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12期 |
| ◆ 桃園市政府第56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6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5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前段)
蘇副市長俊賓(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頒發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復康巴士獎座及消防勤務裝備感謝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二、捐贈救災裝備感謝狀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復康巴士與消防勤務裝備,支持身心障礙者交通運輸,有效提升救災效率,本府將妥善運用捐贈資源,增加社會福利服務及救災量能。
二、捷運三鶯線延伸八德計畫基本設計工程經費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通過,該計畫由本府與新北市政府共同推動,並委由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辦規劃設計與施工,高架段細部設計已完成開標程序,地下段土建統包標及全線機電系統標,預計6月上網招標。本府自規劃階段即全面投入工程介面整合,提供綠線既有鑽探資料與施工經驗、協助電塔遷移與施工道路用地取得、預埋車站水電與環控管線等事項,完工後,可串聯桃新軌道路網,帶動大湳及八德周邊地區整體發展。
三、本府推動交通安全改善作業,說明如下:
(一)交通部日前公布全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數據,本市為全國事故降幅最大縣市。依主計處統計,桃園國中、小學周邊500公尺範圍內的交通事故件數逐年下降,其中桃園國小、成功國小及青溪國中等校園周邊事故降幅最為顯著。
(二)為保護學童上、下學交通安全,交通局與工務局陸續推進車輛減速安全及人行環境改善工程,積極優化校園周邊交通環境;教育局也持續深化校園交通安全教育。
(三)從「校園周邊」擴大安全範圍至「整體道路環境」,增加雙色溫路口建置,透過差異化色溫燈光設計,有效提升駕駛行經路口時的警覺性及行人辨識度。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報告案由:桃園市競技運動發展
主席裁示:
請體育局、教育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研議設置運動科學檢測據點,以科學數據分析,強化選手培育。本案請王副市長督導。
二、報告機關:法務局
報告案由:消費糾紛因應作為
蘇副市長俊賓裁示:
高頻度爭議民生議題,可區分為食安、消費爭議、勞動權益、校園安全與治安等5類,其中消費爭議屬跨機關業務,民眾對消費者保護官具有高度期待,本府將持續調整資源與組織人力配置,達成最具消費者保護進步思維及積極度之目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蘇副市長俊賓裁示:
各機關業務報告書面資料除登載例行事務外,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突發或重大施政議題之因應作為,亦應完整呈現,覈實反映施政軌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蘇副市長俊賓裁示:
一、專題報告運動科學檢測據點設置案,請納入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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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政府第57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無形文化資產項目登錄證書。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本市傳統工藝「纏花」保存者曾國棻先生登錄證書
(二)本市傳統工藝「粧佛」保存者吳政男先生登錄證書
二、頒發「114學年度幼兒園、國小及國中客語沉浸式教學設計」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幼兒園組
1、特優:桃園市立龍潭幼兒園
(1)翁如慧教師
(2)呂靜慧教師
2、佳作:桃園市私立新奇屋幼兒園
(1)宋耕儒教師
(2)蔡依雯教師
(3)蘇弋琪教師
(二)國小及國中組
1、特優:桃園市立同德國民中學
(1)葉姍佩教師
(2)蕭娟娟教師
2、優等:桃園市楊梅區楊心國民小學
(1)張肇真教師
(2)范煜婍教師
貳、主席致詞
一、「纏花」與「粧佛」為珍貴的傳統工藝,本府頒發桃園市無形文化資產項目登錄證書,表揚「纏花」與「粧佛」保存者曾國棻及吳政男老師,長年投入工藝創作與技藝傳承,致力保存重要傳統文化,延續珍貴工藝文化資產。
二、本府積極落實客語教育向下扎根,透過沉浸式教學,讓孩子身歷其境,自然而然朗朗上口。今(2)日頒發114學年度幼兒園、國小及國中客語沉浸式教學設計獎項,首度增設國小及國中組,擴大參與及獲獎對象,展現深耕客語成果,期盼教師持續投入,讓客語走入校園,提升傳承能量。
三、本府推動偏鄉醫療措施,說明如下:
(一)以往復興區洗腎患者往返平地就醫,車程超過3小時,耗時且增加家屬陪同照護負擔,本府因應地方需求設置復興區洗腎中心,自去(114)年3月啟用以來,累計服務逾2,340人次,為居民節省超過7,000小時交通往返時間,大幅減輕病患及家屬就醫壓力。
(二)桃園市立醫院復興分院預計6月底完成建築專案管理標案評選後,啟動相關工程;另大溪社會住宅案也規劃設置市立醫院分院,近期將辦理招標。市立醫院3處分院中2處將於今(115)年夏天陸續啟動,進一步完善偏鄉及醫療資源。
(三)建置行動低劑量電腦斷層(LDCT)肺癌篩檢車,去年底取得執照服務迄今年第1季累計檢查約785人次,發現26人肺部異常並接受追蹤;其中有民眾陪家人接受檢查時同步篩檢,意外發現第1期肺癌並及早治療,市府持續推動篩檢車深入偏鄉,守護市民健康。
(四)本府整合聯新、敏盛、部桃及新國民等醫療院所資源,推動巡迴醫療及遠距會診,截至今年4月,已提供新屋、大溪、觀音、大園及蘆竹等地112場巡迴醫療、照顧2,351人次及434次遠距會診服務。
四、本府推動消防局、交通局與衛生局跨局處合作「救護一路通」計畫,於醫院周圍1至2公里設立電子圍籬,當救護車進入特定範圍,智慧號誌系統即自動串聯交通號誌,提前調控沿線路口綠燈時間,預先疏解車流,確保救護車順利通行,平均送醫時間由4分鐘縮短至不到2分鐘,最快紀錄更僅需40秒;目前已有3家醫院導入系統,今年7月將新增第4家聯新國際醫院,進一步提升緊急救護效率。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報告案由:桃園市淨零政策推動成果
主席裁示:
(一)淨零轉型應融入日常生活,本府推動公共工程應增加建築屋頂、立面及開放空間綠化,讓市民感受環境改善與減碳成果。
(二)本市公共運輸電動化漸展成效,市區道路電動巴士能見度明顯提升,請交通局研析部分民眾反映電動巴士乘坐體感差異,持續優化乘車舒適度與服務品質。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推動公共工程設計及施工階段委託專業公會外審機制效益
主席裁示:
(一)公共工程結構外審機制藉由引進專業技師公會及外部專家實務經驗,協力提升工程設計與施工品質,同時協助年輕工程同仁累積實務經驗、精進專業能力。
(二)公共工程不應只追求外觀設計,更應兼顧安全性、施工可行性、實用性及使用者需求;並善用評選制度,引進優秀廠商參與公共建設,確保工程品質。
(三)請金副秘書長督導工務局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研議推動外審表單電子化,建立資料庫,累積設計、施工及履約管理等各階段資料,作為後續分析及決策參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近期2間媒體公布2026縣市長及縣市施政滿意度調查,各項民調結果可作為市政精進的重要參考,請各局處持續秉持專業精神與創新思維,勇於提出新構想,提升施政品質與市民福祉。
二、近期梅雨鋒面將至,請水務局、工務局與區公所提前啟動防汛整備,加強巡檢與清淤,確保排水設施暢通,全力防範積淹水災情。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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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150148674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府衛醫字第1150148674號
被付懲戒人:陳○珪
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8月29日
身分證字號:F12184****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龍岡聯合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368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F12184****號
被付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付懲戒人警告,並自本會決議確定翌日起1年內,接受至少4小時醫學倫理(含用藥安全、病人知情同意等)相關課程。
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為本市龍岡聯合診所負責人,該診所於114年10月24日擅自挪用公費藥劑共計30顆作為自費使用,且未主動通報衛生單位,顯有隱瞞案情之情事。另查,該診所曾於107年9月13日業經本局實地訪查確證挪用公費克流感藥劑予不符合公費克流感條件之使用對象並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情事,顯有未因前次事件而進行檢討改進且重複違規之情事。
二、案經被付懲戒人書面及115年5月18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因診所無適合藥品存放之環境設備,故藥品多委由安和藥局保管,當初(114年)申請到公費克流感後,經安和藥局負責人同意保管並調劑給病患,診所於114年10月24日開立三筆自費克流感,而安和藥局誤將公費克流感給予此三位不符合開立公費資格之病患。
三、案內被付懲戒人書面及現場陳述所提及之安和藥局負責人表示,有關克流感藥品存放,由於所備之自費克流感與公費克流感品牌一樣,且本案之公費克流感外包裝上並無特別標示,並且因認為病人看到藥盒上載記之副作用後會不敢吃藥,故藥品多未給仿單且拆盒提供,以致混淆拿錯。現已改用他牌之自費克流感,將來會與公費克流感分開存放以避免弄混。
法律依據及理由:
一、法律依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賠償等級參照表」表列「按原價5倍賠償」第2款「將公費藥劑移作自費使用或轉賣,未主動通報。」,為「經衛生局確認,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合約,並依醫事、藥事相關法規移付懲戒。」。
(二)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三)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雖無故意與詐欺之犯意,惟其行為屬過失,且分別於107年與114年重複發生,責任歸屬方面,相對於藥局,診所之責任較小,但仍應加強管理,並增加診所與藥局間之協調機制。
(二)就本案醫療處置有重複過失之虞,且疏於醫師用藥安全、病人知情同意等,符合醫師法第25條第1款「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懲戒事由,考量本案情節尚屬輕微,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1款及第25之1條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賈○
委員 吳○淦
委員 凃○利
委員 廖○鈞
委員 倪○梅
委員 李○宏
委員 曾○芬
委員 蔡○利
委員 呂○雄
委員 王○嘉
委員 黃○紋
委員 盧○華(請假)
委員 鄭○倖(請假)
委員 賴○慧(請假)
委員 周○政(請假)
市長 張善政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被付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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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戒法院判決113年度清字第3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3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張善政
代理人邱志湧
被付懲戒人吳○○ 桃園市政府○○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懲戒法院就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之被付懲戒人,自有視其違失情節輕重與否或再為懲戒處分判決有無實益等個案情形,而為有無受懲戒處分必要之判斷餘地。
二、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吳○○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民國103年間負責辦理桃園市政府○○局(下稱○○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防救災設備採購業務,承辦新臺幣(下同)450萬元預算「103年防救災高倍率影像監控系統建置採購案」,因洩漏標案規格予業者,使業者順利得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12年12月19日判決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二)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經查:
(一)被付懲戒人自90年起擔任改制前桃園縣○○局(嗣改制為桃園市政府○○局)技士,於103年間在○○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辦理該中心之防救災設備採購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被付懲戒人於103年間承辦○○局「103年防救災高倍率影像監控系統建置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本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450萬元。詎其明知依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嗣條次變更為現行法第7條)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又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等規定,廠商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竟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意圖使曾○○所屬○○資訊有限公司(代表人為祁○○之配偶林○○,下稱○○公司)獲取不法利益之犯意,遂提議曾○○找有實績之公司參與投標:
1.祁○○、曾○○為使○○公司取得本採購案,明知○○○○○○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無參與本採購案投標之意思,於103年7月間(22日前)某日,商請吳○○借用○○公司之名義投標,約定以本採購案預算金額450萬元之5%(約22萬5,000元)作為借用○○公司名義投標之手續費,吳○○即允諾之。
2.被付懲戒人於本採購案103年8月8日開標前,知悉○○公司係借用○○公司之名義投標,且實際將由○○公司之曾○○執行後續履約事項,本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不予開標,卻因其希冀曾○○所屬○○公司施作本採購案,竟續前揭圖利之犯意,違反上開採購法之規定而開標,審認○○公司為合格廠商,並於同年月13日辦理評選作業,惟評選結果○○公司總平均僅69.33分,未達合格分數80分,經出席委員全數書面同意廢標。
3.本採購案於103年8月26日第2次公告限制性招標,被付懲戒人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擔任本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明知依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嗣條次變更為現行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又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及第13條規定,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竟接續前揭圖利及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犯意,於103年9月12日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以電子郵件洩漏與曾○○,使曾○○得以事先依此準備簡報及評選委員之問答。被付懲戒人知悉○○公司係借用○○公司之名義投標,本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不予開標,竟仍違反上開採購法之規定而開標,審認○○公司為合格廠商,並於同年月15日辦理評選作業,由曾○○到場報告並接受評選委員之提問,評選結果○○公司總平均為80.71分(合格分數80分)而得標,致後續實際履約之○○公司因而獲取本採購案利潤之不法利益149萬8,133元,另使出借名義之○○公司因而獲取前開約定之手續費22萬5,000元(至被付懲戒人其餘被訴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公司之犯意,於103年5月間先向曾○○透露標案訊息,並多次以電子郵件指示曾○○撰寫本案徵求服務建議說明書內容,使曾○○於本案公告招標前即已知悉各項採購需求及規格;接續前揭圖利犯意,違反上開採購法之規定進行開標作業,並審認○○公司為合格廠商,後於同年月13日辦理第一次評選作業,惟評選結果○○公司總平均分僅69.33分,未達本案所訂合格分數80分,經出席委員書面同意予以廢標;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接續前揭圖利○○公司之犯意,先於103年9月4日將第一次評選委員提問內容以電子郵件寄送曾○○參考等行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付懲戒人固抗辯:被付懲戒人於103年9月12日雖有洩漏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予曾○○,然斯時○○公司已經於103年9月10日上午8時30分前投標並提出投標文件(包含服務建議書),而評選委員主要應係評審○○公司之投標文件、並非○○公司103年9月15日之簡報及現場答詢,足徵被付懲戒人之洩密行為與○○公司得標與否並無關聯;被付懲戒人主觀上認為○○公司與○○公司係以合作方式投標,並不知悉○○公司借用○○公司名義投標,系爭標案是要汰換、升級○○局於100年設置之設備(包含硬體及軟體),並需與101年設備整合,而曾○○原任職之公司承做100年、101年標案,被付懲戒人基於曾○○之公司若能得標系爭標案,整合可能較為順利,且認為系爭標案之硬體設備較為特別,曾○○任職公司規模不夠大可能無法進口,遂建議曾○○找大公司合作等語。惟查,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經桃園地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7月23日113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撤銷改判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褫奪公權4年,被付懲戒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5年4月23日114年度台上字第6451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四)本院依職權調取刑案全卷電子卷證審閱結果,核上揭刑事判決已綜合刑案卷內被付懲戒人與祁○○、曾○○及吳○○、林○○等人於廉詢、偵訊、桃園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及○○局103年7月4日限制性招標公告、7月22日限制性招標更正公告、○○局秘書室103年8月21日簽暨所附103年8月8日開標紀錄、投標資格審查表、103年8月13日第2次評選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表、○○局103年8月26日無法決標公告、○○局103年8月26日限制性招標公告、○○局秘書室103年9月22日簽暨所附103年9月10、15日開標紀錄、投標資格審查表、103年9月11日工作小組初審意見、103年9月15日第3次選評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表、○○局103年10月8日議約決標紀錄暨所附「103年防救災高倍率影像監控系統建置採購案」議約內容表、○○局103年10月24日桃○秘字第1030030322號函、○○局103年10月27日決標公告…等相關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相互勾稽研判,認定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犯行,據以論處被付懲戒人前揭罪刑之判決,所為論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及上述確定刑事判決之認定記載,足認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前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事法律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第6條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第7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等規定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為圖特定人之利益而為本案犯行,使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無以落實,尤以本採購案既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防救災設備採購,影響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及社會大眾權益甚鉅,且對於其他廠商已造成不公平之現象,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102、103年間罹患焦慮症之身心狀況(見刑事卷所附醫院病歷表),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認以判處被付懲戒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為適當。
五、本件為懲戒處分判決已無實益: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所定各懲戒處分,以第1款「免除職務」之法律效果最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4項前段,即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之規定。
(二)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律效果次重之懲戒處分為該法第9條第1項第2款之「撤職」,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相較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8款、第4項前段,即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之規定,除後者褫奪公權之期間較長外(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其期間最長者為褫奪公權終身或十年以下),二者之法律效果亦屬相當。
(三)本件被付懲戒人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刑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已如前述。則依上述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被付懲戒人除應予免職外,於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期間,仍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縱爾後褫奪公權復權,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其法律效果已涵攝本件被付懲戒人本應受「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之懲戒處分在內。是本案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已無實益,應認並無再對其為懲戒處分之必要。參照首揭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之意旨,本件應對被付懲戒人為免議之判決,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6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梅月
法官 許金釵
法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書記官 張詠婷 |
| ◆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利益迴避準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14911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利益迴避準則」
附修正「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利益迴避準則」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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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修正「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150145675號
附件: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維護課
(二)聯絡人:吳薇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四)電話:03-3946061
(五)傳真:03-3333184
(六)電子郵件:1002523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 預告修正「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50143687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張沂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07。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091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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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廢止「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5014428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五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張沂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07。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091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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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修正「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50159579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張沂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07。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091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14925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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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福鄉心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3424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福鄉心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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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50046663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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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15814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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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15015809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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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修正「桃園市舊市區人本示範街區招牌廣告及一樓形象名牌補助計畫」,並自115年6月15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50151210號
附件:補助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舊市區人本示範街區招牌廣告及一樓形象名牌補助計畫」,並自115年6月15日生效。
公告事項:修正桃園市舊市區人本示範街區招牌廣告及一樓形象名牌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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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5a(原G31)站捷運開發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1501608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5a(原G31)站捷運開發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5a(原G31)站捷運開發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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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潘○宏(H1224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428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潘○宏(H1224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潘○宏戶籍地在雲林縣虎尾鎮新興里025鄰行政號8號(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5份,應受執行通知人請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員黃琬婷)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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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受處分人瑪蒂絲(CERDAMARITESSCEREZOL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30043862號)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223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瑪蒂絲(CERDAMARITESSCEREZOL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30043862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瑪蒂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處分;惟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且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警員邱淑慎)。
分局長 鄭文銘 |
| ◆ 公告受處分人何氏來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30051821號)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300518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氏來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30051821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何氏來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處分,惟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詹偉唐)。
分局長 鄭文銘 |
| ◆ 公告有關羅惠齡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481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惠齡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惠齡。
二、身分證字號:F2255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54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惠齡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328之2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384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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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有關翁崧豪建築師申請申請由臺北市移轉至本市執業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419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翁崧豪建築師申請申請由臺北市移轉至本市執業。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翁崧豪。
二、身分證字號:F1251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53號。
四、事務所名稱:公羽山松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121巷39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447號。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501458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居善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15年7月4日起至118年7月3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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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501462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15年6月27日起至118年6月26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應送達予京享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151876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京享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京享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4年10月16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20878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京享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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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應送達予毅和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1518811號
附件: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毅和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毅和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5年3月5日府經商行字第1159124171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毅和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應送達予麗坊廚俱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1518891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麗坊廚俱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麗坊廚俱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5年3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59124190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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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受處分人蘇振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43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28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振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43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蘇振𩓙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遷移,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
| ◆ 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54829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6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桃園市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李小姐
市長 張善政 |
| ◆ 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54833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6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桃園市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李小姐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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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行為人DAU○DUNG(竇○勇)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5002164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DAU○DUNG(竇○勇)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DAUHONGDUNG(竇洪勇)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正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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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本市謝時為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5494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謝時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時為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5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17號
四、事務所名稱:建喬瀚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14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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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受處分人劉語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61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17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語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61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語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
| ◆ 公告本市蘆竹區「機捷路一段變更道路起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501473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機捷路一段變更道路起點」。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15年5月25日桃市蘆戶字第115000302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蘆竹區「機捷路一段」前於110年8月25日由本府核定命名在案,道路起點為A9a緊急停靠站,西至外社街交接處為終點(即機捷路二段起點),全長約2,600公尺,寬約21公尺。
二、現本府新建工程處已完成A9a緊急停靠站北側新闢道路工程,該道路起點為赤塗路與赤塗一路交叉口,道路迄點為赤塗路521巷巷口;道路長度約155公尺,道路寬度約16公尺。
三、A9a緊急停靠站至赤塗一路(即新闢道路起點)之路段,與現有機捷路一段相銜接,命名為「機捷路一段」並將該路段起點變更為赤塗路與赤塗一路交叉口。
四、旨案業於115年6月2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UUCHAT(阮友質)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500207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UUCHAT(阮友質)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UUCHAT(阮友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5年5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
| ◆ 公告受處分人陳文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55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681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文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55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文儒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離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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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有關鄭鴻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556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鄭鴻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鄭鴻銘。
二、身分證字號:K1201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3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鴻銘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255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32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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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582972號
附件:
主旨:本市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6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中壢區公所3樓訓練教室(320桃園市中壢區金華里環北路380號3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郭先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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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445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5年4月14日至115年5月27日,批號U1150503共4,58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王旭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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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4452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5年4月23日至115年5月27日,批號Z115051H共1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王旭斌 代行 |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4452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5年4月23日至115年5月27日批號Z115052H共2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王旭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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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445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5年4月23日至115年5月27日,批號Z115053H共3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王旭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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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處經管本市桃園市楊梅區仁美橋下空間(楊梅區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5-11號),遭無車牌廢棄車輛(灰色機車)占用處理作業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橋字第1150043553號
附件:
主旨:本處經管本市桃園市楊梅區仁美橋下空間(楊梅區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5-11號),遭無車牌廢棄車輛(灰色機車)占用處理作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及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無車牌廢棄車輛因占用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告期間:7天(自115年6月9日起至115年6月15日)。
三、請占用人於公告期間內自行移除該占用物,逾期未移除,本處將逕行移除。
處長 劉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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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行為人張芝榕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500103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芝榕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行為人張芝榕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侯玠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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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本市吳蕙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5315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蕙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蕙茹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45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鼎吳蕙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30巷23號2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 公告註銷「月谷大旅館」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1501583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月谷大旅館」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第28條第5項。
公告事項:
一、「月谷大旅館」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經本府觀光旅遊局115年3月18日桃觀管字第1150002956號函文通知依限繳回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惟逾期未全數繳回,爰依規定公告註銷其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二、公告事項:
(一)旅館名稱:月谷大旅館
(二)負責人:巫新江
(三)營業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428號3、4、5樓
(四)旅館業登記證編號:桃園市旅館165號
三、自本公告日起,「月谷大旅館」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作廢,如經發現持往他處營業或作其他證明使用,概屬無效,並依法究辦。
市長 張善政 |
| ◆ 註銷本市李旭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5857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旭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旭偉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0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0號
四、事務所名稱:旭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403巷65弄16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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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市115年6月1日「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53巷至神龍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642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5年6月1日「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53巷至神龍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5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2時於桃園市龍潭區龍星市民活動中心召開「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53巷至神龍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勘選用地應揭示說明事項」、「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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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有關呂崇寬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590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呂崇寬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崇寬。
二、身分證字號:H1223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9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崇寬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四維街148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42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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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行為人NGUYENCONGCU(阮功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500525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CONGCU(阮功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CONGCU(阮功居)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以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簡艾婕)
分局長林鼎泰 |
| ◆ 公告受處分人裴光好、武文輝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602、1151060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62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裴光好、武文輝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602、1151060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裴光好、武文輝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受處分人經郵務送達時分別因「遷移不明」、「無文書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之故,致受處分人無法簽收處分書,為求程序完備,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喜鈞)。
局長 廖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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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市劉霽瑩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6000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劉霽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霽瑩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7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45號
四、事務所名稱:悦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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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市范慶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6000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范慶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范慶哲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46號
四、事務所名稱:宏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榮安十四街8之2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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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陳素貞,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經公字第11500294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陳素貞,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自來水法第52、53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因土地所有權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公用事業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前棟2樓、電話:03-3322101#5266、承辦人:科員黃楷翔)。
局長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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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黃淀耀,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經公字第11500294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黃淀耀,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自來水法第52、53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因土地所有權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公用事業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前棟2樓、電話:03-3322101#5266、承辦人:科員黃楷翔)。
局長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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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黃財賜或其繼承人,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經公字第11500294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黃財賜或其繼承人,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自來水法第52、53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因土地所有權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公用事業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前棟2樓、電話:03-3322101#5266、承辦人:科員黃楷翔)。
局長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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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黃鏡賜或其繼承人,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經公字第115002942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黃鏡賜或其繼承人,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自來水法第52、53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因土地所有權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公用事業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前棟2樓、電話:03-3322101#5266、承辦人:科員黃楷翔)。
局長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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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黃鑑賜或其繼承人,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經公字第115002942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土地所有權人黃鑑賜或其繼承人,本局辦理自來水管線擬埋設「楊梅區永寧段188、191、192、193-2、247、249、249-1、249-2、249-3、249-6、249-7、249-8、249-9、280、296、297、298、299、316、345、346、347、348-1、394、41-1、42、42-1、43-2、436-1、51、52、90、92、92-1、92-2、93、97、97-1及99等39筆土地」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自來水法第52、53條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因土地所有權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公用事業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前棟2樓、電話:03-3322101#5266、承辦人:科員黃楷翔)。
局長 張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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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範圍邊界樁位測定」一案(新釘017S025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1571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範圍邊界樁位測定」一案(新釘017S025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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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之周邊道路興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59052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之周邊道路興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之周邊道路興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北區客家會館1樓音樂廳(桃園市八德區崁頂路60號1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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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CHIEN(黃○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500211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CHIEN(黃○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OANGBACHIEN(黃伯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5年5月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建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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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受處分人陶輝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70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66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陶輝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70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陶輝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
| ◆ 註銷本市呂佳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6180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呂佳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佳霖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67號
四、事務所名稱:以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七街3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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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公告(第二次拍賣)一份,惠請貴處協助刊登於桃園市政府公報,請查照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150227251號
附件:
主旨: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公告(第二次拍賣)一份,惠請貴處協助刊登於桃園市政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15年6月8日南執戊113年助執專字第00000832號函辦理。
分局長 俞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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