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0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0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3月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會前活動:祝妳一生好運114年好孕專車優化措施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婦幼發展局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4年傑出女性公務員。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農業局:科長張瓊霙
(二)工務局:科長陳翠慧
(三)消防局:隊員吳安怡
(四)客家事務局:聘用專案助理温婉蓉
(五)捷運工程局:股長許佑綸
(六)政風處:專員張沂棠
(七)人事處:專員康富瑜
(八)龜山區公所:主任邱美娥
(九)婦幼警察隊:警務員江詠慈
(十)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副處長李美質
二、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24屆公共工程金質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土木類優等
(1)新建工程處-中壢區吉林路道路拓寬工程
(2)養護工程處-新屋海客文化景觀意象道路改善計畫
2、土木類佳作
(1)工務局-大園區華興池公園生態綠化與設施活化週邊景觀營造工程
(2)工務局-龍潭運動公園兒童遊戲場暨周邊景觀環境改善工程
3、水利類佳作:水務局-大嵙崁地質公園計畫工程
4、建築類優等:新建工程處-觀音區多功能場館新建統包工程
(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佳作
1、養護工程處-桃園高鐵特定區共同管道
2、大園區公所-大園區公共設施資產及道路
(三)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連續5屆得獎之特別貢獻獎:工務局
三、呈獻榮獲教育部體育署「113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特優縣市。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今(114)年獲獎的10位傑出女性公務員,都是在各自領域中有優異表現者,本人於日常業務與獲獎同仁接觸的過程中,能深刻感受到她們對工作的熱忱與投入,例如工務局陳翠慧科長將市府建設視為自家院落般,細心介紹公園綠地,以及捷運工程局許佑綸股長致力於工程規劃設計與執行,投入工程現場第一線工地,以專業實力守護公共建設品質,都展現出女性的柔韌與力量。在此由衷感謝獲獎同仁的用心與付出,特別頒發每人一座客製化公仔獎座及禮券,期盼獲獎同仁與家人共享榮耀與喜悅。
二、本次榮獲9項「第24屆公共工程金質獎」,代表本府的工程品質深受肯定。本府向來注重工程施作品質與經費合理性,不僅是地面上的建設需兼顧美觀與實用外,完工後外觀看不到的地下管線及捷運地下工程等,更需確保施工品質,在此感謝辦理工程業務同仁的辛勞與用心。
三、本府辦理「113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經教育部體育署評為「特優縣市」,顯示本市在推動運動普及與多元參與方面的卓越表現獲得肯定,未來請持續精進,共同推動各族群及全民運動蓬勃發展,打造桃園更友善、多元的體育環境。
四、在此跟大家分享本府數項措施如下:
(一)「好孕專車」福利加碼措施:
1、「一生好運卡」的好孕專車基本上是結合悠遊卡,但因合作車隊及悠遊卡作業過程會扣手續費,司機拿到的不見得是完整的車資,本府為鼓勵更多司機加入好孕專車的服務,自114年4月1日起,將額外加碼補助司機「好孕專車車資點數」每趟10%,補貼司機的手續費成本。
2、推出營運獎勵金5,000元,凡是好孕專車司機單月載客趟次達100趟以上,將享有5,000元獎勵金,並可回溯至114年1月1日,以進一步提升司機的服務意願。
3、除延續去(113)年藥妝通路及社區藥局各項專屬優惠外,今年擴大納入本市19家金牌好禮、金牌好店及觀光工廠等響應加入婦幼友善商家,提供申辦「一生好運卡」的孕產婦多項專屬優惠,滿足媽媽們的育兒需求。
(二)在桃園國際觀光行銷方面,桃園捷運公司與日本南海電鐵合作,共同推出2款期間限定彩繪列車,繪有桃園山海景點與特色的「桃園號」,自2月25日起至大阪世博會期間,運行於南海電鐵的難波車站至和歌山市及關西機場間,成為桃園觀光邁向國際的最好宣傳;同時,南海電鐵的彩繪列車亦同步在機捷上行駛,歡迎市民一同捕捉彩繪列車的風采。
(三)交通改善是需要一步一腳印、持續累積的過程,本府透過建置智慧號誌、調整號誌秒數及設置偏心左轉專用車道等措施,逐步提升交通服務品質,並入圍今年美國智慧城市連結組織(SmartCitiesConnect)舉辦的全球智慧20大獎(Smart20Awards);本府持續改善桃園的交通,透過推動多項交通措施及各局處協力合作,目前已初見成效,如在剛結束的228連假期間,桃園最受歡迎的大溪老街、永安漁港及石門水庫等觀光景點,即使湧入大量車潮仍能維持穩定道路服務水準,在此感謝同仁的努力。接下來即將迎接清明連假祭祖、掃墓車潮,交通將較228連假面臨更大的挑戰,請同仁全力以赴,持續優化交通疏導措施,並鼓勵市民朋友提前、分流掃墓,進一步緩解交通壓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婦幼發展局、勞動局
報告案由:用心顧媽咪就業伴妳行
蘇副市長俊賓裁示:
依「全生命週期」研究顯示,女性於30至54歲顯著出現職涯分歧的現象,其原因來自於女性成家後面臨家庭或育兒需求暫離職場,而回歸職場時又面臨如何維持競爭力的問題;請勞動局、婦幼發展局與經濟發展局等相關局處,參照表揚進用「身心障礙」就業績優企業的方式,研擬婦女就業友善企業評鑑機制,確保女性能順利重返職場,讓桃園成為全國性別友善就業環境的典範城市。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警察局、交通局
報告案由:角板山建設成果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共同努力,持續優化角板山的交通、生態與觀光資源,並期許北橫國家風景區能順利劃設,進一步打造觀光旅遊勝地,讓角板山成為臺灣北部的觀光亮點。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7分
 
 
 
桃園市政府第50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0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頒發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桃園市114年1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1,000萬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專員林幸彤
2、楊梅分局:警員陳昕慈
(二)攔阻詐騙金額500萬元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經理陳欣郁
2、中壢分局:警員蔡東育
(三)攔阻詐騙金額490萬元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資深經理林淑央
2、中壢分局:警員高國祐
(四)攔阻詐騙金額400萬元
1、陽信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襄理朱美嘉
2、桃園分局:警員林彥宸
(五)攔阻詐騙金額390萬元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專員江品萱
2、桃園分局:警員張簡宇全
三、頒發113年度本府各機關推動公民參與提案獲獎機關。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最優獎項
1、藝文設施管理中心:2024桃園青少年劇場公民參與討論計畫
2、蘆竹區公所:新住民來台生活快譯通
3、勞動局:視障者KEEPWALKING條條大路通職場-2024公民參與討論會
4、龍潭區公所:共創三洽水休閒農業的未來
(二)次優獎項
1、都市發展局:桃園、中壢舊城區再生(東溪綠園景觀改善計畫)
2、環境保護局:公民參與、由我開始、青青學子、當仁不讓
3、衛生局:守護衛來-「健康合夥人計畫有感策略研究所」
4、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第一(美華)公墓綠美化-公民參與活動案
貳、主席致詞
一、復康巴士為社會服務中重要的交通工具,市民對於復康巴士需求持續提升,感謝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善舉,協助本府提供更便利的無障礙友善交通服務。
二、因應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市府每月表揚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金融人員及員警,感謝有功人員協助,避免民眾受害,本市將持續為防制詐騙犯罪貢獻心力。
三、感謝各機關落實公民參與精神,提供民眾市政建議管道,請各機關未來辦理公民參與計畫時,鼓勵民眾提案前運用AI智慧工具篩選,讓創意更加完整且可行,另請各機關推動各項市政業務時,落實智慧桃園理念。
四、台灣燈會圓滿落幕,過程中面臨諸多挑戰,感謝溫秘書長及相關局處臨機應變,合作妥善處理,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次燈會創下多項紀錄,包含桃園機場捷運A18、19站與各區燈區,合計突破2,030萬參觀人次;創造經濟產值超過270億元;捷運進出站達280萬人次,總運量突破2億人次;燈會官網逾1,500萬瀏覽人次等,展出內容、品質及創意有目共睹,感謝所有參與本次燈會人員辛勞。
(二)環境清潔獲民眾好評,感謝民眾、清潔人員維持燈區與臨時廁所整潔;交通方面,感謝義交與警察同仁付出心力,台灣燈會在桃園的成就,不僅屬於市府及交通部觀光署,更是所有民眾共同的榮耀。
五、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工程完工,總面積達72公頃,為中壢後火車站區域發展重要里程碑,規劃建設住宅區、商業區、學區與運動公園,相關基礎設施已完工,將陸續啟動建築興建工程,另該區預計透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推動區域建設,並評估巨蛋設置規模,未來也將串聯捷運綠線、機場捷運與高鐵等交通優勢,為該區域發展帶來嶄新面貌,感謝王副市長協調台灣電力公司進行高壓電纜地下化工程,以及相關局處同仁努力。
六、桃園物流倉儲眾多,為避免倉儲火災影響市民安全,感謝蘇副市長費心督導,本府於去(113)年修正「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成立火災預防推動小組,納管4大類高風險場所,並將9類易燃及易爆化學物列為高風險管制範圍,更能掌控火災風險,並保護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若業者持續不願配合改善,市府將有權依法優先拆除,本府持續完善地方法規,並向中央表達修法建議,以強化公共安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建案施工損鄰爭議處理及預防精進對策
主席裁示:
(一)未達停工標準損鄰事件,仍應加強列管,要求業者於合理期限內完成協調及賠償,以保障住戶權益。
(二)今(114)年預計修訂之法規應力求完善,以強化法規面機制。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25台灣燈會在桃園成果報告
主席裁示:
台灣燈會圓滿落幕,彰顯市府團隊跨局處合作默契,再次感謝所有參與同仁。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秘書處于處長日前身體不適,於今(26)日回歸市府團隊,未來將繼續一同打拚;另提醒同仁天氣仍不穩定,戶外活動務必注意保暖,保持健康。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2分
 
法規
制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046470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附「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04536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制定「桃園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050828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05392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05511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市長 張善政
 
 
檢送「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7條、第13條條文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068360號
附件:勘誤表
 
主旨:檢送「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7條、第13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業經本府114年3月3日府法濟字第1140046470號令公布在案。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並溯自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051001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並溯自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
 
市長 張善政
 
檢送修正「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05299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業經本府114年2月27日府地價字第1140051001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4005626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4005958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尊勝白金花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4516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尊勝白金花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青和寬逸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4036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青和寬逸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合雄御璟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4389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合雄御璟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萱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1400571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玓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4396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玓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蘆文字第114000803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區長 李岳壇 請假
主任秘書 曹爾利 代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40045121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二)聯絡人:劉○昀。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2125。
(五)傳真:(03)3387399。
(六)電子郵件:10039251@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05614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三)聯絡人:張○程。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2314。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1005883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行為人帕○瓜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59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帕○瓜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帕○瓜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LUONG○NGOC(中文姓名:梁○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59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UONG○NGOC(中文姓名:梁○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UONG○NGO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黎○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01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001251號書面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李○潤)。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阮○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274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2743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李○潤)。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28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通知黃○杰,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為106年6月3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行為人孟○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740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孟○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孟○SURAWICHAI○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姜○剛)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製造、加工或使用工廠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之場所為第一批高風險場所,並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40042037號
附件: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附表一、附表二、附圖一、附圖二
 
主旨:公告製造、加工或使用工廠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之場所為第一批高風險場所,並即日起生效。
依據: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及第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及其範圍、種類及管制量等如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附表一。
二、高風險場所應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規定,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方式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https://serv.gcis.nat.gov.tw/fdas/fda/dangLogin.jsp)辦理申報。
(一)危險物品之申報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基本資料,危險物品之範圍、化學文摘社號碼、聯合國編號、中英文名稱、分子式、數量、用途、放置方式及放置位置(含配置圖,如附圖一),其格式如附表二。
(二)前項危險物品之申報內容,應一併提供工廠建築物內製造、加工或使用之機械設備配置圖(如附圖二)。
(三)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申報;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需動態申報。
三、高風險場所應另向本府消防局提報消防設施(消防法第9條檢修申報)及防災改善措施(消防法第13條、第15條及第15條之6之適用),其說明如下:
(一)消防設施請依消防法第9條,委託合格消防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並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之頻率辦理申報。
(二)防災改善措施包含消防法第13條、第15條及第15條之6之適用,其中高風險場所全面輔導第13條規範;另第15條(達管制量以上)及第15條之6(達管制量30倍以上)請依該法之適用,以上內容請參閱本府消防局網站:https://www.tyfd.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list&ids=49。
四、針對上開公告相關疑問,請洽本府相關連絡窗口:
(一)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疑義:
本府(經濟發展局)電話:03-3322101分機5169~5170。
(二)消防設施及防災改善措施疑義:
本府(消防局)電話:03-3379119分機125~130。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288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通知周○安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為113年5月1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麥○莉(HERNANDEZ○VILLOSTA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33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麥○莉(HERNANDEZ○VILLOSTA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麥○莉(HERNANDEZ○VILLOSTAS)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55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THI○(阮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77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HI○(阮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NGUYENTHI○(阮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NGUYENTHI○(阮氏○)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行為人娜○(TIOMICO○AZARES)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609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娜○(TIOMICO○AZARES)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強(NGUYEN○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08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強(NGUYEN○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楊○全(DUONG○Q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21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楊○全(DUONG○Q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財(NGUYEN○TA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84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財(NGUYEN○TA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吳○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69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2140190-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瑋)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蔡○倫(M122***00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1024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蔡○倫(M122***00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蔡○倫戶籍在彰化縣田中鎮西路里2鄰西路街100號(彰化縣田中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NGO○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73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O○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孙)。
 
分局長 楊贊鈞
 
本市「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之連絡道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53230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之連絡道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之連絡道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本市大溪區多目標體育館2樓文化會館(桃園市大溪區登龍路22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曾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王〇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65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王〇文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王〇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月24日業已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5131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在三安市民活動中心2樓藝文教室召開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記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興辦事業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南海福德堂慈善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049828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南海福德堂慈善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南海福德堂慈善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光街3號1樓
(三)理事長:張○(任期109年12月21日至113年12月20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莊○戎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390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莊○戎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莊○戎。
二、身份證字號:H1232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36號。
四、事務所名稱:原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日光路97號1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471號。
七、備註:由基隆市移轉至桃園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鍾○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6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81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6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鍾○萱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本案因原址遭法院查封,行為人無法簽收處分書,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PHONGKHAM○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5169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ONGKHAM○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ONGKHAM○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分隊長方○閔)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VO○QUAN(中文姓名:武○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72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QUAN(中文姓名:武○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HOANG○PHUC(中文姓名:黃○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69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PHUC(中文姓名:黃○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ANG○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註銷本市林○耀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5425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耀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耀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2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裴○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34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桃園市柴油車管制暨移動污染源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0492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桃園市柴油車管制暨移動污染源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1月9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本市移動污染源管制業務整合及督導作業。
(二)中壢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作業及廠區經營。
(三)輔導推廣柴油車自主管理分級標章授權認證保養廠進行柴油車排氣檢驗相關作業。
(四)協助執行柴油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汽油汽車定期排氣檢驗等管制作業之通知到檢及告發處分等相關行政作業。
(五)推動柴油車輛管制作業之主動到檢及核發自主管理分級標章作業。
(六)協助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作業之執行成果彙整、告示牌巡查及違規處分行政作業。
(七)協助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輔導、管制及認可證審查作業。
(八)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九)配合執行環境部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十)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路123之6號13樓。
(三)連絡電話:(02)8511070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林○賢,電話:(03)3386021分機1212。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育玄音樂藝術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051103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育玄音樂藝術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育玄音樂藝術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龍潭區建國路119號
(三)理事長:王○珊(任期108年1月5日至111年1月4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陳○恆(TRAN○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87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恆(TRAN○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恆(TRAN○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移工且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4000874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姜○志)。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VU○NGOC(武○玉)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49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U○NGOC(武○玉)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U○NGOC(武○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10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ONMING○(昱○)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69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ONMING○(昱○)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ONMING○(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2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廖○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19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廖○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廖○金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且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翁○鴻)。
 
分局長 林鼎泰
 
本府委託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辦理「中原文創園區」運用有關事務,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文影字第1140051949號
附件:
 
主旨:本府委託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辦理「中原文創園區」運用有關事務,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
(一)中原文創園區之營運與管理維護工作。
(二)國內外展覽及文創產業推廣與發展。
(三)各式社區、教育、文化、藝術、文創工作推動及合作串聯。
(四)文創市集及展演活動規劃辦理、複合式藝文餐飲空間經營管理、文創商品及出版品開發及販售。
(五)中原文創園區場地租借申請及管理。
(六)其他經核准之項目。
二、受託單位: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100號4樓;電話:(03)3315212。
三、委託期間:114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止。
 
市長 張善政
本府委託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辦理「土地公文化館」運用有關事務,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文影字第11400519491號
附件:
 
主旨:本府委託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辦理「土地公文化館」運用有關事務,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
(一)土地公文化館之營運、管理及維護。
(二)土地公與傳統民俗文化相關文獻蒐集、調查、研究、出版及展覽。
(三)社區教育文化工作推動及整合行銷。
(四)國內外現代與傳統展演藝術推廣。
(五)其他經事前書面同意之項目。
二、受託單位: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100號4樓;電話:(03)3315212。
三、委託期間:114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止。
 
市長 張善政
 
本府委託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辦理「大廟口派出所」運用有關事務,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文影字第11400519492號
附件:
 
主旨:本府委託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辦理「大廟口派出所」運用有關事務,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
(一)大廟口派出所之營運、場地租借及管理維護工作。
(二)於桃園舊城區進行資源盤點,整合舊城再生實驗基地進駐團隊、桃園城市故事館群、舊城區潛力空間、街區店家等,推動串聯合作,以推廣在地歷史文化,活化街區。
(三)辦理本市舊城區出版品及相關文化體驗活動如課程、走讀等。
(四)其他經核准之項目。
二、受託單位: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100號4樓;電話:(03)3315212。
三、委託期間:114年1月1日至122年12月31日止。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益展城心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3920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益展城心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益展城心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正康二街六十六號、六十八號、七十號、大華五街五十二號、五十六號、五十八號、六十號、六十二號、六十六號及六十八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465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陳○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50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之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非其實際住居所,無法簽收處分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求程序完備,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傅○亘)。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受處分人彭○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28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97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彭○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028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彭○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0566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葉○華。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字第000009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DAO○DUY(陶○維)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816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O○DUY(陶○維)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AO○DUY(陶○維)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月1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WORRAPUT○(龍○)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67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WORRAPUT○(龍○)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WORRAPUT○(龍○)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2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黃○越違反洗錢防制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29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越違反洗錢防制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越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HIRAMINE○、OBA○等22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5639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HIRAMINE○、OBA○等22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HIRAMINE○、OBA○等22人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中山南路(台1線)至甡甡路道路新闢工程)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597071號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中山南路(台1線)至甡甡路道路新闢工程)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工務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MAI○TUAN(梅○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089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I○TUAN(梅○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I○TUAN(梅○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嘉)。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SIVA○○CARIBALA(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777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IVA○○CARIBALA(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IVA○○CARIBALA(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唐○欣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41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唐○欣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唐○欣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非其實際住居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01190214-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許○河)。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575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月21日至114年2月15日,批號Z114021H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576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月21日至114年2月10日,批號Z114022H共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576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月21日至114年2月26日,批號Z114023H共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應受執行人SINCHAI○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通知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785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執行人SINCHAI○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通知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INCHAI○於114年3月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通知單」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内,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分隊長方○閔)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送達予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059976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2年7月3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7717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中迪商業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059979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中迪商業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中迪商業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3年11月19日府經商字第1139125518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中迪商業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鎮揚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059994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鎮揚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鎮揚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3年11月29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522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武○進(VU○TINH)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144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武○進(VU○TINH)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行為人武○進(VU○TINH)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柯○程(銷帳編號:114102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61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柯○程(銷帳編號:114102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柯○程於113年5月15日在桃園市新屋區中華路885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邱○存(銷帳編號:114102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76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存(銷帳編號:114102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存於113年10月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810之1巷38號12樓之7,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林○泰(銷帳編號:114103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76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泰(銷帳編號:114103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泰於113年9月1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60號2樓樓梯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竹北市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陳○裕君名下犬隻領回通知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動六字第114000173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裕君名下犬隻領回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本處於114年2月26日桃動六字第1140001234號函請臺端領回名下犬隻,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惟因戶籍地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課(桃園區新屋區藻礁路1668號;聯絡電話:03-4861760分機208;承辦人:技士謝○勳)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行為人林○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161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林○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林○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行為人戶籍已遷址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非其實際住居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案件編號:11402260243-01)。
二、旨揭書面告誡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施○雄)。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黃○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1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17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031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LUONG○PHAP(梁○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7884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LUONG○PHAP(梁○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UONG○PHAP(梁○法)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LUONG○PHAP(梁○法)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576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月14日至114年2月26日,批號Y1140204共1,99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576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月21日至114年2月13日,批號Z114021W,共201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BUCCAT○MERCADO(弗○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99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CCAT○MERCADO(弗○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BUCCAT○MERCADO(弗○迪)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BUCCAT○MERCADO(弗○迪)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行為人FENIS○CLEMENTE(菲○)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796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FENIS○CLEMENTE(菲○)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AQUINO○BAO(達○文)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697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AQUINO○BAO(達○文)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丁○風等1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420486、11420490、11420491、11420492、11420493、11420494、11420495、11420496、11420497、11420498、11420499、1142050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353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丁○風等1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420486、11420490、11420491、11420492、11420493、11420494、11420495、11420496、11420497、11420498、11420499、1142050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丁○風、李○駿、杜○利、阮○成、阮○功、阮○勇、范○武、梁○光、陶○青、楊○江、鄭○穎、TATSAKA○等1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已離台或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桃園市「桃園區龍泉三街至大慶街(兒28周邊道路西側)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64545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園區龍泉三街至大慶街(兒28周邊道路西側)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園市「桃園區龍泉三街至大慶街(兒28周邊道路西側)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政府綠辦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前棟7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黃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陳○全(TRAN○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64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全(TRAN○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全(TRAN○TO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308210159-0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耀)。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范○松(PHAM○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45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松(PHAM○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松(PHAM○TU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01190110-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耀)。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WONGKANLAYA○(隆○)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83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WONGKANLAYA○(隆○)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WONGKANLAYA○(隆○)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2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TRINH○TO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42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INH○TO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INH○TO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林○璿)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PHAM○TON(中文姓名:范○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85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TON(中文姓名:范○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PHAM○TO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應受送達人SAENPALEE○(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7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AENPALEE○(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AENPALEE○(蒙○)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1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TAENTHAISONG○(薩○)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76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AENTHAISONG○(薩○)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AENTHAISONG○(薩○)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MANH(阮○孟)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6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MANH(阮○孟)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MANH(阮○孟)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2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修正『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8)(河道斷面51-52)』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工程(新釘R112130等14支及廢除IP251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669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8)(河道斷面51-52)』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工程(新釘R112130等14支及廢除IP251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區廣青段80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定乙案)(新釘R114001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594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區廣青段80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定乙案)(新釘R114001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大園區「桃園農業物流園區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400598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桃園農業物流園區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6日桃市園戶字第1140000885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農科路:道路起點為與中央路相接路口,道路迄點為與保安路(桃25鄉道)相接路口,全長約445公尺,寬約20公尺。
二、旨案業於114年3月10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RAMOS○FERNAND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087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RAMOS○FERNAND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RAMOS○FERNAND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1586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武)。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DOTHI○NHUNG(杜氏○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49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THI○NHUNG(杜氏○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DOTHI○NHUNG(杜氏○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DOTHI○NHUNG(杜氏○蓉)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陳○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23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38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2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具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與運作行為之場所為第一批高風險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4136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二
 
主旨:公告具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與運作行為之場所為第一批高風險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具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與運作行為如附表一。
二、高風險場所將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之貯存位置與總量,應以網路方式向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申報登記(網址:https://flora2.moenv.gov.tw/)
(一)本公告所稱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含量達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以上之物質。
(二)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之核可文件申請書(附件一)運作紀錄表(附件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變更)申請書(附件三)格式及內容應符合附件。
(三)相關附件填寫、申請操作說明請至(網址:https://flora2.moenv.gov.tw/MainSite/Lin/DF.aspx#gsc.tab=0)查詢。
三、前項公告申請登記納管時,應另向本府(消防局)提報消防設施(消防法第9條檢修申報)及防災改善措施(消防法第13條、第15條及第15條之6之適用):
(一)消防設施請依消防法第9條,委託合格消防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並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之頻率辦理申報。
(二)防災改善措施包含消防法第13條、第15條及第15條之6之適用,其中高風險場所全面輔導第13條規範;另第15條(達管制量以上)及第15條之6(達管制量30倍以上)請依該法之適用,以上內容請參閱本府(消防局)網站:https://www.tyfd.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list&ids=49。四、針對上開公告相關疑問,請洽: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電話:03-3386021分機1813~1820。
(二)本府(消防局)電話:03-3379119分機125~130。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呂○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60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呂○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呂○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送達人許○恩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57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許○恩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許○恩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4月10日,戶籍遭遷移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UNG(阮○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606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UNG(阮○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UNG(阮○松)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月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PHAM○BA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46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BA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BA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11260262-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NGUYEN○C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61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C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C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12130266-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VILLAFLOR○○AQUIN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7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ILLAFLOR○○AQUIN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ILLAFLOR○○AQUIN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1090020-0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文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0480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文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文。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之7號6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70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行為人BOONBUDTA○(維○薩)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464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BOONBUDTA○(維○薩)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本市「楊梅區新農街378巷13弄道路打通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42110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楊梅區新農街378巷13弄道路打通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楊梅區新農街378巷13弄道路打通工程」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本府工務局7樓研討室(二)(桃園市縣府路1號新棟7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鄭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吳○榮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420153、11420154、11420155、11420156、1142015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1177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榮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420153、11420154、11420155、11420156、1142015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榮、李○祥、彭○龍、黃○竹及蘇○華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CASTILLO○KATEBERO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公示送達乙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044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ASTILLO○KATEBERO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公示送達乙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CASTILLO○KATEBERO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因行為人為已離臺之外籍人士,工作地址及居留地址,非其實際住居所,無法簽收處分書,致使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處分書。
二、旨案處分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許○亞)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動物保護法催繳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0470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動物保護法催繳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府113年9月16日府農動字第1130254196號行政處分事件,因受處分人已行蹤不明,致本案催繳書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催繳書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動物保護課: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23吳小姐)領取上開催繳書,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取領者,已送達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瑞○(MANALO○DEGUZM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997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瑞○(MANALO○DEGUZM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周○福(CHU○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407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周○福(CHU○PHUC)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送達人TALAVERA○ABELLADA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53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ALAVERA○ABELLADA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ALAVERA○ABELLADA於113年1月8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BAN○TH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61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AN○TH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AN○THANH於113年10月31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處分人陳○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67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處分人陳○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陳○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本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開立處分書;惟因行為人陳文賢之戶籍地址設址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各1份,請應受處分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分隊長傅○菲)。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本市114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43500256號
附件: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主旨:公告本市114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14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採定額開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4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分證)。
(三)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四)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八、繳納證明: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資料傳送:可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4、申請期限: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3、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無需向移出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
6、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
十、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可於繳納期間向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4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首頁專區服務/「桃園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參閱。
十一、請注意下列規定:
(一)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前1日。
(二)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歸戶案件不適用)。
(四)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五)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六)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附表。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