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1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3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3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表揚宜智科技榮獲「2025EruptureGlobalHackathon」全球第3名。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二、頒發113年度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優
桃園區公所
(二)優等
1、中壢區公所
2、平鎮區公所
(三)甲等
1、八德區公所
2、龍潭區公所
三、頒發本市114年公立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優等獎牌。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蘆竹區公所
(二)龍潭區公所
(三)楊梅區公所
(四)大溪區公所
(五)殯葬管理所
(六)八德區公所
(七)大園區公所
四、呈獻「遊桃園TaoyuanTravel」頻道榮獲YouTube影音平台白銀創作者獎。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貳、主席致詞
一、宜智科技為青年事務局輔導之學生創業團隊,本次參與由EruptureVentures主辦之「2025EruptureGlobalHackathon」榮獲全球第3名,該賽事分別於亞洲、歐洲與美洲辦理初賽,晉級隊伍可前往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接受培訓,並參加全球總決賽,全球逾300支團隊參與賽事,臺灣計有120組團隊報名,能獲此殊榮實屬不易,期許該團隊能持續代表桃園及臺灣在國際舞臺上發光發熱。
二、接受義務教育是奠定人生基礎的重要階段,為避免孩童未妥善就學而影響其日後發展,仰賴區公所同仁積極辦理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等業務,感謝同仁費心,讓每位孩童都能順利跨出人生第一步。
三、為鼓勵機關持續精進,提供創新的殯葬服務,本府頒發公立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優等獎項,肯定同仁的努力,期許再接再厲,提供更符合民眾需求的服務。
四、觀光旅遊局藉由建置即時影像,於YouTube影音平臺行銷桃園而有良好成效,如桃園國際機場即時影像,雖非景點但吸引許多飛機迷的青睞,各局處可推薦具城市特色題材納入直播規劃,向全臺灣、全世界觀眾介紹桃園的城市魅力。
五、上週市政會議,本人提及環境保護局配合開學建置「校園空氣品質儀表板」,而為進一步保障市民健康,本府改善空氣品質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市有許多公共建設或住宅興建工程,具有大量砂石需求,為避免砂石車行駛時汙染空氣與環境,自7月1日起,本府啟動源頭管制及科技執法措施,要求業者落實砂石車離廠前清洗與妥善加蓋帆布,並於重點路段架設24小時的監視設備,同時啟動「聯合稽查機制」,透過政府監管、業者自律與社區參與,改善砂石汙染問題,如蘆竹區長興路為砂石車頻繁出入之路段,由環境保護局結合警察局、區公所及社區巡守隊共同稽查,已有顯著改善。
(二)有關餐飲業油煙排放問題,本府自1月起推動餐飲油煙陳情減量精進專案,針對「三不一沒有」(不裝設備、不開機、不維護、沒有效能)的店家,加強稽查與輔導,如為具一定規模或經民眾陳情,而確認有空氣污染事實的餐飲業者,須裝設油煙防制設施,否則將依法開罰,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且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本府用意並非開罰,而是希望業者能共同維護空氣品質,該專案執行迄今已稽查業者逾100家、輔導307家次,並協助70家完成設備新設或汰換,民眾陳情案件已明顯減少。
(三)本府透過上述措施改善空氣品質,並結合肺癌篩檢計畫,期能避免市民遭受空氣汙染的危害。另昨(9)日高雄興達電廠疑似因天然氣外洩所致爆炸事故,附近居民反映事發前曾聞到異味,也突顯空氣品質監測的重要性,除汙染防制外,亦能及早掌握潛在公安風險,防止災害發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市場新風貌-本市傳統市場現況與活化提升
主席裁示:
(一)本市共有39處公有市場用地,其中25處已開闢,尚有14處未開闢,因市場用地珍貴,請經濟發展局及都市發展局研議是否有更好的利用方式,不侷限於傳統市場,亦能評估興建超市等其他用途。
(二)市場轉型對攤商及附近居民皆會造成影響,請透過多元管道廣納意見,如訪談或網路評論等,參考建議持續調整改進。
(三)經濟發展局新任陳炳仲副局長,原為新北市淡水區區長,期許陳副局長能協助精進該局業務。
二、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案由:桃捷系統穩定與營運安全主席裁示:
(一)針對軌道異物入侵偵測方式,請多方參考國際上相關技術。
(二)鼓勵同仁公出美國時,可前往體驗Google自駕車Waymo,以拓展視野。另交通局未來進行交通規劃時,請留意新技術之發展。
(三)請儘速更新供電系統電纜,保障民眾搭乘安全。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4分
 
桃園市政府第53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3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9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榮獲第19屆農金獎績優農會。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營運卓越獎甲組優等獎:大園區農會
(二)農業金庫策略合作獎
1、優等獎:桃園區農會
2、甲等獎:大園區農會
二、頒發114年各區公所與局處共同提案考核各組第1名。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文化資產組
1、平鎮區公所
2、客家事務局
(二)科技運用組
1、蘆竹區公所
2、水務局
(三)休閒健康組
1、新屋區公所
2、環境保護局
(四)社區參與組
1、中壢區公所
2、都市發展局
三、呈獻榮獲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業務績效評鑑優等獎項-114年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獎。
-主辦機關:民政局
四、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13年度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成效評核計畫」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全國第2名:大溪區公所
(二)全國第3名:龜山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農金獎的評選不僅反映農會經營能力,更是農民經濟狀況的指標,本市大園區及桃園區農會榮獲「第19屆農業金融獎」獎項,其中大園區農會已連續3年獲獎實屬不易,代表對本市農會卓越表現的肯定,目前桃園市農漁會信用部存款總額已近1,300億元,放款金額約900億元,逾放比0.14%,顯示桃園農業金融體系健全,農民借貸誠信良好。在此感謝農會在協助農民、支持社區及照顧地方民眾的努力,尤其大園區農會在桃園航空城拆遷安置過程中,積極協助拆遷戶申辦貸款,發揮協助安居的重要角色;今後仍請農會持續做為本市農漁民的最佳後盾,讓桃園的農業與地方經濟更加繁榮。
二、本府各局處各有專業,區公所則是接觸民眾的第一線窗口,本府自112年下半年起,鼓勵各區公所盤點地方需求或特色,與局處協力研商,合作建立矩陣式架構,讓共同提案能有效解決在地問題,並展現桃園各區特色與能量。以蘆竹區為例,當地長年面臨治水挑戰,本府特別安排具有水務專業背景的區長李岳壇,與水務局密切合作,推動各種防洪與水利工程,解決當地治水問題,實屬成功典範。本府將持續鼓勵各局處打破藩籬,與區公所深度合作,落實將專業導入在地治理,提升桃園市政品質。
三、戶政事務所是民眾接觸市府服務的第一線,從出生、結婚、遷徙到離世,皆與戶政息息相關。隨著桃園人口持續快速成長,每位戶政同仁服務案件數為六都最冠,感謝戶政同仁在工作繁重情形下,仍能取得114年戶政業務績效評鑑優等的優異成績,實屬不易。感謝戶政同仁長期以來的付出與努力,也請持續精進,繼續為市民提供優質的市政服務。
四、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推動兒少發展帳戶,鼓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開戶,每月選擇定額儲蓄500、1,000或1,250元,政府則會以1:1相對提撥儲蓄金額,共同為孩子儲蓄,該筆基金待孩子年滿18歲時一併領回,可做為就學或就業等資金運用。對於經濟弱勢家庭而言,每月存下一筆錢並不容易,但在本府與區公所積極鼓勵下,許多弱勢家庭仍願意為孩子的教育提前準備,踴躍開設「兒少發展帳戶」,本市能獲得「113年度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成效評核計畫」績優獎項,顯見區公所的努力成果。請區公所持續推動與宣導,幫助更多弱勢兒少累積資源,擁有更好的發展機會,進而減少世代貧窮的循環。
五、去(114)年農業部推動「班班喝鮮乳」政策,因配套不足最終停辦。但本項政策實具善意,各地方政府紛紛研議自行推動,本府經多月籌畫,將自明(115)年2月新學期起推動「生生喝鮮乳」(或豆漿)計畫。為克服冷鏈運輸及教師行政負擔等問題,本府建置「數位兌換平臺」,凡是學籍在桃園的公私立幼兒園及國小學童,憑數位學生證或幼兒卡,可於全年52週(含寒暑假)至合作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等),每週領取一瓶鮮乳,乳糖不耐症學童則可改領豆漿替代。本項政策所需經費2.8億元,將由本府全額自籌,本府財政壓力沉重,但兒少營養政策責無旁貸,期盼透過「生生喝鮮乳」政策,守護全市約21萬名2至12歲學童的健康成長,為桃園下一代打下良好基礎。
六、根據《天下雜誌》最新民調,桃園在六都首長滿意度排名第三,在七大市政面向的調查中,「經濟」、「文教」兩個面向奪得第一,各面向獲獎數與臺北市並列六都第一;在文教面向的細部指標中,「教科文支出占歲出比率」與「縣市內各層級公共圖書館平均每人借閱量」為六都之最,「平均每萬人之藝文展演活動次數」及「關心下一代的教育」皆排名六都第二,顯示本府投入教育、科學及文化發展,並在推動閱讀風氣獲得市民高度認同。過去三年桃園在《天下雜誌》評比中都有明顯進步,代表本府一步一腳印推動市政發展的努力己逐漸獲得市民肯定,市政表現日益受到關注,未來面臨挑戰也將更加艱鉅,市政推動仍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與進步機會,請同仁持續精進,為市民打造更美好的桃園願景。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火安韌性升級空污AI預警更迅速
主席裁示:
本市火災案件數自111年起明顯下降,但隨著防災工作推進,改善難度也相應提升,需投入更多努力。請持續強化與改善防災作為,並思考開發新的措施做法,以提升防災韌性,確保市民安全。
二、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蛻變中的幸福原鄉:府區攜手共榮原鄉-桃園市復興區施政成果與卓越願景」
主席裁示:
過去兩年復興區各項建設已見初步成果,本府觀光旅遊局與原住民族行政局合作推動「拉拉山暗空星樂園」,打造觀光新亮點;並請地方立委協助爭取,加速「北橫國家風景區」推動進程。請本府各局處持續努力配合,挹注資源推動復興區各項建設,讓復興區成為另一個世外桃源。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航空博物館將於下週開展,請教育局安排學校參訪,社會局鼓勵社會團體參觀,文化局提供解說服務。」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為利市政長遠推動,請各局處於一個月內全面盤點完成下列事項:
一、部分局處法規仍僅訂定鼓勵工業、工廠設立的優惠措施,未能與時俱進納入新形態產業,如資料中心、研發中心、企業總部等,應全面檢視、盤點法規並儘速修訂。
二、部分局處裁罰處分由科長層級決定,考量市政長遠發展,確保決策具備全局宏觀視野,裁罰額度核定授權應提升至局長層級,甚或提升至府層或進行跨局處協商,請各局處全面檢視各層主管分層負責授權事項,尤其是裁罰處分。另如依慣例未納入分層負責明細表規範者,亦請一併檢討補強;並依法務局長建議,後續得向中央提起訴願之處分,核定層級應提升至局長納入參考修訂。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0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2639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管制對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267025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管制對象。
依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管制對象:車籍登記於本市且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
二、管制方式:本府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檢驗排氣。
三、本公告自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公布日施行。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27296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附訂定「桃園市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44條第1項之一定規模事業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氣字第114025634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44條第1項之一定規模事業。
依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44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44條第1項之一定規模事業定義如下:
(一)企業:設於本市且僱用勞工數超過500人以上之公司、行號、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產業。
(二)觀光旅館業:設於本市之觀光旅館。
(三)旅館業:設於本市且營業客房間數大於80間之旅館。
(四)醫院:設於本市之醫院。
二、本公告自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施行日起實施。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27928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公告修正「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一,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暨第二期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2677691號
附件: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一,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暨第二期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一修正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如附件。
四、附「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暨第二期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修正「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40254463號
附件: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21條第1項、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114年度第2次會議記錄。
公告事項:
一、新增4項自費項目「立體視覺檢查」、「眼壓檢查」、「電腦立體顯像眼底檢查」、「雙眼視覺功能檢查」。
二、調整4項自費項目「眼球運動功能檢查EOMevaluation」、「色覺異常檢查ColorVisionTest」、「前導波像差分析高階驗光WavefrontAberrometry」、୮對比敏感度檢查ContrastSensitivityTest」內容說明。
三、修正「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如附件。
四、本市驗光所應依本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立項目收費,違反者,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規定處理。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照字第114019952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註銷本市王祥保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7437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王祥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祥保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78號
四、事務所名稱:登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一段233號1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53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吳忠霖及楊威佑等2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11年3月11日至111年4月2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應受送達人GAMBOAROWENADACULAN(羅瓦娜)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1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GAMBOAROWENADACULAN(羅瓦娜)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GAMBOAROWENADACULAN(羅瓦娜)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3月2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胡宗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核發本市許恩豪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712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許恩豪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恩豪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9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0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江順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0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周毅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81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140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毅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81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周毅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在台無固定住居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怡婷)。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歐氏琰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83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244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歐氏琰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83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歐氏琰霜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怡婷)。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涂奕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82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093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涂奕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82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涂奕珉於113年4月22日桃園市八德區福德三街25號停車場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怡婷)。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王翠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606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王翠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王翠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行為人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處分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簡鈺展)。
 
分局長 王智民
 
核發本市黃酋雅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7703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酋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酋雅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8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0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64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林信安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7764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信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信安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3號
四、事務所名稱:順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53號18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張嘉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770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嘉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嘉鑠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8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51之2號10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LEVANPHAP(黎○法)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211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VANPHAP(黎○法)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LEVANPHAP(黎○法)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文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HOANGTRUNGTHONG(黃○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370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TRUNGTHONG(黃○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HOANGTRUNGTHONG(黃○通)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文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40269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林俏汎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4月30日至119年4月29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至少12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揭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472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通知謝俊誠,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為112年2月12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辦理「蘆竹行政園區」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140272774號
附件:
 
主旨:辦理「蘆竹行政園區」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14年10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時
三、地點: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69號5樓)
四、議程:
(一)13:45~14:00報到時間
(二)14:00~14:10主席致詞
(三)14:10~14:25計畫說明
(四)14:25~15:00意見陳述與回應
(五)15:00~15:10會議總結
五、聯絡資訊: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電話:(03)336-6695分機29鍾小姐、十方都市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電話:(07)553-0979田小姐。
六、是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之情事,主辦機關或主持人得視實際情況中止會議,並另行通知及公告再召開事宜。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686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7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李小玲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14年3月1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SALMO○SARD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233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ALMO○SARD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SALMO○SARD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已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02330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施宇峰
公示行為人陳○雄(TRANVANHUNG)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703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行為人陳○雄(TRANVANHUNG)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文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謝○澤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344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謝○澤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謝○澤籍設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ABUGDENNISANTIOQUIA(丹尼)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332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BUGDENNISANTIOQUIA(丹尼)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ABUGDENNISANTIOQUIA(丹尼)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黃耀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697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耀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耀弘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治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林慶明)。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SEEYA○(阿堤)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51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EEYA○(阿堤)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EEYATHIT(阿堤)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5月1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胡宗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示送達吳○澤等人計4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16122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吳○澤等人計4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澤等人計4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范○松等人計2,24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16205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范○松等人計2,24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范○松等人計2,24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行為人CAO○○○C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378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AO○○○C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CAOXUANC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實際居住地址不明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延遲,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傅旭亘)。
 
分局長 楊贊鈞
 
為內政部辦理「變更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配合機場園區建設計畫範圍內第一種住宅區範圍調整)案」公告公開展覽一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40271468號
附件:說明二
 
主旨:為內政部辦理「變更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配合機場園區建設計畫範圍內第一種住宅區範圍調整)案」公告公開展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9月15日內授國城字第11408199992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請依內政部前開號函、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條,將計畫書圖及公告文張貼於貴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周知。
三、本案公開展覽時間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並訂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1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市長 張善政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城字第1140819999號
 
主旨:辦理「變更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配合機場園區建設計畫範圍內第一種住宅區範圍調整)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1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劉世芳
 
核發本市王祥保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814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祥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祥保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2號
四、事務所名稱:登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一段233號一樓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平鎮區陸光路都內段(民族路三段路口至陸光路13號門牌前)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76521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平鎮區陸光路都內段(民族路三段路口至陸光路13號門牌前)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平鎮區陸光路都內段(民族路三段路口至陸光路13號門牌前)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雙連里社區關懷據點(桃園市平鎮區雙連里民族路雙連二段118巷22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吳先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公示送達清冊1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4005661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桃市桃公字第1140052832號函以送達證書郵寄至旨案冊內被通知人,因無法送達(共計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備送達程序。
二、本次所涉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將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取,並自政府公報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視同發生送達效力,屆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裁處。
 
區長 許敏松
 
公告傅○榮(K101***11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765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傅○榮(K101***11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傅○榮戶籍在桃園市桃園區龍鳳里010鄰國豐三街123號(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威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徐○柔(H222***19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765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柔(H222***19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徐○柔戶籍在桃園市八德區大順里020鄰大興路628號,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威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馬○偉(A120***015)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740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馬○偉(A120***015)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馬○偉戶籍在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99號(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威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RCA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驗證專案計畫」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278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RCA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驗證專案計畫」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4年8月22日至116年2月2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RCA列管場址調查查證、驗證及檢測作業。
(二)本項土壤及地下水採樣與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39巷8號。
(三)電話:02-2218909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呂佳玲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826。
 
市長 張善政
 
檢送114年第4季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如等40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覽表」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7957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114年第4季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如等40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覽表」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4年第4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歆如等40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黎○唐(LE○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26339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唐(LE○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唐(LE○D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於114年9月15日出境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處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文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26339號)。
二、旨揭告誡處分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
 
分局長 施宇峰
 
 
核發本市周泳家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8359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周泳家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泳家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1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3號
四、事務所名稱:婕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楊新北路188巷12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遠雄文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三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5089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遠雄文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空間及三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遠雄文青社區(桃園市龜山區文青路一百五十一號、一百五十三號、一百五十五號、一百五十七號、一百五十九號、一百六十一號、一百六十三號、一百六十五號、一百六十七號、一百六十九號、一百七十一號、一百七十三號、一百七十五號、一百七十七號、一百七十九號、一百八十一號、一百八十三號、一百八十五號、一百八十七號、一百八十九號、一百九十一號、一百九十三號、一百九十五號、一百九十七號、一百九十九號、二百零一號、二百零三號、二百零五號、二百零七號、二百零九號、二百十一號、二百十三號、二百十五號、二百十七號、二百十九號、二百二十一號、二百二十三號、文學路二百零二號、二百零六號、二百零八號、二百十號、二百十二號、二百十六號、二百十八號、二百二十號、二百二十二號、二百二十六號、二百二十八號、二百三十號、二百三十二號、二百三十六號、二百三十八號、二百四十號、二百四十二號、二百四十六號、二百四十八號、二百五十號、二百五十二號、二百五十六號、二百五十八號、樂善一路二號、六號、八號、十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車道、人行道)、中庭戶外空間及三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A10綻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防火巷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5118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A10綻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防火巷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A10綻社區(桃園市蘆竹區機捷路二段八百十號、八百十二號、八百十二之一號、八百十二之二號、八百十二之三號、八百十六號、八百十六之一號、八百十六之二號、八百十六之三號、八百十八號、八百十八之一號、八百十八之二號、八百十八之三號、八百二十號、八百二十之一號、八百二十之二號、八百二十之三號、機捷路二段七百六十八巷二十九弄三十五號、三十七號)之外圍退縮空間(車道、人行道)、防火巷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鄭幃格建築師申請開業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2676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鄭幃格建築師申請開業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鄭幃格。
二、身份證字號:A1265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42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幃格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街418巷10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752號。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吳紫綾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693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紫綾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紫綾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9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06號
四、事務所名稱:仁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四維路42巷1號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簡允昕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6990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簡允昕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簡允昕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1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07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允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施賢宗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7093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施賢宗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施賢宗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1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08號
四、事務所名稱:微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埔二街89號5樓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郭○妏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9月3日桃衛健字第1140078556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684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郭○妏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9月3日桃衛健字第1140078556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郭○妏君於114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東方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5112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東方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東方悅社區(桃園市中壢區永平街六十一號、六十三號、六十五號、六十七號、六十九號、七十一號、領航北路二段八十六號、八十八號、九十號、九十二號、九十六號、九十八號、一百號、一百零二號、一百零六號、一百零八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4075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4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在本市平鎮區公所三樓大禮堂召開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記録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萊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861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萊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萊默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宸衛)。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LAIVANHONG(賴○宏)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322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AIVANHONG(賴○宏)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LAIVANHONG(賴○宏)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侯玠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阮文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810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文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阮文倫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翁碩宏)。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52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9月10日至114年9月15日,批號Z114091W,共490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