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21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3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3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環境部113年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總成績特優獎。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二、呈獻榮獲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2025年第9屆台北金鵰微電影展」永續微電影銀獎。
-主辦機關:性別平等辦公室
(一)性平影片-彩虹之路
(二)性平影片-與土地對話
貳、主席致詞
一、環境保護政策涵蓋層面廣泛,需仰賴各局處的通力合作與支援,方能落實推動,本府榮獲環境部「113年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總成績特優獎」,此項榮耀不僅屬於環境保護局,更是本府團隊共同辛勞付出的成果。期盼未來能持續凝聚跨局處力量,攜手推動各項環保工作,共創永續發展。
二、本府性平辦公室以有限資源製作《彩虹之路》與《與土地對話》兩部作品,在全國147個單位、173件參賽作品中脫穎而出,榮獲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2025年第9屆台北金鵰微電影展」永續微電影銀獎肯定,顯示本府推動性別平等的努力與創意;本府今(114)年辦理主管共識營也特別納入性別平等主題,持續深化公部門對性別議題的理解與重視,期盼同仁秉持專業與熱忱,打造桃園成為更具包容與尊重的城市。
三、10月13日晚上,樂天桃猿在與統一獅「季後挑戰賽」最後一場比賽成功逆轉勝,晉級臺灣大賽,10月18日將與中信兄弟角逐年度總冠軍。在挑戰賽賽制不利情況下,樂天桃猿仍能逆轉搶下三勝,實屬不易;相信所有樂天球迷非常期待總冠軍賽事,為讓更多市民一起感受這份熱血與感動,自首戰開始,將於本府府前廣場直播樂天桃猿出賽的客場賽事,歡迎所有市民朋友前來觀賽,與眾多熱情球迷共同為樂天桃猿加油打氣。
四、經本府團隊與居民多年共同努力,桃園航空城的施工黑暗期即將過去,曾經長年塵土飛揚的工地環境,如今道路陸續鋪設完成、安置住宅逐步興建;但自中央銀行發布限貸令政策後,部分航空城安置戶面臨重建與購屋貸款困難,本府多次向中央主管機關反映,爭取將航空城安置戶排除於信用管制措施之外,經多方協調與溝通,中央雖未全面放寬限貸規定,但同意就個案方式協助。本府已彙整25戶需協助個案,報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處,相關單位並已函請銀行協助辦理;本府也將持續追蹤協助,確保每一安置戶都能順利重建家園,明年各安置街廓與住宅皆能順利入住,這不僅是桃園,更是航空城開發、機場發展與我國土地開發政策的重要里程碑,讓我們共同期待這一刻的來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轉運站整體規劃與推動成效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轉運站可定位為兼具交通樞紐與市府形象展示窗口的重要據點,請結合觀光旅遊局、文化局、青年事務局及體育局等資源,跨域整合思維,妥善規劃,打造亮點特色,活化空間機能,例如龍潭及大溪埔頂轉運站可結合旅遊資訊,營造成為兼具交通與觀光功能的場域。
(二)本府大樓門口候車處缺乏遮蔽,市民朋友於烈日及風雨中等候公車頗為辛苦,請秘書處、交通局合作規劃設置候車相關設施,並請都市發展局提供設計美學方面協助。
二、報告機關:秘書處
報告案由:桃園城市外交之推動
主席裁示:
(一)本府推動締結姐妹市的標準,並非僅考量城市規模,而是著重於與本市的長期交流與合作潛力。以締結姊妹市的貝里斯橘道鎮為例,貝里斯極重視自然生態保育,且觀光產業興盛,未來可進行自然生態保育與觀光面向交流,深化雙邊互動。
(二)本府應與姊妹市持續推動雙方實質合作,以確保交流長久,避免發生聯繫中斷、關係空轉情形。請秘書處協助盤點現行締盟城市,並提出與各締盟城市的合作主題建議,進而由合適的局處進行實質合作。
(三)本府各局處應積極運用國際頒獎、業務交流及出國訪問等場合,主動尋找具共同發展或合作潛力的國際夥伴,爭取未來締盟合作契機,進一步提升桃園在全球舞臺上的能見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4條、第5條及第3條
附表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3條附表1、附表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下列2項專題報告裁示納入列管:
(一)本府大樓門口候車處規劃設置候車亭相關設施。
(二)請秘書處協助盤點現行的締盟城市,並提出與各締盟城市的合作主題建議,進而由合適的局處進行實質合作。
二、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政風處吳處長滄俯:
有關114年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授權作業(11月1日為基準日),再次提醒請各申報人務必於授權期限內(法務部系統10月20日前、監察院系統10月28日前),辦妥授權程序,以免逾期受罰。按現行授權制度,如申報人曾同意過「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授權服務,本年度如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等人員異動增減情形者,將由受理申報單位(監察院、法務部)逕行點選授權欄位,申報人尚無須再自行辦理紙本或線上授權作業;但若屬第一次申報者,仍請依限辦理申報。
主席裁示:
請同仁配合辦理,並請首次申報新進主管注意。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5分
 
桃園市政府第54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4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0月22日上午10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呈獻113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客家事務局:佳等
二、龍潭區公所:特優
三、大園區公所:優等
四、平鎮區公所:優等
五、新屋區公所:優等
六、楊梅區公所:優等
七、觀音區公所:佳等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各單位積極投入客語推廣,不論是否站上頒獎臺,都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期許持續攜手傳承、發揚客家文化。
二、本(22)日市政會議時間略有調整,因會前於本市綜合會議廳「花蓮光復救災英雄感謝會」表揚無私奉獻的救災英雄。花蓮光復鄉於今(114)年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嚴重災情後,本府第一時間啟動支援機制,由相關局處及所屬廠商共同馳援,全力投入救災與復原工作,本人向所有參與救災的英雄致上最誠摯謝意。
三、有關本市「桃園北區再生水廠」及「文青水資源再生中心」再生水資源工程分享:
(一)「桃園北區再生水廠」
1、第一期工程已於今年9月8日正式完工啟用,具備每日4萬噸的再生水供應能力,提供亞東石化、南亞塑膠錦興廠及中油桃園煉油廠每日超過1萬噸的再生水。
2、北區再生水廠是北臺灣首座、也是規模最大的再生水廠,待三期工程全數完工後,供水量將達每日11萬噸。
3、未來將規劃「清水園區」,透過設置景觀水池、展示空間及咖啡廳等設施,結合環境教育與休憩功能,讓民眾瞭解再生水的重要性及桃園在節水循環上的努力。
(二)「文青水資源再生中心」
1、位於龜山A7站附近,基本設計近日已通過中央核定,預計年底開工。文青水資源中心工程的總經費13億元,將於2027年完工,屆時每日可供應約5,000噸再生水給鄰近華亞科技園區,未來可提升至10萬噸,是很重要的里程碑。
2、採地上綠化、地下設施的立體設計,將淨水設備設於地下,地面則規劃綠地、下沉式廣場及步道空間,平時可供民眾休閒散步,豪雨期間則轉化為滯洪池,兼具防洪、景觀及休憩等多元功能。
(三)此2項工程,未來可有效分擔石門水庫供水壓力,強化北臺灣整體的供水韌性。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交通局
報告案由:智慧運用科技執法,永續提升行人安全
主席裁示:
大客車及大貨車轉彎時的視線死角與內輪差為行人事故主因之一,本府除持續推動大型車輛加裝行人偵測系統,以降低內輪差造成的事故風險外,請交通局研議檢討相關法源並完善獎懲機制,提高大貨車及砂石車業者加裝偵測設備誘因,保障行人交通安全。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環淨有你,桃園升級
主席裁示:
市容維護是城市門面,更是本府施政的重要一環。桃園在環境品質提升上已展現具體成效,國際上也特別關注桃園在環保方面的進展,請持續精進、深化行動,讓市民切實感受到城市改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龍祥段402-1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住宅囤積行為處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登錄證書予本市傳統工藝「刺繡」保存者粘碧華小姐,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一、第1案「市府門口公車候車處缺乏遮陽或雨棚等設施,請秘書處、都發局及交通局合作,儘快規劃建置類似微型轉運站的設施,設計需兼顧美觀。」,感謝相關局處協調分工,請掌握期程辦理。
二、餘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桃園市政府第53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3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追贈頒給本府故詹前技監榮鋒親屬三等楷模獎章。
-主辦機關:人事處
貳、主席致詞
一、前秘書長詹榮鋒任內對本府局處協調作業貢獻良多,如擔任世界客家博覽會專案召集人等,充分展現其專業及親和的領導風範,本府向行政院請頒三等楷模獎章,肯定故詹前秘書長的努力與貢獻,並表達本人的懷念及感佩,詹秘書長在市府任職期間與同仁情同家人,現雖已離世,本府仍視其夫人阮淑鵬女士為市府的一份子,感謝阮女士親自出席受獎。
二、本市市民林鴻森先生,前往花蓮縣光復鄉災區協助災後清理工作,因受傷感染不幸離世,日前本人及本府同仁前往靈堂致意,表達最深的敬意與哀悼,社會局已先行發放10萬元慰問金,請社會局與婦幼發展局等相關局處持續關懷其配偶及家屬,並提供心理輔導等必要協助,陪伴家屬渡過難關。
三、樂天桃園棒球場相關賽事及修繕規劃,說明如下:
(一)今(114)年中華職棒樂天桃猿再度挺進季後賽,與統一獅爭奪冠軍賽門票,「獅猿大戰」連續第3年登場。面對4戰須取3勝的賽制,賽事相當刺激,季後挑戰賽的首戰,於10月10日在高雄開打;10月11日回歸桃園主場,邀請市民朋友前往觀賽,為樂天桃猿加油。
(二)農業局率全臺之先,於樂天桃園棒球場設立寵物友善專區,讓球迷能與毛孩一同觀賽。
(三)本市將於11月舉辦「2025桃園亞洲職棒交流賽」,邀請臺灣樂天桃猿、日本東北樂天金鷲及韓國KT巫師三支職業球隊齊聚桃園競技,為球迷帶來精彩的賽事盛宴。
(四)為改善球場設施,本府預計運用明(115)年1至3月球季空檔,先行推動第1階段「初步穩定工程」,針對臨海環境導致屋頂遮雨棚鏽蝕問題,進行加固修繕;第2階段,於明年10月球季結束後,將進行更大規模的更新、結構補強及改善,以提升場館品質。本府將持續推動各項運動設施之興建與改善工程,以兼顧賽事安排及球迷觀賽權益。
四、本府與財團法人桃園市觀光發展基金會攜手推出「拉拉山星樂園」活動,結合星空導覽與夜間生態觀察,民眾報名踴躍,其中近5成參與者為親子家庭,顯示活動兼具趣味及教育意義,另本府亦推出夜訪拉拉山、部落文化體驗等活動,讓更多人看見拉拉山的魅力。藉由此類活動,今年8月拉拉山景點參觀人次突破4萬人,較去(113)年同期成長20%;復興區民宿的住房率也提升至23%,較去年增加近5%。觀光旅遊局也持續推動「國際暗空勝地認證」,已邀請多位專家學者進行盤點及實地測量,預計明年提出申請,期能打造全臺首座國際級觀星勝地。期許拉拉山不僅能以水蜜桃聞名,更能帶來良好的觀星體驗。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水務局、捷運工程局、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預防道路突發塌陷策略
主席裁示:
道路塌陷成因複雜,如因建築工程導致坍塌案件,易產生巨大影響且難以即時復原,請建立預防、分級監控及追蹤機制,儘量廣泛運用透地雷達檢測地下孔洞,持續監控其惡化速度,並掌握處理時機,亦可研議使用地質改良方式處理部分塌陷案件。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衛生局、教育局、警察局、勞動局
報告案由:暖心照顧、攜手網住,時刻守護脆弱家庭
主席裁示:
「青春啟航-少年資源整合通報系統」榮獲首爾智慧城市展亞洲第一、世界第二殊榮,為本府各局處共同協力的成果。該系統整合各局處資料,應用大數據分析找出高風險族群,建立預警機制,提供不間斷的服務,以打造緊密的社會安全網。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明(10)日國慶升旗典禮於風禾公園舉行,請踴躍參加。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52分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會務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4027412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會務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會務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氣字第1140255688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如下:汽車運輸業:非屬「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範圍列管之汽車運輸業且營業用動力車輛數50輛以上者(不包含無動力貨櫃曳引車)。
二、應公開揭露資訊格式及方式: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供前1年度之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含事業名稱、地址、事業負責人及聯絡資訊等)。
2、溫室氣體總體年排放量(包括直接及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4、如所提資料有不全者,本府得通知後限期補正。
(二)於桃園市碳中和資訊平台公開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
 
市長 張善政
 
核定劉志明(K12125****)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251838號
 
主旨:核定劉志明(K12125****)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劉志明(K12125****)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小隊長(1432),警正四階(G24),警正四階一級年功俸525元(G2420152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偵破謝氏○玉等人集體施用或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4年8月11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8月19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羅駿騰(A13015****)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2518381號
 
主旨:核定羅駿騰(A13015****)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羅駿騰(A13015****)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偵查佐(1495),警正四階(G24),警正四階一級本俸275元(G24101275)。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29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偵破陳○揚等人集體施用或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4年8月11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8月19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陳俊廷(R12098****)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2518382號
 
主旨:核定陳俊廷(R12098****)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陳俊廷(R12098****)
一、原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分隊長(1431),警正三階(G23),警正三階一級年功俸550元(G23201550)。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查獲吳○居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種植工廠案件,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六、其他事項:於○年○月○日病故。
附註:
一、依本府114年8月11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8月19日准簽辦理。
二、遺族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工字第1140304059號
附件: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原則」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14028603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原則」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原則」第一點、第二點、第六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1日府社兒字第1140281459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2958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1日府社兒字第1140281459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謝孟霖君,90年0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2230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4年10月1日府社兒字第1140281459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1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現居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2321385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2958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2321385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吳思慧君,90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300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4年8月20日府社兒字第11402321385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1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曹○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794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曹○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曹福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無其實際住居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書(案件編號:11409300024-01)。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倪正諭)。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張詠祥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528、11421529、11421530、11421531、11421532、1142153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293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詠祥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528、11421529、11421530、11421531、11421532、1142153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詠祥、彭開豪、黃佳塍、簡伯軒、彭申龍、黃昱豪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遷出國外或籍設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5877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2962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5877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藍天佑君,73年0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1212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以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5877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陳○民等人計3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17339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民等人計3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民等人計3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註銷本市張建軒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0378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建軒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建軒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61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禾中壢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135號2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DINHDUYTRUYEN(丁維傳)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0132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DINHDUYTRUYEN(丁維傳)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INHDUYTRUYEN(丁維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DINHDUYTRUYEN(丁維傳)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余功泰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69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余功泰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余功泰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指定益展不二家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8303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益展不二家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益展不二家社區(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一百號、一百之一號、一百之二號、一百之三號、一百零二號、一百零六號、一百零八號、一百十號、一百十二號)之外圍退縮空間(車道、人行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姜玉秀君(牌照號碼:ABH-666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2954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姜玉秀君(牌照號碼:ABH-666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姜玉秀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公示送達清冊1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400619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桃市桃公字第1140057492號函以送達證書郵寄至旨案冊內被通知人,因無法送達(共計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備送達程序。
二、本次所涉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將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取,並自政府公報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視同發生送達效力,屆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裁處。
 
區長 許敏松
 
註銷本市林君諺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0636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君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君諺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92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03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君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忠愛路1段21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李哲慶君(牌照號碼:NKV-23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2955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哲慶君(牌照號碼:NKV-23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哲慶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徐郁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4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353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郁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4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郁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簡家祥君(牌照號碼:AQV-9162)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2997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家祥君(牌照號碼:AQV-9162)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簡家祥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楊○億君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本府114年10月16日府教終字第11402954936號裁處書,經本府認定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403090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億君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本府114年10月16日府教終字第11402954936號裁處書,經本府認定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楊○億君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9條第6項第1款,本府以114年10月16日府教終字第11402954936號裁處書,經本府認定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查楊○億君現住所不明,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楊○億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張○瑜等人計2,21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17373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張○瑜等人計2,21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瑜等人計2,21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核發本市邱紫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086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紫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紫屏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6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阿○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52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阿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泰國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XUANTHANH阮○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984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XUANTHANH阮○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XUANTHANH阮○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林○兌)。
 
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裴光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7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68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裴光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7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裴光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為外籍移工,目前已離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陳氏陶、黃杜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55、1141195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63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氏陶、黃杜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55、1141195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氏陶、黃杜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二、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梁○瑋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421550、11421561、11421562、1142156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345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梁○瑋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421550、11421561、11421562、1142156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梁庭瑋、林國泰、斐德亮、趙可晴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張○美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4009617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張○美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張滋美君(44年8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0319****)因生活無法自理,自111年9月23日至113年9月30日止,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68萬237元。
二、本局依職權逕送審議會議,於114年9月22日召開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會議決定:本案按扶養義務人數均分,應向扶養義務人(林怡宏、林怡忠)各追償17萬59元(680,237÷4=170,059)。
三、臺端(林怡宏君,民國64年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F12348****)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四、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翊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5,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告受處分人陳文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7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66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文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7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文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機二十二南側乙種工業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2875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機二十二南側乙種工業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4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假楊梅區公所5樓第2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丁伯宣(DINHBAT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454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伯宣(DINHBAT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丁伯宣(DINHBATH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004543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許豔河)。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蘆竹(大竹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蘆竹(大竹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306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蘆竹(大竹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蘆竹(大竹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LIU○YAN(劉○燕)、GUO○(郭○)等14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1198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LIU○YAN(劉○燕)、GUO○(郭○)等14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IU○YAN(劉○燕)、GUO○(郭○)等14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皮韶顯、劉家威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91、1141199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93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皮韶顯、劉家威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1991、1141199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皮韶顯、劉家威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鄧文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0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92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鄧文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0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鄧文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王晉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7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01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晉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07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晉邦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簡愷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55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02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愷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055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簡愷余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陳玉芳(銷帳編號:1141200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62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玉芳(銷帳編號:1141200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玉芳於114年7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南海街66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臺,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劉育昇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597、11421598、11421599、11421600、11421601、1142160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396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育昇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597、11421598、11421599、11421600、11421601、1142160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育昇、劉曉婷、周益睿、徐瑞材、楊志弘、蔡振平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遷出國外或籍設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潘○全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1697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全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潘○全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文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KIM○、吳○燕(OH○YEON)等17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131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KIM○、吳○燕(OH○YEON)等17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KIM○、吳○燕(OH○YEON)等17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櫻花緻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9664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櫻花緻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櫻花緻社區(桃園市中壢區青溪路一段一號、三號、五號、七號、九號、十一號、十三號、十五號、十七號、十九號、二十一號、二十三號、二十五號、二十七號、二十九號、三十一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京澄無為-大方無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2967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京澄無為-大方無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京澄無為-大方無隅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八百八十五號及八百八十九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3日府社兒字第1140279899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44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3日府社兒字第1140279899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黃兆欽君,72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0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4年10月3日府社兒字第1140279899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THIVA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19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THIVA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OTHIVAN於113年1月24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辜柏霖)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宮孝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271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宮孝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宮孝慈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涉及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警分刑字第1140027199號告誡處分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伯瑋)
 
分局長 施宇峰
 
公示送達胡育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0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40094414號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166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胡育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0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40094414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胡育誠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4年6月30日以府衛健字第1140179344號行政裁處書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2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0417034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8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2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0417034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忠憲君,79年0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38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2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0417034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5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招領逾期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2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0417031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8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2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0417031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福萍君,77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0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2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041703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5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招領逾期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8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85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8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謝婷妮君,81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1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8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25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遷移不明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7月3日府社兒字第11401815839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85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7月3日府社兒字第11401815839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余馨榳君,87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2228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7月3日府社兒字第11401815839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2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6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85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6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吳妃菱君,77年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5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6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3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96407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4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96407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謝承耀君,70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16****)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201592292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96407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96409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43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9640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王翠珍君,61年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005****)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201592294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96409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3日府社兒字第1140230567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43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3日府社兒字第1140230567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汶蘋君,76年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64****)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4月10日府社兒字第11200864219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13日府社兒字第11402305676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樓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402441905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43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402441905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黃石君,65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12148****)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201592299C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402441905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43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艷龍君,81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27****)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7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202022818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1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2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憶帆君,82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12147****)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5日府社兒字第1120148863C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4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7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25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7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鄭翎君,86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22198****)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7日府社兒字第11201519093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7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5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25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5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羅家畯君,85年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420****)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7日府社兒字第1120151909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5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地址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25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黃富隆君,66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B12156****)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5日府社兒字第1120148863B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3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25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芯蓓君,78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77****)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5日府社兒字第11201488639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8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402384211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久未領取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2月15日府社兒字第11300339943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44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2月15日府社兒字第1130033994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黃楚雯君,77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53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2月15日府社兒字第1130033994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4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9月6日府社兒字第11302450593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448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9月6日府社兒字第1130245059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尤嘉華君,71年0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1211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9月6日府社兒字第1130245059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3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448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宗華君,79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5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35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現居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5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448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5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葉啟聖君,81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6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5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7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448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7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游瑾妍君,83年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85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7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8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448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8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邱慕存君,81年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3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8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及現居地,因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2月16日府社兒字第11303490109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448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2月16日府社兒字第11303490109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張秀花君,58年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04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12月16日府社兒字第11303490109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9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蕭于修君,84年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473****)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7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20202281A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3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5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97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5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周嘉宏君,64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95****)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7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20202281C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5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1397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平萍君,84年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20036****)因違反本法第102條規定,本府以112年7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20202281B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罰鍰,惟已逾繳納期限,本府於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4號函,限期於指定日期前繳清,因寄送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曾英瑞」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14年10月29日桃財金菸字第1140012133號催繳函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403152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英瑞」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14年10月29日桃財金菸字第1140012133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旨揭曾君因違反本法規定,本府以114年2月26日府財金菸字第1140049556號裁處書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沒入違規水菸膏4BOT(計4KGM),惟受處分人未依繳納期限繳納罰鍰,本府財政局以114年10月29日桃財金菸字第1140012133號函催繳。
二、基於上開裁處書前經本府財政局以雙掛號分別郵寄至受處分人所提供之通訊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高鐵站前西路1段268號12樓之8)以及原戶籍地(桃園市復興區中正路275號),郵件均無法送達,並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自114年3月26日遷入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本府業對上開裁處書以受處分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由,辦理公示送達在案,故本案受處分人係送達之處所不明,得預知以上開地址辦理送達催繳函顯為無效,又因無其他可供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程序。
三、上述催繳函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四、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318554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平鎮區公所三樓大禮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7903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7月29日至114年9月24日,批號U1140909共2,27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公示送達清冊1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4005963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桃市桃公字第1140055504號函以送達證書郵寄至旨案冊內被通知人,因無法送達(共計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備送達程序。
二、本次所涉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舉發通知單將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取,並自政府公報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視同發生送達效力,屆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裁處。
 
區長 許敏松
 
公告行為人高翌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280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高翌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高翌辰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籍設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06190231-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政耀)。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謝宛臻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390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謝宛臻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謝宛臻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為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聯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114年度第二次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核准補助名單及金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140060991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公告「114年度第二次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核准補助名單及金額。
依據: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及114年8月1日桃經商字第1140044843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核定補助正取者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撥款,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本補助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補助款事宜,相關表單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查閱下載。案件計畫變更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請詳加參閱本補助要點。
二、受核准補助廠商如申請之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請自行檢驗變更或放棄補助,一經查獲,本局有權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三年。
三、本案經費撥付因須配合特定規範,補助款預計12月始撥付。
四、檢附「114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核准補助正取名單及金額1份。
 
局長 張誠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夢都mond」、「WIN」及「MINALO」等菸品共計248條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402904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夢都mond」、「WIN」及「MINALO」等菸品共計248條。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於下列時間、地點查獲下列無主香菸,共計248條,交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該等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至本府財政局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辦理洽領事宜:
(一)114年10月2日在本市觀音海水浴場岸際拾獲1箱無主香菸〔夢都mond(焦油:5毫克,尼古丁:0.4mg)〕共計50條。
(二)114年10月3日受理本市籍漁船於桃園海域拾獲1箱及3袋無主香菸〔WIN(焦油:8毫克,尼古丁:0.6mg)50條、MINALO(焦油:4毫克,尼古丁:0.4mg)50條、夢都mond(焦油:5毫克,尼古丁:0.4mg)98條〕,共計198條。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修正中壢平鎮都市計畫8公尺計畫道路(配合八德區白鷺段1017、1182、1186-1地號及中壢區榮民段753地號等4筆土地線型)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2861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修正中壢平鎮都市計畫8公尺計畫道路(配合八德區白鷺段1017、1182、1186-1地號及中壢區榮民段753地號等4筆土地線型)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大園都市計畫』大園區北園段723-1地號土地機關用地(機二)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新釘018R114等5支及廢除018R023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29214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都市計畫』大園區北園段723-1地號土地機關用地(機二)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新釘018R114等5支及廢除018R023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本市第48期八德區大福市地重劃區(新釘R11401、R11402、C11403、C11404、C11405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書圖(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290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本市第48期八德區大福市地重劃區(新釘R11401、R11402、C11403、C11404、C11405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書圖(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市一)及機關用地(機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新釘069R116等4支及廢除069R060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2991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市一)及機關用地(機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新釘069R116等4支及廢除069R060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勇市地重劃區新闢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402886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勇市地重劃區新闢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14年10月2日桃市德戶字第114000870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計2條為:
(一)信勇一路:該道路起點為前程街與介壽路一段交接口;迄點為忠勇街424巷63弄;道路長度約455公尺,道路寬度約12公尺。
(二)信勇二路:該道路起點為距離介壽路555巷起點約115公尺處;迄點為介壽路一段399巷及忠勇街426巷交會處;道路長度約465公尺,道路寬度約12公尺。
二、旨案業於114年10月14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CAOTHIHUONG(中文姓名高氏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396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AOTHIHUONG(中文姓名高氏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CAOTHI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聯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文銨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2950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文銨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禾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廖文銨。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7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一街56號5樓之2。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THANTHIHONG(下稱中文名:申氏紅)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413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HANTHIHONG(下稱中文名:申氏紅)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申氏紅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屬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案件編號1140918000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吳健銘)。
 
分局長 鄭文銘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1日府社兒字第1140281459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29582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1日府社兒字第1140281459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玉堂君,76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6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10月9日府社兒字第1130274021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現居地,因遷移不明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