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20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3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3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企業捐贈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新臺幣620萬元感謝狀。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大清建設有限公司
(二)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東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四)瑞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五)嘉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六)玖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頒發114年中元節普渡祭祀典禮暨環保創意祭品競賽優勝機關。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農業局
(二)地政局
(三)桃園區公所
三、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評核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113年度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建設評鑑作業優等獎
(二)114年度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年度訪評甲組優等獎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榮聰號召多家善心建設公司捐款,這筆善款將由原住民族行政局及觀光旅遊局共同運用,推動復興區觀光發展。本府近年積極推廣珍珠海岸及拉拉山星空觀測等特色景點,期盼透過企業支持,進一步提升桃園復興區觀光能見度,歡迎企業及員工共同參與拉拉山銀河觀星體驗,感受桃園山林之美,促進在地經濟,繁榮部落發展。
二、今(114)年本府中元普渡祭祀典禮以「創意環保」為主題,鼓勵同仁發揮創意,讓傳統普渡更具趣味及環保意識,感謝得獎機關創新發想,也感謝秘書處舉辦活動的巧思,期許明(115)年各機關能提出更多元、具創意的作品。
三、水務局在「113年度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建設評鑑」及「114年度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訪評」中,雙雙榮獲全國優等,堪稱中央評鑑的常勝軍,期許水務局持續精進,為市民打造更安全、永續的生活環境。
四、受樺加沙颱風影響,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重創光復鄉,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桃園是都會原住民人數最多的城市,許多市民來自花蓮,桃園不能置身事外,請相關局處啟動應變機制,發揮人溺己溺的精神,跟花蓮站在一起,幫助鄉親度過這次難關。
(二)昨(23)日下午傳出災情時,本府消防局第一時間與花蓮縣消防局取得聯繫,工務局也投入救災準備工作,並於今(24)日上午派遣操作人員及小山貓等輕型機具前往花蓮,協助救災清淤,由於光復鄉有許多狹窄巷弄,大型機具恐難以發揮作用,相信桃園支援的小山貓及人力能夠適時派上用場。
(三)原住民族行政局已成立「桃園花蓮原民服務專責窗口」,如果市民擔心在光復鄉的家人,可聯繫此窗口提供協助,藉由本府官方管道聯繫花蓮縣政府以及當地警消單位,能夠更有效率幫助市民尋找家人。
(四)光復鄉有很多原住民長者,由於當地淨水廠已被汙泥掩蓋,短時間內沒有乾淨的水源可使用,市民朋友如將家中長輩帶到桃園來生活,需要相關醫療照顧,請衛生局加入後續協助,提供適當醫療資源,讓原民朋友在桃園能夠放心、安心。
(五)針對後續災後重建經費,若中央啟動募款救災,本市必會配合協助;請社會局等相關單位仍應做好準備,若中央未即刻啟動募款,市府則無需等待,因為桃園很多原住民都來自於花蓮,讓他們在本市繼續安心工作是我們的責任,照顧好市民朋友的家人,本府責無旁貸。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踏入自然的第一步,體驗桃園古道之美
主席裁示:
(一)步道是珍貴的人文與自然資產,可依照「體力挑戰度」、「季節特色」及「人文或自然景觀」等進行分級分類,讓不同族群都能找到合適自己的路線,長者或行動不便者也能享受步道樂趣。
(二)各局處亦可透過社團合作及回饋金機制增加誘因,不必等待全數步道整備完成,而是隨季節與特色逐步推出亮點,讓市民及遊客感受桃園步道的魅力。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與支持服務
主席裁示:
(一)針對報告中114至115年學齡人口數據,請教育局會後查核確認;目前本市仍有新設校及招聘新進教師等政策,請審慎評估未來學童人數如開始緩降時,校舍及師資等教育量能的規劃去處。
(二)請教育局加強對於教師的支持與保護,防範不合理的申訴及網路攻擊;如遇申訴案件需與家長面對面時,可研議讓客觀第三方(如輔導員)在場;審核教師懲處案件,務必遵守比例原則,避免打擊教師對教育的熱忱。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及第4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一、文化局推廣鐵玫瑰音樂節及土地公民俗藝術節等藝文活動,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
二、有關民政局報告,接獲內政部通知,將統籌調度桃園市30名家因替代役人員前往花蓮支援救災,請鼓勵替代役踴躍報名。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9分
 
桃園市政府第53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3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0月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10月國慶月」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民政局
壹、頒獻獎
頒發114年孝行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中壢區:陳雪敏女士(榮獲全國孝行獎)
二、平鎮區:邱宣蓉女士(榮獲全國孝行獎)
三、蘆竹區:游輝恭先生
四、龍潭區:羅秋香女士
五、八德區:鄭重儀先生
六、大園區:林雪春女士
七、新屋區:劉柔婷女士
八、桃園區:李晏綺同學
九、龜山區:方崇訓同學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114年國慶月系列活動說明如下:
(一)為慶祝114年雙十國慶,本府將10月訂為「桃園國慶月」,除在市府大樓懸掛巨幅國旗與國慶意象外,各區公所亦於主要道路掛設大型國旗,營造滿城旗海的喜慶氛圍。
(二)國慶升旗典禮將於10月10日上午在風禾公園舉行,今(1)日上午10時10分開放線上報名,限額1,010名,報名成功且至現場升旗者,即可參加限量好禮抽獎活動。
(三)相關系列活動亦將熱鬧展開,農業局在大園溪海休閒農業區打造國旗圖騰花海,繽紛花景別具特色;文化局則於馬祖新村、太武新村、憲光二村及龜山眷村故事館推出國慶主題活動;觀光旅遊局將於慈湖辦理觀光活動;交通局去(113)年深受好評的「國旗小綠人」交通號誌,也將再度亮相,讓市民隨處都能感受濃厚國慶氛圍。
二、今年孝行獎獲獎者共有9位,皆經區公所推薦並由教育局訪視小組實地查訪及遴選會議推舉,其中,中壢區陳雪敏女士及平鎮區邱宣蓉女士代表桃園榮獲「全國孝行獎孝行楷模」,其餘獲奬者分別為,蘆竹區游輝恭先生、龍潭區羅秋香女士、八德區鄭重儀先生、大園區林雪春女士、新屋區劉柔婷女士、桃園區李晏綺同學及龜山區方崇訓同學,獲獎者長年盡心照顧長輩、奉獻家庭,事蹟感人動容,足為社會楷模。
三、針對花蓮光復鄉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救災說明如下:
(一)本人於9月28日前往花蓮光復鄉現場,除慰問辛苦同仁,也與相關局處首長共同了解現場需求,本府養護工程處、航空城工程處及環境管理處自9月24日起陸續進駐災區全力投入救災,針對該鄉佛祖街、敦厚路等主要道路進行淤泥的清理工作,至29日晚間已協助處理約1萬立方公尺廢棄物。為讓救災工作不浪費一分一秒,桃園隊分組主動選擇晚上8時至隔天早上8時共12小時的大夜班,利用街道上人煙稀少的時間,出動大型機具及探照燈清理街道污泥和廢棄物,以達最大化清運效率。
(二)本府各專業團隊全面出動救災,在工程與清運方面,養護工程處、航空城工程處負責清運淤泥與大型廢棄物,並由建築管理處協調砂石同業公會提供重型機具支援;在環境衛生方面,環境保護局協助清運受災民眾家裡的淤泥和街道堆積的泥沙;農業局智慧農耕團及青農亦協助清理農田淤泥和樹枝,另外,透過農會等管道了解災情,除了光復鄉之外,周邊還有較少被媒體報導的區域同樣亟需協助,因此,農業局組建的智慧農耕團也將加入支援,即將啟程前往鳳林鄉、光復鄉南邊受重創農場,協助環境及生產力復原;在安置與後援方面,本府將協助現居桃園的原民鄉親可將當地親人接來本市安置,提供住宿等生活協助,確保災民獲得妥善照護。
(三)本府已建立輪調制度,後續支援將以7日為一循環,讓第一線同仁獲得適當休息,自明(2)日起,水務局也將正式接替養護工程處、航空城工程處等局處投入下一階段復原工作。桃園與花蓮有很深的連結,感謝所有投入救災工作的同仁,以及「鏟子超人」與志工伙伴,本府將持續提供救災支援,直至災情恢復穩定。
四、本府警察局少年輔導委員會推動的「青春起航—打造桃園少年幸福城」,運用科技數據預測少年犯罪,榮獲首爾智慧城市獎項世界第二名及亞洲第一名,展現桃園在少年輔導與智慧治理上的創新成果。該計畫以「預測、預防、保護」為核心,透過科技與數據分析風險指標,精準辨識高風險少年族群,並及早提供輔導與協助,期盼藉助相關經驗,提升少年輔導成效。
五、衛生福利部原則同意成立桃園市立醫院,後續將由都市發展局啟動用地變更、加速設計並編列預算,本府亦刻正規劃偏遠地區的醫療資源補強方案,完善醫療體系,提供市民更優質的健康照護。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文學館及舊城再生整合說明
主席裁示:
(一)文學館鄰近東門國小等文化據點,建議教育局可安排學校進行參訪導覽。
(二)若有貴賓參訪,可安排至文學館參觀作為宣導。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交通局
報告案由:四年百校七手法,好走好逛好安全
主席裁示:
本案「雙色溫路燈」為全國首創,並獲國內外獎項無數,展現桃園在交通安全領域的創新實力,請整合跨局處力量,透過協調與合作,持續打造更安全、友善的通學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1條、第2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王副市長:
本市近日新增3例登革熱本土確診病例,全國17例中桃園佔4例,為北台灣的熱區,集中於桃園區龍安里與文中里及其周邊,請各局處配合以下防治措施:
一、請衛生局負責擴大採檢,並由公衛護理師挨家逐戶地進行,進入確診者周遭200公尺內檢查積水容器。
二、請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及中路派出所協助公衛護理師和里鄰長進行每家每戶的清查工作,以確保執行順利並處理民眾不理性行為。
三、請環境保護局負責戶外環境清潔消毒。
四、請勞動局、教育局及建築管理處協助清查移工宿舍、校園及工地衛生環境。
五、民政局應規劃清潔比賽,動員各里互相查核居家環境,共同參與清潔消毒。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配合登革熱防治,成立專案小組,由王副市長督導協調,並請新聞處發布新聞稿讓市民提高警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上週三人事處辦理本府局處首長共識營,會中提及本府任用女性主管比例較低一節,此為較早統計數據,本府已陸續拔擢婦幼發展局、觀光旅遊局、平鎮區及龍潭區等女性主管。本府會提供更多發揮機會給女性同仁,用人原則會兼顧能力與經驗。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27896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桃園市觀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桃園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14023712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風景區管理處北橫管理站
(二)聯絡人:王站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四)電話:(03)3821678
(五)傳真:(03)3333184
(六)電子郵件:153029@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40255156號
附件: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三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4028425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中華民國113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14029011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14年7月25日審桃市一字第114000546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13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君臨連美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垃圾間外廊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6984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君臨連美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垃圾間外廊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14028863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烽等1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400434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烽等1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彭○烽等19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9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蔡馨儀),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本市「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區廣青段637地號土地辦理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14709等7支及廢除S8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2884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區廣青段637地號土地辦理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14709等7支及廢除S8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903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5月21日至114年9月24日,批號Y1140904共1,81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繬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90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8月19日至114年9月10日,批號Z114092H共2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90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8月25日至114年9月15日,批號Z114093H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90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8月14日至114年9月10日,批號Z114091H共1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大園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140028487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大園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大園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並註明大園區調解委員會收。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張越思先生
(二)電話:03-3867703分機312或03-3866939
(三)傳真:03-3866747
(四)電子郵件:10018580@mail.tycg.gov.tw
 
區長 余誌松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桃市楊民字第1140031099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邱惠美小姐
(二)電話:03-4759634
(三)傳真:03-4750250
(四)電子郵件:10022039@mail.tycg.gov.tw
 
區長 施永恭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市龍民字第1140032411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徐誠宗先生
(二)電話:03-4793070分機1125
(三)傳真:03-4993676
(四)電子郵件:10016066@mail.tycg.gov.tw
 
區長 鄧昱綵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1140025372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沈建瑋先生
(二)電話:03-3882201分機101
(三)傳真:03-3888381
(四)電子郵件:10022359@mail.tycg.gov.tw
 
區長 徐景揚
 
公示送達石○煌君違反菸害本府114年9月23日府衛健字第1140275782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894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煌君違反菸害本府114年9月23日府衛健字第1140275782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石○煌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07顏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縮減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之「原憲兵營使用兵舍」本體面積之一部分,暨新增「舊龍岡車站候車亭」納入歷史建築「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範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2764131號
附件:定著範圍圖1份
 
主旨:縮減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之「原憲兵營使用兵舍」本體面積之一部分,暨新增「舊龍岡車站候車亭」納入歷史建築「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範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2年度第2次及11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縮減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之「原憲兵營使用兵舍」建築本體面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縮減部分之位置:「原憲兵營使用兵舍」龍南路側增建房屋範圍。
(二)縮減部分之地號及面積:西寮段805-5(部分)815-2(部分)815-4(部分)地號,面積65.51平方公尺。(詳如附圖)
(三)縮減理由:原登錄龍南路上「原憲兵營使用兵舍」之側邊房屋屬後期增建,且整體外觀形貌與歷史建築本體不符,不具歷史建築之價值,爰予廢止。
(四)法令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
二、新增「舊龍岡車站候車亭」納入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範圍,內容如下:
(一)新增部分之位置:中壢區龍東路與龍岡路三段交叉口。
(二)新增部分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中壢區前寮段1956-1(部分)、1956-2(部分)及1956-6(部分)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共計35.28平方公尺。(詳如附圖)
(三)新增理由:
1、為臺灣近代軍事設施風貌之見證,亦為軍事單位與當地居民共處生活之共同記憶。
2、舊龍岡車站候車亭與龍岡圓環為同一時期之建物,是臺灣當代以軍事設施帶動周遭城市發展與交通流動的見證。
3、為戰後軍事設施的附屬建物,在臺灣的圓環發展史和大眾運輸設施史中獨樹一格,具獨特的建築史價值。
4、龍岡車站與圓環共同肩負區域交通節點的功能,對於地方的對外聯繫有其重要性。此外,其特殊的棋盤石椅設計,更讓候車亭成為軍民社交、娛樂的場所,展現其兼具大眾運輸節點和社區社交中心的建物特色。
5、新增龍岡車站候車亭為歷建本體,可完整本歷史建築文資整體之空間場域記憶。
(四)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
三、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四、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
(二)種類:其他。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龍東路、龍南路及圳南路交叉口。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1、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
(1)軍人雕像及其基座:本體總面積228.06平方公尺。
(2)周邊營舍:
甲、龍岡文藝活動中心:本體總面積1393.88平方公尺。
乙、國軍北部地區人才招募中心:本體總面積896.3平方公尺。
丙、原憲兵營使用兵舍:本體總面積489.2平方公尺。
丁、舊龍岡車站候車亭:本體總面積35.28平方公尺。
2、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面積:
(1)軍人雕像及其基座:前寮段1959地號、1960地號,及西寮段803地號、805-1地號等共4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228.06平方公尺。
(2)周邊營舍:
甲、龍岡文藝活動中心:前寮段1526-1地號、1527-5地號、1527-6地號、1528地號、1529地號、1530-1地號、1531-1地號、1532地號、1533地號、1534地號1535-3地號、1954-3地號、1955地號、1956-2地號等共14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3134.31平方公尺。
乙、國軍北部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前寮段1956-1地號、1956-3地號、1956-4地號、1956-5地號、1956-6地號、1958地號、1958-1地號、1958-3地號等共8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3246.65平方公尺。
丙、原憲兵使用兵舍:西寮段805-2、805-5、805-6、805-7、805-8、815-2、815-3、815-4、815-5、815-6等共10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886.04平方公尺。
丁、舊龍岡車站候車亭:前寮段1956-1地號(部分)、1956-2地號(部分)、1956-6地號(部分)等共3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35.28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為臺灣近代軍事設施與眷村風貌之見證,亦為居民眷村生活形貌之共同記憶。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表徵近代軍事相關建築之形制,具建築史價值;見證戰後陸軍佈建桃園地區的歷史及龍岡地區的都市發展史。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本歷史建築群完整呈現圓環意象及整體場域,其配置以弧形建築量體回應圓環的都市空間建築,具臺灣少見的都市圓環特色。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06年10月23日府文資字第10602295321號、108年7月3日府文資字第10801617711號、114年10月9日府文資字第1140276413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觀音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140025399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觀音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2人,應遴選加倍人數24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觀音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觀新路56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藍玉軒先生
(二)電話:03-4732121分機146
(三)傳真:03-4737523
(四)電子郵件:10005198@mail.tycg.gov.tw
 
區長 劉草典
公告指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口應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40267851號
附件:附表一及附件一至附件三
 
主旨:公告指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口應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立方公尺者,應依本公告附表一於放流口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
二、前項對象應於下列期限前,依本公告附表一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者之設置規定及設置期限,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設置:
(一)廢(污)水排放量每日一千立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立方公尺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設置。
(二)廢(污)水排放量每日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立方公尺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設置。
(三)因新申請或變更許可證(文件)而符合應設置設施規定者:
1、新申請許可證(文件)者:自許可核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設置。
2、變更許可證(文件)者:自許可變更核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設置。
3、無法依指定期限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十四日前向本府申請延長設置期限,並依本府同意之期限辦理。本府延長設置期限,累計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公告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設置、相對誤差測詴查核等規定,應依附件三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德社字第1140036318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調解委員會(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287號2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孫意涵小姐
(二)電話:03-3683155分機171
(三)傳真:03-3654441
(四)電子郵件:10049804@mail.tycg.gov.tw
 
區長 蔡豐展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民字第1140058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23人,應遴選加倍人數46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說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2吋2張及4x6生活照片1張)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張鈞淵先生
(二)電話:03-3348058分機1174
(三)傳真:03-3361258
(四)電子郵件:10007397@mail.tycg.gov.tw
 
區長 許敏松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蘆民字第1140035926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
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3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吳聖欽先生
(二)電話:03-2220433
(三)傳真:03-3118422
(四)電子郵件:10020383@mail.tycg.gov.tw
 
區長 李岳壇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壢民字第1140058786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22人,應遴選加倍人數44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2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吳千妤小姐
(二)電話:03-4271801分機6011
(三)傳真:03-4265753
(四)電子郵件:10023688@mail.tycg.gov.tw
 
區長 李日強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新屋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民字第1140022157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新屋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1人,應遴選加倍人數22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新屋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65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何峻瑋先生
(二)電話:03-4772111分機242
(三)傳真:03-4774710
(四)電子郵件:10023381@mail.tycg.gov.tw
 
區長 鄭詩鈿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民字第1140035456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止。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照片二張需三個月以內,基本資料表請附電子檔)、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相關遴選附件表格可至本公所官網-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https://www.pingzhen.tycg.gov.tw/News.aspx?n=5613&sms=10732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陳建洲
(二)電話:03-4597152、4572105分機2621
(三)傳真:03-4287876
(四)電子郵件:10008154@mail.tycg.gov.tw
 
區長 蕭巧如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2日府社兒字第11402579474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2898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2日府社兒字第11402579474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鄭長榮君,56年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2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9月12日府社兒字第11402579474裁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朱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2日府社兒字第11402579473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28984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2日府社兒字第1140257947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玉潔君,90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2257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9月12日府社兒字第11402579473裁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朱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民字第1140034205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曾昱洋先生
(二)電話:03-3203711分機320
(三)傳真:03-3295844
(四)電子郵件:10024332@mail.tycg.gov.tw
 
區長 張嘉平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復興區調解委員會委員會人選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復區民字第1140028157號
附件:桃園市復興區調解委員會委員推薦表、桃園市復興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復興區調解委員會委員會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0人,應遴選加倍人數2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經桃園市政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備查後,任期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隨聘。四、受理期間、應備文件及方式:
(一)受理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復興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份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頇於114年11月14日下午5點前,逾時不予受理)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33641桃園市復興區澤仁里中正路20號)。報名表請於本公所網站自行下載或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索取。另資格不符者不予退件。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戴明健先生
(二)電話:03-3821500分機1110
(三)傳真:03-3821869
(四)電子郵件:10011448@mail.tycg.gov.tw
 
區長 蘇佐璽
 
公告應送達予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291412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2年9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8103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匯捷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2914751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匯捷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匯捷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3年6月5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3000等號函廢止登記,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禾展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291439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禾展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第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禾展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2年8月19日府經商行字11291178340等號函命令解散,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禾展實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許紋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385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許紋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許紋瑜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之戶籍地已變更工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10010088-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朱翊靜)。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受處分人林聖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89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324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聖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89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聖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李鈺麒)。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阮光中、范尹龍、裴文想(銷帳編號:11411901、11411904、11411905)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168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光中、范尹龍、裴文想(銷帳編號:11411901、11411904、11411905)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光中、范尹龍、裴文想等3人,於113年11月2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58號(約客汽車旅館10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皆為外籍人士,復均已出境,迄今尚未入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廖恆裕
 
註銷本市林啓維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9362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啓維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啓維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9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99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啓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二段11號17樓之4A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歷史建築「八德餘慶堂」本體「右側廂房」,並修正本體面積及配合土地合併調整定著土地地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2774651號
附件:變更登錄範圍圖1份
 
主旨:廢止歷史建築「八德餘慶堂」本體「右側廂房」,並修正本體面積及配合土地合併調整定著土地地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及113年12月19日「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3年度第6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八德餘慶堂。
二、廢止歷史建築「八德餘慶堂」本體面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廢止面積:右側廂房,面積共計18.54平方公尺。
(二)廢止理由:歷史建築本體「右側廂房」為後期增建且未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予以廢止。
(三)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2款之廢止基準。
三、修正本體面積(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廢止右側廂房範圍,經地籍重測結果,面積為199.76平方公尺。
(二)廢止說明:歷史建築本體「右側廂房」依研究文獻顯示,廢止後期增建範圍。
(三)法令依據: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
四、本府原公告歷史建築「八德餘慶堂』定著土地為八德區興豐段755及755-1地號,因配合土地合併結果,調整為八德區興豐段755地號。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便民服務-常用表單-查詢『訴願書』」下載。
六、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八德餘慶堂。
(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168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及其地號:八德區興豐段755地號,總面積為1,886.46平方公尺。
(五)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199.76平方公尺。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為日本洋式建築構造與漢式合院之混合形式,造型具特色,格局完整,原貌保存狀況良好,具地域風貌。
(2)工法與用材具時代意義,呈現日治後期建築風格與技術。
(3)日治時期曾作為日軍通訊指揮中心,有其特殊歷史意義,可彰顯邱氏家族於八德一帶之社會地位。
(4)建築及歷史均具有時代變遷之意義。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登錄基準。
(七)原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08年9月25日府文資字第10802051571號、114年10月9日府文資字第11402774651號。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市轄內公眾得出入營業場所,並提供易涉及賭博行為之麻將業務,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百公尺以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4028152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市轄內公眾得出入營業場所,並提供易涉及賭博行為之麻將業務,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百公尺以上。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市轄內公眾得出入營業場所內提供桌具、擺設麻將器具供不特定人士使用,該營業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百公尺以上。
二、本市申設休閒活動場館業、其他休閒服務業(桌遊)等營業項目時,本府申請登記機關應於設立、變更核准時副告前項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公告登錄本市「大園北港張家古厝」為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262887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本市「大園北港張家古厝」為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3年第5次會議決議事項、114年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園北港張家古厝。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園區港口段194、194-1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正身及左護龍(含附屬設施豬舍及牛棚),面積約304.51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大園區港口段194、194-1(部分)地號,面積約1113.79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建物為「單落單伸手」型式,其座西北朝東南,背朝防風林與海岸,此一座向有利於阻擋強勁的海風與寒流,形成冬暖夏涼之效果。該建物見證了早期大園地區的發展歷程,為少數僅有之海岸地區民居,呈現出臺灣近代之鄉村建築風格。
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為磚木構造民宅,為因應當時生活所需,附設有牛棚、水井、豬舍等設施,屋前有溪流供生活之水源。保留多樣農業用具及設施,完整呈現農村生活場域。另本建物為草漯沙丘地質公園之重要之入口,結合現有自然景觀保育計畫,可作為周邊學校推動文資保存及環境教育之重要場域。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本市「龍潭區神龍路53巷延伸至神龍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95707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龍潭區神龍路53巷延伸至神龍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龍潭區神龍路53巷延伸至神龍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龍潭區龍星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10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張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11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400323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11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編號1至10號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業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編號11號應受尿液採驗人經查戶籍地址錯誤,查無此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請前揭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奕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章哲
公告行為人OROCEORODELINACOLLARGA(繫得里那)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38138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OROCEORODELINACOLLARGA(繫得里那)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OROCEORODELINACOLLARGA(繫得里那)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OROCEORODELINACOLLARGA(繫得里那)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指定桃園市商貿中心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三樓露臺及頂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6761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商貿中心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三樓露臺及頂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商貿中心社區(桃園市桃園區幸福路兩百號、兩百零二號、兩百零六號、兩百零八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三樓露臺及頂樓露臺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解除「三府實業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土地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277535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三府實業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土地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三府實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民權路6號。
三、場址地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
四、場址面積:918.44平方公尺。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為三府實業有限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製程包含電鍍作業,原物料有屬用三氧化鉻,製程含有酸洗、水洗、鍍鉻及乾燥等程序,現況為營運中工廠。
六、改善情形:
(一)本場址因土壤中重金屬銅、鎳、鉻濃度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且地下水中重金屬鎳、鉻項目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104年9月1日府環水字第1040203683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經本府辦理「114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4年7月23日執行土壤驗證作業及114年8月11日執行地下水驗證作業,土壤中重金屬銅、鎳、鉻皆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中重金屬鎳、鉻項目濃度皆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自本公告日起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七、另修正本府104年9月1日府環水字第1040203683號公告事項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鎳最高值達2.74mg/L,修正為「2.47mg/L」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解除「三府實業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土地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2775351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三府實業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土地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三府實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民權路6號。
三、場址地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9地號。
四、場址面積:918.44平方公尺。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為三府實業有限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製程包含電鍍作業,原物料有屬用三氧化鉻,製程含有酸洗、水洗、鍍鉻及乾燥等程序,現況為營運中工廠。
六、改善情形:
(一)本場址因土壤中重金屬銅、鎳、鉻濃度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且地下水中重金屬鎳、鉻項目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104年9月1日府環水字第1040203683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辦理「114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4年7月23日執行土壤驗證作業及114年8月11日執行地下水驗證作業,土壤中重金屬銅、鎳、鉻皆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中重金屬鎳、鉻項目濃度皆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自本公告日起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七、另修正本府104年9月1日府環水字第10402036831號公告事項,地下水鎳最高值達2.74mg/L,修正為「2.47mg/L」。
 
市長 張善政
 
公示行為人喬○(BERICJOVENMAGDALUYO)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2847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行為人喬○(BERICJOVENMAGDALUYO)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文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江紫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890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江紫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江紫婕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江紫婕已戶籍設於桃園市政府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安彤)。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師○蘋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400088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師○蘋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師君違反動物保護法,日前領回通知書及陳述意見通知函,惟以雙掛號寄送至戶籍地址仍無法送達,爰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及張貼於公布欄。
二、應送達函文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動物保護課;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23吳小姐)領取上開函文,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90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9月16日至114年9月24日,批號Z114094W,共7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註銷本市王秀錦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8927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王秀錦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秀錦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95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市地字第000771號
四、事務所名稱:倢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新德街267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蕭智鈞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28927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蕭智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蕭智鈞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0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4號
四、事務所名稱:畦鑫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208號12樓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CUI,○(崔○)、WANG○(王○)等9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8631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CUI,○(崔○)、WANG○(王○)等9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CUI,○(崔○)、WANG○(王○)等9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林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28499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微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4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在中壢區三里市民活動中心召開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