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0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5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5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1月14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援助1141219臺北無差別攻擊事件受害者家屬感謝牌。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捐款新臺幣200萬元:財團法人中壢仁海宮
(二)捐款新臺幣100萬元:財團法人技嘉教育基金會
二、頒發本市傳統工藝「刺繡」保存者粘碧華女士無形文化資產項目登錄證書。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三、頒發114年度推動公民參與提案獲獎機關。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最優獎項
1、都市發展局:看見不一樣的舊城-景福宮廟前議題市集
2、平鎮區公所:平鎮區三安市民活動中心戶外空間改造
3、勞動局:性別平權培力實施計畫工會幹部成長營-2025公民參與討論會
4、蘆竹區公所:性平升級PLUS-公民x機關開箱行動
(二)次優獎項
1、體育局:桃園市115年身心障礙嘉年華
2、衛生局:第二屆守護衛來:「健康合夥人計畫有感策略研究所」-公民參與暨衛教工作坊:新住民衛生保健友善服務說出來,更健康!
3、龍潭區公所:龍躍新市集・蛇來好市發
4、八德區公所:八德區埤塘公園特色發展與行銷
四、呈獻本府藝文活動榮獲2025國內外各項大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2025桃園管樂嘉年華:倫敦設計獎白金獎
(二)2025桃園兒童藝術節:法國設計獎金獎
(三)2024土地公民俗藝術節:法國設計獎-展覽與活動類-概念設計金獎
(四)2025桃園閩南文化節-藝閣踩街:羅馬設計獎金獎
(五)2025桃園國際動漫大展:美國泰坦創新大獎金獎
(六)2025TAxT桃園科技藝術節:倫敦設計獎鉑金獎
(七)2024鐵玫瑰音樂節:美國NYX設計大獎-行銷活動-公關活動類別大獎
(八)114年度國際藝術特展「在藝術中遇見大自然」:美國謬思創意獎-展覽體驗金獎
(九)當下-朱振南書藝展:金點設計獎-IntegrationDesign類
(十)橫山獎品牌塑造:金點設計獎-CommunicationDesign類
五、呈獻榮獲勞動部114年度「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優等獎。
-主辦機關:勞動局
貳、主席致詞
一、日前臺北發生的無差別攻擊事件,其中1位受害者為桃園鄉親,財團法人中壢仁海宮及財團法人技嘉教育基金會第一時間主動捐款慰問家屬,義舉令人感佩。受贈家屬考量自身經濟狀況尚可,將這2筆善款回捐給本府。社會局將以最嚴謹的態度,將這筆善款運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確保一分一毫都不浪費,讓善心人士的愛心能傳遞給更多需要的市民。
二、頒發本市傳統工藝「刺繡」保存者粘碧華女士無形文化資產項目登錄證書,感謝其對於刺繡工藝之研究、創作、人才培育及傳承推廣的傑出表現。
三、本府推動公民參與競賽評比,希望透過外界創意,彌補行政視角盲點外,並讓市民感受「參與在市政建設之中」,讓市政推動不僅是市府團隊的努力,更是全市市民共同投入的成果,具體落實公私協力精神。
四、文化局舉辦多項活動在國內外競賽中屢獲肯定,顯示活動品質深受專業評審認同,感謝同仁們高度投入與用心規劃,期勉團隊持續精進,讓市民持續感受優質且具國際水準的藝文表現。
五、勞動檢查處榮獲勞動部114年度「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優等獎,成果得來不易,感謝市府團隊長期深耕職安工作,期勉各局處持續精進,落實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共同打造安全友善的職場環境。
六、本市加碼補助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相關說明如下:
(一)桃園於112年率全國之先推動國中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政策,特別感謝桃園市議會邱奕勝議長及全體議員的支持,讓政策在推行之初,透過墊付款方式補足預算缺口,如期上路,有效減輕家長負擔。
(二)目前本市免費營養午餐補助金額為51元,今(115)年開始,本府額外再編列「3章1Q」食材補助10元、偏鄉學校14元及有機食材費4.3元,每餐補助金額增加為65.3元,偏鄉學校則是69.3元,餐費補助皆由本府預算支應。
(三)高品質營養午餐背後有各方的全力支援,如農業局積極媒合在地農會,將黑毛豬、蓮藕及綠竹筍等桃園特色食材納入菜單;教育局、農業局及衛生局建立聯合稽查制度;市府、學校、營養師及家長代表組成「營養午餐供應委員會」,從外部監督到內部控管層層過濾,讓食安及品質多一層保障。
(四)本府將持續在教育及其他層面構思研議,設法紓解家長扶養孩子的壓力,讓民眾更樂於在桃園生兒育女。
七、本市擴大肺癌篩檢對象,相關說明如下:
(一)桃園推動肺癌篩檢將屆滿3年,根據去(114)年最新統計已完成近5萬8千人次的篩檢,找出了350位確診個案,其中近9成為早期個案,說明擴大肺癌篩檢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二)今年起放寬免費篩檢對象包括曾罹患肺結核、乳癌及乳癌二等親婦女的限制條件;桃園境內發電廠及焚化爐周邊等區域40歲以上久居的市民;績優醫事護理人員首度納入保障,50歲到65歲一般市民也有部分補助。
(三)桃園擁有全臺唯一「行動CT篩檢車」,配備精密電腦斷層掃描儀,能服務都會區醫院較難涵蓋的範圍,如觀音海線、復興山區等區域,彌補城鄉醫療差距,從去年11月開始進行巡迴篩檢,已完成16場次,篩檢將近300人。
(四)本府亦透過跨局處合作進行肺癌防治,經濟發展局深入全桃園43個工業區、觸及2萬名勞工;勞動局針對重金屬、粉塵等有害職場環境進行監控;環境保護局負責監測工業區排放及宮廟、餐廳油煙防制,期能從源頭降低罹病風險。
(五)為確保公帑精準運用,本府與臺大公共衛生學院密切合作,運用公共衛生學理與大數據分析,有效運用資源,打造桃園成為更健康的宜居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農業局
報告案由:食品安全管理-抽驗與檢驗精進作為
主席裁示:
(一)農產品檢驗室質譜儀檢驗人力因須配合夜間作業,現行薪資結構誘因不足,致招募及留任困難,請農業局研議調整,以穩定留才並強化檢驗量能。
(二)農產品檢驗不合格的成因未必來自農民自身,有時可能受到周遭環境因素影響,處理方式不應僅止於產品追回或下架,應溯源追查不合格原因,如鄰田污染、水溝或環境消毒作業影響等,從源頭提供輔導與改善建議,兼顧食安管理及農民權益。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教育局
報告案由:校園毒品防制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蘇副市長召集相關單位針對查緝數據中顯示的熱點(如特定學校、撞球場、宮廟、KTV等)進行精準重點輔導,並研擬對策以提高毒品防制成效。
(二)校園毒品防制應採取嚴厲行政手段,全面禁止學生持有及吸食電子煙,將其趕出校園,避免學生成為紙菸或毒品的潛在使用者。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政風處長吳滄俯即將榮調臺北市、主計處長林世杰即將退休,感謝他們過去幾年為本府辛勞付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分
 
桃園市政府第5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1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會前活動:「買年貨來桃園」新春系列活動啟動說明會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會前活動:「樂樂的桃捷尋奇」兒童教育系列影片暨114年捷運綠線成果展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捷運工程局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4年度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績優機關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一般組
1、第1名:中壢區公所
2、第2名:平鎮區公所
3、第3名:桃園區公所
4、最佳進步獎:養護工程處
(二)特別組
第1名:風景區管理處
二、呈獻榮獲「2025今周刊大調查及永續創新獎」、「2025天下城市治理卓越獎」。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今周刊2025年永續城市SDGs大調查
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1、永續城市特優獎
2、經濟力特別傑出獎
(二)2025今周刊永續創新獎經濟力組特優-交通局「受訓即就業:翻轉人生,暢行桃園」
(三)2025天下城市治理卓越獎
環境保護組優選-環境保護局「靜桃計畫:城市中的靜音革命」
三、呈獻「市民卡APP」榮獲台灣雲端物聯網產業協會「2025雲端物聯網創新獎-傑出應用獎」。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四、呈獻「環境科技治理:AI市容整潔管理系統」榮獲台灣雲端物聯網產業協會「2025雲端物聯網創新獎-傑出應用獎」。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五、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13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作業計畫」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第1組六都第1名
1、醫政類
2、口腔類
3、食品藥物類
4、防疫類
(二)第1組六都第2名保健類
(三)第1組六都第3名照護類
六、呈獻榮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全國中輟生預防及復學輔導工作表揚評選實施計畫」績優行政機關獎座。
-主辦機關:警察局
貳、主席致詞
一、今(115)年本府舉辦「買年貨來桃園」新春系列活動,說明如下:
(一)首波活動「舊城新浪漫・老城新春篇」自1月9日至23日推出為期兩週的暖身行銷活動,民眾於舊城區特約店家消費滿300元,即可獲得抽獎券並投入景福宮或活動現場的抽獎箱,本府將於1月24日及25日每日下午4時30分公開抽獎,送出復古偉士牌機車、最新iPhone17Pro等超值好禮;主活動將於1月24日至25日在文昌公園舉行,以「懷舊風華」為主題,打造沉浸式復古新春市集,活動規劃旗袍主題體驗、復古迪斯可舞廳風格舞臺及超過50攤特色市集,並設置氣墊遊樂園及YOYO家族帶動跳、魔術秀等表演節目,讓家長安心逛市集、孩子盡情玩樂。
(二)「馬上有福」系列活動將於2月4日至22日在全市16處公有市場推出,推出多項優惠、年貨福袋及市場打卡抽獎等好禮,並同步發送6萬個桃園專屬馬年紅包袋,讓新春喜氣擴散至桃園各角落。
(三)2026桃園年貨大街則將於2月6日至15日,分別在桃園藝文廣場及中壢銀河廣場盛大登場,匯集超過140攤在地桃金好店、桃金好禮、觀光工廠及優質攤商,並規劃揮毫春聯、消費滿額扭蛋及假日福袋抽獎等活動,讓市民朋友能一次購足年節所需、滿載而歸,感受最濃厚的年味與桃園在地產業魅力。
二、捷運工程局近期推出捷運開箱系列活動,雖以孩童為主要對象,卻同樣吸引許多成人參與,讓原本艱深複雜的工程知識能以更親近、易懂的方式被大眾認識與理解;本府本次推出「樂樂的桃捷尋奇」系列5集影片,內容分別是「神祕大隧道」、「怪獸名叫潛盾機」、「什麼?機廠沒有飛機?」、「救援車來報到」及「精彩大結局:沒有司機的列車?」,是全臺首部以捷運公共工程為主題的兒童教育影片,透過動畫、輕鬆對話方式,將桃園捷運綠線的重要工程知識,以生動、易懂形式呈現,讓公共建設更貼近生活,同時也期盼藉此啟發孩子對捷運工程與公共建設的興趣,為桃園培養更多具工程素養與創新視野的未來人才。
三、本府為確保本市各公園設施與設備運作良好,並兼顧自然生態平衡,維護動植物多樣性,訂定「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以評核各公園管理機關之維護管理成效。感謝獲獎機關的用心與付出,讓本市公園環境持續優化,不僅提升市民生活品質,也促進社區共融與城市整體發展。
四、本府去(114)年度榮獲多項國內外重要獎項,顯示本府近年來在推動智慧治理及各項市政業務上,無論制度、技術或執行層面皆有顯著成果。其中,交通局推動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專案培訓,以永續思維穩定公共運輸量能,也為市民創造就業機會;以及環境保護局、警察局與交通局合作的「靜桃專案」,由初期以人工深夜稽查改裝車輛,進階導入人工智慧技術,實現自動化與半自動化取締機制,執行效率與成效皆大幅提升;此外,透過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整合各局處資源與專業,發揮跨機關協調與政策催化功能,有效推動智慧城市相關政策。未來本府將持續精進智慧建設,強化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五、推動新版市民卡為本市數位轉型的重要政策,市民卡APP榮獲台灣雲端物聯網產業協會「2025雲端物聯網創新獎—傑出應用獎」是對本府推動智慧城市服務的肯定。巿民卡技術層面建置成功僅為第一步,下一階段重點在於提升市民使用率及接受度,請各局處結合自身業務特性與專業,發揮創意,將各項市政服務與市民卡串聯整合,持續優化並擴充應用內容,打造更加智慧便民的市政服務。
六、「環境科技治理:AI市容整潔管理系統」榮獲台灣雲端物聯網產業協會「2025雲端物聯網創新獎-傑出應用獎」,其中環境保護局推動的智慧垃圾桶,即是創新結合專業落實於實務現場的最佳範例,請各局處持續努力,發揮創意,在各自領域持續累積治理成效。
七、本府於衛生福利部「113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作業計畫」六都組評比中勇奪醫政、口腔、食品藥物、防疫等4項第1名,以及保健類第2名、照護類第3名,總計6項大獎,表現優異,代表桃園在醫療服務、公共衛生及食安防疫等面向,獲得中央高度肯定。請衛生局持續努力,提供市民更安全、更高品質的健康服務,讓桃園成為最安心、最值得信賴的健康城市。
八、針對中輟生預防及復學輔導,本府向來秉持「一個都不能少」的理念,積極整合教育、警政及社會資源,強化陪伴與支持機制,建立友善學習環境,讓中輟孩子能回歸校園穩定求學;在此感謝警察局的辛勞付出,透過多元管道尋回學生,讓後續教育輔導及生活支持資源得以順利銜接。
九、本府自去年12月起試辦「非家戶垃圾」隨袋徵收,並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試行一個月以來,機關、學校與市場的垃圾量每日減少逾33公噸、減量近26%,相當於減少四分之一垃圾量,資源回收量亦同步成長25%,顯示垃圾減量與循環利用相輔相成;在此感謝環境保護局,於政策推行初期,積極與各界溝通,並參採學校反饋制定指引,依實際需求提供適宜垃圾袋規格與數量,簡化相關作業流程,讓政策發揮最大效益。農曆新年將至,垃圾量預估將大幅增加,這將是垃圾隨袋徵收政策推行的重大考驗,請環境保護局於此關鍵期間再接再厲,妥善應變,確保政策穩定執行,打造桃園成為更永續進步的城市。
十、針對南門市場重建進度,本府自救災完成後第一時間開始即以儘快恢復營運、讓攤商安心過年為目標,希望能在農曆年前讓市場順利營業。本府於安全無虞的前提下,採C型鋼結構搭建臨時市場,加速施工進度,預計1月20日開放攤商陸續進駐,並於1月27日前全面復業,讓市場能在年前順利運作。南門市場重建過程面臨諸多考驗,歷經颱風侵襲,更須克服結構鑑定、受損建物拆除、廢棄物清運及復電等挑戰,每一步皆需高度專業與複雜的協調,感謝王副市長與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等日以繼夜的努力,克服萬難完成任務;同時本府也將辦理年節相關行銷活動,帶動市場消費人潮,讓更多市民朋友知道「南門市場回來了!」。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本市傳統市場消防安全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傳統市場蘊含濃厚的人情味,攤商熟識顧客、互動親切,是超市無法比擬的特色,但隨著長期發展,所累積的環境衛生、攤位合法性及用電安全等管理問題,不容忽視。請經濟發展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及消防局等相關機關持續合作,針對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用電管理、道路占用及交通維護等問題,強化管理與整頓,輔導傳統市場提升服務品質及營運安全,讓全市傳統市場能夠永續發展。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員工安心職場全方位行動方案-兼論本府人力挑戰與因應及人才永續發展
主席裁示:
本府現正積極透過提高職務列等措施,並向中央爭取放寬員額限制,強化留才誘因,確保專業人力留任,為市政發展提供穩固基礎。未來仍請持續就本市人口規模及業務量能現況向中央反映,爭取請增員額與相關補助、資源支持;另請各機關依業務發展實際需求,與督導副市長研議組識調整、人力配置,以確保有限人力資源能有效配置於關鍵市政工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養工處與鐵道局建立溝通管道,於施工階段維持地下道警示設施正常運作。(114年8月27日指示,請秘書長督導後續計畫落實執行)(114年11月26日指示,請於秘書長實際檢視該GIS系統可正常運作後再行解列)」及第2案「請經發局關注航空城廠商重建進度,若有廠商開始建廠可協助舉辦動土活動。」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受強烈大陸冷氣團影響,近日中央氣象署已針對本市楊梅及復興區發布橙燈低溫特報,本府已啟動跨局處應變機制,在此提醒市民務必加強保暖,做好防寒保暖措施,以維護自身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本府主計處林處長、政風處吳處長及警察局、政風處副首長將於今年1月16日退休或調任,感謝大家多年來為桃園的付出與貢獻,在此致上最誠摯的感謝與祝福。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5分
 
法規
制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50006672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條附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00665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條附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5000908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01133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01132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第二條
 
市長 張善政
 
公告關漢君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165981號
附件:114年度地懲字第8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關漢君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114年第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4年度地懲字第8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02164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請假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02143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02176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組織規程」第七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02155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組織規程」第七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組織規程」第七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02564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優秀體育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40372816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優秀體育人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體育績優學生獎學金及學雜費發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40372816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體育績優學生獎學金及學雜費發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文字第115000189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
 
區長 蕭巧如
 
核定林俊廷(T12326****)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3682752號
 
主旨:核定林俊廷(T12326****)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林俊廷(T12326****)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380132900C),組長(1080),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550元(G22201550)。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575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執行「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4年12月12日114年度第4次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12月2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李郁薇(F22426****)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3682753號
 
主旨:核定李郁薇(F22426****)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李郁薇(F22426****)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組長(1080),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475元(G22201475)。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50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執行「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查賄制暴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4年12月12日114年度第4次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12月2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劉學謙(H12554****)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403682754號
 
主旨:核定劉學謙(H12554****)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劉學謙(H12554****)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偵查佐(1495),警佐一階(G11),警佐一階三級本俸210元(G11103210)。
二、獎懲:依法晉本俸一級月支俸22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偵破潘嫌等142人集體施用或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4年12月12日114年度第4次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4年12月2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勵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桃園設計庫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青綜字第115000038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桃園設計庫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局長 侯佳齡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奧斯卡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8275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奧斯卡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婦秘字第11500151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要點」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婦秘字第115001517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推展婦幼福利補助作業須知」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021788號
附件:養護工程處編制表1150201生效、新建工程處編制表1150201生效、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1150201生效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公告「餐飲業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設置規定及維護管理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03550號
附件: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維護保養紀錄表1份
 
主旨:修正公告「餐飲業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設置規定及維護管理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餐飲業集排氣系統之設置及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氣設施應設置於每一烹飪作業區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
(二)集氣設施應能有效收集烹飪作業區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得散布於作業場所內。
(三)集排氣系統應設置瀝油槽、導油孔及集油容器。
(四)集氣設施至少每周清洗積油一次,集排氣管道至少每六個月清洗油垢一次。
(五)集氣排放口應向大氣排放,不得連接至溝渠及下水道,亦不得連接至塑膠桶或其他空桶,且不得影響鄰近生活環境。
(六)集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採上吸式氣罩者:
(1)集氣風量指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與氣罩面積之乘積。
(2)其氣罩面集氣流速應達每秒零點五公尺以上。
(3)氣罩收集面應自烹飪設施垂直投影面向外延伸十五公分,且與烹飪鍋具上緣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一百二十公分。
2、採側吸式氣罩者:
(1)集氣風量指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與氣罩集氣面積之乘積。
(2)其氣罩面集氣流速應達每秒三公尺以上。
(3)氣罩收集面前緣與烹飪設施實際烹飪區域中心點或對角線交叉點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四十五公分,且氣罩面積應為實際烹飪區域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餐飲業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之設置及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餐飲業應設置油煙處理設備,其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集氣系統實際集氣風量,並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
(二)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應能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並易於維護、保養及清洗,且應記錄操作時間及下列操作參數,操作參數之監控儀表或監測設施,應定期校驗並設置於可供主管機關查核之處。
1、使用靜電集塵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
2、使用濕式洗滌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進水用量等主要操作參數;有添加化學藥劑者,應記錄使用藥劑之種類及加藥量。
3、使用活性碳吸附裝置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壓差等主要操作參數。
4、使用臭氧處理設備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
5、使用前四款以外之其他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該設備之主要操作參數。
(三)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至少每月清洗或保養一次,並應以維持其功能正常之目的進行維護、保養,且各項維護、保養及耗材之更換應依附表作成紀錄。
(四)前二款紀錄至少應保存兩年備查。
三、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等相關設備,應符合建築、消防法規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四、餐飲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之核准文件中載明油煙防制應注意事項。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02178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龜山柴動站營運及柴油車查核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061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龜山柴動站營運及柴油車查核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龜山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作業及廠區經營。
(二)柴油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不定期檢測或檢查,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三)推動柴油車管制及相關車牌辨識監控設備操作維護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六)配合執行環境部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配合辦理環境部年度柴油車評鑑考核作業。
(八)維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ISO/IEC17025認證有效性。
(九)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營運管理及環境教育業務推廣。
(十)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里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2)2218909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蕭彥良,電話:(03)338-6021分機1211。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115年桃園市有害空氣污染物調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061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115年桃園市有害空氣污染物調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戴奧辛排放源查核、稽查檢測及資訊系統審查作業。
(二)建立重點行業管道重金屬排放特性資料庫。
(三)工業區異味污染源查證及建立空氣污染資料。
(四)戴奧辛現況調查及特定工業區大氣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AirPollutants,HAPs)檢測調查。
(五)「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對象排放管道有害有機污染物管制。
(六)資源循環燃料使用廠排放管道及周邊空氣戴奧辛調查。
(七)支援環境污染案件調查。
(八)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與處置作業。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二)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195號。
(三)聯絡電話:(03)573-265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陳韋如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219。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辦理「115年桃園市空氣品質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101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辦理「115年桃園市空氣品質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污管制計畫整合控管及各式考核資料彙整。
(二)空氣污染物管制對策研擬。
(三)空氣品質分析及空氣品質惡化應變。
(四)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回報平台系統維護及管理。
(五)空氣污染物監測評估或研究調查作業。
(六)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推廣作業。
(七)環境清潔維護評鑑作業。
(八)行政配合及人力資源。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黃千容聘用專案助理,電話:(03)338-6021分機1206。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廢止「仁芳蔘藥行」等170家業者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50006349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公告廢止「仁芳蔘藥行」等170家業者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旨揭業者食品登錄字號如附件清冊。
二、旨揭食品業者之營業地址,經現場查核已無營業事實或現址非屬案內原業者。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得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擲日。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麗煌企業社(即洪麗煌)等9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1215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麗煌企業社(即洪麗煌)等9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麗煌企業社(即洪麗煌)等9家商業,前經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241369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4年10月2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304788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上善若水飲品企業(即呂芷菡)等3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1213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上善若水飲品企業(即呂芷菡)等3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上善若水飲品企業(即呂芷菡)等3家商業,前經本府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以114年9月18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271176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許○秀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4年12月31日府衛健字第1140379617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115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秀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4年12月31日府衛健字第1140379617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秀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0陳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大清卓越社區之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403792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大清卓越社區之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大清卓越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八街一百十號、一百十二號、一百十六號、一百十八號、一百二十號、一百二十二號、一百二十六號、一百二十八號、一百三十號、一百三十二號)之中庭戶外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咖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12717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咖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咖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4年11月7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20955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咖利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家安地產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127331號
附件:公司廢止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家安地產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家安地產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4年6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20570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宇真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12727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宇真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宇真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4年10月27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20920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宇真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李浩明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008、1142120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076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浩明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008、1142120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浩明、林佩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遭拆遷,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113~114年度桃園市第五期都市計畫樁位圖資整合及坐標系統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0104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114年度桃園市第五期都市計畫樁位圖資整合及坐標系統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核定實施樺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老街溪段8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5年1月16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4036785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樺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老街溪段8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5年1月16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4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永興里、興平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查核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087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查核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機關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異動及調整作業,並提供諮詢及工地巡查輔導服務。
(二)營建工程施工機具排煙不透光率巡檢作業。
(三)執行大型營建工地空拍作業。
(四)輔導本市營建工程業主或承攬廠商認養指定路段進行清洗或清掃作業。
(五)開挖出土階段營建工程執行盯梢作業。
(六)配合空氣品質不良或惡化通報執行現場巡查及輔導作業。
(七)辦理營建工程逸散源業務推廣作業或營建工地評鑑作業。
(八)推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自主管理資料上傳於管理系統或網頁相關作業。
(九)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異動及調整作業。
(十)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逸散性污染源管制及法令宣導活動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8號5樓之3。
(三)連絡電話:(02)77312222。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吳宜穎,電話:(03)3386021分機1232。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室內空氣品質及淨化區管理維護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073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
「115年室內空氣品質及淨化區管理維護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氣品質淨化區查核及輔導管理業務。
(二)裸露地調查與輔導改善業務。
(三)室內空氣品質查核及輔導管理業務。
(四)民生議題關注污染源管理業務。
(五)執行其他逸散性污染源管制及法令宣導活動等相關業務。
(六)配合環境部及機關交辦執行逸散性污染源管制等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8號5樓之4。
(三)聯絡電話:(02)77313232。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楊佳吟,電話:(03)3386021分機1233。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ZHANGBO(張波)涉嫌詐欺案,本分局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4254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ZHANGBO(張波)涉嫌詐欺案,本分局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ZHANGBO(張波)涉嫌詐欺案,惟因行為人(未居臺灣且未曾入境臺灣)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蘆警分刑字第1140050900號通知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柏翔)。
 
分局長 楊贊鈞
註銷本市鍾易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1394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鍾易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鍾易余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5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1號
四、事務所名稱:聯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502號2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大園都市計畫「變更大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樁位測定案(新釘011C048等19支及廢除017R023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0109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都市計畫「變更大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樁位測定案(新釘011C048等19支及廢除017R023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姚○韓君、陳○明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1月12日桃衛健字第1140100271號及同年12月24日桃衛健字第1140115744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105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姚○韓君、陳○明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4年11月12日桃衛健字第1140100271號及同年12月24日桃衛健字第1140115744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姚○韓君、陳○明君分別於114年度及112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2陳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曾○瑞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3年10月8日府衛健字第1130277702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104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瑞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3年10月8日府衛健字第1130277702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瑞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2陳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行政罰鍰義務人蔡安順等6件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50016822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行政罰鍰義務人蔡安順等6件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2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行政罰鍰義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上開文書請罰鍰義務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左○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892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左○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左○武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有關賴永恩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0084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賴永恩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賴永恩。
二、身分證字號:B2211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44號。
四、事務所名稱:賴永恩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青溪一路100巷1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646號。
七、備註:由新北市移轉至桃園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戴嵦恩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500023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戴嵦恩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戴嵦恩違反洗錢防治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50012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廖秋涵,電話03-3386021分機2610。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53500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
公告事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行車執照地址登記為桃園市者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龜山區大華公園停車場限制事項,並於115年1月16日生效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農字第11500020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龜山區大華公園停車場限制事項,並於115年1月16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0條規定為解決停車問題,該停車場自115年1月16日執行管制措施管制時間為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晚間9時至上午8時止,例假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由親子館依實際需求管理國定假日為全天管制。
二、為有效管理停車場,本區於晚間9時過後淨空停車場,倘有過夜車輛,由當地巡孚隊協助開單告示(非停車場開放時間車輛勿佔用停車場)。
 
區長 張嘉平
本府原登錄口述傳統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修正其名稱為「LmuhuwnaTayal“Sbtunux”(泰雅族口述傳統-大嵙崁群)」,並新增認定保存者「BatuWatan(巴度瓦旦)、TasawWatan(達少•瓦旦)、台灣泰雅爾族永續協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098671號
附件:原公告
 
主旨:本府原登錄口述傳統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修正其名稱為「LmuhuwnaTayal“Sbtunux”(泰雅族口述傳統-大嵙崁群)」,並新增認定保存者「BatuWatan(巴度瓦旦)、TasawWatan(達少•瓦旦)、台灣泰雅爾族永續協會」。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5、6條
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9、12、13、14條
四、114年10月20日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原本府108年2月11日府文資字第1080024583號公告登錄口述傳統名稱「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修正其口述傳統名稱為「LmuhuwnaTayal“Sbtunux”(泰雅族口述傳統-大嵙崁群)」。
二、修正名稱理由:為符合泰雅族族語用法及Lmuhuw之主體內涵,並依其所屬社群加註,原“Msbtunux”屬他稱用法,“Sbtunux”為自稱,更能反映族群自我認同。
三、新增口述傳統LmuhuwnaTayal“Sbtunux”(泰雅族口述傳統-大嵙崁群)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一)
1、姓名:BatuWatan(巴度瓦旦)
2、出生年:民國43年
3、居住地:桃園市復興區
(二)
1、姓名:TasawWatan(達少•瓦旦)
2、出生年:民國46年
3、居住地:桃園市復興區
(三)
1、團體名稱:台灣泰雅爾族永續協會
2、所在地:桃園市復興區
四、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符合《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2、3款認定條件:
1、BatuWatan(巴度瓦旦)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語言能力及文化表現形式:BatuWatan熟悉泰雅族祖訓規範、族群及部落遷徙史等歷史文化典故,且具備用典雅修辭吟唱述說Lmuhuw之能力。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為保存者WatanTanga(林明福)召集之「泰雅口述傳統Lmuhuw傳習保存計畫」結業藝生,持續積極參與各種教學、展演活動,具傳習能力與意願。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自幼向其父親WatanTanga學習,且為台灣泰雅爾族永續協會代表成員,長期致力於Lmuhuw保存維護及教育推廣工作,深受族人的認同肯定。
2、TasawWatan(達少•瓦旦)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語言能力及文化表現形式:TasawWatan熟悉泰雅族祖訓規範、族群及部落遷徙史等歷史文化典故,且具備用典雅修辭吟唱述說Lmuhuw之能力。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為保存者WatanTanga(林明福)召集之「泰雅口述傳統Lmuhuw傳習保存計畫」結業藝生,持續積極參與各種教學、展演活動。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自幼向其父親WatanTanga學習,且為台灣泰雅爾族永續協會代表成員,長期致力於Lmuhuw保存維護及教育推廣工作,深受族人的認同肯定。
3、台灣泰雅爾族永續協會
(1)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語言能力及文化表現形式:協會成員皆熟悉泰雅族祖訓規範、族群及部落遷徙史等歷史文化典故,且具備用典雅修辭即興述說Lmuhuw之能力。
(2)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協會曾參與「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前期調查研究工作,並協力促成登錄文化資產,成員多為保存者WatanTanga(林明福)召集之「泰雅口述傳統Lmuhuw傳習保存計畫」結業藝生,持續積極參與各種教學、展演活動。
(3)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協會成立宗旨與執行工作與泰雅族文化密切相關,長期致力於Lmuhuw保存維護及教育推廣,深受族人的認同肯定。
五、附本府108年2月11日府文資字第1080024583號公告登錄口述傳統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及認定其保存者處分(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六、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08年2月11日府文資字第1080024583號、115年1月16日府文資字第11500098671號。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入口網站—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訴願書」下載。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于如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1750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于如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于如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2號
四、事務所名稱:維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86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劉○成等人計2,13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5000911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劉○成等人計2,13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成等人計2,13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柴油車管制暨移動污染源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074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柴油車管制暨移動污染源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本市移動污染源管制業務整合及督導作業。
(二)中壢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作業及廠區經營。
(三)輔導推廣柴油車自主管理分級標章授權認證保養廠進行柴油車排氣檢驗相關作業。
(四)協助執行柴油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汽油汽車定期排氣檢驗等管制作業之通知到檢及告發處分等相關行政作業。
(五)推動柴油車輛管制作業之核發自主管理分級標章作業。
(六)協助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作業之執行成果彙整、告示牌巡查及違規處分行政作業。
(七)協助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輔導、管制及認可證審查作業。
(八)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九)配合執行環境部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十)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路123之6號13樓。
(三)連絡電話:(02)8511070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林忠賢,電話:(03)3386021分機1212。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委託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取得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汽車排氣檢驗站,辦理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403826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取得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汽車排氣檢驗站,辦理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二、受委託汽車排氣檢驗站如環境部汽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之代檢廠(站)查詢所列(查詢網址:https://mobile.moenv.gov.tw/FuelCar/Station/StationLocation)。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林忠賢,電話:(03)3386021分機1212。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阮文送(銷帳編號:1151005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094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文送(銷帳編號:1151005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文送於114年8月31日在桃園市觀音區濱海路武威段與仁愛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喜鈞)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固定源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154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固定源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作業。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查核及徵收作業。
(三)固定污染源現場查核管制作業。
(四)觀音環保科技園區專案管制。
(五)桃園市工業區管理2.0推動。
(六)維護及擴充固定源許可線上申請系統。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3)331-0934。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賴姝琳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20。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邱鴻麒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649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邱鴻麒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邱鴻麒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所留戶籍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90巷3號,業無法查明該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為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簡鈺展)。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115年1月21日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4號之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115年1月21日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4號之裁處書。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曲○達君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本府依同條例第87條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民政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613蘭小姐)領取裁處書,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曲○達君(龍皇生命事業負責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115年1月21日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號之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曲○達君(龍皇生命事業負責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115年1月21日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號之裁處書。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曲○達君(龍皇生命事業負責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本府依同條例第84條規定,除勒令停業外,並處以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民政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613蘭小姐)領取裁處書,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曲○達君(恩光生命禮儀公司負責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115年1月21日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2號之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曲○達君(恩光生命禮儀公司負責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本府115年1月21日府民儀字第11500173562號之裁處書。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曲○達君(恩光生命禮儀公司負責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本府依同條例第84條規定,除勒令停業外,並處以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民政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613蘭小姐)領取裁處書,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黃○堂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5000714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黃○堂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黃煥堂君(47年5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12140****)因生活無法自理,自112年5月5日至114年6月8日,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34萬1,394元。
二、臺端(莊廷翰君,民國70年6月**日生,身分證字號:K12208****)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范小姐,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7,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孫○綱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5000716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孫○綱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臺端孫維綱君(15年8月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0410****)因生活無法自理,自114年7月13日至114年8月17日,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4萬5,290元。
二、臺端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請洽本局老人福利科范小姐,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7,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賴○香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5000752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賴○香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賴棋香君(45年12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0383****)因生活無法自理,自113年8月13日至114年12月31日,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38萬2,461元。
二、臺端(朱鴻志君,78年9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375****)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事宜,請洽本局老人福利科范小姐,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7,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蕭彭○桃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5000765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蕭彭○桃保護安置費用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蕭彭秋桃君(44年11月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20148****)因生活無法自理,自114年4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本局代墊安置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24萬9,590元。
二、臺端(蕭寶光君,74年8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356****)因住所不明,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請洽本局老人福利科范小姐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7,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告受處分人林政揚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520031、11520032、11520033、1152003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047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政揚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520031、11520032、11520033、1152003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政揚、張麟榮、武文山、林育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遷出國外、籍設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博○偉等人計7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5000893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博○偉等人計7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博○偉等人計7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請假
秘書 林家鈺 代行
公示送達鍾○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1月9日府衛健字第1150005270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198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1月9日府衛健字第1150005270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誠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46呂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丁○莊(DINH○TRANG)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8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丁○莊(DINH○TRANG)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及第22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丁○莊(DINH○TRANG)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及第22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07年11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佳芸)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示送達NG○FONG(吳○峰)、BI○YAN(畢○欣)等1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233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NG○FONG(吳○峰)、BI○YAN(畢○欣)等1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NG○FONG(吳○峰)、BI○YAN(畢○欣)等11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及1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張清溪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2340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清溪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清溪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1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63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清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中正東路18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請假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5000348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郵件無法送達者裁處書計4件,催繳函計16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已留存於本府養護工程處保管,被通知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養護工程處(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汪在宙
 
公告委託方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桃園市資源循環暨系統維運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管資字第11500200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方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度桃園市資源循環暨系統維運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20條及同法第7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
二、委託事項:
(一)至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之場所,輔導其登記責任業者作業與營業量申報及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二)辦理轄內校園及社區等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
(三)辦理轄內電子電器販賣業者及紙餐具循環友善店家輔導。
(四)執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辦理「115年度桃園市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相關工作。
(五)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資源循環回收等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公司名稱:方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辦公室)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775號3樓。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資源回收組黃彗雅小姐,電話:(03)3381900,分機310。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共同管道第1次通盤檢討系統公告說明及規劃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共字第11500152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共同管道第1次通盤檢討系統公告說明及規劃圖。
依據:
一、共同管道法第8條。
二、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2條。
三、內政部115年1月6日內授國工字第11408177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115年1月22日起公告30日。
二、公告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區域範圍如下:
(一)桃園航空城客運園區共同管道
(二)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共同管道
(三)經國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四)桃園中路地區共同管道
(五)縣道112線中壢龍岡路共同管道(第一、二期)
(六)縣道112線中壢龍岡路共同管道(第三期)
(七)桃49-1道路第3期共同管道
(八)中山東路三段(230巷至龍文街)共同管道
(九)機場捷運A7站地區共同管道
(十)竹科龍潭基地東向聯外道路共同管道
(十一)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共同管道
(十二)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共同管道
(十三)桃42線月桃路道路共同管道(第一標)
(十四)桃42線月桃路道路共同管道(第二、三標)
(十五)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第一區、第三區、第六區屬市府辦)
(十六)捷運三鶯線延伸共同管道
(十七)桃園區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國道二號)道路共同管道(第一、二期)
(十八)桃園區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國道二號)道路共同管道(第三期)
(十九)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共同管道(都內段)
(二十)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共同管道(都外段
(二十一)八德區介壽路至建德路新闢道路共同管道
(二十二)桃園捷運綠線共同管道
(二十三)機場捷運延伸線共同管道(橫渡線段)
(二十四)小檜溪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二十五)桃園航空城共同管道
(二十六)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共同管道
(二十七)中壢體育園區共同管道
(二十八)生活圈二號道路延伸至中壢市五權段計畫道路共同管道
(二十九)台31北延(大竹路段)共同管道
(三十)桃園鐵路地下化共同管道
(三十一)桃園捷運棕線共同管道
(三十二)捷運綠線G5、G6、G12-G13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共同管道
(三十三)大園菓林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三十四)桃園市既設道路共同管道
(三十五)平鎮區龍南路砲指部外側公有土地單側道路共同管道
(三十六)蘆竹區蘆興南路道路共同管道
(三十七)桃園市平鎮區龍南路(新生路至仁和路)道路共同管道
(三十八)楊梅仁美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三十九)中壢區卲林路道路拓寬工程共同管道
(四十)中原營區區段徵收共同管道
(四十一)八德大勇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四十二)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共同管道
(四十三)大福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四十四)蘆竹區五福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四十五)平鎮區永豐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四十六)第46期龍壽(桃園、八德、蘆竹)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四十七)龍潭區龍星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四十八)大溪行政園區共同管道
(四十九)大湳森林公園共同管道
(五十)桃園虎頭山成功路共同管道
(五十一)林口工五工業區共同管道
(五十二)幼獅工業區共同管道
(五十三)平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共同管道
(五十四)臺鐵地下化中路站周邊土地開發共同管道
(五十五)中壢長青運動中心共同管道
(五十六)龍潭大昌路兩側農業區共同管道
(五十七)新屋都市計畫農業區共同管道
(五十八)新屋頭洲科技園區共同管道
(五十九)觀音高中北側共同管道
三、自公告後,本府108年1月14日府工規字第10703279841號公告失效。
四、旨揭共同管道系統公告說明及系統規劃圖,請至本府養護工程處網站(https://oram.tycg.gov.tw)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搜尋關鍵字逕行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龍潭區及大溪區「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工程水防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500147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及大溪區「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工程水防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15年1月14日桃市溪戶字第11500003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旭日路一段(龍潭區):道路起點為龍潭區溪洲大橋順水左側;道路迄點為龍潭區公所與大溪區公所養護地界,全長約3,500公尺,寬約11公尺。
(二)旭日路二段(大溪區):道路起點為龍潭區公所與大溪區公所養護地界;道路迄點為大溪區大鶯路60巷89弄(大溪河濱公園免費停車場),全長約4,900公尺,寬約11公尺。
二、旨案業於115年1月20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請假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行為人VNVANLIEN(安文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50000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NVANLIEN(安文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NVANLIEN(安文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文炎)。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行為人陳○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500017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5000176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隴)。
 
分局長 施宇峰
公告行為人BUNPRATHUMBANCHA(中文姓名:平邦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40015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NPRATHUMBANCHA(中文姓名:平邦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NPRATHUMBANCH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傅旭亘)。
 
分局長 楊贊鈞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空氣儀表板及低污染運具推廣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06228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空氣儀表板及低污染運具推廣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校園空氣儀表板、低污染運具或公共能源補充設施等推廣作業。
(二)執行空氣儀表板(包含附掛之太陽能型空品感測器)安裝、巡檢維護及數據品質管控等作業。
(三)辦理低污染運具補助案件審查、進度追蹤管制、違規案件統計/造冊等相關作業。
(四)執行本市電動機車補助線上系統維護管理等相關作業。
(五)執行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審查、通知及追蹤等相關作業。
(六)執行市府行政園區電動車太陽能停車區之設施檢查、損壞維修及清潔管理作業。
(七)執行追蹤及彙整環境部「公有場域新增或擴充電動車公共能源補充設施示範計畫申請及評比作業原則」充電設施之營運狀況、減碳或污染減量效益等作業。
(八)配合環境部及機關交辦執行移動污染源管制等相關業務。
(九)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泰山里中山路389之10號。
(三)連絡電話:(03)3359117。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李禹諠,電話:(03)3386021分機1214。
 
市長 張善政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機車污染減量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006198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機車污染減量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機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場)站、道路、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業務相關作業。
(三)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審查相關補助作業。
(四)配合環境部及機關交辦執行機車納管作業、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相關業務。
(五)執行機車及機車排氣檢驗站管制之宣導相關作業。
(六)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6號5樓之2。
(三)連絡電話:(03)335417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邱金燕,電話:(03)3386021分機1213。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LETHIHOAPHUONG(黎氏花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60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THIHOAPHUONG(黎氏花鳳)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THIHOAPHUONG(黎氏花鳳)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3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佳芸)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HANNARONGTHANAWUT(他那巫)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10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ANNARONGTHANAWUT(他那巫)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ANNARONGTHANAWUT(他那巫)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9月30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林祥駿)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應受送達人LUUVANDUC(劉文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499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UUVANDUC(劉文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UUVANDUC(劉文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0月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顏維逸)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吳傳銘
 
註銷本市宋玉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0972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宋玉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宋玉珠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5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宋玉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賦梅路2段1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LEQUANGC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400961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QUANGC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QUANGC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予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於114年12月9日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處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
二、旨揭書面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徐揚竣)。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龜山都市計畫『龜山區半嶺段279-1地號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用地)界樁測定』及『龜山區半嶺段743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定乙案(新釘014R121等6支及廢除015C088等1支)」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0076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龜山都市計畫『龜山區半嶺段279-1地號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用地)界樁測定』及『龜山區半嶺段743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定乙案(新釘014R121等6支及廢除015C088等1支)」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5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34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5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鄒羽童君,79年1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8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6月25日府社兒字第11401715085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3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0073422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345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007342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劉光德君,46年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13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40007342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4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現居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6日府社兒字第11400003311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345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1月6日府社兒字第11400003311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吳明正君,79年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12466****)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1月6日府社兒字第1140000331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4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2月6日府社兒字第11400272319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345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2月6日府社兒字第11400272319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王漢傑君,68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1211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2月6日府社兒字第11400272319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5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逾期未領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58772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00345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58772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蔡亞鳴(原蔡立修)君,69年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1230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4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40235877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查無逾期未領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吳耀宇(銷帳編號:11510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015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耀宇(銷帳編號:11510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耀宇於114年6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央街22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苗栗縣苑裡鎮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檢送115年第1季應受尿液採驗人蔡○中等40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覽表」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0287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115年第1季應受尿液採驗人蔡○中等40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覽表」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5年第1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蔡智中等40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王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