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0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0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2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頒發113年各區公所與局處共同提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第1名:桃園區公所
二、第2名:新屋區公所
三、第3名:中壢區公所
四、最佳創新獎:蘆竹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區公所是面對民眾的第一線,能在各個市政細節瞭解市民需求,然而區公所資源有限,市府各局處責無旁貸,應全力協助區公所做好市民服務;請各區公所持續盤點需精進的市政作為,並適時藉助相關局處的力量,提供市民更有效率的優質服務。
二、今(12)日有一項好消息跟市民朋友分享如下:
(一)有鑒於桃園人口增長迅速,但醫療資源相對較為匱乏,且環顧六都,桃園是唯一未設立市立醫院的城市,為解決此問題,本府積極爭取次醫療區域重新劃分及市立醫院設置,經過專業、審慎的評估後,最終確定於八德霄裡公園設置市立醫院。
(二)市立醫院設立必須確保有足夠的病床配額,衛生福利部近日公告調整次醫療區域劃分,新增桃園「平德」次醫療區域,透過此次醫療區域重新劃分,桃園將獲得更多病床配額,具備得以設置市立醫院的條件。市立醫院投資金額粗估將超過新臺幣90億元,選址由衛生局先列出19個潛在的候選地點,並秉持「六大評估標準」,包括:土地取得是否便利、是否為市有土地,以降低土地取得成本,縮短建設期程、考量周邊人口數、交通是否便利及周邊醫療需求等條件,八德霄裡公園位處南、北桃園交界,地理位置優越,可服務周邊中壢、平鎮、大溪及復興等多個行政區,且鄰近未來捷運綠線G29站,周邊交通可及性十分便捷,經層層篩選後,專業意見評估霄裡公園是最合適的地點。
(三)未來市立醫院將以區域醫院、準醫學中心的高標準建設,規劃設置急性一般病床499床,特殊、專科病床約150床,並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設立特色醫學中心,服務老年、婦幼族群」、「設立綜合式長照機構,結合醫養合一、智慧照護」等服務;中長期目標則是建設完整的「桃園市立醫院體系」,除了位在八德的市立醫院總院外,將再進一步規劃設立至少兩處分院,平衡區域間醫療資源,全面提升桃園的醫療量能。
(四)在期程方面,市立醫院以2033年底開始營運為目標,將進行基地取得、都市計畫變更等作業流程,為降低桃園市的財政負擔,後續將結合民間資源,採BOT經營模式。
(五)無論任期長短,所有市府團隊皆應為桃園長期發展肩負責任,而設立市立醫院正是一個清晰且關鍵的中長期目標,感謝王副市長明鉅的協助,讓衛生局能順利推動市立醫院籌備工作,市府已經踏出了關鍵的一步,將以堅定的心,確保市立醫院能穩步推進,相信市立醫院的設置將為市民帶來更多的安心與保障,為桃園下一代構建更健康、美好的生活環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中壢新明市場蛻變及未來
主席裁示:
(一)請持續推動新明市場周邊交通改善措施,確保交通順暢。
(二)新明市場建築物結構強度明顯退化,考量公共安全,將推動拆除重建計畫,請經濟發展局於今(114)年確認辦理方式。
(三)傳統市場存在雖有其歷史因素,但市政建設應與時俱進,對於傳統市場占用道路、影響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等情形,本府應堅定改善之立場,並透過設置中繼市場等規劃,協助攤商維持營業,請經濟發展局持續與攤商溝通,以兼顧攤商權益與城市發展。
(四)因本案相關規劃涉及跨局處溝通,列入市場管理會報持續追蹤管理。
二、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情定桃園一世幸福-桃園市114年促婚進行曲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盤點所轄特色場域,妥善管理環境設施,提供市民更舒適的婚紗拍攝場地,留下美好回憶。
(二)市府不僅要協助市民找到幸福,也應從內部做起,請民政局研議提供市府員工報名聯合婚禮綠色通道可行性;並請協助單身員工與主管人員邁向人生的下一站幸福。
三、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區政治理:新思維、新架構、新方法
主席裁示:
(一)桃園各區面臨課題不盡相同,皆需各局處專業導向的支援與各區公所在地視角相互結合,例如大園區華興池由大園區公所與工務局合作打造特色場域即為良好案例,請區公所盤點各區在地資源,積極發掘具發展潛力的地點,讓市府相關局處協助規劃,打造特色亮點。
(二)請將各局處及區公所協作模式成功案例,複製推廣至各區;此外,也請各區公所將市府推動「智慧桃園」計畫相關科技應用融入區政服務,以進一步提升區域發展效能,打造智慧宜居城市。
(三)請蘇副市長於區政會議督導,持續努力推動更多讓民眾有感的便民方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2025台灣燈會舉辦期間,同仁都非常辛苦,仍請各局處隨時上緊發條,現場人員應能機動調整措施,迅速排除突發狀況,希望本次在桃園舉辦的台灣燈會在同仁的努力下,能成為有史以來最成功的燈會之一。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6分
 
桃園市政府第50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0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江姓家族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呈獻榮獲第14屆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團體獎項
1、家庭組第1名:桃園市阿美族Kakay隊
2、社會組第1名:桃園永平milaladiway隊
3、幼兒園組第2名:Pyasan小米奇遇隊
(二)個人獎項
1、家庭組最佳劇本獎:馬美惠老師
2、社會組最佳女演員獎:林孟芸同學
三、呈獻榮獲113年度全國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評比特優金賞。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團體獎項: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
(二)個人獎項
1、策展規劃解說員:簡曉婷女士
2、文物維護專業人員:黃基成先生
四、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特優。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江姓家族代表江濟舟先生捐贈1輛復康巴士予本府,江先生自小在大溪區成長,深知大溪在交通上的限制,因此生前便希望能捐贈復康巴士提供行動不便者更好的交通服務,江姓家族完成江濟舟先生遺志,讓他溫暖的愛續留人間,造福桃園。
二、本市原住民人口數為全臺第二,都會原住民人口數更是全臺最多,很高興年輕輩的原住民不僅沒有遺忘族語,更將其發揚光大,在全國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上奪得佳績,希望新上任的原民局長PanayMulu(巴奈.母路)繼續帶領團隊深化本市原住民族語學習及文化推廣,打造桃園成為原住民族第二個故鄉。
三、本府榮獲113年度全國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評比特優金賞,感謝原住民族行政局團隊持續推動本市原民政策,讓原住民族的文化、教育及產業都能有更長遠的發展,期盼持續落實本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的宗旨,致力推廣原民文化,打造本市原住民族重要文化據點。
四、本府建築管理處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特優,桃園人口快速增長,感謝同仁的用心,積極輔導並協助老舊社區排除困難成立管理組織,提升市民居住品質,請都市發展局及建築管理處繼續努力,全力打造桃園成為宜居城市。
五、今(19)日有2項市政好消息分享如下:
(一)基北北桃為共同生活圈,桃園人口成長迅速,通勤需求量大,新北永寧捷運站是許多通勤族上下班的節點,桃園往返永寧的公車路線每月使用人次約16萬,平均每日約5千5百人次搭乘,因永寧捷運站缺乏遮蔽設施,非常不便,為改善通勤環境,本府與雙北市府合作建置「永寧轉運站」,設有候車亭、候車座椅及無障礙等設施;此外亦建置人流監控系統,若遇有等車人數較多,可即時調派公車紓解人潮,減少等候時間,提供更舒適的乘車空間;此轉運站採取三方合作模式,由臺北市提供土地、新北市出資興建、桃園市負責維護管理,已於17日正式啟用。
(二)本府首座「市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昨(18)日正式開幕,預計可收托48名2個月至未滿2歲的嬰幼兒,開放報名後迅速額滿。本府積極建構友善育兒、托育的職場環境,感謝王副市長督導人事處、教育局、秘書處及婦幼發展局等機關的努力;未來本府將進一步推動市府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預計於下半年開辦招生,打造幸福職場,提供員工安心上班、無後顧之憂的環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客家事務局、婦幼發展局
報告案由:各族群語言文化發展保存與推廣
主席裁示:
桃園是一多元族群融合的城市,應致力發揮此獨特的多元文化面貌,而語言是文化最重要的載體,請各相關局處持續合作推廣政策,將優秀成績延續並擴大,讓各族群語言傳承發展,本府亦會繼續支持相關的人力及經費。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報告案由:工程精進計畫及重大建設管考機制
主席裁示:
(一)本市公共工程案件與各局處皆有相關,如教育局的學校工程、民政局的活動中心、衛生局的市立醫院工程等,雖部分工程委由新建工程處代辦,但各局處在需求評估面向仍扮演重要角色,應注意工程設計在兼具美觀及務實面外,兩者間也須取得平衡;另外,在工程規劃階段勿讓建築或結構設計單位添加華而不實的設計,不僅會增加預算,亦會導致施工困難。
(二)本府應建立客觀可行的制度,針對技術顧問、施工廠商等進行量化評量機制,讓評選委員有一致化、客觀的評量標準;請秘書長會後與相關機關研議,讓本府可據以擇選優良的承攬廠商,打造良好的公共工程品質。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經發局掌握產業規模分布,針對前10大產業分析產業狀態、面臨問題與挑戰等,分析結果可於市政會議報告」解除列管;經濟發展局應研擬內部分工作法,以加強對桃園產業的專業深度了解,另如有初步產業分析成果請提出報告。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2分
 
桃園市政府第50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0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2月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股長 朱育慧
      股長 陳美智
 
※原住民族行政局巴奈.母路PanayMulu局長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廖修武主任委員聯合宣誓典禮
-主辦機關:人事處
 
壹、頒獻獎
一、頒發台北民樂扶輪社捐贈觀音區長者骨質疏鬆防治篩檢計畫感謝狀。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頒發「桃園AI科技導入客語學習創新徵件競賽」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創意點子組
1.第1名:中原大學-已購買,小孩愛玩
2.第2名:許芳瑄-SoulLinkAI團隊
3.第3名:希望方程式有限公司-希望方程式
(二)技術實作組
1.第1名:國立中央大學-哈!開始學_hakkaAIlearning
2.第2名:國立中央大學-客家鹹香腸
3.第3名:國立聯合大學-語萌
三、呈獻榮獲健康促進工作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社團法人台灣篩檢學會「2024年亞洲癌症篩檢國際學術研討會」最佳海報獎
(二)台灣檳榔防制暨口腔癌防治聯盟「113年縣市口腔癌防治力調查」高嚼檳組防治力績優獎
(三)台灣檳榔防制暨口腔癌防治聯盟「113年縣市口腔癌防治力調查」高嚼檳組特色成果獎
(四)桃園市明聖社區促進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24長者活躍老化競賽『阿公阿嬤活力SHOW』」全國總決賽新秀組銀牌獎
四、呈獻榮獲「2024總統盃黑客松競賽」卓越團隊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五、呈獻榮獲內政部112年度新住民照顧服務績效成果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婦幼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今(5)日辦理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合宣誓典禮,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PanayMulu(巴奈.母路)原任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副教授,長年致力原住民族信仰及文化研究,深知桃園是全臺灣都會原住民人口最多的城市,將積極推動原住民族文化傳承及福利保障等業務,期許原住民族行政局未來與各局處相互合作,強化多面向發展;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廖修武,具備多年科技產業研究經驗,過去擔任市府顧問期間,在智慧桃園相關會議時,曾多次進行技術性簡報,是桃園推動智慧城市發展的重要推手,期許未來持續發揮專業技術,展現領導統御能力,帶領桃園邁向更卓越的發展。
二、骨質疏鬆檢測有助於預防因跌倒造成的骨折風險及相關併發症,感謝國際扶輪社捐贈AI骨密度分析系統予觀音區衛生所,協助在地1,200名長者進行骨密度AI輔助篩檢。
三、本人過去曾有意運用網路資源學習客語,卻一直未能覓得有效的學習資源,感謝客家發展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及青年事務局合作舉辦「有AI哈客松」創點子大賽,運用AI技術,結合青年創意,打造創新客語學習工具,讓學習客語更輕鬆,進一步推動客語傳承與創新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同樣面臨傳承挑戰,期許未來能借鏡本次經驗,推動更多語言文化創新計畫,讓創意延續下去。
四、今日衛生局呈獻榮獲「健康促進工作獎項」,市府團隊將持續為長者打造更友善、健康且充滿活力的生活環境,期許明(115)年能再創佳績,攜手共創桃園美好未來。
五、水務局是科技應用競賽中的先鋒,在許多局處尚未啟動智慧桃園相關計畫時,水務局便已在國際舞臺上展現亮眼成果,榮獲「2024總統盃黑客松競賽」-全國五大卓越團隊獎殊榮,期許水務局再接再厲。
六、婦幼發展局自成立以來,積極推動新住民服務業務,榮獲內政部「112年度新住民照顧服務績效成果考核優等」,肯定本市新住民照顧服務優異施政成效。
七、大溪、龍潭及石門水庫串聯而成的「大龍門觀光廊帶」是本市推展觀光的重點,觀光旅遊局及新聞處在春節期間舉辦的「小龍年遊大龍門」活動,深受許多民眾喜愛。根據統計,春節期間大龍門的遊客數總計達28萬4千多人,相較去年成長超過11%,是很難得的成績,期許同仁持續努力,延續年節期間的成果,繼續為桃園的觀光創造更多亮點。
八、「景福宮周邊人行道拓寬」的第1階段工程已在農曆年前完成,包含廟前的中山路、廟後的博愛路及大廟兩側店家前的空間,都變得更加寬敞,讓行人更方便,在網路深受好評,是桃園首個「行人人本示範街區」。未來將進行第2階段的工程,感謝都市發展局用心與當地商家溝通,是老城區改造的重要里程碑,讓大廟周邊舊市區再現風華。
九、八德區介壽路瑞豐國小公車候車亭旁的石門大圳,透過都市發展局推動的「社區規劃師計畫」,積極與當地里長共同合作改造,將閒置荒地轉變為長約80公尺的帶狀休憩綠廊,不僅增加學童上下課的候車空間,也保留社區原有的微型菜園,成為一塊可供當地居民休憩的小公園。未來市府將繼續擴大此種社區合作模式,發掘更多有潛力的社區,讓城市的每個角落能變得更有特色,打造宜居的幸福城市。
十、臺灣燈會時隔9年重返桃園,市府將全力以赴,將最佳的賞燈體驗呈現給大眾,本週五(7日)將試營運「光的遊戲場」展區。本次燈會除了將桃園機場捷運A19桃園體育園區站周邊以「光的遊戲場」為主題,設置知名國際IP寶可夢造型燈,如皮卡丘及卡比獸等,也將於樂天棒球場打造大型的「光耀之球」,透過光影的技術向本次中華隊12強奪冠佳績致敬,展現桃園作為棒球之都的特色。警察局並於昨(4)日率先進行燈會人潮疏散防踩踏演練,感謝觀光旅遊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相關局處對於交通及人潮疏運所做的努力,期許大家持之以恆,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再生水發展計畫
主席裁示:
(一)桃北再生水廠、文青再生水廠及中壢再生水廠等3座再生水廠,建設期程請確實掌握。
(二)本案請經濟發展局做為未來規劃調配科技園區用水重要參考。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25台灣燈會聯合宣傳成果
主席裁示:
(一)桃園捷運是本次燈會重要的交通工具,請桃園捷運公司上緊發條,務必即時掌握狀況,並具臨機應變的能力。
(二)為利民眾清楚辨識停車場標示,請交通局再進行現勘檢視。
(三)請各局處共同合作,務必落實跨局處指揮應變機制,攜手努力將活動辦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智發會盤點與原住民族相關業務數據及權管機關,如就業及薪資情形、居住地區、社宅人數、社會福利、教育等,透過大數據分析本市原住民相關生活狀態,本案請蘇副市長督導。」,請蘇副市長召開會議,由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報告目前進展,以利原住民族行政局更深度參與。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法規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澄上字第3號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澄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付懲戒人 許○○ 桃園市政府○○局前副局長
 
辯護人 許○鐿律師
被上訴人
即移送機關 監察院
代表人 陳菊
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不服本院113年6月26日107年度澄字第35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上訴人許○○經被上訴人以其與陳○○(業經本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均任桃園市政府○○局(下稱桃園市○○局)副局長,其於民國104年間,桃園市○○局辦理藥政業務稽查中有關「加強管控含麻黃素類藥品產品流向」考評指標即「稽查含麻黃素類藥品製劑成效」,使○○○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邱○○,下稱○○○藥局)獲有免除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不法利益,核有重大違失,並有懲戒之必要,移送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嗣經本院懲戒法庭第一審(下稱原審)以107年度澄字第3522號審理結果,判決上訴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下稱原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貳、被上訴人移送意旨及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參、原判決認定略以:
一、上訴人自104年2月10日起,擔任桃園市○○局副局長,襄助局長蔡○○處理衛生局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關於藥局違法陳列過期藥品稽查、裁罰事項等藥政業務,上訴人主管該事務,並負責公文陳核程序上之核稿業務。吳○○、張○○於104年9月18日至○○○藥局執行實地稽查勤務時,查獲○○○藥局違法陳列已逾保存期限16個月之感冒液,且於逾期期間曾有多次銷售紀錄,復經張○○於同日下午約詢徐○○(負責人邱○○之配偶),認○○○藥局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事證明確(下稱系爭違規事件)。徐○○於○○○藥局遭稽查時,即以電話向藥師公會秘書張○○抱怨,張○○遂向陳○○告以上情,詎陳○○因與張○○熟識,亦知悉徐○○曾擔任藥師公會理事及幹部,與上訴人商討後,渠等均明知違法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之情事,應依行為時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而依該局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編號2規定,初犯應罰3萬元。張○○嗣依上開法規創製行政裁處書稿,裁處3萬元,經送呂○○核稿修正並代甘○○核章後,逐級送林○○核章、上訴人批示。上訴人為使○○○藥局免受裁處罰鍰,竟於行政裁處書稿上以便利貼文未附理由,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等語後,退回該書稿。張○○見遭上訴人退回後,經與呂○○商議,仍認系爭違規事件不法事證明確,應依上揭藥事法及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裁罰,無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之裁量空間。張、呂二人唯恐長官誤判,遂由張○○以簽稿併陳,詳述○○○藥局因具有營業規模,並有銷售管理系統,而竟於架上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嚴重影響民眾用藥安全,涉違反藥事法擬為行政裁罰再送核。陳○○為達使○○○藥局免受裁罰之目的,竟於104年9月24日至10月7日間不詳時間,在其辦公室對甘○○、呂○○表示:就○○○藥局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只要○○○藥局之案件不要裁罰,其他藥局要怎麼裁罰我都沒有意見等語。甘、呂二人見陳○○態度堅決,且先前函稿已遭上訴人退回,基於公務倫理,當場未表示反對意見即離開。呂○○乃於簽稿併陳上加註「本案請簽輔導〃翼均」等語,並轉告張○○就○○○藥局乙案改以行政指導方式辦理,而張○○因上訴人前亦曾以便利貼文表示以行政指導方式辦理之簽註意見,不得已另行簽請以行政指導方式辦理系爭違規事件案,逐級送上訴人核章,後經不知情之蔡○○核章決行。嗣因甘○○、呂○○、張○○等相關承辦人員就本件違規事件是否得僅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仍有疑義,故未發文通知○○○藥局關於違規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未進行任何行政指導作為。○○○藥局因而於當時未受因違反行為時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應處以3萬元罰鍰。嗣於105年間,因稽查裁處檢討會議,查悉○○○藥局違規情節明確,卻未依藥事法上開規定裁處,且該事件仍在行政罰法之法定時效內,遂由張○○於106年4月11日重擬行政處分書稿,再由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藥事法規定,重行處罰鍰3萬元,並經○○○藥局於106年4月28日繳納完畢。上訴人前揭違失行為,圖利○○○藥局獲得不法利益,堪以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34號刑事判決(下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56號刑事判決(下稱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就上開違失事實,均為相同認定。至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王○○、蘇○○、張○○、呂○○、蔡○○、陳○○、張○○,及陳○○,勘驗行政裁處書稿,及調取重行罰鍰處分書案卷等,或本院卷證已明確,或相關陳述之書證已存於刑事案卷,均無調查必要,合予敘明。
二、上訴人違失行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規定及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之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旨,違失行為事證明確,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肆、上訴意旨略以:
一、上訴聲明:原判決撤銷,上訴人不為懲戒。
二、上訴理由:
(一)原判決係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圖利罪之犯罪行為作基礎,惟依本案刑事卷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勘驗之公文資訊系統表、張○○、呂○○、陳○○、陳○○等人之證詞,足認上訴人應受無罪之判決,上訴人已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二)原審率斷上訴人之聲請傳喚證人或調取重行罰鍰處分書等均無調查之必要云云,有嚴重疏漏與誤斷。
(三)張○○所擬之行政裁罰書稿,斷無可能因為上訴人貼此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之便利貼,即變更為具有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指導效力之桃園市○○局公文;上訴人在核稿之公文上貼便利紙之便宜措施為○○局核稿人員慣行之情事;上訴人為副局長,其上尚有蔡○○局長尚未核稿,上訴人貼便利紙於擬定之行政裁罰書稿,公文尚未走完全部流程。
(四)桃園市○○局對外行政處分裁罰公文,須按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具有決行權限者之核定,由局長蔡○○決行,或者由兩位副局長代為決行,且必送至局長室由局長覆核。原判決將承辦人張○○擬行政裁罰書稿,尚未經局長核稿,且當時副局長僅將其核稿初步意見以便利貼紙黏貼書稿之校對兼發文欄位,即遽認具有將行政裁罰效力之行政處分,違法變更為行政指導之行政行為,係違背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4項、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
(五)原審未本於調查而「違判」上訴人撤職,停止任用1年,適用法律錯誤。
伍、被上訴人於上訴審之答辯意旨略以:
第一審已審酌相關事證,予以實質判斷,並對上訴人所提辯詞不採之理由逐一說明,並無判決違背法令或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上訴人上訴顯無理由。
陸、本院之判斷:
一、按懲戒法庭固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判決依既有卷證已堪以認定上訴人違失行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自與法規意旨無違。
二、本院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僅審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故為其判決基礎之事實,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所確定事實為依據,此觀諸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規定自明。原審基於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認定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屬懲戒法庭第一審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背法令,而執為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之理由。又公務員懲戒法第42條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證據,以認定上訴人有無違法失職行為,但基於訴訟經濟及證據共通原則,刑事案卷內之訴訟資料,懲戒法庭自得予以審酌引用,若認事證已臻明確,自可即行裁判。原判決依據相關卷證資料,認定上訴人有違失行為,並以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就上開違失事實,均為相同認定,尚無違證據法則與論理法則,上訴意旨徒憑己意,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見上訴理由狀第1-5頁),為無理由。
三、原判決已於判決理由中詳為論斷:上訴人違失行為使張○○創行政指導裁處簽,圖使○○○藥局獲得不法利益,惟桃園市○○局未依行政指導裁處簽決行,對○○○藥局發文行政指導,該文未對外發生效力;嗣因桃園市○○局105年稽查裁處檢討會議認行政指導裁處簽決行於法未合,再以重行罰鍰處分書處○○○藥局3萬元罰鍰,係上訴人違失行為後發生之事實,均不影響上訴人於行政裁處書簽稿時,圖利○○○藥局不法利益之違失行為;又,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王○○、蘇○○、張○○、呂○○、蔡○○、陳○○、張○○,及陳○○,勘驗行政裁處書稿,及調取重行罰鍰處分書案卷等,或本院卷證已明確,或相關陳述之書證已存於刑事案卷,均無調查必要,核原判決上開證據取捨尚無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於法亦無違誤,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主張及辯解,再事爭論(見上訴理由狀第5頁),亦為無理由。
四、公務員懲戒與刑事訴訟不同,刑事訴訟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刑罰裁量以兼顧刑罰目的,並符合公義、罪責原則為基礎;公務員懲戒則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確保政府良善治理並深化維護公共福祉為主軸,對有違失或違法行為並有懲戒必要之公務員,著重在評價其違失或違法行為所彰顯之整體人格是否仍具適任性;就仍適任者,施以適當之懲戒處分,以導正其重回公務秩序與紀律之正軌,並就不適任者予以汰除,二者性質有別。是以,懲戒機關於具體懲戒個案審理時,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就該公務員之違失或違法行為審酌其人格特質、違反義務行為之嚴重性、行為損害公眾對其信賴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被付懲戒人等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及行為後態度等事項,視其違反情節與輕重及行為所徵顯之人格,予以綜合整體評價並為妥適之裁量。而於公務員之違失或違法行為併觸犯刑事法律時,要非以刑事案件之量刑資為裁處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因之,上訴意旨稱:其刑事案件應受無罪之判決,已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云云(見上訴理由狀第5頁),自無再詳為指駁之必要。況上訴人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64號於113年8月14日駁回,有刑事裁定在卷可按,併予敘明。
五、另按,懲戒處分之輕重,係屬懲戒法庭第一審職權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即不得妄加指摘違背法令。原判決依憑本案卷附全部證據資料,並考量上訴人於本案事實發生時,擔任桃園市○○局副局長,其職務攸關藥政管理良窳及人民福祉,本應忠心努力,依藥事法、藥事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執行,為下屬表率,其未能秉公行事,盡責從事查緝與藥政管理事宜,恪遵職守、戮力從公、潔身自愛,竟因私人情誼而將應科行政裁罰之案件,利用職務上機會,使承辦人改為行政指導,俾讓○○○藥局免於裁罰,圖利○○○藥局不法利益,其所為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所為除敗壞公務員風紀外,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使民眾對藥政管理喪失信心,損害政府廉能紀律之形象,衡諸桃園市○○局檢討系爭違規事件,認為行政指導涉有不法,惟未對外發生效力,上訴人同意重行罰鍰處分,裁罰3萬元等情,及上訴人非直接受○○○藥局請託,而應係基於與陳○○間私誼,而為上開違失行為,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上訴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之懲戒處分,核屬懲戒法庭第一審關於懲戒處分輕重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上訴人上訴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判決未本於調查而「違判」上訴人撤職,停止任用1年,適用法律錯誤等情(見上訴理由狀第12頁),自無足取。
六、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係如何理由矛盾或如何違背法令,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再次爭論,自與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上訴之情形不相合,爰不逐一指駁。
七、公務員懲戒法第74條第1項但書規定,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判決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得不必經言詞辯論為之。本院審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認為本件尚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逕行判決。依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作成應不受懲戒之處分,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4條第1項但書、第7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煌
      法官 黃○月
      法官 許○釵
      法官 周○芳
      法官 黃○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 嚴○珮
 
預告制定「桃園市其他排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水行字第114004646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其他排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其他排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二)承辦人:趙○翰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6樓
(四)電話:03-3033688分機3706
(五)傳真:03-3033677
(六)電子郵件:1001600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避難收容處所設置及開設運作管理作業須知」,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140011949號
附件:桃園市避難收容處所設置及開設運作管理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避難收容處所設置及開設運作管理作業須知」,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避難收容處所設置及開設運作管理作業須知」
 
局長 陳寶民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14000754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長 張誠 出國
副局長 耿彦偉 代行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文字第114000333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區長 劉草典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另註銷本局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桃市文影字第一一四○○○一三九六號令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140002445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另註銷本局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桃市文影字第一一四○○○一三九六號令。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
 
局長 邱正生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新四合苑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騎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1898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新四合苑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騎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14003929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4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322272號函通知「群捷機械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40033156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4日府經工行字第1130322272號函通知「群捷機械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3家工廠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本市龍潭區「北龍路25巷入口計畫道路路口瓶頸打通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31576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龍潭區「北龍路25巷入口計畫道路路口瓶頸打通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龍潭區「北龍路25巷入口計畫道路路口瓶頸打通工程」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中山第一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龍潭區公園路52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鄭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比○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68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比○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比○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秋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14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秋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秋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盧○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959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盧○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盧○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陳○寶(TRAN○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30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寶(TRAN○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寶(TRAN○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移工且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4000305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姜○志)。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黛○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46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黛○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黛○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印尼籍勞工,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薩○瓦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24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薩○瓦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薩○瓦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胡○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2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胡○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瑪○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16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瑪○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瑪○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有關錢○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344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錢○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錢○青。
二、身分證字號:B1215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35號
四、事務所名稱:錢○青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功學社新村31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1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81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平(NGUYEN○BINH)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本市中壢區「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道路命名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400359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道路命名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至第4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14年1月22日桃市壢戶字第1140000575號函。
公告事項:
一、興盛路:道路起點為3-13-10M計畫道路,終點為3-6-10M計畫道路(老街溪旁),長約1,223公尺、寬約12公尺至15公尺。
二、興賢路:道路起點為捷運車站專用區,終點至1號計畫道路長約800公尺、寬約12公尺。
三、興立路:道路起點為與南園二路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3-11-10M計畫道路相接路口,長約332公尺、寬約12公尺至15公尺。
四、興益路:道路起點為與南園二路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3-11-10M計畫道路相接路口,長約288公尺、寬約10公尺至12公尺。
五、南園二路:南園二路之延伸路段,道路起點為與新生路相接路口,終點至道路編號3-4-10M計畫道路相接路口,長約154公尺、寬約18公尺。
六、興南路:變更原有興南路起點之延伸新闢路段,道路起點為與新生路相接路口,終點至計畫範圍外之興南路,長約134公尺、寬約10公尺。
七、旨案業於114年2月10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30966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柯先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廖○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87****)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2月27日府環化字第1130370102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316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廖○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87****)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2月27日府環化字第1130370102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唐○紘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330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唐○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唐○紘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5號
四、事務所名稱:恩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314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80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2月3日,批號U1140103共1,98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及空氣儀表板推廣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035073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及空氣儀表板推廣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2月5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低污染運具或公共能源補充設施推廣作業。
(二)辦理低污染運具補助案件審查、進度追蹤管制、違規案件統計/造冊等相關作業。
(三)執行低碳運具補助線上申辦審查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等相關作業。
(四)執行空氣儀表板(包含附掛之太陽能型空品感測器)安裝巡檢維護及數據品質管控等作業。
(五)執行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審查、通知及追蹤等相關作業。
(六)執行本市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包含管制期間內補助案件)之巡查、查核相關作業。
(七)執行市府行政園區電動車太陽能停車區之設施檢查、損壞維修及清潔管理作業。
(八)執行追蹤及彙整環境部「公有場域新增或擴充電動車公共能源補充設施示範計畫申請及評比作業原則」充電設施之營運狀況、減碳或污染減量效益等作業。
(九)配合環境部及機關交辦執行移動污染源管制等相關業務。
(十)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泰山里中山路389之10號。
(三)連絡電話:(03)3359117。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李○諠,電話:(03)3386021分機1214。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PIQUERO○JRBEJO希○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56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IQUERO○JRBEJO希○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IQUERO○JRBEJO希○諾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NARZOLES○BERONGOY(杰○)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45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ARZOLES○BERONGOY(杰○)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ARZOLES○BERONGOY(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3月19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江○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74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江○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江○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江○軒籍設戶政事務所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陳○雄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21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雄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4000218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有關蔡○紘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342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紘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紘。
二、身份證字號:E1228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牧沐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龜山區樂善二路451號1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964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陳○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340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昇。
二、身份證字號:H1225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8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昇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194巷2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96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DINH○KHOA(丁○科)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90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INH○KHOA(丁○科)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INH○KHOA(丁○科)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業於112年12月1日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I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27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I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LINH於113年11月18日雇主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游○萱)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桃園市113年特定寵物業評鑑結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036951號
附件:桃園市113年特定寵物業評鑑結果
 
主旨:公告桃園市113年特定寵物業評鑑結果。
依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8條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桃園市113年特定寵物業評鑑結果。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林○廷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6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2月4日府環化字第114002614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354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廷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6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2月4日府環化字第114002614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已拆遷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8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三階段)案樁位測定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355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三階段)案樁位測定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33422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汪小姐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中大早泳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03231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中大早泳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中大早泳會
(二)會址:桃園市楊梅區新榮里電研路89號
(三)理事長:蘇○潔(任期112年1月8日至114年1月7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實施增額容積地區公益性設施空間設置需求一覽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347941號
附件:一覽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實施增額容積地區公益性設施空間設置需求一覽表」。
依據:
一、本府110年12月27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5點。
二、本府111年4月29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航空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點。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公益性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請依本表所列項目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捐建公益性設施審查,公益性設施需求將配合申請案件即時更新修正並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本府公報。
三、附貼本案一覽表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王○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8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109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018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紘於113年10月13日桃園市中壢區仁愛路5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徐○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8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102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18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男於113年9月3日桃園市中壢區華夏路18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梨○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8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0997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梨○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8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梨○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吳○庭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69、11420070、1142007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1157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庭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69、11420070、1142007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庭、謝○安、許○程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農○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197591號
附件:農○妝告誡書
 
主旨:公告行為人農○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農○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因行為人為越南籍移工,目前外僑居留為離台狀態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305020359-00)。
二、旨揭告誡書(案件編號:11305020359-00)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1、承辦人:警員謝○辰)。
 
分局長 王鉉仁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176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孝(NGUYEN○HIEU)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曼○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63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曼○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曼○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4年2月3日府衛健字第1140020226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365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4年2月3日府衛健字第1140020226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昌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46呂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鄺○輝、TOKIZAKI○等22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282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鄺○輝、TOKIZAKI○等22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鄺○輝、TOKIZAKI○等22人於112及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SUKSAEN○(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316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UKSAEN○(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UKSAEN○(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2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CONDINOELENA○NIEVES(伊○娜)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41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ONDINOELENA○NIEVES(伊○娜)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ONDINOELENA○NIEVES(伊○娜)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2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IEP(阮○協)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55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IEP(阮○協)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IEP(阮○協)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本市「桃42線月桃路三期(廣大路延伸至成功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37609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42線月桃路三期(廣大路延伸至成功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桃42線月桃路三期(廣大路延伸至成功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觀音區塔腳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觀音區塔腳路116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吳小姐。
 
市長 張善政
本市民俗「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新增認定保存者「桃園市大溪區社團民俗技藝協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026670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民俗「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新增認定保存者「桃園市大溪區社團民俗技藝協會」。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及桃園市民俗暨傳統知識與實踐審議會11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決議。
公告事項:
一、新增民俗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一)團體名稱:桃園市大溪區社團民俗技藝協會
(二)所在地:桃園市大溪區
二、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認定理由:
1、桃園市大溪區社團民俗技藝協會,由大溪各社頭代表共同組成,長期自發參與「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祭典」之遶境準備與執行過程,符合充分了解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
2、桃園市大溪區社團民俗技藝協會,與100年12月29日原已經認定的保存者大溪普濟堂管理委員會,兩單位的代表成員互有重疊,且有分工合作的共識,具協助推動本項民俗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與意願,符合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
3、關聖帝君聖誕祭典以普濟堂為核心,由協會社頭成員共同執行,協會扮演社頭成員之協調整合角色,符合並列本項民俗活動之認定保存者,符合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二)法令依據: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2、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
三、附本市100年12月29日府文資字第1001062626號公告登錄民俗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及認定其保存者處分。
四、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00年12月29日府文資字第1001062626號、101年2月23日府文資字第1011060204號102年3月18日府文資字第1020058714號、108年7月23日府文資字第10801807771號、114年2月17日府文資字第11400266701號。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請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登錄「大溪百吉復興宮開漳聖王慶典暨石門水庫媽祖水上遶境」為本市民俗及認定「復興宮管理委員會」及「桃園市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為保存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0266651號
附件:
 
主旨:登錄「大溪百吉復興宮開漳聖王慶典暨石門水庫媽祖水上遶境」為本市民俗及認定「復興宮管理委員會」及「桃園市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為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桃園市民俗暨傳統知識與實踐審議會113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百吉復興宮開漳聖王慶典暨石門水庫媽祖水上遶境
二、登錄類別:民俗
三、型態:儀式、祭典、節慶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一)百吉復興宮每年農曆二月初一日至二月初六日連日辦理開漳聖王慶典,除石門水庫水上迎媽祖儀式係遷建後開始辦理,其餘的十姓輪值敬獻神豬、遶境、請神及送神等均傳承自淹沒前的阿姆坪復興宮。
(二)在石門水庫興建後,將原本陸域媽祖遶境儀式沿伸至水域,見證地方居民在因應大型公共建設對生活環境造成重大改變之後,形成目前所見石門水庫水上迎媽祖儀式,反映地方歷史發展脈絡及信仰特色。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團體名稱:復興宮管理委員會、桃園市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
(二)所在地:桃園市大溪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大溪百吉復興宮開漳聖王慶典暨石門水庫媽祖水上遶境由百吉復興宮管理委員會及桃園市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兩團體自主持續辦理。石門水庫媽祖水上遶境,除爐主、副爐主及緣首之外,遊艇業者共同參與,男女老帅信徒參加,展現民間高度認同,進行途中,亦見水庫抽砂工作站敬備香案恭迎媽祖、換香,符合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2、大溪百吉復興宮石門水庫媽祖水上遶境,為石門水庫遊艇業興起之後的產物,見證地方居民如何因應政府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後,為維持地方信仰儀式(開漳聖王聖誕慶典與媽祖遶境)、整合新的交通工具及產業(遊艇及漁船)繼而出現媽祖水上遶境儀式。本項民俗源起於水庫建成後,反映因石門水庫之興建而改變信仰活動形式,具有特殊性與地方性歷史軌跡意義,符合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與文化之特色。
3、本民俗最早為開漳聖王陸域遶境,石門水庫興建後,增加水域遶境,陸域遶境亦未偏廢,維持巡遶境辦理方式。遶境時,仍維持恭迎開漳聖王、水庫媽祖、北港媽祖,以及轄境內土地公與交陪神尊共同出巡,保有神明巡遶之傳統方式,符合其表現形式與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
(二)認定理由:
1、百吉復興宮管理委員會及桃園市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成員,兩團體間有不少成員相互重疊、往來互動十分密切,且大多為世居於本地之家族,對於本項民俗發展背景、慶典進行方式均甚為知悉,符合充分了解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
2、百吉復興宮管理委員會及桃園市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對於推動本項民俗具有高度意願,符合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
3、百吉復興宮管理委員會及桃園市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兩團體,兼顧開漳聖王慶典及石門水庫媽祖水上遶境儀式的核心參與者及主導者。兩團體均充分理解慶典應辦理的事項,並持續凝聚及號召居民及遊艇業者參與意願及行動,符合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及第4條第1、2、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府文資字第11400266651號。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請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61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66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DE○○○CONSERVAD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42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E○○○CONSERVAD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E○○○CONSERVAD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同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傅○亘)。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NGUYEN○PHUONG(新護照號碼:N245XXXX;原護照號碼:B412XXXX號,下稱N君)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400369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NGUYEN○PHUONG(新護照號碼:N245XXXX;原護照號碼:B412XXXX號,下稱N君)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1份。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N君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經本府財政局以雙掛號郵寄113年12月6日桃財金菸字第1130012956號陳述意見通知書至居留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湖五街1號,惟郵件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另據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勞動部查復資料,N君已離臺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程序。
二、上述陳述意見通知書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告,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60日後發生效力,逾6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商業登記已停業在案,惟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申辦停、歇業登記,本局114年2月7日桃衛藥字第1140011110號通知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400350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商業登記已停業在案,惟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申辦停、歇業登記,本局114年2月7日桃衛藥字第1140011110號通知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醫療器材商因商業登記已停業在案,且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6條規定辦理停、歇業登記,爰本府依法通知,惟應受送達人簡○儂實際住居現況不明,且醫療器材商已遷移登記處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醫療器材商限期辦理停、歇業通知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6林小姐)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諾○旺(CHOEMHOM○)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79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諾○旺(CHOEMHOM○)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400062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阮○英(NGUYEN○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出境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吳○凱)。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THI○DUYEN(潘氏○緣)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54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THI○DUYEN(潘氏○緣)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NTHI○DUYEN(潘氏○緣)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VU○HIEU(武○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43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U○HIEU(武○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U○HIEU(武○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6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DIEN(裴○面)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48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DIEN(裴○面)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DIEN(裴○面)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0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LE○HOP(黎○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4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HOP(黎○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HOP(黎○合)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2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吳○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015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001534號書面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李○潤)。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ESCRIMADORADONNA○VITTO(中文姓名:增○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57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ESCRIMADORADONNA○VITTO(中文姓名:增○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ESCRIMADORADONNA○VITTO(中文姓名:增○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BUI○THANH(中文姓名:裴○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57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THANH(中文姓名:裴○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RAMIREZ○BALALA(愛○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5302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RAMIREZ○BALALA(愛○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RAMIREZ○BALALA(愛○華)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RAMIREZ○BALALA(愛○華)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MAI○CUONG(梅○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6023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MAI○CUONG(梅○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I○CUONG(梅○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送行為人MAI○CUONG(梅○強)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應受送達人陳○義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44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陳○義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陳○義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月23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陳○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121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因行為人設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303230069-00)。
二、旨揭告誡書(案件編號:11303230069-00)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連絡電話:03-3731911、承辦人:警員詹○唐)。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受處分人謝○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21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25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21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謝○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阮○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34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艾○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23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艾○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艾○溫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黎公○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04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公○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公○實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33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DADANG○(丹○)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53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DANG○(丹○)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ADANG○(丹○)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業於112年7月6日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18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阮○全NGUYEN○TOAN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姜○剛)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AI(阮○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47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AI(阮○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NGUYEN○HAI(阮○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27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DIEGODESIRRE○LUNA(二○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113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IEGODESIRRE○LUNA(二○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IEGODESIRRE○LUN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謝○然)。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何○慈等人計2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03139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何○慈等人計2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何○慈等人計2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4)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宋○鈺等人計2,02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03105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宋○鈺等人計2,02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宋○鈺等人計2,02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0150903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04335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015090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郭○妮君,50年0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901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1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015090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5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分別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3日府社兒字第11303730646號及114年1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0150902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04335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3日府社兒字第11303730646號及114年1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015090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張○翔君,85年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10044****)因分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1月3日府社兒字第11303730646號及114年1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015090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分別接受32小時及3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4月30日及114年5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分別因招領逾期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7日府社兒字第11400041427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0433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7日府社兒字第11400041427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葉○成君,84年0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43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1月7日府社兒字第11400041427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4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及居住地,分別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080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2月27日至114年1月20日,批號Z114011W,共1,373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