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1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2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2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頒發113年區政業務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總成績甲組
1、第1名:中壢區公所
2、第2名:桃園區公所
3、第3名:楊梅區公所
(二)總成績乙組
1、第1名:龍潭區公所
2、第2名:蘆竹區公所
3、第3名:大園區公所
(三)各組各力成績1、甲組
(1)中壢區公所:永續經濟力、災害預警力、在地文化力及安心社福力第1名
(2)桃園區公所:敏捷施政力第1名
(3)楊梅區公所:友善環境力及科技智慧力第1名
2、乙組
(1)龍潭區公所:永續經濟力、在地文化力及科技智慧力第1名
(2)蘆竹區公所:友善環境力、敏捷施政力、災害預警力及安心社福力第1名
二、呈獻榮獲財政部113年度促參業務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財政局
(一)促參業務考核成績優等
(二)促參業務簽約及考核獎勵金
貳、主席致詞
一、113年區政業務考核依各區人口規模分為甲、乙兩組進行評比,考核項目包含永續經濟力、友善環境力、敏捷施政力、災害預警力、在地文化力、安心社福力及科技智慧力等7大類,甲組總成績前三名為中壢區公所、桃園區公所及楊梅區公所,乙組總成績前三名則為龍潭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及大園區公所,得獎公所皆表現傑出,實至名歸。區公所是接觸市民的第一線機關,市民對市政表現評價大多來自區公所的服務品質,在此感謝各區公所同仁的辛勤付出,提供優質服務,讓市民感受到市府的努力與用心。
二、本府為有效推動各項施政計畫,積極採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引進民間資源與創新能量,然而促參案因牽涉層面廣泛,辦理過程需精準規劃與審慎評估;請財政局持續協力及輔導各局處,並將過往案例中所遇的困難與挑戰,化為寶貴經驗,以推動更多成功促參案例。
三、本府將於8月29日至31日於竹圍漁港舉辦為期三天的首屆「桃園珍珠海岸國際音樂節」,說明如下:
(一)本次音樂節邀集眾多國內人氣歌手與樂團,包括動力火車、Matzka、宇宙人、玖壹壹、曾沛慈及派偉俊等;此外,桃園是台灣的「國門之都」,也是最靠近世界的城市,本府將這場音樂節定位為「距離世界最近的音樂節」,並特別邀請來自韓國的人氣團體KARD來臺演出,同時考量桃園的新住民、移工人數眾多,音樂節也納入東南亞流行元素,包括人稱「印尼小王子」的ArdhitoPramono和越南創作歌手MINH(明),讓活動更國際化,打造多元化的國際音樂盛典。
(二)本次活動也將整合本府主辦的「鐵玫瑰熱音賞」、「LALAI原民音樂人才PK大賽」,並邀請青年事務局、客家事務局歷屆歌唱比賽獲獎的優秀歌手一同登台演出,同時結合「三對三籃球賽」及美食市集等豐富活動,讓音樂節不只是聽音樂、看表演,更是一場最具桃園味的夏日嘉年華。
四、本府積極優化公共空間,針對育兒與女性需求,近期已完成哺乳室、親子廁所等設施的改善,於本府大樓1、3、13樓設置哺乳室,2至14樓之間設置6間親子廁所,更在哺乳室、親子廁所、無障礙廁所以及部分一般廁所,設置16組尿布台,1樓女廁也裝設「衛生棉貼心盒」,提供女性臨時所需;本府透過這些「小而美」的一系列措施,以期讓本府同仁及洽公民眾感受到本府體貼媽媽及育兒辛勞的用心,這是市府邁向「共融城市」的重要一步,也展現本府對持續打造婦幼友善空間的重視與用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推動進度及成果
主席裁示:
(一)捷運自規劃起始至完工通車耗時甚鉅,因此建置過程讓民眾了解與參與尤為重要,請透過媒體報導、公開活動或邀請民意代表現場勘查等方式,讓市民大眾了解進度並爭取支持。
(二)推動一項工程就如同養育一個孩子,捷運由規劃、設計、施工到完工啟用,是工程團隊歷經多年努力的成果,感謝工程人員的辛勞付出,也鼓勵所有同仁多到工地第一線體驗,以利更務實辦理業務。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農遊新視界-串連在地休區、轉動休閒魅力
主席裁示:
(一)桃園近年推出跨局處合作辦理的「桃園珍珠海岸國際音樂節」及農遊季等活動,並致力翻轉昔日一般大眾對桃園觀光「不好玩」的形象,由大溪老街、老街溪河岸等景區絡繹不絕的假日人潮,以及近期拉拉山水蜜桃進入產季帶動大量遊客觀光熱潮,顯現已見成效。
(二)農產與觀光密不可分,請農業局持續努力,深化農業與觀光整合,發揮各休閒農業區特色,持續提升桃園農遊品牌能見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桃園航空城博物館將於7月24日起開展,是活化空軍基地歷史文化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請教育局、社會局等相關局處鼓勵學校、社團前往參訪,認識空軍歷史、體驗桃園航空文化。
(二)各列管案件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本府為提供現職員工育兒支持,營造友善育兒職場,設置「桃園市政府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規劃招收對象為2歲專班與混齡班,共3班64名孩童,於7月18日至29日開放報名;本府設置育兒設施過程極為不易,感謝王副市長、人事處及所有配合局處的努力與協調,也鼓勵有需要的同仁踴躍報名。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5分
 
桃園市政府第52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2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呈獻榮獲2025全球卓越建設獎金獎及國家卓越建設獎共28項獎項。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一、全球卓越建設獎金獎
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桃園市中路三號社會住宅(合宜住宅類)
二、國家卓越建設獎
(一)工務局
1、金質獎:光明公園兒童遊戲場(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市平鎮區平鎮運動公園遊戲場景觀改善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3、優質獎:五酒桶山自然遊憩場(最佳規劃設計類)
(二)新建工程處
1、特別獎:桃園市中壢殯葬服務中心火化場暨停車場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市觀音區多功能場館新建統包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3、優質獎:桃園市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三)航空城工程處
1、金質獎:翱翔過去.綠意未來.桃園航空城都市生態方舟公園景觀再造(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航空城水綠休閒綠洲-竹竿埤公園再生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四)都市發展局
金質獎:桃園市蘆竹區營盤溪畔綠廊串接(縫合)計畫(最佳環境文化類)
(五)住宅發展處
1、卓越獎:桃園市龜山區善捷段及興安段新建社會住宅統包工程-善捷段(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市蘆竹區A10基地新建社會住宅(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警察宿舍公辦都市更新重建工程(最佳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類)
(六)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綜合卓越成就獎: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
2、卓越獎: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最佳管理維護類)
(七)水務局
1、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魚管處滯洪池工程(建築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市大漢溪上游埔頂排水水環境改善計畫(最佳施工品質類)
3、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樹仁三街滯洪池工程(二期)(最佳環境文化類)
4、優質獎:南崁溪桃園區第一河濱公園共融式遊戲場建置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八)捷運工程局
1、卓越獎:桃園捷運綠線GC03標地下段土建統包工程─G11車站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捷運綠線GC01標高架段土建統包工程─G13a車站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桃園捷運綠線GC01標高架段土建統包工程」捷運南崁溪景觀橋(最佳規劃設計類)
(九)農業局
優質獎:桃園市觀音區廣福社區環境綠美化及綠照基地改善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十)動物保護處
金質獎:桃園市南昌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最佳環境文化類)
(十一)風景區管理處
金質獎:角板山觀光場域再造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十二)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優質獎:桃園市東門溪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三)市立楊光國民中小學
金質獎:桃園市楊梅區楊光國民中小學綜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四)觀音區新坡國民小學
金質獎:新坡國小北棟老舊校舍整建(最佳規劃設計類)
貳、主席致詞
一、今(114)年本府榮獲多項工程大獎,成績斐然,顯見相關局處在各項公共建設中的專業及用心。今(30)日呈獻卓越建設獎28座獎項不僅是對市府團隊努力的肯定,更是本府提供優質工程的最佳證明,期許各局處持續推動更多優質建設,為市民打造最有品質、最值得信賴的公共工程。
二、本人將於8月4至8日率領市府團隊前往日本香川縣與宮城縣展開文化及體育交流,期能借鏡國際成功經驗,深化城市合作關係,相關說明如下:
(一)香川縣是本市的友好城市,雙方互動密切,也是桃園交流最頻繁的城市之一,本人上任以來,香川縣知事及議會多次來訪桃園,今年亦參與「台灣燈會在桃園」活動,此次率團回訪,展現對雙邊友誼的重視。本次適逢香川縣舉辦三年一度、享譽國際的「瀨戶內國際藝術祭」,市府團隊將參訪觀摩當地包括安藤忠雄「地中美術館」、草間彌生「南瓜系列」等指標性地景藝術,並與策展團隊交流,汲取經驗,進一步強化桃園地景藝術節的國際視野及相關籌辦工作。
(二)宮城縣為日本職棒樂天金鷲隊的主場所在地,除參訪球場設施外,亦將參考其營運模式,作為中壢體育園區規劃的重要借鏡。本人也受邀於8月6日擔任樂天金鷲隊主場賽事開球嘉賓,期盼透過體育行銷提升桃園國際能見度,讓更多日本朋友認識桃園。
(三)下週市政會議停開1次。
三、桃園目前有383處市民活動中心,數量居六都第二,為提升民眾使用的便利性,本府自前(112)年8月起試辦市民活動中心租借E化服務,於去(113)年全力推動線上租借系統,感謝民政局、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及區公所等相關局處的努力,讓民眾只要上網就能查詢場地時段並完成申請。截至7月底,已有280處場館完成上線,達成率為83%,預計年底即可將全部337處符合條件場館全面導入。線上申請系統不僅讓場地預約更便利,也大幅提升資源使用的效率。以平鎮、龜山、楊梅為例,使用率平均成長超過10%,讓場館使用更活絡,社區活動更豐富。
四、桃園市民卡App整合多項公共服務,是推動智慧城市的重要一環,自今年6月起,為鼓勵民眾以行動支付方式繳納路邊停車費,本府推出「市民卡App繳費5折優惠」的活動,自推出以來成效非常顯著,第1個月繳費筆數突破3萬筆,截至7月20日止,App繳費筆數已突破4萬筆,下載人數超過15萬人次,顯示市民接受度穩定成長。為持續擴大使用率,本府決定延長優惠至10月31日,並同步加碼點數與抽獎活動,回饋市民支持。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婦幼發展局
報告案由:父愛同行打造共育城市
主席裁示:
父親節將至,近期各區公所陸續辦理模範父親表揚活動,未來除各里推薦機制外,期能導入團體及機關等推薦管道,拓展多元表揚對象,並預祝全體爸爸們父親節快樂。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25探索北橫-觀光推展計畫
主席裁示:
期盼藉由拉拉山優異的觀星條件,申請「暗空勝地」(UrbanNightSkyPlaces)國際暗空認證,讓北橫不僅白天賞景,也能夜晚觀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為使青創團隊國際化,請組成專案小組,邀集青創團隊、相關局處及PlugandPlay定期召開會議,本案請金副秘書長督導。」及第2案「請水務局、經發局、環保局積極掌握新型態再生能源發展(如小水力發電、地熱、SMR等),協助業者尋找引進再生能源的途徑。」同意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一、「2025桃園電影節」影展內容豐富精彩,不容錯過,歡迎各局處同仁及市民朋友於8月22日至9月4日期間踴躍觀影。
二、政風處吳處長滄俯:
捌、臨時動議
一、「2025桃園電影節」影展內容豐富精彩,不容錯過,歡迎各局處同仁及市民朋友於8月22日至9月4日期間踴躍觀影。
二、政風處吳處長滄俯: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為我國首部揭弊保護專法,對桃園巿而言,適用範圍涵蓋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包含行政法人住都中心、公立學校、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果菜公司、航空城公司、捷運公司、魚巿場公司及8個基金會。
(二)揭弊者應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重大不法利益行為,依法受到4個保護,包含工作保障、程序保障、身分保密及人身保護。
(三)受理揭弊之機關,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違反者將處予徒刑,得併科罰金,過失犯亦有處罰。
(四)請本府暨各級機關(構)廣為宣導所屬同仁周知;另請各位首長及所有同仁務必秉持巿長高度的廉潔操守,恪遵依法行政的廉能治理策略,以維護公共利益與共創廉潔桃園。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同仁注意新施行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8分
 
法規
懲戒法院判決114年度清字第25號
懲戒法院判決114年度清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代理人 趙○伶
       蔡○鑫
       孫○倫
被付懲戒人 王○○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派出所巡佐
           鄭○○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派出所警員
上一人
辯護人 范○○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鄭○○均降壹級改敘。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移送事實及範圍經移送機關具特別代理權之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更正,茲以更正後之移送事實為據),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王○○及鄭○○因更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等應受懲戒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2人前任職該府○○局○○分局○○派出所(下稱○○派出所)期間,緣該所接獲○○局○○○○中心轉新北市政府○○局通報稱,少年甲○○(民國95年8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刑事案卷,下稱甲少年)參與轄內「劉○杰遭擄人勒贖案件」(實為該少年虛構案件),嗣經甲少年於113年2月18日晚間同意至所內協助調查。因事涉擄人案件且具急迫性,甲少年說詞反覆及供述不實,容更誤導偵辦方向情事,王○○遂以電擊器電擊其肩膀及大腿等處及以印泥臺輕敲其頭部等方式;另鄭○○則以徒手方式拍打該少年頭部2下,且以警棍抵其上半身。王○○於施加傷害過程中,另在該所吸菸區,強命甲少年下跪,又於該所偵訊室內,命甲少年脫去其長褲,以上開方式,使甲少年行無義務之事。
(二)、案經甲少年對被付懲戒人2人提起告訴,全案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辦,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2086號刑事簡易判決,論其等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分別判處王○○「更期徒刑壹年並宣告緩刑伍年」、鄭○○「更期徒刑拾月並宣告緩刑伍年」,並於114年2月25日確定在案,核更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情事,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2人係因獲知更擄人案件之重大刑案,偵辦過程中發現甲少年涉案嫌疑漸升,且屢為不實供述誤導偵辦方向,事涉人命孜危,案情急迫,為及早營救該案被害人,乃以不當行為侵害甲少年身體及自由法益遂達偵辦目的,致罹刑章,雖屬不當,實為情勢所逼;又審酌其等歷年考核評價正向,犯後均深表悔悟,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法院科刑,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均尚頇擔負家庭生計,爰建請貴院審理時併予參酌。
二、證據(均影本,各1件):
(一)、桃園地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086號刑事簡易判決,及114年3月13日桃院雲刑恕113桃簡2086字第1149003854號函。
(二)、被付懲戒人等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歷年獎懲及考績紀錄)。貳、被付懲戒人等答辯意旨:
一、王○○答辯意旨,略以︰其一向恪守警職,本件非出於惡意或私人怨隙,純係為救援潛在被害人情急而為,但手段確更不當,願誠懇檢討,並更謹慎值勤,請酌情寬予從輕為懲戒處分。
二、鄭○○答辯意旨,略以︰
(一)、其因本案造成甲少年受不當對待,已受記過二次之行政懲處及調職處分,深感悔悟。
(二)、本案情節曲折,且甲少年多次謊報刑案,誤導警方偵辦方向,其為救助被害人急切失慮而更不當行為,懇請查察。
(三)、其恪守警職,戮力工作,事後並共同以新臺幣(下同)35萬元與甲少年及其家屬達成調解,取得諒解,請寬予從輕為懲戒處分。
參、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086號刑事簡易案件電子卷證全卷。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鄭○○前分別為○○派出所之巡佐、警員,2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更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甲少年於113年2月18日18時15分許,以他人名義撥打電話報案指稱自己(即甲少年)參與虛構之「劉○杰」遭擄人勒贖案件(此部分另經警移送少年法庭處理),於同日21時許,該少年適行經○○派出所前,經其他員警徵得其同意,請其進入○○派出所協助釐清案情。被付懲戒人2人於偵訊該少年時,認其供述不實,誤導辦案,而心生不滿,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之機會對少年傷害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對甲少年為傷害行為,使其受更胸部挫傷、頭皮鈍傷、上臂擦傷、上臂挫傷等傷害。施加傷害過程中,王○○另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強制之犯意,於同日22時3分許,在該所吸菸區,強命甲少年下跪,又於同日22時52分至54分之間,在該所偵訊室內,命甲少年脫去其長褲,以上開方式,使甲少年行無義務之事。
二、上開違失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2人於刑案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屬實,核與證人甲少年及警員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又更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桃園地檢署勘驗筆錄各1件、甲少年傷勢照片8張、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存於刑事案卷可稽。再甲少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確更撥打電話謊報虛構自己涉犯擄人勒贖案件及謊報其他刑案,且於被付懲戒人2人調查擄人勒贖案件過程中,仍提供員警錯誤資訊之事實;另甲少年之父親於偵查中並證稱︰甲少年亦更向其謊稱涉犯擄人勒贖案件,其事後才知悉甲少年更刻意謊報自己涉案及誤導員警辦案情事,其無意對員警追究等情。被付懲戒人2人同一行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2086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王○○部分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分別判處其等2人如本件事實欄壹、一(二)所示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附加條件均從略)確定在案,此更上揭刑事簡易判決及桃園地院114年3月13日桃院雲刑恕113桃簡2086字第1149003854號函各1件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該刑事簡易案件全卷電子卷證核閱屬實。經綜合上開事證,足認本件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等雖均陳稱係為救援被害人心切,一時失慮而更不當行為乙情,惟此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能解免違失責任,其等違失事實,洵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違失行為。其等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且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皆更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等之答辯及上開刑事簡易案件電子卷證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經審酌被付懲戒人2人身為警察,肩負第一線犯罪偵防,保護人民權利之重責大任,竟以不當行為侵害甲少年之法益,誠屬不該,兼衡其等係因偵辦擄人勒贖重大刑案,心繫被害人生命孜危,亟思迅速營救之行為動機,行為後俱皆坦承違失並深表悔悟,且同與甲少年以35萬元達成調解,賠償損害,甲少年及其父於刑事案件中均表示不願追究(見前揭刑事簡易判決及後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及其等職務表現(見卷附內含歷年獎懲及考績紀錄之公務人員履歷表),以及移送機關以其等歷年服務考核評價正向,於偵辦過程宥於案情急迫肇致違失,行為後深具悔意,復尚頇負擔家庭生計,建請給予機會之意見(見卷附移送書一、(三)所載及移送機關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補充陳述意見),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梅月
      法官 許金釵
      法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更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依婷
政令
公告本市114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更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42500008A號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4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更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4年11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更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14年地價稅係按113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本市114年累進起點地價為316萬7,000元,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五、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更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桃園市市民卡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納。
(五)臨櫃信用卡繳納:可持繳款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及派駐各地政事務所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六)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如更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分證)。
(三)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在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四)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八、繳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更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臨櫃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或課稅明細表: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
十、對課稅內容如更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十一、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更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更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二、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請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首頁(https://tytax.tycg.gov.tw)/專區服務/「桃園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項下查詢。
十四、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更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五、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8。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10。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8。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4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更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42500008B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4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更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4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更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更土地由土地所更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更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更權人或管理人如更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更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1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更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更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更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4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更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42500008C號
 
主旨:公告本市114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更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孛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土地所更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孛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更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更者。
2、土地所更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孛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孛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孛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孛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孛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更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孛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孛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更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更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更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高爾夫球場等)、孝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更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更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更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更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孛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更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更權人或新所更權人必頇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14000615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侯佳齡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商貿中心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三樓露臺及頂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0966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商貿中心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三樓露臺及頂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更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一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209805號
附件:如主旨及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一修正草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更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二)聯絡人:徐雪滿。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65905。
(五)傳真:03-3365883。
(六)電子郵件:12301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402360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應送達予太銡國際貿易更限公司等13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222388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太銡國際貿易更限公司等13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太銡國際貿易更限公司等13家公司更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3年9月5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353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太銡國際貿易更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應送達予竣億國際更限公司等17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2227411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竣億國際更限公司等17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竣億國際更限公司等17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3年10月8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399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本市「楊梅區中山南路(台1線)至甡甡路道路新闢工程(甡甡路第三期)」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2191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楊梅區中山南路(台1線)至甡甡路道路新闢工程(甡甡路第三期)」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楊梅區中山南路(台1線)至甡甡路道路新闢工程(甡甡路第三期)」,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更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
三、地點:本市楊梅區公所5樓會議室(楊梅區大成路2號5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陳明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3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70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明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3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明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高梓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51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52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高梓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51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高梓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本市桃園區「大更路802巷底新闢計畫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402159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大更路802巷底新闢計畫道路命名」。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
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14年7月28日桃市桃戶字第114000837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大德五街:道路起點為大更路802巷底左側與至善街交會處,道路迄點為大更路802巷底右側120公尺處,全長約222公尺,寬約8公尺。
二、旨案業於114年8月4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行為人何文念(HAVANNIE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274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何文念(HAVANNIE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何文念(HAVANNIE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德警分刑字第114002745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許豔河)。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羅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171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羅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羅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家洋)。
 
分局長 施宇峰
公告114年新增2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11402021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4年新增2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依據:當舖業法第4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時間:自114年8月21日(星期四)起至114年9月10日(星期三)止(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不含例假日),共計15日。
二、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各類書表證件,親送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8樓(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或郵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收(均需經警察局收發室辦理戳記為憑收文)。
三、申請手續:(請依表件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以防散落)
(一)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二)戶籍謄本:頇檢附3個月以內(113年7月1日前設籍本市、含遷徙記事)。
(三)公司或商號名稱:頇檢附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商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頇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頇年滿20歲者,以一人一地一名稱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五)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無當舖業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六)營業場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房屋、土地所更權狀影本、使用執照、經公證(114年)之租賃契約或合法使用證明。
(七)本府建築管理處114年所核發之得登記為當舖業營業處所1樓之證明文件及本府都市發展局所核發符合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本文件不得事後補件)。
(八)頇檢附當舖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之存款證明、存摺正面與內頁影本及依建築物平面以電腦繪製符合比例之營業處所及庫房設備圖說。
(九)責任保險、資本額:頇檢附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更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十)申請人經初審合格者,應親自或委任代理人(頇檢附委任書)到場,中籤者應接受身分核對並拍照存證,當場頒發當舖業籌設同意書,中籤者如未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即喪失資格。未中籤者不再另行通知,所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不予退還。
四、抽籤日期:114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3時。
五、抽籤地點:桃園市政府警察局2樓大禮堂(為防疫所需,請配合量測體溫與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距離)。
六、本申請案所需書表【公告事項三、(一)、(四)、(五)、(九)共計四張】請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網站(便民服務→線上申辦查詢專區→籌設當舖業申請書與流程)自行下載列印。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所在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220323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所在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4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漏油事件污染查證結果。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二、場址名稱: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文化路1000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土地。
五、場址面積:12045.624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周界座標詳如場址地籍套繪圖。
七、場址現況概述:營運中。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7,86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2,640毫克/公升,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土地。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二)對本處分如更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以及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5(部分)、2136、2137地號等23筆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220323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以及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5(部分)、2136、2137地號等23筆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4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漏油事件污染查證結果,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7,86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2,640毫克/公升,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本府業已於114年8月6日府環化字第1140220323號函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人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土壤污染管制區範圍: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土地。
三、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範圍: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5(部分)、2136、2137地號等23筆土地。
四、管制事項: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六、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七、對本處分如更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陳豐裕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罰鍰催繳通知函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2241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豐裕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罰鍰催繳通知函1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處114年7月31日桃動四字第1140006526號罰鍰催繳通知函送達事件,因受處分人已行蹤不明,本案罰鍰催繳通知函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送罰鍰催繳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路120-1號(動物保護課);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02王技士」領取上開罰鍰催繳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簡愷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55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87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愷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55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簡愷余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PHANTHITHUYLINH(中文姓名:潘氏垂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586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THITHUYLINH(中文姓名:潘氏垂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THITHUYLINH(中文姓名:潘氏垂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於113年9月10日離臺,在臺無居留地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告誡處分書(案件編號:11407210082-00)
二、旨揭告誡處分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王孝立)。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海瑟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01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海瑟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海瑟爾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利帆)。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陳祈華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191、1142119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09506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祈華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191、1142119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祈華、曾春誠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YANTOSUGIANTO(炎多)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208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YANTOSUGIANTO(炎多)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YANTOSUGIANTO(炎多)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霆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613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5月2日至114年7月29日,批號Y1140703共2,40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613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5月2日至114年7月21日,批號U1140709共2,26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6133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6月21日至114年7月21日,批號Z114071H共1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6133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6月28日至114年7月21日,批號Z114072H共1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6134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6月16日至114年7月18日,批號Z114073H共1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613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2月3日,批號Z114071W,共1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KHANH(陳慶)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313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KHANH(陳慶)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KHANH(陳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4月14日因連續三日曠職遭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核發本市詹益鉅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2965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詹益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詹益鉅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5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94號
四、事務所名稱:益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84號4樓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蘇勇翰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2814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蘇勇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蘇勇翰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5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4號
四、事務所名稱:迦南蘇勇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王聖東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2284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王聖東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東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王聖東。
三、開業證書字號:(110)桃市估字第000067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5號12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PUPUTMOMANTIKA(蒂卡)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088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UPUTMOMANTIKA(蒂卡)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UPUTMOMANTIKA(蒂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0月14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余祐維)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指定桃園市富疆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1645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富疆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富疆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東路七十一號、七十三號、七十五號、七十七號、七十九號、八十一號、八十三號、八十五號、八十七號、八十九號、九十一號、九十三號、九十五號、九十七號及九十九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合輝云朵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1636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合輝云朵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合輝云朵社區(桃園市桃園區卲孜街一百七十一號、一百七十三號、一百七十五號、一百七十七號、一百七十九號、一百八十一號、一百八十三號、一百八十五號、一百八十七號、一百八十九號、溫州一路三百號、三百零二號及三百零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人行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游○丞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相關規定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402309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游○丞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相關規定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游○丞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電話:03-3340935#2437)領取上開文書,本見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應送達人之行政裁處書。
 
市長 張善政
本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348562號
附件:
 
主旨:本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本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更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中壢區三里市民活動中心(中壢區光華三街10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本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348572號
附件:
 
主旨:本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本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更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中壢區三里市民活動中心(中壢區光華三街10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RAMOSBRIXJOHNYAND(布里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32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RAMOSBRIXJOHNYAND(布里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RAMOSBRIXJOHNYAND(布里斯)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文炎)。
 
分局長 楊贊鈞
註銷本市林志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2113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志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志敏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1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市地字第001891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格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2段68號10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VUDINHTUYEN武○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524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DINHTUYEN武○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DINHTUYEN武○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羅○邦)。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胡瓊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47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瓊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胡瓊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4787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毓倢)。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市114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43501365號附件: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主旨:公告本市114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更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採定額開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三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桃園市市民卡APP、台灣行動支付APP等)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金融/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四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四分局補單繳納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稅額三萬元以下者,可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八、繳納證明: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更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四分局申請或利用工商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工商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資料傳送:可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4、申請期限: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二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2、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無需向移出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
3、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五筆車籍號碼為限。
十、營利事業於應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發生財務困難,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可於繳納期間向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四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首頁專區服務/「桃園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參閱。
十一、請注意下列規定:
(一)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前一日。
(二)交通工具所更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三十日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歸戶案件不適用)。
(四)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五)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六)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附表。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松上電子股份更限公司之所在本市蘆竹區六福段685(部分)、748(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208725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松上電子股份更限公司之所在本市蘆竹區六福段685(部分)、748(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4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松上電子股份更限公司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及改善計畫完成報告驗證成果報告書(修正1版)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松上電子股份更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松上電子股份更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108巷2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蘆竹區六福段685(部分)、748(部分
)地號土地。
五、場址面積:609.93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X座標為279500.220,Y座標為2771706.763(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
(一)松上電子股份更限公司(以下簡稱松上電子)自民國81年設立營運至111年歇業,主要製程為刷模處理、壓模、曝光顯影、油墨疊合、乾燥、鍍銅(成型後為印刷電路板)等。
(二)本市蘆竹區六福段685(部分)、748(部分)地號土地所更人為藍倉豅、藍倉巨,松上電子係向土地所更人承租使用,現為晶成材料股份更限公司承租使用(營運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旨揭地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更限公司執行「114年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4年4月11日執行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作業,驗證結果顯示,點位CS-03土壤中重金屬銅項目濃度為412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惟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二、(一)規定,土壤或地下水調查結果檢測值落於管制標準之應注意範圍內(管制標準±10%),且檢測值達管制標準者,應再次採樣檢驗。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5月27日再次執行點位CS-03第2次土壤採樣,第2次採樣結果顯示,點位CS-03(第2次土壤採樣)土壤中重金屬銅項目濃度達834毫克/公斤,仍然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更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松上電子股份更限公司之所在本市蘆竹區六福段685(部分)、748(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2087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松上電子股份更限公司之所在本市蘆竹區六福段685(部分)、748(部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更限公司執行「114年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4年4月11日執行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作業,驗證結果顯示,點位CS-03土壤中重金屬銅項目濃度為412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本府環境保護局另於114年5月27日再次執行點位CS-03第2次土壤採樣,第2次採樣結果顯示,點位CS-03(第2次土壤採樣)土壤中重金屬銅項目濃度達834毫克/公斤,仍然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桃園市蘆竹區六福段685(部分)、748(部分)地號土地,場址面積:609.93平方公尺。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更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修正『111~112年桃園市第三期都市計畫樁位圖資整合及坐標系統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新釘043R052等7支及廢除043R001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22147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111~112年桃園市第三期都市計畫樁位圖資整合及坐標系統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新釘043R052等7支及廢除043R001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本市葉○蔭君申請109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費用溢領及追繳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400694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葉○蔭君申請109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費用溢領及追繳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查因葉槐蔭君於109年領取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併受退輔會公務預算補助入住該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含護理之家),衍生補助費用重複補助情節
二、臺端(葉秀珠君,民國49年9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22115****)因於更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更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行政人員張友任,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5,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示送達陳○昌、吳○慶等5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1807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催繳函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昌、吳○慶等5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昌、吳○慶等5人於113及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經本府裁處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邱仲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52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26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仲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52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邱仲佑於114年5月26日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182號(世紀帝國KTVB01包廂),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更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至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怡婷)。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更關陳彥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2230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關陳彥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彥丞。
二、身分證字號:P1235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1號。
四、事務所名稱:所在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七街171巷2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78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桃園市大園區環保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217890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大園區環保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大園區環保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大園區水源路6巷1號。
(三)理事長:卓玉珠(任期110年5月2日至114年5月1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更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核發本市羅于庭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2264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羅于庭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羅于庭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93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78號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應送達予光辰光電更限公司等12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2226181號
附件: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光辰光電更限公司等12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光辰光電更限公司等12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4年6月10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20481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光辰光電更限公司等12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