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1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7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7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6月10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會前活動:發布「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補助計畫」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4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雨水下水道1、甲組
(1)第1名:蘆竹區公所
(2)第2名:平鎮區公所
(3)進步獎:桃園區公所
2、乙組
(1)第1名:新屋區公所
(2)第2名:龜山區公所
(3)進步獎:觀音區公所
(二)其他排水1、甲組
(1)第1名:桃園區公所
(2)第2名:平鎮區公所
(3)進步獎:平鎮區公所
2、乙組
(1)第1名:大園區公所
(2)第2名:龜山區公所
二、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14年度成人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績優縣(市)政府」獎項。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三、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14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第1組六都第1名
1、心理類
2、食品藥物類
3、防疫類
(二)第1組六都第2名:長照類
貳、主席致詞
一、為降低極端氣候與聖嬰現象帶來的熱傷害風險,本府針對家有長者及幼童的家庭,提出全國首創兼顧能源效率、省電及環保的「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補助計畫」,說明如下:
(一)冷氣清洗補助:提供每臺最高補助1,000元,確保冷氣運轉效率與省電。
(二)室內隔熱設備補助:鼓勵住家窗戶使用環保材質的玻璃隔熱膜,每個房間最高補助1萬元。
(三)汰換老舊冷氣補助:鼓勵民眾將過於老舊且耗能的冷氣設備汰換為一級能效變頻冷氣,除可申請國稅局貨物稅退稅外,本府將再提供每臺最高1萬元換購補助。
二、今(10)日頒發114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績優公所獎項,感謝各區公所在防汛第一線的努力。
三、衛生局及社會局榮獲衛生福利部「114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績優獎項,感謝同仁們的辛勞付出。
四、本人11至16日將率領市府團隊前往東南亞訪問,為期6天5夜,行程重點如下:
(一)泰國曼谷國際植物展:結合本府「植感桃園」政策,帶領桃園青農前往觀摩智慧農業及綠色植物的國際商機,協助桃園農產走向國際。
(二)新加坡世界城市高峰會:參與重要的國際城市治理交流平臺,以航空城開發經驗為主題,分享水資源治理保育及安置住宅、安置街廓等推動經驗。
(三)馬來西亞依斯干達經濟特區:該園區臨近新加坡,是馬來西亞政府重點推動的大型開發園區,近年吸引智慧科技及人工智慧相關產業進駐,期盼藉此參訪,將當地產業發展與桃園推動的「智慧製造」及「智慧產業學院」互補結合。
五、本府已展開防汛整備工作,各區抽水設備與沙包等物資應及早備妥調度,確保市民能安心度過汛期。
六、地方稅務局姚世昌局長因家庭因素將於本(6)月16日退休,感謝姚局長多年來對地方稅務及各項市政工作的重大貢獻。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勞動局
報告案由:警察節「守護城市安全成果與展望」
主席裁示:
(一)桃園近期於治安維護、毒品查緝、打擊詐欺及人口販運防制等各項評比皆榮獲佳績,期勉警政團隊持續精進,打造安全宜居城市。
(二)肯定本府警政團隊面對不合時宜法規,勇於主動向中央反映爭取修正,這三年來對於健全法制及實務運作貢獻良多。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可負擔住宅政策主席裁示:
(一)桃園首創「桃園市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是國內住宅政策史上重要里程碑,特別感謝所有參與規劃的同仁。
(二)目前自治條例已送行政院核定,期盼中央秉持開放、創新與專業態度審慎評估,支持這項回應青年及育兒家庭居住需求的重要政策,儘速推動落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端午連假期間龍潭區公所將舉辦「市長盃龍舟賽」系列活動,邀請各界共襄盛舉,期勉參賽選手締造佳績,活動順利。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各局處核發民間團體活動補助公文時,函文應敘明:「若活動辦理過程中有重大疏失、違反相關法令等情形,本府有權扣減、停止撥付或取消補助款」,藉此要求受補助的團體及單位,以最嚴謹的態度規劃執行。
二、各機關籌劃活動、挑選戶外場地或發包硬體設備(如遮陽、遮雨棚等),務必將「極端天氣防護」納入考量,遮蔽面積必須實質擴大,確保臺上的表演團體及周邊的觀禮民眾,都能獲得完善的遮蔽保護。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0分
 
桃園市政府第57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7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地方稅務局倪永祖局長宣誓典禮
-主辦機關:人事處
壹、頒獻獎
一、頒發田天明先生及謝美珍女士賢伉儷捐贈復康巴士獎座。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本市114年各機關學校績優事務人員。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績優工友
1、內定國小:林諺鴻工友
2、警察局大溪分局:李銘發工友
3、楊梅區戶政事務所:葉雲田工友
4、文化國小:莊郁婷工友
(二)績優技工
龍潭高中:劉修凱技工
(三)績優駕駛
秘書處:甄峻逸駕駛
三、頒發114年度役政業務督訪前3名及「善」舉「役」行公益服務獎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第1名:桃園區公所
(二)第2名:龍潭區公所
(三)第3名:中壢區公所
(四)「善」舉「役」行公益服務獎:中壢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新任局長倪永祖曾任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其深厚的財稅專業與豐富行政歷練,將帶領地方稅務局持續提升稅務行政效能,為市民打造便捷及安全的稅務環境。
二、感謝田天明先生及謝美珍女士賢伉儷捐贈復康巴士1輛,復康巴士是本府重要的社福資源,對提升本市無障礙交通服務及車輛調度量能助益良多。
三、各機關學校事務人員對公務執行及整體行政運作至關重要,感謝其默默付出,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
四、114年度役政業務督訪獲奬前三名為桃園、龍潭及中壢區公所,在役政服務業務推動表現優異,期勉持續努力,成為役男及家屬堅強的後盾。
五、本府近期拜會泰國、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的產官學界重要機構,成果豐碩,內容說明如下:
(一)拜會泰國農業推廣局、泰國參議院農業與合作社委員會及朱拉隆功大學藥學院等產官學機構,分享桃園青農赴日奪冠與水蜜桃結合超商霜淇淋等農業行銷案例,為今(115)年7月在桃園會展中心舉行「亞洲植物博覽會」,奠定實質的國際合作基礎。
(二)出席新加坡世界城市高峰會,今年論壇聚焦可負擔式住宅及城市永續發展等議題,張市長受邀於論壇分享桃園航空城的智慧水資源建設計畫及可負擔住宅政策,相關作法獲高度關注,有多個城市主動了解政策內容。
(三)前往馬來西亞柔佛州,考察伊斯干達經濟特區,雙方簽署合作備忘錄(MOU),特區結合該國土地資源與新加坡資金優勢,近年積極發展人工智慧及科技產業,本府與特區管理單位交流後,期盼引薦桃園優質企業前往投資設廠,同時分享桃園推動智慧產業學院的人才培育經驗,雙方均認為未來可進行各項合作。
六、各局處執行出國考察計畫時,應連結施政重點。此次,賴副秘書長出席「2026全球卓越建設獎」頒獎典禮,另規劃拜會捷克姊妹市布爾諾市政府及相關單位,針對科學教育多項議題深入交流,即為創造長遠國際交流效益之參考模式。
七、本府持續推動公共運輸服務升級,桃園新幹線「南環線」將服務中壢、內壢及平鎮地區交通出行需求,該路線預計今年9月正式營運,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6時至晚間10時,民眾持市民卡即可免費搭乘。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秘書處、農業局、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115年世界城市高峰會暨東南亞出國考察主席裁示:
本次出訪成功建立雙邊交流管道,請各局處未來積極運用此網絡,主動拓展多元互動,以深化本市城市外交,發揮最大效益。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中央與地方協力推動龍科三期主席裁示:
面對全球半導體產業的激烈競爭,本府已與科管局達成共識,
加速園區的規劃與開發;針對企業擴廠需求,各權責局處應全力配合、主動協助。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勞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各案件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7分
 
法規
制定「桃園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161439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廢止「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164855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16997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5年6月24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5015533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5年6月24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孚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未經同意進入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孚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孚「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府另對本市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如溺水救難急需),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高度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負責人向地方政府申請同意,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市無人機業務主管單位為本府交通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填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核備。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災害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者,由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日5日內補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備查,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三、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安秩序者。
四、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v.tw/)。
五、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權視界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5108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權視界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社字第11500124831號
附件: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
 
區長 鄭詩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富宇天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4652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富孙天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修正「115年度桃園市舊公寓微型修繕補助計畫」,並自115年6月26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寓字第115017448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115年度桃園市舊公寓微型修繕補助計畫」,並自115年6月26日生效。
公告事項:為落實簡政便民、提升行政效率,本府調整旨揭計畫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本公告及計畫最新內容刊載於本府建築管理處網站(https://oba.tycg.gov.tw),請逕自下載運用。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行政大樓空間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青秘字第11500050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行政大樓空間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行政大樓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侯佳齡
 
公告「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一級能效冷氣購置補助計畫」,自115年7月1日起施行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氣字第1150179549號
附件: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一級能效冷氣購置補助計畫
 
主旨:公告「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一級能效冷氣購置補助計畫」,自115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目的:透過補助方式推動市民優先購置一級能源效率冷氣,改善更多高溫敏感族群(0至6歲幼童或65歲以上長者)居住環境室內空氣品質、提升節能效率及降低熱傷害風險。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幼童(0至6歲)或長者(65歲以上),且安裝使用地址頇位於本市轄內,且用電類別頇為「非營業用」。
三、申請期限: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若於期限屆滿前發生經費提前用罄或預算調整等情事,本府得隨時公告截止、延長或終止補助申請。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汰換(頇有舊機)購置或新購符合經濟部能源署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之冷氣(不含移動式冷氣、冰水主機),每處(戶)地址(電號)限補助1台,每台補助5,000元為限,未達上限金額者依實際購置金額補助。
五、申請作業、補助原則、補助款撥付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見附件-「115年桃園市高溫敏感族群一級能效冷氣購置補助計畫」。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150177402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王庭甲、丁青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727、1151073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73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庭甲、丁青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727、1151073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庭甲、丁青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武氏秋芳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500192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氏秋芳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氏秋芳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核發本市盧柏墿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6505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盧柏墿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盧柏墿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1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47號
四、事務所名稱:建喬中壢盧柏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廣州路134號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呂○峰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5月12日桃衛健字第1150041884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657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呂○峰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5月12日桃衛健字第1150041884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呂○峰君於115年度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1胡小姐)領取陳述意見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CHOIDONGSEOK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4月7日府衛健字第1150085069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653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CHOIDONGSEOK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4月7日府衛健字第1150085069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CHOIDONGSEOK君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1胡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大園都市計畫「修正『變更大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第2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新釘017R032及廢除017R02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1653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都市計畫「修正『變更大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第2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新釘017R032及廢除017R02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李晨豪(銷帳編號:115107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51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晨豪(銷帳編號:115107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晨豪於115年1月2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光東路165號(麗星花園汽車旅館103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TANGDUCLONG(鄧德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500552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ANGDUCLONG(鄧德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ANGDUCLONG(鄧德龍)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以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簡艾婕)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阮登協、阮氏素簡等2人(銷帳編號:11510723、115107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72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登協、阮氏素簡等2人(銷帳編號:11510723、115107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受處分人阮登協、阮氏素簡等2人於115年4月1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喜鈞)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水利專用區為道路用地兼供水利專用區使用)(配合秀才路178巷拓寬暨延伸至中山南路工程)案(新釘062C045等7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1666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水利專用區為道路用地兼供水利專用區使用)(配合秀才路178巷拓寬暨延伸至中山南路工程)案(新釘062C045等7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658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微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5年6月8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在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301會議室召開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右岸新闢道路工程(都外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記録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勘選用地英揭示說明事項」、「興辦事業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郭彥孝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7*****)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以115年6月11日府環化字第1150162783號函附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5016278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郭彥孝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7*****)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以115年6月11日府環化字第1150162783號函附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815吳小姐),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註銷本市彭博政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6917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彭博政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彭博政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5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591號
四、事務所名稱:雙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祥三街7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楊文四、杜文俊、胡士志、阮春煌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771、11510772、11510773、1151077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84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文四、杜文俊、胡士志、阮春煌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771、11510772、11510773、1151077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楊文四、杜文俊、胡士志、阮春煌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楊文四、杜文俊、胡士志、阮春煌等4人為外籍移工,目前已離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QUANGTHAI(陳光太)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50022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QUANGTHAI(陳光太)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QUANGTHAI(陳光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5年3月20日遭雇主通知報案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公告行為人廖浩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243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廖浩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廖浩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506010157-0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朱翊靜)。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有關簡瑞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678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瑞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瑞慶。
二、身份證字號:M1214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2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瑞慶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8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SAWANGROJMISS○、KADOWAKI○等3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6783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SAWANGROJMISS○、KADOWAKI○等31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SAWANGROJMISS○、KADOWAKI○等31人於114及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及1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興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71385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興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辦理。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興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北區客家會館1樓音樂廳(桃園市八德區崁頂路60號1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鍾○誠、段○君等3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6996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鍾○誠、段○君等3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誠、段○君等3人於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經本府裁處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青和大綻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5121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青和大綻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青和大綻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三百五十一號、三百五十三號、三百五十五號、三百五十七號、三百五十九號、力行路五百五十巷八十號、八十二號、八十六號、八十八號、九十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嘉璟一品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5332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嘉璟一品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嘉璟一品硯社區(桃園市桃園區卲安街二百五十六號、二百五十八號、大興西路三段二百六十三號、二百六十五號、二百六十七號、二百六十九號、二百七十一號、二百七十三號、二百七十五號、二百七十七號、溫州一路三百零一號、三百零三號、三百零五號、三百零七號、三百零九號、三百十一號、三百十三號、三百十五號、三百十七號、三百十九號、三百二十一號、三百二十三號、三百二十五號、三百二十七號、三百二十九號、三百三十一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玉子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綠化空地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5297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玉子園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綠化空地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玉子園社區(桃園市龜山區樂學路四百七十號、四百七十二號、四百七十六號、四百七十八號、四百八十號、四百八十二號、四百八十六號、四百八十八號、四百九十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綠化空地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陳○佑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4月20日桃衛健字第1150033968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694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佑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4月20日桃衛健字第1150033968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佑君於114及115年度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0陳小姐)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西嶺段204、194、217地號等3筆土地內30公尺計畫道路範圍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501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170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龜山區西嶺段204、194、217地號等3筆土地內30公尺計畫道路範圍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501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方雅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1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146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方雅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1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方雅丞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予以告誡;惟行為人之通訊地址惟桃園市桃園區龍鳳里國豐三街123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書面告誡書(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14696號)。
二、旨揭書面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暐翔)。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484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陳筱婷(昶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焜逸(逸盛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鄭銓(東迪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等3名義務人,因住所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或查無地址等原因致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5年6月1日-115年6月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市新屋區崁頭厝段崁頭厝小段1117地號(永安漁港漁具倉庫)放置之攔油索一批,請放置之行為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本公告日起14日內聯絡本局及載離清除,逾限將逕予視同廢棄物處置,以利本局公共工程進度推展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觀技字第1150006972號
附件:攔油索照片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崁頭厝段崁頭厝小段1117地號(永安漁港漁具倉庫)放置之攔油索一批,請放置之行為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本公告日起14日內聯絡本局及載離清除,逾限將逕予視同廢棄物處置,以利本局公共工程進度推展。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7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場址位於本市新屋區永安漁港停車場旁漁具倉庫(新屋區崁頭厝段崁頭厝小段1117地號;管理者: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前揭土地經管理者同意場地借用供本局辦理「永安海客園區遊憩環境優化統包工程」案,本案因工程需要拆除漁具倉庫地上物前搬遷清空倉庫內堆置物品,迄今尚有攔油索一批(附件)未搬離清除,已影響本局公共工程進度之推展。
二、前揭永安漁港漁具倉庫內之攔油索已多次會勘在案,無人主張其為使用或所有人,為求慎重處理,本局特此公告周知,敬請前揭攔油索放置之行為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本公告日起14日內聯絡本局及載離清除,逾限將逕予視同廢棄物處置,以利本局公共工程進度推展。
三、本局聯絡人:陳先生(03-3322101#5265)。
 
局長 陳靜芳
核發本市賴字鋅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7382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賴字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字鋅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1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49號
四、事務所名稱:賴字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六街68號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李起年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7380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起年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起年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3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48號
四、事務所名稱:以斯拉李起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豐德二路72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吳文隆君請依規定至本處南昌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領回犬隻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500070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文隆君請依規定至本處南昌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領回犬隻。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處於115年6月3日桃動四字第1150006386號函請吳文隆君儘速至本處南昌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領回犬隻(晶片號碼:991001000299653,入園動物編號:20260602002),經郵務送至戶籍地址,因遷址不明,郵件退回,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領回期限:限請於文到12日內攜帶身分證及有效期1年內之狂犬病注射證明書至南昌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領回犬隻。逾期未領,逕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查處。
四、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張貼本處公布欄,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南昌動物保護園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動物保護課)領取,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未領取,視為有效送達。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吳文隆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5000705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文隆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吳文隆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按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略以,行政機關於裁罰前,應給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本處於115年6月3日桃動四字第11500063861號函請吳文隆君陳述意見,經郵務送至戶籍地址,因遷址不明,郵件退回,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張貼本處公布欄,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南昌動物保護園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動物保護課)領取,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未領取,依法視為有效送達。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郭○騰(法定代理人郭○燦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6月8日府衛健字第1150158008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731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郭○騰(法定代理人郭○燦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6月8日府衛健字第1150158008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郭○騰(法定代理人郭○燦君)於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1,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1胡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KHAMPHAWATHADINTHAI(迪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187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HAMPHAWATHADINTHAI(迪泰)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HAMPHAWATHADINTHAI(迪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業於114年3月26日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永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公告受處分人郭仲棠(銷帳編號:115108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777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仲棠(銷帳編號:115108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郭仲棠於112年7月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8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辦理「桃園市特定工廠專用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501633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市特定工廠專用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115年6月25日起公告30天,並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座談會,請惠予協助準備會場。
(一)115年7月14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新屋區婦幼館(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370號)4樓禮堂舉辦座談會。
(二)115年7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假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4樓禮堂舉辦座談會。
(三)115年7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2樓1201會議室舉辦座談會。
(四)115年7月16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假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4樓大禮堂舉辦座談會。
(五)115年7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座談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新屋區公所、龍潭區公所、大溪區公所、桃園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新屋區公所、龍潭區公所、大溪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501657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15年6月16日起至118年6月15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頭重溪段216-1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F76、C11501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1777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頭重溪段216-1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F76、C11501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天潭企業有限公司等人計2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5008054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天潭企業有限公司等人計2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天潭企業有限公司等人計2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1)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翁○皓等人計2,824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5008221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翁○皓等人計2,824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翁○皓等人計2,824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鄭偉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81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813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偉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81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偉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賜)。
 
局長 廖恆裕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501649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5年7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本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為本府代為標售龍潭區三坑段796地號、大溪區和平段366地號等2筆土地(2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115年6月18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76796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為本府代為標售龍潭區三坑段796地號、大溪區和平段366地號等2筆土地(2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115年6月18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15年7月6日起至115年10月6日,共3個月。
三、得申請發還土地之期限:自旨揭土地登記完畢之日(115年6月18日)起10年內。
四、土地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還。
五、申請發還之土地,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或全體繼承人所有。
六、應發還之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土地最後一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該土地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無法發還者,不發給價金。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邱○生等13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500272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邱○生等13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邱○生等13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3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蕭浥家),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李維振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445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5年4月22日至115年5月27日,批號Y1150503共3,0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請假
副局長 王旭斌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