霖)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戴○寧等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400017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戴○寧等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戴○寧等9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户政事務所名冊)户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户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9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蔡○儀),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公示送達天○養生有限公司(負責人:蘇○婷)等人計2,03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3022566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天○養生有限公司(負責人:蘇○婷)等人計2,03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天○養生有限公司(負責人:蘇○婷)等人計2,03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份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