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1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2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2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6月2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億企實業有限公司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桃園市114年5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500萬元
1、聯邦商業銀行大業分行:專員陳秀春
2、桃園分局:警員詹云翔
(二)攔阻詐騙金額420萬元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湳分行:資深專員李曉婷
2、八德分局:警員詹盛堯
(三)攔阻詐騙金額350萬元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專員黃嬿庭
2、八德分局:警員許智超
(四)攔阻詐騙金額350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高級專員黃瑀嘉
2、中壢分局:警員黃柏樺
(五)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埔心分行:經辦黃誌強
2、楊梅分局:警員史譯文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葉倫陸先生及沈麗庭女士賢伉儷的善心,以及統一油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徐順永先生的引薦促成,捐贈本府一輛復康巴士,造福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朋友;本次捐贈的復康巴士為本市第206輛,將用於汰換老舊復康巴士,感謝各界善心人士協助本府逐步增補復康巴士,本府定會妥善運用,提供身心障礙朋友更便捷的交通服務,提升本市無障礙服務量能與品質。
二、本府每月在此頒獎表揚成功攔阻重大詐騙案件警員與金融從業人員,感謝第一線同仁堅守崗位,發揮高度警覺,即時攔阻詐騙,協助被害人挽回財產並避免遭受精神打擊;本府將持續推動各項打詐工作,也請警員與第一線金融從業人員再接再厲,共同攔阻詐騙案件,守護市民財產安全。
三、今(25)日有3項市政好消息分享如下:
(一)捷運綠線延伸大溪為桃園捷運二階路網的重要規劃之一,原僅規劃設置3座高架車站,延伸至埔頂轉運站,經交通部審議後,建議將路線延伸至大溪老城區,捷運工程局團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評估,站點數將由3座增為5座,路線總長擴增至7.9公里,採用中運量系統;未來捷運綠線延伸至大溪市區後,將涵蓋大溪行政園區、大溪國中及至善高中等交通節點,服務更多居民與學生,屆時由大溪搭捷運,不論是直通桃園、中壢市區,或轉往台北都將更加方便。捷運工程局也將加速推動相關作業,召開地方說明會,目標為今(114)年底前提報中央審議,期盼早日核定、早日動工。
(二)關於埔頂轉運站計畫,本府預計規劃設置超過400席停車位,作為進入河西老城區前的重要交通攔截點,引導車流停在外圍,並透過在地接駁等轉換交通工具方式,改善進入大溪老城區的交通壅塞情形;本項工程已於今日動工,預計於116年初完工,期盼工程如期順利完成,為地方交通帶來具體、長遠的改善與助益。
(三)罹患帶狀疱疹(俗稱皮蛇)可能引發長期且劇烈的神經痛,對生活品質與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響。目前多數縣市僅針對6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提供帶狀疱疹疫苗相關補助,本府為協助市民朋友有效預防,將自今年7月1日起推出帶狀疱疹疫苗補助,凡設籍本市、年滿50歲,去(113)年接種過流感及新冠疫苗,且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簽署」的市民,即可享有第一劑疫苗自費,第二劑免費接種的優惠,等同可節省8,500元,此為全國首創,本府期盼透過此次補助政策,不僅能讓更多市民受益,也強化市民的預防觀念。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114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行策略規劃
主席裁示:
(一)本府要求警察局每年推動「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應參考前一年執行成效與樣態,作為後續精進依據,警察局統整113年執行成效、問題分析及所見缺失,據以規劃今年專案主軸、具體方向及執行策略,讓本府今年青春專案更趨完善。
(二)感謝警察局與各局處積極合作,除加強執法外,也推動各項預防措施,並舉辦多元靜態及動態宣導活動,提供青少年暑期正當休閒娛樂,以守護桃園青少年身心安全。
二、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捷運綠線延伸大溪
主席裁示:
(一)捷運綠線延伸大溪由原規劃延伸至老城區,雖僅增加2站,總經費自118億元提高至418億元,但對於照顧大溪鄉親權益、促進大溪未來發展及觀光人潮的疏運具顯著效益,本府責無旁貸,必定全力推動。
(二)跨越大漢溪的捷運橋梁設計應兼具安全與美觀,除了為大溪地區帶來更便捷、完善的公共運輸服務外,並打造大漢溪風景新特色地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捷運工程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連通通道收費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府前秘書長詹榮鋒於上週六(6月21日)往生,本人深感難過、萬分不捨,回顧詹前秘書長在任內推動成立本府公共工程體檢委員會,協助掌握本府工程品質;擔任世界客家博覽會專案召集人,將世界客家博覽會辦理得有聲有色;協助處理航空城工程爭議及日常市政業務疑難等,對本府貢獻良多。詹前秘書長公祭將於下週三(7月2日)下午在新北市立殯儀館舉行,請各局處長儘量參加,送詹前秘書長最後一程,表達本府團隊對他的感念與肯定。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8分
 
桃園市政府第52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2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7月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手信坊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本市弱勢兒童與少年愛心物資及款項感謝牌。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蔡秋貴女士及祐通星際有限公司捐贈救護車感謝狀。
-主辦機關:消防局
三、表揚本市學生榮獲「2025總統教育獎」。
(一)南門國小:尹雅汕同學
(二)建國國小:許知貽同學
(三)新明國小:李奕霈同學
(四)大崗國中:陳婕渝同學
(五)新屋高中國中部:連沛瑜同學
-主辦機關:教育局
四、呈獻本市青農聯誼會榮獲「2025全國青農交流競賽活動」冠軍。
-主辦機關:農業局
五、呈獻推動性別平等業務榮獲行政院第23屆金馨獎獎座。
-主辦機關:性別平等辦公室
(一)婦幼發展局:性別平等創新獎(孕轉好心情傾聽伴妳行全國首創產後憂鬱心理諮商)
(二)經濟發展局:性別平等故事獎(陽光女力-在永續能源散發Women光芒)
六、呈獻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13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手信坊公司捐贈人氣點心1萬份銅鑼燒及體驗課程,為本市偏鄉弱勢兒少送上溫暖及甜蜜的關懷,攜手打造充滿溫情的桃園。
二、感謝蔡秋貴女士及祐通星際有限公司的善心,聯合捐贈價值320萬元救護車,該輛救護車將配發至中壢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龍岡分隊,有效強化中壢地區的緊急醫療應變能力,為市民生命安全再添一道保障。
三、本市5位同學榮獲「2025總統教育獎」,本次獲獎同學雖然身體因疾病或意外而有所限制,卻未因此受限人生發展,在學業及多元領域中表現傑出,展現堅毅不屈的精神。期勉同學持續努力,相信在未來的事業與人生旅途中,定能創造更亮眼的成就。
四、桃園市青年農民聯誼會已連續4年在「全國青農交流競賽活動」獲獎,不只是18位參賽者的努力成果,更代表桃園整體青農群體的優秀表現。
五、婦幼發展局及經濟發展局呈獻榮獲行政院第23屆金馨獎「性別平等創新獎」及「性別平等故事獎」兩項殊榮,展現桃園在性別平等推動上的創新成果及實踐力。感謝性別平等辦公室及各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期勉同仁持續努力,使其真正落實在每個市政服務中。
六、本市已連續8年榮獲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績優縣市,展現本府與各社區齊心防災的成果,面對氣候日益異常,極端高溫及突發性暴雨已逐漸成為常態,期許水務局在防災第一線繼續做好與基層的合作,並請相關局處超前部署、強化社區韌性,守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本府啟動三大重點執法行動,說明如下:
(一)自今(114)年7月4日起,與新北市、臺北市及基隆市同步啟動改裝噪音車聯合稽查,動員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針對民眾陳情及事故熱點加強取締,並導入聲音照相、噪音實測及車牌辨識等科技設備,強化監控與執法效能。考量暑假期間青少年深夜騎乘改裝車頻率上升,將持續強化夜間取締力道,自「靜桃專案」於前(112)年推動以來,噪音車告發數已由494件增至1,251件,攔查件數亦翻倍至6,235件,城市平均噪音下降5.9分貝,顯示執法措施已見成效。
(二)夏季高溫增加火災風險,回收場若堆置物品凌亂、缺乏分類,極易引發災害。本府今年上半年已完成對全市107家回收場的聯合稽查,針對回收物超量堆放、管理不善等情形,已要求限期改善。隨著鋰電池使用日益普及,因其自燃風險高,推動「鋰電池專案」,要求業者落實分類與分區儲放,並辦理實務演練及防災訓練,強化第一線應變能力,確保在消防單位抵達前能即時處置,降低災害擴大風險。
(三)針對大型農地違建問題,部分違章建築作為工廠或倉儲使用,普遍缺乏消防設施及逃生通道,對公共安全造成潛在威脅。本府今年上半年已拆除69處大型農地違建,總面積逾6萬平方公尺(約140多座標準籃球場)。雖然農地違建問題歷時多年,本府展現堅定執法立場,捍衛農地資源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淨零城市永續轉型-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府推動公車電動化,並規劃輔導業者汰換老舊柴油車,協助工業園區提升各種多元型態的再生能源容量設置,持續推動住商節能政策,為桃園邁向淨零碳排、永續城市奠定明確法制基礎。
(二)除太陽能及風能外,應積極開發其他新型態綠能,請水務局、經濟發展局及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局處研議推動「小水力發電」(桃園埤塘及水庫潛力佳),並關注「地熱」及「SMR」(小型模組化核反應爐)等技術的發展,協助業者尋找綠能管道,為未來大型科技廠區或工業區提供能源解決方案。
(三)本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列管追蹤。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民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水域安全推動及執行
主席裁示:
去(113)年本市的溺水人數是10年來最少,肯定各局處的成效,期許今年持續努力,務必落實各項工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1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水務局全面盤點普及布建感測器,以利蒐集水情數據分析」已完成預算及期程規劃,同意於市政會議解除列管,移至「智慧桃園會報」繼續列管。本府非常關切淹水問題,秘書長近期將召開會議,請各局處協力推動淹水防治工作。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一、財政局歐局長美鐶:
(一)有關一般性補助款,中央因立法院刪減其總預算減撥本市20億多元,且因行政院覆議未成功,主計總處回應,目前只能調整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以應對中央支出壓力,並建議地方透過撙節非必要支出或舉借公共債務來因應。
(二)統籌分配稅款截至6月底短撥38億多元,俟稅收入庫後依序撥補,會按全年實際收到數字給付,於年終進行結算。
(三)計畫型補助款部分,中央表示係由各中央部會主責,因對市府建設經費至關重要,請各局處積極向各部會爭取。
主席裁示:本案請持續觀察後續發展。
二、「2025桃園蓮花季」於7月1日至8月17日在觀音蓮花園休閒農業區正式開幕,請多加宣傳踴躍參加。提醒各局處辦理活動應儘量避開中午高溫時段,若無法避免,務必設置帳篷。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府前秘書長詹榮鋒告別式於今(2)日下午在新北市立殯儀館舉行,因殯儀館周邊停車困難,請儘量搭乘遊覽車,若自行前往,務必提早出發,預留塞車時間。並請人事處儘快處理相關撫卹作業,給予家屬彈性及協助。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8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18501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市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18703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市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林慶富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除名之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875422號
附件:114年度地懲字第4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林慶富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除名之處分。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4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4年度地懲字第4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廖永勝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7月3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894462號
附件:114年度地懲字第3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廖永勝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7月3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4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4年度地懲字第3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七、附表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19001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七、附表九
附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七、附表九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4019917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三十九條。
三、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
(二)聯絡人:洪啟芳。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458。
(四)傳真:03-3369598。
(五)電子信箱:hcf@ms.tyc.edu.tw。
五、本府114年7月10日府教學字第1140192616號公告,予以註銷。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18908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一點及第二點,並自即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18324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一點及第二點,並自即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景字第1140189608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修正「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一份。
二、本府114年6月27日府工景字第1140146313號函併予註銷。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京澄軒朗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6762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京澄軒朗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教終字第11400597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要點」
 
局長 劉仲成
 
修正「桃園市政府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桃教終字第114006074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局長 劉仲成
 
公告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500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5月13日至114年6月21日,批號Z114061H共2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5006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6月4日至114年6月21日,批號Z114062H共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5005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21日,批號Z114063H共1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蘇○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464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蘇○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蘇浚堂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4646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吳貴堯)。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民有段13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乙案(新釘S5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1903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民有段13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乙案(新釘S5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百威健身發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179793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百威健身發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百威健身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永福西街112巷6號8樓
(三)理事長:林玉卿(任期109年6月30日至113年6月29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NGUYENTHIPHUONG(新護照號碼:N245XXXX;原護照號碼:B412XXXX號)違反菸酒管理法案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字第114017965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NGUYENTHIPHUONG(新護照號碼:N245XXXX;原護照號碼:B412XXXX號)違反菸酒管理法案裁處書1份。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本府以114年7月2日府財金菸字第1140179651號裁處書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沒入違規菸品計45包及違規菸絲5包(計165公克)。
二、據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勞動部查復資料,旨揭受處分人已離臺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程序。
三、上述裁處書由本府財政局留存,受處分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60日後發生效力,逾6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四、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公告發還「NGUYENTHIPHUONG」所有之水菸管1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4017965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NGUYENTHIPHUONG」所有之水菸管1支。
依據:依據行政罰法第40條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0點、41點、42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於112年6月8日在本市桃園區延平路8號查扣「NGUYENTHIPHUONG」所有之水菸管1支,因已無保管扣留物之必要,通知發還。
二、據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勞動部查復資料,旨揭水菸管之所有人已離臺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請水菸管之所有人於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本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及扣押物收據至本府財政局具領,逾具領期限未領回之物品,將依上開要點第42點規定,比照沒收或沒入物之處置方式辦理。
 
市長 張善政
 
 
檢送114年第3季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如等33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覽表」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5256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114年第3季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如等33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覽表」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4年第3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歆如等33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有關陳音淨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854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音淨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音淨。
二、身分證字號:L2241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8-06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14年3月27日建證字第8962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許孝存等5名建築師組織「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沙言(銷帳編號:114112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682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沙言(銷帳編號:114112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沙言於113年8月20日在桃園市龍潭區聖亭路八德段236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四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於114年1月14日出境,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DO○TIEN(杜○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57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O○TIEN(杜○進)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OMANHTIEN(杜孟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5月1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本市桃園區國道二號高架橋下土地為公園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工景字第11400247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國道二號高架橋下土地為公園。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國道二號高架橋下」空間為公園一事,管理機關為本市桃園區公所。
二、維護管理範圍:
(一)八角段9K+682至9K+715止、9K+937至10K+240止。
(二)中路五段12K+028至12K+036止。
(三)國強段12K+072至12K+122止。
(四)江南段12K+313至12K+863止。
(五)龍安段12K+635至12K+665止。
(六)皮寮段13K+447至14K+300止。
(七)國際段14K+333至14K+981止。
(八)青溪段15K+698至15K+710止。
(九)介壽段15K+710至16K+246止。
(十)大勇段15K+835至862止、16K+066至16K+134止。
(十一)大仁段16K+165至16K+192止。
三、土地標示:
(一)桃園區八角段685地號等17筆土地。
(二)桃園區中路五段243地號等6筆土地。
(三)桃園區江南段253地號等3筆土地。
(四)桃園區龍安段367-2地號等2筆土地。
(五)桃園區皮寮段123地號等8筆土地。
(六)桃園區國際段437地號等1筆土地。
(七)八德區青溪段70-1地號等2筆土地。
(八)桃園區介壽段285地號等1筆土地。
(九)八德區大勇段1號等1筆土地。
(十)八德區信勇段24等2筆土地(原大勇段76、77地號)。
(十一)八德區大仁段607地號等1筆土地。
 
局長 汪在宙
 
本市「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之連絡道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185010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之連絡道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之連絡道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本市大溪區多目標體育館2樓文化會館(桃園市大溪區登龍路22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曾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邱奕鋒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19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邱奕鋒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邱奕鋒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至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彥文)。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BADAGUASNICOVALDEZ(尼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381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BADAGUASNICOVALDEZ(尼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BADAGUASNICOVALDEZ(尼格)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霆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LETHITHUTRANG(黎氏秋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23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LETHITHUTRANG(黎氏秋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LETHITHUTRANG(黎氏秋莊)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霆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楊○輝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34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楊○輝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楊博輝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霆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500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5月24日至114年6月21日,批號U1140610共2,07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5008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5月23日至114年6月21日批號Y1140603共1,84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張○英君、陳○昌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14日桃衛健字第1140020204號及同年5月12日桃衛健字第1140040738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815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英君、陳○昌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14日桃衛健字第1140020204號及同年5月12日桃衛健字第1140040738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英君、陳○昌君分別於113年度及112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2陳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陳玉芬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8684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玉芬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玉芬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1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7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玉芬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23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彭博政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18684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博政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博政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5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91號
四、事務所名稱:雙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祥三街72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9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40021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9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業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奕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章哲
辦理「蘆竹行政園區」用地取得作業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140188444號
附件:
 
主旨:辦理「蘆竹行政園區」用地取得作業第1場公聽會。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蘆竹行政園區」用地取得作業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民國114年7月17日(星期四)下午3時。
三、地點:蘆竹區公所3F禮堂(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
四、議程:
(一)14:45~15:00報到時間
(二)15:00~15:10主席致詞
(三)15:10~15:25計畫說明
(四)15:25~16:00意見陳述與回應
(五)16:00~16:10會議總結
五、聯絡資訊: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電話:(03)336-6695分機29鍾小姐、十方都市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電話:(07)553-0979田小姐。
六、是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之情事,主辦機關或主持人得視實際情況中止會議,並另行通知及公告再召開事宜。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潘文海、劉文西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305、1141130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94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文海、劉文西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305、1141130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潘文海、劉文西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或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涂奕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26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57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涂奕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126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涂奕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有關范翔瑞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921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范翔瑞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范翔瑞。
二、身分證字號:J1224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39號。
四、事務所名稱:范翔瑞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一段1號四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900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蔡逸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917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逸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逸慈。
二、身分證字號:H2238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38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逸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龜山區公園路16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930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UC(阮○力)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63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LUC(阮○力)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IENLUC(阮進力)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3月2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沃○特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41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沃○特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沃爾特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林鼎泰 請假
副分局長 鄧伯群 代行
公告行為人尤○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40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尤○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尤比莉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林鼎泰 請假
副分局長 鄧伯群 代行
 
 
 
公告行為人杜○亥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60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亥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氏亥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林鼎泰 請假
副分局長 鄧伯群 代行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王○億等24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4003225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王○億等24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王○億等24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4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王宥婷)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19051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4年6月13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在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301會議室召開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左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記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勘選用地英揭示說明事項」、「興辦事業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第2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吳翊群、阮文能等2人(銷帳編號:11311368、113113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89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翊群、阮文能等2人(銷帳編號:11311368、113113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翊群於113年3月16日在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18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三芝區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受處分人阮文能於113年6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於113年8月17日離臺,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旨揭處分書各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趙御丞(銷帳編號:114112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695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趙御丞(銷帳編號:114112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趙御丞於114年2月1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191號(歐悅汽車旅館107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胡育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4年6月30日府衛健字第1140179344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903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胡育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4年6月30日府衛健字第1140179344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胡育誠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46呂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麥○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8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麥○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麥克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邁○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217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邁○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邁可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詹○仁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616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詹○仁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詹惟仁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林鼎泰
 
桃園市桃園區長安社區發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191334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園區長安社區發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桃園區長安社區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愛二街50號
(三)理事長:謝曉華(任期110年5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175574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0分
三、地點:本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柯先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ITIPADTARAWONGCHATCHAI(察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3818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NITIPADTARAWONGCHATCHAI(察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ITIPADTARAWONGCHATCHAI(察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NITIPADTARAWONGCHATCHAI(察猜)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市115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420030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5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依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
公告事項:本市115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81萬8,000元。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