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2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4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4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0月2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2025桃園市自願檢視報告發表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壹、頒獻獎
一、呈獻樂天桃猿榮獲2025中華職棒台灣大賽冠軍獎盃。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頒發桃園市114年9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2,983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高級專員林惠文
2、中壢分局:警員梁欣博
(二)攔阻詐騙金額852萬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專員林幸彤
2、楊梅分局:警員陳昕慈
(三)攔阻詐騙金額200萬元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興分行:高級辦事員劉冠伶
2、桃園分局:警員鄭志宇
(四)攔阻詐騙金額150萬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辦事員宋佩庭
2、中壢分局:警員劉俊廷
(五)攔阻詐騙金額150萬元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資深經理齊群
2、蘆竹分局:警員金育軒貳、主席致詞
一、10月31日為世界城市日,其宗旨在鼓勵全球城市邁向永續發展、共榮共好。本府今(29)日發布《2025桃園市自願檢視報告》(VLR),以「環境共生」、「科技共享」、「經濟共榮」、「城鄉共融」及「族群共好」五大亮點為主軸,透過具體評估指標與量化數據,展現本府推動永續城市的具體成果,各項亮點內容如下:
(一)「環境共生」方面,市府推動淨零碳排、綠色建設、智慧監控與氣體應變機制,打造安全宜居的永續環境。
(二)「科技共享」涵蓋智慧治理、智慧交通、數位教育及便民服務,例如智慧市民卡等應用。
(三)「經濟共榮」著重智慧製造與低碳生產,並成立智慧產業學院、推動城市再生與品牌翻轉,帶動老城區更新,同時重視勞工安全與就業支持,確保公共工程在安全環境下推進。
(四)「城鄉共融」聚焦交通與公共建設均衡發展,包括鐵路地下化、捷運延伸及道路改善,並結合社區營造、健康醫療、教育平權與文化共創,縮短城鄉差距。
(五)「族群共好」則展現桃園多元族群共融特色,涵蓋客家、閩南、原住民及新住民等族群,並推動婦幼照顧、高齡友善、原民文化、新住民關懷及青年參與,落實包容平等的城市精神。
二、恭喜樂天桃猿隊榮獲「2025中華職棒台灣大賽總冠軍」,此次奪冠歸功於全體球員在球場上的拚戰與團結精神,為慶祝該隊
奪冠,本府辦理以下措施:
(一)本府將與球團合作於11月2日辦理「封王遊行活動」,提供球迷朋友近距離接觸球員、簽名及拍照的機會;為展現力挺在地球隊的精神,會在本府頂樓升起樂天桃猿隊的隊旗。
(二)全市體育局所轄運動中心將於11月3日至4日開放游泳池與健身房免費入場。
(三)「桃園好農」品牌亦同步推出「封王三重優惠」,包含免運優惠、抽3C好禮及好物折扣。
(四)持續優化球場設施,分兩階段辦理頂棚改善工程,第一階段為結構體與頂棚連接跨的穩定工程,確保整體結構安全;第二階段則進行全面補強、除鏽補漆及構件更新,預計於明(115)年賽季期間完成規劃設計,並於球季結束後啟動施工。此外,本府也將改善青埔副球場設施,包括照明及倒數計時器等設備更新。
三、今日頒發「桃園市114年9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表揚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及員警,成功攔阻詐騙總額計新臺幣4,335萬餘元。感謝所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及員警,在面對可疑匯款時能保持警覺、即時通報,協助民眾免於財產損失。本府已採購虛擬貨幣追蹤系統,協助警方更精準判斷可疑交易與犯罪跡象,讓桃園朝向「無詐城市」目標穩步邁進。
四、分享2項市政業務,說明如下:
(一)因應上週國內出現首例非洲豬瘟疫情,本府第一時間成立跨局處應變小組,並啟動「十道防疫防線」,全力防堵疫情擴散。防疫措施包括完成全市261家養豬場疫情調查、加強查緝可疑肉品、啟動廚餘防疫機制,以及動用相關經費協助業者等,共同守護桃園畜牧產業安全。由於中央啟動禁運與禁宰措施,桃園16座公有市場中已有逾百攤豬肉攤商因供貨中斷而暫停營業。為減輕攤商負擔,本府決定自10月22日起回溯計算,至恢復屠宰作業前,暫免收取市場使用費,協助攤商度過營運難關。目前桃園尚未出現非洲豬瘟疫情,但本府絕不鬆懈,將以跨局處合作守住每一道防線,維護食品安全與城市防疫韌性。
(二)今日是重陽節,為回應長輩通勤與休閒需求,本府研擬2項敬老愛心卡新措施,將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說明如下:
1、提高臺鐵補助點數上限:過去長輩使用敬老愛心卡搭乘臺鐵,每趟最高補助30點。隨臺鐵票價調整,桃園往返臺北、新竹等短程路線票價多已超出補助額度,經分析桃園長輩搭乘臺鐵往來本市境內及鄰近的臺北、新竹比例逾九成,為減輕通勤與出遊交通支出,將提高補助上限至70點,使補助更貼近實際需求。
2、開放敬老愛心卡適用YouBike2.0E電輔車:電輔車騎乘省力、操作簡便,特別適合中高齡族群使用。未來長輩可直接以敬老愛心卡租借電輔車,前2小時每30分鐘扣20點,其後每30分鐘扣40點;若卡內點數不足,系統亦可自動混合支付,提供更具彈性與便利的使用體驗。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地政局
報告案由:產業園區開發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有關產業園的命名,例如「沙崙產業園區」與「沙崙智慧產業園區」二者容易混淆,依未來發展趨勢,所有產業都將朝向智慧化,可考慮以「第一期」、「第二期」的命名方式區分,避免爭議。
(二)本案大園、大溪及新屋頭洲等三處產業園區,未來將輔導未登記工廠遷入,事涉跨局處業務,請秘書長統籌成立專案小組,擬定具體作法並掌握執行情形,確保產業園區開發順利推動。
(三)針對民間報編的產業園區,請各局處應依法行政審查,積極協助廠商,以解決產業用地的需求。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勞動局、體育局、教育局、衛生局、交通局
報告案由:幸福樂齡在桃園從慢老到共好.共築精彩新生活
主席裁示:
本案針對高齡友善政策提供非常完整的報告,涵蓋了長者福利的各個層面,請持續努力,落實以人為本的終老支持,營造有溫度的城市。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法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經發局向台電、中油索取在桃園所做的新建高壓線路及變電站、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儲氣槽等完整資料,由消防局、環保局檢視設施公安風險,並視需要與民政局合作向居民溝通,避免再發生如觀音區施工前才立牌告知的民怨事件,必要時,本案可由市長或王副市長協助溝通。」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2025桃園花彩節」將於11月1日在大溪區月眉休閒農業區舉辦9天。今(114)年以「花彩飛揚」為主題,結合大溪女兒鳳飛飛的經典形象與音樂元素,打造浪漫花田音樂盛宴,現場設有13公頃的花田,並邀請多位知名歌手與樂團演出,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4分
 
桃園市政府第54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4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1月5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會前活動:「普發一萬桃園百倍奉還」抽獎活動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壹、頒獻獎
一、頒發公共工程高齡友善設計評審優良案件。
-主辦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一)特優
桃園捷運綠線GC02標南出土段至G07站(不含)間地下段土建統包工程
1、捷運工程局
2、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優等
1、桃園市蘆竹區南興水岸、濱海市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1)蘆竹區公所
(2)邵彥文建築師事務所
2、桃園市大溪埔頂轉運站工程
(1)交通局
(2)蔡孟哲建築師事務所
(三)佳作
1、桃園市蘆竹區A10基地及大興段新建社會住宅統包工程
(1)住宅發展處
(2)上城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3)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陳昆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2、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警察宿舍公辦都市更新重建工程
(1)住宅發展處
(2)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
3、平鎮南勢綜合行政大樓新建工程
(1)新建工程處
(2)陳章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二、呈獻智慧產業學院榮獲世界創新科技暨服務聯盟「2025年全球資訊科技應用傑出貢獻獎」首獎。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全民普發現金1萬元於今(5)日起開放登記,本府同步推出「普發一萬桃園百倍奉還」抽獎活動,並邀請桃園市商業總會、桃園觀光工廠促進發展協會及桃園市商圈產業聯合會等商業界一同響應。本活動自11月12日起至12月31日止,於桃園市合法開立統一發票的商家消費,登錄消費100元以上之發票即可參加抽獎,活動規劃每日、每週、每月及壓軸抽獎機制,消費越多、抽獎機會也越多。另本府亦將與商圈、觀光工廠與樂天桃猿球團合作,推出加碼好禮及體驗活動,歡迎全臺民眾共襄盛舉。
二、因應高齡化趨勢,公共工程須兼顧貼心、實用與安全等要素,以符合長者需求,肯定獲獎局處與工程團隊,於工程規劃及設計時,融入高齡友善之理念,也勉勵各局處持續努力,將桃園市政建設打造成符合各年齡層需求的宜居城市。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與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長期推動智慧製造及協助產業導入數位技術,為擴大輔導量能,於今(114)年初成立桃園智慧產業學院,並邀請前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長吳天勝擔任院長,在吳院長帶領之下,本次學院榮獲世界創新科技暨服務聯盟(WITSA)頒發之「數位機會與數位包容」首獎。學院成立後開辦之課程,已逾1萬8,000人次參與,於短期內即呈現良好績效,期勉學院能協助更多企業邁向成功智慧轉型。
四、本市本土登革熱疫情,於今日正式解列,自9月22日接獲首例通報以來,有賴市府團隊共同努力,由王副市長召開跨局處會議,整合各項防疫資源,於最短時間內啟動防疫應變機制,如衛生局疫情調查、防治與醫療溝通;水務局建置的巡查系統,使本府能於第一時間有效掌握資訊;環境保護局加強戶外化學防治,於實行噴藥作業時與民眾妥善溝通,尚有教育局、農業局、工務局、各區公所、里鄰長及志工等單位,全力投入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守護市民的健康與安全。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CDC)北區管制中心團隊於防疫期間,提供即時專業建議及技術支援,為中央與地方攜手合作的良好案例。疫情雖已解列,但天氣變化快速,不能掉以輕心,提醒市民仍需注意居家環境衛生。
五、「桃園萬聖城」舉辦迄今已邁入第6年,不僅在上週六單日達22萬人次參與,10天的活動期間更吸引超過108萬人次,創下歷年新高,根據電信資料分析,其中桃園市民約占70%、雙北民眾約占20%,顯示本活動已逐漸成為本市的城市品牌。本次活動圓滿成功,除感謝觀光旅遊局統籌規劃外,亦肯定各局處與區公所之合作,如桃園區公所主辦「開城演唱會」;青年事務局結合「桃園星光大道」,讓青年團體登臺表演;警察局與交通局加強公車接駁及周邊交通管制等。今年本市舉行之特色活動包含第1季的臺灣燈會;第2季之珍珠海岸音樂節;第3季為桃園萬聖城;第4季將舉行跨年晚會,請同仁持續秉持跨局處合作之精神,讓本市活動得以打響名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營造業職場安全跨機關整合
主席裁示:
(一)重大職業災害發生者多為年資3年內之勞工,故須關注其立即安全;年資10年以上勞工的死亡率較低,但可能面臨工地環境而致慢性病等健康問題,未來應思考如何長期追蹤勞工的職業疾病及健康狀況。
(二)目前法規僅規範施工架上不能飲酒,未規定上工前須進行酒測,但酒精影響仍是隱憂,請勞動局鼓勵工地推動上工前檢查。
(三)本市工程案件多,請相關局處持續合作以保障勞工工地安全,儘量降低職業災害發生機率。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青年設計人才培育
主席裁示:
明(115)年臺灣設計展是展現本市設計能量之里程碑,許多局處皆有在設計上發揮創意的空間,如文化局、青年事務局(設計庫)及都市發展局(建築、市容)等,請各局處把握此次機會,充分展現本市的設計創意。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客家事務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37分
 
法規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38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代理人 陳漢仁律師
被付懲戒人 林○○ 桃園市立○○國民中學前校長
(113年2月1日退休)
辯護人 張學維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減少退休金百分之十。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l14年6月24日以l13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褫奪公權2年。
二、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甲證l: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041號、113年度偵字第6718號起訴書。
甲證2: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歷年獎懲及考績紀錄)。貳、被付懲戒人答辯略以:
一、伊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已全部坦承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80萬元。而伊受該案調查前對於訴外人李○○、吳○○之身分或交友情形,及關於系爭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一)部分關於李○○、吳○○間之謀議、運作及約定行賄之過程,均不知悉。又伊並未事先與李○○約定交付金額,伊係事後一時失慮而被動接受李○○交付之80萬元。再者,系爭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一)部分,關於桃園市立○○國民中學(下稱內壢○○)逕洽光兆電機技師事務所簽訂規劃設計契約書一事,均係由學務主任李○○負責辦理;另系爭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因伊於ll0年8月1日即調派至桃園市立○○國民中學(下稱○○國中),後續該採購案之前階段設計監造簽辦(ll0年9月6日)及採購辦理(ll0年l0月15日招標公告上網至lll年5月l0日完成驗收)等流程,伊均未參與。
二、伊長年投身公益活動,統合運用手邊資源,投入時間、精力及金錢,結合公益團體與地方善心人士,發起「百里健行」愛心募款捐助活動、建立「善興食物銀行」等公益活動,照顧弱勢家庭與莘莘學子。更於疫情嚴峻期間,為體恤校內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伊亦自掏腰包補足導師及部分行政職人員之加班費。況伊自李○○處收受之款項,則用於前揭公益活動或聯誼餐會等情,請鈞院審酌。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乙證l:自由時報112年2月23日報導○○國中愛心募款活動之網路新聞。
乙證2:聯合報110年11月10日報導○○國中成立食物銀行之網路新聞。
乙證3:被付懲戒人之成績考核、獎懲紀錄、感謝狀及獎狀。參、本院依職權調取桃園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違失事實
被付懲戒人自l04年8月1日起至ll0年7月31日止,擔任○○國中校長(後調任○○國中校長),對○○國中具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採購等業務之權力而為下列行為:
(一)辦理○○國中109年充實活動中心視聽設備改善採購案,工程結束承包廠商取得工程款後,即由承包商吳○○轉請議員助理李○○於109年8月6日後幾日,在○○國中交付被付懲戒人10萬元,被付懲戒人明知此係承包廠商答謝之賄款仍收受。
(二)辦理○○國中110年校園廣播系統設備更新採購案,仍由吳○○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於工程完工廠商取得工程款後,再由李○○於111年6月23日至24日之間,在○○國中校長室轉交吳○○所支付之賄款7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該款係承包廠商答謝之賄款,仍予收受。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審理時及上開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中坦承不諱,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041號、113年度偵字第6718號起訴書在卷可查,且經本院調閱桃園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核閱屬實,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事實應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令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且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之事證及本院調取之刑事案件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時任○○國中校長,竟不知廉潔自持、恪孚本份,維護公務執行之純正,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得標廠商賄賂,實有違公務員廉潔之要求,並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之形象,殊屬不該,惟念其能坦承違失行為,且於偵查中即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80萬元,又其平日工作表現正常,辦學尚屬認真等,有卷附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歷年獎懲及考績紀錄)可憑,事發後業於113年2月1日退休,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
款、第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祺祥
      法官 黃麟倫
      法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賴怡孜
 
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32353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附「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32205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4032546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14000773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處長 廖育儀
 
核定張玉芬(A22110****)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獎懲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315092號
 
主旨:核定張玉芬(A22110****)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偵查佐(1495),警正四階(G24),警正四階一級本俸275元(G24101275)。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29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查獲李○南等21人集體施用第三級毒品案件,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本府114年10月21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10月27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綜字第1140298153號
附件:如主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五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40327061號
附件: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40329403號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14008671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
 
局長 劉仲成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4033215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公告114至115學年度本市公立幼兒園午餐費及點心費(以下合稱餐點費)收費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403039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4至115學年度本市公立幼兒園午餐費及點心費(以下合稱餐點費)收費金額。
依據: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4條附表。
公告事項:
一、本市一般地區公立幼兒園餐點費總計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每日95元、每月2,090元。
二、本市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餐點費總計不超過每日105元、每月2,310元。
三、本公告所稱「偏遠地區」之認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施行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879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9月26日至114年10月23日,批號Y1141001共1,79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879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9月24日,批號Z114101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879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9月24日至114年10月3日,批號Z114102H共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8794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9月24日至114年10月3日,批號Z114103H共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註銷本市謝文平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2032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謝文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文平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6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字第000728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文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住址: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8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崔文龍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2061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崔文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崔文龍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69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1)桃市地字第001376號
四、事務所名稱:崔文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住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埔五街2巷9號
六、原因:死亡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游○丞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403117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游○丞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之催繳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游○丞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催繳函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電話:03-3340935#2421)領取上開文書,本見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應送達人之催繳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879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0月8日至114年10月23日,批號Z114102W,共28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及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中壢區龍慈路635巷水利溝整建及道路拓寬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314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及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中壢區龍慈路635巷水利溝整建及道路拓寬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4年11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中壢區公所三樓訓練教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夏昌宏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3-100013)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3203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夏昌宏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3-100013)。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夏昌宏於113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及第8條第4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余俊毅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裁處書字號:22-113-070266)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3203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余俊毅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裁處書字號:22-113-070266)。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余俊毅於113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及第8條第4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吳元平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裁處書字號:22-113-090255)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3203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元平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裁處書字號:22-113-090255)。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元平於113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及第8條第4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李宜臻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2150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宜臻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宜臻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1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7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林施○英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4010060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林施○英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林施秀英君(31年11月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20079****)因生活無法自理,113年4月6日至114年4月16日,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6萬8,067元。
二、臺端(林益賢君,民國55年7月**日生,身分證字號:E12051****)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翊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5,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告受處分人劉語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4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62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語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204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語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李鈺麒)。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本市「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873-2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18C149等6支及廢除018C005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319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873-2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18C149等6支及廢除018C005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CHICHVANKHAN(曲文漢)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54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HICHVANKHAN(曲文漢)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HICHVANKHAN(曲文漢)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8月1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受處分人范中日豪、阮文日(銷帳編號:11412033、114120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28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中日豪、阮文日(銷帳編號:11412033、114120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范中日豪、阮文日於114年7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地下1樓(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范中日豪已於本(114)年8月11日行方不明、阮文日已離臺,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791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李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案件編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7914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耀元)。
 
分局長 王智民
 
註銷本市何玉珍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2941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何玉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何玉珍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共同管道(已完成路段)之系統公告及第7次禁挖路段範圍及期間(如附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共字第11403082821號
附件:第七次禁挖公告說明
 
主旨:公告本市共同管道(已完成路段)之系統公告及第7次禁挖路段範圍及期間(如附件)。
依據:共同管道法第13條及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30日止。
二、本次公告共同管道之系統公告及禁挖區域範圍如下:
(一)桃42線月桃路道路共同管道(第二標)
(二)中原營區區段徵收共同管道
(三)中壢體育園區共同管道
(四)八德大勇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五)大園菓林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三、本次禁挖公告依據共同管道法第16條規定,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本府養護工程處)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
四、旨揭共同管道禁挖路段範圍及相關圖說,請至本府養護工程處網站(https;//oram.tycg.gov.tw)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搜尋關鍵字逕行下載。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楊秀琴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2792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楊秀琴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楊秀琴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1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5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秀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原路16巷30弄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ANLAM(阮文霖)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60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ANLAM(阮文霖)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VANLAM(阮文霖)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5月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核發本市蔡月霞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2613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蔡月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月霞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099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8號
四、事務所名稱:寶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36號1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范玉秀(英文名:PHAMNGOCT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457351號
附件:德警分刑字第1140026687號告誡處分書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玉秀(英文名:PHAMNGOCT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玉秀(英文名:PHAMNGOCT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德警分刑字第1140026687號告誡處分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林韶新)。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黎氏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307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氏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氏香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家洋)。
 
分局長 施宇峰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紹緯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287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紹緯辦理換發開業證書。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台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楊紹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4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文德路112號10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登錄「蘆竹大華診療所」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313944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蘆竹大華診療所」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蘆竹大華診療所。
二、種類:醫院。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宏華段863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前棟診療所、後棟廚房及廁所、水塔,面積約133.09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桃園市蘆竹區宏華段863地號,面積約1598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診療所坐北朝南,位於原有機堡環形土坵中央,建物四周遍植植栽,頗具冬暖夏涼之效果。此外,診療所係作為醫療之用,其空間配置亦十分符合機能性。主棟入口為掛號、病歷及藥品存放室、領藥等空間,中間走道兩邊為診療室。中央走廊延伸連通到後棟,有值班休息室、浴廁、廚房等服務空間。為近代化機能主義建築之表徵。
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日治時期為桃園飛行場外的隱蔽所,減少空襲時飛機遭致損失。戰後在此建診療所,提供大華村十處眷村村民醫療服務。顯現在1950年代冷戰時期,空軍桃園基地軍眷村常民生活之醫療記憶。診療所建築構造為混凝土加強磚造。內外裝飾性材料,包括洗石子、磨石子、拼貼花磁磚或屋頂水泥瓦,均可見證當時節約克難的時代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廢止食品輸入業者「宇強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之食品業者登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40321251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輸入業者「宇強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之食品業者登錄。
依據: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旨揭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如附件清冊。
二、旨揭食品業者登錄之營業地址,經現場查核已無營業事實,或現址有營業情事惟非屬案內原業者。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得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擲日。
 
市長 張善政
 
辦理「蘆竹行政園區」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140326679號
附件:
 
主旨:辦理「蘆竹行政園區」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14年12月9日(星期二)下午14時
三、地點:南崁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2號2樓)
四、議程:
(一)13:45~14:00報到時間
(二)14:00~14:10主席致詞
(三)14:10~14:25計畫說明
(四)14:25~15:00意見陳述與回應
(五)15:00~15:10會議總結
五、聯絡資訊: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電話:(03)336-6695分機29鍾小姐、十方都市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電話:(07)553-0979沈先生。
六、是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之情事,主辦機關或主持人得視實際情況中止會議,並另行通知及公告再召開事宜。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檳榔業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315556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檳榔業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檳榔業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210號。
(三)理事長:林輝燦(任期106年1月8日至108年1月7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林文慶、劉竑均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15、11411355)公示送達一案9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13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文慶、劉竑均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0515、1141135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文慶、劉竑均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林文慶為外籍移工,目前已離台;另受處分人劉竑均之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非其實際住居所均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賤)。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阮氏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1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14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氏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1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氏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阮氏和為外籍移工,目前已離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賤)。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梁津瑋(銷帳編號:114120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99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梁津瑋(銷帳編號:114120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梁津瑋於114年2月2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上海路78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龜山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879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退件日114年10月3日至114年10月23日,批號U1141015共2,96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