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0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114年11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335萬餘元
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資深專員楊燕嘉
2、中壢分局:警員吳駿宏
(二)攔阻詐騙金額150萬元
1、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行員蘇莛芊
2、中壢分局:警員陳榮華
(三)攔阻詐騙金額140萬元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中壢分行:辦事員盧顥元
2、平鎮分局:警員范修睿
(四)攔阻詐騙金額106萬餘元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口分行:行員蘇錦銘
2、龜山分局:警員許尚恩
二、頒發本市113年度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法務局
(一)第1名:中壢區公所
(二)第2名:楊梅區公所
(三)第3名:八德區公所
三、呈獻本市榮獲環境部「114年全國環保志(義)工群英會」競賽特優佳績。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環保金頭腦:蘆竹區吉祥里環保志工小隊
(二)資源灌籃高手:八德區興仁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資源分類王:中壢區中山里環保志工小隊
(四)清掃接力賽:桃園區自強里環保志工小隊
四、呈獻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榮獲財政部「第23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政府團隊獎優等。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五、呈獻榮獲內政部113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評鑑-直轄市組第1名
1、品質優良獎
2、創新精進獎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評鑑-直轄市組第1名績效優良獎
(三)土地利用監測作業成果評鑑非都市土地組-金獎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及員警積極攔阻詐騙,面對可疑匯款時能保持警覺並主動關懷,雖詐騙案件持續發生,但透過各位努力,定能將詐騙案件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守護市民的財產安全。
二、本市調解業務繁忙,113年度受理逾1萬2,000件調解案件,成立率達84.4%,成效良好,感謝各位調解委員及各區公所用心,部分調解委員為符法學素養之需求,積極進修取得法律學分。未來區公所如有整建或興建辦公廳舍的機會,請規劃擴充調解空間,以提供更優質的調解環境。
三、恭喜參與競賽獲獎之環保志工小隊,本市環保志工透過環境保護局與各里長系統化組織及動員,極大化發揮環保志工量能,獲此佳績實屬不易,請再接再厲,努力守護本市環境。
四、生質能中心為本市垃圾去化與廢棄物處理之重要建設,透過促進民間參與方式引進專業及資源,成功推動大型環保建設,並有效降低本府財政負擔,請持續善用促參機制,推動循環經濟與資源再利用,打造桃園成為更具韌性及永續的宜居城市。
五、地政局榮獲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評鑑」、「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評鑑」及「土地利用監測作業成果評鑑」之多項績優獎項,期勉同仁持續展現土地管理專業,積極推動業務相關創新作為,打造更便民的行政服務。
六、因應近期發生之無差別傷人事件,今(31)日跨年晚會相關維安及交通作業,說明如下:
(一)提高維安層級,於樂天桃園棒球場成立專責安檢小組,全面實施入場安檢,並於現場部署逾600名警力、出動6隻防暴警犬,結合快打部隊、金屬探測器及天羅地網監視系統等措施,強化現場安全防護,保障民眾安全,入場安檢將影響民眾進場速度,請市民朋友體諒,並耐心配合現場工作人員引導。
(二)交通疏運方面,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啟動「41小時不收班」服務,加派7輛列車投入疏運,於跨年晚會結束後之散場尖峰時段,視現場人潮加開班次,全力疏運旅客;交通局亦啟動多條免費接駁車路線,預計派出約90車次往返會場至桃園區與中壢區;散場時段加開大溪與龍潭路線,並協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散場加開班次或調整發車時間,請同仁積極投入維安與交通作業,另感謝義勇交通警察及志工夥伴協助,期許今晚活動能順利舉行。
七、近日宜蘭外海發生規模7.0地震,全臺有感,此次地震也再次凸顯居住安全之重要性。桃園首個公辦都更案「正光花園新城」已順利完成招商與評選,為本市公辦都更重要的里程碑,該社區30年來深受海砂屋問題困擾,惟同意重建比例長期停滯約5成,今(114)年4月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並啟動防災型都市更新機制後,在本府積極整合與溝通下,同意比例突破公辦都更75%門檻,8月地主與住戶同意率皆超過九成,顯示該中心介入,能有效提升公辦都更的成功率,請都市發展局及該中心汲取本次成功經驗,加速更新本市老舊建築,以保障市民安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廚餘轉型策略及黑豬產業輔導現況
主席裁示:
(一)請經濟發展局主動關心辦理廚餘水去化處理之工業區汙水廠,如有相關疑義,請協助邀集環境保護局、水務局或專家進行說明。
(二)116年全面禁止廚餘養豬後,廚餘之處理將成為長期挑戰,請蘇副市長召集相關局處,機動性解決廚餘處理問題。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觀光旅遊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案由:加強公共場域及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維護
主席裁示:
(一)警察局於監視器影像應用上,可考慮結合AI技術,確認異常情境之情狀及範圍後,開發相關技術,並以半自動方式進行監測,提升即時應變能力,必要時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協助。
(二)本市各大型活動,仰賴義勇交通警察協助,自明(115)年1月1日起,協勤費將由現行每小時200元調升至230元,以感謝義勇交通警察辛苦付出。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雙嶺段1356地號市有土地標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各機關出版之專書,可配送至本市圖書館及其分館典藏,便利市民借閱。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農業局邀請日本專家輔導陳士賢農友參與2025日本第27屆「米.食味分析鑑定國際大賽」,勇奪最高榮譽金賞獎,本次農業局主動出擊,協助農民精進技術之作法值得肯定。
二、近期與內政部長面對面溝通的過程充分感受善意,本市後續涉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開發審議相關案件的溝通,可透過都市發展局協助。
三、本市因平地面積比例高,過去開發範圍較廣但相對基準容積率也較低,也導致開發較為分散,惟隨著社會型態及居住需求轉變,觀念應該要改變,人口密集區容積可以配合政策適度調高,並加強與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間的溝通,以符合民眾考量生活機能便利性等因素,習慣往都會區集中之需求。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1分
 
法規
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380144號
附件:
 
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403817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00015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500001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5000016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遠雄青溪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7008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遠雄青溪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遠雄新未來3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6578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遠雄新未來3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1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張紋綺君,79年0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0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47881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5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住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8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15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宗華君,79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5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35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住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7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15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7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邱慕存君,81年0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3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5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301433858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2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15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余睿榳君,87年12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M2228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466847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5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住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15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325521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游勝捷君,77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8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3月11日府社兒字第1130057512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住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8月23日府社兒字第11302351362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15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8月23日府社兒字第1130235136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謝庚濃君,69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600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1月10日府社兒字第11300035336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4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8月23日府社兒字第1130235136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15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8月23日府社兒字第1130235136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高健玶君,78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530****)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3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4788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3年5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住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005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1月27日至114年12月30日,批號Z114121H共1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0052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1月20日至114年12月18日,批號Z114122H共1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005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1月20日至114年12月18日,批號Z114123H共2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應受送達人謝○銓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19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謝○銓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謝豫銓設籍於桃園市觀音區觀和路28號(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冠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各類資源再利用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資字第11403836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各類資源再利用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及巡查作業:
1、審查作業(含現勘作業):
(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案件。
(3)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含棄置場址清理計畫書)。
(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清運計畫。
(5)依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之申請案件。
(6)其他因法規修正或新增之事業廢棄物相關申請案件。
2、巡查作業:
(1)再利用機構。
(2)醫療事業。
(3)其他經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
(二)辦理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申請案件之審查及巡查作業:
1、審查作業(含現勘作業):
(1)非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設施使用之用地許可。
(2)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
(3)其他因法規修正或新增之應回收廢棄物相關申請案件。
2、巡查作業:
(1)本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2)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未登及列冊業者。
(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容許使用計畫。
(三)辦理生活廢棄物(電池、廚餘、水肥)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及巡查作業。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臺北);03-3383967(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資源再利用科徐晏貞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419。
 
市長 張善政
登錄「纏花」為本市傳統工藝暨認定「曾國棻」為保存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3661301號
附件:
 
主旨:登錄「纏花」為本市傳統工藝暨認定「曾國棻」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
三、114年10月13日桃園市傳統工藝暨古物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纏花
二、登錄類冸:傳統工藝
三、登錄項目內容描述:纏花具有臺灣民俗文化內涵,結合剪、纏、捻、繡等技巧,是臺灣常民生活中與生命禮俗密切相關的傳統工藝,為臺灣漢人民間生活卲慶祈願的文化表現,具有豐富的象徵意涵及藝術價值。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曾國棻
(二)出生年:民國62年
(三)居住地:桃園市桃園區
五、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有藝術價值:纏花為傳統民間手工藝,結合剪、纏繖、折曲等技巧,富有民間藝術質樸動人、多元豐富的藝術韻味及文化價值。
2、具時代或流派特色:閩南族群纏花多作為喜慶頭飾,色彩以飽滿紅色為主、常見石榴、龜鹿、百合、圓仔花等寓意卲祥造型;客家族群常將纏花作為供奉用品、日常配飾或室內裝飾,重視色彩層次表現,或結合蓮草、繡等工藝,呈現平面與立體兼具的動植物或紋樣造型。纏花在材料、配色與造型上,展現不同時代風格。
3、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纏花於不同族群與區域發展出不同的多樣風貌,其色彩運用及造型表現充分展現地方族群之文化特質及審美取向。
4、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傳統纏花工藝廣泛運用於日常生活、生命禮俗及信仰儀禮等場域乘載卲祥與祝福意涵,反映地方社會之生活習慣與文化特色。
(二)認定理由: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曾國棻師承多位纏花傳統工藝保存者,並透過田野調查與研究,掌握纏花傳統知識及文化內涵,材料選用考究、技法細膩熟練。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長期於學校任教,持續發展多元教學方法,展現教學熱忱及豐富經驗,具備傳承纏花工藝的能力與使命感。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熟諳傳統纏花所乘載之地方與族群之禮俗文化脈絡,能廣泛吸收各族群、流派的纏花技藝,保有傳統纏花工料、工法核心,並積極推廣將纏花融入現代生活,是文化脈絡下適當的保存者。
(三)法令依據: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4款登錄基準、及第4條第1、2、3款認定條件。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114年12月31日府文資字第1140366130號。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古文財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0171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古文財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古文財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5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662號
四、事務所名稱:源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忠孝路246巷15弄3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蕭佳蓉君(牌照號碼:MKV-660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004112號
附件:公示送達函
 
主旨:公示送達蕭佳蓉君(牌照號碼:MKV-660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蕭佳蓉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3812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蕭佳蓉君(牌照號碼:MKV-660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蕭佳蓉君於114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鄭淑娟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0344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鄭淑娟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淑娟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9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32號
四、事務所名稱:日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18-2號3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蔡明宏君(牌照號碼:NDL-9301)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403815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明宏君(牌照號碼:NDL-9301)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蔡明宏君於113年1月6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4-120103)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配合八德區和強路至介壽路道路新闢工程)案(新釘R11406等9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書圖(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0009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配合八德區和強路至介壽路道路新闢工程)案(新釘R11406等9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書圖(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倪登群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403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倪登群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倪登群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係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無法簽收處分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412140114-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黃政耀)。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ORABUTSAKDA(沙○)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4446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ORABUTSAKDA(沙○)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送達人ORABUTSAKDA(沙○)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謝文奇)領取,逾期即發生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登錄「粧佛」為本市傳統工藝暨認定「吳政男」為保存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403719271號
附件:
 
主旨:登錄「粧佛」為本市傳統工藝暨認定「吳政男」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
三、114年10月13日桃園市傳統工藝暨古物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粧佛
二、登錄類冸:傳統工藝
三、登錄項目內容描述:粧佛,是一種結合雕塑、漆藝與彩繪的技藝,並應用於神像製作的傳統工藝,神像製作方式包括木雕、泥塑和脫胎等。臺灣粧佛以泉州派、福州派及漳州派為主要流派,不同派冸匠師在神像風格與形式表現上各具特色,形塑傳統神像雕刻之多元風貌。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吳政男
(二)出生年:民國59年
(三)居住地:桃園市桃園區
五、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有藝術價值:粧佛技法繁複,融合木雕、粉線、安金、彩繪等工藝技藝,深具藝術價值。
2、具時代或流派特色:臺灣粧佛可分為福州、泉州及漳州三派,不同派冸匠師,在神像形式及風格皆有多元風貌,各具特色。
3、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造型用色因派冸、師承、地緣關係等具多樣性,而各派冸在各地亦發展出不同風格差異,反映地方審美觀。
4、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粧佛作品以祭供神明雕像為主,為融合神像雕刻及宗教儀式之工藝,表現民間傳統信仰之豐富樣貌及地方特色。
(二)認定理由: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吳政男師承福州求真派粧佛工藝,深諳各項粧佛知識、技藝工序及表現形式,技法精熟、工法細膩、比例允當、姿態傳神。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除於工作室新作神像外,同時於學校教授木雕課程,具教學熱忱及經驗,並具傳習能力與意願。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福州求真派為臺灣北部粧佛工藝重要脈系,為福州派指標性派冸,保存者從事粧佛工藝已逾四十年,延續福州派粧佛技藝,並持續於粧佛技藝積極突破,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4款登錄基準、及第4條第1、2、3款認定條件。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114年1月7日府文資字第11403719271號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石門都市計畫『變更石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第15、19、21、22、39案樁位測定乙案(新釘R11401等64支及廢除C37-1等1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005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門都市計畫『變更石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第15、19、21、22、39案樁位測定乙案(新釘R11401等64支及廢除C37-1等1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登錄「南崁五福宮五大庄聯合中元普度」為本市民俗暨認定「五福宮」為保存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006621號
附件:
 
主旨:登錄「南崁五福宮五大庄聯合中元普度」為本市民俗暨認定「五福宮」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
三、114年11月24日桃園市民俗暨傳統知識與實踐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南崁五福宮五大庄聯合中元普度
二、登錄類冸:民俗
三、種類:儀式、祭典、節慶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南崁五福宮五大庄聯合中元普度由五福宮於每年農曆七月統籌辦理,結合五大庄總爐主及各庄爐主共同執行,該民俗延續傳統五大庄農業組織多層級輪值祭祀模式,保留傳統水陸法會科儀、水燈排遊街遶境與燃放水燈賑濟孤魂等儀式,透過中元普度之祭典文化以求合境平安,反映地方族群社會與文化之特色。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名稱:五福宮
(二)所在地:桃園市蘆竹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南崁五福宮五大庄聯合中元普度維持傳統農業組織多層級輪值祭祀模式,維繫祭祀圈內社群連結,各輪值組織分工明確,具綿密社區基礎,地方知識份子與社區領袖亦積極主動推動完成民俗調查專書,足見地方自發投入及對此民俗之重視認同程度。
2、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與文化之特色:南崁五福宮五大庄聯合中元普度係為普度南崁四社原住民、因分類械鬥與戰亂亡故先民,及無人祭祀的孤魂,反映地方居民悲憫之心,亦具施捨分享意涵。除在五福宮舉行祭儀,並於南崁溪邊進行放水燈儀式,祈求地方平安順利,眾多參與者來自多元族群,呼應閩粵不同籍貫人群混居之歷史發展。
3、其表現形式與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歷經都市變遷,五大庄祭祀圈至今仍延續傳統的水陸法會科儀、水燈排遊街遶境與燃放水燈賑濟孤魂等儀式,普度各項儀式用品準備亦相當細緻。無論是社會面之輪值體制,抑或文化面之釋教形式,皆展現此民俗在形式與內容上延續傳統模式。
(二)認定理由:
1、充分了解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五福宮除以精細分工確實執行各項祭典程序,並邀請專家學者,透過文獻考據與歷年田野調查內容,出版《五福宮志》、《南崁五福宮五大庄聯合中元普度》等專書,詳實記錄廟宇歷史沿革與祭祀儀式的運作方式。
2、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五福宮本身具高度組織與動員力,保存意願強烈,地方熱心人士積極響應,共同推動學術調查與相關出版工作,且與其合作密切之釋教法壇人士之世代傳承成熟,顯見具推動民俗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五福宮偕同地方五大庄聯合祭祀組織,持續傳承傳統科儀與輪值祭祀模式,維繫祭祀圈內各社群的凝聚力與互動,儀式因應空間條件有所調整,核心程序仍完整保留,展現祭祀活動在文化脈絡下的適切性。
(三)法令依據: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款登錄基準及第4條第1、2、3款認定條件。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府文資字第11500006621號。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DOVANTRUNG(杜文中)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500000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OVANTRUNG(杜文中)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OVANTRUNG(杜文中)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3月2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循字第11403776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本市列管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查核輔導作業。
1、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查核輔導。
2、廢棄物處理機構查核輔導。
3、非法棄置場址巡查。
4、查核資源化產品銷售流向。
5、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之復運進口或機關指定境內流向追蹤事宜。
6、環保科技園區查核作業。
7、法規宣導或審查說明會。
(二)審查(驗)及輔導申請案件
1、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含新增事業、復運進口計畫等)。
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含清運機具GPS審驗)相關許可(含土地容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會等)。
4、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及相關事項辦理(含土地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會等)。
5、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及異動。
6、配合許可整合作業之共同諮詢會審機制等相關作業。
7、訂定各審查作業SOP(含領證)、審查相關表單及審查案件QA問答集(需含審查原則、常見缺失),並視修法或需求滾動式修正;並建立本市各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審查案件指引手冊(含審查意見)。
8、配合辦理115年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考核項目執行。
(三)廢棄物處理機構評鑑作業。
(四)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申報資料及清運軌跡勾稽作業。
(五)事業廢棄物綜合管理、策略及成效檢討分析。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臺北);03-3383967(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循環處理科鄒美珍科員,電話:03-3865711分機511。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647991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71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647991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振宇君,81年0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0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3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64799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2月4日府社兒字第1130335517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71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2月4日府社兒字第1130335517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宥宏君,72年0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57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12月4日府社兒字第1130335517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2月28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2月4日府社兒字第11303355171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71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2月4日府社兒字第11303355171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王子捷君,75年0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12月4日府社兒字第1130335517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2月28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466847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71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466847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余睿榳君,87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2228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466847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5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現居地,因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25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17日府社兒字第1140269407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豔龍君,81年0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2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於112年7月28日府社兒字第11202022818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6,000元罰鍰。臺端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郵寄催繳函至戶籍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26日府社兒字第1140274367A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252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26日府社兒字第1140274367A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黃富隆君,66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B12156****)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於112年10月5日府社兒字第1120273410A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1萬2,000元罰鍰。臺端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郵寄催繳函至戶籍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96405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252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96405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吳姵諭君,89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6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於112年6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20159229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1萬2,000元罰鍰。臺端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郵寄催繳函至戶籍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8日府社兒字第1140289946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252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0月8日府社兒字第1140289946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羅家畯君,85年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420****)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於112年6月7日府社兒字第1120151909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1萬元罰鍰。臺端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郵寄催繳函至戶籍地,因查無地址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26日府社兒字第11402743679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252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9月26日府社兒字第1140274367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芯蓓君,78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7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於112年10月5日府社兒字第11202734109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6,000元罰鍰。臺端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郵寄催繳函至戶籍地,因地址逾期未領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7日府社兒字第1140323894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252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1月7日府社兒字第1140323894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鳳怡君,75年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5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於112年9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202571888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3,000元罰鍰。臺端逾期未繳納且經本府郵寄催繳函至戶籍地及現居地,因地址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647992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71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64799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曾御儒君,80年0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268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3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64799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790674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17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790674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蔡仕育君,86年0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50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3年3月27日府社兒字第11300790674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徐艾輝女士114年中秋節慰問金新臺幣2,000元整,因故無法匯入指定帳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1500008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徐艾輝女士114年中秋節慰問金新臺幣2,000元整,因故無法匯入指定帳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查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為照護在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
三、經查徐艾輝女士之照護期限自107年3月1日起給與10年,惟指定帳戶經變更為終止戶,致旨揭款項無法入帳;亦無法取得聯繫,爰俟徐艾輝女士與本局聯繫並確認發放資格後始恢復發放。
四、本案經投遞徐艾輝女士地址,郵務人員以按鈴無回應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請徐艾輝女士儘速與本局人事室聯繫。
 
局長 劉仲成
 
公示送達QIU○HAO(邱○豪)、DARMAWAN○等9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051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QIU○HAO(邱○豪)、DARMAWAN○等9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QIU○HAO(邱○豪)、DARMAWAN○等9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及1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登錄「葉五美宗族清明掃墓」為本市民俗及認定「社團法人桃園市葉春日公派下協進會」為保存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049471號
附件:
 
主旨:登錄「葉五美宗族清明掃墓」為本市民俗及認定「社團法人桃園市葉春日公派下協進會」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
三、114年11月24日桃園市民俗暨傳統知識與實踐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葉五美宗族清明掃墓
二、登錄類冸:民俗
三、型態:儀式、祭典、節慶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葉五美宗族清明掃墓」由葉春日公派下協進會主辦,每年五大房派下子孫自發參與,扶老攜帅高達數千人,更有旅居海外宗親返鄉共襄盛舉,是目前已知臺灣規模最大的單姓宗族清明祭祖活動。協進會近年亦注重性平意識恢復傳統,組織婦女會參與會務並呈現於儀典中。祭祖時採用傳統三獻卲禮,兼具閩、客傳統習俗
,呈現北臺灣客家族群生命禮俗特色。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名稱:社團法人桃園市葉春日公派下協進會
(二)所在地:桃園市新屋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本清明祭祖禮俗由桃園市葉春日公派下協進會規劃執行,五大房派下子孫敬備祭品前來致祭,家族成員扶老攜帅自發參與,人數均在數千人以上,除臺灣各地葉家子孫外,也有不少專程自世界各地返國參加者,展現高度認同,為目前已知臺灣單一姓氏宗族祭祖規模最大者。
2、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1)此大規模集體掃墓,反映葉五美家族成員持續在新屋一帶居住者與開枝散葉的外移者,共同回到家族祖塔祭祖之家族傳統、社會生活與文化特色。
(2)祖塔安奉來臺祖以降歷代祖先,設置公廳供奉阿公婆牌位,每年清明及農曆八月二日二次祭祖,其歲時祭儀反映北臺灣客家族群之宗族文化。
(3)此結合生命禮俗與清明節慶之民俗,為目前少見之大規模集體清明掃墓習俗,具有明顯之地方文化特色。
3、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祖塔自1948年興建及1984年重建以來,其空間形式確保了傳統宗族祭儀之進行;祭祖時採用傳統三獻卲禮,同時兼有閩、客傳統習俗,整體過程保留一定傳統方式。
(二)認定理由:
1、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桃園市葉春日公派下協進會有意識地恢復傳統儀式進行祭典,積極規劃家族團體清明掃墓流程,由其實踐過程皆顯示其充分了解本項民俗之知識、技術與文化表現形式。
2、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桃園市葉春日公派下協進會對於維繫五大房持續參與清明祭禮具高度使命感,並具推動民俗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葉五美家族集體清明掃墓,近來亦注重性平意識恢復傳統,組織婦女會參與會務,並表現於儀典中,桃園市葉春日公派下協進會在本項民俗之文化脈絡中確可承擔保存者之角色。
(三)法令依據: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及第4條第1、2、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府文資字第11500049471號。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請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登錄「東勢建安宮六保輪值開漳聖王聖誕慶典」為本市民俗暨認定「財團法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建安宮」為保存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049711號附件:
 
主旨:登錄「東勢建安宮六保輪值開漳聖王聖誕慶典」為本市民俗暨認定「財團法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建安宮」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
三、114年11月24日桃園市民俗暨傳統知識與實踐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東勢建安宮六保輪值開漳聖王聖誕慶典
二、登錄類冸:民俗
三、種類:儀式、祭典、節慶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東勢建安宮六保輪值開漳聖王聖誕慶典由建安宮董事會與東勢六保分工合作,於每年農曆二月辦理。儀式全程以客語進行,並保留客家暖壽、三獻禮、客家八音現場奏樂、演早戲等傳統形式。開漳聖王為廣義的閩南漳州族群信仰,此項民俗是少數位於客籍優占區祭祀開漳聖王且規模盛大的慶典,同時是平鎮南邊聯庄輪祀範圍最廣的祭祀組織,具有相當之特殊性,凸顯桃園客家聯庄祭祀文化及開漳聖王信仰之多元性。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名稱:財團法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建安宮
(二)所在地:桃園市平鎮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本民俗由東勢建安宮董事會及東勢六保合作辦理,董事會主理廟內祭祀事宜,輪值保負責請神、送神、敬獻神豬及神羊、儀式跟拜、延聘戲班與客家八音團等工作,雙方合作密切,展現高度自主性。民眾自發踴躍參與,人次達數千人。雖賽神豬因時代變遷有所衰微,六保信眾仍熱烈參與,維持敬獻神豬、神羊競賽,規模盛大,足見地方高度認同感。
2、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開漳聖王為廣義的閩南漳州族群信仰,在本區自開墾初期就已落地生根,廣為當地客家族群所接受,此項民俗是臺灣客家籍優占區域中極少數祭祀開漳聖王之祭典,頗為特殊,亦可反映東勢建安宮六保祭祀圈內之信仰文化特色。
3、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東勢建安宮迄今維持「東勢六保」輪值開漳聖王聖誕慶典,由董事會與輪值六保分工合作,儀式過程中以客語為使用語言,保留桃園客家族群提前暖壽、客家三獻禮、祭儀過程客家八音現場演奏、演早戲等,維持傳統祭儀辦理方式。
(二)認定理由:
1、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東勢建安宮擁有豐富傳統知識與多年實踐經驗,嫻熟慶典內容與程序。董事會與輪值六保分工縝密、合作密切,自主辦理祭典,充分展現對本民俗之知識、技術與文化表現形式的掌握。
2、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東勢建安宮長期推動和主辦各項廟務與聖誕祭典,董事會和管理階層在祭典執行及社群動員方面經驗豐富,具備協助推動本項民俗保存維護的能力與持續之意願。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東勢建安宮由在地民眾組成的董事會運作,除祭典期間號召六保民眾共同參與本項民俗外,平日亦持續推廣開漳聖王信仰,是六保輪值開漳聖王聖誕慶典的適當保存者,符合文化脈絡下的適切性。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府文資字第1150004971號。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4036980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4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在中壢區興華市民活動中心召開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內定一街至大華路35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記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勘選用地應揭示說明事項」、「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第1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謝尹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01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038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尹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01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謝尹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大地谷小吃店等4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算9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0643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大地谷小吃店等4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算9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大地谷小吃店(即魯香蘭)等4家商業,前經本府114年8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249293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加計30日之90日期間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禘順玻璃工程行等9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算5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0643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禘順玻璃工程行等9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算5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禘順玻璃工程行(即簡偉哲)等9家商業,前經本府114年9月19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272458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加計30日之50日期間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500045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廢(污)水管理計畫、試驗計畫書、自動監測(視)設施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配合機關至現場確認業者廢水處理設施效能等情事現勘作業或經機關指定對象現勘作業。
(二)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深度查核或功能評鑑、自動連續監測查核及管制作業、水污費查核作業。
(三)依「環境保護技師簽證查核標準作業程序」執行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查核作業。
(四)執行定期檢測申報資料勾稽審查稽催作業。
(五)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相關事項(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六)協助辦理不明管線公告限期認領移除或封閉或排除等作業。
(七)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規研商或宣導說明會、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202。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許佳琦,電話:(03)3386021分機1314。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SURATWEERASAK(威拉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7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SURATWEERASAK(威拉沙)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SURATWEERASAK(威拉沙)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業於113年10月16日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永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MARTINEZERICMORALES(艾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389471號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MARTINEZERICMORALES(艾克)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MARTINEZERICMORALES(艾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業於113年1月10日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永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登錄「原石門水庫管理局技工宿舍群」為本市聚落建築群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019231號
附件:聚落建築群「原石門水庫管理局技工宿舍群」區域範圍圖
 
主旨:登錄「原石門水庫管理局技工宿舍群」為本市聚落建築群。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
二、《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三、114年8月15日「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原石門水庫管理局技工宿舍群。
二、種類:近代宿舍群。
三、聚落建築群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桃園市龍潭區碧湖段470、475、476、820、821、823、824、825、826、827、828、829、830、831、832、833、834、835、836、837、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49、850、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864、865、866、868、869、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79、880、881、882、883、884、885、886、888、889、905、906、909、910,共72筆,面積為9,849.11平方公尺。
四、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
(1)民國44年1955石門水庫設計委員會的定案報告計畫書,規劃在桃園龍潭的十一份設定十一份新村包含有:辦公廳、宿舍、眷舍、禮堂、膳堂、車庫、警衛及救火員辦公室、醫院等新型態的園區。目前雖有部分設施因使用需求有所調整,但大致保存原十一份新村樣態。
(2)本宿舍群屬原「臺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職工宿舍群一部分,因全區整體環境良好頗具特色,在都市計畫中已劃定為「石門歷史風貌地區」。
(3)本宿舍群係為安置石門水庫工程之美方顧問及本國施工人員而建,透過美援計畫及援用近代都市計畫觀念所規劃之早期都市計畫中少有案例,具都市計畫史保存意義。
2、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
(1)本宿舍群為二戰後臺灣最重要水利建設標的之一,見證臺灣近代水利開發史,整體宿舍群風貌完整狀況良好,呈現宿舍群特殊的配置及依級冸規劃設計的特色,具完整性及形貌一致性。
(2)全區具高度保存價值,包括規劃設計、美援、石門水庫開發歷史及在地現代化過程之開發脈絡等。本案與鄰近宿舍群、公共設施辦公室屬同一歷史脈絡,應以全區登錄為目標進行相關規劃,及早列入文化資產保存。
3、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
(1)本宿舍群完成時間為民國47年(1958),宿舍依職務分冸散置於環狀道路內,無穿越性道路,以保持住孛區之安寧。街廓中央為公共開放空間,建築各自均為獨門獨戶設計,為雙併式或為連棟式,前後均設置庭院。
(2)宿舍建築物基本構造均為加強磚造,在磚造山牆上以硬山擱檁方式覆以水泥瓦為頂,整體外觀平實,室內陳設簡樸成為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製造業),應於指定平台公開揭露及每年定期更新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資訊,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氣字第11403640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製造業),應於指定平台公開揭露及每年定期更新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資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推動淨零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非屬「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範圍列管之製造業且每年排放量在1萬以上未達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
二、應公開揭露資訊格式及方式: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溫室氣體排放對象,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本府提供前一年度之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含事業名稱、地址、事業負責人及聯絡資訊等)。
2、溫室氣體總體年排放量(包括直接及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4、如所提資料有不全者,本府得通知後限期補正。
(二)於桃園市碳中和資訊平台公開一定規模以上溫室氣體排放對象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桃園市生活污水管制及水環境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500046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115年度桃園市生活污水管制及水環境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列管許可之加水站之水源供應端進行餘氯查驗工作。
(二)執行水環境巡守隊相關業務及水環境巡守隊補助申請及核銷案件初審。
(三)執行本市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件初審及現場輔導查核工作。
(四)執行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查驗工作。
(五)執行本市已公告實施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物定期清理對象輔導工作。
(六)執行社區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輔導、現場輔導查核工作及資料彙整。
(七)辦理本市水環境巡守隊水環境教育活動,以及生活污水源頭減污、飲用水安全及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29號9樓。
(三)連絡電話:(03)335402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吳秀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7。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都內段(民族路三段路口至陸光路13號門牌前)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005217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都內段(民族路三段路口至陸光路13號門牌前)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都內段(民族路三段路口至陸光路13號門牌前)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1月29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李小姐
 
市長 張善政
登錄「CinninunnquSbtunuxruGogan(泰雅族大嵙崁群、卡奧灣群織布工藝)」為本市傳統工藝暨認定「UpahTali(王碧珠)、LomuyTali(王碧珍)、YuriAbaw(宗貞嫻)」為保存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023131號
附件:
 
主旨:登錄「CinninunnquSbtunuxruGogan(泰雅族大嵙崁群、卡奧灣群織布工藝)」為本市傳統工藝暨認定「UpahTali(王碧珠)、LomuyTali(王碧珍)、YuriAbaw(宗貞嫻)」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
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9、12、13、14條
四、114年10月20日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CinninunnquSbtunuxruGogan(泰雅族大嵙崁群、卡奧灣群織布工藝)
二、類冸:傳統工藝
三、種類:編織、染作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傳統泰雅族社會中,女子具織布能力始得紋面、取得婚嫁資格,織布文化除具日常生活實用與裝飾機能,亦與兩性分工、宗教信仰、社會地位互為影響,是祖靈信仰與社會秩序的實踐與表達,為遵循Gaga規範的文化表徵。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
1、姓名:UpahTali(王碧珠)
2、出生年:民國42年
3、居住地:桃園市復興區
(二)
1、姓名:LomuyTali(王碧珍)
2、出生年:民國50年
3、居住地:桃園市復興區
(三)
1、姓名:YuriAbaw(宗貞嫻)
2、出生年:民國67年
3、居住地:桃園市復興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4款登錄基準:
1、具有藝術價值:織布工藝包含平織、斜紋織、提花、浮織、緯挑、經挑等多樣且複雜的技法。織品圖紋細緻,紋飾豐富,具藝術價值。
2、具時代或流派特色:泰雅族大嵙崁群與卡奧灣群所特有的織紋、用色與形制上與其他流域的泰雅社群有所差異,具地方特色。
3、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泰雅族大嵙崁群與卡奧灣群的織紋、用色與形制,具體反映族群與地方的審美標準。
4、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泰雅織布文化與兩性分工、宗教信仰、社會地位緊密相連。織布能力是女子取得紋面與婚嫁資格的條件,也體現傳統泰雅社會的生活規範與價值體系。
(二)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2、3款條件
1、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織布工藝是泰雅族祖靈信仰的實踐與表達,具族群認同的文化功能。織布工藝的興衰歷程,反映泰雅族近代重要的歷史變遷與文化認同的追尋。
2、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織布工藝為泰雅族大嵙崁群與卡奧灣群的代表性文化表現。尤其在Imamu(挑織)技法的菱形紋樣式與用色上具有高度的族群識冸功能,能與泰雅族其他支群的織品做出區隔。
3、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傳承性:傳統上,織布技藝由家中女性長輩傳授給晚輩,此種師承關係與學習歷程,以及對傳統技藝的追尋與復振,皆體現此工藝世代傳承的歷史脈絡。
(三)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2、3款認定條件:
1、UpahTali(王碧珠):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UpahTali的技藝傳承自其母親及部落耆老SayunTengan,掌握最傳統且瀕臨失傳的lukuslmwan(無袖長衣禮服)之浮織與緯挑技法,熟知從苧麻處理到各項織布技法的知識體系,並透過赴海內外博物館研究分析,不斷精進技藝。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與意願:長期在復興區各級學校、部落協會及大學擔任傳統織布講師,並與妹妹共同成立「碧織屋泰雅染織坊」作為傳習據點,傳習能力與經驗兼具。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織布技藝來自母親與部落耆老的親授,師承脈絡符合傳統文化的傳承方式。長年居住於部落,以織作、傳習及研發為志業,個人生命史與泰雅織布文化傳承緊密相連。
2、LomuyTali(王碧珍):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LomuyTali熟稔完整工序,從傳統苧麻線材的製作、染色,到平織、斜紋織、浮織、緯挑、經挑等核心技法,她與姊姊共同研究成功尋回並重製傳統披肩上的nkang(飾帶)經挑技法,展現其對知識與技藝的深度掌握。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與意願:長期於復興區多所國小、國中、社區協會及大學擔任織布講師,與姊姊共同成立「碧織屋泰雅染織坊」,積極推廣織藝,兼具傳習意願與能力。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師承自其母親PisuySilan及姊姊UpahTali,專注於自身社群的傳統織作技法,積極參與博物館典藏織品分析研究,其傳承與實踐與文化根源緊密結合。
3、YuriAbaw(宗貞嫻):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YuriAbaw精通苧麻線材製作與各項傳統織法,長期從事泰雅織品研究與重製,以系統化方式進行蒐集、分析,並赴海內外博物館研習典藏織品,展現技藝與研究的結合能力。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與意願:長期擔任織布傳習課程講師,積極參與教學與推廣活動,其願景為推動部落中每一家戶均有織者,展現其分享知識與技藝的熱忱與企圖心。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學習歷程涵蓋專業工坊系統訓練與回歸部落的傳統學習,專注於部落織品文化復振,將傳統技藝與現代博物館學、田野調查方法結合,展現推動文化保存與發展的實踐力。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3131號。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登錄「LmuhuwnaTayal“Bngciq”(泰雅族口述傳統-大豹群)」為本市口述傳統暨認定「YukanTayax(楊崇德)」為保存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021841號
附件:
 
主旨:登錄「LmuhuwnaTayal“Bngciq”(泰雅族口述傳統-大豹群)」為本市口述傳統暨認定「YukanTayax(楊崇德)」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
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9、12、13、14條
四、114年10月20日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LmuhuwnaTayal“Bngciq”(泰雅族口述傳統-大豹群)
二、類冸:口述傳統
三、型態:史詵、神話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Lmuhuw是泰雅族語言智慧的結晶,係以口說或吟唱的方式,在開會、談冹、提親、結婚、祖靈祭、交誼等各種場合,將所欲傳遞的訊息以象徵、比喻的手法呈現,傳承族群歷史、慣習與生態環境。其中Msgamil史詵吟唱保留了族群起源、族群遷徙、祖先遺訓等族群認同要素,彰顯原住民族文化世代傳承之重要性。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YukanTayax(楊崇德)
(二)出生年:民國43年
(三)居住地:桃園市復興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符合《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款登錄基準:
1、所傳遞之知識、價值觀、起源遷徙敘事、歷史、規範等內容,具文化意義並具一定之完整性:Lmuhuw包含泰雅族歷史脈絡、生活方式及環境史等,描述族群遷移、部落和祖先名稱等族群認同,具豐富的文化內涵。
2、所傳遞之知識、價值觀、起源遷徙敘事、歷史、規範等內容,具文化意義並具一定之完整性:泰雅傳統吟唱以傳統曲調,依情境即興填詞,其呈現形式與實踐,仍維持傳統方式。
(二)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3款條件:
1、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Lmuhuw為泰雅語言智慧的結晶,以口說或吟唱的方式用於各種場合,透過吟唱傳承族群歷史、慣習與文化生態環境,且吟唱內容可追溯祖先源起,表現泰雅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
2、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傳承性:Msgamil史詵吟唱內容彰顯泰雅族遷徙、墾拓過程、部落及家族組織的形成過程,是系譜世代關聯的重要依據,世代相傳展現泰雅族的環境智慧,具重要意義。
(三)符合《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2、3款認定條件: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語言能力及文化表現形式:YukanTayax精通族語,並能引用古語,其所傳述之部落遷徙史、生活敘事及gaga規範,不僅限於大豹群內的生活記憶,涵蓋不同社群接觸與互動之歷史,內容完整。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YukanTayax具高度傳承能力以及意願,無私向晚輩分享所知,對於泰雅族文化、歷史、傳統知識之傳承不遺餘力。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YukanTayax家族長期擔任協調地方事務的角色,其族語能力優異且具備豐富傳統知識。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1841號。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登錄「Sqiy(志繼)自力更生之碑」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02563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範圍圖1份
 
主旨:登錄「Sqiy(志繼)自力更生之碑」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2、4、5條
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9、11、13、14條
四、114年10月20日「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Sqiy(志繼)自力更生之碑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復興區成福段28地號(部分)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碑體及其基座,面積約5.51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桃園市復興區成福段28地號(部分),面積約388.83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登錄基準:
1、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本碑為紀念志繼水圳開鑿而設立,見證該地區於日本統治期間水利工程開鑿、農作新品種的引入及農業知識普及的過程,亦見證部落生計方式轉變及發展,反映地區性特色。
(二)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條件:
1、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本碑見證泰雅族大豹社被迫離開三角湧大豹溪流域,集團移住至志繼社,後因日人倡導「自力更生」政策,經引入定耕農業的水稻技術與教育,並規劃梯田改良地形,開鑿志繼水圳,以達自給自足之目標,此碑見證志繼社泰雅族人自漁獵游墾,逐漸轉變為定居生活之歷史進程。
2、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碑體保存完整,字跡清晰可辨,為志繼部落自漁獵游墾階段至定耕階段的歷史見證,展現泰雅族在殖民背景下的生計轉型與文化延續歷程。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5631號。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烽等1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50001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烽等1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彭○烽等1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7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蔡馨儀),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核發本市劉凱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082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劉凱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凱翔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4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29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凱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豐德二路72號
 
市長 張善政
 
檢送本處114年12月22日桃交裁罰字第1140204700號公示送達公告及更正後清冊,惠請協助更正後刊登於本府公報,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5000435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處114年12月22日桃交裁罰字第1140204700號公示送達公告及更正後清冊,惠請協助更正後刊登於本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原本處114年12月22日桃交裁罰字第1140204700號函檢送貴處附件資料有誤,惠請協助更正刊登,至紉公誼。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ANPHI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88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VANPHI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VANPHI於113年11月27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辜柏霖)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行為人林宇翔違反洗錢防制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513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林宇翔違反洗錢防制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林宇翔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聯嶺)。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005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1月12日至114年12月30日,批號Y1141204共2,52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