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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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2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2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7月1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觀光旅遊局陳靜芳局長宣誓典禮
-主辦機關:人事處
壹、頒獻獎
一、頒發邱春女女士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呈獻榮獲2025美國繆斯設計、第12屆台灣景觀及2025年首爾國際旅展(SITF)等獎項。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一)美國繆斯設計大獎
1、2025台灣燈會-青塘園寶可夢IP授權規劃執行:活動/慶典類別白金獎
2、2025台灣燈會-小提燈:產品設計-新增類別:文化、促銷及禮品設計金獎
(二)台灣景觀大獎
1、慈湖園區遊憩環境優化工程:風景遊憩類佳作
2、北橫故事-角板山觀光場域再造工程:公園綠地/公共開放空間類佳作
(三)2025年首爾國際旅展(SITF)-「桃台新基」展區:最佳行銷宣傳獎
貳、主席致詞
一、今(16)日辦理新任觀光旅遊局長陳靜芳宣誓典禮,說明如下:
(一)前局長周柏吟因家庭因素請辭後,由副局長王麗娟擔任代理局長,代理期間充分掌握機關業務,於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期間表現良好,並憑藉豐富的業務經驗,規劃諸多觀光活動,感謝王副局長代理期間的付出。
(二)新任局長陳靜芳先前任職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時,提供許多市場行銷的創意發想,早年亦曾任於原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於新北市政府服務期間,主導多項具代表性的觀光活動,如新北歡樂耶誕城、猴硐貓村及淡蘭古道等。
(三)本府下半年將接續辦理多項重點活動,包含8月底「桃園珍珠海岸國際音樂節」、10月底「桃園萬聖城」與年底跨年晚會,此外,12月亦有知名韓團來臺演出,請把握此次推廣桃園觀光的契機。期許未來在陳局長及王副局長攜手合作下,能為桃園觀光拓展新的局面。
二、復康巴士是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服務的重要工具,邱春女女士本次捐贈1輛復康巴士,累計捐贈本府3輛,感謝其善舉,提升本府無障礙服務的量能,造福身心障礙朋友。
三、觀光旅遊局呈獻2025美國繆斯設計、第12屆台灣景觀與2025年首爾國際旅展(SITF)等殊榮,展現其在桃園觀光努力的成果,今(114)年燈會在該局及各局處通力合作下圓滿落幕,並榮獲多項國際獎項,期待局長上任後能有更多亮眼的表現。
四、近期本人參加基層座談會,許多里長憂心桃園部分區域的空氣品質,本府為維護市民健康,將與中央大學成立長期、客觀之空氣品質監測計畫,並針對不同類型的產業加強監控,昨(15)日本府公告第4階段的智慧監控名單,將「半導體」、「汽車製造業」與「光電材料/零組件」等3類行業,共58家廠商納入監管,運用物聯網科技,使細懸浮微粒(PM2.5)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高污染產業的智慧監控覆蓋率提升至9成,廠商須安裝「固定污染源全時監控」,將數據不間斷連線回傳本府平臺,數據異常時,環境保護局將派員前往現場與業者協查,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該設備須通過168小時不中斷連線測試,防堵人為關閉或規避監管的情形,本府將舉辦說明會,協助業者於1年內完成感測器安裝作業,本市空氣品質已逐步改善,PM2.5年均濃度已從106年的每立方公尺17.5微克降至113年的每立方公尺12.2微克,本府將持續努力保障市民健康。
五、今年拉拉山水蜜桃迎來大豐收,產量較往年成長約2成,產值自去(113)年約2億4千萬元,提升至2億8,700萬元,本府持續推動創新行銷,如近年推出的水蜜桃氣泡飲、聯名版乖乖及思樂冰等產品,獲得熱烈迴響,今年更與樂天桃猿球團合作,在球場舉辦「水蜜桃趴」主題日,將拉拉山水蜜桃推廣給更多的消費者,現正值水蜜桃產季的中後期,預計可供應至8月底,市民朋友可參考選購。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計畫推動情形及成果
主席裁示:
(一)原民配地重建如遇貸款困難等問題,請原住民族行政局及地政局會後討論,尋求解決方案。
(二)航空城計畫已進入收尾階段,近期航空城安置街廓周邊道路陸續開通(如航青路、桃航三路與埔心一路等)是重要的里程碑,在此收尾關鍵期請同仁秉持謹慎態度與同理心,協助市民順利安置及搬遷。
(三)請地政局與都市發展局鼓勵及協助市民集結,與建商合作自建住宅,加速整體工程進程。請經濟發展局關注廠商建廠進度,可協助舉辦動工典禮,鼓勵廠商加速設廠。
(四)桃園航空城博物館-05警戒區將於7月底啟動試營運,請教育局於開學後安排學校參訪;社會局鼓勵社會團體組隊參觀;文化局配合進行解說服務,並呼應抗戰勝利80週年紀念,適當表達重要事蹟,讓展覽更具意義,另請觀光旅遊局發揮創意,使該博物館成為本市觀光景點。
(五)本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納入列管。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擴大肺癌篩檢計畫成果與精進
主席裁示:
(一)擴大肺癌篩檢計畫已陸續展現成果,感謝桃園在地醫院之投入及配合。
(二)請環境保護局篩選空氣品質監控數據後,將空氣品質不佳地區之資料,提供予衛生局研議納入高風險區域,並於肺癌篩檢完畢後,請勞動局及經濟發展局針對陽性比例較高的地區或業別進行輔導。
(三)本府預計推動CT醫療巡迴車篩檢服務,將觀音區附近發電廠等區域列入巡迴優先順位,請民政局透過里長管道推廣,以妥善運用該部巡迴車。
(四)國際期刊《Nature》近期報導肺癌研究成果,指出不吸菸者罹患肺癌3大原因,首先為空汙,2024年我國空汙嚴重程度在東亞地區排名第4名,2024年空氣品質最差前3名縣市為臺南、金門與高雄,最佳3名則為臺東、花蓮及宜蘭,本市排名位居中間;其次為疑似與中草藥相關的馬兜鈴酸;第三大原因為二手菸,根據臺大醫院陳晉興醫師表示,最佳解決方案為LDCT篩檢,CT醫療巡迴車將啟動服務,請相關局處協助動員民眾進行篩檢。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3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第2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楊敏盛總裁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為慶祝桃園璞園領航猿奪得2024-2025賽季PLG聯盟總冠軍,本府智慧1號店特別推出象徵桃園奪冠榮耀的「冠軍冰淇淋」,冰淇淋以龜山蜂蜜及冠軍茶農生產的紅茶為原料製作而成,展現地方特色,歡迎民眾踴躍前往品嚐。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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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2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2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114年桃金獎」桃金好禮/桃金好店徵選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工商時報「2025臺灣服務業大評鑑」縣市政府便民專線類金牌獎。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二、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13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作業計畫」婦幼健康促進考核項目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婦幼發展局
(一)新生兒聽力篩檢及學齡前兒童視力管理績優獎第1組第1名
(二)身心障礙及新住民孕婦生育指導績優獎第1組第2名
貳、主席致詞
一、「桃金獎」作為桃園表彰優質企業與特色店家的重要指標性獎項,歷年來備受肯定,為了使更多桃園的優質產品與服務被看見,今(114)年「桃金獎」除延續既有的專業評審制度外,也開放全民票選及推薦,進一步提升業者能見度與市民認同感,本府特別將「桃金獎」與「桃園市民卡APP」整合,鼓勵全民踴躍參與,一同挖掘與支持桃園在地的優質品牌。
二、本府榮獲工商時報「2025臺灣服務業大評鑑」縣市政府便民專線類金牌獎的肯定,1999專線是本府服務市民的重要窗口,第六度榮獲全國金牌,展現本府在民意回應、話務流程與即時協調上持續進步,深受外界肯定,期許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同仁持續精進服務品質,再創佳績,打造高效率及高信賴的智慧客服體系。
三、本府榮獲衛生福利部「113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作業計畫」婦幼健康促進考核項目績優獎項,獲奬項目為「新生兒聽力篩檢及學齡前兒童視力管理」績優獎第1組第1名及「身心障礙及新住民孕婦生育指導」績優獎第1組第2名,實屬不易,婦幼發展局自成立以來已逾一年半,期間積極推動多項創新且具前瞻性的婦幼友善政策,感謝該局全體同仁默默耕耘、全力以赴,期盼未來持續精進,為桃園婦幼打造更完整且溫暖的照護體系。
四、本府警察局吳坤旭局長即將屆齡退休,今(9)日是他最後一次參與市政會議,本人在此由衷感謝吳局長對桃園治安的奉獻,不論在治安維護、重大刑案偵辦,或是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維護,吳局長所率領的團隊積極面對詐騙、毒品、槍械、幫派等多重治安挑戰,全力掃蕩不法,讓桃園市治安評比躍居六都第一;現今吳局長功成身退,祝福他卸任後展開愉快的退休生活,迎向健康快樂的人生新篇章。
五、本府市政業務最新進度說明如下:
(一)為加速捷運棕線的推動,本府採取3項具體作為,第一,捷運工程局於今年1月收到交通部審查意見後,即刻啟動設計優化作業,並於5月重新提交「基本設計暨經費審議」至交通部,展現本府全力以赴的決心;第二,同步實施「先期工程」,包括騎樓打通、地面整平、電箱及路樹遷移等工作,以降低屆時施工界面協調壓力,並確保行人通行安全;第三,準備招標前置作業,包括「土建統包」與「機電系統」工程已於今年6月辦理公開徵求,蒐集潛在廠商意見、優化招標文件,一旦計畫核定,招標作業便能立即啟動,讓後續程序無縫銜接以縮短整體時程。
(二)暑假是許多年輕人準備學習機車、考駕照的時刻,為提升青少年機車駕駛安全,本府近期於平鎮區台66線快速道路橋下鄰近平德路口處,新增一處機車練習場,可服務更多市民;同時修復龜山區「下湖機車練習場」照明設施,恢復夜間照明,延長開放時間至晚上9時,目前全市已有14處機車練習場,提供市民安全、便利的練習環境。另外本府持續推動駕訓補助政策,參加機車駕訓班課程最高可獲新臺幣2,600元補助,鼓勵市民接受完整訓練,提升駕駛技術與應變能力;本府也積極推動交通安全教育扎根工作,自高中一年級起辦理機車交通安全宣導,持續從工程、教育及執法三方面,為市民打造更安全的用路環境。
六、本次颱風桃園未有太大災情,中南部災損嚴重,本府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主動派員支援嘉義縣、嘉義市及台南市進行復原重建工作,期望受災縣市能儘速復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棕線推動進度
主席裁示:
本案請捷運工程局抓緊進度,掌握前置作業,並隨時關切行政院審查進度。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數據在地X智慧警察-桃園智慧警政的挑戰與突破
主席裁示:
感謝警察局吳坤旭局長及同仁的努力,隨著手機普及與數位時代的來臨,數位鑑識已成為破案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而虛擬貨幣追蹤技術門檻高,該局透過軟體引進與訓練成功上手,充分展現智慧警政的具體成果;即使吳局長將退休,請大隊長繼續帶領同仁導入並熟練應用生成式AI技術,進一步提升辦案效率,本府將充分給予預算支持。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4條及第11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有關淹水預防措施請繼續追蹤列管,預計列管至今年颱風季過後再解除,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府針對此次颱風應變新模式說明如下:
一、颱風區分為事前準備(如淹水清溝等先行作為)與事後快速反應(如路樹倒塌、道路崩塌等災害處理),此次颱風來臨前,本人於上週五(7月4日)請秘書長召集相關局處進行預備工作會議,給予各局處更充裕的預防準備時間。
二、颱風應變會議延後至週日(7月6日)晚上7時30分召開,以利掌握最精準的颱風預報資訊,確保停班課的決定合乎實際狀況,避免流於形式。
三、桃園在此次颱風未受太大災情,採取分區停班課,雖然初期有民眾反彈,但獲得前氣象局長肯定,此做法切合當日氣象預報越來越精確的趨勢,而實際觀察停班課的4區當地風雨也確實達標,未來本府將持續滾動調整應變模式,讓各項防災工作統合到位,能夠事先預防災害進而減少損失。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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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連通通道收費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19613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連通通道收費辦法」。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連通通道收費辦法」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第二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19749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第二條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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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二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19749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二條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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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法院判決114年度清字第14號 |
懲戒法院判決114年度清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被付懲戒人 劉○○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巡官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記過貳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桃園市政府經○○部○○署、宜蘭縣政府○○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於民國l13年8月3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629號及113年度偵字第3708、370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對被付懲戒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涉犯法條欄所示部分,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被付懲戒人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接受宜蘭地檢署法治教育課程2次。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規定,應受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甲證l:宜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29號、113年度偵字第3708、3709號緩起訴及不起訴處分書。
甲證2: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歷年獎懲及考績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伊為偵辦刑事案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伊於112年12月4日遭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隨即從7序列降為8序列,調離非主管職務,該年考績乙等,惟伊自97年從警時起,除102、103年因考取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二技進修考績乙等外,其餘年度之考績均為甲等,且伊業向公庫支付8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次,因辦案所付出之代價甚大。
二、伊因調升過快,成眾矢之的,遭人惡意檢舉之案件,業經宜蘭地檢署予不起訴處分;其餘案件均為偵辦案件,無不當得利或對價關係且未侵害任何法益,另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考量本於偵辦刑事案件之意念,且考量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情節尚屬輕微,歷此司法偵查程序已有所警惕,予緩起訴處分。
三、伊過去是位抓賊破大案之英勇警察,懇請詳究涉案之情節,予以公平之懲處,伊雖已不想回到外勤,然定將這份熱忱發揮在公益之上,伊自高中時起捐血迄今已達近120單位,到桃園後嘗詴捐血小板,希望能幫助更多人,對國家做出貢獻。
四、證據:
附件:光碟一片。
理由
一、違失事實
被付懲戒人為桃園市政府○○局○○分局巡官,於附表所示時間,其職務分別為宜蘭縣政府○○局○○分局偵查隊副隊長、○○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分局偵查隊隊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照片等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列個人資料,應以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蒐集或處理及利用。詎其任職期間,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委託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不知情之員警,於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地點,查詢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個人資料後,再由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不知情之員警以通訊軟體LINE或其他不詳方式傳送查詢結果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復將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查詢結果內容,於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時間,傳送予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民眾,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被付懲戒人另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以及與第三人魏○○、羅○○、卜○○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於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地點,以警用查詢電腦,輸入如附表2、9所示之不實查詢用途及查詢條件,使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機記憶體,而查詢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資料,再由被付懲戒人將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查詢結果内容,於如附表編號2、9所示時間,分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魏○○、卜○○,魏○○再將所得資訊轉述予羅○○,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車號000-****之車主、黃○○及○○部○○署對刑案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有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629號及113年度偵字第3708、370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及被付懲戒人答辯狀在卷可查,雖被付懲戒人另稱其所為均係在辦案云云,然不論被付懲戒人查詢之動機為何,其查詢所得之個人資料,不得交付無權限之第三人,此為被付懲戒人所明知,其竟外傳予無權限之第三人,其違失事實至為明確,是被付懲戒人所辯不足採信,上開違失事實應堪認定。
三、按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公務員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外,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合為一個懲戒處分,並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且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新舊法律適用之判斷標準。查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係分別發生於110年7月9日至111年5月11日之間,雖在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4日修正施行之前,惟其餘所為如附表編號5至10部分之行為,則分別發生於111年11月23日至112年7月2日間,係在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後。且其上開諸違失行為均與其利用警察身分登入政府資訊系統蒐集個人資料相關,且違失行為之態樣及動機亦相類,堪認確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之關聯,以及內、外部關聯性,應予合併觀察及綜合評價,則其違反義務行為之終了日既在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絕對保孚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第6條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等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且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之事證及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未能誠信、謹慎執行公務,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侵犯他人資訊隱私權,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惟考量被付懲戒人本於偵辦刑事案件之意念,其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有限,且事後坦承違失,行為後之態度尚稱良好,及於本件發生之前歷年績效良好,辦案積極認真,獲得多次記功、嘉獎,並已依緩起訴處分履行緩起訴條件完畢,有卷附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90頁、第95頁)可憑,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祺祥
法官 黃麟倫
法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 賴怡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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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201142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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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2052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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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20644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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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遠雄文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三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6169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遠雄文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三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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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A10綻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防火巷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7391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A10綻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防火巷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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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舊市區人本示範街區招牌廣告及一樓形象名牌補助計畫」,並自114年7月15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401525881號
附件:補助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舊市區人本示範街區招牌廣告及一樓形象名牌補助計畫」,並自114年7月15日生效。
公告事項:桃園市舊市區人本示範街區招牌廣告及一樓形象名牌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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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衛生醫療保健宣導活動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114014860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衛生醫療保健宣導活動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衛生醫療保健宣導活動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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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4020173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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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401914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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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140197937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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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一點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另註銷本府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府地價字第一一四○一八三二四六號令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19185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一點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另註銷本府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府地價字第一一四○一八三二四六號令。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一點及第二點附表一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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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巿社會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巿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14019973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巿社會服務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巿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巿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撥解繳作業原則」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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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東方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9728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東方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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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裕政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1954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裕政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益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高裕政。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成章三街112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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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八德三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休憩區、一樓至三樓戶外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7454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八德三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休憩區、一樓至三樓戶外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八德三號社會住宅(桃園市八德區興仁路一號、三號、五號、七號、九號、十一號、十三號、豐德路四百五十號、四百五十二號、四百五十六號、四百五十八號、四百六十號、四百六十二號、四百六十六號、四百六十八號、四百七十號、四百七十二號、四百七十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休憩區、一樓至三樓戶外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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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平鎮一號及蘆竹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7437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平鎮一號及蘆竹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平鎮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平鎮區大興街六十六巷三十五號、漢口街八十二巷六號)、蘆竹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蘆竹區大新三街一百七十一號、一百七十三號、一百七十三之一號、一百七十三之二號、一百七十三之三號、一百七十三之四號、一百七十三之五號、一百七十五號、一百七十五之一號、一百七十五之二號、一百七十五之三號、一百七十五之四號、一百七十五之五號、一百七十七號、一百七十九號、一百八十一號、一百八十三號、一百八十五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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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楊梅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戶外停車場及休憩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7451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楊梅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戶外停車場及休憩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楊梅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二百三十八號、金龍二路一號、一之一號、一之二號、三號、三之一號、三之二號)之外圍退縮空間、戶外停車場及休憩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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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847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ANG(阮○勝)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GIATHANG(阮家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6月2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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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裴氏秋(銷帳編號:114113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946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裴氏秋(銷帳編號:114113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裴氏秋於114年2月23日在南投縣南投市牛運堀144-2地號附設鐵皮屋(SKingClub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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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芊禧飲食店(即溫寶玉)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19869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芊禧飲食店(即溫寶玉)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芊禧飲食店(即溫寶玉)商業,前經本府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以114年6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157423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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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體大段64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14012等4支樁位及廢除S83137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200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體大段64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14012等4支樁位及廢除S83137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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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薛○貴等10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89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薛○貴等10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薛○貴等8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及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8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線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婉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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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潘瑋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0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963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瑋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0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潘瑋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紫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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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文廣(銷帳編號:114113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53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文廣(銷帳編號:114113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文廣於113年8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樹仁三街1號2樓(金星餐飲),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於113年9月20日離臺出境,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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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476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胡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3年11月30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35586號(案件編號:11406140252)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林穎駿)。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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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金芷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492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金芷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金芷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桃園戶政事務所並於109年6月24日除戶,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林慶明)。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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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陳灝霖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660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陳灝霖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陳灝霖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6年7月19日逕遷至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上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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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張芷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301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芷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芷熙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警分刑字第1140027694號告誡書。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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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花與綠社區之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19143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花與綠社區之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花與綠社區(桃園市中壢區福州一街二百四十六號、二百四十八號、二百五十號、二百五十二號、二百五十二之一號、二百五十二之二號、二百五十二之三號、二百五十二之四號、二百五十二之八號)之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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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吳桂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1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981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桂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1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桂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紫瑄)。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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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張○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593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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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THITRANG(中文姓名:阮氏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358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HITRANG(中文姓名:阮氏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THITRANG(中文姓名:阮氏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唯行為人係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308220087-01)。
二、旨揭告誡書(案件編號:11308220087-01)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詹偉唐)。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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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張○美保護孜置費用繳納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400647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張○美保護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張滋美君(44年8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0319****)因生活無法自理,自111年9月23日至113年9月30日止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68萬237元。
二、臺端(林怡宏君,民國64年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F12348****)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工連翊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5,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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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553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通知李小玲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為114年3月1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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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UTTASENPHAIS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89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UTTASENPHAIS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UTTASENPHAIS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
,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承昀)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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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俊傑(銷帳編號:1141139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57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俊傑(銷帳編號:1141139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俊傑於114年2月26日在桃園市觀音區忠富路上大段156巷68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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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VANMIEU(范文苗)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3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VANMIEU(范文苗)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VANMIEU(范文苗)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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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CAPARINOELFRANCEALBA(瑞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55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PARINOELFRANCEALBA(瑞諾)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APARINOELFRANCEALBA(瑞諾)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9年1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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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胡迪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93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胡迪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胡迪芳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送達人於113年3月14日戶籍逕遷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無法簽收行政告誡書,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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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張宇澤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45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張宇澤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張宇澤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4月2日戶籍遷入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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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BUIQUYH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4969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QUYH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QUYH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BUIQUYHA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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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玄宗發揚促進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201465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玄宗發揚促進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玄宗發揚促進會
(二)會址:桃園市大園區三民路一段122巷61號
(三)理事長:趙克服(任期106年7月8日至110年7月7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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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世同獅子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201595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世同獅子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世同獅子會
(二)會址:桃園市龜山區光峰路龍田一巷12號
(三)理事長:鄭少煌(任期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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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文玲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032、11421033、11421034、11421035、11421036、11421037、1142103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54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文玲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032、11421033、11421034、11421035、11421036、11421037、1142103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文玲、阮庭成、阮德光、范文全、陳文俊、農文重、羅雅欣等7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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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艾納琳違反洗錢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387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艾納琳違反洗錢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艾納琳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玟豪)。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示送達吳○貴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7月15日桃衛健字第1140062557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081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貴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7月15日桃衛健字第1140062557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貴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8蔡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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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梁氏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87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梁氏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梁氏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
,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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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林(NGUYEN○LAM)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2182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林(NGUYEN○LAM)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林(NGUYEN○LAM)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許喬琦)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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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江宗軒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077、11421078、11421079、11421080、11421081、11421082、1142108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794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江宗軒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077、11421078、11421079、11421080、11421081、11421082、1142108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江宗軒、SEETHONGPHANPHATSA、吳光海、武清全、阮友準、范德協、孫世泓等7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代理局長 陳武康
|
◆ 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5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07924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5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五、六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5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政府地下二樓大禮堂(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黃小姐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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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VANPH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34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VANPH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VANPH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承昀)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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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6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40173645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2088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6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40173645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鄒睿哲君,原名鄒季青,84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66****)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本府以114年6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40173645號函送臺端裁處書,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19彭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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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林彩玫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1136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彩玫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彩玫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09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市地字第001672號
四、事務所名稱:易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3巷8之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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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黃佳塍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106、11421107、1142110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057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佳塍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106、11421107、1142110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佳塍、吳汶桓、廖柏煬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遷出國外或籍設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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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宗瀚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128、11421129、11421130、11421131、11421132、1142113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865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宗瀚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128、11421129、11421130、11421131、11421132、1142113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宗瀚、陳哲偉、黃佳塍、朱韋霖、洪莉珍、陳元志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籍設戶政事務所或已遷居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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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處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舉發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園字第114006305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處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舉發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處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郵件無法送達者舉發通知單計18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府養護工程處保管,被通知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養護工程處(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視同送達生效。
處長 劉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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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RASOETSRITANACHOT(泰納首)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489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RASOETSRITANACHOT(泰納首)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PRASOETSRITANACHOT(泰納首)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人PRASOETSRITANACHOT(泰納首)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王勝弘)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受處分人潘莉萍、黃詩麟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43、1141144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19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莉萍、黃詩麟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43、1141144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潘莉萍、黃詩麟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紫瑄)。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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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杜文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2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01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杜文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2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杜文南於114年2月23日在南投縣南投市牛運堀144-2地號附設鐵皮屋(SKingClub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緩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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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WONG○YEE(黃○儀)、LEONG○KIO(梁○嬌)等23人(24案)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1032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WONG○YEE(黃○儀)、LEONG○KIO(梁○嬌)等23人(24案)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WONG○YEE(黃○儀)、LEONG○KIO(梁○嬌)等23人於113年及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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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紋菁違反公司法規定,本府114年6月3日府經商字第11490901800號催繳函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21343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紋菁違反公司法規定,本府114年6月3日府經商字第11490901800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經本府114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0802190號函裁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整,迄今尚未繳納,本府爰以114年6月3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0901800號函向應受送達人張君之登記地址郵寄催繳,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旨揭號函文。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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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VANCHUNG(范文忠)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49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VANCHUNG(范文忠)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VANCHUNG(范文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2月13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胡宗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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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游妍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573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游妍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游妍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57328號告誡處分書。
二、旨揭告誡處分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倪正諭)。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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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拉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166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拉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拉莫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家洋)。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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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楊梅第一公墓暨周邊地區整體規劃案)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2106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楊梅第一公墓暨周邊地區整體規劃案)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114年8月19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楊梅區豐野里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楊梅區信義街121巷36號)舉辦座談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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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美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5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29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美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5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美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紫瑄)。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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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王○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311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王○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王承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淑渝)。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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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許○誠(法定代理人:洪○喬)等人計2,27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12595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許○誠(法定代理人:洪○喬)等人計2,27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誠(法定代理人:洪○喬)等人計2,27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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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陳盛鎰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1521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盛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盛鎰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0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市地字第001674號
四、事務所名稱:益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月眉里12鄰月眉路2段72巷7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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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潘建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515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建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建呈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予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書面告誡書(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51572號)。
二、旨揭書面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徐揚峻)。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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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王○寧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7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40059610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078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寧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7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40059610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寧於114年度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0王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請假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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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鍾○柔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3092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鍾○柔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鍾尹柔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6月20日業已遷入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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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潘育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2159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潘育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潘育奇。
二、身分證字號:F1244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97-02號。
四、事務所名稱:拓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89號15樓之1~3。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97號。
七、備註:原領開業證書遺失作廢(遺失啟事刊登於114年7月15日自由時報第G2版)。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徐○霞等人計4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1276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徐○霞等人計4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徐○霞等人計4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4)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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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571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洪○智、張○瑋、周○鵬、詹○桂(哥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浩、吳○玲、袁○勛、團黎○國、張○碩、潘○仁(駿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義、康○堯、傅○家、林○泰等1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9年1月20日至112年1月3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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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573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黃○霖、FaderaSiaka及李○昌等3名義務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4月25日-114年7月2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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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浿綸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名稱、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2161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浿綸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名稱、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富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黃浿綸。
三、開業證書字號:(112)桃市估字第00007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660號12樓之12。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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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汪暐庭辦理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2161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汪暐庭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富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汪暐庭。
三、開業證書字號:(114)桃市估字第000081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660號12樓之12。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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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蕭智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8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31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蕭智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48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蕭智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紫瑄)。
代理局長 陳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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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讀樂樂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後花園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0066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讀樂樂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後花園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讀樂樂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二路十九號、十九之一號、十九之二號、十九之三號、十九之五號、十九之六號、二十一號、二十一之一號、二十一之二號、二十一之三號、文中二路二十五巷一號、三號、五號、七號、九號、十一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後花園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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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金剛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0073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金剛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金剛社區(桃園市龜山區樂善二路八百十八號、八百二十號、八百二十二號、八百二十六號、八百二十八號、八百三十號、文卲路一百十五號、一百十七號、一百十九號、一百二十一號、一百二十三號、一百二十五號、一百二十七號、一百二十九號、一百三十一號、一百三十三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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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第二次開放申請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14004484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114年度第二次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申請頇知
主旨:114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第二次開放申請。
依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114年8月1日至114年8月21日止。
二、補助展覽期間:114年8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
三、申請資格: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
(二)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或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團體成員至少為五家且皆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一展覽,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項展覽為限。
(五)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四、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及「114年度第二次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申請頇知」,相關申請表單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查詢下載。
局長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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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昕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7月22日府環化字第1140205234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2107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昕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4年7月22日府環化字第1140205234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4吳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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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本市轄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易涉賭博性質之麻將業務,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1組之原則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211803號
附件:
主旨:認定本市轄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易涉賭博性質之麻將業務,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1組之原則。
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1月20日國署建管字第113011853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凡本市轄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提供兩張以上桌具,擺設麻將器具供不特定人士使用,該場所建築物使用類組係屬「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二、旨揭場所應依「桃園市治孜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辦理登記。
三、本府依上開認定該場所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1組。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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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18953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本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平鎮區公所三樓大禮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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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邱華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1963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邱華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華男。
二、身分證字號:H1020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55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華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廣平街38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68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郭育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34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907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育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34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育帆於114年5月19日桃園市中壢區中和路180號(花漾商旅),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怡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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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侯志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35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929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侯志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35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侯志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紫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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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黎文義(LEVANNGHIA)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34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929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黎文義(LEVANNGHIA)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34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黎文義(LEVANNGHIA)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紫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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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VANHD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56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VANHD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VANHDA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威宇)。
分局長 楊贊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