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01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2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獻獎 
頒發本府「104年度創新提案徵選」獲獎提案。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貳、主席致詞 
一、為鼓勵本府同仁發揮創意,提出業務相關興革意見或創新便民服務措施,今 
年度本府正式辦理創新提案徵選活動,本年度「創新獎」獎項,由環境保護局提
出的「廠商免費安裝節能設備平台推動計畫」獲獎,為全國首創節能媒合平台,
由市府整合民間資源,導入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免費安裝、設備保護及節電共享,
媒合有意願的民眾及民間綠能產業,讓政府即使未編列預算也能達到節能目的;
公私立部門合作為未來政府部門推動建設的重要面向,導入民間力量有各種機制
,環保局提案可做為良好示範,未來推動節能減碳政策應有誘因,讓參與民眾、
社區及學校能獲得實質好處;也期許各機關利用創新服務,使政府服務更具效率
,讓民眾更易接近政府資源,順利完成各項工作。 
二、為避免政府思維退化,並趕上時代腳步,人事處參考國家文官學院閱讀書目, 
提供《敵人的櫻花》、《大數據》及《用地圖看懂台灣經濟》3本書籍供同仁閱讀
,在此也鼓勵同仁多閱讀、充電,看到世界的未來趨勢,並透過閱讀分享,讓政府成為學習型的組織。   
三、關於捷運綠線路線: 
(一)本計畫為本府第1個自己興建的捷運系統,是重大施政也是重大考驗,其路線
範圍包括八德、桃園、蘆竹、大園及航空城特定區,總經費為982億元,市府負擔
585億元,被核定的自償性經費為413億元、用地徵收補償60億元、非自償經費112
億元,由市府編列預算支出約172億元,採循環基金方式編列,可透過融資貸款取
得資金,於工程期間分年編列,財務上絕無問題,相關錯誤資訊,交通局、捷運
工程處及新聞處,應合理對外說明,以免持續傳播。 
(二)興建期分2階段,第1階段為計畫核定到興建完成,明年專案管理及工程須完
成發包,先期工程包括地質探勘、路樹管線遷移、環境監測等將動工,以高架化
路段為優先施作路段,第1階段以正常捷運工期7年推估,111年完工為目標。第2
階段包括航空城土地徵收等工作,若航空城計畫確定,不必等到土地分配完成,
即可先行租用取得用地,先行施工。 
(三)捷運工程進度牽涉諸多因素,包括得標廠商能力、工程管理能力及政府部門
配合事項能否在期間內完成等,工程發包後,請訂好查核點,以掌握工作時程;
各機關對捷運綠線各相關時程、配合部分均須配合投入。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推動社區治安工作 
主席裁示: 
(一)天羅地網及社區監視錄影系統整合,以3年為期完成,請各分局依據各里 
需求,以治安角度考量,排出設置優先順序,仍堪用的舊監視器於經費範圍內
持續運作。另市民調閱監視錄影畫面須向警察局或派出所申請,以避免糾紛。         
(二)警政與社政應密切聯繫,員警及巡守隊於發現家暴、兒虐、失業及獨居老 
人等高風險家庭時,須立刻通報社政系統處理。  
(三)明年春安工作照計畫執行,春安工作結束後,請盤點整合巡守隊、義警、 
義消、民防及志工大隊,於燈會期間協助支援。  
(四)為使治安網絡更加周延,請警察局思考,未來應和社區大樓保全系統密切連繫。 
(五)為加強校園安全,教育局推出「校園安全巡護計畫」,補助學校2,500萬,
由學校提供經費與附近的巡守隊合作,目前約有85支巡守隊參加此計畫;另實
施校外人士進入校園均須登記穿識別背心制度,請教育局安排本人進行訪視,
並請警察局長及巡守隊大隊長共同參與。           
(六)家暴防治策略,新住民及外籍配偶列為一般關懷處理即可,勿特殊化。 
(七)監視錄影系統、高風險家庭協助、校園安全協助、春安工作及燈會支援,請警察局掌握狀況。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社區安寧療護網絡 
主席裁示: 
(一)從醫院延伸至社區及家庭的安寧照護,重點在於市民接受度及醫護執行能力,
請以提升品質為目的,累積並整合社區與專業人士經驗後,讓市民能逐漸接受。 
(二)器官捐贈與安寧照護計畫應分開處理。     
(三)民政局可適切的提供禮儀服務資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龜山區山福段815-1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招標案件,市府不做場外交易、斡旋,亦無代理人,政府須切實遵守規範,
若廠商間為競爭造謠,應適當澄清,招標程序嚴謹度應經得起考驗,並須隨時自我檢視。 
(二)各機關針對列管部分,請加強。 
捌、臨時動議 
客家事務局蔣局長絜安: 
12月17日(星期四)於皇帝嶺會館舉辦「客家年菜暨第3期通過認證餐廳授證發表會」,
同時發表第3本客家美食地圖及客家年菜訂購用手冊,請各位同仁踴躍支持。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重申公共建築物首長不落款原則,其目的為改變官場題字文化,至於宣傳品、 
重要政策等,當然須署名以示負責,請同仁勿矯枉過正。 
二、公園意象重整,入口如須題字清楚大方即可。 
拾、散會:上午10時42分 
 
桃園市政府第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12月2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11時10分)  
邱副市長太三(上午11時10分至11時26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獎 
頒發「2015桃園上好攤市集美食選拔競賽」6大桃園上好攤。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傳統市場的老店為了爭取「桃園上好攤」的榮譽,無不全力以赴,難分軒 
輊,經過兩個月的激烈競爭,才終於挑選出6大上好攤。 
透過這次競賽的美食地圖,不僅讓年輕人去尋找、品嚐傳統市場內銅板價格的美食
,更成功使買氣增加2至3成。本府未來將持續推動這項競賽,讓好攤商能夠逐年累
積品牌形象,成為傳統市場的亮點,並藉此尋回傳統市場的魅力。 
二、請經濟發展局於明(105)年開始籌備規劃,並於後(106)年成立「市場處」,
綜理傳統市場、觀光市場、夜市等管理行銷業務,以加速推進市場商圈的營造和發展。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升格直轄市後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研考會加強調查之技術、方法,應避免以行政用語詢問民眾,而應使用易於直接了解的描述。 
(二)本府的重大計畫應透過研討會、觀摩、模型及活動等方式持續行銷,以提供民眾具體的未來想像,使其感受並認同桃園願景。 
(三)本府團隊施政的成果應使民眾瞭解,例如:環保局、工務局運用智慧科技,大幅提升了稽查成效,應讓市民看見本府的努力。
未來針對重大稽查,本人將親自獎勵同仁,並宣示法辦不法業者。 
(四)第一線人員、區長及局處長對民眾需求應於第一時間予以回應,積極協助民眾解決問題,若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應委婉告知。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巴黎氣候協定與低碳綠色城市發展 
主席裁示: 
(一)本府期能將減碳政策結合綠色思維、綠色生活,以達成桃園產業、學校、社區
、城市及交通等各面向的永續發展。 
(二)本案工作平台及30項子計畫已確定,請王副市長主持,由環保局擔任幕僚單位
,請各局處研擬各項子計畫之時程、推動目標、年度工作目標、預期效益、預算、
績效指標、執行手段等,於明年3月完成,並於4月份市政會議中提出,並請各局處
長親自掌握所負責子計畫。 
(三)本計畫應以加強獎勵及推動示範亮點之方式執行,強制性作為部分,應遵循中央法規。 
(四)智慧城市及綠色城市計畫間,部分子計畫雖重疊,仍得重複管考。 
(五)本市具備綠能、風能等設備,相當適合發展智慧電網計畫,請研議規劃示範亮點。 
(六)綠色運輸為本府施政亮點,請加強政策行銷,並結合產業共同推廣。 
(七)就友善人行空間及步道系統計畫,本市應以行人友善城市為目標,推動人行道的
聯結及無障礙設計,並加強夜間照明。青塘園於燈會期間,因人潮眾多,請注意夜間
照明。本市各步道應設置充足的洗手間,並加強棧道材質之實用性。 
(八)就百萬植樹行動計畫,應以合理提高植栽密度為執行目標,不限於僅辦理一次性的栽種活動。 
(九)就打造藍綠帶韌性城市方案,請加強公園、河川、城市的綠地覆蓋率,
打造本市成為具防災、排水、綠地等功能的韌性城市。 
(十)就事業廢棄資源循環計畫,請環保局及經發局訂定3R指標,達到指標的事業單位即予以獎勵。 
(十一)本府應善用區里系統進行公告,以智慧化的方式達成公文減量的目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加強法規整備,掌握立法時效,以避免產生法規空窗期。 
(二)請研考會與區公所、相關機關聯繫,就辦理市民卡之大量人潮共同研議因應辦法。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請研考會及相關區長於2日內研議出解決方案。 
(二)本府電梯汰換期間,請各局處鼓勵同仁多加利用樓梯。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濱海遊憩區旅客服務中心」拆除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依研考會管考建議辦理。 
捌、臨時動議 
游秘書長建華: 
本府所屬機關搬遷後,應於本府及局處官網公告至少3個月,方便民眾清楚知悉前往該機關之新址。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於選舉活動期間,請本府各級常任文官遵守行政中立之相關規範,區長含機 
要任用者均比照常任文官,不得為候選人站台、助選,不得使用臉書、簡訊、Line等
發布候選人相關訊息,同仁違反規定者,依法懲處。 
二、本府各旗艦計畫之推動應將新聞處納入分工之中,以加強政策行銷。 
拾、散會:上午11時26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346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附「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17號 
被懲戒人:曹○○ 
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Q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躍○○○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Q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查獲躍○○○藥局由躍○○○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傳 
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
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3月18日約談躍○○○藥局負責藥師曹
○○君表示略以:「…本藥局101年12月20日開幕期間由躍○○○藥局統一印製發送
,活動日期至102年12月31日止…但是於102年7-8月有看到藥師週刊及衛生局宣導禁
止這樣行為,大約於102年9月間就沒有這樣發送行為…很不明白現在還可以看到…
以前不知道那些宣導單張違法,知道後也主動停止這樣發送行為…」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前年我們公司有做一份DM說領慢箋送好禮,但在9月或10月收
到藥師公會通知說這樣是違反藥師法的,我就跟公司說不要做了,我們就沒有做
了…但是11月、12月就收到衛生局說有人檢舉我們店的『領慢箋送好禮』活動違
反藥師公會所說的違反藥師法規定,但當時我們已停止送2個月了,我們收到信之
後就沒有再發了,我都跟客人講因為有違反藥師法所以我們就不做了,就只有專
門領慢箋、服務領藥,沒有再送禮了…我們已經停止2個月後才收到檢舉,不知道
那個DM是哪裡來的,DM是7、8月時發的,9月知道後就再也不做了…」等云云,其
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020號 
被懲戒人:邱○○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行 
為,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2月18日桃院勤刑良102年度簡字第295號判決邱○○君 
於執行藥師業務因偽造文書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違反刑法及醫師法,判決確定,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4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案經
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24日約談邱○○君表示略以:「…受刑人李○○前晚已發燒到
39.5度…所以我當時基於想幫受刑人先處理高燒的狀況不讓他有痙攣情形發生,才
會先在無醫師開立處方狀況下先為受刑人李君肌肉注射『林可黴素』,並等待醫師
前來看診…我的同事在我幫受刑人李君注射『林可黴素』之後,不知為何就將他送
回隔離室去了,未讓受刑人李君接受醫師診治,一時的念頭才違反醫師法的…我只
是要報廢銷毀過期注射藥品,使用同事的名字登入未經詢問同意,也未上簽呈才會
觸法的,另在此次判決之前的調查中,因檢察官要調查我有無其他紀錄時,才又發
現我將一瓶台大1號的注射點滴誤將有效期限欄位誤載了,所以也觸法了,其實我
對於在職務上使用管理資訊系統有些疏失,但我沒想到處罰的很重…法官判我緩刑
2年並且要支付20萬元,從99年至今以來這些處罰對我很大的打擊,甚至失去了信
心,我並不是像外面非藥事機構的人故意使用方法騙人來給我診治然後幫他們施打
藥品而賺取謀得利益,所以 請貴局從輕裁量…」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在監獄上班,因為早上一大早去上班的時候,六、七點的時
候病人就發燒就帶過來,我看他發燒39.5度,我想他在那邊發抖抽搐,就把他打一
針這樣,就交代他們要帶去給醫生看,再補處方箋,結果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因
為我還有事,監獄每天都要新收,我就去新收,結果同事就沒有帶去給醫生看,就
叫他們帶回去,過2、3個禮拜後就捅我一刀…另一件,點滴報廢是因為過期了,我
就割破直接銷毀掉…一般醫師大概都10點才來,那段時間因為沒有醫師,造成我違
反醫師法…這是常態,只是因為同事之間的問題…監獄一般的生態就是這樣,很多
時候很多事人家都不願意做,我做了這件事,說實在,我自己認為,我是做了一件
好事,結果被同事捅了一刀…我不敢說我做的完全對,當然我沒有醫師資格,在我
看來我是做了一件好事,但被人家捅就變成壞事,我也不是去做密醫,如果我今天
是做密醫、收人500元,那就是我的錯,說我違反醫師法,那我沒話講,但問題我
是救他一命,這個病人也好了沒什麼事,但就是沒有醫師資格,這件事在一般社會
都認為是件好事,但在法律上面就是錯的…我以後不會再做這種事了,現在只做藥
師的工作,其他都不會去做了…以前是因為在監獄裡面,監獄很長時間沒有醫師在
場,有很多事要幫醫師做,你不做病人有可能會死亡或其他狀況,不做會覺得對不
起犯人,犯人也是人啊,還是有醫療人權…以前也都會這樣做,這次是因為同事之
間,才產生這個問題…監獄裡面人手不多,外送就醫1個人出去要有救護車司機、 
護士還有2個人戒護,人員不足之下造成問題產生,因為已超收60%…我上班時間
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醫師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0點到12點,下午沒有,星期天也
沒有…」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3880號 
被懲戒人:陳○○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同○○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
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2年12月30日查獲同○○藥局委由全○○○藥局統一製作藥局宣
傳DM,惟刊登「持慢箋購物折價」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
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2月17日約談同○○藥局負責藥師
陳○○君之代理人謝○○君表示略以:「…貴局查獲之全○○○○藥局之廣告單
張,是由本公司統籌廣告內容,再委託印刷公司印刷,再分至桃園13家門市,其
廣告單張活動時間為102年10月12日(六)-12月6日(五),其中『持慢性病處方箋
購買葡勝納粉或葡勝納禮盒1組可折價50元』,本公司因疏忽而未看到而誤植其
內容,關於持慢箋購買購物折價是針對全○○○○藥局之會員,而不是指持慢箋
民眾銷售,活動廣告是葡勝納公司作刊登,本公司當知道誤植內容後,立即作更
正啟示,公告於各門市活動至12月31日…請貴局給予改正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為了因應健保局收受處方箋,所以才服務慢箋客人,不知道
在DM上會有所觸法…知道不對了,我們同時也不會再做這種事情,請委員從輕發落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草案。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401096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tydep.gov.tw/tydep/)公告資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二)聯絡人:柯顯文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402 
(五)傳真:03-3354934 
(六)電子郵件:00856@tydep.gov.tw 
 
局長 沈志修 
 
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342594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 
三、「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戴美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mashimaro@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制定「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345743號 
附件: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四十六條。 
三、「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建照科。 
(二)聯絡人:黃國媚。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10。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1233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訂定「違反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經務字第10404605990號 
訂定「違反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部長 鄧振中 公出 
政務次長 卓士昭 代行 
 
預告訂定「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4032284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徐列智。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72。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郵件:vac@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40111634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三、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
(二)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忠孝3街19號4樓。 
(三)聯絡人:廖美玲小姐。 
(四)電話:03-3860569分機213。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fmei@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95938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生效。 
 附「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受理申請退還規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3332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受理申請退還規費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受理申請退還規費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受理申請退還規費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補助殯葬設施影響區域暫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331383號 
附件: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補助殯葬設施影響區域暫行要點 
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補助殯葬設施影響區域暫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補助殯葬設施影響區域暫行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4004950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 
                       
局長 胡英達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公所加強會稽垃圾場週邊各里地方建設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959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公所加強會稽垃圾場週邊各里地方建設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3309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管理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旨揭管理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管理要點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應用測量業務管理實施計畫」、「桃園縣控制測量業務管理實施計畫」、「桃園縣加密控制點衛星定位測量作業手冊」,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3313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應用測量業務管理實施計畫」、「桃園縣控制測量業務管理實施計畫」、
「桃園縣加密控制點衛星定位測量作業手冊」,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計畫及作業手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應用測量業務管理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加密控制測量業務管理實施計畫」、「桃園市加密控制點衛星定位測量作業手冊」,旨揭實施計畫及作業手冊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計畫及作業手冊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3346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本市歷史建築「大溪武德殿」之登錄範圍並補充登錄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325899號 
附件:第1次公告、位置面積圖 
主旨:公告變更本市歷史建築「大溪武德殿」之登錄範圍並補充登錄理由。 
依據: 
一、 桃園縣政府93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224號公告。 
二、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規定。 
三、 桃園市104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變更依據及理由:大溪武德殿與其附屬建物已分別登錄歷史建築,經調查後  
發現附屬建物應為武德殿之一部分,故應合併為一;案經桃園市104年度第3次文
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意變更其登錄範圍,據此辦理公告。 
二、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大溪鎮普濟路33號。 
(二)變更公告:大溪武德建殿築本體,大溪區普濟路29、31、33-1、33-2、35號。 
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登錄地號: 
1.原公告:大溪鎮武嶺段887地號。  
2.變更公告:大溪區武嶺段887、890地號。  
(二)登錄本體及面積: 
1.原公告:大溪武德殿,500平方公尺。  
2.變更公告:大溪武德殿(349平方公尺)、29號(88平方公尺)、31號(19平方公尺)、
33-1及33-2號(149.2平方公尺)、35號(80.85平方公尺),共計686.05平方公尺。 
四、補充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 具歷史文化價值者:桃園地區僅存的郡市級武德殿,大溪街區發展變遷的歷史見證者。 
2. 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臺灣昭和年間加強磚造結構之日式社殿造作表作之一。 
3. 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為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之館舍,具再利用價值。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3、4款規定。 
五、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
、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
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
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
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軍偉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3362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軍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軍偉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63號 
四、事務所名稱:勤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2段139巷119號4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暨龍岡文藝活動中心」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40320598號 
附件:位置圖 
主旨:公告「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暨龍岡文藝活動中心」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規定。 
二、 桃園市104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暨龍岡文藝活動中心。  
二、種類:其他。  
三、位置或地址:中壢區龍岡路、龍東路及龍南路交叉路口。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圓環軍人雕像:軍人雕像及其基座,中壢區前寮段1959及1960地號、西寮段803
及805-1地號,面積為226平方公尺。 
(二)文藝活動中心:建築本體,中壢區前寮段1526-1、1527-5、1528、1529、1530-1
、1531-1、1532、1533、1534、1955地號,面積為1,396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 具歷史文化價值:為整體軍事設施與眷村風貌之一部分;為居民、眷村生活形貌之共同記憶。 
2. 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龍岡文藝活動中心和圓環為桃園市唯一具有軍事風
貌之地區,對龍岡的城鎮發展影響很大,具保留之價值。 
3. 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具備龍岡地區軍事歷史發展見證之建築形制。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款規定。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
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
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
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
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查貴公司(商業)工廠因103年及104年連續二年未參加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經認定已停工超過1年,茲依規定逕為廢止貴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40333357號 
主旨:查貴公司(商業)工廠因103年及104年連續二年未參加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
,經認定已停工超過1年,茲依規定逕為廢止貴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4年11月4日經中一字第10431359950號書函辦理。 
二、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
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
工超過一年。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合先敘明。 
三、查貴公司(商業)所轄工廠因103年及104年連續二年未參加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
查,前經本府於本(104)年11月間以郵務送達函通知貴公司(商業)限期提出工廠歇業
登記或陳述意見,否則依法廢止貴工廠登記,因現已逾前揭時限,貴公司(商業)仍未提
出申請或申復無理由,本府認定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2項第1款情事,故依法逕為
廢止貴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四、處分相對人:如正本受文者。 
五、相關廢止清冊請查閱本府政府公報或各區公所、本市經濟部開發工業區服務中心布告欄。 
六、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市七大經濟部開發工業區服務中心,檢送廢止
清冊1份,請惠予刊登政府公報或張貼布告欄。 
七、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收受本函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
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
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民眾常用下載區-法務局(查詢)下載。 
正本:如附件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本府秘書處、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
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經
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
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桃園市觀
音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
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自強里同安街456巷」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335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自強里同安街456巷」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改制前原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2月22日桃市桃戶字第104001462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自強里同安街456巷」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5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435011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5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3項暨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2條。 
公告事項:本市105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各項異動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換(補)照、定檢,輔導繳清欠稅及罰鍰。 
三、補發繳款書。  
四、視需要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五、違章裁處書、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移送清冊、
違章案件處理登記簿等資料(含警方逕行舉發者及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印移送,檔案由監理連線電腦傳輸。 
六、提供連線電腦設備並負責購置汰換及維護,如因業務量增加,於編列次年度預算配合適度調整。
七、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建檔及管理。  
八、配合本府地方稅務局違章裁處書內容或公文,釐正電腦系統之罰鍰、稅額等資料。 
九、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版面(含新增QR code)如有更動,配合修正。  
十、 本府地方稅務局作業方式或稅務資訊平台程式更動時,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十一、代收轉送使用牌照稅免、退稅申請書,申請書免備文經登記後逕寄管轄稅捐機關。 
十二、警察機關逕行移送之交通違規及本府地方稅務局車輛檢查之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案件,須儘速移送裁處書及相關表冊,掌握時效,縮短移案時間。 
十三、提供開徵及大批催繳檔案。 
十四、開徵前完成轉帳納稅註記。 
十五、雙方應密切聯繫以期稽徵作業順利進行並定期互相傳輸各項檔案及異動檔,以維檔案之正確。 
十六、嗣後如財政部與交通部就代徵項目內容另有函示時,仍應依該函示內容辦理。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翠華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3668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翠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翠華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4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64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翠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231巷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朱○○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22日)
,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朱○○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22日)
,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朱○○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22日)
,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1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2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1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2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1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2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呂○○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1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呂○○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1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400398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呂○○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1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02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02 
【裁判日期】 1041204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02號 
被付懲戒人 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吳○○降貳級改敘。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吳OO於103年10月10日零時許(非值勤期間),酒後駕車自撞 
民宅,經獲報員警測得渠呼氣酒精濃度值達0.78MG/L,爰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11月20日103年度壢
交簡字第2837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二)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6點第1項附表規定,被付懲戒人前述 
於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且酒測值達0.78MG/L之行為,屬該表所列情節嚴重情形
,應比照服勤時間之處分規定,即時移付懲戒。 
(三)被付懲戒人目前雖因案停職中,惟依貴會93年7月8日懲戒業務座談會決 
議,公務員於停職期間,尚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移付懲戒。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二、證據(影本在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11月20日103年度壢交簡字第283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吳○○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 
書,已於104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
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改制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園分局)巡佐,現因另案停職中,自103年10月9日晚間10時許至同日晚間11時30
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已改制為桃園市○○區○○○○○○○市○○○路3段某
餐廳內飲酒後,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388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翌(10)
日0時許,行經中壢市○○○路○○○○號前,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
分影響而降低,不慎擦撞陳○○之住宅鐵捲門,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103年10月
10日1時11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8毫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審理後,依據被付懲戒人在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證人陳○○之證詞、
被付懲戒人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警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及現場照片等證據,綜合判斷,認為事證明確,而論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3年12月16日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速偵字第6571號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列印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交簡字第2837號刑事簡易判決
影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11月18日桃院豪刑寬103壢交簡2837字第1040026
023號函(敘明上開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
法事證,已臻明確。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 
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
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21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21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21號 
被付懲戒人  蔣○○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蔣○○申誡。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檢送之 
「原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
分情形」資料所示,被移付懲戒人蔣○○具○○工作室(地址:桃園市○○區○
○○路○○○號)負責人身分;案經本府警察局調查,蔣員係91年10月1日調至
該局所屬八德分局任職,其自103年7月4日至104年5月13日確有兼任上揭工作室
負責人,資本額按計新臺幣100,000元正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
業之規定,該局爰於104年9月22日以桃警人字第1040064579號公務員懲戒案件
移送書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
規定者,應先予撤職;次依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
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
戒」;復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及公務員懲戒法人員,如經審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
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應移付懲戒。蔣員兼
任○○工作室負責人,業經調查屬實,已違反上述法令規定,惟以其係掛名經
營,依上開銓敘部函規定,無須停職。 
三、本案蔣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訪談紀錄表。 
(二) 蔣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三) 桃園市政府104年5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49004660號函。 
(四) 蔣員陳述意見書。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送之 
「原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
身分情形」,被移付懲戒人蔣OO具OO工作室負責人身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之規定,核有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違法情事1案移送貴
會懲戒,謹申辯如下: 
(一)申辯人基於朋友情誼,提供自己名義予王○欣申請○○工作室,係因王女
因個人信用問題無法擔任負責人,委由申辯人掛名為負責人,實際並未參與經
營,且從未支薪及分紅,並已於104年5月13日辦理變更登記為王女其姐王○○擔任負責人。 
(二)申辯人因不了解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公司(商號)
負責人之規定,只知道投資公司持有股份不得逾百分之10,此乃被付懲戒人無
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從輕懲戒之處分。 
二、證人及證物: 
王○○:新北市○○區○○里○○路○○○巷○○號。 
證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訪談記錄表。 
證2. 被付懲戒人自 78 年任公職迄今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證3. 桃園市政府104年5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49004660號函。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蔣○○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警員,在職期間自103年7月4 
日起,擔任○○工作室負責人。嗣經調查發現經服務機關告知不得兼職後,已辭
卸該項職務,並已於104年5月13日完成變更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訪談紀錄表、被付懲戒人人事資料 
簡歷表、桃園市政府104年5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49004660號函、被付懲戒人陳述
意見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僅辯稱:渠基於朋
友情誼,提供自己名義予王○○申請○○工作室,係因王女個人信用問題無法擔
任負責人,委由渠掛名為負責人,實際並未參與經營,且從未支薪及分紅,並已
於104年5月13日辦理變更登記,此純屬無心之過,事發之後已深切檢討反省,請
求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云云。惟經核其所辯各節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
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
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蔣○○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
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06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06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06號 
被付懲戒人 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陳○○申誡。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檢送之 
「原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
身分情形」資料所示,被移付懲戒人陳○○,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桃○○○區○○里○鄰○號)及OO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區○
○路○段○號)等2家公司董事身分;案經本市大園區公所調查,陳員係94年9
月21日調至該所任職,確有兼任○○及○○投資等2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情事
(有關擔任董事期間經洽上開2家公司未予回復),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
營商業」之規定,該公所爰於104年9月23日以桃市園人字第1040023040號公務
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
規定者,應先予撤職;次依經濟部67年12月7日(67)經商字第39429號函,現
任公務員其選任為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以經營商業論;復依司法院
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再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
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人員,如經審認
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
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應移付懲戒。陳員兼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董事,業經調查屬實,已違反上述法令規定,惟以
其係掛名經營,依上開銓敘部函規定,無須停職。 
三、本案陳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陳員陳述書。  
(二)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董事解任證明、未支薪證明。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 
書,已於104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
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自94年9月21日起,任職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課員,竟於任職 
期間,兼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至104年5月
28日及104年5月11日始分別解任該二家公司董事之職務。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
送如事實欄所載之書證影本在卷可稽。至被付懲戒人出具予其服務機關之陳述書
稱:其擔任上揭兩家公司之董事,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任何報酬等情,
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尚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被付懲戒人於10年追懲期間內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
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
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
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12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12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12號 
被付懲戒人  廖○○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廖○○申誡。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檢送之「原 
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
資料所示,被移付懲戒人廖○○前於本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擔任警員期間,具○○○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區○○路○○○號○○樓之○)董事身分
;案經本府警察局調查,廖員係103年6月20日分發該局任職,並於同年12月16日辭
職,其自97年3月16日起確有兼任上揭公司董事,並持有股份(按:計1,066,667股)
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該局爰於104年9月23日以桃警人
字第1040065303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規定 
者,應先予撤職;次依經濟部67年12月7日(67)經商字第39429號函,現任公務員
其選任為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以經營商業論;復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
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附件2認定標準表註3,非現職人員如於任職期間具有上開
情事時,毋須停職,惟仍應由最後任職機關參照現職人員認定標準辦理。廖員兼任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業經調查屬實,已違反上述法令規定,惟因其為
非現職人員,無須停職。 
三、本案廖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1.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4年5月14日高市經發人字第10432689200號函。  
2.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 
3. 廖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4. 廖員陳述意見書。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1.申辯人廖○○成為董事之緣由 
申辯人廖○○於97年3月16日起任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起肇於○○○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家族企業,家族成員希望減少外人介入持股經營之力量,所
以母親和胞兄向申辯人商情借名登記以增加家族成員股份之持有,當時僅告知申辯
人拿自身印章予以胞兄使用,而母親及兄長也並未交代任何持股細項,申辯人也無
意插手家族事業,故後續事宜未再過問。 
2.申辯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和無領取董事酬勞之說明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族企業,股份大部分持有人原為胞兄或兄嫂,為
增加家族成員股份之持有,申辯人之母親和胞兄向申辯人商情借名登記,而公司實
際決策者和經營者為申辯人胞兄。申辯人於97年3月16日被借名登記後,並未參與
經營,且母親及兄長未再告知任何股份細項或持股多寡,所以申辯人不了解自己實
際有多少股份,也從未注意過股份之情事;在101年10月份考取四等考試行政警察
人員資格後,102年2月18日至103年8月20日受警察專業訓練 期間,103年8月20日
訓練實習期滿正式任用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警員至103年12月16日辭去警
察工作之四個月公務員生涯期間,申辯人戮力從公,兢兢業業,不敢懈怠,每天
都有正常出勤,上班十二小時以上,又胞兄之公司設立在高雄,經營範圍分布於
高雄市,故申辯人實際並未參與經營。申辯人自97年3月16日被借名登記後,未曾
過問股份事宜,也從無領取股東分紅與董事酬勞,完全未因持有股份而獲取利益,
歷日曠久也忘記申辯人持有股份之事實,導致觸犯了公務員法規。申辯人經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人事單位於104年4月22日發文告知後,104年5月19日違法事實
立即改正,現已無兼任董事也未持有任何股權。 
3.申辯人未確實了解公務員法規與無心之過 
申辯人於97年被借名登記為董事後,並未參與經營,且未過問任何股份事宜,所以
申辯人不了解本身實際有多少股份,也從沒注意過股份之事情,而忽略撤銷董事一
職,導致於103年8月20日至103年12月16日正式任職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警
員期間觸犯了公務員法規,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申辯人目前為非現職人員,但仍
有心繼續考取公務員,從事公職,故申辯人得知此一違法事實後,立刻要求胞兄解
除董事職務,現已無兼任董事也未持有任何股權;申辯人當初因母親和胞兄商情借
名登記董事,直至正式成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警員,但因疏忽撤銷董事職
務導致觸犯公務員法規,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鈞長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
從輕懲戒之處分。俾申辯人能有自新機會,無限感懷。 
理由 
被付懲戒人廖○○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前警員(103年12月16日辭職)。 
其於103年6月20日分發任職後,並未辭去其於97年3月16日起擔任○○○○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總資本額新臺幣4,000萬元,持有1,066,667股,超過百分之 
十)。經審計部全面清查發覺上情,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本會審議。以上事實,有事 
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復不否認上 
情,至其另辯稱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實屬無心之過云云。僅能供處分輕重 
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 
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廖○○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
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38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38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38號 
被付懲戒人  沈○○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沈○○降壹級改敘。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沈員前於103年4月20日凌晨1時許(非值勤時間)酒後駕車與騎乘
重型機車民眾發生擦撞,經龍潭分局交通分隊於現場測得渠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
公升0.85毫克,經訊後以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7月31日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140 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於103年8月30日確定。 
二、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要點第6點及其附表規定,沈員前述於非值勤時間酒
後駕車且酒測值達每公升0.85毫克之行為,屬該表所列情節嚴重情形,應比照服勤
時間之處分規定,即時移付懲戒。 
三、審酌本案沈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4年9月11日洽查函。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9月17日判決確定函。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7月31日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14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貳、被付懲戒人沈○○申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因違法一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貴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如下: 
本案發生時間:被付懲戒人於103年4月20日凌晨1時許(非服勤時間),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服務期間,因酒後駕車與騎乘重機車民眾發生擦撞,經龍潭分
局交通隊現場測得呼吸氣酒精濃度值達0.85毫克之行為,經詢問後以涉嫌公共危險
罪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於103年7月31日103年度壢交簡易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於103年確定。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規定:對違法行為勇於面對,坦承是一生
最大過錯。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任何懲處或有
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
深切檢討反省,敬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給職機會從輕處分。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沈○○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巡佐,於103年4月19日晚間 
7時30分許,在桃園縣新屋鄉某處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威士忌約2杯後,明知飲酒後已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20)日凌晨1時許自該處駕駛車號0000-○○號自
用小客車離去,欲返回桃園縣龍潭鄉○○路○○○巷○○弄○○號住處,嗣於同日
凌晨1時47分許,行經桃園縣龍潭鄉○○路○○○路口處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
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未注意車前狀況即逕行左轉,撞擊同向前方由黃○○
所騎乘、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
警於103年4月20日凌晨2時20分許,對被付懲戒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被付懲
戒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因而查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3年度速偵字第234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
度壢交簡字第114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付懲戒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並於103年8月30日判決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年9月17日桃院勤刑寬103壢交簡1140字第1040019049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
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坦承有上開酒駕行為,至所述其擔任公職期間,戮
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任何懲處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次乃無心
之過,事發之後,已深切檢討反省云云,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其違法事證已臻
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
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沈○○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l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 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491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491 
【裁判日期】 1041204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91號 
被付懲戒人  呂○○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呂○○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檢送之 
「原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
身分情形」資料所示,被付懲戒人呂○○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
北市○○區○○路○○○號7樓之3)監察人身分。案經本市新屋區公所調查,
呂員係103年3月31日分發該所任職,其自100年5月4日至104年4月30日確有兼
任上揭公司監察人,並持有股份(按:計50,000股)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該公所爰於104年9月22日以桃市新人字第1040018058
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
規定者,應先予撤職;次依經濟部67年12月7日(67)經商字第39429號函,現
任公務員其選任為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以經營商業論;復依司法院
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再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
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人員,如經審
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
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應移付懲戒。呂員兼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
人,業經調查屬實,已違反上述法令規定,惟以其係掛名經營,依上開銓敘部
函規定,無須停職。 
三、本案呂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呂員書面報告。  
(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四)新北市政府104年4月3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45540函。  
(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貳、被付懲戒人呂○○申辯意旨略以: 
有關此次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處以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檢 
送「原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 
分情形」一案,被付懲戒人申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100年5月4日因胞兄成立新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
於家人因素,被付懲戒人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持股10%。 
二、又被付懲戒人於 103  年 3  月 31 日初任職於新屋鄉公所城鄉課,因未察上
述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且認為監察人任期3年後即103年5月3日自
動解任,故並未主動積極辦理解任動作。直至104年4月審計部查核時才知尚未解任
,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公務員兼職案。 
三、但被付懲戒人於查核後即主動申請解任,於104年4月30日完成解任監察人動作,
且被付懲戒人於該公司成立後至查核時並未領取該公司任何薪資及酬勞,雖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但僅止於掛名行為。被付懲戒人從擔任公職起戮力從公,
認真負責,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且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
省,敬請貴會給予初任公職的年輕人一個改過機會,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量處之處分。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呂○○係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課員,任公職期間,擔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監察人,參與經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各機關
人員涉及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乃於104年4月
30日辦妥監察人解任變更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向服務機關陳述意見之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   
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科技公司設立登記表、新北市
政府104年4月3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45540函及○○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
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並不否認擔任○○科技公司監察人一職,至其所辯因未
察上述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直至104年4月審計部查核時才知,但於查核後即主
動申請解任,於104年4月30日完成解任監察人動作,且被付懲戒人於該公司並未領
取任何薪資及酬勞,僅止於掛名而已云云,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
之論據。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
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呂○○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l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05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05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05號 
被付懲戒人  湯○○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湯○○申誡。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檢送之「原 
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
資料所示,被付懲戒人湯○○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區○○
里○○街○○號1樓)董事身分;案經本府警察局調查,湯員係98年9月17日調任該
局任職,其自95年12月28日至104年4月30日確有兼任上揭公司董事,並持有股份
(按:計150,000股)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該局爰於
104年9月23日以桃警人字第1040065427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規 
定者,應先予撤職;次依經濟部67年12月7日(67)經商字第39429號函,現任公務
員其選任為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以經營商業論;復依司法院37年6月21
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
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再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
5116號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人員,如經審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
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
但應移付懲戒。湯員兼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業經調查屬實,已違反上
述法令規定,惟以其係掛名經營,依上開銓敘部函規定,無須停職。 
三、本案湯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4年4月22日訪談筆錄。 
(二)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及董監事資料)。 
(三)財政部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籍)登記一覽表。 
(四)湯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五)湯員陳述意見書。 
被付懲戒人湯○○申辯意旨: 
申辯人之友人當初申請成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符合成立要件,於是請申辯 
人幫忙掛名董事,申辯人實際並未參與經營,亦從未領取該公司收入,並已於104 
年5月1日辦理解任董事身分,該公司亦於104年10月30日辦理停業。 
申辯人不了解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規定,只 
知道投資公司持有股份不得逾百分之10,且依規定在年度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在案。 
並提出公司基本資料影本1份為證。 
理由 
被付懲戒人湯○○自98年9月17日起任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警務員,自100年1月1日起擔任該警察局警務正迄今。其竟於擔任上揭公 
職期間,兼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至104年5月1日始解除該董事職務, 
完成變更登記。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如事實欄所載之書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 
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坦承不諱,至於其另申辯稱:其僅掛名為上揭公司之董事,並 
未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及支領該公司報酬等情,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尚 
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 
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23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23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23號 
被付懲戒人  許○○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許○○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送「原 
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
情形」資料所示,被付懲戒人許○○前於102年10月21日至104年10月19日任本
府環境保護局技士期間(按:該員已於104年10月20日調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地址:臺北市○
○區○○○路○段○○○號2樓)董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調查,許員自94
年10月至104年4月27日確有兼任上揭公司董事,並持有股份(按計:300,000
股)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規定,該局爰於104年9月22
日以桃環人字第1040079802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
規定者,應先予撤職;次依經濟部67年12月7日(67)經商字第39429號函,現
任公務員其選任為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以經營商業論;復依司法院
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再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
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人員,如經審
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
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應移付懲戒。許員擔任○○○○○○公司之董事,
業經調查屬實,已違反上述法令之規定,惟以其係掛名經營,依上開銓敘部函
規定,無須停職。 
三、許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許員報告書。 
2.許員於94年至104年4月27日前任○○○○○○公司之董事及持股比例證明
(公司歷年變更登記事項表)。 
3.許員於104年4月27日解任○○○○○○公司董事職務及降低持股比例未超過
百分之十之證明。 
4.許員於104年9月4日持股移轉之證明。 
5.許員於102年度至103年度之綜合所得清單(無○○○○○○公司相關來源所得)。 
6.○○○○○○公司94年至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 
7.○○○○○○公司95年至103年營業稅額申報書。 
8.本府環境保護局104年8月25日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貳、被付懲戒人許○○申辯意旨: 
一、有關桃園市政府移送貴會審議1案,謹申辯如下: 
(一) 緣10年前,家父設立公司時,因申辯人剛滿20歲,為湊人數。即以申辯人
之名義登記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申辯人於該公司僅為具名之股東及董事,未
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亦未領取公司薪資,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4年至96年綜
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97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供參。(附註:因申辯
人於任公職前為學生,係為被扶養親屬,故財政部國稅局僅能提供97年至103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94年至96年謹以家父為納稅義務人之核定通知書供參)。 
(二)申辯人於102年考取公務人員高考環保行政職系,並於102年10月21日甫任職
於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技士,考上公職後,申辯人即請家父解除申辯人掛名於其設
立登記在臺北市之○○不動產管理公司之撤股及撤銷公司職務登記事宜。惟申辯
人自任公職以來,因公務繁忙且於假日及夜間需配合環保稽查業務,即賃屋居住
於桃園市政府附近,未再過問家父辦理情形,至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人事單位於104
年4月間通知,申辯人才知道家父因年事已高,疏忽未即時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申
辯人即迅請家父積極辦理。已於104年4月27日經臺北市商業處核准解任申辯人之董
事職務並降低持股比率未超過公司總股份百分之十。另於104年9月間將所有股份全
數移轉登記與其他股東,並已於104年9月4日經臺北市商業處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供參) 
(三)查○○不動產管理公司雖於94間設立登記,惟自委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設立登
記後,均尚未至國稅局申辦發票,故至104年6月止,均尚未辦妥發票對外營業,此
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12月1日函說明:○○不動產管理公司自94年起(營業登
記日期:94年11月1日)至104年6月止,尚查無統一發票申購紀錄可證(檢附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104年12月1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業字第1040911558函附卷)。 
(四)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第10頁第43項銓
敘部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20280號書函規定,公務人員在所投資之公司尚
未實際對外營業前,即辦理降低持股比例至未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百分之十,從寬
認定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檢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歷來相關
解釋彙整表供參)。 
(五)申辯人自任公職以來,盡心盡力為國家服務,並於環保本業上努力不懈,無論
假日或夜間稽查均全力配合,申辯人亦獲得單位嘉獎及稽查獎金之獎勵,本案或有
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且因家父年歲已高,身體經常
不適而疏忽未即時辦理變更登記,家父知悉因其疏忽造成申辯人被移送,感到非常
自責,也非常抱歉。敬請貴會明察,並懇請鈞長從寬認定本案未違公務員服務法之
規定,予以不受懲戒,以解家父及家母擔憂,如蒙從寬認定,無任感荷,必定盡忠
盡孝報效國家,以明職志。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1.財政部國稅局94年至96年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97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12月1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業字第1040911558號函。 
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許○○原係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技士(104年10月20日調任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科員),任公職前,於94年10月5日起,擔任○○不動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不動產管理公司)董事,並投資該公司為股東,初持有股份
10,000股,(股本總額100,000股,占10%),至96年2月,被付懲戒人持股變更
為150,000股,(股本總額600,000股,其占25%),至98年12月起,持股變更為
300,000股,(股本總額1,200,000股,其占25%),被付懲戒人其後於102年10月
21日起,擔任公職,即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技士期間內,仍任○○不動產管理
公司董事,並繼續持有股份占股本總額25%,迨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
日函送調查桃園所屬公務員具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時,始查悉上情,被付懲戒人
方於同年4月27日辦理董事解任,並降低持股為未超過股本總額10%,嗣並全部轉
讓所持股份。 
二、以上事實,業據桃園市政府檢送之各項證據(詳如事實欄證據所載)在卷可 
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坦承上情不諱,雖辯稱係其父親設立,固為具名
股東及董事,但未實際參與○○不動產管理公司業務,亦未領取公司薪資,事後,
已辦理董事解任,及降低持股比率,未超過股本總額10%,嗣並轉讓全部持股等
情,並提出相關書證(詳如申辯書所載),惟此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均
難據為以免責之認定,況參諸司法院34年12月20日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意旨,公
務員充任民營公司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
規定,被付懲戒人於公職期間,擔任上開公司董事,且持股比率亦達股本總額
25%,已超過同條項但書所定,不得超過10%之限制。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
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26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26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26號 
被付懲戒人  張○○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張○○申誡。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檢送之「原 
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
資料所示,被付懲戒人張OO具OO合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竹縣竹東鎮○○里○
○路○段○○○號)監察人身分;案經本府警察局調查,張員係100年1月1日調任該
局八德分局任職,復於104年7月1日調任交通警察大隊任職,其自102年3月至104年4
月9日確有兼任上揭公司監察人,並出資額按計新臺幣300,000元正之情事,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該局爰於104年9月22日以桃警人字第1040064440號
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規定 
者,應先予撤職;次依經濟部67年12月7日(67)經商字第39429號函,現任公務員
其選任為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以經營商業論;復依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
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
,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再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人員,如經審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
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應移付懲
戒。張員兼任○○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業經調查屬實,已違反上述法令規定
,惟以其係掛名經營,依上開銓敘部函規定,無須停職。 
三、本案張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訪談紀錄表。 
2.張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3. ○○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基本資料。 
4.張員陳述意見書。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一、本案投資應為非屬於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事業。○○合成股
份有限公司係登記設立於新竹縣竹東鎮工業區域內之製造業工廠,從事合成皮研發
生產製造,依據教育部定義,工業指「運用技術知識、利用人力或機器,變化生產
原料的形態性質,製程物品,以滿足人類需求的一種謀利企業組織」,而商業係指
不涉及生產製造之買賣行業,據此而論,本案顯不屬於經營商業,完全不違背不得
經營商業之規定。被付懲戒人實際並未參與工作,且從未支薪,監察人身分業於
104年4月9日辦理解任,應符合非屬於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事業,
合先敘明。 
二、與妻子共同參與家族集資協助唯一胞兄創業圓夢,投資○○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未逾百分之10%,登記設立工廠以研發合成皮、製造、生產為主,應屬
於工業事業,該工廠目前仍在研發合成皮階段,迄今尚未完全成功,又逢經濟不景
氣,恐將面臨營運困難,更遑論從中獲取任何利益,與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顯然不符。 
三、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逾38年,戮力從公,不敢懈怠,任公職期間37年考績達31 
年考列甲等(其中自77年起至103年連續27年考列甲等),曾於97年承辦重大選務工
作獲記一次二大功專案考績,被付懲戒人公職生涯已可屆退之齡,如因對公務員服務
法相關法令規定認知見解不同,而遭受懲戒,畢生遺憾,敬請貴會審酌公務員懲戒法
第10條規定,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自66年1月初任公職。104年7月1日調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警察大隊主任。其於100年1月1日起任職該局八德分局期間,自102年3月至104年
4月9日兼任○○合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以上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訪談紀錄表、○○公司基本資料等影 
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公司係製造業工廠
,本案顯不屬於經營商業之範疇等語。查○○公司第一廠生產之產品,固然主要為
塑膠製品,但該公司所營事業,仍包括化學製品之批發、零售及國際貿易,有○○
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此一部分申辯意旨,顯有誤會。至其餘所辯,
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
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
其並未實際參與經營,未領任何薪資或利益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
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13530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 104,鑑,13530 
【裁判日期】 1041211 
【裁判案由】 違法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30號 
被付懲戒人  邱○○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邱○○申誡。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 
(一)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50811號函檢送之 
「原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
身分情形」資料所示,被付懲戒人邱○○,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公司)監察人身分,案經本市中壢區公所調查,被付懲戒人係95年1月2日調至
該公所任職,其自99年9月13日至104年5月1日確有兼任上揭公司監察人,並持
有股份(按:計5,000股)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該公所爰於104年9月22日以桃市壢人字第1040053688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
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
規定者,應先予撤職;次依經濟部67年12月7日(67)經商字第39429號函,現
任公務員其選任為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以經營商業論;復依司法院
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再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
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人員,如經審認
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
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應移付懲戒。被付懲戒人兼任○○公司監察人,業經
調查屬實,已違反上述法令規定,惟以其係掛名經營,依上開銓敘部函規定,
無須停職。 
(三)本案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悔過書。 
(二)○○公司切結書及○○變更登記表。 
(三)被付懲戒人98年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04年9月17日第10次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邱○○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 
書,已於104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
正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95年1月23日(移送意旨載為95年1月2日)調至改制前之桃園縣 
中壢市公所擔任辦事員,96年8月31日起,擔任同所課員,並自103年12月25日起,
擔任改制後之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課員。其於任職期間內之99年9月13日起,兼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監察人,案依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函送之「原
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
資料發現後,○○公司於104年5月7日辦理解任被付懲戒人監察人之登記完竣。 
三、以上事實,有移送機關移送之前開書證影本可按,並有被付懲戒人簡歷表列印本足憑。 
四、被付懲戒人於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調查時所出具之悔過書雖稱:其從未領取○○ 
公司薪資、津貼、酬勞,且未實際參與引傳公司之經營等語。並有○○公司之切結
書影本在卷,載明同一意旨。惟查,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
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
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
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擔
任○○公司監察人,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其違法事證明確。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 
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
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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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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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32號 
被懲戒人:蔡○○ 
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0******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明○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明○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性處方 
箋來店消費優惠…凡持連續處方來店消費不限金額即可現折10元…」之促銷廣告,
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7月
29日約談明○藥局負責藥師蔡○○君之代理人曾○○君表示略以:「…案揭宣傳DM
係育康生技有限公司印製發放,內容也是該公司負責,我今年2月12日亦代表該公司
說明,該公司也立即更正,現在的宣傳內容均已刪除案揭字句,不知為何還要來說
明?…我們並不知道刊登那些詞句有違藥學倫理...經貴局約談後已立即更正,蔡藥
師亦非故意違規,我們往後一定會注意並遵行藥事法相關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當時因為我們並不熟悉這個法規,不曉得DM上的刊登有違藥師
倫理,我們知道以後就已經立即馬上更正…這個方案是學別人的,我們不知道是違
法的…」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45號 
被懲戒人:傅○○ 
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安○○○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3日查獲安○○○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
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安○○○藥局負責
藥師傅○○君表示略以:「…衛生紙是為了宣導醫藥分業「看病找醫生領藥到藥
局」所發的宣導品,並未是針對慢箋客人…一般民眾配合用藥宣導,於醫藥分業
宣導單張上,認可並簽名,也會發宣導品…在訪案後已無發送宣導品(衛生紙)…」
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督導有對我們提出糾正,我們也依督導的指示做出改善
…我們被移付懲戒的原因是我們的廣告單張有些不太合宜,雖然上面有寫『會員送
舒潔抽取式衛生紙』,被認為是不太合宜的,可是我們這部分其實是對一般民眾都
有做這樣的宣導,所以如果委員們認為有跟慢性處方箋有連結,其實我們是對一般
民眾都有做這樣的活動,不是只有針對慢性處方箋的病人而言…一般的民眾,因為
現在正在開幕期間,所以我們為了招募會員,會詢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們填這張會員
申請表…我們填這張表是針對一般有進來、願意幫我們填寫、填資料的客人就認定
為會員了,不需要拿慢性處方箋過來……」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64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P123******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春○○○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P1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4日查獲春○○○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慢箋 
立即免費領藥 會員送舒潔衛生紙8包/1袋」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
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4年11月10日約談春○○○
藥局負責藥師張○○君表示略以:「…因應本藥局新開幕並配合政府宣導醫藥分
業…開幕期間民眾前來消費即送宣導品(舒潔衛生紙),並沒有特別針對慢性病處
方箋患者…需配合用藥宣導才有發送…經貴局訪查後已無發放…」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這次衛生局來藥局查訪,問題是說我們受理慢性處方箋時有贈
送衛生紙1包,我的說明是我們的衛生紙是用藥安全的宣導品,宣導醫藥分業,民
眾看病找醫師、領藥到藥局,只要配合醫藥分業宣導活動再加入我們的會員,就發
放1份宣導品…發送宣導品不是針對處方箋調劑的部分,而是一般民眾,只要有加
入會員,配合我們的用藥宣導,民眾同意、簽名,我們就會發放,衛生局稽查當下
,有一個客人慢性處方箋,其他3、4個客人都只是買個OK蹦…我們的宣導最主要是
告訴民眾,到社區藥局領藥…」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227號 
被懲戒人:楊○○ 
出生年月日:民國58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121******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東○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A121******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暨命接受額外2小時繼續教育(由衛生局或衛生局指定機構辦理)之處分。 
事實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獲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於100年1月至103 
年7月間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虛報藥事服務費,已違反藥
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11月21日
約談東○藥局負責藥師楊○○君表示略以:「…健保局有處方調劑量80至100張限
制,我就很單純將處方總量平均四位藥師作健保申報給付,沒有考量到藥師有未
實際調劑申報經費,本人也感到很後悔…這是單純的行政疏失,但我沒有刻意、
惡意去詐領健保費...目前健保署已裁定終止特約一年,並追扣虛報點數費用,上
述行為我會反省,請顧及初犯給予改進機會…」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當時是東○藥局的負責藥師,整件事並沒有惡意或蓄意去詐
領健保費,可能我們觀念上處方調劑的人數配置跟申報有落差,因為合理門診量每
人是80張,因為我們的量比較大,我們藥局有4個藥師,之前有一個藥師固定一個
禮拜來一趟,申報上有瑕疵,就是謝藥師一個禮拜來一次,但申報時我們每天都有
申報,在作業上有瑕疵,但都是有合法證照的藥事人員再調劑…健保署有針對謝藥
師的上班時數做個釐清,他們來查有做筆錄,健保局我也有過去說明,他們有給我
一些他們認定的事證,就是謝藥師在特定的時段根本就沒有出現,但我們卻申報,
那時我有向健保局說確實是這樣,我們用4位藥師去申報,只是某些時段不是謝藥
師上班我們還是申報,但確實都是合法的藥事人員在調劑…如果只有3個藥師,在
成本上是不夠的,因為100張以上就不能申報,都是用調劑量分配,過去都是這樣
做…」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9號 
被懲戒人:胡○○ 
出生年月日:民國74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223******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牽○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223******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牽○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牽○藥局負責藥師胡○○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
胡○○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刊的…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門
市領藥之意,在此月刊上本公司有刊登一則『雲端藥歷系統』宣傳,最主要是讓民
眾加入會員使用配合本公司建構雲端藥歷系統所獎勵的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
選擇禮物,故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
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
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
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
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
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主要是為了推廣雲端藥歷,吸引他們使用雲端藥歷,主要是做
健康會員入會的方式,而非每次持慢箋領藥都會送禮…我們大約有40多家連鎖藥局
,只有2家被檢舉...現在的DM我沒看過,我現在沒在藥局工作了,所以不知道…」
等云云,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衛檢字第1040334126號 
被懲戒人:張○○ 
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12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益○藥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M120******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之行為,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一、本府衛生局103年1月23日查獲益○藥局製作藥局宣傳DM,惟刊登「…憑慢箋入 
會….入會好禮3選1…」之促銷廣告,已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
範者」規定;案經本府衛生局103年6月11日約談益○藥局負責藥師張○○君之代理
人葉○○君表示略以:「…我是委託人葉○○是大樹連鎖藥局採購行銷部經理…張
○○藥師未參與編輯,由總公司統一發刊…非本公司有意招徠慢箋民眾前往本藥局
門市領藥之意,最主要是讓民眾參與本公司所建構的『雲端藥歷系統此系統』之宣
傳,並同意參與此系統所獎勵好禮,而非憑慢箋入會就能選擇禮物,民眾來到藥局
時就會有人說明讓民眾瞭解後填同意書參與此系統,其本公司未有招徠慢箋民眾而
有所利益取得之意,另當時此系統建構理念最主要的標的群是領慢性處方的民眾,
建構目的為要讓民眾能自我了解自己用藥情形,如重複用藥情形,以方便就診時可
以將資訊帶給看診醫師評估用藥情形…在月刊上之編輯可能閱讀起來有些誤解,我
們在103年1月的月刊上已做了修正…本公司刊登目的是希望民眾入會加入雲端系統
,提升用藥安全品質而已,我真的不了解為何有違反規定…」等云云。 
二、本案依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於104年11月24日 
到場陳述略以:「…我們的DM上是說憑慢箋入會有好禮3選1,但憑慢箋入會主要是
為了雲端用藥查詢,入會後我們會給他一個網路,病患可以去查詢他的用藥紀錄,
並不是說憑慢箋領藥我們會送贈品…因為要查慢性病的用藥紀錄,拿慢箋來是要紀
錄他的資料,登錄上去,他的用藥紀錄就會儲存在雲端裡面,回去後就查自己以前
的用藥紀錄,並不是拿慢箋來拿藥我們就會送他贈品…被檢舉以後就沒有了,所有
的會員入會都不再送禮,雲端藥歷是關係用藥安全,值得做的…」等云云,其內容
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略以:「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副主任委員 許景鑫 
委員 謝志忠 
委員 魏永昆 
委員 謝玄妙 
委員 李麗芬 
委員 黃豐彬 
委員 梁秋柑 
委員 唐永洪 
委員 丁俊和 
委員 范民珠 
委員 陳惠玉 
委員 莊贊靈 
委員 呂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