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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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1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1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頒發桃園市114年3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495萬元
(一)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襄理鄧雯芳
(二)桃園分局:警員張品莉
二、攔阻詐騙金額488萬元
(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高級辦事員歐德慧
(二)中壢分局:警員葉沛澤
三、攔阻詐騙金額325萬8,000元
(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高級專員姜姸安
(二)中壢分局:警員宋豐軒
四、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內壢分行:客戶關係經理郭盈妘
(二)中壢分局:警員袁銘蔚
五、攔阻詐騙金額297萬元
(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辦事員張莉玲
(二)中壢分局:警員葉沛澤
貳、主席致詞
一、詐騙案件層出不窮,金融機構第一線行員的警覺性與應變能力極為重要,當民眾至銀行辦理匯款業務時,行員如善用觀察力與同理心,留意言行是否異常,適時關懷提問,就可能及時阻止一場詐騙事件;本府每月表揚成功攔阻重大詐騙案件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與員警,都是對他們努力的肯定,感謝所有第一線人員守護民眾財產安全,本市將持續為防制詐騙犯罪貢獻心力。
二、桃園工業產值已連續近20年高居全臺之冠,年產值超過4兆元,桃園能交出如此亮麗的佳績有賴於勞工朋友們的辛勤貢獻。為因應美國近期關稅政策頻繁變動對桃園產業及勞工工作權益可能帶來的影響,本府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桃園「電子資訊與半導體產業」產值占全市45%,即使目前此類產品暫獲關稅豁免,但國際經濟局勢仍充滿不確定性,不可掉以輕心,請經濟發展局深入掌握產業特性與規劃對策,以協助企業度過難關。
(二)明(115)年「勞工權益基金」將由原來的5,000萬元提升至5,500萬元,持續為遭遇勞資爭議或突發困難的勞工提供即時協助;另「勞工教育經費」也將從2,160萬元增加至2,500萬元,期盼能延續去(113)年逾1萬2,000人次受惠的成效,擴大辦理法規權益培訓、勞工技能提升等訓練,協助本市勞工精進技能與提升競爭力,培養應對國際挑戰的堅強實力。
(三)為因應國際製造業趨勢,本府自兩年前已積極推動智慧製造與輔導工作,並於今(114)年成立「桃園智慧產業學院」,課程報名相當踴躍,本府未來將持續擴充教學能量,支持產業轉型,並提升勞工技能,協助勞工減少在國際局勢變動中所受的衝擊。
(四)本府積極推動多項勞工友善措施,包括「鼓勵企業托育」、「擴大肺癌篩檢範圍,納入職業暴露、空汙油煙等高風險族群」、「加強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推動移工友善措施」等政策,不遺餘力的照顧勞工朋友,做勞工最強的後盾。
三、桃園捷運自今年2月3日起試辦加開早班直達車,每日凌晨5時30分自臺北車站發車直達桃園機場,試辦近三個月累計運量已突破9,000人次,顯見民眾確有搭乘需求,故本府決定自5月3日起將該班次轉為常態班次,並於途中停靠A3新北產業園區站與A8長庚醫院站,提供民眾更便利的搭乘選擇,在此也感謝桃園捷運公司員工的辛勞。
四、11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桃園派出逾1,500名選手參賽,榮獲62金、85銀、103銅,共250面獎牌,較去年增加6面獎牌,其中桃園高中江靜緣同學更打破兩項大會紀錄,相信所有市民都感到與有榮焉,為感謝本次表現卓越的選手、教練及學校團隊,本府將頒發超過4,000萬元的獎勵金;此外,日前代表桃園參賽的原住民族選手,在114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中也榮獲五連霸的佳績。無論是原住民族行政局或教育局,只要是表現傑出的參賽選手,本府都會在預算可行範圍內給予大力支持,讓有志於運動發展的年輕朋友無後顧之憂,持續在桃園發光發熱。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都市發展局、消防局
報告案由:營建及裝修工地火災氣爆安全維護加強措施
主席裁示:
(一)桃園是工業大城與物流重鎮,工廠及倉儲火災預防尤其重要,本府積極倡議中央修正相關法規,並修訂「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強化火災預防和安全管理,本市工廠及倉儲火災事故發生數量已較去年同期大幅減少,成效顯著。
(二)桃園城市發展快速,營建工程數量及成長趨勢皆為六都第一,感謝建築管理處與相關局處在臺中氣爆事故發生後立即主動稽查,確保公共安全;後續請借鏡工廠、倉儲危險物品管理經驗,持續推動相關法規修正,並落實法規執行及宣導,以降低火災發生風險,維護市民安全。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老舊市場蛻變與未來
主席裁示:
(一)傳統市場是在地情感連結的重要場域,環境維護及管理更不容忽視。感謝王副市長率領相關局處積極推動傳統市場環境改善,已初見成效;請同仁持續努力,「戴起隱形鋼盔」克服各項挑戰,堅定立場無所畏懼,做出讓市民有感的成果。
(二)請警察局與環境保護局持續維護市場改善後的交通及公共環境,提供市民更優質的購物空間。
(三)請秘書長督導新明市場內原進駐單位搬遷期程;另龍平路自貿一路至龍德路段拓寬部分,請工務局評估,並請秘書長督導,必要時提市場管理會議討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舊違章建築修繕處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為因應中央撥付地方款項未如預期之情形,請各局處本撙節、精簡原則編列明年度預算,且務必提高經費執行效率,將錢用在刀口上;並請財政局及主計處隨時關注後續情形,必要時於市政會議臨時動議提出報告。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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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1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1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平鎮地政事務所范志中課員114年3月份成功攔阻不動產詐騙案件感謝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二、呈獻「整合式動態AI號誌控制革命」榮獲美國智慧城市連結組織2025智慧20大獎。
-主辦機關:交通局
貳、主席致詞
一、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範圍已擴及不動產交易領域,本府積極推動「地籍異動即時通」等便民服務,協助民眾即時掌握不動產權利異動資訊,並落實關懷提問、察覺異常,以阻絕詐騙行為發生,感謝第一線地政同仁敏銳覺察異常,成功攔阻不法交易,期勉同仁持續強化防詐意識,守護市民財產安全。
二、「桃園整合式動態AI號誌控制革命」自全球逾百件參賽提案中脫穎而出,成為全球20項傑出智慧城市案例之一,榮獲國際獎項高度肯定,本市AI智慧號誌控制技術目前已應用於中壢、內壢及大竹交流道周邊共91處路口,透過動態調控,有效紓解車流,未來將持續擴大應用至桃園其他區域路口,進一步提升交通效率,實現智慧城市發展願景。
三、本人將於5月12至15日率領市府團隊前往日本,考察軌道經濟及都市再生發展,相關說明如下:
(一)行程預計參訪包括JR東日本公司、全日本最繁忙車站之一的「橫濱車站」、東京都市再開發成功案例「麻布台之丘」、日本都市再生機構等,期能借鏡日本成功的「軌道經濟」,全力推動桃園鐵路地下化及桃園捷運工程。
(二)日本軌道發展密度在全世界數一數二,軌道沿線的區域發展更是世界各國爭相觀摩學習的典範。近期本市如火如荼進行的桃園鐵路地下化及桃園捷運建設不只是工程層面,更牽涉沿線都市整體發展及財務永續等多個面向,期勉各局處共同努力,讓市民對桃園的進步更有感。
(三)此次出訪團中,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也將派員參加,希望透過與臺鐵公司積極的合作,共同規劃桃園鐵路地下化及車站周邊的聯合開發,帶動沿線區域繁榮發展,為市民打造一個宜居幸福的城市。
四、本府自前(112)年起啟動「未來城市空間發展會報」計畫,每季檢討空間使用,已逐漸顯現績效,讓許多原本閒置空間重新發揮價值。近期2個案例很受關注,一是平鎮游泳池,未來將轉
型為結合運動設施與465戶社宅的多功能基地,兼顧運動休閒與居住需求;二是中壢新明市場經多方努力克服環境髒亂及交通問題,其主體大樓是海砂屋且老舊經不起地震,必須拆除重建以維護公共安全,本府採取先建後拆、異地安置攤販的方式,將來興建新型態市場,包含超過140戶社會住宅,藉由老舊設施更新,落實居住正義。
五、為感念教師辛勞,本市今(114)年度教師節禮金從原本的600元提高至1,000元,將有超過3萬2,000位教師受惠,本府除了建設教室外,也照顧教師的成就感與安定感,配合過往推出的措施,希望桃園的教師及家長都能感受到本府對提升學校教學環境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全市防汛整備及應變說明
主席裁示:
(一)針對淹水監測部分,請水務局提前全面性廣泛布設智慧感測設備,並運用大數據分析,系統性深入找出淹水成因。
(二)蘆竹區淹水防治結合區里巡檢及環保志工等多項措施,可於區政會議中分享討論,將經驗擴散落實。
(三)今年的里長座談會議主題暫定為「里長在汛期或大雨時的配合措施」,確立里長的責任,讓里長成為第一時間掌握現場、快速回報的重要夥伴。
(四)未來氣象預報如能更精準掌握,預警資訊除水務局、環境保護局外,也應直接通報各區區長,甚至重要的里長。
(五)養護工程處應經常與鐵道局施工單位溝通,確保地下道警示設施維持正常運作,不能因施工而異常,秘書長可協助溝通。
(六)部分淹水的成因是垃圾阻塞水路,可加強宣導,但落葉難以掌握,關鍵在於巡查頻率,請環境保護局、區公所及里長合作,建立更完整的巡查機制。
(七)防汛工作需要從最上游的氣象預報、基礎建設的完整度(設計標準應提升以因應極端氣候)、日常的維護清理(垃圾、落葉)、與農田水利署溝通維護農田水利溝渠等多面向著手。
(八)本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列入追蹤。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全國首檔政府可持續發展永續債券
主席裁示:
桃園永續債券將資金主要投入社會住宅及捷運軌道建設,其中將社會住宅納入永續債券更是全國首創,展現本府推動財政永續與城市發展的決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本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辦公廳舍未達年限報廢拆除重建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市府準備一份溫馨的母親節禮盒,禮輕情意重,祝福所有同仁母親節快樂。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有關近期澳洲進口豬肉檢出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事件,請農業局、衛生局(食安部分)及教育局(營養午餐)務必特別提高警覺,加強稽查頻率,確保桃園的豬肉來源安全,特別是學校營養午餐必須使用國內豬,來源務必清楚。會後請蘇副市長立即協調新聞處、衛生局、教育局及農業局商討配套措施並發布新聞稿。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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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1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1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頒發彭誠宏先生及郭鳳勤女士賢伉儷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呈獻113年臺灣閱讀風貌-整體閱讀力表現績優城市獎狀。
-主辦機關:教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復康巴士是提供身心障礙朋友外出就醫、就業與就學等交通需求的珍貴資源,感謝彭姓賢伉儷捐贈復康巴士1輛,本府將妥善運用所贈車輛,提供有需求的市民朋友,更安全及便利的接送服務。
二、本市市立圖書館總館為鼓勵市民善用圖書館資源,積極舉辦各項活動,並致力於充實軟硬體設施與館藏資源,設立客家及原民等多元書籍專區,本市各分館主任皆用心經營圖書館,期盼同仁持續秉持服務熱忱,營造桃園成為書香城市。
三、本府推動綠線捷運工程,期能於明(115)年底正式通車,日前本人至北機廠視察列車測試,說明如下:
(一)測試作業分為3個階段,第1階段「測試軌低速行駛」,車輛於測試軌上,低速進行動態測試,確認基本性能,此階段已於3月底完成;第2階段「號誌系統測試」,於測試軌上進行全自動、半自動、遠端手動與列車定位等功能,目前進展順利,預計6月底前完成;第3階段「主線動態測試」,將於7月啟動,列車將正式於主線軌道上,進行高速與系統整合測試,確認列車功能及穩定度。
(二)德國西門子公司與韓國現代樂鐵公司高層主管也來臺參與測試,德國西門子公司主管更表示整體進度超出預期,肯定本府執行效率,目前測試進展順利,期勉捷運工程局及相關單位繼續努力,如期達成通車目標,未來列車測試更加穩定後,可邀請市府同仁一同體驗。
四、本市都市更新說明如下:
(一)桃園多處土地之都市計畫雖早已劃定,但多年未動工,如桃園區文中路一帶公設保留地長期閒置,近日「國強市地重劃區」獲內政部核定,將由地政局正式啟動重劃工程,該重劃區將規劃為社會教育、住宅與道路等用途,並於其中約1公頃的土地興建社會住宅,另中平及龍壽等市地重劃區也陸續推動,期能活化土地,提升本市整體市容。
(二)桃園國小旁的「原新民大樓基地」,經考量結構安全拆除後,暫時闢為平面停車場,工程預計於26日完工,5月底前正式營運,此為階段性進展,之後將結合周邊區域進行都市更新,重塑街廓風貌。感謝市府團隊齊心協力,讓都市更新及各項規劃工作穩健推進,為市民打造宜居幸福的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打造幸福閱讀城市
主席裁示:
本市市立圖書館總館落成後,成為民眾熱門打卡地點,各區分館也別具特色,而埔頂分館亦即將完工,肯定同仁用心管理,持續豐富館藏資源及提供服務,期許同仁再接再厲,培養市民良好閱讀習慣。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世界的桃園大溪,工藝之城創藝新生
主席裁示:
請文化局與相關局處會後研議,與工藝職人及店家加強合作,以聚集經濟概念,打造大溪成為購買木製傢俱或木藝精品的聯想地。另可結合農業特色及商品設計,創造更多亮點。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4條及第3條附表2、附表3、附表7、附表9,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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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名稱修正施行令勘誤表1份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140121996號
附件:
主旨:檢送「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名稱修正施行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旨揭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名稱修正之施行日期,業經本府以114年3月11日府都住規字第1140050210號令公布在案。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4012320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九項。
三、「桃園市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
(二)聯絡人:許○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4。
(五)電子郵件:1006471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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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法院判決114年度清上字第4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14年度清上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付懲戒人蘇○○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警員
(停職中)
被上訴人
即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張善政
代理人林○偉
陳○軒
陳○宏
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不服本院114年1月15日113年度清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付懲戒人蘇○○經被上訴人即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以其於桃園市政府○○局○○分局(下稱○○分局)○○派出所(下稱○○派出所)服務期間,負責毒品調驗業務,為便宜行事及增加毒品人口到驗率,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日將裝有自身尿液檢體之尿瓶分別交由毒品應受尿液檢驗人丁○○、李○○、王○○(下稱丁○○等3人),並由其等3人分別於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上填寫基本資料後簽名,再由上訴人於紀錄表之監採人員欄盜蓋○○派出所所長陳○○職章,以此方式製作不實之公文書共3份並送驗,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失職情事,且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等語,移送本院第一審(下稱原審)審理,經本院113年度清字第64號審理結果,判決上訴人休職,期間2年。(下稱原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被上訴人移送意旨及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三、原判決認定略以:
(一)上訴人自97年7月8日起擔任○○分局警員迄今(自113年6月15日起停職中)。其任職○○派出所負責毒品調驗業務期間,為增加定期應受尿液檢驗毒品人口到驗率,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12年4月1日下午1時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派出所內,將裝有其自身尿液檢體之尿瓶6瓶,分別交由前來接受採驗之應受尿液採驗人丁○○等3人各2瓶封籤,並由丁○○等3人分別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上填寫基本資料後簽名、捺印,表示該尿液均為丁○○等3人所親自排放,再由上訴人在上開紀錄表之監採人員欄盜蓋○○派出所所長陳○○之職章,以此方式製作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共3份,送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陳○○及○○分局管理毒品人口調驗結果之正確性。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下稱桃園地檢罫)檢察官113年1月30日113年度偵字第295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3年5月16日113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論上訴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沒收從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13年8月27日113年度上訴字第35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諭知緩刑4年,並應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二)以上事實,業據上訴人坦承不諱,核與前揭刑案偵審全卷電子卷證之證人陳○○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證人丁○○等3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綦詳,復有內政部警政罫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30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112年8月17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丁○○等3人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紀錄及出矯治機構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處理系統採驗資料、○○分局人事列印報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案之尿液檢體共3瓶可資佐證,復有前述刑案之刑事確定判決及上訴人依該判決向公庫支付10萬元之桃園地檢罫沒金字第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上訴人公務人員履歷表在卷可稽,足見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有上開併犯刑罰法律之違失事實,堪予認定。
(三)上訴人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茲審酌上訴人身為警察人員,本應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於執行毒品調驗業務時,為增加尿液檢驗毒品人口之到驗率,竟假借職務上機會為有損公務員形象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其動機、目的與違反義務之程度嚴重,行為所影響毒品調驗之正確性,兼衡上訴人行為後,於刑案偵審迄本件審理均坦承有悔悟反省之態度,以及任職警察十餘年期間之績效與公益服務,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其餘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前述之懲戒處分。
四、上訴意旨略以:
(一)依被上訴人提供之資料及上訴人之書面或言詞答辯,仍難認已給予上訴人充分答辯機會,而足認事證明確,且原判決未說明被上訴人提供何資料供原審審理,逕認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上訴人於原審已表明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自不得再有本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故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程序,顯有錯誤,違背法令。
(二)上訴人擔任員警多年,一向奉公孚法、執勤認真且負責,並多次立下好人好事之事蹟,深受警界肯定,因一時失慮犯錯,已受行政上大過、調職及停職之處分與科刑,深思悔過絕不再犯;另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採尿規定,已經大法官宣告違憲,上訴人承辦該業務面臨極大壓力,原判決未充分審酌上開情況,且觀之懲戒法院其他類似判決亦未有休職判決。
(三)上訴人之母於113年11月27日發生嚴重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併顱內出血、急性呼吸衰竭,昏迷至今,需專人全日照護,上訴人急需恢復警職工作,負擔開顱手術費用、住院醫療費用、全日專人照護費用,原判決判處上訴人休職2年,未給予較輕之處分,將致上訴人生活陷入困境,懇請審酌上情,給予上訴人重新振作之機會,從輕懲處或降級改敘。
五、被上訴人於上訴審之答辯意旨略以:
打擊毒品犯罪是政府持續貫徹的重大治安政策,為避免毒品危害國人,警察機關訂有各項防毒、緝毒規定,藉由落實執行,以杜絕毒品危害國人,上訴人於上訴狀再次自白犯行,相關事證已經明確,參照刑事判決亦認為上訴人並無可憫恕之處,上訴人請法院審酌其情形,並參酌其他判決求為輕判及給予言詞辯論機會,難認有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者,不在此限。」又「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審依既有卷證(包括刑事電子卷宗)已堪認定上訴人違失行為,且該違失行為經上訴人坦承不諱,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自與前述法律規定無違。雖上訴人稱於原審已表明請求進行言詞辯論,惟綜觀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公務員懲戒案件答辯狀,並未請求言詞辯論,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提示原審卷請上訴人指明於何處請求言詞辯論?上訴人稱:是沒有繕打到,經其檢視,書狀中確實沒有請求等語(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是其提起上訴,指摘原審未行言詞辯論而有違背法令云云,自無可取。
(二)懲戒處分之輕重,係屬懲戒法庭第一審職權裁量之事項。倘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其權限而違反比例原則及責懲相當原則等情事,即不得漫事指摘違背法令。再「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⑴、行為之動機。⑵、行為之目的。⑶、行為時所受之刺激。⑷、行為之手段。⑸、行為人之生活狀況。⑹、行為人之品行。⑺、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⑻、行為所生損害或影響。⑼、行為後之態度。」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定有明文,所謂「應審酌一切情狀」,係指除該條文上述9款所列舉之情狀外,其餘對於被付懲戒人有利與不利之情狀,亦應予以全盤斟酌考量其情狀而言。原審依憑本案卷附全部證據資料,並審酌上訴人第一審答辯意旨,認上訴人身為警察人員,本應依法行事,竟為增加毒品人口之到驗率,假借職務上機會為有損公務員形象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並審酌上訴人動機、目的與違反義務嚴重程度,影響毒品調驗正確性,兼衡上訴人行為後於刑事案件、懲戒案件中均坦承,有悔悟反省之態度,及任職警察十餘年期間績效與公益服務,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情狀,量處上訴人休職,期間二年,核屬懲戒法庭第一審關於懲戒處分輕重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其權限而違反比例原則及責懲相當原則等情事。上訴意旨謂原審未通盤考量上訴人狀況,據以指摘原判決之懲戒處分過重違背法令云云,非屬有據。
(三)查不同事實之他案與本案,無從相互類比,上訴人於上訴理由援引本院以往個案,指摘原判決予以休職處分,判決過重云云,惟其他個案案情與本案未盡相同,自不得比附援引,上訴人以此指摘原判決違反比例原則,亦不足取。
(四)公務員懲戒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是依該項但書規定,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判決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必經言詞辯論為之。本院斟酌本案事證明確,原判決無違背法令之情事,依上訴人書狀所提出上訴意旨並證據,及審酌上開各情,認為本件尚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意旨所指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作成從輕懲處之判決等情,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4條第1項但書、第7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煌
法官 張○祥
法官 黃○倫
法官 黃○忠
法官 周○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 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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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16條及第14條附表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40121259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16條及第14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第2項及第6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羅○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97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郵件:ifntuy0107@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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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140126520號
附件: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八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二)聯絡人:林○臻。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四)電話:(03)3379119分機263。
(五)傳真:(03)3375575。
(六)電子郵件:10091868@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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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稅法字第1143700501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
三、「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法務科)
(二)聯絡人:周○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582
(五)傳真:(03)334-1849
(六)電子信箱:10021118@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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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九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14013331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九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
三、「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二)聯絡人:姜○榕。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01
(五)傳真:03-3380497
(六)電子郵件:ghj5032727@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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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文字第114000888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鄭詩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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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部分規定發布令勘誤表1份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文字第1140009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部分規定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業經本公所114年4月28日桃市新文字第1140008882號令發布在案。
區長 鄭詩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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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璟都米蘭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09329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璟都米蘭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4011313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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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康萊爾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康萊爾國民中小學周邊戶外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02965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康萊爾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康萊爾國民中小學周邊戶外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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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唯樂之丘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0508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唯樂之丘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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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市價查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11705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市價查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市價查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市價查估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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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120397號
附件:如說明七
主旨:修正「桃園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施放爆竹煙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逢元旦、農曆除夕、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天日節(農曆一月九日)、元宵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遶境),管制時間為凌晨二時至上午八時。
(二)使用擴音設施、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孝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神壇、廟會、婚宴喜慶及祭典等民俗活動。
(三)禱告、誦經、使用法器或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播放經文、詩歌等行為。
(四)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輛)。
(五)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室外集會、遊行及音樂表演等活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逢元旦、農曆除夕、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天日節(農曆一月九日)、元宵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遶境),管制時間為凌晨二時至上午八時。
(六)於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之場所,以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
(七)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非屬營業用卡拉OK,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或「視聽及視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
(八)運轉引擎詴車或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清洗、修理、改裝車輛等行為。
二、於本市第一類、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三、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不得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殯葬民俗活動。
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與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以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修)工程。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屬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於管制時段施工者,惟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
五、依前項第三款核准之工程,施工單位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例如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並於現場豎立管制時段施工告示牌。該施工告示牌內應載明管制時段施工核准文號及公害陳情專線○八○○○六六六六六。
六、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幼兒園及醫療機構(不含私立小型診所)等特定噪音管制區,其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孝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神壇、廟會、婚宴喜慶、祭典及殯葬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擺攤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輛)。
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人口密集社區(如附表)所在緊鄰道路或土地,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孝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神壇、廟會、婚宴喜慶、祭典及殯葬等民俗活動。
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吹葉機致妨礙安寧。但有危及公共安全及災害復原期間,或緊急危難救助行為,不在此限。
九、本公告所稱例假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中之放假日;平日指前揭辦公日曆表中之上班日。
十、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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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14012746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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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桃園市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種類、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標示方法及注意事項」,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1236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寵物種類、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標示方法及注意事項」,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預防人畜共通傳染病狂犬病發生,以維護公共衛生及保障市民與動物健康安全。
二、實施對象:本市轄內市民所飼養出生滿3個月齡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如白鼻心、雪貂、浣熊等,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予施打:
(一)鰭腳亞目。
(二)飼養或管領於室內之貓,且其外出時以箱籠裝載,能有效防止貓伸出四肢、頭、尾或逃脫。(所謂室內,指以屋頂或天花板及其四壁以隔板或其他物隔間,以防止貓隻逃脫之空間。)
(三)經執業獸醫師診斷有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之情形,並備有執業獸醫師開立之證明文件。
三、實施辦法:
(一)預防注射對象:
1、犬、貓:出生滿3月齡之犬、貓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將屆滿1年效期或逾1年之犬、貓。
2、食肉目動物:飼養場、動物園及一般民眾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如白鼻心、雪貂、浣熊等,含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應每年接受狂犬病疫苗之預防注射。
3、由國外進口之犬、貓及鰭腳亞目外之食肉目動物: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
(二)注射地點:
1、本市動物保護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及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新屋區永興里三鄰藻礁路1668號)。
2、本市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
3、本市辦理之巡迴注射活動(本市動物保護處依實際情形另行排定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預防注射證明:
1、獸醫師(佐)於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應發給本市動物保護處製發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為圓形黃色雙面烤漆,正面印有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及114年份字樣;背面印有桃園市政府、114H、證明牌編號6碼與(03)3250126電話號碼等字樣)。
2、動物於本市動物保護處、本市辦理之巡迴注射活動及本市獸醫診療機構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應立即領取前項「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
3、飼主應依規定將「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懸掛於犬貓頸部以資辨識,並妥善保存「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以備查核。
四、收費標準:
(一)
1、本市獸醫診療機構:依「桃園市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獸醫診療機構)診療費用標準」收取費用。
2、本市動物保護處:每頭犬、貓收取新臺幣140元整(含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
(二)申請或遺失補發證明牌、證明書:各收費新臺幣50元整。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醫院購買價格:新臺幣30元整。
五、相關規定及罰則:
(一)實施單位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後,應詳實填列、發給本市動物保護處核發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114年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且不得拒絕填發或使用非官方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二)本市飼養犬、貓及其他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年度內替所飼養動物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如有拒絕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公告之施行,如拒絕或違反本公告者,依「獸醫師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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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105042號
附件:如主旨及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6-5905。
(四)傳真:(03)336-5883。
(五)電子郵件:10045461@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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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共自行車租賃補貼審查作業須知」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401372021號
附件:桃園市公共自行車租賃補貼審查作業須知
修正「桃園市公共自行車租賃補貼審查作業須知」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共自行車租賃補貼審查作業須知」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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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MAI○U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49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I○U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I○U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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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U○K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32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K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K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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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UONG○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28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UONG○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UONG○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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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AU○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95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AU○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U○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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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尊勝白金花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0019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尊勝白金花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尊勝白金花園社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七百零三號、七百零五號、七百零七號、七百零九號、七百一十一號、七百一十三號、七百一十五號、七百一十七號、七百一十九號、七百二十一號、七百二十三號、七百二十五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車道、人行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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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孟○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126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孟○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查旨揭行為人孟○裕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40012625號告誡書(編號11403230280-00)。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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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孝(TRAN○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64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孝(TRAN○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孝(TRAN○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小隊長徐○雈)。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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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DAO○MAN(陶○敏)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581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DAO○MAN(陶○敏)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辦理。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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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PHUONG(范○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5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PHUONG(范○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PHUONG(范○鳳)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2月1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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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吳○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144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庭。
二、身分證字號:H2240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37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265號七樓之一。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908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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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章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1168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章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葉○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葉○章。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3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大智路102號13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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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彭○慈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178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慈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慈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8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85號
四、事務所名稱:彭○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二街16之3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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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王○捷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29日府環化字第1140113136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175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捷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29日府環化字第1140113136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3陳○臣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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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401135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陳○棻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6月1日至119年5月31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至少12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揭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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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401154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李○宏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4年4月18日至120年4月1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至少12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揭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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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碧○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4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碧○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碧○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芮○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芮○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芮○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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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69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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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LE○TRUNG、阮○月、阮○仲等3人(銷帳編號:11410652、11410654、1141065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558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LE○TRUNG、阮○月、阮○仲等3人(銷帳編號:11410652、11410654、1141065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LE○TRUNG、阮○月、阮○仲等3人於113年8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樹仁三街1號2樓(金星餐飲),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均係外籍人士,且業已離臺,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
◆ 公示送達LI,○ZHUO(李○卓)、YEUNG○YUET(楊○越)等26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1463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LI,○ZHUO(李○卓)、YEUNG○YUET(楊○越)等26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I,○ZHUO(李○卓)、YEUNG○YUET(楊○越)等26人於113年及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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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玓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0019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玓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玓瓅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五百一十六號、五百一十八號、五百二十號、五百二十二號、五百二十六號、五百二十八號、五百三十號、五百三十二號、五百三十六號、五百三十八號、五百四十號、五百四十二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車道、人行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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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青和寬逸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0019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青和寬逸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青和寬逸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一路八十八號、九十號、九十二號、九十六號、九十八號、一百號及一百零二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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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合雄御璟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0090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合雄御璟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合雄御璟社區(桃園市八德區廣興一路三十號、三十二號、三十六號、三十八號、四十號、四十二號、四十六號、五十號、長興一路四十二號、四十六號、五十號、五十二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車道、人行道)、社區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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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焦○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70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578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焦○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070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焦○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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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劉○恩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608、11420609、11420610、11420611、11420612、1142061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91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恩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608、11420609、11420610、11420611、11420612、1142061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恩、LEEKOK○、AUDTHUM○、阮○南、武○安、范○松等6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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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3274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3月26日至114年4月9日,批號Z114041H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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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327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3月26日至114年4月23日批號Z114042H共1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罫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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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余○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71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51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余○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71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余○芳於113年11月1日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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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MARI○ANIST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340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RI○ANIST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RI○ANIST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4年3月23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404250233-00)。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倪○諭)。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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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阿○(TORRADO○BIADO)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46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阿○(TORRADO○BIADO)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阿○(TORRADO○BIADO)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許○琦)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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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PHUONG(阮○芳)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65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PHUONG(阮○芳)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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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3274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3月26日至114年4月26日,批號U1140415共1,58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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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3273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4月9日至114年4月26日,批號Y1140402共1,73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327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4月9日至114年4月23日,批號Z114042W,共2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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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TUAN(陳○俊)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69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TUAN(陳○俊)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TUAN(陳○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3月1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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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LE○NGAN黎○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378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NGAN黎○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NGAN黎○銀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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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EJESUS○CALMA羅○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355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EJESUS○CALMA羅○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EJESUS○CALMA羅○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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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343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7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黃○杰及周○安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分別為106年6月30日及113年5月1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王旭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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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73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535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7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妤)。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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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微○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3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微○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微○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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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王○菁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2155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菁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3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86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鼎王○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30巷23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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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裕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陳述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1206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裕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陳述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處114年4月25日桃動四字第1140003038號相對意見陳述書送達事件,因受處分人已行蹤不明,致本案相對意見陳述書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送相對意見陳述書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路120-1號-動物保護課;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02王技士)領取上開相對意見陳述書,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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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吳○憲等1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645、11420646、11420647、11420648、11420649、11420650、11420651、11420652、11420653、11420654、11420655、1142065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422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憲等1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645、11420646、11420647、11420648、11420649、11420650、11420651、11420652、11420653、11420654、11420655、1142065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憲等12人(如附表)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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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Y(阮○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709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Y(阮○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VY(阮○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2月1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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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張○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56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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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登○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96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登○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登○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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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CARODAN○PASCUAL(安○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756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RODAN○PASCUAL(安○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ARODAN○PASCUAL(安○烈)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3月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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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范○喬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22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范○喬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范○喬現設籍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409號3樓(桃園市楊梅戶政事務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許○琦)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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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艾○克(COMPANERO○EBDAO)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347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艾○克(COMPANERO○EBDAO)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艾○克(COMPANERO○EBDAO)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許○琦)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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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謝○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261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榮。
二、身分證字號:R1018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394號。
四、事務所名稱:○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1巷1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00687號。
七、備註:原領開業證書遺失作廢(遺失啟事刊登於114年4月30日中國時報第D6版)。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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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鍾○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234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鍾○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鍾○廷。
二、身分證字號:H1205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280號。
四、事務所名稱:鍾○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興南里4鄰大同路3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509號。
七、備註:原領開業證書遺失作廢(遺失啟事刊登於114年4月3日太平洋日報第7版)。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
◆ 公告有關許黃○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234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黃○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黃○兆。
二、身分證字號:H1235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7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黃○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6號17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6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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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張○卓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259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卓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卓。
二、身分證字號:P1204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6-03號。
四、事務所名稱:三禾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榮民路47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865號。
七、備註:原領開業證書遺失作廢(遺失啟事刊登於114年4月9日太平洋日報第7版)。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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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徐○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262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徐○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良。
二、身分證字號:Y10001****。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652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52號6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546號。
七、備註:變更印鑑及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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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丁○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72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丁○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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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O○VIET(吳○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68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VIET(吳○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O○VIET(吳○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孙)。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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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廖○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87****)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5月5日府環化字第114011834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233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廖○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87****)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5月5日府環化字第114011834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3陳○臣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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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等8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1172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等8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8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
(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修正開發方式)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
(三)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
(四)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綠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綠地為商業區、住宅區、道路用地)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
(五)變更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
(六)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工15工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茄苳段421地號等8筆土地)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
(七)變更龍潭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
(八)變更楊梅(富岡、豐野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開挖率規定)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4年6月3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蘆竹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1樓第一會議室(說明第(一)案)
(二)114年6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4樓視聽中心(說明第(二)至(三)案)
(三)114年6月2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2樓視訊會議室(說明第(四)案)
(四)114年6月3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3樓第一會議室(說明第(五)至(六)案)
(五)114年6月4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101會議室(說明第(七)案)
(六)114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2樓會議室(說明第(八)案)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桃園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八德區公所、龍潭區公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桃園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八德區公所、龍潭區公所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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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4、8)(河道斷面52-53)樁位測定工程暨平鎮區廣仁段18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1269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4、8)(河道斷面52-53)樁位測定工程暨平鎮區廣仁段18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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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桃園區「經國路208巷打通至南通路21巷」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126523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園區「經國路208巷打通至南通路21巷」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桃園區「經國路208巷打通至南通路21巷」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本府工務局701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柯先生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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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玉○亞(SANGKETKI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181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玉○亞(SANGKETKI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玉○亞(SANGKETKI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泰國籍移工且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告誡個案11307280218-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姜○志)。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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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喬○(GUMPAL○JRREYE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182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喬○(GUMPAL○JRREYE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喬○(GUMPAL○JRREYES)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移工且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告誡個案11402050304-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姜○志)。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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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UONG○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60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ONG○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ONG○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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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魏○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2528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魏○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魏○玹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0號
四、事務所名稱:魏○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921巷5弄5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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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朱○清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2721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朱○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朱○清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0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市地字第000474號
四、事務所名稱:青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住址: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413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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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ONG○HAN、CHONG○YOONG等28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2918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ONG○HAN、CHONG○YOONG等28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ONG○HAN、CHONG○YOONG等28人於113年及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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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U○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320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THANH違反洗錢防治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12240040-00號書面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余○龍)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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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MATA○DEGUZMAN(中文名:依斯○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75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MATA○DEGUZMAN(中文名:依斯○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MATA○DEGUZMAN(中文名:依斯○爾)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2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核准補助名單及金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140027012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核准補助名單及金額。
依據: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及114年2月17日桃經商字第1140007992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核定補助正取者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撥款,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本補助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補助款事宜,相關表單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查閱下載。案件計畫變更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請詳加參閱本補助要點。
二、案件核定為備取者,依計畫執行情況評估後,另行個別通知。
三、受核准補助廠商如申請之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請自行檢驗變更或放棄補助,一經查獲,本局有權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三年。
四、檢附「114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核准補助正備取名單及金額1份。
局長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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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0日府府環化字第1140092113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105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4月10日府府環化字第1140092113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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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吳○昌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1392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昌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昌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31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市地字第001747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3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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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吳○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070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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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56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358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56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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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LUONG○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409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UONG○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UONG○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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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LE○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399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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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T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111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H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4190288-04號書面告誡。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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