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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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1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1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3年度重大建設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及績優工程人員獎項。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
1.水務局科長王韻雄
2.新建工程處副工程司兼中區工務所主任邱國翔
(二)績優工程人員
1.工務局股長鍾和家
2.水務局股長黃偉哲
3.水務局股長湯武仁
4.中壢區公所技士張佑政
5.交通局技士張黃昇
6.捷運工程局股長許佑綸
7.捷運工程局股長劉真嘉
8.新建工程處正工程司黃爾晧
9.養護工程處股長林冠宏
二、呈獻榮獲交通部觀光署「113年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13年國家永續發展獎-政府機關類」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對於各項公共工程十分重視,從規劃至完工都嚴格把關,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市民安全。今日表揚本市2位重大建設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及9位績優工程人員,期許同仁繼續以嚴謹的監督機制及創新技術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二、旅宿業是桃園觀光發展中的重要一環,近期台灣燈會在桃園舉辦期間,會場周邊旅宿業者住房率皆有顯著提升,可見優質活動能有效帶動旅遊商機。旅宿業的發展不僅需合法經營,更應提供高品質的服務,才能吸引更多旅客,期勉觀光旅遊局同仁在旅宿業管理及輔導能精益求精,持續促進本市觀光發展。
三、「桃園市全面換裝節能(智能)路燈暨維護案」將轄內的16.2萬盞路燈全面汰換為LED智能路燈,不僅讓路口的光線更為充足,促進用路人的交通安全,每年也可減少碳排放量及龐大的電費,經費預算不高,卻有非常好的成效。感謝工務局同仁的努力及創意,期許同仁不論是在大工程或是小建設上發揮創意及巧思,為市民打造一個低碳、智慧及安全的城市。
四、桃園移入人口數持續成長,集合式住宅、大樓社區是許多年輕人的首選,為確保社區公共安全,市府2項公寓大廈管理新制,說明如下:
(一)都市發展局將於今(12)日市政會議修訂《桃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要求公寓大廈「設立公共安全基金帳戶」及「專業技師檢驗公共設施」,以確保社區公設維護經費充足,並避免公共設施點交糾紛。
(二)隨著電動車日益普及,許多大樓也陸續加裝充電樁,桃園領先全臺補助公寓大廈停車場電動車防火毯,強化防災應變能力,讓市民住得安心。
五、本人將於3月19至22日率領客家事務局及相關局處同仁,前往新加坡進行為期4天的市政考察,說明如下:
(一)本次行程聚焦捷運公共交通、智慧城市及客家文化交流等面向,期盼汲取其成功案例,深入瞭解實踐經驗,將桃園變得更安全、更宜居、更有競爭力。
(二)桃園目前有多條捷運正在建設及規劃中,新加坡於捷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方面,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相關經驗有助於我們建設捷運路網及推動城市交通。
(三)本市自前(112)年舉辦世界客家博覽會以來,致力打造「全球新客都」願景,與新竹市、新竹縣與苗栗縣密切展開客家文化合作。南洋地區是客家移民的重要聚集地,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印尼等擁有龐大的客家社群,期盼本次與新加坡當地客家社團交流,拓展國際客家鄉親的聯繫,深化桃園客家文化及國際族群的連結。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好樹
主席裁示:
(一)公園建設宜有植樹相關規劃,請工務局及各區公所盤點公園內適合種植樹木的區域,多加栽植合適樹種,讓公園樹蔭為市民創造幸福的休閒環境。
(二)針對推動自然碳匯議題,請環境保護局協同相關局處系統性地發展復興區的竹林產業,以增加原住民的就業機會,提升區域觀光價值,吸引企業贊助購買節能減碳產品,多元化運用。本案請蘇副市長督導,由環境保護局主責,邀集原住民族行政局、觀光旅遊局、青年事務局及復興區公所開會協調。
二、報告機關:民政局、社會局、勞動局
報告案由:替代役全「心」模式,全方位升級公益服務
主席裁示:
替代役的分發及職務安排對於役男的人生發展影響深遠,安排役男工作內容勿過於制式,並適度提供能夠學習技能與累積人生經驗的機會,期許每位役男在服役期間得到學習體認及啟發,為未來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有關專題報告碳匯議題案,請納入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114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訂於3月21至24日於高雄市舉行,請機關支持同仁參與比賽,差假原則給予公假。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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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06331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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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定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140050210號
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定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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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40041727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林○緯/李○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781/5223
(五)傳真:03-3322963
(六)電子郵件:1001099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原秘字第1140057479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聯絡人:王○惠。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692。
(五)傳真:(03)3366094。
(六)電子郵件:1002897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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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42719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建照科
(二)聯絡人:張○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100
(五)傳真:03-3391488
(六)電子郵件:1003594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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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07006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附「桃園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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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富宇敦峰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4643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富宇敦峰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萱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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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14001664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局長 蔡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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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美麗一森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垃圾間外廊道、垃圾間外花圃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4783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美麗一森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垃圾間外廊道、垃圾間外花圃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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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40034368號
附件:桃園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三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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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140015493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局長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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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文字第114000947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四點
區長 蕭巧如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14006960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京澄雲朗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5541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京澄雲朗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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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綜字第1140078343號
附件:如主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附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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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昕中城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6172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昕中城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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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SOPRADIT○(順○亞)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867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OPRADIT○(順○亞)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OPRADIT○(順○亞)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9月2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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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MAI(潘○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91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MAI(潘○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N○MAI(潘○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月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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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黃○雅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676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雅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8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6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9號12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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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郭○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2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38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2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假
副局長 陳武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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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黃○男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13日桃衛健字第1130119760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637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男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2月13日桃衛健字第1130119760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男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8蔡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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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75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羅○雄(被繼承人莊○治、莊○傑、莊○雄)、翟○、李○霞、林○玉、阿○娜及寶翔工程行等8名義務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9月27日-114年3月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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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李○茹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37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茹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李○茹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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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34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波○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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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吳○特違反洗錢防制法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61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特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特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DIEP(阮○鐵)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848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DIEP(阮○鐵)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示送達行為人蘇○(NAW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229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蘇○(NAW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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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瑞○(TUMBAGA○JUCUT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287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瑞○(TUMBAGA○JUCUT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全(NGUYEN○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92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全(NGUYEN○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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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李○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本分局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129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本分局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之1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李○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收受通知書,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12934號通知書。
二、旨揭通知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警員郭○廷)。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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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4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53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4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李○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4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53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4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詹○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4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62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詹○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34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詹○傑於113年11月20日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64巷3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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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游○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690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游○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游○文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7號
四、事務所名稱:○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4段438號4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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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吳○樺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4日桃衛健字第1140018424號之催繳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675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樺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4日桃衛健字第1140018424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樺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3年10月23日以府衛健字第1130292276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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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04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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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O○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95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O○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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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TRAN○DAI等人計2,03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04499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TRAN○DAI等人計2,03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TRAN○DAI等人計2,03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應受送達人PASCUA○TABAGO(杰○)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77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ASCUA○TABAGO(杰○)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ASCUA○TABAGO(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7月7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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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70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哈○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武○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51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趙○林(TRIEU○LI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072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趙○林(TRIEU○LI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趙○林(TRIEU○LI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11403120258-00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
分局長 鄭文銘 |
◆ 公示送達KAWACHI○、石○等22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7064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KAWACHI○、石○等22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KAWACHI○、石○等22人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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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陳○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6960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女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5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6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玉山里6鄰玉山街8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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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廣福里」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400685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廣福里」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3日桃市觀戶字第11400011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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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八德區豐田路至捷運綠線G02站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7152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豐田路至捷運綠線G02站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豐田路至捷運綠線G02站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10時。
三、地點: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第二研討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後棟7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吳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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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LASM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61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ASM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ASM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1170233-0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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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038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2010040-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隴)。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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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TUAN(裴○俊)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85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TUAN(裴○俊)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TUAN(裴○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7月2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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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MOLITO○OGLAYON(巴○度)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96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MOLITO○OGLAYON(巴○度)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MOLITO○OGLAYON(巴○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6月20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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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UY(阮○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03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UY(阮○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UY(阮○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2月20日因連續三日曠職遭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公告行為人SALA○MAYO(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6711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SALA○MAYO(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SALA○MAYO(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SALA○MAYO(馬○)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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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I○ANH(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3795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VI○ANH(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I○ANH(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VI○ANH(微○英)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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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LINH(陳○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0018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LINH(陳○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LINH(陳○領)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TRAN○LINH(陳○領)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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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本府113年度第1批(龍潭區北坑段1182地號等2筆3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70546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13年度第1批(龍潭區北坑段1182地號等2筆3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30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4年3月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4年3月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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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張○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7283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惠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85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2號
四、事務所名稱:祝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新龍路316巷9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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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李○毅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7296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毅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2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5號
四、事務所名稱:公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644巷29弄2號3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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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黃○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731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方。
二、身分證字號:R1205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6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勇一街42巷1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76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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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王○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703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方。
二、身份證字號:F2250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5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龜山區文二三街30號9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47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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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鳳君名下寵物領回通知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動六字第114000206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鳳君名下寵物領回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本處於114年3月10日桃動六字第1140001710號函請臺端領回名下寵物,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惟因戶籍地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課(桃園區新屋區藻礁路1668號;聯絡電話:03-4861760分機208;承辦人:技士謝○勳)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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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張○容君(牌照號碼:NDS-161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0663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容君(牌照號碼:NDS-161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容君於113年7月16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120011),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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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GIAP(阮○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08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GIAP(阮○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GIAP(阮○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9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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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SANMIGUEL○MEIANNDOBLESO(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47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ANMIGUEL○MEIANNDOBLESO(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SANMIGUEL○MEIANNDOBLESO(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SANMIGUEL○MEIANNDOBLESO(萊○)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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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MEDINA○JRROSET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10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EDINA○JRROSET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EDINA○JRROSET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林○璿)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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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IEU○THANH(蕭○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0807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TIEU○THANH(蕭○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IEU○THANH(蕭○清)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TIEU○THANH(蕭○清)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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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陳○麗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7729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麗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麗
二、證書字號:(92)台內地登字第02509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8號
四、事務所名稱:亞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明興街61巷11弄11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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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IE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502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IE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IEN於113年9月27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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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MAXIMO○WALICAN(邁○而)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199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XIMO○WALICAN(邁○而)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MAXIMO○WALICAN(邁○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MAXIMO○WALICAN(邁○而)現已離境,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宇。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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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邱○鴻等人計6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04861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鴻等人計6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鴻等人計6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4)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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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龜山區「虎頭山三聖宮前串連台1線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72156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龜山區「虎頭山三聖宮前串連台1線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龜山區「虎頭山三聖宮前串連台1線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0分
三、地點:本市龜山區龜山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一段5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柯先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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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三竹慈善功德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07587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三竹慈善功德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三竹慈善功德會。
(二)會址:桃園市大園區崙后路699巷45弄18號。
(三)理事長:徐○毅(任期110年2月27日至114年2月26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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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許○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2290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2月21日府環化字第1140044787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731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2290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2月21日府環化字第1140044787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2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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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陳謝○鳳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4002698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陳謝○鳳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陳謝○鳳君(38年9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L20066****)因生活無法自理,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1萬8,000元。
二、臺端(陳○如君,民國62年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22013****)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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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梁○全LUONG○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165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梁○全LUONG○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梁○全LUONG○TOAN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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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黎○LIGOTCHARMAIGNE○CABADDU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045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黎○LIGOTCHARMAIGNE○CABADDU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黎○LIGOTCHARMAIGNE○CABADDU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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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范○演PHAM○N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969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范○演PHAM○N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范○演PHAM○NHIEN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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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落○CORTEZ○RACCA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163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落○CORTEZ○RACCA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落○CORTEZ○RACCA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示送達「行為人范○全PHAM○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147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范○全PHAM○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范○全PHAM○TOAN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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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豆○同DAU○D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024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豆○同DAU○D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豆○同DAU○DONG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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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微○東VI○D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684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微○東VI○D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微○東VI○DONG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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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鄭○銀TRINH○NG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352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鄭○銀TRINH○NG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鄭○銀TRINH○NGAN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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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香NGUYEN○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3344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香NGUYEN○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阮○香NGUYEN○HUONG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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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98-1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471等1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0791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98-1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471等1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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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范○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97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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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ONTAWELEA○FINULIAR莉○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35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ONTAWELEA○FINULIAR莉○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ONTAWELEA○FINULIAR莉○亞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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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MIA○FERNANDEZ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28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IA○FERNANDEZ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IA○FERNANDEZ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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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LORENZOJOHN○YUSON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08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ORENZOJOHN○YUSON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ORENZOJOHN○YUSON余○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PHAM○PHUONG范○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04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PHUONG范○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PHUONG范○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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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CAM陳○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84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CAM陳○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CAM陳○琴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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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VAN陳○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79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VAN陳○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VAN陳○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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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I○LAP韋○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54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I○LAP韋○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I○LAP韋○立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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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錢○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96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錢○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錢○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
◆ 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80657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本市「平鎮區平東路239巷94弄至華安街」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三安市民活動中心2樓藝文教室(平鎮區平東路203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新增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各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400772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各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胡○傳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4年3月14日至120年3月13日止。
二、取消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侯○珍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三、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至少12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揭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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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SUDARMIN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200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UDARMIN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SUDARMIN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1190233-0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簡○軒)。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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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刊]訂定「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遶境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4007284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遶境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遶境活動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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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157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1月21日至114年2月26日,批號U1140204共1,74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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