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1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2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2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6月1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表揚桃園璞園領航猿籃球隊榮獲「2024-2025賽季」PLG聯盟年度總冠軍。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頒發113年客語能力認證團體報名獎勵計畫競賽佳績。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報名認證人數競賽
1、基礎級暨初級認證(1)市府一級機關組
第1名:地方稅務局
(2)市府其他機關組
第1名:楊梅區公所
第2名:新屋區公所
第3名:大園區公所
(3)里別組
第1名:中壢區仁愛里
第2名:八德區瑞泰里
(4)民間團體組
第1名: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
第2名:玉山画廊
第3名:桃園市新屋區新屋社區發展協會
2、中級暨中高級認證
(1)市府一級機關組
第1名:地方稅務局
(2)市府其他機關組
第1名:楊梅區公所
第2名:新屋區公所
第3名:觀音區公所
(3)大學校組
第1名: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4)民間團體組
第1名: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
第2名:玉山画廊
第3名:桃園市文化發展協會
(二)通過認證比率競賽
1、基礎級暨初級認證
(1)市府一級機關組
第1名:地方稅務局
(2)市府其他機關組
第1名:大園區公所
第2名:平鎮區公所
第3名:楊梅區公所
(3)里別組
第1名:八德區瑞泰里
第2名:中壢區仁愛里
(4)民間團體組
第1名:桃園市楊梅區三湖社區發展協會
第2名:玉山画廊
第3名:社團法人桃園市社會教育協進會
2、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市府其他機關組
第1名:新屋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璞園領航猿勇奪本季PLG聯盟總冠軍,相信市民朋友們都與有榮焉,總冠軍賽相當刺激,靠著第4節的反攻逆轉戰局,奪冠時全場球迷激動歡呼,並拋下彩帶慶祝,現場氣氛熱烈。今(114)年璞園領航猿在各項競賽皆有亮眼的表現,期許球隊能持續發光發熱,為市民帶來更多精彩的運動賽事。
二、本市客家人口居全國之冠,為激勵更多機關、團體與同仁精進客語,本府積極辦理客語能力認證團體報名獎勵計畫,感謝各單位努力投入客語之傳承及推廣,許多獲獎單位為本獎項之常勝軍,請再接再厲,營造客語友善環境。
三、桃園市立體育館(桃園巨蛋)啟用至今已超過30年,期間皆未進行大幅修繕,體育局預計於球季空檔啟動整修工程,針對4大項目進行全面升級,包含「地坪重鋪」、「空調與電氣系統改善」、「室內裝修」及「外觀與戶外景觀優化」,工程預計於明(115)年完工,請體育局確實掌握工程進度,讓桃園巨蛋能以嶄新面貌與市民朋友見面。
四、本府將原黑貓中隊機棚規劃為桃園航空城博物館,並預計於7月24日試營運,首波展出F-104戰機展示及周至柔將軍文物特展,展期至8月31日,說明如下:
(一)本府與空軍及基隆市政府多次協調,將原停放於基隆役政公園之F-104戰機拆解後,移運至本市組裝展出,感謝田在勱將軍協助,讓民眾得以一睹戰機風采。
(二)周至柔將軍於抗戰期間戰績彪炳,撤退臺灣後,曾任臺灣省政府主席,是我國空軍現代化的重要奠基者,本人也曾率市府同仁拜訪將軍家屬,感謝其無私提供將軍生平史料與珍貴文物,相關文物經文化局協助整理後,妥善保存於博物館,邀請同仁及市民朋友一同前往觀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AI趨動大未來,精準招商創契機
主席裁示:
(一)臺灣半導體產業發展歷程艱辛,但為半導體製造奠定堅實基礎,而本府致力於智慧產業輔導轉型政策,為桃園產業發展打下基石,雖需多年才能彰顯成效仍須堅持。桃園工業產值雖居全臺之冠,但平均薪資卻低於全國薪資水平,且與前3名(新竹市、新竹縣、臺北市)的差距逐漸擴大,請經濟發展局及勞動局等局處規劃相關政策,以提升本市平均薪資。
(二)本府推行各項社會福利政策,如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擴大肺癌篩檢計畫及可負擔住宅等,期能在本市薪資水準提升前,減輕勞工生活負擔,請各局處持續推出創意政策,讓桃園成為宜居城市。
(三)泰國曼谷於去(113)年增加數家PCB產業,而桃園的PCB產業專區需求卻降低,顯示桃園競爭力流失的警訊,本市產業用地審查過程冗長,請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及經濟發展局等相關局處,商議精進審查流程,以提升行政效率。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競技運動人才重點培訓
主席裁示:
(一)請體育局研議導入運動科技資源,以精準的訓練方向,培養頂尖運動人才,並請與原住民族行政局合作,提升原住民選手實力。另請提供運動防護,協助預防及降低運動員之運動傷害,避免影響其職業生涯。
(二)請體育局持續努力,培育本市優秀運動人才。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交通局評估進一步收集完整公車到班資訊,如重要路線之車站設置偵測器或感測器,後續請定期將公車資訊準確性及準點率情形提報至交通會報。有關資訊系統準確性及架構技術層面精進,請交通局另安排會議討論。」、第2案「請環保局主政,邀青年局、原民局、觀光旅遊局及復興區公所參與,研商於復興區有系統的推動竹林經營與碳匯,從增加原民工作機會、觀光機會、新創團隊創意機會等層面,於現有基礎上,更有特色的推動,必要時請蘇副市長召開會議協調。」與第3案「有關民間捐贈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經費案,請觀旅局(觀光基金會)與原住民族基金會、經發局共同合作,研擬復興區商家販售攤位與商品品質提升、導遊培訓、捐贈經費公司觀光回饋等配套措施,打造復興區觀光里程碑,如須跨局處協調請蘇副市長協助。」,同意於市政會議解除列管,並依序移至交通會報、淨零會報及觀光會報繼續列管。
二、第4案「請於區政會議宣導,將蘆竹區公所防汛經驗及作法擴散並落實到其他區。今年度里長座談,請以里長應配合措施為主題,確定里長責任,第一時間掌握淹水現場情形。」,解除列管。
三、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各機關辦理活動,應儘量減少提供酒精飲品,並提醒同仁飲宴應酬應遵守法令,酒後不開車。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9分
 
桃園市政府第52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2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度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建設評鑑」優等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度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建設評鑑」優等獎,近年市府努力推動再生水、污水處理,並逐步改善本市溪流環境,感謝市府水務局同仁的努力,屢獲佳績,已為得奬常勝軍,期勉團隊再接再厲持續優化本市水環境品質。
二、本次市政總質詢已完成一個階段,感謝各局處總質詢期間的辛勞,特別是秘書長及幕後提供參考資料的同仁,請各局處針對議員關心事項,提出具體措施持續努力。
三、此次總質詢期間議員關注多項交通議題,今(11)日有2項交通市政好消息分享如下:
(一)本府積極推動龍潭轉運站設置計畫,考量在地轉乘公車需求大,在完成轉運站審議、設置程序前,先於國道三號龍潭交流道下約300公尺處的大昌路二段,以租期10年的基地興建「先導轉運站」,規劃設置123格機車停車格及6格大客車停車空間,方便市民轉乘國道客運、市區公車,並銜接高鐵、捷運、臺鐵等路線,可通往台北、新竹、台中等地,進一步完善龍潭地區交通路網。目前已完成初步審查,正進行細部設計,預計今(114)年7月動工,明(115)年7月底前可完工啟用。
(二)為提供市民更多往返雙北的交通選擇,本府自今年6月16日起試辦全新快捷的727公車路線,往返桃園巨蛋與永寧轉運站之間,試營運期為3個月,路線將由桃園巨蛋發車,行經大有、藝文特區、中路等生活圈後,直達新北永寧轉運站,提升市民通勤、通學效率。
四、蝴蝶颱風即將生成,預估本次降雨熱點將集中在澎湖縣、屏東縣、台南市等地區,雖對北部影響較小,請大家不能掉以輕心,仍須提高警覺,防範瞬間強降雨及局部強風等天氣。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與活化推廣
主席裁示:
(一)桃園文化資產過去在六都中較為落後,惟文化局以有限人力加倍努力,現成果顯著;文化資產的保存不應僅侷限於單一局處,而是要仰賴各局處通力合作才能妥善因應挑戰,實現歷史文化與現代建設共存的願景,例如,都市發展局提出「容積調派」的做法是保存古蹟與歷史建築的重要工具。
(二)各機關於開發建設中遇有文化資產相關問題,請與文資委員充分溝通並耐心處理,兼顧城市發展及文化資產保存,其所保留下來的是永久的價值。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交通局
報告案由:事故熱點分析及執法防制作為
主席裁示:
(一)去(113)年6至8月死亡人數異常增加是否與暑假或年齡層相關,若與學生騎乘機車事故比例高有關,可聚焦加強交通教育宣導;或因暑假期間交通流量減少但旅遊活動增加,事故時間分布有所不同,請進一步了解其可能原因。
(二)請交通局及交通警察大隊各分隊會後深入分析自身轄區交通事故型態,掌握根本原因並予以改善。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請水務局與農水署建立良好溝通管道,確保農水署管理的溝渠維護到位」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政風處吳處長滄俯:
一、近來媒體密集報導多起不當或不法使用公務車輛之新聞事件,引發外界負面觀感與評價,若有私用公務車輛之事實,且涉及隱匿或虛報行為,可能不只是行政違規,亦可能觸犯多項刑法犯罪。
二、基於本府所屬機關均配置公務車輛(專用車、公務車),提醒各位首長及同仁均須依照「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車輛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務必符合「公務」用途,不得私用。
三、為配合法務部廉政署全國盤點公務車輛、宿舍等公務資源使用現況,屆時將與本府秘書處進行聯合盤點作業,敬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主席裁示:
首長專用車輛與一般公務車輛使用有差異,實務運用較為複雜,請秘書處召閞會議,邀集政風處、法務局及相關局處與會,共同研商於兼顧情理法理念並配合實務運用需求態樣,制定指引以供遵循。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三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4015776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三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三條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附表」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1401605991號
附件: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第二條第三條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第二條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第三條附表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ㄧ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三、「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200號。
(三)電話:03-2868579轉209,莊○憲。
(四)傳真:03-3019897。
(五)電子郵件:1003653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古○娟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7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4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797052號附件:114年度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古○娟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7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4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4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4年度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張善政
 
預告廢止「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客營字第114017688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國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五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件,並另戴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统-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内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營運管理科。
(二)聯絡人:林○渝。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分機5009。
(五)傳真:03-4096778。
(六)電子郵件:1005878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富疆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3853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富疆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4年6月25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40159372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4年6月25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備註: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府另對本市發生災害應變、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航空站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備,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填寫「桃園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書」(如附件)傳真至「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核備。(傳真號碼:03-3393986)。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無法立即傳真者,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日5日內,函文或傳真補送申請書予以備查,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三、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安秩序者。
四、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v.tw/)。
五、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合輝云朵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4546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合輝云朵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167414號
附件: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
四、本費率自公告日起施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修正114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4016804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114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
 
主旨: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修正114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第7點。
公告事項:修正114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
 
市長 張善政
 
核定吳坤旭(G12028****)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獎懲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303462581號
 
主旨:核定吳坤旭(G12028****)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局長(1020),警監一階(G31),警監一階一級年功俸770元(G31201770)。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任彰化縣警察局局長期間,執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治安維護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1)。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1月2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3年12月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許錫榮(N10371****)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獎懲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30346258號
 
主旨:核定許錫榮(N10371****)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局長(1020),警監一階(G31),警監一階一級年功俸770元(G31201770)。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任本府警察局局長期間,執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治安維護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1)。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六、其他事項:於112年1月16日自願退休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1月2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3年12月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陳武康(K12095****)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獎懲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303462582號
 
主旨:核定陳武康(K12095****)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副局長(1021),警監二階(G32),警監二階一級年功俸740元(G32201740)。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77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前任苗栗縣警察局局長期間,執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治安維護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1)。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1月2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3年12月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劉印宮(N12073****)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獎懲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303462583號
 
主旨:核定劉印宮(N12073****)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副局長(1021),警監二階(G32),警監二階一級年功俸740元(G32201740)。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77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前任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期間,執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治安維護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1)。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1月2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3年12月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吳傳銘(U12006****)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獎懲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303462584號
 
主旨:核定吳傳銘(U12006****)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380132200C),分局長(A401),警監四階(G34),警監四階一級年功俸650元(G34201650)。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68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前任本府警察局保安科科長期間,執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治安維護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1月2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3年12月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教終字第114005763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局長 劉仲成
 
修正「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114年6月27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景字第1140146313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修正「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114年6月27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4年6月12日市長准簽續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三、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及秘書處,以利協助將本要點全文上傳至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並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14017000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桃藝工坊文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青綜字第1140005328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桃藝工坊文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桃藝工坊文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侯佳齡
 
公告
公告有關邱○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628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邱○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順。
二、身分證字號:H1200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49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116巷21弄1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57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吳○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628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隆。
二、身分證字號:H1215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5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84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8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黃○彧君(身分證統一編號:E1258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11日府環化字第1140157902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638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彧君(身分證統一編號:E1258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11日府環化字第1140157902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4吳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曾○沛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6627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曾○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沛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14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38號
四、事務所名稱:來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256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黃(NGUYEN○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782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黃(NGUYEN○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黃(NGUYEN○HOANG)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彭○煒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240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彭○煒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彭○煒籍設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SAKPUTHAI○(吉○娜)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16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AKPUTHAI○(吉○娜)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SAKPUTHAI○(吉○娜)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治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簡○展)。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倫○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05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倫○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倫○夏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QUANG○P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362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QUANG○P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QUANG○P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離台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陳○宏)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吳○明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10日桃衛健字第1140020214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612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明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10日桃衛健字第1140020214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明君於113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武○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5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94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105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武○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妤)。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陳○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7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93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7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妤)。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曾○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8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96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8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曾○誌於112年5月7日桃園市民生路35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至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李○芳(銷帳編號:114111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669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芳(銷帳編號:114111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芳於113年7月2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延壽街158號(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為監所人員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8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96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8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妤)。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王○昊(銷帳編號:114111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96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昊(銷帳編號:114111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昊於112年10月20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488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徐○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12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96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12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玠於113年1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昌三街51-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黎○強(LE○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15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96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黎○強(LE○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15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黎○強(LE○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本處轄管本市桃園市楊梅區永平橋下空間(楊梅區梅獅路一段478號),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占用及放置私人物品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橋字第11400473452號
附件:
 
主旨:本處轄管本市桃園市楊梅區永平橋下空間(楊梅區梅獅路一段478號),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占用及放置私人物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20天(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7月7日)。
二、因該無車牌廢棄車輛已停置過久,請占用人於公告期間內自行移除該占用物,逾期未移除,本處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逕行移除。
三、對本公告倘有異議者,請於本公告期間以書面方式向本處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無異議。
 
處長 劉軍希
 
本處經管本市桃園市楊梅區永平橋下空間(楊梅區梅獅路一段478號),遭無車牌廢棄車輛(藍色MAZDA及藍色HONDA)占用處理作業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橋字第1140047345號
附件:
 
主旨:本處經管本市桃園市楊梅區永平橋下空間(楊梅區梅獅路一段478號),遭無車牌廢棄車輛(藍色MAZDA及藍色HONDA)占用處理作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無車牌廢棄車輛因占用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告期間:20天(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7月7日)。
三、請占用人於公告期間內自行移除該占用物,逾期未移除,本處將逕行移除。
 
處長 劉軍希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13日府環化字第1140163463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667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13日府環化字第1140163463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9林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20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BAJET○BIGORNIA(蕊○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2906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BAJET○BIGORNIA(蕊○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AJET○BIGORNIA(蕊○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BAJET○BIGORNIA(蕊○莉)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阮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35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氏○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李○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230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李○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予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於114年3月17日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案件編號11403210007-00號書面告誡書。
二、旨揭書面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柳○葦)。
 
分局長 王智民
本市龍潭區「龍新路三段道路拓寬(直坑尾橋至三和段1240巷)」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170286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龍潭區「龍新路三段道路拓寬(直坑尾橋至三和段1240巷)」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龍潭區「龍新路三段道路拓寬(直坑尾橋至三和段1240巷)」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三和第二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龍潭區龍新路竹窩段43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張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沈○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沈○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沈○卿。
二、身分證字號:A1203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29號。
四、事務所名稱:沈○卿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2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86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王○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雍。
二、身分證字號:A1035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0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雍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號20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965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謝○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仲。
二、身分證字號:A1218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28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三民路一段186巷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60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陳○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霂。
二、身分證字號:H1206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青昇一街9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5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周○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周○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富。
二、身分證字號:H1209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8號。
四、事務所名稱:新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1段98巷1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1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梁○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梁○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梁○權。
二、身分證字號:H1233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01號。
四、事務所名稱:梁○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國泰街1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10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徐○燦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徐○燦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燦。
二、身分證字號:H1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燦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9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1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饒○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饒○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饒○偉。
二、身分證字號:H1201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559號3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0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張○輔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輔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輔。
二、身分證字號:S1220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735號。
四、事務所名稱:旭輝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48號2樓之5。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8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廖○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7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廖○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廖○巍。
二、身分證字號:A1225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廖○巍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2段139巷89號3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8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6月12日桃衛健字第1140051670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689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6月12日桃衛健字第1140051670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昌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07顏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他○替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69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他○替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他○替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裴○顯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68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顯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顯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有關曹○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10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曹○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曹○誌。
二、身分證字號:Q1218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5號。
四、事務所名稱:曹○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五福九街7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68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林○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9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正。
二、身分證字號:K1208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3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正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鎮三街3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00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游○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10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游○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游○君。
二、身分證字號:H1209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4號。
四、事務所名稱:游○君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安樂街2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00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劉○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10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文。
二、身分證字號:Q2200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9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文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415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18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林○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11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榆。
二、身分證字號:H1211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0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長春路108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2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王○仁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9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仁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仁。
二、身分證字號:A1226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6號。
四、事務所名稱:景象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一路16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9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張○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8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志。
二、身分證字號:N1201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5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239號5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5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劉○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9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慶。
二、身分證字號:A1218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2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慶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保定一街3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2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陳○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09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樂。
二、身分證字號:R1206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8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大昌路55巷13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1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呂○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11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呂○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偉。
二、身分證字號:Y1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3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288號1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5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吳○楙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11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楙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楙。
二、身分證字號:H1224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2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楙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329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52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陳○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11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程。
二、身分證字號:Y1201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3號。
四、事務所名稱:邑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33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8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楊○倫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11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楊○倫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楊○倫。
二、身分證字號:H121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1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倫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皇家六街4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19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4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171122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4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4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政府地下二樓大禮堂(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黃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YOSHIDA○、MIZUSHIRI○等2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6916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YOSHIDA○、MIZUSHIRI○等2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YOSHIDA○、MIZUSHIRI○等21人於113年及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领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享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648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享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阮○享NGUYEN○HUONG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姜○剛)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盛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2154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盛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阮○盛NGUYEN○THINH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姜○剛)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邱○銓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0905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邱○銓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邱○銓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姜○剛)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陳師父精緻全自助餐等4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17441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師父精緻全自助餐等4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陳師父精緻全自助餐(即陳瑞賢)等4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7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202091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產業專用區、住宅區、加油站專用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綠地用地、綠地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停車場用地、溝渠用地及道路用地)案」暨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1635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產業專用區、住宅區、加油站專用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綠地用地、綠地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停車場用地、溝渠用地及道路用地)案」暨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4年7月10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假新坡社福館地下1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觀音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郭○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34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郭○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庚。
二、身分證字號:G1203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420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2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99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許○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33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鳴。
二、身分證字號:A1219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16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鳴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190巷15弄2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64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TOTORO○王○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475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OTOROWANG王○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OTOROWANG王○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DELMUNDO○ALCABASA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434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ELMUNDO○ALCABASA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ELMUNDO○ALCABASA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TAI阮○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504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AI阮○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AI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為雇主通報行方不明故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林○兌)。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GAESA○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533821號
 
主旨:公告行為人GAESA○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GAESA○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陳○君等人計2,31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10944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等人計2,31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君等人計2,31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陳○裕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17530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裕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處114年6月19日桃動四字第1140165646號裁處書送達事件,因受處分人已行蹤不明,致本案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送裁處書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路120-1號--動物保護課;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02王技士)領取上開裁處書,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羅○儀等人計5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1078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羅○儀等人計5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羅○儀等人計5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辦理「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1715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三樓禮堂(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3樓)舉辦座談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阮○雄等1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939、11420983、11420984、11420985、11420986、11420987、11420988、11420989、11420990、11420991、11420993、11420994、11420995、11420996、11420997、11420998、1142099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03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雄等1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939、11420983、11420984、11420985、11420986、11420987、11420988、11420989、11420990、11420991、11420993、11420994、11420995、11420996、11420997、11420998、1142099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雄、LE○THEM、吳○甜、李○豪、阮○盛、阮○黃、阮○山、阮○孝、武○鳳、侯○穎、張○元、陳○鴻、馮文○強、黃○謙、裴刻○意、蔡○恩、鄧○海等17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行方不行,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NGUYEN○TUAN(阮○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249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UAN(阮○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NGUYEN○TUAN(阮○俊)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私立弘勗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401825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弘勗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弘勗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4年6月24日府教終字第1140173084號函,通知相對人限期陳述意見。惟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委託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領有與公路監理機關簽訂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汽車代檢廠,辦理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170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領有與公路監理機關簽訂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汽車代檢廠,辦理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二、委託期間:自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受委託汽車代檢廠:經交通部公路局委託之汽車代檢廠(依交通部監理服務網行政區域劃分所在縣市屬桃園市者;查詢網址:https://www.mvdis.gov.tw/m3-emv-mk3/agent/webAgentFactory#gsc.tab=0)。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林○賢,電話:(03)3386021分機1212。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PAALISBO○ANDELAB(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38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AALISBO○ANDELAB(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AALISBO○ANDELAB(瑪○)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LE○T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24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T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TUAN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簡○展)。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NGUYEN○A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18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A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AI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簡○展)。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瑪○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3558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瑪○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瑪○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3年11月30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35586號(案件編號:11406010191)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林○駿)。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江○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22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66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江○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22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江○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范氏○玄(PHANTHI○HUYE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23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66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氏○玄(PHANTHI○HUYE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23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范氏○玄(PHANTHI○HUYE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23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67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2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有關翁○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736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翁○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翁○鈞。
二、身分證字號:Q1201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48號。
四、事務所名稱:翁○鈞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鎮南街67巷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043號。
七、備註:變更印鑑及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康萊爾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康萊爾國民中小學周邊戶外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6474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康萊爾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康萊爾國民中小學周邊戶外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康萊爾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康萊爾國民中小學之周邊戶外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唯樂之丘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6463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唯樂之丘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唯樂之丘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二路二十五巷二十二號、二十二之一號、二十二之二號、二十二之三號、二十六號、二十八號、三十號、三十二號、七十七巷二十一號、二十一之一號、二十一之二號、二十一之三號、二十三號、二十五號、二十七號、二十九號、文中三路十八號、二十號、二十二號、二十六號、二十八號、三十號、三十二號、三十六號、五十六號、五十六之一號、五十八號、五十八之一號、六十號、六十二號、六十六號、六十八號、七十號、七十二號、七十六號、七十八號、八十號、八十二號、八十六號及八十八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璟都米蘭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6453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璟都米蘭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璟都米蘭社區(桃園市桃園區吉安街五十號、五十二號、五十六號、五十八號、六十號、六十二號、六十六號、六十八號、七十號、七十二號、七十六號、七十八號、八十號、八十二號、八十六號、八十八號、正光路七百號、七百零二號、七百零六號、七百零八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貿聯倉儲及周邊地區)案」暨「擬定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貿聯倉儲及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401635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貿聯倉儲及周邊地區)案」暨「擬定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貿聯倉儲及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4年7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綜合會議廳3樓3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民國114年7月23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睿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14年3月份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比例,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及儘速進用之公文書(內附差額補助費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1401347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睿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14年3月份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比例,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及儘速進用之公文書(內附差額補助費繳款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睿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及第43條規定,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因送達處所遷移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現由本府勞動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攜帶身份證及印章至本府勞動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814吳小姐),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逾期未繳納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陳○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853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辤。
二、身分證字號:H122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2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族路111-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071號。
七、備註:原領開業證書遺失作廢(遺失啟事刊登於114年4月15日自由時報第G2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2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400283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2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林○男等25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户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户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25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蔡○儀),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有關毛○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860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毛○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毛○揚。
二、身分證字號:E1229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1號。
四、事務所名稱:毛○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100之3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7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TRANTHI○HUYEN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414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THI○HUYEN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TRANTHI○HUYEN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TRANTHI○HUYEN現已出境,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41477號告誡書。
二、上述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鈞。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曾○涵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535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曾○涵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曾○涵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黃○櫻(銷帳編號:114110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81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櫻(銷帳編號:114110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櫻於113年5月2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利○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1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80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利○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1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利○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DINH○HUNG(丁○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19292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DINH○HUNG(丁○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INH○HUNG(丁○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三、檢送行為人DINH○HUNG(丁○雄)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王○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79****)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6日府環化字第114015560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606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79****)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6日府環化字第114015560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20林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吳○軒君(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6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9日府環化字第1140156727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606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軒君(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6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9日府環化字第1140156727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6謝小姐),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黃○智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70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9日府環化字第114015679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1606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智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70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6月9日府環化字第114015679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6謝小姐),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黃○華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616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華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華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90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青二路21號4樓之9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鄭○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625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鄭○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鄭○惠。
二、身分證字號:A2236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9號。
四、事務所名稱:典詳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保定六街3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82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阮○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2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83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02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妤)。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陳○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92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196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怠金編號:1142092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有關簡○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628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憲。
二、身分證字號:H1000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41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10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3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吳○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628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聲。
二、身分證字號:G1001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577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梅山東街9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38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塗○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628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塗○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塗○誼。
二、身分證字號:J12031****。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102號。
四、事務所名稱:塗○誼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和平路31巷33弄1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15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