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0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頒發113年度役政業務督訪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績優役政單位
(一)第1名:中壢區公所
(二)第2名:桃園區公所
(三)第3名:大園區公所
二、「善」舉「役」行公益服務獎:中壢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今(16)日頒發本府113年度役政業務督訪評定前3名區公所獎項,各得獎區公所為役男們打造安心良好的服役及學習環境,讓役男在服役期間不但可感受到安心與溫暖,並在各個服役崗位上學有所用、發揮所長,進而回饋社會;期勉各機關及區公所效仿得獎公所,積極為替代役男規劃具挑戰性的工作內容,使其每天都有新的收穫與學習機會,發掘自身所長、提升自我,體驗為民服務的市政精神,豐富服役期間的人生閱歷。
二、本府市政業務進展說明如下:
(一)本府自112年起推動「國中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政策已滿2年,考量物價持續上漲,將於今(114)學年度起,該營養午餐補助上限自每餐48元提高至51元,期盼學童在成長階段,能享有更營養、健康的飲食選擇,同時也注重餐食品質,透過各局處配合,營養午餐推廣「食農教育」,農業局將桃園在地食材如黑豬肉、蓮藕、桂竹筍等納入菜單設計,讓學童在最佳季節享用本地優質農產品,進而認識家鄉、親近土地;食品安全則由衛生局嚴格把關,確保學童吃得安心又健康。另外,考量近期國際貿易關稅調整對食品產業可能造成影響,透過支持在地食材,不僅提升學校午餐品質,也穩定農業與食品產業發展,為相關產業注入信心。
(二)為讓市民停車更便利,本府推動智慧停車,包括「智慧車柱式」及「地磁感測式」停車格等建置,截至去(113)年底,全市僅設有約2,400格智慧停車位,今年底前將大幅提升至近16,000格,涵蓋率達到全市四分之三的路邊停車格,預計116年底實現本市所有停車格全面智慧化的目標。本府持續建置智慧車格優點有2點,首先為「繳費效率」,傳統人工開單作業流程繁複,常導致民眾無法即時繳費,而智慧停車系統則可於15分鐘內完成資料入庫,提升便利性與管理效率;其次為「節省成本」,傳統開單透過便利商店繳費,每筆手續費為4.3或4.5元不等,每年需支出約3,000萬元,但透過改採行動支付,每筆手續費僅約0.5元,節省下來的經費,將研議部分回饋給民眾折扣停車費;另經由持續普及智慧停車設備,未來也將結合偵測功能,將停車資訊發布於「桃園市民卡App」、「桃園輕鬆GO」等平台,提供精確資訊,讓民眾停車更為方便。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民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食農教育減碳成果
主席裁示:
(一)本案將減碳理念融入食農教育,未來請積極推廣可自然分解、整體成本更經濟的環保農膜取代不易處理的傳統塑膠農膜,以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二)植物殘枝粉碎機能有效協助農友在地處理並再利用廢棄竹子及樹枝,惟價格高昂,請農業局設計整合相關方案,發展共享機制,進一步協助農友推動永續農業。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經濟發展局、人事處
報告案由:攜手跨界-女性就業與職場平權推動成果
主席裁示:
(一)為促進女性就業與職場平權,各相關局處應即時掌握並妥善處理員工的需求,同時並應注意避免霸凌、性騷等負面事件。
(二)為營造更好的職場環境,本府以身作則,今年新設本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啟用後廣受同仁歡迎;專屬本府員工子女的幼兒園也預訂於今年8月啟用,進一步滿足員工托育需求,帶頭打造幸福友善工作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今日經濟發展局提供「如何運用生成式AI製作會議紀錄」操作指引,同仁運用後如有疑問可洽詢該局,倘符合資訊安全並具高度可用性,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共同推廣。
二、有關本府各機關會議紀錄須於1週內陳核至會議主席,仍有部分局處未符時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持續宣導,以確實掌握效率。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4分
 
桃園市政府第51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1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魯李霜子女士及魯淑慧女士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113年度「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計畫(含人行環境、側溝纜線管挖、圖資更新、橋梁管理)」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優等獎
1.A組:中壢區公所
2.B組:龍潭區公所
(二)進步獎
1.A組:桃園區公所
2.B組:新屋區公所
三、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度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
1.直轄市型優等
2.直轄市型道路養護第2名
3.直轄市型交通工程第1名
4.進步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共同管道建設考評計畫優等
四、呈獻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評鑑計畫」優等獎項。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五、呈獻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113年度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第2名
(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原民部落營造-服務據點周邊及部落內公共設施改善」第3名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魯姓家族的善舉,復康巴士提供身心障礙朋友外出、就醫時極大幫助,本府將善用所贈車輛,為桃園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安全、便利的交通服務。
二、道路養護是本府推動的重點業務,更是市民生活中最常接觸的市政建設之一,期勉各區公所持續努力,攜手打造更安全、友善的宜居城市。
三、工務局及交通局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共同管道建設考評計畫」績優獎項,感謝市府團隊克服各項挑戰,維護道路交通環境,期勉同仁持續改善市區道路及人行無障礙設施,建構更友善的通行環境。
四、桃園原住民部落大學在全國部落大學評鑑中脫穎而出,榮獲「優等」殊榮,展現卓越的辦學實力,並創下歷年來中央評鑑最佳成績。
五、原住民族行政局榮獲「113年度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第2名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原民部落營造-服務據點周邊及部落內公共設施改善」第3名,展現本府深耕原鄉、用心建設的成果,期勉相關團隊繼續努力,為族人打造宜居部落。
六、美國總統川普(DonaldTrump)日前發布「對等關稅」政策,將對臺灣課徵32%的關稅,這對臺灣是一大挑戰,對桃園更是重大衝擊,本府相關說明如下:
(一)桃園市是製造業重鎮,在電子零件、汽車零組件、AI伺服器及PCB生產都居於重要地位,桃園的產業主力與臺灣對美國出口前十大產品高度重疊。
(二)本人在第一時間對中央政府提出建言,呼籲啟動「緊急紓困、數位轉型、產業鏈重組、搶占全球技術前沿」四大因應策略,並召集成立「關稅衝擊聯合因應小組」,成員包括經濟發展局、勞動局、社會局及農業局等相關局處檢討因應對策,請經濟發展局關注後續招商情形;如有因關稅政策裁員或減班情形,請勞動局提前掌握、主動關心,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餘未列入小組之局處亦請協助支援,如主計處提供產業資料等。
(三)美國關稅政策今(9)日生效,桃園需密切注意3項負面衝擊:
1、部分產業因為毛利不高,明顯低於32%關稅,可能帶來較大衝擊。
2、部分產業可能被客戶要求共同分擔關稅成本,因而影響臺廠獲利能力。
3、部分產業可能因為關稅影響出口訂單,或是促使桃園廠商轉向海外生產。
(四)美國長期以來的經濟結構已非製造業導向,企業設廠亦非長遠之策,呼籲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共同思考推動人工智慧及網路產業的創新發展,突破傳統產業受限於關稅的困境。
(五)本人今日下午將與臺北、新北及基隆3縣市首長進行會晤,共同商討因應方向;明(10)日上午將親自出席行政院院會,向中央反映產業的實際情況,積極爭取相關支持;近日並將召開桃竹竹苗4縣市首長聯合會商,針對地方產業面臨的困難研議具體對策。
(六)請各局處首長務必盤點、掌握相關業務受到的衝擊狀況,做好萬全準備。本人呼籲此時中央與地方應共體時艱,一起渡過這場國家級的挑戰,將關稅帶來的衝擊降到最低。
七、隨著本市人口不斷增長,為滿足市民居住需求,本府積極興建社會住宅(下稱社宅),今(114)年第1季新增4處社宅決標案,包含觀音區的第1處社宅,以因應該區近年來的快速發展;中壢區3處社宅,合計約1,000戶,加上去(113)年底八德茄苳段,總計新增5處(約1,170戶)社宅,將於今年底至明(115)年間陸續開工,並規劃公共托育、社服據點等多元設施入駐。本府將持續盤點相關基地並規劃更多社宅,預計到2030年,可完工近1萬戶社宅,加上中央社宅的戶數,本市社宅將達到1萬5千戶的規模,為市民提供更多居住空間、實現居住正義,感謝都市發展局及相關局處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交通局
報告案由:「開瓶計畫-交通改善效益」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開瓶計畫」以最小資源發揮最大效益,從用地協調到工程執行,全面提升交通動線及生活品質,展現跨局處合作成果,感謝工務局、交通局等相關局處配合,請持續努力。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金企業.推動ESG與幸福
主席裁示:
(一)「桃金企業獎」是全國首創以ESG為核心的地方政府獎項。去(113)年首屆舉辦期間,吸引不少大型企業踴躍參與,顯見此獎項在產業界具有高度影響力。
(二)請經濟發展局未來規劃可依企業規模大小或屬性,區分獎項類別(如製造業類、服務業類)等,以吸引不同領域企業參獎,豐富得獎項目。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13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4條之1、第16條、第17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有關民間捐贈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經費案,請觀旅局(觀光基金會)與原住民族基金會、經發局共同合作,研擬復興區商家販售攤位與商品品質提升、導遊培訓、捐贈經費公司觀光回饋等配套措施,打造復興區觀光里程碑,如須跨局處協調請蘇副市長協助。」,後續請研議規劃周邊商圈導入美學改善計畫。
二、第2案「請王副市長召開會議,邀集原民局、社會局、衛生局、復興區公所等機關,盤點檢討復興區文健站現況,加強相關人力及設備,作為促進原民健康之據點。另針對網路環境部分,請智發會共同參加會議,研議加強文健站及偏遠地區網路基礎建設。」,解除列管。
三、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4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1401077901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
(三)電話:03-3396122轉304,呂○璋。
(四)傳真:03-3019897。
(五)電子郵件:10018788@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楊梅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戶外停車場及休憩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7334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楊梅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戶外停車場及休憩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平鎮一號及蘆竹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7334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平鎮一號及蘆竹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八德三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休憩區、一樓至三樓戶外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7334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八德三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休憩區、一樓至三樓戶外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督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辦理附屬設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水再字第114002832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督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辦理附屬設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督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辦理附屬設施作業要點」
 
局長 劉振宇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4010489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140105742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規定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規定。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数:府衛疾字第1140096803號
附件:
 
主旨: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腸病毒傳播及重症之發生,本市轄內幼兒園(含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園)及托嬰中心(以下簡稱幼教保育機構),有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含疑似感染),該機構應於發現或知悉病童時起四十八小時内,至「桃園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作業。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未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本市當年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71型或學齡前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内之幼教保育機構,同一班级於一週内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本市轄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四、本市轄內幼教保育機構之病童經通報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且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病童就讀之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五、違反前四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壹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行為人CHU○QU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075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HU○QU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CHU○QU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3150166-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瑋)
 
分局長 鄭文銘
 
公示送達黃○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0817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杰君於113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8),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蔡○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0817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蔡○德君於113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8)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0817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蔡○德君於113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8),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NGOC(阮○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40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NGOC(阮○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NGOC(阮○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2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AVARRA○MIRANDA(傑○)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36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AVARRA○MIRANDA(傑○)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AVARRA○MIRANDA(傑○)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月2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檢送114年第2季應受尿液採驗人林○文等30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覽表」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29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114年第2季應受尿液採驗人林○文等30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覽表」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4年第2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林○文等30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CUONG(阮○強)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280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CUONG(阮○強)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NGUYEN○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08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楊○霖)。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特○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91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特○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特○司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QUANG○VUI(中文姓名:光○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10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QUANG○VUI(中文姓名:光○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QUANG○VUI(中文姓名:光○歡)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簡○哲)。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047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受處分人裴○財(銷帳編號:114105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82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裴○財(銷帳編號:114105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裴○財於114年2月23日在南投縣南投市牛運堀144-2、144-3地號鐵皮屋(SKingClub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移工,復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現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NGUYEN○LUYEN(阮○練)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3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LUYEN(阮○練)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NGUYEN○LUYEN(阮○練)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核發本市彭○菊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9941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菊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24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81號
四、事務所名稱:彭○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東十二街12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400910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14年4月8日桃市平戶字第1140002691號函。
公告事項:
一、開封街:原開封街延伸,道路起點為開封街224巷與開封街交叉口,迄點為南京路與開封街交叉口,長約240公尺、寬約12公尺。
二、長壽街:原長壽街延伸,道路起點為長壽街與福德路交叉處,迄點為與新闢之山峰路交叉處,長約135公尺、寬約8公尺。
三、長祥街:原長祥街延伸,道路起點為長祥街與福德路交叉處,迄點為與新闢之山峰路交叉處,長約130公尺、寬約8公尺。
四、長富街:原長富街延伸,道路起點為長富街與福德路交叉處,迄點為與新闢之山峰路交叉處,長約120公尺、寬約8公尺。
五、福壽路:原福壽路延伸,道路起點為福壽路與東豐路交叉處,迄點為與山福路交叉處,長約950公尺、寬約15公尺。
六、福德路:原福德路延伸,道路起點為福德路與東豐路交叉處,迄點為與山福路交叉處,長約870公尺、寬約20公尺。
七、莊福路:原莊福路延伸,道路起點為莊福路與福德路交叉處,迄點為與東豐路福林巷23弄交叉處,長約230公尺、寬約12公尺。
八、福泰路:道路起點為與延伸之福壽路交叉處,迄點為與新闢之山峰路交叉處(兒十八用地旁),長約1,200公尺、寬約12公尺。
九、山峰路:道路起點為與中豐路山頂段交叉處(467號旁),迄點為與延伸之莊福路交叉處,長約1,800公尺、寬約20公尺。
十、峰林路:道路起點為與延伸之福壽路交叉處,迄點為與新闢之福泰路交叉處,長約870公尺、寬約12公尺。
十一、豐福一街:道路起點為與山福路交叉處,迄點為與新闢之山峰路交叉處,長約1,100公尺、寬約10公尺。
十二、豐福二街:道路起點為與中豐路山頂段交叉處(533號旁),迄點為與新闢之福泰路交叉處再往北延伸約50公尺,長約1,160公尺、寬約10公尺。
十三、豐福三街:道路起點為與山福路交叉處,迄點為與新闢之福泰路交叉處,長約720公尺、寬約10公尺。
十四、豐福五街:道路起點為與新闢之豐福一街交叉處,迄點為與新闢之峰林路交叉處,長約780公尺、寬約10公尺。
十五、旨案業於114年4月14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O○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4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O○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註銷本市李○瑜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0110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瑜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瑜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8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8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西路二段300巷6之1號1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阮○玲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4月16日府衛健字第1140092953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9295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玲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4月16日府衛健字第1140092953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阮○玲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领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震撼專業音響等6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1010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震撼專業音響等6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震撼專業音響(即張永宏)等6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6月2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1677241等號函公告期限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3年12月30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373128號函等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及商業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駿越綠能企業社等7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1007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駿越綠能企業社等7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駿越綠能企業社(即劉志華)等7家商業,前經本府以114年2月18日府經商字第1140040365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之規定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及該商業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73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昇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雀○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54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雀○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雀○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處分人蕭○瀚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155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處分人蕭○瀚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蕭○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本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開立處分書;惟因行為人蕭○瀚未居住於戶籍地、實際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處分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分隊長傅○菲)。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BUI○GIANG(裴○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2620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GIANG(裴○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GIANG(裴○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BUI○GIANG(裴○江)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廢止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桃園市桃園區會稽段389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4年4月18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400724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桃園市桃園區會稽段389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4年4月18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129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權利變換計畫由合一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於111年7月19日申請報核,經本府112年2月7日府都住更字第11200118021號公告核定發布實施,後改由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擔任實施者,於113年6月6日申請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報核,並經本府113年7月8日府都住更字第11301709392號公告核定發布實施。實施者於113年11月25日來函表示因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變更實施方式為協議合建,並檢具100%同意書,申請撤銷權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7日止。
三、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四、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會稽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本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CHU○DAT(周○達)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473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HU○DAT(周○達)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核發本市李○軒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0120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軒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軒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82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王○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79****)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8日府環化字第114008929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009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79****)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8日府環化字第114008929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鄭○琳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0181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鄭○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琳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0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83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樹林四街180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MEDI○WAN(艾○)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368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MEDI○WAN(艾○)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註記為行方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送達人CHAKNARAI○(同○)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24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HAKNARAI○(同○)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HAKNARAI○(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4月2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ACORIN○ELUMBARING(那○)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31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CORIN○ELUMBARING(那○)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ACORIN○ELUMBARING(那○)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1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吳○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287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芬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案件編號11404130037-00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倢)。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有關江○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040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江○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江○健。
二、身分證字號:H1203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7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康街41-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71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UONG(阮○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467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UONG(阮○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UONG(阮○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PHAM○KHOA(范○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317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KHOA(范○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PHAM○KHOA(范○科)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PHAM○KHOA(范○科)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PHAM○LOAN(范○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303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LOAN(范○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PHAM○LOAN(范○鸞)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PHAM○LOAN(范○鸞)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TRUNG(阮○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67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RUNG(阮○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NGUYEN○TRUNG(阮○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NGUYEN○TRUNG(阮○仲)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46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喬○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羅○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63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羅○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羅○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指定桃園市新四合苑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騎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8440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新四合苑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騎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新四合苑社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一百六十六號、一百六十八號、新埔五街八十八號、九十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及騎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等2家販賣業醫療器材商廢止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400993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三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等2家販賣業醫療器材商廢止登記。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販賣業醫療器材商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6條規定辦理停、歇業,爰本府依法廢止其領有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惟應受送達人簡○儂實際住居現況不明,且該販賣業醫療器材商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醫療器材商廢止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6林小姐)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黃○彧君(身分證統一編號:E1258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日府環化字第1140084632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049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彧君(身分證統一編號:E1258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日府環化字第1140084632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張○寶君(原名:張○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6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3月31日府環化字第114008382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048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寶君(原名:張○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6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3月31日府環化字第114008382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9林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黃○智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70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8日府環化字第1140089229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021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智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70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8日府環化字第1140089229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張○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8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89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8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廖○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7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58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7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廖○軒於113年11月16日桃園市中壢區白馬莊與王子五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陳○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151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已遭除戶(遷出國外)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案件編號:11403080095-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林○新)。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VO○(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0389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VO○(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武○)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VO○(武○)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黃○晴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31日桃衛健字第1140027423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056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晴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31日桃衛健字第1140027423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晴君於112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本市「桃園區興二街(興一街至大有路)」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103862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園區興二街(興一街至大有路)」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桃園區興二街(興一街至大有路)」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府工務局701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後棟7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吳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辦理「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1009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1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公所2樓視聽室(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舉辦座談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彭○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9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91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彭○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9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彭○峴於113年10月28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永嘉街98號(A22薇旅旅店705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葉○霞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07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葉○霞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葉○霞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9月25日業已遷入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辦理「變更楊梅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暨第五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101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楊梅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暨第五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公告30天,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座談會:
(一)民國114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3時整假楊梅區公所五樓活動中心(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5樓)
(二)民國1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假平鎮區公所三樓禮堂(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3樓)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楊梅區公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楊梅區公所或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何○宇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061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宇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何○宇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3月31日以府衛健字第1140081270號行政裁處書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以雙掛號郵寄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瓦窯里12鄰南山路1段137號3樓之1)通知在案,其應送達之郵局係以「無此人」方式退回,已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3巫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劉○義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0895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劉○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義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0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5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友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十一分路5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詹○臻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084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詹○臻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詹○臻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84號
四、事務所名稱:鼎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振中街120巷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吳○軒君(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6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0日府環化字第114009139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063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軒君(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6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0日府環化字第114009139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61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536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61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劉○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60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536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60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林○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60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536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60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PHAM○HUY(范○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4228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HUY(范○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HUY(范○煇),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雇主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PHAM○HUY(范○煇)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鍾○瑋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1014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瑋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瑋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8)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洪○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1010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祥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8),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1014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祥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8),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李○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1014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光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8)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為本府代為標售大溪區石園段789地號等3筆土地(8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07550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為本府代為標售大溪區石園段789地號等3筆土地(8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14年5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6日,共3個月。
三、得申請發還土地之期限:自旨揭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
四、土地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還。
五、申請發還之土地,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或全體繼承人所有。
六、應發還之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土地最後一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該土地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無法發還者,不發給價金。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國道1號楊梅至頭份段拓寬工程)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1000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國道1號楊梅至頭份段拓寬工程)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4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假楊梅區公所五樓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281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鄺○雯等人計10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06878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鄺○雯等人計10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鄺○雯等人計10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4)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行為人TARUC○PEL(久○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5155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TARUC○PEL(久○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ARUC○PEL(久○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TARUC○PEL(久○生)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SAKPUTHAI○(吉○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4860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SAKPUTHAI○(吉○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SAKPUTHAI○(吉○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SAKPUTHAI○(吉○娜)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NGUYEN○TUOI(阮○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4911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UOI(阮○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UOI(阮○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NGUYEN○TUOI(阮○鮮)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2025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禁止時間自114年5月17日0時至同年5月28日24時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40100749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2025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禁止時間自114年5月17日0時至同年5月28日24時。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本市辦理「2025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活動,為維持活動場域民眾安全,新增公告距地表不逾兩百呎之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及時間如附件。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申請事宜,遇不可抗力之情形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處以新臺幣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DAT(阮○達)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389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DAT(阮○達)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尼○(SENTE○GUISNAED)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53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尼○(SENTE○GUISNAED)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NGUYEN○TU(阮○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346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U(阮○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NGUYEN○TU(阮○秀)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NGUYEN○TU(阮○秀)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萬○豪等人計2,21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06982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萬○豪等人計2,21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萬○豪等人計○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236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1月17日至114年3月26日,批號U1140303共2,29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400833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洪○遠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4年5月8日至120年5月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至少12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揭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400830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楊○年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4年3月14日至120年3月13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至少12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揭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