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01期 |
| ◆ 桃園市政府第54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4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會前活動:「桃園好孕一條龍婦幼照顧再升級」婦幼政策揭示儀式
-主辦機關:婦幼發展局
※會前活動:115年元旦升旗典禮活動宣傳
-主辦機關:民政局
壹、頒獻獎
一、本市榮獲2025Gartner政府數位創新服務獎,由Gartner臺灣區廖銘仁副總裁代表頒發獎座。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二、呈獻榮獲消防署「114年全國義消人員體技能交流活動」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消防局
(一)特優獎
1、火災搶救18歲以上男子組競賽
2、火災搶救18歲以上女子組競賽
(二)優等獎
1、火災搶救35歲以上男子組競賽
2、車禍救援競賽
3、無人機運用競賽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績優獎項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暨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114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直轄市政府組「特優」(第1名)
(二)114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1、經濟發展局專門委員廖振宏
2、就業職訓服務處副處長陳慧茹
(三)114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工務局科長陳翠慧
四、呈獻榮獲內政部114年地政業務督導考核及第42屆全國地政盃績優獎座。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地政業務督導總考評「績優獎」
(二)第42屆全國地政盃冠軍
1、男子桌球團體賽甲組
2、女子桌球團體賽
3、女子羽球團體賽組
4、慢速壘球團體賽甲組
五、呈獻榮獲ESG世界公民數位治理基金會2025年金恆獎「雙軸創新治理獎-金獎」。
-主辦機關:交通局
貳、主席致詞
一、婦幼發展局成立近2年來,本府持續完善孕產照護及育兒支持體系,照顧孕產婦、新住民家庭及幼兒成長需求,推動政策說明如下:
(一)考量部分產婦因家庭照顧條件或居住環境,不適合前往坐月子中心,本府自明(115)年1月1日起推出「到宅坐月子服務」,由專業的月子服務員到家中提供照顧、衛教與心理支持。今(114)年12月18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凡設籍本市滿180日,已懷孕滿4個月至產後1個月內的不利處境及多胞胎孕產婦都可以申請到宅坐月子服務,讓媽媽都能在熟悉的環境中安心恢復。
(二)自明年2月1日起,本府將率全國之先,攜手車隊推出「好孕專車兒童安全座椅服務」,家長透過市民卡APP單一叫車平臺,就能預約有安全座椅的計程車,不僅提升孩子乘車安全,也讓家長出行更安心,是桃園智慧交通與性別友善政策的重要里程碑。
二、115年桃園市元旦升旗典禮「馬躍奔騰桃園領航」活動,說明如下:
(一)115年元旦升旗典禮訂於1月1日上午在龜山區長庚養生村大草坪舉行,因適逢馬年,主題定為「馬躍奔騰桃園領航」。
(二)邀請知名歌手施孝榮、臺灣合唱戲劇推廣協會、陸軍專科學校及樂天女孩等團體參與;另為響應「靜桃計畫」,環境保護局特別號召古董車友組成示範車隊,在活動現場展示古董車優雅風采及環境保護理念。
(三)現場設置「幸福扭蛋區」,凡自備國旗元素裝扮(如衣帽、配件等)並於現場拍照打卡上傳,即可參加限量300份的「新年出運扭蛋」活動,將精美小禮與新年好運氣帶回家。
(四)自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時開放網路報名,共有3,000名額可參與典禮,並提供限量1,000份圍巾作為報名禮物。
三、Gartner是全球具高度指標性的資訊顧問及研究機構,評選結果具國際公信力,桃園能在亞太區評比中脫穎而出,榮獲首獎實屬不易。今年本府於國內外各項數位與科技評比中共獲得25項獎項,展現各局處主動投入、跨域合作及務實推動市政創新的成果,本府將持續鼓勵創新應用落實於市政服務。
四、消防局榮獲消防署「114年全國義消人員體技能交流活動」績優獎項,義消人員長期與消防同仁並肩投入第一線救災工作,專業體技能不僅攸關救災效率,更關係自身安全,期勉義消夥伴持續精進訓練,在未來賽事中再創佳績。
五、本府推薦參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表現亮眼,獲獎同仁以高度同理心投入工作,將市政業務視同家務般細心經營,深具責任感與專業精神,此次獲獎不僅是對個人的肯定,更反映整體市府團隊長期努力的成果,感謝同仁的付出及用心。
六、地政局在業務督導考評及全國競賽中雙雙獲得佳績,展現桃園地政團隊整體專業與實力,為市政推動再添亮眼成績。
七、本府長期深耕智慧交通領域,於多項國際獎項屢獲佳績,本次榮獲金恆獎「雙軸創新治理獎-金獎」,肯定市府團隊的創新及執行力,期勉交通局同仁持續努力,帶給市民便捷、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
八、為擴大中央普發現金1萬元效益,本府自今年11月12日推出「普發一萬.桃園百倍奉還」活動,鼓勵民眾消費刺激桃園經濟,截至12月15日,註冊會員已達7萬5千人,登錄發票消費金額突破11億元,活動抽獎目前已有33名幸運得主獲得1萬、5萬及10萬元不等的獎金,本府再啟動「第二階段加碼」,針對已登錄發票的會員,額外提供200組、每組2,000元的抽獎機會,盼以此帶動桃園商圈及觀光工廠的消費熱度。
九、有關本府永續發展債券,相關說明如下:
(一)今年3月成功發行首檔12億元永續發展債券,發行後獲得熱烈迴響,募得資金用於對永續發展有益的項目,包括社會住宅及軌道建設等。
(二)首波債券表現亮眼,經過充分評估財務條件後,本府將於明(18)日啟動掛牌發行第二次永續發展債券,規模達48億元,合計今年度共發行60億元,投入更多資源於市政建設,打造更優質、永續的城市環境。
(三)此次永續發展債券估計每年最高可為本府節省約3,200萬元利息支出,感謝財政局同仁的辛勞及臺灣銀行在發行過程中的專業協助,提醒市府團隊在執行公務時,要將「每塊錢都花在刀口上」,確保資金皆能精準投入市政。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婦幼發展局
報告案由:移民(工)一家親友善新桃園
主席裁示:
(一)現行所辦理之節慶活動多屬一次性措施,對部分新住民家庭所面臨之深層問題,如家庭適應、經濟困難及婚姻變故等實質協助仍屬有限。
(二)請以「大數據整合」與「跨局處合作」為方向,系統性整合建立新住民與其家庭的相關資訊,深入掌握新住民在桃園的生活現況及發展需求,透過完整資料的建立,及早發現問題並精準投入資源,強化對新住民及第二代子女在教育、就業與社會支持上的整體照顧。
(三)請金副秘書長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針對建立新住民家庭基本資料整合及跨機關合作模式,進行深入研議。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優化鑑識量能守護治安
主席裁示:
(一)請盤點「指紋自動鑑析比對系統」設備使用情形及實際效益,擇期提出報告。
(二)桃園是科技導向的城市,本人肯定並支持鑑識中心同仁出國參加國際研討會;另請警察局持續加強同仁之專業培訓,規劃完善之在職專業訓練,確保訓練制度具備系統性。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新增一項列管事項:評估新住民家庭資料建檔及深度探討,因涉及多個局處,是「很大的工夫」,請相關單位評估研議。
二、餘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下星期三(12月24日)將在市府B2大禮堂舉辦「就職三週年」活動,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將盤點過去3年政績並報告未來施政方向。
壹拾、散會:上午11時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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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政府第54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4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2月1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會前活動:「復興區竹林更新示範專案」合作意向書簽署儀式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會前活動:「桃園好孕3+1補助到位育兒無負擔」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婦幼發展局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選手參加「2025年CMAS世界盃蹼泳巡迴賽」榮獲佳績。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青溪國中
1、領隊:廖家春校長
2、教練:陳嘉儒總務主任
3、康伯綸同學
4、鞠睿駿同學
5、呂濬宇同學
6、楊雙伊同學
7、蔣宜瑾同學
(二)桃園高中
1、陳紫萱同學
2、翁幼家同學
3、楊凱棣同學
4、許竣維同學
二、呈獻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22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及表揚「第22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呈獻第22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1、勞動局
2、八德地政事務所
(二)表揚第22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
中壢地政事務所書記燕新綸
三、呈獻本市代表隊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榮獲立法院長獎。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今(10)日與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業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定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共同簽署「復興區竹林更新示範專案」合作意向書,正式啟動桃園首座由企業共同投入的自然碳匯案場。竹子具備生長快速、用途廣泛、固碳效率高等特性,採收後可應用於建材、手工藝或永續環保等領域,透過本次合作專案,建立更系統化的栽植與管理機制,不僅能提升竹林更新效率,也將進一步帶動竹產業與相關文化工藝產業鏈。感謝5家企業共同投入與支持,期盼未來能持續與本府合作,共同打造兼具環保與產業效益的永續桃園。
二、本府整合近兩年婦幼發展局陸續推出的生育與托育補助,並新增多項婦幼支持措施,推出「桃園好孕3+1」生育政策,為家庭打造更完整的孕期照護與育兒支持系統,讓市民真正感受到桃園是敢生、能養、安心托育的城市。政策說明如下:
(一)一生好運
1、每位孕婦補助百日咳混合疫苗1,800元。
2、第1胎孕婦補助呼吸道融合病毒疫苗1,800元。
(二)二生相伴
1、第2胎孕婦補助呼吸道融合病毒疫苗4,000元。
2、桃園友善托育補助擴大對象,雙胞胎送準公托及準公共保母,比照公托負擔,第1名負擔2,000元、第2名負擔1,000元。
(三)三生有幸
1、第3胎以上孕婦補助呼吸道融合病毒疫苗7,680元。
2、第3名子女送準公托及準公共保母,比照公托負擔,全額補助。
(四)加碼好運
明(115)年出生的元旦寶寶及第3胎(含)以上新生兒將獲得「桃園乖寶包」專屬禮袋,為本市第3胎及明年元旦誕生的寶寶獻上最誠摯的祝福。
三、本市選手參加「2025年CMAS世界盃蹼泳巡迴賽」2025年CMAS世界盃蹼泳巡迴賽,共獲得4金、6銀、5銅的優異成績。期盼所有選手再接再厲、挑戰自我,未來在更多國際賽事中持續發光發熱,為桃園、為臺灣贏得更多榮耀。
四、勞動局與八德地政事務所榮獲第22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創下本府所屬機關連續22年獲獎的全國紀錄,實屬不易,同時中壢地政事務所書記燕新綸也榮獲第22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充分展現本府在檔案管理方面的精準細緻與深厚的專業實力。
五、本市代表隊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獲得全國第4名,創下體育局成立10年以來的最佳成績,本府將持續投入資源,支持選手邁向更高名次,期盼於下屆賽事再創佳績。
六、關於本市推動機關、學校及公有市場試行垃圾「隨袋徵收」政策說明如下:
(一)本市成長快速,人口持續增加,經統計每人每日平均一般廢棄物清運量約0.6公斤,較新北市約0.45公斤多三分之一,去(113)年「垃圾妥善處理率」92.98%,為六都最低,提升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已刻不容緩;因此自本(114)年12月1日起,本府於學校、機關及市場試行垃圾費「隨袋徵收」。
(二)垃圾費「隨袋徵收」目的在於由源頭促進垃圾減量,而非增加負擔。以學校為例,原本隨水費徵收的清潔費將取消,節省經費可支應垃圾袋費用,如遇不足,教育局將予補助,確保不增加學校、學生與家長支出;本府並辦理學校說明會、提供學校LINE社群即時反應,環境保護局也將持續派員訪查,協助各校調整流程。
(三)環境保護局評估,推行垃圾隨袋徵收後,每公斤處理成本約1.3元,是目前最具成本效益的作法;推動改變大眾習慣的政策著實不易,但正確的事仍須堅定執行,本府將持續優化配套措施、加強溝通,致力推動更永續的城市環境。
七、在此和大家分享桃園農業的好消息:
(一)大園區青農陳士賢以細心栽種的「桃園3號」白米,於日本第27屆「米·食味分析鑑定國際大賽」中,自5,000多件參賽者中脫穎而出,勇奪最高榮譽金賞獎,日本對稻米品質要求嚴格,此次奪冠極為不易,不僅是個人的榮譽,也為桃園爭光,本府將頒發200萬元獎金,鼓勵他的傑出成就。
(二)桃園具備良好自然環境,加上青農投入,以及本府持續推動智慧農業並提供農民耕作各階段所需的技術支援,使本市不論是稻米、茶葉種植等品質持續提升;本府也積極將桃園農產品推向國際,此次赴日參賽,不僅奪得世界首獎,也促成約6,000萬日圓、12個貨櫃的稻米出口訂單,後續洽談仍持續增加。未來本府將持續與桃園農民一同攜手,努力將桃園優質農產品行銷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後湖溪環境改善及經營管理成果
主席裁示:
(一)海岸及資源循環管理處改採緩坡拋石護岸工法,運用自然工法與海洋共存,打造更永續、安全的海岸基礎建設。本府除了進行硬體改善外,也將持續積極規劃各項多元觀光活動與遊憩設施,完善珍珠海岸整體環境,吸引更多旅客到訪桃園、看見桃園之美。
(二)夏季如環境缺乏遮蔭將導致戶外活動時炎熱中暑,請相關局處於規劃觀光設施時,務必優先考量植栽配置,創造遮蔭環境,打造如綠色隧道般的舒適環境,以降低氣候不友善因素,提升觀光效益。
(三)請海岸及資源循環管理處與觀光旅遊局評估研議以永安漁港為中心,串聯南北之可行方案,並導入全齡友善之無障礙人行步道及觀景休憩平台,必要時可提觀光會報討論。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雙巴轉運提升計畫
主席裁示:
(一)請交通局評估於明年綠線捷運通車時完成公車與捷運的行動支付系統整合,提供民眾更便捷的搭乘體驗;並整合免費公車與桃小巴,適當優化資源及人力投入,以提升整體路網效率。
(二)公車問題常居1999專線陳情事項首位,面對桃園公車服務的先天性限制,請交通局持續精進,推動如「受訓即就業」和「桃小巴」等各項措施,全力提升桃園公共運輸服務品質。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依既定時程持續落實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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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37380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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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長監事遴聘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37390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長監事遴聘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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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附表」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1500012971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草案第三條附表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ㄧ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三、「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200號。
(三)電話:03-2868579轉209,莊明憲。
(四)傳真:03-3019897。
(五)電子郵件:1003653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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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115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及桃園市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140363636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15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及桃園市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4037220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
主旨: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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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各1份,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4037344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各1份
主旨: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各1份,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第7點。
公告事項: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各1份。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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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3675781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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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訂定「桃園市非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處理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桃環海永字第11401157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定「桃園市非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處理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
1、本市行政轄區內各級政府機關辦公廳舍。
2、桃園市政府(下稱本府)教育局所屬市立圖書館。
3、本府文化局附屬機關: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市立美術館、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及橫山書法藝術館。
(二)親子館:本府婦幼發展局設置之親子館。
(三)公立學校:本市轄內市(國)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四)公有零售市場:本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公告之公有零售市場。
(五)公營夜市:本府經發局公告之觀光夜市。
(六)漁港:本府農業局公告之休閒漁港。
(七)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前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管理處(下稱環管處)收運之民有零售市場及私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八)其他報經本府環管處同意者。
二、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排出:
(一)適用對象經分類後排出一般垃圾,應盛裝於專用垃圾袋後,由本府環管處之各區中隊收運;使用非專用垃圾袋者,應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二)一般垃圾盛裝至專用垃圾袋後,聯絡本府環管處之各區中隊約定指定時間收運。
(三)適用對象排出資源垃圾、廚餘及巨大垃圾,得聯絡本府環管處之各區中隊約定指定時間收運,或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四)本府環管處得視清除處理量能,拒絕收運適用對象排出之一般垃圾;遇有未依上開規定排出者,應拒絕收運之。
三、清除處理收費標準:專用垃圾袋每一公升○‧三六元。
四、專用垃圾袋取得方式:由本府環管處官網公告專用垃圾袋代售業者聯絡資訊,適用對象可自行訂購。
五、專用垃圾袋使用規定:
(一)使用專用垃圾袋不得過度擠壓廢棄物造成袋體破損致污水滴落、廢棄物掉落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不得使用未貼有本市製作防偽標籤之專用垃圾袋。
(三)不得私自販售未使用之專用垃圾袋。
六、罰則:適用對象排出一般垃圾未依本公告規定或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業者處理情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一般廢棄物)」處分。
局長 顏己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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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臻琴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6107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臻琴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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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115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360028號
附件:「115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主旨:公告「115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31條。
公告事項:「115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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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4010508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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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本市新濱後湖溪橋至出海口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及輕艇活動之限制及應注意事項」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工字第1140362267號
附件:
主旨:預告「本市新濱後湖溪橋至出海口從事獨木舟、立式划槳及輕艇活動之限制及應注意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三)聯絡人:蔡工程員昌軒。
(四)電話:03-3865711分機305。
(五)傳真:03-3865743。
(六)電子郵件:10062313@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401009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楊宗漢、李奇軒、李扶隆、林松燕、劉家崴、張振豪、黃文傑等7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6年4月10日至112年10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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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受處分人任棓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4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750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任棓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4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任棓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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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受處分人關順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3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743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關順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3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關順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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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本市陳美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6911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美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美鳳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66號
四、事務所名稱:理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之2號4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 註銷本市馮柏粹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6768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馮柏粹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馮柏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馮柏粹。
三、開業證書字號:(114)桃市估字第00008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61號9樓。
五、註銷原因:開業遷移登記。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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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應受送達人CHAUHUYMANH(周輝孟)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328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HAUHUYMANH(周輝孟)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HAUHUYMANH(周輝孟)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4月2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佳芸)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 公告行為人BERGANTINOSJOYJOSEPHVALLEJO(中文姓名:喬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1014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ERGANTINOSJOYJOSEPHVALLEJO(中文姓名:喬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ERGANTINOSJOYJOSEPHVALLEJO(中文姓名:喬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10143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賴建豪)。
分局長 王智民 |
| ◆ 註銷本市馮淑娟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7078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馮淑娟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馮淑娟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34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2)桃市地字第001419號
四、事務所名稱:三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282號10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行為人DUONGVANLOC陽○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1018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UONGVANLOC陽○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UONGVANLOC陽○祿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雇主通報失聯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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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受處分人阮宏登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5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751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宏登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5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宏登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受處分人温柏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4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749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温柏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4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温柏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受處分人蔡書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5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700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書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5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蔡書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吳喜鈞)。
局長 廖恆裕 |
| ◆ 公示送達ZHANG○KUN(張○坤)、TSANG○NI(曾○妮)等14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7140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ZHANG○KUN(張○坤)、TSANG○NI(曾○妮)等14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ZHANG○KUN(張○坤)、TSANG○NI(曾○妮)等14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及1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桃園市公有掩埋場督導查核暨環境影響監測計劃」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海廢字第11400175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桃園市公有掩埋場督導查核暨環境影響監測計劃」執行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本市公有掩埋場查核作業。
(二)公有掩埋場現況調查年度彙整報告。
(三)一般性環境監測內容。
(四)本市公有掩埋場無人飛行載具(UAV)攝影,建置掩埋場表面模型(DSM)及正射影像。
(五)辦理營運管理教育訓練或相關活動。
(六)掩埋場火災(偵煙)預警系統維護保養作業。
(七)辦理掩埋場相關評估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陳佳呈,電話:(03)3865711分機213。
處長 林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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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行為人TRINIDADPRECIOUSDIANEALONZO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45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INIDADPRECIOUSDIANEALONZO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TRINIDADPRECIOUSDIANEALONZO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侯玠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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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警大段499、503地號等2筆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1401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3752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警大段499、503地號等2筆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1401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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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CVANLUYEN(玉文練)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524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CVANLUYEN(玉文練)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OCVANLUYEN(玉文練)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1月2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 公告行為人GIANGAD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8988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行為人GIANGAD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GIANGAD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榮宗)。
三、檢送行為人GIANGADINH書面告誡書1紙。
分局長 楊贊鈞 |
| ◆ 公告桃園市龜山區南美公園天幕球場禁止或限制事項,並自114年12月1日起生效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農字第11400443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龜山區南美公園天幕球場禁止或限制事項,並自114年12月1日起生效。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6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6款規定,管理機關為公園管理必要禁止或限制事項如下:本場地嚴禁打匹克球、籃球等足以影響居民生活安寧之活動。
二、違反以上限制或禁止事項者,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區長 張嘉平 |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QUY(阮德貴)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5278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QUY(阮德貴)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DUCQUY(阮德貴)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1月2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上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 核發本市王振榮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7533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振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振榮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6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7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有八街6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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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DINHNGHIA(范廷一)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022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DINHNGHIA(范廷一)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MDINHNGHIA(范廷一)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業於113年1月10日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永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 核發本市李欣潔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7747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欣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欣潔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2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8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工業西路70號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呂信璋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925、1142192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704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呂信璋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925、1142192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呂信璋,焦泓鈞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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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民有段3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一案(新釘R456-1等1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40380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民有段3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一案(新釘R456-1等1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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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403632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4案,分別如下:
(一)變更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變更中壢(龍岡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三)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四)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行說明會:
(一)115年1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中壢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3樓訓練教室(說明第(一)至(四)案)。
(二)115年1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平鎮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3樓大禮堂(說明第(一)至(二)案)。
(三)115年1月22日(星期四)下午2時假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3樓第1會議室(說明第(一)至(二)案)。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應受送達人DELOS○MERVINCAMACHO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55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ELOS○MERVINCAMACHO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ELOSREYESMERVINCAMACHO於112年7月10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冠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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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行為人TRANNGOCDUNG(陳玉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543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NGOCDUNG(陳玉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查旨揭行為人TRANNGOCDUNG(陳玉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已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40054384號告誡書。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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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行為人阿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400343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阿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家洋)。
分局長 施宇峰 |
| ◆ 公告受處分人洪嘉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9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793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洪嘉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9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洪嘉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編號:大溪區030栓皮櫟、復興區014樟樹、楊梅區015樟樹、平鎮區011鳳凰木、龍潭區026榕樹及桃園區005落羽松管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403788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編號:大溪區030栓皮櫟、復興區014樟樹、楊梅區015樟樹、平鎮區011鳳凰木、龍潭區026榕樹及桃園區005落羽松管制。
依據:「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十條及「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編號:大溪區030栓皮櫟、復興區014樟樹、楊梅區015樟樹、平鎮區011鳳凰木、龍潭區026榕樹及桃園區005落羽松管制。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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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5251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7787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525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君蘭君,65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2210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於113年3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79067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戶籍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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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5252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7787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525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昆達君,64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07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於113年3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79067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戶籍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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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5256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7787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525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邱慕存君,81年0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3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8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住地,因戶籍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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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3524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7787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352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連雅筑君,81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74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1月9日府社兒字第1130001955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4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住地,因搬遷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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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5257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7787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3255257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游瑾妍君,83年0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85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7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及居住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3370223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7787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337022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邱文旗君,65年0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7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6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301651966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3373616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403778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24日府社兒字第1140337361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雨薇君,70年0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1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10月4日府社兒字第1130270717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1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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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行為蔡○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929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蔡○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蔡○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
| ◆ 註銷本市謝佳倩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8274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謝佳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佳倩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字第0231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8)桃縣字第001209號
四、事務所名稱:松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3段202巷8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行為人張○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1012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張○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實際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98724號告誡處分書。
二、旨揭告誡處分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李世芃)。
分局長 王智民 |
| ◆ 公示送達何嘉韋君名下寵物領回通知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六字第115000000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嘉韋君名下寵物領回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本處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桃動六字第1140012223號函請臺端領回名下寵物,經雙掛號郵寄臺端戶籍地址,惟因臺端未居住於戶籍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課(桃園區新屋區藻礁路1668號;聯絡電話:03-4861760分機20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桃園市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 公示送達陳○民等人計14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402075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民等人計14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民等人計14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
| ◆ 公告受處分人阮氏蓉(銷帳編號:115100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006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氏蓉(銷帳編號:115100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氏梅於114年8月3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四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0052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11月12日至114年12月30日,批號U1141204共2,80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12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50000076號
附件:11501名冊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麟等12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編號1至10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業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編號11及12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上無法送達情形,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奕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章哲 |
| ◆ 公示送達「NGUYENTHIPHOUNG」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催繳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403631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NGUYENTHIPHOUNG」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因違反本法規定,本府以114年7月2日府財金菸字第1140179651號裁處書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沒入違規菸品計45包及違規菸絲5包(計165公克),並依規定公示送達在案,惟受處分人未依繳納期限繳納罰鍰,爰本局製發114年12月11日桃財金菸字第1140013993號催繳函。
二、據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勞動部查復資料,旨揭受處分人已離臺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送達,故辦理催繳函送達顯為無效,因無其他可供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三、上述催繳函由本府財政局留存,受處分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6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四、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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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36424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清榮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9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2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清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強十三街75號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吳耀宇(銷帳編號:114122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701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耀宇(銷帳編號:114122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耀宇於114年7月1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28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苗栗縣苑裡鎮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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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應受送達人郭莉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50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郭莉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郭莉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送達人於111年8月2日戶籍逕遷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無法簽收行政告誡書,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
| ◆ 公告行為人林○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處分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924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林○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處分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林○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40092470號(案件編號:11411140140)告誡書處分。
分局長 王智民 |
| ◆ 公示送達楊○國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4年12月5日府衛健字第1140353231號之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642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國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4年12月5日府衛健字第1140353231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國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07顏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雙連坡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403548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雙連坡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5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於大園區公所1樓防災會議室。
(二)115年1月5日下午2時30分於蘆竹區公所1樓第1會議室。
(三)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於楊梅區公所5樓第2會議室。
(四)115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於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
(五)115年1月8日下午2時整於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大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大園區公所或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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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行為人歐○卡(SOLAINAOSCARIIISIGUE)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3675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行為人歐○卡(SOLAINAOSCARIIISIGUE)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林文康)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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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有關羅湘柔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403675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湘柔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湘柔。
二、身份證字號:H2246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43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湘柔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8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9071號。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廷士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657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廷士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華評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游廷士。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1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559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李晨豪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863、1142186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401669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晨豪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863、1142186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晨豪、鄭文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籍設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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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行為人樂妮(DAYAPLENIELUCEN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43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樂妮(DAYAPLENIELUCEN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樂妮(DAYAPLENIELUCEN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因行為人已於114年8月26日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4004324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董勇男)。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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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4年12月23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40356199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4年12月23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孚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未經同意進入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孚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孚「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本府另對本市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如溺水救難急需),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高度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負責人向地方政府申請同意,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市無人機業務主管單位為本府交通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填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核備。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者,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日5日內補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備查,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四、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安秩序者。
五、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v.tw/)。
六、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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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承峰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403672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承峰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李承峰。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樂三街21號1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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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李○佳等人計2,13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4020470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李○佳等人計2,13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佳等人計2,139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