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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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0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0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頒發「桃園永續行動獎」及呈獻天下雜誌「天下城市治理卓越獎」。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頒發桃園永續行動獎
(一)社會進步組
1、勞動局:海納百川-成為移工的第2個家
2、衛生局:肺淨心思守護桃花園
3、警察局:AI科技巡防守護幸福安居城市
4、教育局:科普探索與適性學習的幸福桃花園
5、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連結城市心聲-1999市民服務專線優化專案
6、少年輔導委員會:未來起點,桃園攜手青春啟航
(二)經濟成長組
1、經濟發展局:豆渣新商機守護永續城鄉
2、工務局:點廢成金-再生材料於公共工程永續利用
3、農業局:智慧生產結合食農教育的減碳推行
4、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學木教育玩木生活永續產業基地
5、建築管理處:扭轉危機震出城市老化問題
(三)環境保護組
1、環境保護局:桃園低碳指引下的活動減碳循環
2、環境保護局:靜鄰桃園—智慧永續寧靜都市
3、水務局:物聯網水時代,智慧水網守護家園
4、觀光旅遊局:新型態的燈會思維-以桃園燈會為例
二、呈獻天下城市治理卓越獎
(一)社會進步組優選獎:勞動局「海納百川—成為移工的第2個家」
(二)環境保護組優選獎:環境保護局「桃園低碳指引下的活動減碳循環」
(三)經濟成長組首獎:經濟發展局「豆渣新商機守護永續城鄉」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在天下雜誌「天下城市治理卓越獎」評選中,展現優異的施政成果,在各個市政領域都交出亮眼的成績單,恭喜得獎機關,也感謝各機關踴躍提案,讓更多耕耘市政的碩果被看見及肯定。未來期許同仁互相觀摩,持續展現跨界合作的能力,讓桃園市政越來越進步。
二、本府在「桃園永續行動獎」中,勞動局、經濟發展局及環境保護局專案獲得「天下城市治理卓越獎」,實至名歸。其中,勞動局「海納百川-成為移工的第2個家」專案榮獲社會進步組優選獎,展現本府秉持一視同仁的精神,致力照顧在桃園生活的每一個人;環境保護局「桃園低碳指引下的活動減碳循環」專案則榮獲環境保護組優選獎,有效推動及達成減碳目標,致力為環境永續獻上一份心力;經濟發展局「豆渣新商機守護永續城鄉」專案榮獲經濟成長組首獎,成功協助大溪豆干業者解決豆渣問題,將環境隱憂轉化為創新契機,再次謝謝各機關的努力。
三、農曆新年即將到來,相關市政說明如下:
(一)自今(114)年1月1日起本府擴大補助三項社會福利措施,第一、「安心點」愛心待用餐制度,以往需經社工協助申請等程序始能使用,無法即時因應有需求的民眾,現擴大開放「不限時段、免社工評估兌換待用餐」,如市民有緊急用餐需求,不需事先申請即可直接到合作店家,提供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後兌換熱食,讓待用餐的溫暖幫助更即時;第二、「安家實物銀行」物資兌換點數,因應物價上漲從每人每月可兌換物資之點數由500、1000、1500點,分別提高至800、1200及1800點,兌換物品包含嬰幼兒奶粉、尿布、白米及衛生紙等民生物品,進一步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第三、同樣是考量物價上漲,本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費用,自每人每月2萬2,000元提高至2萬4,000元,同時提供每月醫療補助最高5,000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額度達2萬9,000元,期盼稍微減輕市民們的負擔。
(二)春節是國人出國旅遊的高峰,為提升國人出遊更便利的交通服務,桃園捷運機場線將於1月24日至2月2日調整列車時刻,每日提早於上午5時、5時30分加發2列從台北車站開往桃園機場站的直達列車,機捷台北車站也將提前於上午4時30分開站提供服務,提供給需要的旅客利用。
(三)春節期間難免大魚大肉,但仍應保持運動習慣,本府教育局統計,桃園每3名高中生中就有1人體重過重,為此,本府體育局及教育局於去113)年9月至今年1月20日合作推動「桃園超敢動,肉肉桃走中」專案,針對國小高年級至高中職學生舉辦減重活動,已有55所學校參與,除了鼓勵學生參與,也希望將健康運動拓展至家長,進而促進親子關係。
(四)過年期間,許多公務同仁仍然必須要克盡職守,服務市民,在此向所有同仁表達感謝,正是因為有大家的努力,所有市民才能安心、舒適的歡享新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經濟發展局、勞動局、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工廠、倉儲(庫)等複合型災害整備與人員救災安全
主席裁示:
(一)本案簡報中工廠、倉儲(庫)消防安檢場所列管數與消防安全檢查數應說明其計算基礎;未來各機關製作簡報如有數據資料呈現時,應說明其運算基礎。
(二)有鑑於觀音工業區先豐通訊大火延燒事件,請消防局思考如何強化業者對於自身危險化學品建立控管第一道防線及安全管理責任,以利控制火勢及阻卻延燒,確保救災人員行動安全,防止災情擴大。
(三)請經濟發展局儘速建置倉儲納管基礎資料;另請環境保護局應即時更新環境部救災資訊雲端連線資訊。
(四)有關救災工作其事前的防災準備比事後救災更為重要,請各相關機關一起努力。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
報告案由:春節期間環保祭祀與淨零生活宣導
主席裁示:
(一)請民政局勸導宮廟於春節期間施放煙火炮竹應使用環保禮炮,減少產生煙塵。
(二)春節期間市長至寺廟參拜發放福袋行程,請環境保護局及民政局派員隨行,紀錄宮廟響應環保祭祀情形,並請辦理座談會事先宣導並推廣低碳環保祭祀相關作為。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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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0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0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酷澎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安家實物銀行及兒少安置機構物資感謝牌。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表揚榮獲衛生福利部「113年度社區金點獎」金點之星及金點英雄獎項。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金點之星(團體獎)
1.桃園市八德區廣德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2.桃園市平鎮區三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金點英雄(個人獎)
1.桃園市平鎮區獅子林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張寶珠理事長
2.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桃園市分會社團法人附設桃園市私立紅十字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鄒小靜居家服務督導員
3.泓樂樂齡事業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鳳凰居社區長照機構-胡玉燕照顧服務員
三、頒發桃園市113年11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500萬元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經理黃詩庭
2.中壢分局:警員黃柏樺
(二)攔阻詐騙金額437萬8,840元
1.元大商業銀行新壢分行:襄理顏杏君
2.中壢分局:警員林煒傑
(三)攔阻詐騙金額320萬元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辦事員鄭仁硯
2.桃園分局:警員柯俊宇
(四)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資深專員羅予苹
2.桃園分局:警員駱耀元
(五)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襄理江吉森
2.中壢分局:警員鄭海茵
四、呈獻榮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度全國中輟生預防及復學輔導工作表揚評選實施計畫」績優行政機關獎座。
-主辦機關:警察局
五、呈獻榮獲財政部「第22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政府團隊獎佳等。
-主辦機關:水務局
六、呈獻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形象影片「因為客家,我們相聚」榮獲2024德雷斯旅遊影展銀獎。
-主辦機關:新聞處
貳、主席致詞
一、今(8)日特別感謝酷澎公司在歲末年終之際溫暖送愛,捐贈市值逾130萬元民生物資及嬰幼兒用品,讓有需要的市民朋友獲得更好的生活照顧,感謝其善行及熱心公益。
二、感謝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照顧服務員對社區工作及長照服務的努力,榮獲衛生福利部金點之星(團體獎)及金點英雄(個人獎)的肯定,今(114)年智慧桃園團隊推動計畫將以智慧科技運用於長者照護及長照工作為目標,期盼本次獲獎社區屆時能率先應用,於社區中落實智慧照護。
三、根據新聞媒體報導指出,詐騙受害者常身陷於詐騙份子操控情境,而不自覺,感謝金融機構行員與員警付出極大的耐心及愛心,細心地向民眾解釋與說明,全力攔阻詐騙案件發生,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四、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連續8年榮獲「全國中輟生預防及復學輔導工作」績優行政機關獎座,創下該獎項連續獲獎紀錄,感謝警察同仁在勤務繁忙之餘,對協尋中輟工作所做的努力,有效預防青少年偏差行為,降低本市青少年涉入犯罪的風險。
五、為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水務局將營運超過30年的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翻轉升級,於112年順利推動為全國首例採ROT方式辦理之民生污水處理廠,榮獲財政部「第22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政府團隊獎佳等,感謝同仁的努力。
六、「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形象影片「因為客家,我們相聚」榮獲2024德雷斯旅遊影展銀獎,顯示桃園推動藝術創新的努力被世界看見。「2025台灣燈會在桃園」本府將延續辦理世界客家博覽會的成功經驗,透過大型活動展現桃園年輕、智慧、永續及國際化等樣貌,讓世界看見桃園。
七、日前知名樂團「五月天」在桃園舉辦6場演唱會,在演唱會期間,桃捷公司優化調度列車,加開35班次,去(113)年跨年當日(「五月天」演唱會加上桃園跨年晚會)機場捷運單日運量達19.5萬人次,創下單日總運量歷史新高。「五月天」6場演唱會平均在26分鐘疏運完成,相較108年「五月天」在桃園舉辦演唱會,平均每場需要44分鐘完成疏運,節省的時間相當顯著。交通局也向中央協調臺鐵、高鐵加開班次,規劃周邊區域停車格;警察局增派警力及義交協助交通管制,對於此次成功疏運非常重要。2月即將到來的「2025台灣燈會在桃園」,請桃捷公司、交通局、警察局及觀光旅遊局等機關持續努力,延續專業合作精神,提供民眾便利、舒適的活動體驗。
八、為持續打造低碳、環保及可靠的公共運輸系統,交通局積極向中央爭取經費汰換老舊公車,並額外針對每輛電動公車加碼補助近70萬元。去年客運業者已採購136輛,今年5月起將陸續交付;今年業者將再增購141輛,預計到今年年底,桃園市電動公車的佔比將達到35.5%,我們也將持續建置公有充電樁,並協助業者在場站建置充電設施,讓電動公車的推動更加順利。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愛心房東地方租稅優惠辦理成效
主席裁示:
本案是中央政策,感謝都市發展局、地方稅務局及住宅發展處打破局處間藩籬相互協助,簡化程序,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本市公園新建或改善情形成果報告主席裁示:
(一)考量桃園許多公園具有滯洪池等多重功能,需要專業分工維護,本府採用因地制宜分工制度管理公園,以發揮最大效益。
(二)針對公園綠化議題,請工務局及農業局研議增加樹木栽植,以改善都會區公園夏季高溫問題,期許為市民打造更優質的休閒活動空間。
(三)本案特別感謝王副市長費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從勞動部霸凌案開始,全國機關陸續出現申訴案件,今日人事處於市政會議結束後安排相關議題講座。每位主管都有自身的領導風格,雖說沒有100分的主管,本人仍期許大家能經由做事的過程,改善領導作為,成為一個更好的主管,於此霸凌申訴案出現的時機,檢討及自勉,並進而督促局處內各級主管。擔任主管不是只有把事情做好,另一個重要層面是將自身不足之處與部屬一起進步。未來人事處將辦理更多的教育訓練及演講,期勉所有主管持續精進領導統御技能。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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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00372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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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府衛醫字第11400178221號
被付懲戒人:林○為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5月17日
身分證字號:D12048****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街5號、5之7號及文化一路15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D12048****號
被付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付懲戒人自本會決議確定翌日起1年內,接受至少4小時醫學倫理(含醫病溝通、病歷書寫、知情同意等)相關課程。
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為本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之呼吸胸腔專科醫師,應具有相當判斷專業知能,竟疏未注意病人之肺部病灶而未為適當醫療處置,造成病人發生死亡結果,使其家屬承受失去親人之痛,實有不該。
二、本案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林君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三、案經被付懲戒人書面及113年12月12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本人遵循常規定期追蹤檢查並提供家屬治療建議,然疏於在病歷中詳盡記載問診過程,造成未參與醫療過程之家屬無法接受病人死亡之結果,本人深感抱歉。本人反覆深刻自省,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且時刻告誡自己應該更細緻處理醫病關係,並於診療過程提醒病人或主要照顧者應與家屬充分形成共識,避免遺憾。
法律依據及理由:
一、法律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述病人為其照顧多年之病患,縱使檢查報告未明確顯示為腫瘤,仍依經驗於門診向主要照顧者說明並提供治療建議,並尊重主要照顧者不執行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之決定,然疏於在病歷中詳盡記載問診過程。
(二)本案行政罰之裁處權應自緩刑之裁判確定日(112年4月26日)起算3年,程序上未罹於裁罰時效。惟本案檢查報告未明確顯示為腫瘤,病人主要照顧家屬對於死亡結果無意見,且已與其他家屬達成和解,又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承擔全額和解金,難以認定其符合醫師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然就疏於醫師告知義務、病歷記載及病人知情同意等,符合醫師法第25條第5款「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懲戒事由,考量院內檢討及訴訟過程已構成對被付懲戒人之處罰,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及第25之1條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賈 ○
委員 吳○淦
委員 簡○成
委員 廖○鈞
委員 鄭○倖
委員 林○穎
委員 盧○華
委員 蔡○利
委員 徐○雄
委員 黃○紋
委員 陳○義
委員 賴○慧(請假)
委員 楊○嘉(請假)
委員 林○敏(請假)
市長 張善政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被付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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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3年度清字第41號懲戒判決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3年度清字第41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被付懲戒人 陳○○ 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前戶籍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降壹級改敘。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陳○○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為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戶籍員,負責辦理戶政相關業務,因與聯誼活動主辦人劉○○有糾紛,意圖損害劉○○之利益,於民國111年11月2日9時許起,於○○戶所使用公務電腦,非法蒐集劉○○個人資料,另於同年月3日,以電腦連線至劉○○獨資經營之婚友社「戀愛生活館」,利用上述非法蒐集而得之資料,冒充劉○○身分填寫Google電子報名表單,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生損害對於聯誼活動報名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3年度竹簡字第25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戶所接獲判決後,於同年6月14日召開112年下半年暨113年上半年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13次會議,決議請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
(三)被付懲戒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二、證據(均影本附卷)
甲證1:桃園市政府民政局113年7月10日桃民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
甲證2:新竹地院113年度竹簡字第256號刑事簡易判決。
甲證3:陳○○公務人員履歷表。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業於113年6月18日於新竹地院調解室,與劉○○調解成立(113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28號),且遵從劉○○所提之條件,於113年6月18日匯款新臺幣36,000元至劉○○所指定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社會關懷協會,履行完畢,劉○○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爭。
二、被付懲戒人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經此司法歷程所受到的磨難,更是難以言喻,已知所警惕並誠心懺悔,深自反省,且積極與劉○○協議填補損害,求得諒解,請審酌上情,從輕處分,被付懲戒人必時時警惕切莫再犯,並更努力回饋社會服務人群,以啟自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乙證1:新竹地院113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
乙證2:和解書。
參、本院依職權調閱新竹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102年5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113年8月1日辭職)止任○○戶所之戶籍員,負責辦理戶籍登記、戶籍文件核發等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違失行為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因與聯誼活動主辦人劉○○有糾紛,意圖損害劉○○之利益,即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11年11月2日9時許起,在○○戶所內,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使用公務電腦,以內政部授權其使用之公務帳號000000000號登入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於戶籍簿冊索引查詢畫面之姓名欄位輸入「劉○○」、區域欄位輸入「新竹」等關鍵字而查詢,由此獲知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再接續將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輸入於「新增取得國籍」、「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等作業畫面,進而得知劉○○之出生年月日、照片、婚姻狀況等資訊,而非法蒐集劉○○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劉○○。(下稱違失事實1)
(二)被付懲戒人復意圖損害劉○○之利益,另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1年11月3日上午某時許,以電腦連線至劉○○獨資經營之婚友社「戀愛生活館」所開設的「戀愛ing我要戀愛(11月活動)」Google電子報名表單(下稱本案電子表單),於該表單上填寫劉○○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暱稱、前妻姓名等個人資料,而假冒劉○○名義報名聯誼活動。從而非法利用上述非法蒐集而得之劉○○個人資料,且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劉○○以及「戀愛生活館」對於聯誼活動報名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下稱違失事實2)
二、上開違失事實,分別為被付懲戒人於警詢、廉政署詢問、新竹地檢署偵查中及新竹地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劉○○於警詢、廉政署詢問、偵查中之指訴,以及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戶所線上/批次作業稽核報表、被付懲戒人填寫之本案電子表單、「戀愛生活館」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於上開刑事偵審(電子)卷內可稽,基於證據共通原則及訴訟經濟原則,本院亦得加以援用。又相同事實之刑事案件,即被付懲戒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業經新竹地院以113年度竹簡字第25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後經新竹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2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綜上,被付懲戒人之上開違失事實,均堪認定。
三、懲戒公務員之目的不在對其個別之違法失職行為評價並施以報復性懲罰,而係藉由法定程序,對被移送懲戒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所徵顯之整體人格作總體之評價,資以判斷是否已不適任公務員,或雖未達此程度但應施予適當之措施。因此,當公務員同時或先後被移送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時,應將違反義務之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若認有懲戒必要,僅能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及第7條後段所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之違失行為。其行為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卷,並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時身為戶籍員,竟因私人恩怨,為損害劉○○之利益,利用職務上獲配之公務帳號,及其得以查詢民眾個資之職權,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損害國家權力的尊嚴與信用。惟考量被付懲戒人事後坦承違失行為,誠心懺悔,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已履行完畢,行為後之態度尚稱良好,其服公職期間之表現及已辭去公職之現況,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月
法官 黃○忠
法官 許○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賴○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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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施字第114001003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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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0158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張○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215。
(五)傳真:(03)3321259。
(六)電子郵件:1004662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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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01677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張○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215。
(五)傳真:(03)3321259。
(六)電子郵件:1004662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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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114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4001015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114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
主旨: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114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114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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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4000235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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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01248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三、「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張○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215。
(五)傳真:(03)3321259。
(六)電子郵件:1004662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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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01326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張○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215。
(五)傳真:(03)3321259。
(六)電子郵件:1004662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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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觀光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01600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觀光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觀光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張○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215。
(五)傳真:(03)3321259。
(六)電子郵件:1004662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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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機車污染減量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006023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機車污染減量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機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場)站、道路、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業務相關作業。
(三)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審查相關補助作業。
(四)配合環境部及機關交辦執行機車納管作業、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相關業務。
(五)執行機車及機車排氣檢驗站管制及宣導相關作業。
(六)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6號5樓之2。
(三)連絡電話:(03)335417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邱○燕,電話:(03)3386021分機1213。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400083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廢(污)水管理計畫、詴驗計畫書、自動監測(視)設施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配合機關至現場確認業者廢水處理設施效能等情事現勘作業或經機關指定對象現勘作業。
(二)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深度查核或功能評鑑、自動連續監測查核及管制作業、水污費查核作業。
(三)依「環境保護技師簽證查核標準作業程序」執行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查核作業。
(四)執行定期檢測申報資料勾稽審查作業。
(五)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相關事項(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六)協助辦理不明管線公告限期認領移除或封閉或排除等作業。
(七)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規研商或宣導說明會、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202。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分機1314。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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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請求人因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40001321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6日保普墊字第1136016608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本案發文日起至114年2月20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準備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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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06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053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06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二、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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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05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052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05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二、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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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所舉發藍○泉君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農字第114000100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所舉發藍○泉君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藍○泉君所有車牌號碼PK5-998因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3款規定:「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本所據以開立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
二、上開文書因受送達人應送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投遞送達,爰依前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該文書存放本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自公告日起經20日未領取視同送達,並依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區長 張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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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生活污水管制及水環境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400077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生活污水管制及水環境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列管許可之加水站之水源供應端進行餘氯查驗工作。
(二)執行水環境巡守隊相關業務及水環境巡守隊補助申請及核銷案件初審。
(三)執行本市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件初審及現場輔導查核工作。
(四)執行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查驗工作。
(五)執行本市已公告實施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物定期清理對象輔導工作。
(六)執行社區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輔導、現場輔導查核工作及資料彙整。
(七)辦理本市水環境巡守隊水環境教育活動,以及生活污水源頭減污、飲用水安全及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28-1號2樓。
(三)連絡電話:(03)335402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吳○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7。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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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無紙化相關作業,公告修訂本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圖,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400043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無紙化相關作業,公告修訂本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圖,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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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等24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400019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等24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等24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4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警員王○婷)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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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范○雲(PHAM○V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573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范○雲(PHAM○V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范○雲(PHAM○VAN)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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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微(NGUYEN○V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760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微(NGUYEN○V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微(NGUYEN○VI)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示送達行為人黃○河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997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黃○河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黃○河(HOANG○HA)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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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蘇○雪(TO○TUYET)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562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蘇○雪(TO○TUYET)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蘇○雪(TO○TUYET)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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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謝○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12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謝○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謝○蘭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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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HUY(裴○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00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HUY(裴○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HUY(裴○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6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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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LUANGCHA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06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UANGCHA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UANGCHAN○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0月1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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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潘○祥等7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400002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潘○祥等7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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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15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11月5日至113年12月25日,批號U1131203共2,51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熊啟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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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15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1月5日至113年12月25日,批號Y1131203共1,62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熊啟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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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吳○穎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110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穎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穎。
二、身份證字號:H2246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文成南街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660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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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蔡○烈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110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烈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烈。
二、身分證字號:Q1015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3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2號之4。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04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應送達成世衡國際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限期提出補正資金證明文件通知函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0127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成世衡國際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限期提出補正資金證明文件通知函清冊1份。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本件應送達函文經郵務機構向公司所在地及負責人戶籍地址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由代表公司負責人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函文。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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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奇威育樂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012765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奇威育樂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奇威育樂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3年3月18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135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奇威育樂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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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元昌多媒體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01278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元昌多媒體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元昌多媒體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3年3月20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143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元昌多媒體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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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冶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012798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冶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冶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3年9月10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363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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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鍾○霖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3740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霖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霖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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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龍潭區「龍新路(桃20)霄裡溪至三和國小道路拓寬(第一期)」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03519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龍潭區「龍新路(桃20)霄裡溪至三和國小道路拓寬(第一期)」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龍潭區「龍新路(桃20)霄裡溪至三和國小道路拓寬(第一期)」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三和第二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龍潭區龍新路竹窩段43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張小姐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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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黃○瑀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3742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瑀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瑀君於113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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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劉○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3741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祥君於113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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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APRUELDOMARIA○VALENZUELA(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0726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APRUELDOMARIA○VALENZUELA(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PRUELDOMARIA○VALENZUELA(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APRUELDOMARIA○VALENZUELA(芮○)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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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林○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544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林○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林○志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312150346-0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楊○倩)。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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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黃、裴○和、阮○秀等3人(銷帳編號:11410061、11410064、1141006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96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黃、裴○和、阮○秀等3人(銷帳編號:11410061、11410064、1141006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黃、裴○和、阮○秀等3人於113年6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206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均為外籍人士,分別於113年6月17日、6月7日、6月27日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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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HAM○NHAT(范○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1579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NHAT(范○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NHAT(范○一)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PHAM○NHAT(范○一)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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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凱○琳(BALICTARMARY○PALOMIAN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12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凱○琳(BALICTARMARY○PALOMIAN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凱○琳(BALICTARMARY○PALOMIAN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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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尼○(CALEON○GADD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14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尼○(CALEON○GADD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尼○(CALEON○GADD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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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輝NGUYEN○HUE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330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輝NGUYEN○HUE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阮○輝NGUYEN○HUE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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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黃○榮HOANG○V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463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黃○榮HOANG○V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黃○榮HOANG○VINH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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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黎○筍LE○D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613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黎○筍LE○D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黎○筍LE○DUAN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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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陽○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041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陽○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陽○山DUONG○SON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姜○剛)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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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王○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34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王○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王○云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謝○然)。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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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蕭○翃君(身分證統一編號:N1259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2月12日府環化字第1130354985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104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蕭○翃君(身分證統一編號:N1259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2月12日府環化字第1130354985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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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馮○粹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0133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馮○粹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馮○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馮○粹。
三、開業證書字號:(114)桃市字第00008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61號9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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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晶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調查計劃」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資字第11400098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晶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調查計劃」執行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含石綿建材建築物調查管理及建物所有權人宣導作業。
(二)石綿建材廢棄物諮詢。
(三)石綿建材廢棄物補助申請案件受理、審查作業。
(四)石綿建材廢棄物申請案件現場查核。
(五)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運相關作業。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晶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30號8樓。
(三)聯絡電話:0911-653771(桃園);02-2579-0020分機331(臺北)。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資源再利用科藍助理工程員○婷,電話:(03)3865711分機403。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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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LONG(范○龍)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10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LONG(范○龍)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LONG(范○龍)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2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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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GIMENEZ○CARDENAS(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82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GIMENEZ○CARDENAS(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GIMENEZ○CARDENAS(艾○)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1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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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SOMNGAM○(蘇○籌)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5202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OMNGAM○(蘇○籌)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OMNGAM○(蘇○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0月1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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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桃園區「經國路208巷打通至南通路21巷」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13208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園區「經國路208巷打通至南通路21巷」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桃園區「經國路208巷打通至南通路21巷」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0分
三、地點:桃園市政府工務局701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7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柯先生
市長 張善政 |
◆ 核發本市李○斌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1434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斌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斌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37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2號
四、事務所名稱:埔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街7號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關○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40009045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示送達關○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關○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110楊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份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40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李○銘、彭○祺、賴○彬、吳○翊及孟○倫,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8年11月29日至111年7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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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瑪○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94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瑪○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瑪○莎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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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37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幸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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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1月13日府環化字第1130001122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132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1月13日府環化字第1130001122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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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王○捷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1月6日府環化字第1140001137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156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捷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1月6日府環化字第1140001137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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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鄭○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4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睿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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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BUMANGLAGFAYE○LUNA(金〇莉)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004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MANGLAGFAYE○LUNA(金〇莉)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BUMANGLAGFAYE○LUNA(金〇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BUMANGLAGFAYE○LUNA(金〇莉)現已出境,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00498號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鈞。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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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龜山柴動站營運及柴油車查核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006269號
附件:114年計畫准簽、114年計畫決標公告、投標頇知補充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龜山柴動站營運及柴油車查核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龜山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作業及廠區經營。
(二)柴油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不定期檢測或檢查,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三)推動柴油車管制及相關車牌辨識監控設備操作維護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六)配合執行環境部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配合辦理環境部年度柴油車評鑑考核作業。
(八)維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ISO/IEC17025認證有效性。
(九)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營運管理及環境教育業務推廣。
(十)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里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蕭○良,電話:(03)338-6021分機1211。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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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永福段758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R945等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189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永福段758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R945等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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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SRIBU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07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RIBU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SRIBU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楊贊鈞 |
◆ 公告指定桃園市昭揚君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7538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昭揚君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昭揚君硯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二街八巷二號、六號、八號、十號、十二號、十六號、十八號、二十號、二十二號、二十六號、二十八號、三十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車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指定桃園市RichOne2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37538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RichOne2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RichOne2社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二街一百二十五號、一百二十七號、一百二十九號、一百三十一號、一百三十三號、一百三十五號、一百三十七號、一百三十九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車道、人行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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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方○等8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23、11420024、11420025、11420026、11420027、11420028、11420029、1142003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052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方○等8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23、11420024、11420025、11420026、11420027、11420028、11420029、11420030)
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方○、呂○霖、杒○豪、阮○黃、阮○映陽、阮○儀、泰○勇、黎○福等8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已離台或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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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28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德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
,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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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丁○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81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丁○鶯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通報行方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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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25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英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通報行方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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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辨理「114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劃」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400185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辨理「114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劃」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臚列如下:
(一)全流域水質監測工作評估檢討。
(二)本市全流域水質改善檢討與綜合管理策略研擬。
(三)水污染管制計畫綜合管理。
(四)河川流域管理各項委辦計畫之綜合控管工作。
(五)針對本市河川出海口、港口或沿海地區進行牡蠣採樣調查工作。
(六)環境部補助本市水質淨化園區進行操作維護綜合監督管理作業。
(七)辦理指定會議等行政庶務支援。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大墩19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3501-3799#60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曾○楓小姐,電話:(03)338-6021#1316。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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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44-15地號土地辦理逕為分割乙案(新釘C113229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177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44-15地號土地辦理逕為分割乙案(新釘C113229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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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江○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0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1787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江○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0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江○軒於113年10月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418號之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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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44-15地號土地辦理逕為分割乙案(新釘C113189等3支及廢除R11007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17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44-15地號土地辦理逕為分割乙案(新釘C113189等3支及廢除R11007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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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王○子捷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1月2日府環化字第1140001137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178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捷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1月2日府環化字第1140001137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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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11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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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15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1月9至113年12月25日,批號Z113121W,共2,261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熊啟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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