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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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1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1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股長 朱育慧
科員 王婷儀
※會前活動:兒童節觀光工廠及特色公園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為迎接兒童節到來,今(25)日宣傳「觀光工廠及特色公園兒童節活動」,說明如下:
(一)本市特色公園陸續完工啟用,本次活動選定龍潭運動公園、中壢光明公園、八德楓樹腳公園、楊梅四維公園、桃園陽明公園、大園華興池公園及平鎮運動公園等7個公園,於連假期間,推出闖關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報名。
(二)近年觀光工廠致力推動桃園經濟觀光,是本府的重要夥伴,連假期間,觀光工廠辦理許多精彩活動,部分觀光工廠推出12歲以下兒童免費入園的優惠。
(三)本府並攜手觀光工廠業者及食品大廠,推出限量的「桃園好『ㄅㄠ∨』包」大禮包,報名參加指定活動,即免費贈送給12歲以下兒童,限量2,000份,送完為止,期盼兒童節連續假期能讓兒童玩得盡興。
二、上週本人率領相關局處赴新加坡進行市政考察,考察重點聚焦城市交通系統、客家文化及政府智慧化,說明如下:
(一)新加坡地狹人稠,交通是一大負擔,其致力於管控道路車輛,導入AI監測確保乘客安全,而本市實施AI號控應用,雙方各有所長,期能持續就各自擅長領域互相學習交流。
(二)本府團隊拜訪具167年歷史的新加坡茶陽(大埔)會館,與當地客家社團代表座談交流,見證傑出的客家鄉親於南洋發展的歷程。
(三)智慧城市與數位轉型方面,拜會數碼發展與新聞部,針對政府AI應用及產業智慧化等領域進行討論,相信未來具有交流合作空間。
(四)本次考察獲益良多,相關局處可針對不同主題前往參訪,此部分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規劃。
三、本市未來建設規劃說明如下:
(一)本府力拼桃園捷運綠線北段於明(115)年通車,綠線延伸中壢、橘線、青線與長庚線皆同步推動中,棕線預計於今(114)年動工,另為優化本市交通,並配合龍潭科學園區的發展,本府持續向中央爭取板龍及新梅龍兩條重要的快速道路建設。
(二)本府選定於八德霄裡設置市立醫院,預計投入超過100億元預算,服務周邊八德、大溪與平鎮等地區民眾;中壢體育園區區段徵收完工,目前正在引進民間資源投資建設等促參前置作業;社會住宅規劃35處共9,377戶;學校校舍新建及更新,共計254間教室;為提升汙水接管率,預計投入287億元建設污水下水道。
(三)上述建設遍布桃園13區,於行政院核定與經費爭取時,須中央與地方良好溝通與協作,感謝市議員及在地立法委員的支持。
四、今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桃園代表隊表現亮眼,總計獲得132面獎牌,包括43面金牌、45面銀牌與44面銅牌的輝煌成績,再度蟬聯全國總錦標冠軍,成功締造五連霸紀錄,另感謝環境保護局支持同仁參賽,於壘球項目榮獲冠軍替桃園爭光,感謝選手、教練及工作團隊的辛勞付出。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勞動局、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城市治理-桃園市重要統計指標之研析
主席裁示:
本報告為推動市政之重要參考指標,請局處持續努力,並積極向中央爭取經費。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青年創業0到N
主席裁示:
(一)請青年事務局持續輔導青創團隊,使創業內容具備專業門檻及國際競爭力,以提升創業成功率。
(二)請青年事務局及經濟發展局等相關局處組成專案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保持與創投加速器PlugandPlay互動,甄選優秀青創團隊走向國際,本案請金副秘書長督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有關專題報告青年創業0到N-組織專案小組案,請納入列管。
二、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監察院及法務部來函表示,因預算問題,自今年3月1日起,每年8次授權查調財產申報停止服務,年底前應辦理財產申報同仁,改為自行查調並依限完成財產申報作業,相關程序若有疑義,可向各局處政風單位詢問。
二、2025桃園彩色海芋季於大園溪海休閒農業區舉辦,請同仁踴躍參與。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觀光旅遊局周局長因家庭因素,即將離開市府團隊,之後該局業務將由副局長暫代,周局長任職期間辦理各項活動皆相當成功,感謝其對市政業務的付出與貢獻,另請周局長於離職前就燈會主燈安置與經費、A8基地智慧觀光推動與執行、北橫國家風景區與海洋音樂祭的規劃想法,以口頭或書面向蘇副市長及金副秘書長報告。
壹拾、散會:下午3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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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1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1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4月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宏偉先生捐贈自動心肺復甦機感謝狀。
-主辦機關:消防局
二、頒發竹風建設有限公司捐贈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新臺幣300萬元感謝狀。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表揚消防局隊員張詠翔榮獲「2025年亞洲救護年會」論文口頭報告競賽第2名。
-主辦機關:消防局
四、頒發113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績
優機關獎項。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雨水下水道1、甲組
(1)第1名:蘆竹區公所
(2)第2名:中壢區公所
(3)進步獎:大溪區公所
2、乙組
(1)第1名:大園區公所
(2)第2名:新屋區公所
(3)進步獎:龍潭區公所
(二)其他排水
1、甲組
(3)第1名:八德區公所
(4)第2名:中壢區公所
(3)進步獎:大溪區公所
2、乙組
(3)第1名:大園區公所
(4)第2名:龜山區公所
(3)進步獎:新屋區公所
三、呈獻榮獲文化部及國際獎項協會(IAA)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113年度文化部評鑑特優
1、地方扶植傑出團隊計畫
2、藝文場館營運升級計畫(表演空間)
(二)2024國際獎項協會(IAA)績優獎項
1、倫敦設計獎鉑金獎
(1)TAxT桃園科技藝術節
(2)桃園鐵玫瑰音樂節
2、美國繆思設計獎鉑金獎
桃園地景藝術節大型光雕展演:「量子繪景-若水」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宏偉先生捐贈本府消防局3部自動心肺復甦機。在地震、火災等災難現場,需緊急救護的傷患出現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情形時,若能在救護車上持續進行心肺復甦術(CPR),患者存活機率將大幅提升;自動心肺復甦機能確保病患獲得穩定有效的心肺復甦,減輕救護人員負擔,提高病患存活機率,是消防救災極珍貴的設備,本府必定善加運用,發揮最大效益,挽救更多寶貴生命。
二、感謝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榮聰捐贈新臺幣300萬元,支持由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董事黃郭峻發起的「科技廠員工週間觀光計畫」,並鼓勵新竹科學園區員工在平日前往復興區旅遊,徐董事長更號召桃園地區多家建設公司共同響應,未來會持續募款,目前潛在有意願企業相當多,捐助金額有望突破千萬;更期待在企業、基金會與市府的共同努力下,能成功爭取「北橫國家風景區」的設立,進一步提升桃園觀光資源。
三、本府消防局隊員張詠翔透過實務經驗累積撰寫論文,參加2025年亞洲救護年會(EMSASIA),在與亞洲各國44名急診醫師的口頭報告競賽中脫穎而出,榮獲亞軍殊榮,極為不易,期盼能持續將經驗擴散分享,推動緊急醫療救護更加進步。
四、現今氣候變遷,導致極端天氣事件強度與頻率增加,即使尚未進入梅雨或颱風季節,仍須隨時上緊發條,做好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及積淹水處理能力,以保持排水暢通、降低淹水風險。感謝各區公所及防災團隊的努力,讓市民免於水患之苦。
五、文化局自去(113)年底至今共獲得11座國際獎項、3項業務獲得中央評鑑肯定,其中包括榮獲美國MUSE設計獎、倫敦設計獎最高殊榮的鉑金獎及2項獲文化部全國評鑑特優計畫,亮眼成績有目共睹,請持續努力,透過國際獎項讓世界看見桃園文化。
六、緬甸於3月28日發生大規模地震,造成嚴重的災情,桃園特搜隊接獲消防署指示後,第一時間完成救援整備,雖最終獲中央解除待命,未能前往救援,但本府對受災地區的關懷絲毫不減,仍密切關注災情發展,並主動關心在地緬甸僑民。桃園有許多泰緬的新住民、移工及留學生,目前已確認有2位緬甸僑生家人受災,以及11位緬甸僑生家人無法取得聯繫,本府將持續關懷並提供必要協助;此外,震災發生後,本府收到許多民眾想要發揮愛心,捐助各項物資到災區的聲音,因國際捐助必須透過中央,本府持續關注中央設立勸募帳號進度,也聯繫「中華民國緬甸歸僑協會」,了解該會向衛福部申請勸募情形,期盼儘速提供正式的募資官方管道,以表達桃園對地震災區的關懷與支持。
七、適逢0403花蓮強震屆滿一週年,回顧去年本府投入8,500萬元緊急預算,並與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等公會聯手,完成877件建物災損評估,並協助社區修繕,紅、黃單案件修復完成比例已達九成,另有505個社區獲得磁磚剝落、管線漏水等修繕補助。在此感謝建築管理處同仁一年來的辛苦,昨(1)日亦為建築管理處成立十週年,希望未來持續為市民打造安全的居住環境。
八、本府今(114)年配合四月兒童月推出「友善托育補助2.0」新政策,針對具「公托第一序位」資格的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若將孩童送托至鄰近的準公共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本府將補助差額,讓家長實際負擔與公托相同,減輕托育經濟壓力。
九、四月兒童月本府規劃多場親子活動,全市25處親子館與復興親子車,均特別規劃兒童節親子活動;4月12日下午,婦幼發展局將聯合多個單位,於桃園區陽明公園舉辦「桃氣雙響泡」活動,包含兒童劇場、泡泡秀、故事闖關、行動圖書車及健康塗氟等,預計開放1,500組親子家庭參與;文化局亦將辦理超過50場活動,包括桃園市國樂團於4月19日在中壢藝術館推出新編兒童音樂劇「桐花護衛隊II-王國大慶典」、中原文創園區「陶異星漫遊」特展等,還有展覽、市集、講座及親子表演等豐富活動,歡迎親子共遊,期盼四月桃園所有兒童都能享受豐富多彩活動、快樂過節。
十、明(3)日開始清明連假,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在慎終追遠之際,前往掃墓時可以避開交通尖鋒時刻,並注意用火安全,也祝福所有市民朋友連假期間出行順利、闔家平安。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公園亮點措施、維護與精進作為
主席裁示:
(一)去年迄今桃園已啟用7座具在地特色的公園,在此肯定工務局同仁的用心規劃與付出,也請持續推動第二波公園整修計畫,為市民營造更優質的休憩空間與生活環境。
(二)公園街友問題請社會局與警察局多加關懷注意。
二、報告機關:婦幼發展局、衛生局、教育局、社會局
報告案由:共「童」照護兒少身心健康安全
主席裁示:
四月為兒童月,本府秉持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推出四款象徵兒童基本權益的「Q萌大使」,並將透過社區與學校宣導,提升社會對兒童權益的關注。本府將持續關懷兒童福利,打造安全、友善的成長環境,讓兒童都能在最適切的照護下成長茁壯。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2案「請智發會盤點與原住民族相關業務數據及權管機關,如就業及薪資情形、居住地區、社宅人數、社會福利、教育等,透過大數據分析本市原住民相關生活狀態,本案請蘇副市長督導。」解除列管。
二、民間捐贈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經費案納入列管,請觀光發展基金會與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共同合作,並列入經濟發展局,研擬復興區商家攤位與商品品質提升、導遊培訓及捐贈經費民間公司員工旅遊回饋等優化復興區觀光品質配套措施,以打造復興區觀光里程碑,如須跨局處協調請蘇副市長協助。
三、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各局處對外發布新聞若涉及敏感,發布前須經新聞處評估審視,勿造成偏頗報導。
二、由府層召開之會議,各承辦機關應於1週內將會議紀錄陳核至會議主席;陳核過程中,如對會議結論有疑義,應儘速與會議主席確認。
三、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與經濟發展局,於下週提供人工智慧工具協助製作會議紀錄的指引或SOP,並普遍導入各機關運用,以提升會議紀錄製作的效率。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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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1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1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蘇副市長俊賓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環境保護局顏己喨局長宣誓典禮
-主辦機關:人事處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顏己喨局長為國立中央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博士,曾任立法院議政博物館館長、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副局長、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副局長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專門委員等職,具備豐富的環境治理經驗,且與桃園淵源深厚,本市「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及「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等重要法規,皆為顏局長擔任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期間與前局長陳世偉共同推動完成,為桃園環保工作奠定良好基礎;期許顏局長帶領環境保護局團隊持續推動環境政策,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二、今(19)日向大家分享2件市政好消息:
(一)為兼顧市民的生活品質及宗教文化傳承,本市將於近期制定「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遶境活動作業要點」草案以因應即將到來的遶境活動高峰期,希望藉由民政局、警察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的合作,建立一連串的管制流程,並與各宗教界領袖交流,建立遶境活動自主檢查表,各個面向的管制除了需要跨局處的合作,也有賴於宗教團體的力量,積極參與廢棄物減量、降低空污及控制活動噪音等工作,並期盼透過此自我檢核機制,除了保護生活環境品質之外,也能夠兼顧宗教文化傳承,共同營造一個乾淨且宜居的桃園。
(二)桃園是食品加工大市,許多知名食品加工廠都在本市落腳,本府經濟發展局與農業局攜手率領10家在地食品業者參加東京國際食品展,成果亮眼,展示品有紅玉紅茶、雪花餅、蜜香紅茶、鳳梨酥、蔓越莓果酥、茶葉、豆製品、米製品、糕點及地瓜原酒等特色產品,反應熱烈,最終促成了新臺幣1.65億元的外銷訂單,成功將在地好味道推向國際市場。此次的成果展證明了本市業者的包裝和行銷具有成長的潛力,期勉經濟發展局與農業局再接再厲,帶領在地業者繼續在國際上拓展佳績,讓更多世界各地的消費者認識桃園的優質產品。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公車服務品質策進作為暨成果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交通局、青年事務局及勞動局跨局處合作,針對僑外生於大學期間即進行有系統的客運駕駛合作培訓,研擬相關方案,如補助僑外生於就學時期取得小客車駕照,並讓其循序漸進了解職業駕駛的工作環境及模式,透過長期且系統性的培養,有效充實大客車駕駛人力。
(二)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政策已初見成效,請交通局持續攜手相關單位優化駕駛人員就業環境並強化留才制度,確保人才穩定留任並進一步提升公車服務品質。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法務局
報告案由:全民防詐-建構不動產安全防線
主席裁示:
本案請地政局積極提供更多誘因,鼓勵民眾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等服務,讓民眾可隨時掌握不動產登記異動,及早防範偽冒不動產移轉及貸款等情況,並請地方稅務局協助,共同遏止詐騙事件發生,保障市民財產安全。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辦理本市轄里編組調整作業,檢陳本市「114年轄里編組調整實施計畫書」1份,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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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4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073346號
附件:114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主旨:公告「114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4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補助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施行。
二、本案申請期限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依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日期為準)。
三、補助方案:
(一)汰舊換新及新購補助:
1、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重型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輕(小)型補助1萬2,000元。
2、淘汰一至五期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重型補助1萬2,000元,輕(小)型補助9,000元。
3、新購電動機車補助:重型補助4,000元,輕(小)型補助2,000元。
4、汰舊換新及新購總補助名額上限8,500名。
(二)專案加碼:
1、「中低收入戶或復興區」:每案補助1萬元,不限額。
2、「婦幼E騎GO」:育有0-12歲幼童之家庭,每案補助6,000元,限2,500名。
3、「青壯騎行」:設籍本市的36-45歲(含)以下市民,每案補助4,000元,限2,500名。
4、「青春馭電」:設籍本市的18-35歲(含)以下市民,每案補助1,000元,限1,000名。
5、「原住民樂購」:年滿18歲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市民,每案補助1,000元,限1,000名。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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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40070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對象:本市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民眾。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及罰則: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本公告主動清除所屬場域與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側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頂樓)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孒);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四百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有進入本市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時,該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經通知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與相關人員對於防疫人員所為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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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140002226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侯佳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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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龍文字第114000940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區長 鄧昱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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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觀光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80470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觀光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人數不得少於一人。
二、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桃園市政府遴聘之。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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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8047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觀光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二、本原則所稱利益,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三、觀光法人應恪遵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四、觀光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主動公開揭露,並含下列規定:
(一)依業務性質,明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
(二)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定防範之作法。
(三)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觀光法人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規範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六、觀光法人本於誠信經營原則,應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但為達觀光法人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七、觀光法人如有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之法人或團體進行業務往來,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是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洗錢行為或資恐行為。
八、觀光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觀光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九、觀光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
十、觀光法人之董事長、監察人、經理人應定期向董事、受雇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十一、觀光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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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804702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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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804703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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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觀國字第11400804704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為三分之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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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4008212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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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宇內橋至宇內溪上游風景特定區邊界禁止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140068991號
附件:桃園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宇內溪管制區圖示
主旨:訂定「桃園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宇內橋至宇內溪上游風景特定區邊界禁止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宇內橋至宇內溪上游風景特定區邊界範圍內(如附件)為禁止進入之地區。但為野溪治理及管理、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及原住民族狩獵行為,經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禁止於附件區域從事燃火、燃燒任何物品、有礙衛生整潔或污染水域環境之行為。
三、擅入附件區域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壢文字第114001729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區長 李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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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1400262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附表二
局長 劉仲成 |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頤昌豐岳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6761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頤昌豐岳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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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暨回饋查核輔導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400876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暨回饋查核輔導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5年3月19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觀音灰渣處理場查核輔導業務。
(二)本市垃圾焚化廠(欣榮焚化廠)查核輔導業務。
(三)協助執行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業務。
(四)本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服務品質查核管理。
(五)本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整修改建先期規劃業務。
(六)本市後湖溪生態園區查核輔導業務。
(七)辦理地方績效考核相關工作及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路123-7號13樓。
(三)聯絡電話:02-85110480(臺北);03-3332747(桃園)。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黃○婷小姐,電話:03-3865711分機210。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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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忠福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4009502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忠福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忠福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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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吳○強(NGO○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74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強(NGO○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強(NGO○C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02170198-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耀)。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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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1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22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041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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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DONG違反洗錢防制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018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DONG違反洗錢防制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D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楊○霖)。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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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UONG○CHINH(張○正)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1399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TRUONG○CHINH(張○正)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UONG○CHINH(張○正)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TRUONG○CHINH(張○正)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
◆ 公告行為人LUU○T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15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UU○T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UU○TIEP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楊贊鈞 |
◆ 公告行為人黎○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38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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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范○德(PHAM○DUC)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038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范○德(PHAM○DUC)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行為人胡○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853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胡○婕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胡○婕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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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6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40010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6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業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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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范○幸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77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幸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幸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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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SOLEHAN(樂○)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19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OLEHAN(樂○)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SOLEHAN(樂○)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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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艾○莉(POMARIO○MOISE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95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艾○莉(POMARIO○MOISE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艾○莉(POMARIO○MOISES)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經查行方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案件編號:11403030187-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張○隆)。
分局長 吳傳銘 |
◆ 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4001178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郵件無法送達者裁處書計10件、催繳函計10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及催繳函,已留存於本府養護工程處保管,被通知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養護工程處(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汪在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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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ABE○、ZHANG,○(張○)等2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8228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ABE○、ZHANG,○(張○)等2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ABE○、ZHANG,○(張○)等21人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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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林○耀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8585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耀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耀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9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78號
市長 張善政 |
◆ 註銷本市涂○菊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8385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涂○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涂○菊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1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5號
四、事務所名稱:涂○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2段338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王○億等1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4001513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王○億等1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王○億等1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17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警員王○婷)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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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裴○亮(BUI○L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2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27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裴○亮(BUI○L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2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裴○亮(BUI○L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景(NGUYEN○CANH)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961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景(NGUYEN○CANH)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景(NGUYEN○CANH)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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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1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400136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1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1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7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蔡○儀),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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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HOA(阮○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18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OA(阮○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HOA(阮○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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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賴○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4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44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4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賴○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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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236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2月26日至114年3月26日,批號Z114031H共1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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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2360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2月26日至114年3月26日,批號Z114032H共1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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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2360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2月26日,批號Z114033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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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0874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4年3月7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在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301會議室召開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記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勘選用地英揭示說明事項」、「興辦事業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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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尹○正君違法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08471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尹○正君違法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因臺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處於114年3月18日以桃動四字第1140001932號函發臺端,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因遷移不明且無法轉交收件人緣由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本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府動保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之1號;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02黃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45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馬○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NGUYEN○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10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楊○霖)。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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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邱○柜、吳○慶等4人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之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8433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柜、吳○慶等4人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柜、吳○慶等4人於113年度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附清冊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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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簡○柔君違法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08754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柔君違法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因臺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本府於114年3月14日以第1140063019號裁處臺端,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因遷移不明且無法轉交收件人緣由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本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府動保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02黃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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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呂○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037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呂○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呂○柔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警分刑字第1140003745號告誡書(編號11403310139-00)。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莊○瑄)。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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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張○凱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306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7日府環化字第114008894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8894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凱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306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7日府環化字第114008894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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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龍壽、迴龍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0771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龍壽、迴龍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市地重劃作業)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079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市地重劃作業)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三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薛○貴等10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34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薛○貴等10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薛○貴等10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及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0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傳銘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2360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2月21日至114年3月26日,批號Y1140303共1,93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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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6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40010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6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業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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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長生電力二期更新改建發電計畫冷卻循環水系統海底取排水管路工程」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並召開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永字第11400865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長生電力二期更新改建發電計畫冷卻循環水系統海底取排水管路工程」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並召開公聽會。
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公開展覽30日至5月8日止。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布欄(桃園環保行政園區,不含附件,說明書置於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永續工程設計科提供閱覽)、本市蘆竹區公所公布欄及本市蘆竹區濱海里服務處。
(二)電子:公告於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網站(https://crcc.tycg.gov.tw)/訊息公告項下。
(三)登報:刊登於臺灣導報。
三、公聽會時間及地點:訂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本市竹圍漁港漁業綜合大樓3樓會議室(桃園市大園區漁港路353巷176號3樓)召開公聽會。
四、旨揭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及意見表,請逕自網站【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https://crcc.tycg.gov.tw)/訊息公告】下載及閱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旨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表請逕向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永續工程設計科索取,亦可至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網站/訊息公告下載),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本府彙整函轉至內政部併同審查。
六、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永續工程設計科卓科員○吟,電話:03-3865711分機103。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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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5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53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5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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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經管本市高鐵車站特定區共同管道監控中心停車場(大園區領航北路三段61號)與青埔公三公園市有土地,遭無車牌廢棄車輛(藍色裕隆NISSAN-SENTRA)占用處理作業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共字第1140027605號
附件:
主旨:本處經管本市高鐵車站特定區共同管道監控中心停車場(大園區領航北路三段61號)與青埔公三公園市有土地,遭無車牌廢棄車輛(藍色裕隆NISSAN-SENTRA)占用處理作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及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3款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無車牌廢棄車輛因占用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告期間:20天(自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
三、請占用人於公告期間內自行移除該占用物,逾期未移除,本處將逕行移除。
處長 劉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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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NH(阮○盛)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17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NH(阮○盛)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INH(阮○盛)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月31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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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MY(陳○美)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28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MY(陳○美)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MY(陳○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2月2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公告應受送達人GIANG○LU(江○魯)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22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GIANG○LU(江○魯)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GIANG○LU(江○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3月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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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2401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7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黃○棟及白○豪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分別為113年5月31日及112年11月2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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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蔡○陽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91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蔡○陽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陽。
二、身份證字號:D12247****。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17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上海路61號。
六、建築師證書:111年3月18日建證字第8317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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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詹○鉅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9163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詹○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詹○鉅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5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80號
四、事務所名稱:○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84號4樓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泰○娜(NANT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96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泰○娜(NANT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泰○娜(NANT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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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艾○(SABADO○DEVER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84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艾○(SABADO○DEVER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艾○(SABADO○DEVER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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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HUNG(阮○興)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92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UNG(阮○興)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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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裴○榮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9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榮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榮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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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吳氏○薇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502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氏○薇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氏○薇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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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鄧○需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502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需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需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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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范氏○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82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氏○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氏○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
◆ 公告行為人陳氏○賢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03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氏○賢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氏○賢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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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蘆氏○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08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蘆氏○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蘆氏○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
◆ 公告行為人安○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500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安○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安○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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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HAI○THO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51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HAI○THO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HAI○THO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簡○展)。
分局長 楊贊鈞 |
◆ 公告行為人武○枚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04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枚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枚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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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農○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75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農○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農○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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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14年期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420026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4年期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及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本年期房屋稅以114年2月28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之房屋所有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使用權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信託房屋,為受託人,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應納房屋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房屋面積(平方公尺)×(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
(二)稅率:請參閱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背面稅額核算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查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稅介紹/房屋稅/稅目介紹(網址:https://gov.tw/UjX)】。
五、本市114年期起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為11萬1,000元。
六、本市114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77萬7,400元。
七、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桃園市市民卡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持繳款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及派駐各地政事務所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繳納、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八、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分證)。
(四)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在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五)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九、繳納證明及課稅明細: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臨櫃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期繳納證明或課稅明細:
(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十、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
十一、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十二、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三、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可於繳納期間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府地方稅局網站參閱【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專區服務/桃園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網址:https://gov.tw/SEA)】。
十五、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一)總局: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412至2420
(二)中壢分局: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305至310
(三)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202至207
(四)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202至207
(五)蘆竹分局: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202至206、208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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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呂○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913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呂○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瑋。
二、身分證字號:H2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康樂路62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08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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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羅○誠建築師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911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誠建築師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誠。
二、身分證字號:H1218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誠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8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83年5月建證字第3238號。
七、備註:申請註銷開業證書並與許○存建築師等4人組織「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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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羅○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911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誠。
二、身分證字號:H1218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83年5月建證字第3238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許○存建築師等4人組織「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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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118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因行為人設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403310302-00)。
二、旨揭告誡書(案件編號:11403310302-00)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王○益)。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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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邱○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7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30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7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邱○屏於113年10月2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35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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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1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77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1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二、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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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何○軍、鄧○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00、1141050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74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軍、鄧○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00、1141050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何○軍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二、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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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鄭○祥(銷帳編號:1141047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00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祥(銷帳編號:1141047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祥於113年10月17日在在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3號(錢櫃KTV622號包廂),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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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蕭○翃君(身分證統一編號:N1259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1日府環化字第114009224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9224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蕭○翃君(身分證統一編號:N1259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1日府環化字第114009224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3陳○臣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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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0日府環化字第1140090466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09046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0日府環化字第1140090466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3陳○臣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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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師○蘋君名下寵物領回通知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動六字第114000269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師○蘋君名下寵物領回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本處於114年4月1日桃動六字第1140002304號函請臺端領回名下寵物,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惟因戶籍地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課(桃園區新屋區藻礁路1668號;聯絡電話:03-4861760分機208;承辦人:技士謝○勳)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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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BUTIHAN○GUILALAS露○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92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TIHAN○GUILALAS露○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TIHAN○GUILALAS露○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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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LAMTHI○OANH林氏○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00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AMTHI○OANH林氏○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AMTHI○OANH林氏○鶯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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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THUY陳○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92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THUY陳○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THUY陳○垂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江○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1767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江○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江○諺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4720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翔)。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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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05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已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2270222-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
◆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珊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127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珊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阮○珊NGUYEN○THUONG(行方不明)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姜○剛)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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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AU○CUONG(中文姓名:豆○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79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AU○CUONG(中文姓名:豆○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U○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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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黎○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02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16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黎○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102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黎○約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本案因受處分人已離境,行為人無法簽收處分書,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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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處經管本市龜山區幸福段694-2及697-2等2筆地號市有土地遭無車牌廢棄車輛(黑色TOYOTA Camry、白色TOYOTA Vios)占用處理作業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園字第11400203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處經管本市龜山區幸福段694-2及697-2等2筆地號市有土地遭無車牌廢棄車輛(黑色TOYOTACamry、白色TOYOTAVios)占用處理作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及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3款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20天(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114年4月16日)。
二、旨揭廢棄車輛因占用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請占用人於公告期間內自行移除占用物,逾期本處將逕行移除。
處長 劉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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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卓○京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0815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卓○京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卓○京。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306號8樓之3。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市八德區「建德路至介壽路二段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400720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建德路至介壽路二段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19日桃市德戶字第1140002155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德和路一段:道路起點為建德路,道路迄點為介壽路二段,全長約1,800公尺,寬約40公尺。
二、旨案業於114年3月27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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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國際美容美髮時尚創意教育發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079137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國際美容美髮時尚創意教育發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國際美容美髮時尚創意教育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有十二街18號4樓
(三)理事長:葉○綿(任期108年8月31日至112年8月30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 桃園市百合關懷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075886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百合關懷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百合關懷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龜山鄉文青路165號9樓之9。
(三)理事長:吳○妱(任期106年10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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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傑、趙○晴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03、1141040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276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傑、趙○晴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403、1141040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傑、趙○晴等2人於113年7月8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152號(七星汽車旅館118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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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68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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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丁○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0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丁○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12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印尼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8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嚴○越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098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嚴○越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嚴○越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茶湄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30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茶湄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茶湄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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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42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卡○菈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1165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卡○菈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卡○菈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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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46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陳昌堂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陳○堂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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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PHUONG(阮○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57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PHUONG(阮○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NGUYEN○PHUONG(阮○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NGUYEN○PHUONG(阮○芳)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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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RU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93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RU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RUNG於114年12月2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辜○霖)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AVARRA○MIRANDA(傑○克)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07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AVARRA○MIRANDA(傑○克)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AVARRA○MIRANDA(傑○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2月4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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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張○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806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銘。
二、身分證字號:F1260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8號。
四、事務所名稱:築意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二段56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72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有關韋○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0804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韋○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韋○芳。
二、身分證字號:H22034****。
三、開業證字號:桃開證字第I0018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韋○芳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勇一街42巷1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12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