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11期 |
| ◆ 桃園市政府第56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5月6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因應桃園人口持續成長,為滿足孩子未來就學需求與提供更完善學習環境,本府積極推動校舍興建、更新與設施改善,說明如下:
(一)自任期以來,本府已投入約93億元,啟動包括平鎮國小、過嶺國小、航科國小及仁德國小等8所學校興建工程,可容納逾8,000名學生;未來4年將再投入約37.4億元,規劃新增富台國小、龍科國小及青園國中等3所學校,合計8年內將完成11所新建學校,總經費達130億元。
(二)龍潭科學園區擴建計畫重啟,因園區開發涉及既有校地徵收,德龍國小將配合遷校,新校舍興建經費由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全額負擔;本府考量未來周邊人口進駐帶動地方就學需求提升,提前規劃新設龍科國小,確保產業發展與學校建設同步到位。
(三)本府持續推動老舊校舍更新與校園環境改善,過去3年已投入約18億元,完成龍山國小、新坡國小、仁善國小及內壢國中等8所學校改建工程;後續亦將再編列約5.5億元,辦理龍岡國中及楊明國小等校舍更新工程。此外,本府也同步改善校園基礎設施,投入逾8億元改善221所學校、近1,000間廁所環境,並編列近4億元整建74所學校操場與跑道設施,全面提升校園安全與學習品質。
(四)面臨全國少子化趨勢,本市仍維持人口正成長,且2歲以下幼兒比例居六都之冠,顯見城市發展動能強勁。伴隨人口持續增加,學校擴建、捷運與道路等公共建設需求同步提升,本府團隊將持續努力完善各項基礎建設,把握城市成長契機,推動桃園邁向繁榮宜居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由環境管理到社區動員-登革熱防治跨局處協作模式
主席裁示:
防疫執行流程持續優化標準化作業機制並強化跨局處協調;若疫情升高需依法執行噴藥或清消時,應事先完善配套規劃與支援機制,以提升即時應變能力與執行效率,確保防疫措施順利推動。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115年汛期整備作為
主席裁示:
針對道路側溝因溝內油垢淤積影響排水功能,導致局部積淹水情形,請蘇副市長召集環境保護局及經濟發展局,研議商圈與餐飲密集區的輔導及改善措施,加強源頭管理,避免油污流入側溝,降低積淹水風險。至於易淹水路附近側溝內清淤與纜線附掛的整理,亦請相關單位確實辦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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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政府第56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5月13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桃園市自112年2月起推動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為六都最早實施該政策的城市,本府持續提升學童營養午餐品質,優化相關配套如下:
一、因應物價變動並提升校園供餐品質,自115年9月新學期起,將調高每生每餐補助6元,調高後一般地區補助金額為71.3元,偏遠地區為75.3元,並推出「三大特色」升級:
(一)增加「大塊肉」餐點供應頻率
每週供應雞排、豬排或魚排等大塊肉類餐點次數由1次提升至2次,肉排重量由75公克提高至100公克以上,確保孩子蛋白質攝取充足。
(二)推出每週一次「幸福餐」
「幸福餐」以營養師監製的義大利麵、馬鈴薯燉肉等學生喜愛的菜色為主,或採「雙主菜」搭配,兼顧美味與營養。
(三)跨界合作引進名店名廚
由桃園知名餐飲企業及主廚參與菜單設計,目前已有尊爵大飯店、川門子及舒苑飲食等業者表達合作意願,讓營養午餐跟美食也能畫上等號。
二、期許本府對下一代成長及健康的用心,成為學生在校園生活中的美好記憶。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地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藍圖
主席裁示:
(一)面對本市龐大的產業用地需求,相關單位在審查民間報編產業園區時,應正向積極協助。
(二)請經濟發展局評估新能源技術趨勢,並借鏡水務局水資源應用與促參案的成功經驗,整合水電配套,確保產業發展與能源供應平衡,提升桃園招商吸引力及競爭力。
二、報告機關:主計處、財政局
報告案由:「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正影響與因應措施
主席裁示:
各局處應持續與主計處溝通、討論,確認明年度預算的具體編列。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新明市場大樓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環境保護局刻正加強鼠患防治與環境整頓,請相關機關落實轄管場所之環境清潔及稽查。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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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政府第56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6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有關本府「舊公寓微型修繕補助計畫」說明如下:
(一)為提升老舊公寓居住品質,本府率全臺之先,首創推動「舊公寓微型修繕補助計畫」(下稱本計畫),針對屋齡30年以上、尚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4至6層樓老舊公寓,補助改善公寓公共設施,並協助社區成立管理組織,每棟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未來3年將可協助1,000棟老舊公寓改善居住環境,受理期間自本(115)年5月21日起至10月31日止,由建築管理處提供「一站式服務」,簡化流程以達便民實效。
(二)內政部「老宅延壽計畫」與本計畫著重面向不同,前者重點在立面更新、電梯增設等較大型修繕補助;本府則是鎖定低樓層、無管理委員會組織老舊公寓的小額公共設施修繕補助,二者形成互補,建構桃園從微型到大型公寓的完整住宅補助體系,期盼透過此項政策,同步鼓勵住戶籌組管理組織,實質改善市民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26桃園地景藝術節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局結合暑期教育設計學習單,鼓勵家長帶孩子走訪展區體驗文化藝術,並開學後進行成果回饋與分享,擴大活動效益。
(二)各展區沿線及接駁站,應備齊醫療與緊急救護資源,讓民眾安心觀展。
(三)針對大型裝置藝術與社區共創作品制定颱風防範機制,落實撤收、加固與災後修復措施,降低作品受損風險。
(四)評估具保存價值的作品,以延續觀光效益。
二、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打造全齡共享行動市民活動中心
主席裁示:
本府將市民活動中心導入「E化一條龍租借系統」管理,提升使用的便利性與管理效率,期盼進一步推動市民活動中心轉型為社區服務平台,依地方需求導入社區多元服務,讓市政資源深入社區,更貼近市民需求。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4條、第13條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各案件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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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5013758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張沂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07。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091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五○○二九一二八號令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1392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五○○二九一二八號令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陳奕璋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1年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5年6月26日起至116年6月25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444474號
附件:115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陳奕璋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1年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5年6月26日起至116年6月25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5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5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張善政 |
| ◆ 訂定「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50126752號
附件:附圖
主旨:訂定「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為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本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二、管制範圍:本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除西部濱海快速公路主線道路外(詳附圖)。
三、管制措施:全時段禁止柴油引擎之施工機具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貨車進入管制範圍,但有以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柴油引擎之施工機具具有有效期限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
(二)柴油大客、貨車具有桃園市政府稽查日(含)前一年內之柴油車排煙檢測合格紀錄或具有有效期限內之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
(三)工程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巡邏車、軍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同意之車輛得不予管制。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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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5011721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13833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115年度桃園市舊公寓微型修繕補助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寓字第115013437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115年度桃園市舊公寓微型修繕補助計畫」。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及第55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位於本市轄區內,屋齡30年以上(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或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日期計算)且尚未成立管理組織之4至6層樓公寓。
二、受理期間:自115年5月2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如年度預算用罄,本府得提前停止受理。
三、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舊有公寓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採定額補助,每案補助新臺幣1萬至2萬元。
(二)共用部分設施及設備修繕:補助內容及項目詳補助計畫。補助金額以完工後實際支出金額之50%,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8萬元。
四、本公告及計畫內容刊載於本府建築管理處網站(https://oba.tycg.gov.tw),請逕自下載運用。
市長 張善政 |
| ◆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50151684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補助計畫」,自115年6月10日起施行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氣字第1150147523號
附件: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補助計畫
主旨:公告「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補助計畫」,自115年6月10日起施行。
依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目的:推動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降溫節能行動,強化高溫敏感族群(0至6歲幼童或65歲以上長者)居住環境之熱風險調適能力。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幼童(0至6歲)或長者(65歲以上),且補助設備之使用地址頇位於本市轄內,且用電類別頇為「非營業用」。
三、申請期限:自115年6月10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或計畫經費用罄止,本府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中止或延長申請補助期間。
四、補助項目:家用空調設備清洗、裝設玻璃隔熱膜及購置1級能效冷氣。
五、補助方案、額度、申請作業、補助款撥付及其他事項等,詳見附件-「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補助計畫」。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有關簡上傑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380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上傑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上傑。
二、身分證字號:H1269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52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上傑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33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351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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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有關蘇育頤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377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蘇育頤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蘇育頤。
二、身分證字號:H22267****。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51號。
四、事務所名稱:舒域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榮民路165巷15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073號。
市長 張善政 |
| ◆ 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二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37294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二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都外段」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二場公聽會,並聽取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星期一)下午14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301會議室(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3樓)。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03)332-2101#6755汪小姐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武玉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40032644號)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210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玉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40032644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武○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且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邱淑慎)。
分局長 鄭文銘 |
| ◆ 公告受處分人范文俄(PHAMVAN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40007958號)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211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文俄(PHAMVAN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40007958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范文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且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邱淑慎)。
分局長 鄭文銘 |
| ◆ 公告受處分人鄧氏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30022953號)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212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鄧氏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30022953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鄧氏秋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且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邱淑慎)
分局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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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市黃運隆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4033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運隆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運隆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67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44號
四、事務所名稱:嘉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2段100號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吳氏貞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440、11520441、11520442、11520443、11520444、11520445、1152044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6087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氏貞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440、11520441、11520442、11520443、11520444、11520445、1152044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氏貞、李昆諺、何潤龍、阮文算、焦泓鈞、韓磊、阮光長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籍設戶政事務所或已離臺,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應受處分人潘世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209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處分人潘世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潘世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本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惟因行為人潘世宏之戶籍地址設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書」各1份,請應受處分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分隊長傅宇菲)。
分局長 鄭文銘 |
| ◆ 本府114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之土地價金業已存入「桃園市地籍清理祭祀公業保管款304專户」,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5014058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本府114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之土地價金業已存入「桃園市地籍清理祭祀公業保管款304專户」,土地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保管款金額、保管款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公告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地籍清理祭祀公業保管款304專户」。
四、保管處所住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5年5月20日止10年内;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民政局宗教科)申請發給。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行為人黃彥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500196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彥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彥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威宇)。
分局長 楊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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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本市李鴻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4221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鴻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鴻英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9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77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光峯路千禧新城62號7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凌家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56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682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凌家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56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凌家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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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407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彭耀輝、阮氏美紅、彭咸運及陳凱宏等4名,因住所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或查無地址等原因致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1年4月22日至112年7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 ◆ 公告辦理「變更大園都市計畫(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專案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501357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大園都市計畫(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廠專案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6款、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46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公所3樓大禮堂(桃園市大園區田心里中正西路12號3樓)舉辦座談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等3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501266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等3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
(二)115年6月16日下午2時假龜山區中興市民活動中心。
(三)115年6月17日下午2時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蘆竹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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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應受處分人鄭翔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216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處分人鄭翔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鄭翔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本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開立處分書;惟因行為人鄭翔芝之戶籍地址設址於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各1份,請應受處分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分隊長傅宇菲)。
分局長 鄭文銘 |
| ◆ 註銷本市鄭惠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4600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鄭惠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惠文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512號
四、事務所名稱:喬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150巷10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 註銷本市詹益鉅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4356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詹益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詹益鉅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5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94號
四、事務所名稱:益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84號4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 公示送達吳○澤等人計2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5006719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吳○澤等人計2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澤等人計25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
| ◆ 公告受處分人張氏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13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05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氏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13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氏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張氏甜為外籍移工,目前行方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受處分人阮文慶(銷帳編號:115105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04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文慶(銷帳編號:115105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文慶於115年4月1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THAIOK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 ◆ 公示送達DINHTHANHDAT(丁成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4005459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DINHTHANHDAT(丁成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DINHTHANHDAT(丁成達)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李霆威)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吳傳銘
|
| ◆ 公告行為人VUDINHTRIEU(武庭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500124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DINHTRIEU(武庭召)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DINHTRIEU(武庭召)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115001245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林能豪)。
分局長 蘇茂智 |
| ◆ 公告本市115年5月8日「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319762號
附件:1150425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第一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主旨:公告本市115年5月8日「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5年5月08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於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召開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勘選用地應揭示說明事項」、「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羅義龍(銷帳編號:1151058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664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義龍(銷帳編號:1151058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羅義龍於113年2月19日在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442巷73弄2衖4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設籍於平鎮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喜鈞)。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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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發布實施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四次)桃園市桃園區會稽段389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5年6月1日零時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501288302號
附件:事業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四次)桃園市桃園區會稽段389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5年6月1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4條及第37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30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會稽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本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翁振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61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10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翁振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61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翁振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受處分人同文海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524、11520525、11520526、11520527、11520528、11520529、1152053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555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同文海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524、11520525、11520526、11520527、11520528、11520529、11520530)公示送達一
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同文海、何孟興、林俊傑、邱仲佑、泰中堅、簡佑庭、歐氏琰霜等7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離台、行方不明或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指定桃園市悅峰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3420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悅峰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悅峰華社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三段八十一號、八十三號、八十五號、八十九號、九十一號、九十三號、九十五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受處分人徐瑞材(銷帳編號:115106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682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瑞材(銷帳編號:115106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瑞材於113年07月13日在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南路522巷1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吸食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設籍於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喜鈞)。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受處分人蘇建華(銷帳編號:115105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623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建華(銷帳編號:115105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建華於115年3月1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32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受處分人蘇宥再、莊權尚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21、1141223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641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宥再、莊權尚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412221、1141223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蘇宥再、莊權尚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受處分人經郵務送達時分別因「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及「查無此人」之故,致受處分人無法簽收處分書,為求程序完備,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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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受處分人鄭吉雄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405、11520406、11520407、1152040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493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吉雄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405、11520406、11520407、1152040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吉雄、陳光海、言托、阮氏槐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籍設戶政事務所或現遭通緝在台無地址、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潘○宏(H1224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373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潘○宏(H1224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潘○宏戶籍地在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003鄰仁愛新村1號(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3份,應受執行通知人請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員黃琬婷)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389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泰龍機械有限公司、陳欽同(泰龍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歐孟修、及TLHOLOEGALALETSANGITUMELENG等4名,因住所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或查無地址等原因致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4年12月12日-115年5月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 ◆ 公告委託桃園市建築師公會辦理「桃園市政府委託專業公會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作業」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365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桃園市建築師公會辦理「桃園市政府委託專業公會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作業」執行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5年5月4日起,除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不續約外,本契約於期滿之日起自動續約。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桃園市建築執照審查及相關簡化變更設計、更正備查。
(二)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基地面積小於二千平方公尺且無涉建造執照預審)併建造執照程序作業之審查案件。
(三)符合「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案件。
(四)符合「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案件。
(五)其他甲方要求辦理事項。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32號。
(三)聯絡電話:(03)3377127。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建照科,電話:(03)332-2101分機6101。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指定桃園市豐邑風禾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1958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豐邑風禾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豐邑風禾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溫州一路二百十二號、二百十六號、二百十八號、二百二十號、二百二十二號、二百二十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
| ◆ 公示送達洪○華等人計2,944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5006253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洪○華等人計2,944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華等人計2,94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