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0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5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5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2月1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陳美智
 
※會前活動:115年春節不打烊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新聞處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因應農曆春節將至,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府今(115)年實施「年節放鞭炮管制原則」,全市人口稠密區(12層樓以上、500戶以上的住宅社區)共52處列為「特定管制區域」,全天禁止施放鞭炮;學校、圖書館、幼兒園及醫院周邊50公尺範圍內,也全天禁止施放。一般區域,除夕至初三、初九(天公生)、元宵節等重要日子可施放,但凌晨2時至上午8時仍禁止施放,期能在歡慶過年的同時,也能兼顧市民生活品質。
(二)去(114)年桃園推出全國首創的民俗活動噪音管制措施,民俗活動行經前述52處人口稠密區時,必須暫時降低音量,感謝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宣導及各宮廟團體配合,讓措施得以順利推動,根據統計,春節期間因爆竹噪音引發的民眾陳情案件,已由前年450件降至去年的370件,減少約17%,成效初步顯現,盼今年能再進一步降低陳情件數。
二、有關南門市場歷經火災後復原與周邊改善情形,說明如下:
(一)感謝王副市長、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等相關局處的努力,昨(10)日本人到南門市場發送福袋,向攤商及民眾拜早年,現場人潮與買氣相當熱絡,部分攤商也反映人潮為平日的2至3倍,顯示市府近期在市場環境、動線及停車等方面的調整,有效提升整體採買的便利性與舒適度。
(二)目前已協調舊魚市場用地(起火點)暫做為免費機車停車場,解決停車問題。本府現正積極與地主協調,期能將該地規劃為攤販區,讓攤販能合法進駐經營,確保交通及消防救災暢通。
三、有關平鎮游泳池活化改建,說明如下:
(一)本府於去年拍板啟動重建規劃,於原平鎮游泳池基地興建約460戶「樂齡運動」主題社會住宅,並整合多元公共服務機能,包含運動設施、市民活動中心、公設托嬰中心及早期療育中心等,同時規劃跨越石門大圳的空橋系統可能性,串聯周邊社區與開放廣場,打造兼具居住、運動、休閒及公共服務的複合式生活核心,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50.8億元。
(二)目前本案整體模擬圖已完成,預計於今年底前完成PCM(專案營建管理)規劃,並於明(116)年啟動實質工程施工。未來完工後,將不僅提供友善高齡與多元族群的居住空間,也可成為帶動周邊地區發展的重要節點。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115年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
主席裁示:
(一)春節期間首要目標就是讓市民平安過年,同時也須嚴密防範各類突發狀況,請各局處務必提高警覺,一旦發生緊急事件,以最快速度、最高效率妥善處理,確保城市運作順暢,市民生活無虞。
(二)市民的安心及笑容是市府團隊最大的成就,特別感謝所有警察、消防及值班同仁於年節期間犧牲假期、堅守崗位,齊心協力守護城市安全。
二、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緣定桃園・幸福起飛
主席裁示:
(一)去年桃園總人口增加率已逾7‰,為六都之首,顯示桃園已成為北部地區吸引人口移入的重要城市,桃園的人口成長並非仰賴單一產業,而是完整產業聚落與多元投資動能累積的成果。
(二)本府將持續強化教育、交通、社福與婦幼等政策配套,並關注年輕家庭及育兒支持,確保人口成長轉化為城市永續發展的正向力量。
(三)部分局處因業務性質有單一性別比例偏高的現象,例如工務、水務等局處男性居多,衛生、社會局女性居多,除由人事處辦理聯誼活動外,亦可由各局處主動發起跨局處交流活動,創造互動的機會。
(四)桃園人口社會增加率雖高,但自然增加率仍呈現負值,顯示鼓勵婚育應為長期政策方向,本府積極辦理活動外,也請持續與宮廟及團體合作,共同推動友善婚育氛圍。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陽光女子合唱團》為近期熱門國片,該片於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原大園國中)取景,票房亮眼,鼓勵大家春節期間進戲院支持國片。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41分
 
桃園市政府第55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5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2月4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圓夢愛心關懷協會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玉山銀行受託菩月樂齡公益信託捐贈新臺幣150萬元感謝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三、表揚桃園市龍潭區三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游芳玲理事長榮獲衛
生福利部114年度社區金點獎「金點英雄」(個人獎)。
-主辦機關:社會局
四、呈獻榮獲第三屆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地方首長獎
(二)標竿圖書館獎-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
五、呈獻榮獲運動部全民運動署「114年運動i臺灣2.0計畫」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體育局
六、呈獻本府公共工程及資訊管理平臺榮獲國內外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第19屆優良工程金安獎
1、新建工程處:「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工程-滯洪池工程」公共工程組優等
2、航空城工程處:「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D2分標統包工程」公共工程組佳作
(二)114年工程永續及環境美學獎
新建工程處:「桃園市立美術館新建工程-兒童美術館」美學與景觀類優等
(三)2025年工程數位創新應用獎
1、養護工程處:桃園市道路養護資訊管理平台-智慧巡路幸福公路
2、航空城工程處: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工程資訊系統
(四)2025年Esri使用者年會地理資訊系統特殊成就獎
養護工程處:桃園市道路養護資訊管理平台-智慧巡路幸福公路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桃園市圓夢愛心關懷協會謝慧景創會會長、劉啟吉理事長,以協會每月一項善行為目標,捐贈1輛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造福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朋友,以及北桃園有線電視長期定期捐款支持協會的善心義舉;本市復康巴士數量自本人上任初期的183輛,增加至目前的202輛,顯示近年來民間踴躍投入、愛心捐贈不斷。復康巴士為身心障礙朋友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交通資源,每一輛皆彌足珍貴,本府必將妥善運用,持續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安全、便利與貼心的交通接送服務。
二、感謝玉山銀行受託管理之「菩月樂齡公益信託」捐贈新臺幣150萬元,支持本市獨居長者相關服務,讓生活上有需要的長者,能獲得實質協助與溫暖關懷;本府亦將持續努力推動符合在地特色的服務,並結合公私部門力量,建構更周延完善的關懷網絡,讓桃園成為高齡友善的樂活宜居城市。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舉辦素有「據點金馬獎」之稱的「社區金點獎」,表揚長期深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默默付出的在地團體與志工,本市龍潭區三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游芳玲理事長,攜手志工夥伴用心規劃多元且具特色的據點課程,透過實際行動關懷長者身心健康,也凝聚在地居民向心力,具體落實「在地安老、在地關懷」的核心精神,於全國僅5名得獎名額的「金點英雄」個人獎脫穎而出,堪稱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營的最佳典範。
四、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不僅是市民重要的閱讀與公共生活場域,也吸引外縣市民眾及國際旅客前來參觀打卡,已成為桃園極具代表性的文化地標與觀光亮點,此次榮獲「第三屆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標竿圖書館獎,可謂實至名歸。感謝桃園市立圖書館施照輝館長的用心經營,帶領團隊透過創新服務與多元節慶主題規劃,營造溫馨且充滿節慶氛圍的閱讀空間,讓圖書館兼具文化深度與生活溫度。未來本府也將持續努力,累積城市閱讀能量,帶領桃園朝向兼具科技高度與文化溫度的幸福閱讀城市邁進。
五、「運動i臺灣2.0計畫」是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推動的全國性全民運動推展計畫,本市於112年至114年連續3年獲評為特優縣市,其中114年更取得高達97.8分的優異成績,充分展現本市在推廣運動普及與多元參與的卓越表現。本府未來將結合運動村里認證,規劃超過百項活動,並整合局處、體育團體及在地資源,深化全民運動發展,鼓勵市民養成健康生活習慣,將規律運動落實到社區與日常生活中,打造桃園成為健康、友善、多元的全齡運動城市。
六、本府公共工程及資訊管理平臺榮獲多項國內外重要獎項,顯現本府團隊在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及數位治理等方面的專業努力備受肯定,請各相關機關持續精進工程規劃、施工、維護與管理水準,為市民提供更安全、優質的公共工程環境。
七、在本府團隊努力下,桃園捷運營運績效亮眼,自112年首度轉虧為盈後,盈餘連續三年穩定增長,113年達4億多元,114年更攀升至6.79億元;114年桃捷總運量突破4,600萬人次,較113年成長12%,已超越疫情前的水準,顯示桃園捷運不僅是旅客來往國際機場的接駁工具,更成為桃園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勤運具;同時,桃園捷運公司已於114年4月全數清償約10.67億元銀行債務,整體財務重回穩健,在此也感謝桃園捷運公司同仁的辛勤付出。展望未來,今(115)年捷運綠線北段7站即將加入營運,期盼桃園捷運公司延續過去提升營運績效的精神,在綠線北段營運後持續精進,為市民提供更優質、更高效率的交通服務。
八、現今毛小孩早已成為許多家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員,桃園目前家犬及家貓數量已突破26萬隻,平均每10位市民即擁有1隻寵物,這也提醒本府在照顧市民福祉的同時,亦須同步完善毛小孩的各項照護與福祉,方能真正提升市民的幸福感,說明如下:
(一)在政策推動上,本府採取管理與友善並行,管理方面積極落實寵物登記與疫苗接種,截至目前為止,桃園家犬登記率已達85%,家貓登記率更高達99%,顯示市民對保障毛小孩權益的觀念已逐漸普及;友善措施方面,本府目前已設置30座寵物公園,數量居六都之冠,未來也將每年增加2至3座,提供市民與毛小孩更多安全、舒適的休憩空間。
(二)流浪犬貓問題亦不容忽視,本府成立南昌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本人亦曾多次前往園區,見到曾遭受虐待或遺棄的犬貓,在動保處同仁細心照顧下逐漸恢復健康,令人深受感動。本府也持續推廣「領養代替購買」,近一年多來,園區已成功媒合近300隻犬貓找到新家庭,認養率由92%大幅提升至98%,成效顯著;此外,園區內設置全國首創寵物遊泳池,已吸引超過400隻狗狗、1,000人次使用,並辦理生命教育課程及專業講座,累計參與人次超過7,000人,成為市民認識動物友善理念的重要場域。
(三)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期盼桃園不僅讓市民生活幸福,也能讓每一隻被疼愛的寵物貓狗,以及不幸流浪的犬貓,都能獲得妥善照顧與尊重,本府責無旁貸,將持續守護牠們的生命與福祉,讓桃園邁向更溫暖、更友善的動物幸福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迎金馬・遊桃園
主席裁示:
春節將至,本府整合相關局處資源,精心規劃年貨大街及多條走春路線,歡迎市民把握假期,闔家出遊走訪桃園各大景點、採買年貨,感受熱鬧喜慶的年節氛圍。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115年桃園市春節暨春遊熱門地點疏運計畫
主席裁示:
春節連續假期即將到來,市民返鄉及出遊車流增加,為維護交通順暢與出行安全,請交通局、警察局、消防局及衛生局等相關局處同仁於連假期間務必提高警覺、堅守崗位,即時因應交通疏導、事故處理及各類緊急狀況,確保市民能平安歡度春節假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25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150043462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聯絡人:林弘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609。
(五)傳真:03-3395597。
(六)電子信箱:04104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13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代理人 李振坪
       陳文清
       黃燕真
被付懲戒人 楊○○ 桃園市政府○○局助理員
辯護人 孫○○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免除職務。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
(一)、被付懲戒人楊○○係桃園市政府○○局助理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即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一)至(三)所載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業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桃園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臺高院)判處罪刑確定。被付懲戒人所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
(二)、被付懲戒人如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一)所載之違法行為,刑事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被付懲戒人否認辯解各情,係屬卸責之詞。被付懲戒人所陳其工作情形,均屬其本職內應為之業務。被付懲戒人之工作表現,請參照其歷年獎懲及主管考評紀錄。
(三)、被付懲戒人涉犯刑事案件多件,並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至114年8月15日,持續引發負面新聞報導,違背消防機關首重紀律及為民服務所應具備之良好形象,不僅損及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並打擊同仁士氣,動搖市民對政府及公務人員之信任,被付懲戒人答辯各情並無足取。
(四)、被付懲戒人於105年1月18日調任桃園市政府○○局,於113年4月1日因涉犯刑事案件,經本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被付懲戒人於上述期間內,平均每年嘉獎2至3次,均屬本職業務之一般通案獎勵,被付懲戒人之工作表現,並未能由上述嘉獎情形呈現,而應以年終綜合考評作為依據。又被付懲戒人在辦公處所之行為乖張及做出不雅動作,有本府受理之陳情案可稽。
(五)、本件移送事實如桃園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119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刑事第一審判決)事實欄一之(一)至(三)之記載,其餘經法院判決無罪部分撤回。被付懲戒人於桃園市政府服務將近9年期間,只有1年考績甲等,其餘均係乙等,甚至有2年考成分數只有70分。又被付懲戒人111年1月間至114年8月間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被付懲戒人於112年10月4日至113年5月30日因案停職除外),僅有一則記載「尚能適任工作,無甚表現」,係屬較為中性之評價外,其餘均非正面評價。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7089、57734、57736號起訴書。
(二)、刑事第一審判決。
(三)、被付懲戒人相關新聞報導。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
(一)、關於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一)所示部分:甲女就此部分相關情節之陳述,有反覆不一及臆測拼湊之情形,並與客觀證據資料不符,其所為之證詞不足採信。被付懲戒人確未為此部分之違法行為,被付懲戒人係因不願虛耗司法資源,且希望早日復歸平靜生活,故未對此部分提起刑事第二審上訴。
(二)、關於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二)、(三)部分:被付懲戒人承認有為此部分之違法行為,但被付懲戒人並無將相關影像轉傳予他人等之行為,並對自己之行為深感後悔,事後並與被害人甲女、乙女達成和解。
(三)、被付懲戒人長期捐款或捐贈物資與宗教團體或弱勢家庭,於刑事案件撤銷羈押後,即返回工作崗位恪守職責,履獲嘉獎與獎勵,並曾參與桃園市政府創新提案實施計畫等,復於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來襲期間,除在桃園市政府○○局災害應變中心輪值外,並盡一己之力捐助賑災。此外,並另積極參與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另移送機關所提出之新聞報導內容偏頗,並與事實不符,不得作為懲處之依據。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恪遵紀律,戮力職守,並非怠忽職守行止乖張之人,請求予以從輕懲處。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一)、刑事第一審判決。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警員113年4月14日職務報告書。
(三)、○○派出所113年5月7日函文及附件。
(四)、○○大飯店入住預約單及入住證明。
(五)、被付懲戒人與甲女之和解書及與乙女之和解筆錄、和解聲明書。
(六)、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及華山基金會等捐款收據。
(七)、桃園區中德里辦公處感謝狀。
(八)、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外界送入書籍登記單。
(九)、桃園市政府113年5月14日令。
(十)、113年7月11日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相關資料及同市政府○○局內部便簽。
(十一)、114年7月29日桃園市政府資料共享平台權限申請書。
(十二)、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114年7月17日函。
(十三)、桃園市政府○○局114年7月18日便簽。
(十四)、被付懲戒人實際參與訓練照片。
(十五)、桃園市政府創新提案實施計畫及114年7月16日函。
(十六)、桃園市政府○○局114年7月17日便簽。
(十七)、被付懲戒人實際參與會議照片。
(十八)、114年桃園市丹娜絲颱風災害應變中心輪值簽到表。
(十九)、捐款憑證。
(二十)、認證時數證書。
參、本院依職權查得下列資料:
一、桃園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119號刑事案件電子卷證(以下簡稱刑事第一審電子卷證)。
二、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歷年獎懲紀錄、111年至114年平時考核紀錄表及陳情案處理結果等相關資料。
三、臺高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及電子卷證(以下簡稱刑事第二審判決或電子卷證)。
四、臺高院114年11月10日院高刑順114侵上訴226字第1140405064號函(內載刑事第二審判決業已確定)。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下列事實發生時,擔任桃園市政府○○局助理員,其分別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一)、被付懲戒人於110年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Goodnight」,結識代號AW000-A113246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詳刑事案件卷,以下簡稱甲女)後,雙方相約於110年9月19日見面,由被付懲戒人駕駛車輛搭載甲女至新北市○○海邊遊玩,嗣被付懲戒人見甲女將皮包(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其內並有現金2,000元)遺落在其車上而屬脫離甲女所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將該皮包及其內現金2,000元侵占入己。經甲女詢問被付懲戒人有無在其車上發現該皮包,被付懲戒人乃以匿名及打字剪貼之方式,在信封袋收件人欄位貼上甲女姓名及地址,將甲女之相關證件裝入信封袋內,前往新北市○○郵局(即新北市○○區○○○路00號)將之寄回予甲女。嗣經警持搜索票至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即桃園市政府○○局,以下簡稱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進行搜索,在其所使用之電腦內發現名為「花冊」之資料夾,並自該資料夾中搜得甲女之身分證、健保卡照片,以及自被付懲戒人住處(即桃園市○○區○○路00號0樓)導航至新北市○○郵局之查詢路線圖,始查悉上情。
(二)、被付懲戒人又透過交友軟體「Goodnight」結識代號AW000-B112193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詳刑事案件卷,以下簡稱B女),於111年6月至7月間某日,與B女相約至桃園市○○區某商務旅館發生性行為,性行為過程中,竟另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未經B女同意,以手機竊錄B女裸露全身之性影像影片2部。嗣經警持搜索票至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進行搜索,在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使用電腦名為「花冊」之資料夾內,搜得B女之性影像影片2部,始查悉上情。
(三)、被付懲戒人復於112年7月8日,透過交友軟體「Goodnight」結識代號AW000-B113259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詳刑事案件卷,以下簡稱乙女),於112年7月9日與乙女相約至乙女位於桃園市○○區之租屋處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過程中,竟另基於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乙女同意,以手機竊錄乙女裸露下半身之性影像9張。嗣經警持搜索票至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執行搜索,在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使用電腦名為「花冊」之資料夾內,搜得乙女之性影像照片9張,始查悉上情。
二、
(一)、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刑事案件審理中,均坦承有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二)、(三)所載之違法行為,核與B女、乙女於刑事案件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以及警方在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電腦內名為「花冊」之資料夾,所查得之B女裸露全身之性影像影片、乙女之性影像照片等證據資料相符,業據本院調閱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查明無訛。
(二)、被付懲戒人雖否認有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一)所載之犯行,並為如本判決事實欄貳、一之(一)所載之辯解。惟查:被付懲戒人有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一)所載之犯行,業據甲女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證述甚詳,而甲女與被付懲戒人間並無何怨隙,果非確有其事,實無虛詞構陷被付懲戒人之可能。此外,另參酌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自承甲女有跟我說她的皮夾掉了等語;警方持搜索票至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執行搜索,在其所使用電腦內發現「花冊」之資料夾內,查得甲女之身分證、健保卡照片,有警方搜索扣押筆錄及刑案數位證物鑑識報告所檢附資料等附刑事案件卷可稽;甲女於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證稱:我沒有把身分證、健保卡拿出來拍給被付懲戒人看等語明確;被付懲戒人自陳其住所地址係桃園市○○區○○路00號0樓,而扣案被付懲戒人之上述電腦內,有自其上址住所導航至新北市○○郵局(即新北市○○區○○○路00號)之查詢路線圖,以及特意以匿名打字剪貼之方式,自新北市○○郵局寄予甲女之信封袋翻拍照片,附於刑事案件卷可稽等情以觀,益徵甲女所證述之情節確屬事實,被付懲戒人否認辯解各語,無非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付懲戒人因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一)至(三)所載之違法行為,經刑事第一審判決分別論以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犯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各處罰金一萬元、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沒收部分均從略)。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對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高院審理後以刑事第二審判決,於撤銷刑事第一審判決關於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即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三)所載)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判決後,就上開撤銷部分,改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五月(諭知易科罰金部分從略),並駁回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其餘部分之上訴而確定,有刑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及臺高院114年11月10日院高刑順114侵上訴226字第1140405064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宗第13至36頁、第275至280頁),被付懲戒人有前述犯行之事證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上述多次違法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之旨,所為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使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被付懲戒人上述多次違法行為,係陸續發生於110年9月至112年7月間,並均係透過交友軟體結交女友而起,堪認其各該違法行為相互間,在時間及事務本質上具有關聯性,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予合併觀察及綜合評價,合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相關陳述各情,暨本院依職權查得之相關證據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四、公務員懲戒與刑事訴訟不同,刑事訴訟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刑罰裁量以兼顧刑罰目的,並符合公義、罪責原則為基礎;公務員懲戒則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確保政府良善治理並深化維護公共福祉為主軸,對有違失或違法行為並有懲戒必要之公務員,著重在評價其違失或違法行為所彰顯之整體人格是否仍具適任性;就仍適任者,施以適當之懲戒處分,以導正其重回公務秩序與紀律之正軌,並就不適任者予以汰除,二者性質有別。在決定對被付懲戒人施以何種懲戒處分時,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的一切情狀,尤應考量其所為違失行為情節的嚴重性,從這些具體事證所表彰的整體人格圖像,研判其是否已喪失人民的信任,而決定其是否仍適任公務員職務。審酌:
(一)、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擔任消防人員首重紀律,並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其核心任務,竟為上述多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秘密及性隱私之行為,所為不僅破壞消防人員紀律,並造成多名被害人害怕恐慌,嚴重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之信譽,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甚重。
(二)、被付懲戒人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訊問(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59至367頁)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89至391頁),均坦承其擔任公務員前確曾於91年7月18日、91年12月20日、92年2月22日,分別對代號0000-0000女子、0000-0000女子、0000-0000女子為強制性交得逞之違法行為(被付懲戒人否認上開被害人其餘指述之事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7日刑生字第1120065602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55至358頁)。被付懲戒人上述嚴重犯罪行為,雖經檢察官以逾時效為由而為不起處分(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43至第346頁),而移送機關亦未將之列為本案移送懲戒範圍,但由被付懲戒人嗣於擔任公務員期間,竟再為前揭多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秘密及性隱私之行為以觀,可見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公務員前後,其犯罪惡習並無不同,品行至為惡劣。
(三)、移送機關於1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之答辯狀,其內記載「楊員(即被付懲戒人)犯後在辦公處所之行為乖張及做出不雅動作,本府○○局業受理陳情在案……」等情(見本院卷第二宗第260頁)。稽諸桃園市政府○○局111年4月至113年7月間政風狀況反映報告表(被付懲戒人於112年10月4日至113年5月30日,因案遭羈押停職期間除外)內載①、被付懲戒人於111年5月間,在辦公場所走廊,故意以肩膀碰撞同仁,並稱「不然你要怎樣」等語。②、被付懲戒人經常於上班時間以行動電話通話(非常頻繁),且通話時間非常長,疑似兼營其他營利事業等情,有桃園市政府以114年12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40359802號函檢送之上述資料附卷可證。又被付懲戒人111年1月間至114年8月間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被付懲戒人於112年10月4日至113年5月30日,因案遭羈押停職期間除外),其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欄內記載「工作態度傲慢、能力差」、「工作消極,執行業務能力差」、「工作消極,疑似兼營其他事業」、「待加強工作態度及應對」、「工作態度待加強」、「尚能適任工作,無甚表現」、「對工作缺乏熱忱,偶有推諉影響團隊士氣」等情,除「尚能適任工作,無甚表現」之考評較為中性外,其餘均屬負面考評,亦有桃園市政府以114年12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40359802號函檢送之上述資料附卷可證。另被付懲戒人於105年至桃園市政府○○局服務迄今,其考績僅1年甲等,其餘8年均為乙等,甚至考成分數有2年只有70分,除據移送機關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外,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履歷表附卷可佐。此外,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將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及攝錄之性影像存在辦公室公務電腦內(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87頁),可見其毫不尊重機關領域內之設備與事務,竟利用公務電腦儲存上述非法竊攝之性影像等。綜上所載各情以觀,堪認被付懲戒人於本案發生前後期間,其服公職之態度不僅傲慢蠻橫,行為有欠檢點外,且其因無心於公務,對工作缺乏熱忱,致工作態度消極推諉、勉強應付,已嚴重影響公務品質及工作團隊士氣,其於為本件違法行為前後,服務公職之態度甚為惡劣。
(四)、被付懲戒人雖坦承如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二)(三)之違法行為,事後並與甲女、乙女達成和解,但被付懲戒人卻否認事證已甚為明確,即如本判決理由欄一之(一)所載之違法行為。又被付懲戒人雖與甲女、乙女達成和解,惟迄未與B女達成和解。被付懲戒人行為後之態度尚非甚佳。
(五)、整體觀察上述各情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所彰顯被付懲戒人之整體人格圖像,其所為已造成社會對公務員整體評價的貶抑,嚴重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亦損及人民對被付懲戒人足以從事公務的信任,故應認被付懲戒人已不適任公務員職務,有予以懲戒汰除退場的必要。
五、綜上,被付懲戒人本件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並有懲戒之必要,應施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祺祥
      法官 周占春
      法官 黃麟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
書記官 于耀文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5003188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表四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15001520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原則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作業原則」
 
局長 陳寶民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15000140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魔法學院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范姜泰基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150001407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范姜泰基
公告「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美容醫學項目收費標準表」等4份收費標準表,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500160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美容醫學項目收費標準表」等4份收費標準表,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醫療法第21條及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3點。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公布於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網址:https://dph.tycg.gov.tw)首頁/業務資訊/醫事管理服務/桃園市核定收費標準,後續如有修正將再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部分規定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50033843號
附件: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部分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三、「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另登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告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王采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10129434@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15002426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第一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有關湯士頡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0420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湯士頡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湯士頡。
二、身份證字號:J1221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5號。
四、事務所名稱:湯士頡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南路三段360號9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33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修正「『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案』(新釘S1111446等45支樁位、廢除S1110671等373支樁位及更正C1111088等3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0441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案』(新釘S1111446等45支樁位、廢除S1110671等373支樁位及更正C1111088等3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桃園縣新創事業發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50041372號
附件:
 
主旨:桃園縣新創事業發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縣新創事業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三段6號7樓之1。
(三)理事長:楊穎芳(任期102年5月26日至106年5月25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鑽石荷花」菸品共計50條4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500392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鑽石荷花」菸品共計50條4包。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115年1月29日於本市草漯沙丘岸際查獲無主香菸[品牌:鑽石荷花(烤烟型焦油量:10mg,烟气烟碱量:1.0mg,烟气一氧化碳量:10mg)〕,共計50條4包,交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上開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至本府財政局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辦理洽領事宜。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龜山都市計畫『114年度桃園市龜山區(新路段龜山段、中興段)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0407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都市計畫『114年度桃園市龜山區(新路段龜山段、中興段)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郭仲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15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190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仲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15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仲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籍設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113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通知李小玲,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為114年3月1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核發本市陳昆憲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427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昆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昆憲
二、證書字號:(115)台內地登字第0302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3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昆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71巷8號1樓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曾秉川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4489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曾秉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曾秉川
二、證書字號:(95)台內地登字第0256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9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二段7-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042476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3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桃園市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李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丁浩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44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227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丁浩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42144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丁浩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犯罪嫌疑人利○玉涉嫌詐欺案之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知書(發文字號:桃警刑大三字第1150005468號)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241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犯罪嫌疑人利○玉涉嫌詐欺案之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知書(發文字號:桃警刑大三字第1150005468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71-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局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利天玉到場,惟受通知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書1份,請受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電話:03-3380527、承辦人:警員江彥霖)。
 
局長 廖恆裕
新增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並修正指定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40961號
附件:古蹟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新增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並修正指定理由。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5條。
三、「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新增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中正段395(部分)地號,面積687.56平方公尺。
(二)新增理由:經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之文獻調查結果,屬早期化胎範圍,完整納入古蹟保存範圍,顯現范姜家族傳統生活環境空間,基於古蹟文化資產價值保存必要與不可分割範圍之原則,爰予新增。
(三)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
二、修正指定理由: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3號老屋建於1908年(明治41年),保留客家建築風貌與特色,見證地方發展及家族拓墾艱辛過程的歷史價值。
2、為一堂二橫格局,左右橫屋具柱廊式步口廊,為范姜老屋群中獨具者,院門位於圍牆左側,符合「東南角八卦屬巽卦,九星配貪狼主生氣」之建築風水考量。
3、老屋後側化胎整體保存,顯現范姜家族傳統生活環境空間。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正堂入口採凹壽作法,鑲有「陶渭流芳」的匾額,牆身基礎部分採用卵石及條石作法,屋身為斗仔砌磚牆,牆上剪黏、泥塑、書法、墨畫、交趾陶等裝飾豐富,充分表現當時建築的技藝與藝術價值。
(三)廢止原公告古蹟指定理由第3款「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范姜老屋群與祖堂共同形塑成傳統聚落之意象,營造地區具代表性之范姜老屋群巷弄,整體展現地區文化空間場域,可藉由造訪了解聚落整體時代下的客家民居生活場域與信仰生活關係,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其內容描述偏重於聚落建築群之文資保存價值,不宜列入古蹟指定理由,予以廢止。
(四)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款規定。
三、本府110年9月1日府文資字第1100210343號公告指定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指定理由第3款廢止。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五、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古蹟名稱: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10巷3號。
(四)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395(部分)、396(部分)地號,面積1643.08平方公尺。
(五)古蹟本體及面積:一堂二橫、禾坪、院牆,面積496.08平方公尺。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甲、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3號老屋建於1908年(明治41年),保留客家建築風貌與特色,見證地方發展及家族拓墾艱辛過程的歷史價值。
乙、為一堂二橫格局,左右橫屋具柱廊式步口廊,為范姜老屋群中獨具者,院門位於圍牆左側,符合「東南角八卦屬巽卦,九星配貪狼主生氣」之建築風水考量。
丙、老屋後側化胎整體保存,顯現范姜家族傳統生活環境空間。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正堂入口採凹壽作法,鑲有「陶渭流芳」的匾額,牆身基礎部分採用卵石及條石作法,屋身為斗仔砌磚牆,牆上剪黏、泥塑、書法、墨畫、交趾陶等裝飾豐富,充分表現當時建築的技藝與藝術價值。
2、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款指定基準。
(七)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10年9月1日府文資字第1100210343號、115年2月11日府文資字第115004096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臻琴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311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臻琴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臻琴社區(桃園市桃園區逸林街一百十六號、一百十八號、一百二十號、一百二十二號、一百二十六號、一百二十八號、一百三十號、一百三十二號、一百三十六號及一百三十八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石世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1月22日桃衛健字第1150007089號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428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世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1月22日桃衛健字第1150007089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石世煌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4年9月23日以府衛健字第1140275782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松(NGUYEN○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5471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阮○松(NGUYEN○TUNG)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阮友松(NGUYENHUUTUNG)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許喬琦)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吳傳銘
公示送達林○雲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2月6日桃衛健字第1150012048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45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雲君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2月6日桃衛健字第1150012048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雲君於114年度疑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1胡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博○偉等人計40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5002099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博○偉等人計40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博○偉等人計40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份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車輛管制規定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500057761號
附件:大湳森林公園車輛管制規定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車輛管制規定。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20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二、公告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20款規定。
三、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12年10月11日桃工養園字第1120078193號公告廢止。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
(三)電話:(03)3396122轉分機111,彭成邦。
(四)傳真:(03)3316120。
(五)電子郵件:10045962@mail.tycg.gov.tw。
 
局長 汪在宙
註銷本市唐璽紘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4606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唐璽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唐璽紘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75號
四、事務所名稱:恩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廣州路134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營運階段促參履約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500450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營運階段促參履約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1月30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機關監督本市生質能中心(含熱處理單元、厭氧消化單元、掩埋場單元)之操作營運,並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二)協助機關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並審查本市生質能中心所提之各項資料。
(三)協助執行本市生質能中心財務查核工作。
(四)協助辦理本市生質能中心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機關指定項目之查核輔導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5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臺北)。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張工程員安賢,電話:03-3865711分機206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武庭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198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庭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庭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屬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4001982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吳健銘)。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行為人瑪妮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26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瑪妮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瑪妮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屬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刑字第114002679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吳健銘)。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應送達中大餐館等8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477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中大餐館等8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中大餐館(即黃嘉隆)等8家商業,前經本府以114年3月7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058254等號函限期提出申辯後,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4年8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228734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該等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及代表商業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何師父養生會館等9家商業申辯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5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0477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何師父養生會館等9家商業申辯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5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何師父養生會館(即何彥達)等9家商業,前經本府以114年6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163473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之規定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及代表商業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5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汪克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144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汪克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汪克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巡官朱宸衛)。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有關賴靖騏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0504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賴靖騏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賴靖騏。
二、身份證字號:H1231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163號。
四、事務所名稱:賴靖騏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西路8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68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050716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14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301會議室(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3樓)。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汪小姐
 
市長 張善政
 
桃園縣經濟發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50046706號
附件:
 
主旨:桃園縣經濟發展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縣經濟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平鎮區開封街371號。
(三)理事長:楊大緯(任期102年9月15日至106年9月14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交通義勇警察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5004728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交通義勇警察協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交通義勇警察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460號15樓。
(三)理事長:許崇文(任期105年3月25日至107年3月24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河川流域重金屬及水污染源管理計畫」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500446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5年桃園市河川流域重金屬及水污染源管理計畫」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2月1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方式擬定、規劃、調查及成效評估等相關業務。
(二)污染源定位、排放量調查及查核作業。
(三)污染源減量協商作業。
(四)輔導媒合推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立廢污水能資源化或低碳智慧化示範案場。
(五)智能化執行蒐集水污染總量管制執行配套措施之污染調查。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六段288號5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劉亭亭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315。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段○君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2月2日府衛健字第1150027641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487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段○君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2月2日府衛健字第1150027641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段○君君於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46呂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曾法沛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5125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曾法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法沛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14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33號
四、事務所名稱:來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256號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曾秉川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515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曾秉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秉川
二、證書字號:(95)台內地登字第0256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32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二段7-1號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李恆毅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05151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恆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恆毅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2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31號
四、事務所名稱:公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644巷29弄2號3樓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嘉韋君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5年3月2日桃動四字第1150002150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5000215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嘉韋君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5年3月2日桃動四字第1150002150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緣有何君飼養犬隻(晶片號碼:990002000106605),114年12月19日經民眾陳情通報急難救助,並於114年12月24日入園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截至115年2月26日止,尚未領回。檢送本處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於作為行政處分前相對人陳述意見通知書,惟因應受送達人(何嘉韋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行為人LETHANH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誠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500071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THANH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誠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THANH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誠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内,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威孙)。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應受送達人王瑋涵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370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王瑋涵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王瑋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1月27日戶籍遭遷移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佳芸)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有關請求人因符陽明(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因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50038968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符陽明(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因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1月22日保普墊字第1156000985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符陽明(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本案發文日起至115年4月10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登記,以便參與該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墊償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縮減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古蹟本體面積之一部分及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暨新增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並修正指定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36494號
附件: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縮減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古蹟本體面積之一部分及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暨新增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並修正指定理由。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
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5條、第8條。
四、「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縮減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古蹟本體面積之一部分及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縮減古蹟本體部分之位置及面積:右外橫屋鐵皮倉庫25.77平方公尺、外側矮牆及花圃面積60.4平方公尺,共計86.17平方公尺。
(二)縮減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中正段413-1(部分)地號,面積:5.57平方公尺。
(三)縮減理由:經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調查結果,右外橫屋鐵皮倉庫為民國69年增建,外側矮牆及花圃為民國95年鋪設,未具文化資產價值,爰予廢止。
(四)法令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二、新增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新增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中正段395(部分)地號面積262.74平方公尺、中正段397(部分)地號面積670.17平方公尺,共計932.91平方公尺。
(二)新增理由:經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之文獻調查結果,屬早期化胎範圍及歷史路徑,完整納入古蹟保存範圍,顯現范姜家族傳統生活環境空間,基於古蹟文化資產價值保存必要與不可分割範圍之原則,爰予新增。
(三)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
三、修正指定理由: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2號老屋建於1918年(大正7年),保留傳統客家建築簡單樸實形式,見證地方發展及家族拓墾艱辛過程的歷史價值。
2、為一堂三橫格局,建築形式簡樸,局部側面牆上仍保留傳統建築防水之「穿瓦衫」之做法,具地域性建築風格。
3、老屋後側化胎及歷史路徑整體保存,顯現范姜家族傳統生活環境空間。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正堂入口採凹壽作法,鑲有「陶渭傳芳」的匾額,牆身基礎部分採用卵石及條石作法,土墼塗灰牆與磚柱結構,呈現古樸形式,屋脊泥塑、剪黏等裝飾,表現當時營造技術流派特色之價值。
(三)廢止原公告古蹟指定理由第3款「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范姜老屋群與祖堂共同形塑成傳統聚落之意象,營造地區具代表性之范姜老屋群巷弄,整體展現地區文化空間場域,可藉由造訪了解聚落整體時代下的客家民居生活場域與信仰生活關係,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其內容描述偏重於聚落建築群之文資保存價值,不宜列入古蹟指定理由,予以廢止。
(四)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款規定。
四、本府110年9月1日府文資字第1100209717號公告指定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中正段413-1(部分)地號,面積5.57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古蹟本體面積「右外橫屋鐵皮倉庫、外側矮牆及花圃,面積86.17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指定理由第3款廢止。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六、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古蹟名稱:新屋范姜老屋(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10巷2號。
(四)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395(部分)、396(部分)、397(部分)地號,面積1692.91平方公尺。
(五)古蹟本體及面積:一堂三橫、禾坪、院牆,面積488.06平方公尺。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甲、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2號老屋建於1918年(大正7年),保留傳統客家建築簡單樸實形式,見證地方發展及家族拓墾艱辛過程的歷史價值。
乙、為一堂三橫格局,建築形式簡樸,局部側面牆上仍保留傳統建築防水之「穿瓦衫」之做法,具地域性建築風格。
丙、老屋後側化胎及歷史路徑整體保存,顯現范姜家族傳統生活環境空間。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正堂入口採凹壽作法,鑲有「陶渭傳芳」的匾額,牆身基礎部分採用卵石及條石作法,土墼塗灰牆與磚柱結構,呈現古樸形式,屋脊泥塑、剪黏等裝飾,表現當時營造技術流派特色之價值。
2、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款指定基準。
七、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10年9月1日府文資字第1100209717號、115年2月6日府文資字第1150036494號。
 
市長 張善政
 
新增「前堂右盡間」納入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祖堂」古蹟本體範圍,並補充指定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35230號
附件:古蹟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新增「前堂右盡間」納入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祖堂」古蹟本體範圍,並補充指定理由。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5條。
三、「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新增「前堂右盡間」納入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范姜祖堂」古蹟本體範圍,內容如下:
(一)新增古蹟本體面積:前堂右盡間,面積24.77平方公尺。
(二)新增理由:前堂右盡間與祖堂同興建於1854年(咸豐4年),與祖堂相連,納入古蹟本體可維持前堂之完整性。
二、補充指定理由: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祖堂建於1854年(咸豐4年),前堂門楣匾額「陶渭流芳」,「陶渭」係范姜家族堂號,為范姜家族祭祀信仰及凝聚族人情感中心。
2、整體建築呈口字型,為二進多橫屋合院形式,屋脊有燕尾裝飾;其內擺設莊嚴肅穏,左次間奉祀觀音菩薩,司命帝君、福德正神,右次間奉祀張天師神位,在客家宗祠中相當罕見;牆體磚石建材、地坪鋪面及諸神香座之配置,皆具備豐富歷史意涵與客家精神。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1、正立面明間部分採用「三關六扇門」,直櫺窗格扇與花格氣窗雕飾細膩,作工講究,配合兩側次間實體半高斗牆,形成軸線上之視覺焦點。
2、牆身以磚砌或斗砌配合石灰粉刷之土墼牆面,部分牆面鋪設尺磚,卵石砌牆基,廊柱石作柱珠施以淺雕紋飾,具傳統客家建築樸實之裝飾性。
三、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款指定基準。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五、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古蹟名稱:新屋范姜祖堂。
(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正路110巷9號。
(四)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197、198地號,面積5055.59平方公尺。
(五)古蹟本體及面積:前堂、後堂、兩側院廊、禾坪、內庭、左側三橫屋及天井,面積1810.67平方公尺。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甲、新屋地名起源於范姜家族開拓史,祖堂建於1854年(咸豐4年),前堂門楣匾額「陶渭流芳」,「陶渭」係范姜家族堂號,為范姜家族祭祀信仰及凝聚族人情感中心。
乙、整體建築呈口字型,為二進多橫屋合院形式,屋脊有燕尾裝飾;其內擺設莊嚴肅穏,左次間奉祀觀音菩薩,司命帝君、福德正神,右次間奉祀張天師神位,在客家宗祠中相當罕見;牆體磚石建材、地坪鋪面及諸神香座之配置,皆具備豐富歷史意涵與客家精神。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甲、正立面明間部分採用「三關六扇門」,直櫺窗格扇與花格氣窗雕飾細膩,作工講究,配合兩側次間實體半高斗牆,形成軸線上之視覺焦點。
乙、牆身以磚砌或斗砌配合石灰粉刷之土墼牆面,部分牆面鋪設尺磚,卵石砌牆基,廊柱石作柱珠施以淺雕紋飾,具傳統客家建築樸實之裝飾性。
2、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款指定基準。
(七)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74年8月19日七十四臺內民字第338095號、103年2月25日府文資字第10300364321號、103年6月23日府文資字第10301445591號、104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1030323638號、115年2月6日府文資字第1150035230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廖學利(銷帳編號:1151018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186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學利(銷帳編號:1151018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廖學利於114年11月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4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雲林縣西螺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鍾教偉(銷帳編號:115101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200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教偉(銷帳編號:115101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教偉於112年08月04日在桃園市新屋區石磊里6鄰石磊3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為屏東市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喜鈞)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500367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期間:自115年1月1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臚列如下:
(一)環境部關注流域水質監測數據分析。
(二)水污染管制計畫綜合管理。
(三)環境部補助本市水質淨化園區進行操作維護綜合監督管理作業。
(四)醫院、醫事機構及醫學中心放流水抗生素輔導成果追蹤。
(五)辦理指定會議等行政庶務支援。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大墩19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3501-3799#60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曾郁帆小姐,電話:(03)338-6021#1313。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黃潔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0391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潔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潔如
二、身份證字號:H2232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6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潔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仁美里福德街87巷3弄1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59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FUJIKURA○、YANG,○XIANG(楊○祥)等10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3894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FUJIKURA○、YANG,○XIANG(楊○祥)等10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FUJIKURA○、YANG,○XIANG(楊○祥)等10人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及1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领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鍾○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1月29日府衛健字第1150026860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0386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1月29日府衛健字第1150026860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誠君於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07顏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實施增額容積地區公益性設施空間設置需求一覽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0390501號
附件:一覽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實施增額容積地區公益性設施空間設置需求一覽表」。
依據:
一、本府110年12月27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5點。
二、本府111年4月29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航空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點。
三、本府114年8月20日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機場捷運A8站增額容積規定)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68點。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公益性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請依本表所列項目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捐建公益性設施審查,公益性設施需求將配合申請案件即時更新修正並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本府公報。
三、附貼本案一覽表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
 
市長 張善政
配合土地分割調整本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05警戒區」定著土地地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0319991號
附件: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配合土地分割調整本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05警戒區」定著土地地號。
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因配合109年5月21日定著土地分割結果,本市原公告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05警戒區」定著土地之地號為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6地號,調整為26(部分)地號、26-2(部分)地號、27-1(部分)地號、27-2地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李玟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500049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李玟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李玟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5月23日逕遷至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林上田)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公告應受送達人LODINHCHINH(魯庭貞)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483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ODINHCHINH(魯庭貞)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ODINHCHINH(魯庭貞)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8月3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佳芸)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公示送達邱○祥等人計2,33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5001966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祥等人計2,33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祥等人計2,33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