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0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0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會前活動:114年春節不打烊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新聞處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114年農曆春節即將到來,本府推出9大春節服務不打烊暖心措施,說明如下:
(一)環境清潔不打烊:各區(復興區除外)1月29至31日(初一至初三)按照往例垃圾停收,1月25、27日照常收運,1月26日加班收運,1月28日、2月1日上午9時起收運1趟,2月2日定點收運;復興區1月25日照常收運,1月27、31日上午8時起收運1趟,1月28日依週六路線收運,詳細收運時間請下載桃園垃圾車APP查詢。
(二)藝文充電不打烊:孔廟、桃園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僅1月28日休園;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壢小故事森林與延平路食農故事館僅1月28、29日休館;各眷村文化園區、中原文創園區、兒童美術館、橫山書法藝術館及多個客家文化館舍於1月25至27日照常營運、1月31日起開館,前往各場館前可事先於官網確認開放時間。
(三)觀光走春不打烊:本府風景區管理處所轄景點,除1月28日休園、羅浮溫泉1月27至29日休息外,其餘時間照常服務;臺灣好行大溪快線、東眼山線、小烏來線及石門水庫線1月28、29日停駛,1月30日至2月2日行駛假日班次。
(四)運動場館不打烊:市立田徑場照常開放;各國民運動中心與楊梅跆拳道暨運動場館1月28、29日休館,1月30日至2月2日營業至下午4時,其餘時間照常開放;桃園市立中壢網球場及中路運動公園網球場自1月31日起營運,市立游泳池自2月1日起營業。
(五)交通運輸不打烊:1月24日至2月2日計程車單趟加收50元,機場排班計程車單趟加收100元;機場捷運正常運行並加開班次;路邊停車格及採取路邊開單方式之路外停車場暫停收費。
(六)魚銷動保不打烊:永安漁港、竹圍漁港漁貨直銷中心春節期間開放採買;野生動物收容、動物急難救助及捕蜂捉蛇服務,可撥打1999市民專線;本市各區休閒農場多有開放,歡迎民眾到休閒農場走春。
(七)醫療食安不打烊:急救責任醫院急診24小時,門診以各醫院實際運作為主,另1月29至31日長庚紀念醫院、桃園醫院、敏盛綜合醫院與聖保祿醫院等多家醫院,開設呼吸道傳染病特別門診;食品中毒、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關懷等提供24小時專線服務;長照服務可撥打服務專線。
(八)社福關懷不打烊:需社工關懷案件,請撥打1999市民專線;市內各區設有供應站之派出所,提供24小時緊急物資;遊民外展服務中心1月27日至2月2日,供應即食品;1月28日至2月2日,提供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替代餐食服務;各親子館1月27至31日休館,其餘時間開放。
(九)市場採買不打烊:南崁市場、興國市場、桃園夜市與中壢夜市全年無休;八德興仁花園夜市僅除夕休息,大園市場、南門市場及中和南路攤集區僅初一休市;其餘各區市場多有開放,歡迎民眾前往採購。
二、春節假期即將到來,勉勵市府同仁,放假前仍應發揮百分之百的工作效率及戰力,持續完成業務,另感謝所有於春節期間堅守崗位的市府同仁,祝福大家新年快樂。
三、前(2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邀集中央各部會與地方人員召開會議,成立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區域治理協調平臺,建立各項配套措施對應窗口,成為本市未來推動國土都市計畫、交通及醫療等相關配套措施之重要溝通管道,期許本案能順利推進。
四、昨(21)日本府召開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113年國土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暨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本週報送內政部,本次通盤檢討使國土計畫更符合桃竹苗大矽谷產業廊帶、珍珠海岸觀光、北橫地區發展及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使用轉型等重大建設需求,為桃園未來發展重要里程碑,感謝相關局處長期以來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警察局
報告案由:114年桃園市春節暨春遊熱門地點疏運計畫
主席裁示:
(一)請同仁提高警覺性,如有異常情形應即時排除,並請警察同仁協助至現場疏導,以提升交通見警率。
(二)期能透過春節期間疏運計畫,減緩交通壅塞,提升疏運成效。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114年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
主席裁示:
請警察局妥適規劃執行春節期間治安及交通等勤務,積極維護民眾安全,讓市民安心過好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春節期間強烈冷氣團來襲,本府將啟動寒害應變機制,請相關機關隨時回報寒害應變作為,請衛生局及消防局持續守護市民健康,並請社會局提供街友預防性協助。
二、請民政局持續宣導並推廣低碳環保祭祀作為。
三、今(22)日為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下稱智發會)吳肇銘主任委員最後一次參與市政會議,感謝吳主任委員帶領智發會步上軌道與對智慧桃園發展的貢獻,春節後市政會議將辦理新任智發會廖修武主任委員與原住民族行政局(下稱原民局)巴奈.母路局長宣誓典禮,新任原民局長原於國立東華大學擔任副教授職務,長期從事原住民族信仰與文化研究,期許能借重其專業及經驗,持續推動本市原民政策。
四、春節期間請同仁務必掌握健康狀況,並應避免酒後開車。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2分
 
法規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64號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被付懲戒人蘇○○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警員
             (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蘇○○休職,期間貳年。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蘇○○於桃園市政府○○局○○分局(下稱○○分局)○○派出所(下稱○○派出所)服務期間,負責毒品調驗業務,為便宜行事及增加毒品人口到驗率,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日將裝有自身尿液檢體之尿瓶分別交由毒品應受尿液檢驗人丁○○、李○○、王○○(下稱丁○○等3人),並由其等3人分別於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上填寫基本資料後簽名,再由被付懲戒人於紀錄表之監採人員欄盜蓋○○派出所所長陳○○職章,以此方式製作不實之公文書共3份並送驗。
二、本案因○○分局接獲檢舉,將被付懲戒人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30日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3年5月16日113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惟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13年8月27日113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4年,且應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務人員,卻與毒品人口勾結,影響尿檢正確性,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失職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因定期追蹤煙毒犯尿液檢驗,為提高尿液檢驗人口到驗率,一時失慮,誤觸偽造文書一案,並非為圖己之私慾,亦無獲得任何功獎。且本案由桃園地檢署偵查,經桃園地院及高等法院審理結果,皆未查到被付懲戒人有「與毒品人口勾結」之情形,移送意旨竟以輕率、瑕疵之用語對被付懲戒人羅織罪名,顯有不公。
二、被付懲戒人自警訊、偵查、審判以來,均坦白認罪,曾於高等法院審理時寫下悔過書,有悛悔之心,日後絕不再犯。被付懲戒人向刑案審判長、法官承諾「遵孚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以誠實、正直和操孚為原則,堅孚道德底線與莫忘從警職的初心」。被付懲戒人會更認真對待警職工作,以服務社會和保護人民的孜全為己任,將以身作則,以實際行動證明自己的改變,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益的人,同時,將持續關懷年長者並幫助弱勢群體,以彌補曾經的錯事。
三、被付懲戒人擔任警職多年,一向奉公孚法,在值勤時認真負責,曾拯救一名自殺倒臥血泊的女子,協助一位老翁誤以為與人有約而在十字路口旁等候友人,並在池塘中搶救一名載浮載沉的婦人;協助指揮交通、捕獲通緝犯、查獲毒品,也查獲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協尋失智走失人口、尋獲精神障礙之走失人口、及時阻止民眾遭詐騙案;協助救助失智老翁、協助自殺者脫困等,在多起事件中展現出卓越的勇敢和責任心,獲得表揚、肯定、記功及嘉獎。
四、被付懲戒人任警職前,係駕駛救護車,協助緊急救護傷患,富有愛心,堪稱全民英雄。被付懲戒人會用額外時間擔任社區關懷長照站志工,捐助罕見疾病基金會、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心路基金會公益社團及希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五、被付懲戒人家母多年前曾遭詐騙,家中經濟窮困,又於113年11月27日發生重大車禍,經送往醫院進行緊急開顱手術至今尚未清醒,臥病在床。被付懲戒人為家中經濟支柱,更需照顧臥病在床的家母,負擔醫療費用,已快要負荷不了。
六、被付懲戒人已受記大過處分、調職、且停職已達半年,受親朋好友與長輩,社會上異樣的眼光,並向桃園地檢署繳納國庫金10萬元。被付懲戒人誠心認錯,希望能有悔過的機會。
七、據上,本案情輕法重,懇請惠予體諒,為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97年7月8日起擔任○○分局警員迄今(自113年6月15日起停職中)。其任職○○派出所負責毒品調驗業務期間,為增加定期應受尿液檢驗毒品人口到驗率,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12年4月1日下午1時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派出所內,將裝有其自身尿液檢體之尿瓶6瓶,分別交由前來接受採驗之應受尿液採驗人丁○○等3人各2瓶封籤,並由丁○○等3人分別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上填寫基本資料後簽名、捺印,表示該尿液均為丁○○等3人所親自排放,再由被付懲戒人在上開紀錄表之監採人員欄盜蓋○○派出所所長陳○○之職章,以此方式製作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共3份,送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陳○○及○○分局管理毒品人口調驗結果之正確性。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1月30日113年度偵字第295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桃園地院113年5月16日113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沒收從略),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113年8月27日113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諭知緩刑4年,並應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刑案偵審全卷電子卷證之證人陳○○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證人丁○○等3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綦詳,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30日刑生字第1120088108號鑑定書及112年8月17日刑生字第1126013729號鑑定書、丁○○等3人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紀錄及出矯治機構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處理系統採驗資料、○○分局人事列印報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案之尿液檢體共3瓶可資佐證,復有前述刑案之刑事確定判決及被付懲戒人依該判決向公庫支付10萬元之桃園地檢署沒金字第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在卷可稽,足見被付懲戒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有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失事實,堪予認定。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本件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尌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刑案偵審全卷電子卷證,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本應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孜全,於執行毒品調驗業務時,為增加尿液檢驗毒品人口之到驗率,竟假借職務上機會為有損公務員形象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其動機、目的與違反義務之程度嚴重,行為所影響毒品調驗之正確性,兼衡被付懲戒人行為後,於刑案偵審迄本件審理均坦承有悔悟反省之態度,以及任職警察十餘年期間之績效與公益服務,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其餘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葉○霞
           法官 吳○釗
           法官 周○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 嚴○珮
 
 
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25934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張○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215。
(五)傳真:(03)3321259。
(六)電子郵件:1004662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自公告日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4002662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自公告日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規定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七、附表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14001531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七、附表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七、附表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二)聯絡人:李○明。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123。
(五)傳真:03-3318634。
(六)電子郵件:1006759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行為人MANUMBALI○CORTEZ(蕎○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46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NUMBALI○CORTEZ(蕎○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MANUMBALI○CORTEZ(蕎○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MANUMBALI○CORTEZ(蕎○兒)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呂○旻等人計2,08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01264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呂○旻等人計2,08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呂○旻等人計2,08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份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楊○雄等人計2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01338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楊○雄等人計2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雄等人計2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4)領取通知單。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份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行為人VU○TUYE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22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TUYE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TUYE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HOANG○DANH(黃○名)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075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DANH(黃○名)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HOANG○DANH(黃○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HOANG○DANH(黃○名)現已出境,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07530號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宇。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葉○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1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086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葉○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1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葉○君於113年10月11日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152號(七星汽車旅館52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核定實施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96地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4年1月22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40006868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各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96地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4年1月22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48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0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新明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應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為被告,於本處分送達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預定拆遷日,請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何○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395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何○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何○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屬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300124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吳○銘)。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HOANG○HUNG(黃○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9724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HUNG(黃○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ANG○HUNG(黃○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HOANG○HUNG(黃○雄)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解除「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077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二、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榮工北路17號。
三、場址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一小段16、17、18地號。
四、場址面積:1萬9,990平方公尺。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為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從事汽車零件製造,主要製程為將塑膠粒使用射出成型,半成品經人工打磨拋光、噴塗,目前仍持營運中。
六、改善情形:
(一)本場址因地下水中三氯乙烯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104年1月22日府環水字第1030323887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13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3年11月5、6日進行地下水改善成果驗證作業,地下水揮發性有機物項目濃度皆低於地下水污染(第二類)管制標準,自本公告日起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解除「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077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二、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榮工北路17號。
三、場址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一小段16、17、18地號。
四、場址面積:1萬9,990平方公尺。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為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從事汽車零件製造,主要製程為將塑膠粒使用射出成型,半成品經人工打磨拋光、噴塗,目前仍持營運中。
六、改善情形:
(一)本場址因地下水中三氯乙烯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104年1月22日府環水字第10303238871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13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3年11月5、6日進行地下水改善成果驗證作業,地下水揮發性有機物項目濃度皆低於地下水污染(第二類)管制標準,自本公告日起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市長 張善政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鄭○雄等25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08134號
附件: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鄭○雄等25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防制條例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4年第1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鄭○雄等25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13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0月2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PHONGKHAM○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516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ONGKHAM○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ONGKHAM○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分隊長方○閔)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示送達「行為人陳○英TRAN○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670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陳○英TRAN○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陳○英TRAN○ANH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屈○紅KHUAT○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643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屈○紅KHUAT○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屈○紅KHUAT○HUONG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農地污染源預防管理計劃」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178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農地污染源預防管理計劃」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農地定期監測作業。
(二)農地土壤重金屬同步採樣。
(三)農地污染改善及復育作業。
(四)灌溉渠道底泥溯源調查工作。
(五)農地污染預防。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9樓之4。
(三)電話:02-27278805。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梁○蓉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830。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SILLANO○MAGDAMIT(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28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ILLANO○MAGDAMIT(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SILLANO○MAGDAMIT(雪○)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SILLANO○MAGDAMIT(雪○)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編號龜山區036(大葉桉)、龜山區038(芒果)、中壢區054(榕樹)、中壢區062(榕樹)、楊梅區036(羅漢松)管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40025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編號龜山區036(大葉桉)、龜山區038(芒果)、中壢區054(榕樹)、中壢區062(榕樹)、楊梅區036(羅漢松)管制。
依據:「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及「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龜山區036(大葉桉)、龜山區038(芒果)、中壢區054(榕樹)、中壢區062(榕樹)、楊梅區036(羅漢松)管制。
 
市長 張善政
 
公告「2025台灣燈會在桃園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禁止時間自114年2月7日0時至同年2月23日24時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400272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2025台灣燈會在桃園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禁止時間自114年2月7日0時至同年2月23日24時。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本市辦理「2025台灣燈會在桃園」活動,為維持活動場域民眾孜全及避免燈組遭撞擊損壞,新增公告距地表不逾兩百呎之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如附件。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申請事宜,遇不可抗力之情形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處以新臺幣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備註:交通部觀光署及本府委託燈會相關飛航無人機案件除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曾○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14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曾○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曾○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在政府機關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謝○然)。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梅氏○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58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梅氏○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梅氏○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ESTOLEJOERICKDELA○艾○多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74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ESTOLEJOERICK○PENA艾○多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ESTOLEJOERICK○PENA艾○多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PARUNGAO○IBAY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70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ARUNGAO○IBAY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ARUNGAO○IBAY阿○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HUY阮○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30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UY阮○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HUY阮○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鄭○(銷帳編號:114101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095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銷帳編號:114101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於112年2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北新路7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裴○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14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興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蔡○紅(THAI○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33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蔡○紅(THAI○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蔡○紅(THAI○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杰○(JISON○DUBRI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94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杰○(JISON○DUBRI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杰○(JISON○DUBRI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LY(阮○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11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LY(阮○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LY(阮○李)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3年7月15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311220118-04)。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倪○諭)。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行為人卡○(PANTIG○CANLA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16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卡○(PANTIG○CANLA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卡○(PANTIG○CANLAS)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張○峻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22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峻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峻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4250001-01號告誡書、龍警分刑字第1130012263號通知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鄧○斌)。
 
分局長 鄭文銘
 
 
 
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400041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處書及催繳函,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郵件無法送達者裁處書計37件、催繳函計8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及催繳函,已留存於本府養護工程處保管,被通知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養護工程處(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汪在宙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傑君通知違反動物保護法及農業部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陳述意見函(本處113年12月23日桃動三字第1130010444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動三字第11400008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傑君通知違反動物保護法及農業部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陳述意見函(本處113年12月23日桃動三字第1130010444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3年12月18日經民眾陳情於中壢區中園路二段251號黃君飼養1隻臺灣獼猴,案經本處於113年12月23日桃動三字第1130010444號函請黃君限期完成陳述意見。惟因應受送達人(黃○傑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本案之陳述意見通知函正本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獸醫防疫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2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公告行為人黎○六(LE○S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523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六(LE○S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六(LE○SAU)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311290241-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耀)。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阮○仲(NGUYEN○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15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仲(NGUYEN○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仲(NGUYEN○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01090042-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許○河)。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修正「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區『111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樁位成果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253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區『111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樁位成果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BUI○HIEN(斐○賢)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342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BUI○HIEN(斐○賢)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蔡○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4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157911號
附件:
檔號: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4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蔡○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王○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4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157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4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80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2月25日至114年1月20日,批號Z114012H共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804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2月25日至114年1月20日,批號Z114013H共1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80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2月25日至114年1月20日,批號Z114011H共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海NGUYEN○HAI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021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海NGUYEN○HAI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阮○海NGUYEN○HAI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桃○清DAO○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468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桃○清DAO○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桃○清DAO○THANH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陳○協TRAN○H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365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陳○協TRAN○H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陳○協TRAN○HIEP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核發本市何○珍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298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何○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何○珍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曾○瑞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月22日桃衛健字第1140007537號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285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瑞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月22日桃衛健字第1140007537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瑞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3年10月8日以府衛健字第1130277702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20萬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鄺○輝、TOKIZAKI○等22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282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鄺○輝、TOKIZAKI○等22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鄺○輝、TOKIZAKI○等22人於112及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華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4年2月7日桃動五字第1140000850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4000085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華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4年2月7日桃動五字第1140000850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4年2月4日經民眾通報於觀音區草心里九如三街急難救助黃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1011965),急難救助送動物醫院醫療,後續將送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收容,刊登於114年2月5日急難救助公告動物編號EA20250205001。案經本處於114年2月7日以桃動五字第1140000850函請黃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黃○華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行為人MOHAMMAD○ROMADHO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21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OHAMMAD○ROMADHO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MOHAMMAD○ROMADHO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阮○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72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本市「中壢區龍岡路/4-1-10M計畫道路路口瓶頸打通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2910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中壢區龍岡路/4-1-10M計畫道路路口瓶頸打通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中壢區龍岡路/4-1-10M計畫道路路口瓶頸打通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本府七樓701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吳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80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2月23日至114年1月20日,批號Y1140103共1,72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VO○XUAN(武○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46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XUAN(武○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XUAN(武○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4年桃園市河川流域重金屬及水污染源管理計畫」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400236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4年桃園市河川流域重金屬及水污染源管理計畫」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2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方式擬定、規劃、調查及成效評估等相關業務。
(二)污染源定位、排放量調查及查核作業。
(三)污染源減量協商作業。
(四)輔導媒合推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立廢污水能資源化或低碳智慧化示範案場。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六段288號5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
四、委託對象或是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劉○亭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315。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王○萍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3097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王○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王○萍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347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呂○(FRANCOJOSE○JRBARRIOS)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49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呂○(FRANCOJOSE○JRBARRIOS)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黎○草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2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草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4000225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泰○潘(BENGSANTEAR○)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56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泰○潘(BENGSANTEAR○)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賴○諺(銷帳編號:1141016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146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諺(銷帳編號:1141016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賴○諺於113年3月1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峨嵋一街60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户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内,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楼、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57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通知黃○棟及白○豪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分別為113年5月31日及112年11月2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受處分人鄭○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2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125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2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陳○雄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03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雄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規定,因已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4000035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蘇○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697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蘇○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蘇○貞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惟行為人戶籍設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書面告誡書。
二、前揭書面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均)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AMATORIO○JRCAPILAYAN(馬○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41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MATORIO○JRCAPILAYAN(馬多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MATORIO○JRCAPILAYAN(馬○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嘉)。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LE○TOAN(黎○全)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13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TOAN(黎○全)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TOAN(黎○全)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1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本府遴選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1400222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遴選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
一、公庫法。
二、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三、地方制度法。
公告事項:
一、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目前由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擔任,契約將於114年6月30日屆滿,業依財政部訂頒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召開「桃園市政府遴選桃園市市庫代理銀行評選會」,遴選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經本市市議會第3屆第12次臨時會議決通過。
三、本契約期間自114年7月1日至121年6月30日止,契約期滿得視需要再續約二年。
四、依據公庫法第6條規定: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張○甄君名下寵物領回通知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動六字第114000060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甄君名下寵物領回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本處於113年12月6日桃動六字第1130009941號函請臺端領回名下寵物,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為投遞郵局表示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課(桃園區新屋區永興里3鄰藻礁路1668號;聯絡電話:03-4861760分機208謝先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行為人胡○長(HO○TR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057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胡○長(HO○TR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胡○長(HO○TRUONG)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梅○良(MAI○L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656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梅○良(MAI○L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MAI○TUAN(麥○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00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I○TUAN(麥○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查旨揭行為人MAI○TUAN(麥○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40000038號告誡書(編號11312290053-01)。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VU○HOANG(中文姓名:武○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05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HOANG(中文姓名:武○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VO○QUAN(中文姓名:武○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16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QUAN(中文姓名:武○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400181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廖○涵,電話03-3386021分機2610。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鄭○僑涉嫌詐欺案,本分局通知書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004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僑涉嫌詐欺案,本分局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僑涉嫌詐欺案,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000426號通知書。
二、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到案說明(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鄧○斌)。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SEBOLINOCHRISTIAN○CASANOV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53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EBOLINOCHRISTIAN○CASANOV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SEBOLINOCHRISTIAN○CASANOV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案件編號11312280170-00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倢)。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陳○昌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月7日桃衛健字第1140000601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207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月7日桃衛健字第1140000601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昌君於113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紀○婷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2145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紀○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紀○婷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7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3號
四、事務所名稱:紀○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95巷79號9樓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