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4年度第2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4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4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會前活動:捷運綠線114年工程成果參訪活動宣傳
-主辦機關:捷運工程局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督導考核」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113年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三、呈獻榮獲社團法人台灣永續關懷協會第26屆國家建築金獎-公共建設優質獎。
-主辦機關:捷運工程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捷運綠線114年工程成果參訪活動」特別開放車站工區與潛盾隧道,目的在於讓市民深入瞭解捷運綠線的最新施工進展,也讓大家看見大型地下工程的複雜性與高難度。該活動自11月28日開放報名,名額有限,邀請市民把握難得的機會。此捷運綠線由韓國、日本、德國及國內多支團隊共同投入,從無到有,以一磚一鏟持續推進捷運建設,感謝捷運工程局在緊湊工期中仍用心規劃積極籌辦此次參訪活動;上週末「2025富岡鐵道藝術生活節」廣受市民熱烈參與,顯示桃園軌道文化具深厚吸引力,期待藉由本次活動更有助於啟發年輕世代對工程、城市建設與交通科技的興趣。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督導考核特優」奬,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榮獲該奬項,內政部「特優」評等為全國公寓大廈管理督導考核最高肯定,桃園今(114)年度再度獲評「特優」,是本府團隊與各社區多年努力的成果,未來本府將持續與市民攜手,讓本市各社區更進步、更美好。
三、恭喜警察局榮獲「內政部113年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特優獎,社區治安是城市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唯有營造安心宜居的生活環境,市民才能放心生活,本市治安成果不僅來自警察局同仁的投入,也要感謝各區守望相助隊長期協力支持,本人將陸續走訪本市各區慰勤,感謝他們成為推動治安工作的堅實後盾。
四、本府捷運工程局榮獲「社團法人台灣永續關懷協會第26屆國家建築金獎-公共建設優質獎」,感謝同仁的努力與用心,請該局持續精進本市軌道願景館展示與教育內容,讓市民透過願景館感受軌道建設的魅力,讓桃園軌道願景持續發光發熱。
五、有關近期廣受矚目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議題,本府說明如下:
(一)過去財劃法長期多年未修,立法院近期才完成修法,行政院亦願意提出院版修正草案,中央跨出非常好的一步,本人給予肯定,修法是件功德,全國縣市不分藍綠都會感謝,財劃法是跨越黨派的重要財政制度,應靜下心來把制度修好,真正造福全國縣市。
(二)行政院最新版本將農林漁牧業產值、農林漁牧業與工業從業人口等納入統籌分配款指標,與過去的計算方式相較更加完整,但部分指標仍待補強,包括工業產值尚未列入,仍有改進空間。昨(25)日立法院未將行政院版本付委,暫緩處理行政院版,希望透過地方縣市表達意見,提供中央與地方更多溝通與緩衝空間,此為一件好事。而立法院近期通過的修正案,確保每年分配款不會少於前一年,這對各縣市而言是一劑定心針。本人認為在修法初期,大家應聚焦原則討論,
針對修法原則先進行調整,再用數字驗證是否合理,除了更周全完善,也讓制度更符合實際需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新設校與淨零雙軸策略
主席裁示:
(一)本府已建立完善的審查機制,由秘書長領導,成員包含具備工程與建築專業知識相關局處首長所組成的團隊,如都市發展局、工務局等,共同檢視所有公共工程設計,防止建築師或結構技師提出華而不實的設計,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預算浪費。
(二)透過前項機制,成功揪出多項不合理設計,進而能夠縮短工期、節省經費,甚至剔除不必要的設備等。本案8所新設學校的總經費可能高達新臺幣百億元,本府在爭取預算與審核工程方面皆投入相當心力,此成果從興南非營利幼兒園等新建校舍可見,該幼兒園建築品質優良、通風採光佳,為孩子提供良好學習環境,這些辛勞的投入都十分值得。
(三)期盼大家珍惜每一分預算,持續推動工程審查,並請政風處與主計處全力支持,讓市民更加信賴本府團隊。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汛期間積淹水點防範作為檢討
主席裁示:
(一)所有淹水的原因都很複雜,抓漏是極為辛苦的工作,除了短時強降雨、氣候異常造成的淹水外,落葉堵塞也是導致淹水的重要因素。
(二)針對地下道淹水問題改善期限訂在明(115)年6月,請養護工程處檢討加速工程進度,儘量提前完成。
(三)有關淹水問題不能只侷限於淹水時的及時處理,更要著手長久措施,例如水務局正在建置側溝資料庫,強化基礎數據掌握,這雖是耗時的工作,但未來能提供完整資訊進而檢討並解決問題。
(四)感謝秘書長所領導的「水患防治專案小組」,該小組的成立是為了隨時待命,建立長期機制,透過盤點過去5年400多次淹水紀綠,找出漏洞並補齊,以有效降低淹水頻率。期許大家持續努力,讓市民在天降大雨時不再為淹水而擔憂。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有關第1案「請養工處與鐵道局建立溝通管道,於施工階段維持地下道警示設施正常運作。(114年8月27日指示,請秘書長督導後續計畫落實執行)」,請於秘書長實際檢視該GIS系統可正常運作後再行解列,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2025桃園仙草嘉年華」及「畜產嘉年華」活動陸續熱鬧登場,上週週末吸引高達60萬人次參與活動,仙草花田分階段開放,本週末將全面盛開,呈現夢幻花毯景致,可媲美北海道,鼓勵大家於活動結束前帶家人前往參觀遊玩,也感謝農業局對於此次活動辛勞的付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4分
 
桃園市政府第54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4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股長 朱育慧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4年度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
1、第1名:大園區公所
2、第2名:八德區公所
3、第3名:中壢區公所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
1、第1名:觀音區公所
2、第2名:大溪區公所
3、第3名:八德區公所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警政署114年國家警光獎。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團體組
1、改善交通類
第3名:交通警察大隊
2、綜合規劃類
(1)第3名:刑事警察大隊
(2)優等獎:刑事鑑識中心
3、偵查犯罪類
優等獎:刑事警察大隊
(二)個人組-優等獎
1、查緝毒品類: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王新傑
2、打擊詐欺類:桃園分局偵查佐尤信智
3、反黑肅槍類:楊梅分局警員黃明浩
4、綜合評量類:婦幼警察隊分隊長徐瑤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2025城鎮韌性(防空)演習「全國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警察局
四、呈獻榮獲經濟部114年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績優單位團體獎」。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今(3)日頒發「114年度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績優獎項」,肯定獲獎公所在土地使用管制及租約管理業務的優異表現,並感謝各公所同仁的辛勞。
二、國家警光獎被譽為警界的奧斯卡獎,而今(114)年本府榮獲8座獎項,為歷年來最佳成績,感謝同仁守護市民安全。
三、肯定相關局處公所合作,配合辦理2025城鎮韌性(防空)演習,本次演習動員人力超過3,000人,儘管天氣炎熱,同仁仍認真投入,完成各項任務,感謝同仁的付出,本次獲此殊榮實屬不易,期勉同仁持續提升本市防護量能。
四、本府榮獲經濟部「114年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績優單位團體獎」,本市工廠家數眾多,樣態也相當多元,肯定同仁的專業及執行能力,期許再接再厲,再創佳績。
五、為強化非洲豬瘟防疫政策,日前中央召開會議,規劃全面禁用廚餘養豬,預計以1年作為轉型過渡期,是臺灣畜牧史上重要轉捩點,為配合中央政策,並降低對本市使用廚餘餵養黑毛豬之農民的衝擊,本府已向中央反映提出3項建議配套措施,第一,啟動離牧補貼,協助因飼料價格昂貴等原由,不再繼續養豬的業者順利退場;第二,提供飼養成本差額補貼,降低業者負擔;第三,針對桃園黑毛豬的產業特性,研發更合適的飼料配方,維持在地產品的品質及競爭力。另外,配合農業部規定各縣市應具備自行處理廚餘之量能,本市廚餘將以快速醱酵堆肥及生質能處理為主。今日農業局將邀集豬農、養豬產業有關的民間單位與本府相關局處召開會議,聆聽產業意見及商議因應辦法,協助業者順利完成轉型。
六、捷運綠線延伸大溪案,本府依交通部審議之建議,調整延伸至大溪老街,此路線將面臨諸多技術挑戰,如跨越大漢溪,其左右兩岸高程差距大,橋梁跨度長且落差顯著,經捷運工程局同仁努力,原預計年底送審的資料,提前於11月28日送至交通部,期盼交通部能儘速完成審查程序,加快核定進度,每條捷運路線順利推進對本市交通路網皆為重要里程碑,本府也將舉辦相關說明會,凝聚各方共識,並爭取在地居民的支持。
七、昨(2)日本人前往臺北參加經濟日報「2025縣市幸福指數大調查」公布記者會,本市於「地方政府施政滿意度」項目,獲得全國第4名,為第1任就擠進前5名的縣市,並為六都第一,各局處首長主動發揮專業,是獲獎的重要因素,本市有6項指標榮登六都第一,分別為「地方政府作為」、「環境品質」、「居住條件」、「健康狀況」、「生活滿意度」及「家庭經濟」等,感謝全體同仁,請持續將桃園打造為宜居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庇護工場的挑戰及未來展望-融合性職場的實踐之路
主席裁示: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提倡的融合性職場模式相當具有挑戰性,但對身心障礙者就業而言是重要的保障,仍請努力朝此方向邁進。
二、報告機關:政風處、捷運工程局、工務局
報告案由:智慧城市,廉能共治-重大公共工程的守護者
主席裁示:
(一)法律、廉政、政風與主計等系統是協助市政推動的重要角色,各機關人事、主計與政風單位人員應適時深入瞭解機關業務,有助於廉政風險的事前預警及預防,另為利上述人員能提供業務相關協助,可評估延長在同一機關的任職期間,避免頻繁調動。
(二)請政風處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研議採購稽核案件是否有強化智慧化發展的空間。另請各機關首長瞭解機關內同仁統計資料之獲取方式,可考慮使用AI工具,減輕同仁負擔,如局處有相關需求,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協助,相關預算本府將全力支持。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本市(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經管未達使用年限之永安漁港南岸停車場公廁、景觀平台(倉庫)及鐵捲門19座等市有財產,為配合本府觀光旅遊局辦理「永安海客園區遊憩環境優化統包工程」所需,提請報廢拆除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地政局、都發局鼓勵航空城安置街廓民眾集體自建,提高營造商承接意願。」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近期環境保護局推動非家戶隨袋徵收政策,引起外界討論或建議暫緩,各局處推動政策時,僅需思考政策是否正確,並善盡與民眾、機關或團體的溝通職責,無須顧慮是否影響市長選情,或因遭受壓力而退縮,對桃園發展有利的政策,本府都將全力支持。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8分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4035154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140351665號
附件: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附件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土石方交換至航空城作業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航土字第114034471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土石方交換至航空城作業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市辦理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土石方交換至航空城作業依旨揭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兼顧公平性及避免執行階段造成爭議,經本府同意依本實施計畫辦理土石方交換者,出土工程主辦機關應考量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是否因此有額外利潤之情形,自行訂定相關回饋機制。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14004574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及災害防救團體慰問金核發要點」
 
局長 龔永信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14004598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三點附表
 
局長 龔永信
 
廢止「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合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立圖書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圖行字第114000994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合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館長 施照輝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發字第1140025401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
 
局長 邱正生
 
公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974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10月29日至114年11月18日,批號U1141112共2,14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9744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0月7日至114年11月13日、批號Z114111H共3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974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0月8日至114年11月13日,批號Z114112H共1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974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0月23日至114年11月18日,批號Z114113H共1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核發本市黃祝幸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5470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祝幸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祝幸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5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大興街8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TRONG○MINH(張○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80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ONG○MINH(張○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ONGVANMINH(張文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0月1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郭○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98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郭○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郭莉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8月2日遷入至大園區戶政事務所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受處分人官承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03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79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官承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41203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官承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李鈺麒)。
 
局長 廖恆裕
 
桃園市桃力發展協進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350187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力發展協進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桃力發展協進會。
(二)會址: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900號2樓
(三)理事長:曾友嶸(任期113年10月7日至115年10月6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陳○煌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5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陳○煌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陳○煌因設籍於大園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冠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DANGKHOA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59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DANGKHOA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DANGKHOA於114年10月17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冠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354421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中壢區興華市民活動中心(內壢文化二路118號2樓)(元生國小對面即元生社福館2樓)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浩偉辦理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56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浩偉辦理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浩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8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中文辦理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562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中文辦理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中文。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變更。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562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曉芳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永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曉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3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263巷73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林昱婷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5627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昱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昱婷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2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56號
四、事務所名稱:迦南林昱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黃建華君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相對陳述通知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4035425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建華君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相對陳述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府114年11月5日桃動四字第1140009868號行政處分事件,因受處分人已行蹤不明,致本案相對陳述意見通知書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陳述意見通知書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動物保護課;聯絡電話:03-3250126分機414彭先生)領取上開陳述意見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龜山迴龍寺今上天皇陛下聖壽萬安牌」、「桃園郡寺廟玻璃乾版底片組」為本市一般古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3453901號
附件:桃園市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主旨:公告指定「龜山迴龍寺今上天皇陛下聖壽萬安牌」、「桃園郡寺廟玻璃乾版底片組」為本市一般古物。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
二、《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5、6條。
三、114年10月13日桃園市傳統工藝暨古物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指定龜山迴龍寺「龜山迴龍寺今上天皇陛下聖壽萬安牌」1案1件、桃園市政府「桃園寺廟玻璃乾版底片組」1案39件為本市一般古物。
二、旨揭古物名稱及分類、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等事項詳如「桃園市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三、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40352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葉綺薇醫師、楊雲瀚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4年12月3日至120年12月2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至少12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揭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ANTHAI(阮文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537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ANTHAI(阮文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VANTHAI(阮文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114年3月3日遭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永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受處分人LEVANTRUNG等1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779、11421780、11421781、11421782、11421783、11421784、11421785、11421786、11421787、11421788、11421789、1142179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128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LEVANTRUNG等1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779、11421780、11421781、11421782、11421783、11421784、11421785、11421786、11421787、11421788、11421789、1142179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LEVANTRUNG、阮氏月、阮氏歡、陳文武、陳文河、陳奕瑒、黃英軍、翟雪、劉尚軒、鄧文德、鄧光輝、羅筠晴等1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至戶政事務所或行方不明、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LAW○SHAN(羅○珊)、TANG○KIT(鄧○傑)等1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5538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LAW○SHAN(羅○珊)、TANG○KIT(鄧○傑)等1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AW○SHAN(羅○珊)、TANG○KIT(鄧○傑)等11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及1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领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BUMRUNGRATATHITAYA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0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76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BUMRUNGRATATHITAYA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0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BUMRUNGRATATHITAYA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非本國人且已出境,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李鈺麒)。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應受送達人WONGSA○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84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WONGSA○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WONGSAJAROONSAK於114年3月26日出境離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3月2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佳芸)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ANCO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221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ANCO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VANCONG於113年10月19日出境離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0月1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佳芸)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NGUYENVANPH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737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VANPH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VANPH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現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蘆警分刑字第114002737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柏翔)。
 
分局長 楊贊鈞
 
公示送達行為人陳○亥(TRAN○HO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4114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陳○亥(TRAN○HOI)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陳文亥(TRANVANHOI)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正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潘崑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312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崑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崑成違反洗錢防治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TODUONGBA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363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ODUONGBA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ODUONGBAO違反洗錢防治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受處分人羅新智等1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828、11421843、11421844、11421845、11421846、11421847、11421848、11421849、11421850、11421851、11421852、1142185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339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新智等1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828、11421843、11421844、11421845、11421846、11421847、11421848、11421849、11421850、11421851、11421852、1142185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羅新智、吳忠霖、CHAIYASOMPHON、杜世財、阮光勇、阮光鳳、阮英雄、武文慶、張文權、陳友偉、鄧子漢、范文孟等1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出國外或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已離台、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VANV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72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VANV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UONGVANVANH於114年10月1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辜柏霖)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ADIATMOK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82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DIATMOK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DIATMOK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威宇)。
 
分局長 楊贊鈞
 
註銷本市劉金龍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6160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劉金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金龍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18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市地字第0017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同心二路13號14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魚類商業自治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357869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魚類商業自治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魚類商業自治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慈德街112號7樓。
(三)理事長:邱水藤(任期106年3月12日至109年3月11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武俊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230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俊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俊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NGUYENVANANH(阮文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7251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VANANH(阮文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NGUYENVANANH(阮文英)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VANHUNG(陳文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513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VANHUNG(陳文興)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VANHUNG(陳文興)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0月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上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NGOCAN(楊玉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509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NGOCAN(楊玉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UONGNGOCAN(楊玉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8月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上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胡○尹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193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胡○尹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胡馨尹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2月2日遷入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遭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註銷本市蔡秋瑾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6429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蔡秋瑾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秋瑾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6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826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秋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有五街112號1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附設私立福爾摩沙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4年12月10日府教終字第1140353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403650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附設私立福爾摩沙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4年12月10日府教終字第1140353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附設私立福爾摩沙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4年12月10日府教終字第1140353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經查負責人戶籍地址因遷移新址不明,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份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登錄「中壢埔頂彭城堂」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352785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中壢埔頂彭城堂」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
三、114年5月29日「桃園市114年度第2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中壢埔頂彭城堂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一段223巷135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件):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正堂、左右橫屋、化胎、水井、天時坪、禾埕,面積約970.79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中壢區普義段874-2及875地號,面積約3651.42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中壢埔頂彭城堂建築雖為近現代樣式,卻以傳統磚木方式構造,頗為罕見。
2、正堂、左右橫屋、卵石禾坪及正堂後之化胎、卵石砌駁崁、竹子綠籬等設施具有客家建築特色,亦為桃園地區客家建築慣用手法,呈現傳統客家樣式地域風貌,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另劉家兩代從事「五術」,建物具風水概念。
3、埔頂彭城堂的構造結合土埆磚砌、磚木構造與後期RC的增改建,足以說明民宅技術史的多樣發展過程,見證不同時期建築技術的變化,具建築史及技術史之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胡文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323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文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胡文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家洋)。
 
分局長 施宇峰
 
公告應送達予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35018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4年8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20759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品宙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3502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品宙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品宙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4年9月4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20777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潔力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4035016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潔力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潔力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4年6月2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20462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潔力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3378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4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在本市平鎮區公所三樓大禮堂召開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新興路177巷24弄至義興街)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記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第2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廖盈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16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19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盈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16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廖盈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李鈺麒)。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武文慶、范文新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176、1141217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56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文慶、范文新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176、1141217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武文慶、范文新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FAOLIGIAWA(嘉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493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FAOLIGIAWA(嘉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FAOLIGIAWA(嘉瓦)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處份,惟FAOLIGIAWA(嘉瓦)業於114年10月31日離臺,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處份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陳柏宏)
 
分局長 鄭文銘
 
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348873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中壢區興華市民活動中心(內壢文化二路118號2樓)(元生國小對面即元生社福館2樓)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晨光運動推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40349063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晨光運動推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晨光運動推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五族街193號
(三)理事長:呂玉雲(任期106年10月28日至109年10月27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LEXUANBINH(中文名:黎春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96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XUANBINH(中文名:黎春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案行為人LEXUANBINH(中文名:黎春平),於114年7月31日通報行方不明,無法簽收行政告誡書,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求程序完備,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由本分局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請協助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政府公佈欄。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上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DEEAPHIDECH(中文名:阿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92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DEEAPHIDECH(中文名:阿皮)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DEEAPHIDECH(中文名:阿皮)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0月14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上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本市五大重劃區公園、桃林鐵路及大湳森林公園禁止或限制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園字第11401042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五大重劃區公園、桃林鐵路及大湳森林公園禁止或限制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6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6款規定,管理機關為公園管理必要禁止或限制事項如下:非經許可汽機車不得以任何方式進入公園及桃林鐵路範圍內(含牽行機車)。
二、違反以上限制或禁止事項者,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處長 劉軍希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09744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0月1日至114年11月18日,批號Y1141104共1,64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