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2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4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4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1月19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國際智慧城市組織及首爾市政府合辦「2025首爾智慧城市獎-以人為本類」銀獎。
-主辦機關:警察局
二、呈獻榮獲農業部「114年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直轄市組第1名
(二)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
貳、主席致詞
一、警察局榮獲「2025首爾智慧城市獎以人為本類」銀獎,於50多個國家中脫穎而出,獲得世界第2、亞洲第1的殊榮,警察局除於每年暑假辦理青春專案,避免青少年於暑假期間誤入歧途外,並全年度透過科技與數據分析風險指標,精準辨識高風險少年族群,預先提供輔導及協助,讓青少年遠離偏差行為。這項創新模式獲得國際專業評審高度肯定,成功榮獲國際級大獎。
二、本府榮獲農業部辦理「114年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直轄市組第1名,實屬不易,感謝水務局同仁的努力。
三、有關本府「雙層巴士上國道」倡議獲中央採納,相關說明如下:
(一)因應公車駕駛人力短缺及高速公路在上下班尖峰時段易發生壅塞情形,本府早在前(112)年向交通部建議,開放雙層巴士行駛於國道與快速道路。
(二)近日獲交通部正面回應,並於今(114)年11月13日進行「法規預告公告」,預計明(115)年第一季完成修法,屆時雙層巴士將可正式上路,對於紓解國內公共運輸通勤壓力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三)雙層巴士可提供上下兩層共60席座位,相較於現行公車40席,可大幅提升50%運能,不僅能載運更多乘客,也有助於減少通勤民眾排隊久候或因車輛客滿而無法上車的情形。
(四)本府建議業者優先從運量大、民眾反映頻繁的路線開始,如:國道客運9023(桃園-劍潭)、9005(桃園-內湖);及市區客運的709(平鎮-龍潭-永寧)、710(大溪-永寧)、713與715(八德-永寧)等。考量車輛成本較高,本府將盡力協助業者爭取中央補助經費。
(五)另呼籲勞動部儘速研議開放僑生擔任大客車駕駛,以因應國內駕駛人力短缺所帶來的營運瓶頸。
四、為促進全民普發1萬元後續帶動地方消費,本府推出「桃園百倍奉還」活動,相關說明如下:
(一)民眾在桃園登記店家消費100元以上,並上網登錄發票,即有機會抽中現金,最高獎額達100萬元。
(二)自活動公布以來,目前已有超過3萬6千人參與登錄,登錄發票金額累計突破1億元,展現相當可觀的消費動能。
(三)消費型態將近九成集中在不到1,000元的金額,主要為餐飲用品、小額零售及家庭週末逛街,消費地點集中在桃園及中壢兩大商圈。
(四)活動將持續至年底,鼓勵市府同仁及民眾把握普發現金的消費機會,帶家人出門走走,促進家庭互動,共同支持桃園商家。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高快速道路建設進度
主席裁示:
請交通局持續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互動聯絡,掌握進度;工務局與其他配套工程也應儘速掌握進度及預算。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全球新客都-桃園客庄品牌化
主席裁示:
(一)「全球新客都」是前年本府舉辦世界客家博覽會設定的目標,桃園在客家文化、美食及發展多元豐富,請客家事務局繼續努力。
(二)各局處辦理具文化及在地族群內涵等活動(如地景藝術節、富岡鐵道生活藝術節等),都具有觀光素材,應與觀光旅遊局結合,讓行銷更有力量。
(三)有關各局處權管之場館,相關指示如下:
1、請勿將外包視為萬靈丹,部分場館或地點因先天條件難以達到財務平衡,或需多年累積名氣才能吸引客群;加上桃園在基本人潮上不如臺北,相關場館的經營更需審慎規劃。
2、各局處應具備自行編列預算與營運場館的能力,績效評估不應侷限於營收,更要重視活動內容的品質及效益。
3、未來在規劃與建設場館時,務必事前完整思考短、中、長期的經營策略及模式,避免績效遭受質疑。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今年「仙草嘉年華」結合「富岡鐵道藝術生活節」與「畜產嘉年華」等多項精彩活動,邀請民眾踴躍參與。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28分
 
桃園市政府第54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4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1月12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會前活動:115年度桃園農產行銷月曆發表
-主辦機關:農業局
壹、頒獻獎
一、表揚吳添豪同學參加環境部第3屆首惜廚師甄選活動榮獲全國第2名。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二、呈獻榮獲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2025台灣傑出永續治理首長獎」及「2025亞太暨台灣永續行動獎」。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2025台灣傑出永續治理首長獎-典範殊榮:環境保護局
(二)宜居永續城市獎-卓越獎: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共築未來.邁向永續—桃園打造宜居城市新典範)
(三)亞太永續行動獎
1、環境保護局:城市智慧監測與因應系統金獎
2、環境保護局:環境科技治理-AI市容整潔管理系統銅獎
3、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綜合獎項
放流水再利用,農業供灌推廣(銀獎)青春啟航-打造桃園少年幸福城(銀獎)
公衛服務零死角桃園智慧健康城市的AI肺癌篩檢行動(銅獎)
農業耕食永續綠行桃園食農教育帶動低碳轉型(銅獎)
(四)台灣永續行動獎
1、環境保護局:綜合獎項
低碳指引減碳easy(金級)
龍潭大池水體營造(銀級)
減碳食代在桃園(銅級)
2、環境保護局:AI市容整潔管理系統銀級
3、農業局:智慧農業.桃園實踐金級特優
三、呈獻榮獲2025美國謬思創意及農業部農再卓越等獎項。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2025美國謬思創意大獎
1、整合行銷類-金獎
2、活動永續類-金獎
(二)農再卓越獎
1、全國第2組第1名
2、甲等績優縣市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去(113)年推出的2025年農產月曆廣受歡迎,今(114)年2026農產月曆主題為「馬力食足」,再度邀請蕭青陽老師操刀,帶領多位藝術家以及攝影師共同創作,結合藝術創新與農業美學,並依民眾回饋,調整放大日期格方便長者書寫,兼具實用與美感;此外,也與樂天桃猿棒球隊合作,由球員拍攝系列宣傳照,協助宣傳行銷,透過運動與農業的跨界結合,展現城市的熱情、創意與活力。
二、環境部舉辦首惜廚師甄選活動,其中「首惜」的「惜」意指珍惜食材、減少浪費,透過廚藝競賽推廣惜食理念,別具教育意義。此次吳添豪同學自全臺572位參賽者中脫穎而出,於第3屆首惜廚師甄選活動榮獲全國第2名,不僅展現桃園青年在永續飲食上的創意與實踐,更象徵桃園推動環境教育與惜食教育的成果。未來期盼更多市民共同響應,將環保與惜食精神融入日常生活,為永續未來而努力。
三、本市榮獲「2025亞太永續博覽會」13項大獎,這份榮耀屬於整個本府團隊,展現桃園在推動永續城市與淨零轉型上的努力,深獲國內外肯定;感謝各局處的通力合作,積極推動各項永續政策,攜手打造桃園成為全國永續發展的典範城市。
四、本市獲得「2025美國謬思創意大獎」兩項金獎及農業部「農再卓越獎全國第二組第一名」、「甲等績優縣市」等獎項,顯示桃園農業推廣不僅在國內屢獲佳績,也受到國際肯定;同時也展現出桃園農業不僅只是種植與生產,更可充滿多元創意與活力。
五、關於南門市場災後復原的最新進度說明如下:
(一)環境保護局第一時間於火災現場加班協助清理,已清運約46公噸災後廢棄物及進行2次環境消毒,確保周邊環境安全衛生。
(二)為避免鳳凰颱風來襲造成二次災害,建築管理處預先拆除約550平方公尺有安全顧慮的危險結構;並預計於11月17日至12月1日,展開為期15天的重建正式拆除工程,屆時現場將進行交通管制,盡力降低周邊影響。
(三)火災原因初步研判與電線問題相關,仍待消防局進一步調查確認,待結果出爐後,將儘速完成火災調查報告。
(四)保險方面,初步評估可納入火險理賠,部分攤商已完成估價,後續請桃園區公所持續協助;另考量攤商營業中斷期間的生計壓力,本府正研議比照豬瘟防疫期間作法,爭取在法令允許範圍內核發「急難應變救助金」,初步規劃每攤補助3萬元。
(五)未來重建將分兩期進行。第一期針對北區未受損區域,預計11月底前全面恢復供電,第二期南區受損區域則由建築師完成現勘與設計,待拆除完畢後立即施工,目標於今年年底前完工,期望攤商能在明(115)年農曆年前恢復營運;並希望藉由災後重建,不僅恢復市場營運,也藉此機會改善外攤環境,提升周邊市容。
六、本府執行「靜桃專案」最新進度說明如下:
(一)立法院10月底完成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違法改裝排氣管行為,最高罰鍰由1,800元提高至3,600元,罰鍰「翻倍」讓地方執法更有力。該修法是在蘇副市長督導下,由環境保護局向中央提出建議,並在立法委員牛煦庭協助下促成。桃園至今已協助超過8,000輛車輛完成排氣管認證,讓車主合法改裝,也讓監理機關有據可查。
(二)此外,本府透過導入人工智慧科技,將稽查效率提升了3.84倍,今年1至10月底,跨局處聯合稽查共攔檢1,900餘輛車,噪音裁罰金額超過300萬元,查獲非法改裝排氣管車輛逾1,300輛,累計裁罰金額達117萬元。
(三)在本府團隊持續執法與科技監測的努力下,桃園的環境音量平均降低6分貝,民眾噪音陳情案件減少超過三成,顯示「靜桃專案」確能有效改善市民生活品質。
(四)本府推動「靜桃專案」,絕非三分鐘熱度,必將秉持決心與毅力持續推動到底,打造桃園成為真正安靜宜居的城市,讓市民享有更高品質的生活。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婦幼發展局
報告案由:以童為本權桃共好-CRC生存及發展權之實踐與行動
主席裁示:
婦幼發展局自成立以來,持續整合衛生、教育、社政等跨域資源,完善兒童生存及發展支持體系,積極推動多項開創性政策;期盼持續努力精進婦幼照護與服務,展現全臺唯一婦幼發展局的專業與特色,讓桃園成為幸福宜居的婦幼友善城市。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114年桃園市慢性病防治主席裁示:
健康是所有問題的核心,尤其在慢性病防治方面更具挑戰性,與生活習慣、自身健康照顧等因素密切相關,請同仁務必重視並積極落實自我健康管理;未來請持續提升醫療院所照護品質及量能,並推動市民全齡慢性病防治健康識能,為桃園市民健康守護每一天。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48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140334775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聯絡人:林社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11分機219。
(五)傳真:(03)333-6110。
(六)電子郵件:1001372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懲戒法院判決112年度清上字第7號
懲戒法院判決112年度清上字第7號
 
上訴人即
被付懲戒人 陳○○ 桃園市○○區○○國民小學前校長
 
 
辯護人 張○○律師
被上訴人
即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不服本院112年8月31日107年度清字第13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上訴人即被付懲戒人陳○○經被上訴人即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以其於桃園市○○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民國l02年「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下稱本採購之設計監造案)、「校園美化-特色洗手台興建工程」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違失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懲戒法庭第一審107年度清字第13143號審理結果,判決上訴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下稱原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貳、被上訴人移送意旨及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之記載。
參、原判決認定略以:
一、上訴人原為○○國小校長(已於105年8月1日退休),其於辦理本採購案,以綁標、浮編方式,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黃○○獲得利益,而有下列違失行為:黃○○至○○國小向上訴人提議,可爭取議員補助款作為校方採購案之經費後,上訴人明知政府採購標案不得有綁標、浮編情事,否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6條第2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等規定,竟與黃○○、廖○○建築師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先由上訴人指示不知情之○○國小總務主任鄭○○將本採購之設計監造案費用,壓低在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採購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廖○○則受黃○○所託,以「○○○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於102年10月30日與○○國小就本採購之設計監造案部分,以9萬7,800元締約。廖○○續承前犯意聯絡,依黃○○指示,於設計規劃本採購案時,在「材料規範審查表」中,針對陶版、尺二磚斗子砌之品項,載明投標廠商必須提供「以尺二磚燒製布馬藝術圖案之男女廁標誌牌之樣版」、「30×30cm厚度15mm立體藝術陶版之樣版」、「斗子砌尺二磚之樣版」各1至2片供審查,廖○○於工程設計書圖亦訂明立體藝術陶版、尺二磚斗子砌、燒製布馬藝術圖案之尺二磚等材料規格;因在陶版上燒製布馬圖案之製作時程至少需時14日,長於本採購案招標期間10日,不能預先知悉上開規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事實上不可能完成樣品而投標。上訴人亦明知本採購案並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函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所定,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等確有異質性差異之情形,亦即無採用此方式招標之必要,卻配合黃○○、廖○○,由廖○○於102年12月12日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致函○○國小,建議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上訴人隨即指示不知情之鄭○○於同年月13日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簽請辦理本採購案之發包作業。上訴人並將黃○○屬意之外聘評選委員陳○○、胡○○之姓名、任職單位等資訊告知鄭○○,使鄭○○將2人納入外聘評選委員圈選名單供上訴人圈選。廖○○復依黃○○指示,於設計規劃本採購案時,浮編鷹架之預算(1平方米實際僅需200元,浮編至500元),並將實際僅需費370萬元之本採購案,浮編至456萬9,633元。上訴人並於102年10月、11月間,將本採購案公開前應秘密之前揭布馬圖案之手繪圖交給黃○○,又提供廠商給黃○○參考,使黃○○得以預先尋覓廠商,燒製預定投標之陶版樣品。嗣廖○○以該事務所名義將本採購案預算書圖交給○○國小,○○國小果透過申請程序而取得桃園市政府對本採購案之補助經費,且上開預算書圖等文件亦獲桃園市政府備查。上訴人並圈選黃○○所推薦之陳○○、胡○○為本採購案之外聘評審委員。又為使本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規定,黃○○與尚無投標真意之李○○、藍O間共同基於詐術投標及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李○○、藍O各以○○○○○○有限公司(原名○○○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黃○○則基於為自己得標之目的,以○○○公司投標,使該案形式上因此圍標作為,符合3家合格廠商投標得以進入開標程序。因○○○公司、○○○○公司僅係陪標,備標草率,○○○公司之投標文件較周延,又是唯一依招標規範檢附已燒製布馬圖案之陶版等樣版之投標廠商,在無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投標下,毋須以上開內定之外聘評審委員配合之方式,即得由本採購案評審委員客觀評斷以○○○公司為優選,使上開圍標手法不致曝光。上訴人明知本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5、7款等規定情形,本應不予開標、決標,猶承前犯意聯絡,容任程序繼續進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終使○○○公司以402萬3,795元得標並締約,經履約完成、驗收後(實際成本應為結算至103年6月3日之工程給付款246萬2,568元),○○國小即將經減價之結算款391萬7,582元匯付○○○公司,使黃○○及○○○公司就本採購案謀得145萬5,014元(即上開結算款金額減去實際成本後之數額)之不法利益。
二、上開違失事實,有黃○○、廖○○、鄭○○、黎○○(即○○○○包工業,下稱○○包工業)之負責人、卓○○、盧○○等,於刑事廉詢、偵訊或第一審審判程序中之供證互核大致相符,又黃○○、李○○、藍O就借牌圍標行為,亦自白在案。前揭不利於上訴人之供述證據,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函文、簽呈、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設計監造部分)、投標文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材料規範審查表、評選會議紀錄、評審評分總和表、開標紀錄、決標公告、採購契約書、開工報告、103年1月13日工務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公司、○○○公司、○○○○公司之投標文件等證據資料存卷可資佐證。上訴人違失行為,事證明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下稱刑事一審)刑事判決,亦依據前揭證據資料,判決上訴人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1年4月。上訴人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下稱刑事二審),於112年7月18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該二判決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上開違失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孚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及第7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且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情節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之懲戒處分。
肆、上訴意旨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懲戒法庭第一審,其理由略以:
一、黃○○提前知悉布馬圖並無涉及圖利,亦非上訴人所交付,原判決理由矛盾:
(一)黃○○提前取得之布馬圖並非上訴人提供,而係鄭○○提供與廖○○之助理李○○,故上訴人主觀上係欲提供與廖○○,而非黃○○,此有鄭○○於刑事一審審理程序之證述可明。
(二)黃○○提前知悉之布馬圖並非應秘密之消息,本採購之布馬圖亦未特定其樣式: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政府採購案件是否為應秘密之消息,應以招標文件之具體內容判斷。遍觀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均未載有」任何布馬圖案,且招標文件最末頁之規格表載明「品名:立體藝術陶板、圖像:由廠商提供業主決定(30種以上)……」及「品名:斗子砌尺二磚燒製布馬藝術圖案、承包商至少須提供20種以上之布馬藝術圖案供甲方挑選」,顯見布馬圖案並非固定僅得以黃○○於公開招標前獲得之特定布馬圖案作為樣版,該圖案自非應秘密之消息。
(三)查第二家投標廠商即○○○○公司未提供材料審查表,卻仍經採購委員鄭○○勾選合格,證明材料審查表及應附樣版並非必要之文件,僅係評分高低之問題;續查,本採購案採行「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評分及格即進入比減價程序,確實有5位評審委員給予○○○○公司合格之分數,客觀上可推認材料審查表及應附之樣版並非評分高低之關鍵因素,故無從以非必要之材料審查表、藝術陶版作為綁標手法。
二、○○包工業放棄投標之緣故,絕非因來不及燒製陶版樣本,且等標期10日已足以燒製陶版樣本:
(一)○○包工業本即欠缺投標意願,原判決認定與事實不符,判決理由矛盾,並漏未審酌對上訴人有利之證詞,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依證人黎○○於刑事一審審理程序證述,其放棄投標之理由為「標案金額太大」、「要審核很麻煩」、「只有做泥作」;至於其稱採行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有綁標情事,僅為黎○○個人臆測之詞,係憑70年間所發生之往事推斷,要無可採。再參酌黎○○同日之證述,其實際上僅詢問1家陶商,足認無參與本採購案之真意。且黎○○認為本採購案等標期過短或有綁標情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向招標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本案卷存證據資料亦無○○包工業向○○國小提出書面異議存在。
(二)依據證人卓○○之證述可知製作陶版於趕工時確實有可能於7-l0日內完成,證人盧○○甚至證述加錢趕工可於3-5天完成,依材料審查表須提供之樣版「切實可以於等標期10日內完成」,原判決認定至少需14日即屬判決理由矛盾,且漏未審酌上開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詞,自屬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此外,上訴人所述履約階段之「燒製陶版需60日」與招標投標階段依材料審查表需提供之樣版完全不同,蓋前者係一整批履約完工驗收後要使用數十年之陶版,後者則僅係作為樣品之用,無從比附援引,原判決不查,將兩者混為一談,判決理由嚴重矛盾。
三、本件係因長期與學校配合之建築師陳○○工作忙碌,而無法擔任本採購案之設計及監造;至與廖○○簽約確係因黃○○之介紹,簽約金額為9萬7,800元係因廖○○為做口碑且認為洗手台很單純。為配合○○國小欲於當年度12月底前完成發包以免預算繳回,並滿足全校師生對洗手台之需求,乃循前例逕洽廠商,並無刻意規避政府採購法。上開事實有證人鄭○○之簽呈、證述及廖○○、黃○○之陳述得以相互勾稽,應堪採信。原判決恣意認定此係因「與黃○○、廖○○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所為之,即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不備理由,並以此錯誤之前提事實認定上訴人之其他違失,即屬判決理由矛盾。
四、本採購案以異質採購最低標之方式開標係為確保施工品質,且符合異質性之要件,原判決理由矛盾:
(一)因○○國小過去採購案採同質採購最低標,卻導致品質不佳,且採異質採購最低標係因政府鼓勵,絕非係為綁標而採行,有證人鄭○○檢訊、廖○○刑事一審審理程序之供述可以證明。假設按原判決所採之案件理論,校外評選委員既為黃○○建議上訴人所圈選,而其餘評選委員又俱為○○國小校內委員,則採行最有利標應能使黃○○借牌投標之公司獲得最高分,而非在採行異質採購最低標之情形下,若均評分及格即進入比減價,而以價格高低為決定因素,自影響黃○○得標之機率,原判決之案件理論顯有矛盾。
(二)按工程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明文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2款解為「異質性判斷原則」。本採購案含布馬圖、立體藝術陶版之圖案有賴廠商自行發揮供業主挑選合適圖案,且廠商有無能力燒製出設計之圖案,亦有加以評選之必要,確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2款所稱品質之「美觀」;另布馬圖與客家文化息息相關,已流行久遠,並為○○國小推廣多年,亦符合同辦法第5條第1款所稱技術之「文化保存」,本採購案確實符合異質採購最低標之異質性要件。原審不查,謾言上訴人明知本採購案不符合異質採購最低標要件,其認定與事實顯不相符,判決理由矛盾。
(三)原判決以本採購案事後履約情形推論上訴人採行異質採購最低標係基於圖利之犯意,顯有倒果為因、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五、○○市政府○○局所核定之l02年及l03年營繕工程單價編列標準,鷹架及墜落防止設施單價均為1平方米460元,此事實經廖○○於刑事一審審理程序之證詞可資為憑。職此,黃○○與廖○○間102年11月1日上午11時53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廖○○雖稱:搭鷹架單價200元而已,但是編時要編460元,惟廖○○編列工程預算既有其合法依據,且倘編列預算均以廠商實際結算成本編列而無合理利潤,當無誘因使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本採購案鷹架部分雖最終編為500元(含防護網成本),惟因鷹架數量不多,廠商之成本本即較高,將增加之成本反應在最終編列預算上(較預算編列標準460元稍高之500元),與浮編無涉。原判決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六、黃○○雖與廖○○勾串,並與評選委員陳○○、胡○○串謀,惟依卷存證據資料無法證明上訴人知悉黃○○推薦之評選委員是與黃○○勾串之人,且該2人皆是工程會評選委員名單之人,按理均會依其專業並公平公正評選。次查,上訴人僅知悉黃○○會找人來投標,然對於黃○○是合法的向其他廠商介紹標案,抑或是將違法借牌投標、圍標,上訴人無從知悉。續查,評審委員陳○○於檢訊陳述,本採購案開標前曾前往大熊補習班與黃○○見面,惟上訴人並不在場,上訴人亦未曾與評審委員見面。故實難以○○國小因黃○○之建議圈選其所推薦之評選委員,即認定上訴人有與渠等共謀圖利等情。
七、本採購案由建築師廖○○製作之預算表,其中項目原包含「3D紙雕」,由黃○○及廖○○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即可知渠等討論紙雕價格及如何寫進預算。倘上訴人有圖利黃○○、○○○公司之意圖,絕無可能於主管會議時將黃、廖2人所共謀虛編浮報之「3D紙雕」預算刪減,更無可能不斷更改設計,處處刁難渠等;上訴人亦無自本採購案取得任何自身利益,僅係為建設學校爭取經費之人,絕無圖利之犯意及犯行,原判決漏未審酌對上訴人有利之證詞,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八、證人鄭○○偵查中證述確實有不正詢問及訊問之情事,原判決理由矛盾:
(一)刑事一審法院於109年8月24日勘驗鄭○○103年6月11日之廉詢光碟,內容可知廉政官多次大聲斥責、恫嚇,甚至侮辱鄭○○,詢問過程甚至進一步要求另一位廉政官重作筆錄,更改原已簽名確認之詢問筆錄,且未提示筆錄予鄭○○,堪認廉政官未遵法定訊問程序。從而,鄭○○該廉詢陳述,因欠缺任意性而不具證據能力。縱刑事二審法院依其自由心證認定鄭○○並無非任意性陳述之情形,仍應具體說明廉詢過程「如何無非任意性陳述之情狀,如何具備特信性」,刑事二審判決未見及此,反以鄭○○審判中之證述「我不記得、沒印象」等語,逕推認伊廉詢時未受不正方法詢問,蓋證人根本記不清楚6年前廉詢之情況及內容,要如何以審判中記憶不清之證述推認證人當初之廉詢陳述具有任意性?刑事二審判決論理顯有矛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二)此外,鄭○○於103年6月11日廉政官處受不正詢問後即刻至檢察官處受訊問,仍處於非任意性之狀態,偵訊內容之陳述亦應為非任意性陳述之延續,刑事二審判決以無證據能力之證詞認定犯罪事實即屬違背嚴格證明法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原判決尚難以違法之刑事二審判決就上訴人部分之認定,作為本案對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九、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應受懲戒之違失,多次以本採購案之履約有「偷工減料」、「不按圖施工」、「施作品質不佳」、「工程重大瑕疵」等情事指摘上訴人監督不利,證明上訴人有圖利之犯意及犯行。然原判決卻認定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黃○○、趙○○、徐○○到庭證述本採購案施工、監督、驗收及結算,上訴人無疏失等情並無必要,明顯有失偏頗,亦違事理之平,確有對上訴人有利之證據漏未調查之違法。退步言之,縱令(假設)上訴人僅於本採購案招標投標之前階段有圖利意圖,並無於後續履約階段之圖利意圖,亦嚴重影響本件上訴人應受懲戒決定之程度輕重。原審不查,即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
伍、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僅審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故為其判決基礎之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所確定事實為依據,此觀諸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依同法第42條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證據,以認定被付懲戒人有無違法失職行為。原判決依原審卷內事證,並調閱刑案卷宗電子檔,審認上訴人違失行為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略以:上訴人任職學校校長期間,於辦理本採購案時,竟與黃○○、廖○○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以綁標、圍標、浮編預算等方式,圖利黃○○等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等規定,為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且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而判處上訴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之懲戒處分,核其論斷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採證認事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按機關辦理採購,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又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可見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以保障參與投標廠商之公平競爭。原判決已敘明本採購案公告日期是102年12月17日,算至同年月27日開標日,等標期只有10日,其招標文件(材料規範審查表)要求投標廠商必須提供「以尺二磚燒製布馬藝術圖案之男女廁標誌牌之樣版」、「30×30cm厚度15mm立體藝術陶版之樣版」等。此外,廖○○於設計書圖亦訂明立體藝術陶版、尺二磚斗子砌、燒製有布馬藝術圖案之尺二磚等材料規格。因在陶版上燒製布馬圖案之製作時程至少需時14日,長於本採購案招標期間10日,廠商如不能預先知悉上開規格條件,事實上不可能完成樣品而投標。而上訴人早在公開招標前之102年10月下旬,即指示鄭○○透過李○○,將本採購案公告前應秘密之布馬圖案之手繪圖交給黃○○,使黃○○得以預先尋覓廠商,燒製預定投標之陶版樣品參與投標。顯然上訴人於招標文件公告前2個月,預先對黃○○洩露本採購案投標廠商須提出布馬藝術圖案陶版供審查之資訊,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結果。經查:
(一)原判決此部分事實認定如原判決理由欄第六、七段所載略以:
1.黃○○於廉詢及偵訊時供證:本採購案是伊、廖○○、陳○○等共同催生,陳○○當時就知道以後伊會來承攬,伊有跟他表明伊要做,陳○○默認日後由伊承攬。確保伊得標之方法,還有布馬圖案之陶版,伊藉此事先掌握資訊跟溝通管道,是陳○○指示鄭○○提供○○國小採購案之布馬圖案給伊,是在102年10月下旬,還沒招標。作一個布馬圖案樣本應需半個月時間,……等標期只有10天,實際上會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伊與廖○○討論過,投標時應檢附布馬圖案陶版的樣本。
2.鄭○○於偵訊、刑事一審審理程序具結證稱:布馬圖案是○○國小林○○老師設計的,是陳○○在還沒招標前,叫伊拿給黃○○的,這是要作陶版,是透過名為李○○之人轉給黃○○。
3.黎○○於廉詢中陳述:伊放棄投標的原因是:要審查資格不合理,暨來不及在等標期內找到布馬圖案陶版樣本的製作廠商,製作時間也來不及等語。
4.卓○○於刑事一審審理程序(109年7月22日)證稱:伊開設○○有限公司,從陶瓷開模到燒製全部都有做,黃○○於102年10月中下旬拿一塊陶版樣品來找伊,請伊打樣布馬圖案,做一個可以量產的模具。光作一個模具要10幾天,即使只要手捏一個樣品,也需要約14天,整個打樣約需14天,十拿九穩是1個月。
5.盧○○於刑事一審審理程序(109年7月28日)證稱:伊曾幫黃○○做陶版,就是跟卷內布馬圖案相似的陶版,正常作要花14天,這就是從開始打樣到客人看到產品的時間,差不多每家工廠都一樣等語。
(二)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或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3項各款以外之違背法令事由,若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此觀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3項第5款、第78條規定自明。則若原判決僅係就兩造非屬重要性之事項未加以說明,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者,第二審法院即不得廢棄原判決。原審審酌證人黃○○、鄭○○、黎○○、卓○○、盧○○前述刑事程序之證言,認定燒製布馬圖樣版需時14日,惟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證人卓○○、盧○○對上訴人有利之證詞部分,漏未審酌,而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之情形云云。然卓○○在109年7月22日刑事審判程序所證稱:倘若要求在14天以內完成一個樣版,要依天氣狀況賭機率,如果濕度高就是不可能等語。依照卓○○上開證詞顯示,如果有布馬圖案,從打樣、製作模具到立體成品燒製完成,整個製程正常要花14天,僅有在天氣好、濕度低,而且找人幫忙趕工等特殊例外狀況下,始可於10日內完成陶版之製作。至於上訴意旨所謂盧○○證稱加錢趕工可於3-5天完成乙節,查盧○○於109年7月28日刑事審判程序,就製作布馬圖樣版時間之證述,先則證稱:正常14天,就是從開始打樣到客人看到產品,差不多每家工廠都一樣。次則證稱:做一片陶版要3至5天,最後又證稱:「(為何會有14天跟3-5天的差異?)3至5天你要加錢請人幫忙捏,沒有的話他都會跟你講正常一個禮拜才會做好。」所證前後不一,且後證述內容核與黃○○於廉詢及偵訊,暨卓○○前開證詞復不相符,此外並無其他旁證可佐,自難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從而,上訴意旨截取卓○○、盧○○證詞中對其有利之此部分片斷,據以主張本採購案之等標期10日期間業已足夠等語,仍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難據以廢棄原判決。
三、按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工程會函頒之行為時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註:業於105年7月29日停止適用)第2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而言,行為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註:該規定於108年11月8日因政府採購法第52條修正而刪除)甚明。故行為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採購,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者,自應符合上開要件。
(一)依據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本採購案之重點為貼有燒製布馬圖案陶版之特色洗手台之興建工程。經查,原判決業已綜合所調取之刑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及原審調查所得之證據,相互勾稽研判,詳加論斷,說明本採購案尚無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及特性等方面具異質性之差異存在,並說明依行為時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本採購案並無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招標之必要,但黃○○、廖○○謀議以此方式圖利黃○○及○○○公司。原判決理由欄第七㈡、㈢、㈣段已分別載明:
1.黃○○於廉詢及偵訊時供證:伊安排異質採購最低標來確保伊得標,這是伊向陳○○建議的,由廖○○發函給學校憑辦。
2.廖○○於廉詢及偵訊時供證:伊跟黃○○講,如果不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黃○○也無法得標,所以黃○○就叫伊去跟陳○○談,之後伊也有去談,伊有正式發函建議學校採用異質性採購最低標。
3.鄭○○於偵訊、刑事一審審理程序具結證稱:黃○○、陳○○、廖○○某次在校長室時,廖○○建議採異質性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廖○○也有發文提此建議。
4.上訴人明知本採購案並無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及特性等方面具異質性之差異存在,卻配合黃○○、廖○○之謀議,先由廖○○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致函○○國小,建議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招標,上訴人乃據以指示以該方式辦理本採購案。上訴人對主管事務以上開決標方式,配合黃○○、廖○○綁標等行為,圖利黃○○及○○○公司,事證明確。
(二)上訴意旨雖指稱本採購案含客家文化相關之布馬圖及立體藝術陶版,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2款所稱品質之「美觀」及同辦法第5條第1款所稱技術之「文化保存」,本採購案確實符合異質採購最低標之異質性要件云云。惟原判決已敘明本採購案得標之○○○公司在投標之服務企劃書提出之布馬圖案,即係上訴人提供予黃○○者,參與投標之廠商亦可向○○國小索取布馬圖案,且該布馬圖案是○○國小林○○老師所設計等情,已據鄭○○於刑案偵審中結證明確(詳見原判決理由欄第七㈣段所載)。此外,原判決亦已敘明本採購案有關布馬圖立體藝術陶版之燒製,並無特殊之技術,可由一般陶商製作完成,投標廠商無需具備燒製技術(詳見原判決理由欄第七㈡、㈣、㈤段所載)。綜上,本採購案既未要求參與投標廠商必須自行創作燒製布馬圖案陶版,亦未在品質及技術上要求符合「美觀」、「文化保存」之具體標準;核其採購並無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方面,具有差異之情形存在,自與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之異質性要件不合。
(三)綜上,本採購案並無採行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之必要,原判決此一認定核與行為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以及行為時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等規定並無違背,亦無所謂理由矛盾之處。上訴意旨主張本採購案符合異質性之要件,原判決之認定與事實不符,判決理由矛盾云云,均無可採。
四、關於鷹架預算浮編方面,原判決已敘明依據黃○○於刑事偵訊時供稱,鷹架1平方米預算是200元,而廖○○卻依黃○○指示,於設計規劃本採購案時,浮編鷹架之預算至1平方米500元,並將實際僅需費370萬元之本採購案,浮編至456萬9,633元。原判決並引用廖○○於刑事偵訊時之供述為證:當時○○國小採購案預算初估是要350萬元到360萬元,他預估約370萬元就可以標出去,但本案他編的單價確實比市場行情高等情,據以認定上訴人浮編預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並無上訴人所謂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如前所述,本院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一審所確定之事實為依據,當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出新證據。因此,上訴人上訴時所提○○市政府○○局所核定之l02年及l03年營繕工程單價編列標準作為證據,本院無從審究。上訴意旨復執陳詞主張,本採購案所編預算加計合理利潤,無涉浮編,鷹架預算編列1平方米預算500元應屬合理有據,並執此指摘原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具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等節,均不可採。
五、有關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屬懲戒法庭第一審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背法令,而執為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之理由。據此,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其餘所述各節,復執原審已詳加指駁之陳詞,指摘原審未傳訊證人、認定事實未依憑證據、違反證據法則,理由矛盾等語,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率指其為不當,均無理由。
六、綜上說明,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發回懲戒法庭第一審,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4條第1項但書、第7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輝煌
      法官 黃梅月
      法官 黃國忠
      法官 葉麗霞
      法官 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書記官 賴怡孜
 
懲戒法院裁定112年度清上字第7號
懲戒法院裁定112年度清上字第7號
 
上訴人即
被付懲戒人 李○○ 桃園市○○區○○國民小學教師
 
被上訴人
即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不服本院112年8月31日107年度清字第13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第2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3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又依同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故依同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同條第3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則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若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此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而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認定略以:上訴人即被付懲戒人李○○係桃園市○○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教師,於民國102、103年兼任該校總務主任時,辦理該校102年「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規劃設計案」及「校舍防漏水整修工程」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有下列違失行為:緣黃○○(○○○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向不知情之○○國小校長陳○○提議,可爭取議員補助款作為校方採購案之經費,陳○○即囑上訴人全權與黃○○洽談。上訴人明知政府採購標案不得有綁標、浮編情事,否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6條第2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所定等規定,竟與黃○○、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關於本採購案之實際從業人員)等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就本採購案,先由黃○○指示不知圖利詳情之許○○,以「○○○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國小以新臺幣(下同)9萬5,000元締結設計監造合約,規避依政府採購法應辦理招標採購,實際則由藍○製作供招標所用之預算書圖等文件(並彙整黃○○關於本採購案之願景牆工程部分估算),經上訴人配合說服陳○○同意締結此合約後,藍○即在設計圖上以○○○○公司之「無焊接鍍鋅鋼構」特殊工法綁標,暨在預算書內將本採購案中「警衛室防漏水整修工程」項下「屋頂鋼構工程」(下稱警衛室鋼構工程)部分之工程成本由42萬3,149元浮編至103萬7,402元、願景牆應施作面積由113平方米浮編為190平方米,製成預算書圖等文件,再由許○○以該事務所之名義致函○○國小,及交付上訴人。嗣○○國小果透過申請程序而取得桃園市政府之補助經費,且上開預算書圖等文件亦獲桃園市政府備查。上訴人為確保本採購案可讓藍○得以控制且由○○○○公司得標,又循黃○○之提議,促使陳○○圈選○○大學退休教授陳○○(黃○○友人)、龍華科技大學副教授胡○○(陳○○介紹)擔任本採購案之正取外聘評審委員。上訴人並建議黃○○於開標簡報時將荷花照片放入簡報資料中為暗示,黃○○則將此情形轉知○○○○公司。本採購案於102年12月16日上網公告招標、同年12月26日下午5時許投標截止,翌(27)日上午9時開標。因○○工程有限公司、○○國際有限公司僅係陪標,備標草率,且於開標簡報時,上訴人已由代表○○○○公司進行簡報之楊○○口述及播放之電腦檔案內容中,獲悉○○○○公司即為黃○○、藍○所操控並安排得標之公司,在無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投標下,毋須以上開內定之外聘評審委員配合之方式,即得由本採購案評審委員客觀評斷以○○○○公司為優選,且認定另二家公司資格不符而無議價資格,使圍標手法不致曝光。上訴人明知本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5、7款等規定之情形,本應不予開標、決標,詎其容任程序繼續進行,終使○○○○公司以242萬元得標。黃○○、藍○因前已協議將本採購案中之警衛室鋼構工程部分,交由○○○○公司承攬施作,「警衛室裝修工程」與其餘工項即「伸縮縫漏水改善工程」及「願景牆及梯間防漏水改善工程」均由黃○○承作,黃○○可取得標價中之155萬元,其餘標價即87萬元則由藍○取得,於扣除成本及減價損失後,由藍○獲得私人不法利益44萬6,851元,黃○○獲得私人不法利益66萬4,833元。上開違失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判決論處上訴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緩刑所附條件從略)。上訴人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判決經綜合調查證據審認結果及斟酌一切事證,認上訴人確有上開違失事實,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違法執行職務行為,影響公務人員形象及機關紀律,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之必要。爰審酌上訴人承辦上開採購案,竟配合黃○○等人得標牟利,嚴重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性,及悖逆公務員應依法謹孚義務之情節,黃○○等人因而所獲利益之金額、行為後之態度,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上訴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之懲戒處分。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依上訴人與許○○分別於109年7月7日及同年月14日刑事審判程序陳述可知,本採購案經徵詢多名建築師均因已近年底案件多,且須在極短時間內完成設計有其難度,無意願承接,上訴人始求助黃○○,黃○○才介紹許○○建築師。嗣經上訴人報請校長同意,許○○並親至○○國小校長室與校長洽談後,始締結設計監造契約。足見上訴人與黃○○、藍○等人並無對於主管事務圖謀私人利益之犯意聯絡。(二)上訴人僅係○○國小之總務主任,並無辦理重大工程之經驗,無法判斷本採購案是否須使用「無焊接鍍鋅鋼構」之特殊工法;且對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機關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並無認識,只認為無焊接鍍鋅鋼構對公共工程更為安全,即接受藍○之建議採此工法;且依許○○於刑事前開程序陳稱可知,即便有建築師執照之許○○,就「無焊接鍍鋅鋼構」是否為特殊工法?以及本採購案是否不符合「機關異質性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所定之要求及有無採用此方式招標之必要,亦無認識;又「警衛室鋼構工程」部分之工程成本,市面上並無類似工程可資訪價,因此,上訴人對於藍○所為綁標、浮編之行為,並不知情。刑事判決就此部分並未詳查審認,逕行判決,自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再者願景牆施作面積之浮編,於上訴人離開總務主任職務時,曾告知新任驗收人員此一事實,嗣經依法辦理減價,故此部分並無造成國庫損失。(三)上訴人於刑事審判程序證述,與103年6月12日、同年7月11日、l04年5月12日偵訊供述內容前後不一,刑事判決並未調查審認何次供述為真實,遽採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顯屬錯誤。(四)上訴人於刑事案件確定後,仍有褫奪公權1年之從刑,與本件懲戒處分停止任用1年,顯有一行為受二次剝奪公權之情形;又上訴人現為○○國小教師,若於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時,則上訴人所受2年有期徒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而得向原任教學校申請復聘,並進而申請退休;請審酌刑事判決論罪科刑欄所載,並上訴人已屆退休年齡,且擔任教職30餘年之年資,係上訴人既得權利,而退休金乃年老體衰者賴以維生,並維護人性基本尊嚴之唯一依靠等情,將停止任用1年撤銷,另為較輕之懲戒,使上訴人得以申請復聘,據以申請退休云云。
四、經查,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於理由內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事實及審酌一切情狀酌定懲戒處分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何以不足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在原審所主張之事實,或指摘刑事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違誤;並論及刑事判決之刑罰及原判決之懲戒處分恐影響其退休權益,請求本院上訴審另為較輕之懲戒處分,使上訴人得以申請復聘,進而得以依法退休等語。核其上訴意旨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或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3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其對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顯與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上訴之情形不符。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輝煌
      法官 黃梅月
      法官 黃國忠
      法官 葉麗霞
      法官 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怡孜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展字第114000432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五點
 
主任 楊宗哲
核定蔡元正(V12095****)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293172號
 
主旨:核定蔡元正(V12095****)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蔡元正(V12095****)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380150000I),科長(1078),薦任第九職等(P09),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3級630俸點。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為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4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A)。
三、獎懲事由: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AI環境汙染辨識系統」,創新開發、擴大應用及整合多項系統,經採行有多項顯著具體成效(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4年9月8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10月2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簡有顯(H12416****)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獎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2931721號
 
主旨:核定簡有顯(H12416****)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380110200G),股長(1092),薦任第7職等(P07),薦任第7職等本俸3級445俸點。
二、獎懲: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7職等本俸4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6A)。
三、獎懲事由:辦理「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區外道路(T字型聯外道路─變二)新闢工程」,辦理風險評估審查、高風險工項輔導、工務會議及工程職安觀摩等,對本市及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有顯著貢獻(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本府114年9月8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10月2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檢送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4033791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業經本府114年11月17日府環海廢字第1140332157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1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403388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1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第1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14034536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14032723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4034547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桃園市非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處理方式」草案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桃環海永字第1140101786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非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處理方式」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非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處理方式」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官方網站(網址:https://tyoem.tycg.gov.tw/)訊息公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綜合研考組
(二)聯絡人:徐瑩婷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四)電話:03-3381900#126
(五)傳真:03-3381905
(六)電子郵件:110276@tyoem.gov.tw
 
局長 顏己喨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14033982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第四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第四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自費收費原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居字第114033865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自費收費原則。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自費收費原則(如附件)。
二、本公告收費原則係供本市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參考訂
定收費項目及金額,其訂定收費項目及金額仍須報本府社會局核定,變更亦同。
三、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衛生局公佈欄。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大清卓越社區之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2308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大清卓越社區之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註銷本市呂明義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3316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呂明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明義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1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95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明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253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郭彥湘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3315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郭彥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彥湘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0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9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宇林口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DANGNGOCLAM(鄧玉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5042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DANGNGOCLAM(鄧玉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NGNGOCLAM(鄧玉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DANGNGOCLAM(鄧玉林)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PHAMVANHAI(范文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3486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VANHAI(范文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VANHAI(范文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PHAMVANHAI(范文海)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受處分人陳祈華(銷帳編號:114121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62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祈華(銷帳編號:114121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祈華於114年6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98號11樓155室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北區辦公處,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VO○THUC(武○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158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THUC(武○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PHITHUC(武飛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經查已通報行方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015821號書面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小隊長蔡恒堅)。
 
分局長 施宇峰
 
公告行為人呂浩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299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呂浩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呂浩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4002998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伯瑋)
 
分局長 施宇峰
 
公告行為人VOTRONGNGA(武○俄)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904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TRONGNGA(武○俄)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VOTRONGNGA(武○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應予告誡;惟行為人VOTRONGNGA(武○俄)現已出境,致無法合法送達,爰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90438號告誡處分書。
二、上述告誡處分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告誡處分書。
三、承辦單位: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單位: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楊浩宇。
 
分局長 王智民
 
核發本市林志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362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志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志敏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1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格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2段68號10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15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20R092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3370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15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20R092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勞資共好服務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333975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勞資共好服務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勞資共好服務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2段63號12樓。
(三)理事長:蔡鋒(任期106年8月15日至108年8月14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謝祥暐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363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謝祥暐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祥暐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2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1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祥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保佳五金行等4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受送達人等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算90天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3370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保佳五金行等4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受送達人等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算90天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保佳五金行(即張文純)等4家商業,前經本府114年6月12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161477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查戶籍資料顯示遷出國外且國家不明,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經60日內發生送達效力後加計30日之期間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遠東廣告社等11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算5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33704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遠東廣告社等11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算5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遠東廣告社(即吳啟亘)等11家商業,前經本府113年10月22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296632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加計30日之50日期間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函轉環境部114年11月17日環部管字第1147125601號公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本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等21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公告1份,請張貼公告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403349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函轉環境部114年11月17日環部管字第1147125601號公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本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等21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公告1份,請張貼公告。
說明:
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環境部114年11月14日環部管字第1147125601B號函辦理。
二、副本抄送本府建築管理處、水務局及經濟發展局,請本於權責管制。
三、依土污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敬請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及土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
 
市長 張善政
 
環境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環部管字第1147125601號
 
主旨:公告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二、場址名稱: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文化路1000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地號土地。
五、場址面積:12,045.624平方公尺。
六、場址現況概述:營運中。
七、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7,86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
(二)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2,640毫克/公升,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
八、初步評估結果: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值為2,383.58分,已達1,200分以上,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依桃園市政府114年8月6日府環化字第11402203231號公告之管制項目辦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部審查後,轉送行政院審議。
十、場址座標、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部長 彭啓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環境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環部管字第1147125601A號
 
主旨:公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為污染行為人。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公告事項: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污染行為致使桃園市龍潭區中科段126(部分)、156(部分)、157(部分)、163(部分)、165(部分)、166、167、168、169、170(部分)、171(部分)、172、171(部分)、172、173(部分)、174、175、176、177、178(部分)、179(部分)、180(部分)及永福段2137地號等21筆地號土地遭受污染,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部長 彭啓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公示送達LEE○PING(李○平)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1月18日桃衛健字第1140104071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368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LEE○PING(李○平)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1月18日桃衛健字第1140104071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EE○PING(李○平)君於112年度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0陳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詹益華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366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詹益華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安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詹益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7)桃市估字第000058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大興四街110號13樓之2。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為內政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公告公開展覽一案,請貴公所配合辦理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332106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為內政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公告公開展覽一案,請貴公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4年11月13日內授國城字第11490088972號函辦理。
二、請依內政部前開號函、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條,將計畫書圖及公告文張貼於貴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周知。
三、本案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12月26日止公開展覽30天,內政部並訂於114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1會議室;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下午2時30分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四、隨文檢送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及說明會時間、地點之傳單50份,請貴公所統籌發放,並分發至轄區內民眾知照,說明會傳單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印。
五、本案都市計畫書、圖電子檔,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請自行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城字第1149008897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12月26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林口、新莊、泰山、五股、八里等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區、蘆竹區、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114年12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五股區公所9樓演藝廳、下午2時30分假新北市八里區行政中心1樓禮堂(文康中心);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樓禮堂、下午2時30分假新北市泰山區公所6樓簡報室;114年12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7樓禮堂、下午2時30分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樓第1會議室;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下午2時30分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劉世芳
 
公告行為人LYTHAIHUNG(中文姓名李泰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45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YTHAIHUNG(中文姓名李泰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YTHAI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聯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應受送達人KWANGPHIMAINATTAWUT(塔武)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67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WANGPHIMAINATTAWUT(塔武)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WANGPHIMAINATTAWUT(塔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4月2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示送達邱○鴻等人計5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18958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鴻等人計5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鴻等人計5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楊○琳等人計2,16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19058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楊○琳等人計2,16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琳等人計2,16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桃園市楓康舞蹈關懷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339993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楓康舞蹈關懷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楓康舞蹈關懷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802巷73號1樓
(三)理事長:張文順(任期110年11月28日至114年11月27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張良智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3410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良智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良智。
二、身份證字號:D1204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0號。
四、事務所名稱:互動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立和路1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9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文富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61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文富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文富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DATTHAISONGNANTHACHAI(南塔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6000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DATTHAISONGNANTHACHAI(南塔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TTHAISONGNANTHACHAI(南塔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DATTHAISONGNANTHACHAI(南塔猜)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黃日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60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日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日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無中文標示之雙喜牌香烟(簡體中文)」菸品共計50條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403404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無中文標示之雙喜牌香烟(簡體中文)」菸品共計50條。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接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新竹海巡隊通知,該海巡隊於114年9月28日在本市觀音西北24浬(N25-24、E120-52)拾獲無主物菸品〔無中文標示之雙喜牌香烟(簡體中文)、烤菸型焦油量:11毫克、菸氣菸碳量10毫克、菸氣一氧化碳量11毫克〕共計50條,交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該等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至本府財政局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辦理洽領事宜。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郭明霞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4250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郭明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郭明霞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62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1)桃縣字第001355號
四、事務所名稱:寶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121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張建軒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4159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建軒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建軒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3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禾中壢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135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何玉珍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4159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何玉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何玉珍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2號
四、事務所名稱:何玉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門街11號3樓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郭冬林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4210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郭冬林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郭冬林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4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市地字第001912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冬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保定三街89巷19號8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林郁婷(銷帳編號:114121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71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郁婷(銷帳編號:114121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郁婷於114年1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191號(歐悅汽車旅館),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彰化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LI○LAN(李○蘭)、THEANHOM〇MUJIRA等1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4107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LI○LAN(李○蘭)、THEANHOM〇MUJIRA等1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I○LAN(李○蘭)、THEANHOM〇MUJIRA等11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及1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等3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3330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等3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3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三)「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4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中壢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吳翊群、許秀月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368、1141075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29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翊群、許秀月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1368、1141075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翊群、許秀月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吳翊群戶籍地址為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三芝區所、許秀月戶籍地址為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行為人SONYIAMWATHANYU(哇他優)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4769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SONYIAMWATHANYU(哇他優)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THIHOA(阮氏花)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4794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NGUYENTHIHOA(阮氏花)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403390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一)展延邱献章醫師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15年2月26日至121年2月25日止。
(二)展延許竣棋醫師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15年4月25日至121年4月24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至少12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揭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八德區豐田路至捷運綠線G02站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33879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豐田路至捷運綠線G02站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豐田路至捷運綠線G02站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第二研討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後棟7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吳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PEREZSARAHJANECAMAYA(中文姓名:珍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31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EREZSARAHJANECAMAYA(中文姓名:珍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EREZSARAHJANECAMAY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簡振哲)。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949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7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謝俊誠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分別為112年2月12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武廷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79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廷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廷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林○欣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400108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欣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林君違反動物保護法,因相對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裁處書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及張貼於公布欄。
二、應送達函文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動物保護課;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23吳小姐)領取上開函文,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40310521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449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40310521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范定財,41年4月1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10104****)因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或第15款規定,本府以114年10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403105213號函請臺端陳述意見,惟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彭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30日府社兒字第1140281969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448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30日府社兒字第1140281969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鄒睿哲君,原名:鄒季青),84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66****)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本府以114年9月30日府社兒字第11402819694號函送臺端催繳函,惟經本府郵寄催繳函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彭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曾貴鑾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4713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曾貴鑾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曾貴鑾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7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0)桃縣地字第00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貴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18鄰和二路8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張政傑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704、11421705、11421706、1142170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06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政傑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704、11421705、11421706、1142170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政傑、詹寶傑、鄭家祥、賴冠霖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4004836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郵件無法送達者裁處書計34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已留存於本府養護工程處保管,被通知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養護工程處(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汪在宙
 
公告應受送達人LEXUANHUNG(中文名:黎春雄)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85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XUANHUNG(中文名:黎春雄)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XUANHUNG(中文名:黎春雄)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0月2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上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LUONG(阮氏梁)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88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HILUONG(阮氏梁)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THILUONG(阮氏梁)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5月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UNG(阮○忠)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828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TUNG(阮○忠)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NGOCTUNG(阮玉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0月2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受處分人楊志弘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729、1142173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26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志弘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729、1142173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楊志弘、鄭宇成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遷出國外或籍設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杜文任、梅文東(銷帳編號:11412155、1141215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49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杜文任、梅文東(銷帳編號:11412155、1141215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杜文任、梅文東於114年7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地下1樓(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及行方不明,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QUANGQUAN(裴光軍)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29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QUANGQUAN(裴光軍)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QUANGQUAN(裴光軍)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0年10月10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永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指定桃園市君臨連美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垃圾間外廊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3009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君臨連美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垃圾間外廊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君臨連美社區(桃園市八德區福國街十六號、十八號、二十號、廣福路二百三十一巷十五號、十七號、十九號、二十一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社區車道、人行道)、垃圾間外廊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114年12月2日府民儀字第1140345193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4034519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114年12月2日府民儀字第1140345193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民政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613蘭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民政局114年12月2日府民儀字第11403451932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4034519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民政局114年12月2日府民儀字第11403451932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民政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613蘭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羅于甄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486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羅于甄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羅于甄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9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4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宇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101巷6弄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邱忠賓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489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邱忠賓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捷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邱忠賓。
三、開業證書字號:(113)桃市估字第000077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318號19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地址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CHAN○ON(陳○安)、LAU○LUN(劉○麟)等17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279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CHAN○ON(陳○安)、LAU○LUN(劉○麟)等17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CHAN○ON(陳○安)、LAU○LUN(劉○麟)等17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王佩怡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484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王佩怡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王佩怡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之戶籍地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11090016-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朱翊靜)。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DILAN○GARCIA(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353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ILAN○GARCIA(傑○)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ILANJAKEGARCIA(傑克)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35304號書面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小隊長蔡恒堅)。
 
分局長 施宇峰
 
公告行為人王暉皓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291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王暉皓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王暉皓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警分刑字第114002914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伯瑋)
 
分局長 施宇峰
公告受處分人何明軍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644、11421645、11421646、1142164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777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明軍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644、11421645、11421646、1142164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何明軍、阮世越、裴國財、鄧文雄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何冠訓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619、11421632、11421633、1142163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440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冠訓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619、11421632、11421633、1142163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何冠訓、林倉瑋、李曜宇、林明哲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籍設戶政事務所或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陳文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8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74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文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8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文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武黎妙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8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74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黎妙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8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武黎妙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梅光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7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71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梅光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7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梅光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二、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阮宏登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7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71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宏登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7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宏登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阮宏登科為外籍移工,目前已離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賤)。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行為人沈○飛(SAM○PH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4215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沈○飛(SAM○PH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沈○飛(SAM○PHI)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正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陳英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9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53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英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209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英俊(英文名:TRANANHTUA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非本國籍且已離境,遷移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李鈺麒)。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阮文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9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553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文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9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文進(英文名:NGUYENVANTIE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非本國籍且已離境,遷移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李鈺麒)。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29日府社兒字第1140311263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29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29日府社兒字第1140311263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健瑋君,80年0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3152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4年1月16日府社兒字第1140012421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5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逾期未領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29日府社兒字第1140311263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292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29日府社兒字第1140311263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萬晏婷君,76年0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66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4年1月16日府社兒字第1140012421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5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逾期未領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