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1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57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7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現行制度下,學校接獲申訴或檢舉案件,須依規範蒐集相關資料與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並於受理後,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為減輕教師、學校接獲申訴及校事案件的行政負擔,本府函報教育部,建議建立校事案件外部專業支持機制,由教育局成立「專責辦公室」或「專案小組」,透過兩階段的專業支持,協助學校處理複雜案件:
(一)第1階段為「受理建議」,學校召開認定會議前,檢送相關資料予教育局,由教育局邀集專案小組進行檢視及提供建議,作為學校決策之參考。
(二)第2階段為「行政委託審議」,倘學校就案件受理與否難以形成共識,可送交教育局召開審查會議提出建議;如建議受理,學校再依程序成立調查小組辦理後續調查。
三、本次研擬校事案件專業支持機制,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處理案件,期能在保障學生權益的同時,提供教師及學校更完善的支持。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寺廟環保轉型行動-信仰延續.城市永續
主席裁示:
本府應擴大支持與協助,鼓勵宮廟積極配合減香及環保祭祀,透過耐心溝通、輔導與跨局處合作,兼顧宗教文化傳承、空氣品質及居民生活品質。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工務局
報告案由:人車共好.智慧暢行
主席裁示:
有關不良路樹之處置方式,由農業局提供樹種專業知識,請相關機關會後討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南崁公有市場大樓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勞動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出流管制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提案單說明一修正為「經濟部自108年2月19日訂定發布『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惟本辦法施行至今,對於興建完成之出流管制設施未能有效監督管理其維護情形。為加強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核,監督及管理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爰制定本自治條例草案。」。
(二)餘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本次地景藝術節獲得許多正面評價,觀光旅遊局推動珍珠海岸難以由單一局處完成,肯定文化局、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等相關局處配合,共同提升本市海岸觀光吸引力。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清查今(115)年初迄今,受理與宮廟環保祭祀相關之1999專線申訴案件,並交由民政局及環境保護局積極審慎處理,以利本市推動環保祭祀相關事宜。
二、因應行政院近期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本市為提升食品安全防護網,請研議將資安事件分級的防護危機處理架構,運用至食安管理體系中。請衛生局主責儘速召開第一次專案會議,以利後續提報中央作為修法專業的政策建言。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分
 
桃園市政府第5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7月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頒發本市114年12月至115年3月成功攔阻不動產詐騙案件有功人員獎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楊梅地政事務所課員李昀融:阻攔詐騙金額432萬元
二、蘆竹地政事務所約僱人員劉柏頡:阻攔詐騙金額570萬元
三、八德地政事務所書記廖佳玉:阻攔詐騙金額645萬元
四、平鎮地政事務所課員呂季燕:阻攔詐騙金額750萬元
貳、主席致詞
一、今(8)日表揚4位地政事務所同仁成功攔阻動輒數百萬元的不動產詐騙案,感謝同仁在第一線的警覺及專業,成功守護市民重要財產安全。
二、強烈颱風巴威持續接近,預計本週五、週六最接近臺灣,北臺灣將籠罩在暴風圈影響範圍內,各局處已啟動相關整備工作:
(一)水務局已完成抽水設備測試、水門整備及滯洪池預先放水,並備妥沙包、移動式抽水機等防汛物資,確保各項設備隨時投入應變。
(二)側溝清理方面,今(115)年1到6月環境保護局已完成全市將近600公里的清淤工作,近2日也完成全市300多處易淹水點巡檢作業。
(三)養護工程處及各區公所針對兩週前曾發生淹水及歷史易淹水地區,於颱風來襲前再次清淤盤點,強化排水設施巡檢,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作。
(四)請都市發展局督導各建築工地落實防颱措施,確實固定鷹架、圍籬及廣告招牌等設施,避免強風吹落造成危險。
(五)呼籲市民朋友提高警覺,提前檢查陽臺花盆、遮雨棚、冷氣室外機、廣告招牌及鐵皮屋頂等易掉落物,並清理陽臺及住家周邊排水口,降低強風豪雨可能造成的災害風險。
(六)針對山區可能出現明顯豪大雨情形:
1、復興區公所應會同民政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加強整備,預先規劃疏散撤離措施。
2、工務局須掌握土石流潛勢區及山區道路狀況,確保道路暢通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各項大型活動滾動式調整:
1、「桃園地景藝術節」將於10至15日期間暫停開放,展品預先妥善收存防護,預計16日後恢復開放。
2、原訂週六結合水蜜桃促銷及棒球賽事的2026樂天桃猿水蜜桃趴,也將視風雨狀況調整。
3、請各局處即時盤點轄下活動,需延期或取消者應儘早發布通知,避免造成市民困擾。
(八)巴威颱風規模大、影響範圍廣,各局處務必上緊發條,農業局也應即時掌握農損情形,市府團隊將以最快速度應變處置。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桃園夏天的珍珠
主席裁示:
(一)珍珠海岸不只是觀光建設,更是各局處共同的海岸品牌平臺,近期結合地景藝術節,獲得熱烈好評。未來將持續導入文化、體育、原民及觀光等活動,發揮品牌與活動相互帶動效益。
(二)相關景點可依美食、自行車、自然景觀與親子休閒等主題,規劃多元遊程,並透過網路社群分享,擴大行銷效益。
(三)請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擔任本市海岸事務跨局處統籌窗口,整合交通、場域及遊憩服務等需求,強化橫向協調及資源整合,提升珍珠海岸觀光吸引力。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數據驅動守護生命
主席裁示:
請衛生局根據過去一年的數據,為11家責任醫院建立個別基準值,以提升燈號警示與資源調度之實質效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平鎮區公所
提案案由:為辦理平鎮區游泳池及高連市民活動中心建物未達年限報廢拆除改建社會住宅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針對油品「苯駢芘(BaP)」超標事件,請蘇副市長督導,結合相關局處建立「油品正面表列清單」主動向學校與團膳業者揭露,確保開學食安,並機動說明具體防範作為。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3分
 
桃園市政府第57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7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呈獻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14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水務局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14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奬,本市連續9年獲此殊榮,未來將與地方持續深化合作,提升社區防災量能,期盼明(116)年攜手邁向10連霸。
二、本府推出婦幼三大友善補助升級,說明如下:
(一)今(115)年7月1日起,擴大凍卵保存補助適用對象,除原有25歲以下罹患癌症女性外,新增罹患自體免疫疾病、卵巢疾病、血液疾病等六項類型,協助有治療需求者及早保存健康卵子,兼顧生育規劃與疾病治療。
(二)「好孕專車」再升級,自8月1日起,除孕產婦本人外,配偶亦可登記使用「一生好運卡」,鼓勵夫妻共同分擔育兒責任。
(三)今年8月1日起加碼準公共托育補助,大幅縮小準公共托育與公共托育的收費差距。家長每月自付費用,第一胎準公共托育自付額降至3,500元,與公共托育相差1,500元;第二胎準公共托育自付額降至2,500元,與公共托育相差同為1,500元;第三胎全額補助,不論送公共托育或準公共托育,家長無須負擔托育費用。
三、近期社會關注的問題油品事件,本府秉持「從嚴查核」、「跨局處動員」及「資訊透明」三大原則因應,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本府接獲通報後,衛生局第一時間全面追查問題油品流向;經濟發展局針對市場、商圈及店家進行訪查,確實掌握情形;教育局調查各校使用油品狀況,督導團膳業者確認油品來源及批號,確保校園營養午餐安全;觀光旅遊局協助查核旅宿業者油品使用情形;法務局消保官保障消費者權益,如發生退貨或退款爭議,立即介入協調處理;透過跨局處合作,加速掌握市售油品流向及使用情況。
(二)截至昨(14)日止,本府已累計查核市內業者超過1,200家,回收問題油品逾3萬餘公斤,查獲1萬餘公斤問題油品已投入再製產品,累計處理油品總量超過4萬6,000公斤;本府亦展開油品專案抽驗,相關結果即時公布於「桃食安心資訊平台」,供市民查詢最新資訊。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婦幼發展局
報告案由:孕育希望-從懷孕到產後的全人式公共支持服務
主席裁示:
婦幼發展局成立三年來歷經從零開始的草創期,現今各項政策已呈現具體成效,期勉團隊持續努力精進。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報告案由:靜桃3.0-桃園市全域噪音治理成果
主席裁示:
(一)本府近年持續推動噪音改善工作,有效遏止高噪音改裝車輛及環境噪音問題,相關措施已逐步展現成效。
(二)噪音管理應持續掌握噪音車輛移動趨勢及潛在熱點,為避免噪音車輛刻意調整行駛路線以規避取締,本案請持續滾動檢視策略,提升環境品質,維護市民生活安寧。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各案件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1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20599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20949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1501972901號
附件: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第4點第7點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第四點、第七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20127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轄管河川區域範圍申請綠美化使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15019942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轄管河川區域範圍申請綠美化使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轄管河川區域範圍申請綠美化使用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5年7月24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5020556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5年7月24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孚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未經同意進入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孚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孚「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本府另對本市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如溺水救難急需),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高度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負責人向地方政府申請同意,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市無人機業務主管單位為本府交通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填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核備。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災害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者,由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日5日內補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備查,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四、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安秩序者。
五、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v.tw/)。
六、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20901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五○○二七八七六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20602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五○○二七八七六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二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502065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二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5020638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出國參與婦女國際事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婦權字第115019597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出國參與婦女國際事務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出國參與婦女國際事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出國參與婦女國際事務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太睿泰極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9995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太睿泰極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21785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5021471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TRANQUOCTOAN(銷帳編號:1151090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884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ANQUOCTOAN(銷帳編號:1151090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ANQUOCTOAN於115年1月2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THAIOK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林美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189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林美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林美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設籍於八德區戶政事務所,非實際住居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5001892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謝蜂辰)。
 
分局長 鄭文銘
註銷本市李瑞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19944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瑞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瑞章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198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0號
四、事務所名稱:泛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2段154-1號4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翁振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29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935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翁振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29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翁振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本市115年6月30日「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1882902號
附件: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主旨:公告本市115年6月30日「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5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於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召開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勘選用地應揭示說明事項」、「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曾○齊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5月25日府衛健字第1150139575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990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齊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5月25日府衛健字第1150139575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齊於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併處2小時戒菸教育,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1胡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黃仟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71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8452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仟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71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仟宇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出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高速公路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配合國2甲由台15線延伸至台61線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50193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高速公路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配合國2甲由台15線延伸至台61線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5年7月2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3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202020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3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大園區田溪路(華興路二段至聖德北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3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星期二)上午11時
三、地點:本府工務局研討室二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柯先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502006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5年6月29日府教終字第1150179099號函,通知相對人限期陳述意見。惟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劉○綸君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5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50186573號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502006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綸君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5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50186573號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劉○綸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經本府以115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50186573號裁處書為行政處分。經查寄送劉○綸君戶籍地址之行政文書,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而無法送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劉○綸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阮文雄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5-020026)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010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文雄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5-020026)。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阮文雄於114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及第8條第4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20),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劉○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500445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劉○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劉育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第22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遷出國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林俋辰(銷帳編號:115109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89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俋辰(銷帳編號:115109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俋辰於113年12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一街與正康一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陳氏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500238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氏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氏貴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核發本市彭泊瑋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0319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泊瑋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泊瑋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299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50號
四、事務所名稱:澄煦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成章一街101巷10號7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洪靖緁、陳嘉賢、莊權尚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067、11510170、1151019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954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洪靖緁、陳嘉賢、莊權尚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067、11510170、1151019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洪靖緁、陳嘉賢、莊權尚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受處分人經郵務送達時皆因「遷移不明」之故,致受處分人無法簽收處分書,為求程序完備,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賤)。
 
局長 廖恆裕
 
公告江○榮(Q1205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581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江○榮(Q1205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江○榮戶籍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普義里004鄰溪洲街298號(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請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員黃琬婷)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游○恩等人計2,40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5009654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游○恩等人計2,40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游○恩等人計2,403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YAN○TAI(殷○泰)、WONG○YIN(王○燕)等7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053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YAN○TAI(殷○泰)、WONG○YIN(王○燕)等7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YAN○TAI(殷○泰)、WONG○YIN(王○燕)等7人於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及2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徐艾輝女士115年端午節慰問金新臺幣2,000元整,因故無法匯入指定帳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1500677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徐艾輝女士115年端午節慰問金新臺幣2,000元整,因故無法匯入指定帳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查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為照護在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
三、經查徐艾輝女士之照護期限自107年3月1日起給與10年,惟指定帳戶經變更為終止戶,致旨揭款項無法入帳;亦無法取得聯繫,爰俟徐艾輝女士與本局聯繫並確認發放資格後始恢復發放。
四、本案經投遞徐艾輝女士地址,郵務人員以按鈴無回應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請徐艾輝女士儘速與本局人事室聯繫。
 
局長 劉仲成
核發本市鄭雅云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0842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鄭雅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雅云
二、證書字號:(114)台內地登字第0300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51號
四、事務所名稱:云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水汴二路21號1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桃園市福鄉心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9703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福鄉心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福鄉心匯社區(桃園市桃園區中央街二百六十五號、二百六十七號、二百六十九號、二百七十一號、二百七十三號、二百七十五號、二百七十七號、二百七十九號、二百八十一號、二百八十三號、二百八十五號、二百八十九號、二百九十一號、二百九十三號、二百九十五號、二百九十七號、二百九十九號、青溪一路三十六巷三十六號、三十八號、五十號、五十二號、五十六號、五十八號、六十號、六十二號、六十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為內政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公告補辦公開展覽一案,請貴公所配合辦理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50204914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為內政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公告補辦公開展覽一案,請貴公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5年7月20日內授國城字第11590051902號函辦理。
二、請依內政部前開號函、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條,將計畫書圖及公告文張貼於貴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周知。
三、本案自115年7月30日起至115年8月28日止公開展覽30天,內政部並訂於1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貴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四、隨文檢送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及說明會時間、地點之傳單20份,請貴公所統籌發放,並分發至轄區內民眾知照,說明會傳單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印。
 
市長 張善政
 
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城字第1159005190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計畫書、圖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自115年7月30日起至115年8月28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泰山、八里等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5年8月10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泰山區公所6樓簡報室、下午2時30分假新北市八里區行政中心1樓禮堂(文康中心);1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劉世芳
 
公告受處分人皮韶顯等2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520766、11520767、11520768、11520769、11520770、11520771、11520772、11520773、11520774、11520775、11520776、11520777、11520778、11520779、11520780、11520781、11520782、11520783、11520784、11520785、11520786、1152078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908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皮韶顯等2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怠金編號:11520766、11520767、11520768、11520769、11520770、11520771、11520772、11520773、11520774、11520775、11520776、11520777、11520778、11520779、11520780、11520781、11520782、11520783、11520784、11520785、11520786、1152078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皮韶顯、阮文日、阮氏和、阮光中、阮宏登科、東志俊、林郁婷、林聖翔、武黎妙賢、金維進、范中日豪、范尹龍、梅光功、陳文越、董濬紘、裴文想、裴光泰、鄧氏懷英、徐郁翔、阮文進、陳文俊、陳英俊等2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行方不明、已離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李○誠等人計2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5009712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李○誠等人計2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誠等人計2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通知書,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三、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辦理裁罰事宜,逾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逕行裁決。
四、旨案冊列人員請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處(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電話:03-3777300轉分機1104)領取歸責通知文書。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名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潘晉毅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4-090023)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045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晉毅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4-090023)。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晉毅於114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胡志聖君(行為人:胡懿)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4-030111)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043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胡志聖君(行為人:胡懿)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4-030111)。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胡志聖君(行為人:胡懿)於114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及第8條第4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6-41地號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一案(新釘010S014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2105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6-41地號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一案(新釘010S014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7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張善政
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212391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桃園市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李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劉逢祐(銷帳編號:11511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985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逢祐(銷帳編號:11511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逢祐於115年4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68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受處分人許勝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99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980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勝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99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許勝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214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8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劉繼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39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04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繼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39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繼元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本案因行為人籍設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公告廢止「耕心者健康國際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耕心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居字第11502080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耕心者健康國際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耕心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3條。
公告事項:
一、耕心者健康國際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耕心居家長照機構設立地址經查未有營業事實,且歷經多次評鑑不合格或評鑑未遇,經主管機關裁處停業,並於停業期滿後仍未完成改善,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3條規定,爰自即日起廢止該機構設立許可,並依規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註銷事項如下:
(一)機構名稱:耕心者健康國際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耕心居家長照機構。
(二)機構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10樓之二(B室)。
(三)負責人:耕心者健康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弘逸。
(四)設立許可文號:桃園市府社老字第1090319731號。
二、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本府社會局公佈欄。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進昌辦理換發開業證書及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502145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進昌辦理換發開業證書及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莊進昌。
三、開業證書字號:(104)桃市估字第000045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33號四樓之3。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桃園舊城區」為「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及其民宿申設之條件,自公告日起得供申設民宿之使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150193387號
附件: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舊城區」為「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及其民宿申設之條件,自公告日起得供申設民宿之使用。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8目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北至三民路,南至建國路,西至民族路,東至朝陽街、東國街、安東街及春日路沿線所圍繞之範圍(道路中心線以內)為「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二、上開範圍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設民宿:
(一)經市府核定參與舊城或老屋計畫之建築物,包括「桃園市桃園區景福宮周邊立面整修工程案」及「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
(二)建築物屋齡超過40年,並符合特色老屋條件,包括「建築風格」、「連續性特徵」、「立面與山牆裝飾特色」、「傳統材質工法」等,且經審查通過者。
三、自公告日起符合上開公告範圍及申請設立民宿條件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立民宿。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委託中原大學辦理「115年度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執行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氣字第11501929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中原大學辦理「115年度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執行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15年6月25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本市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補助政策成果整合分析。
(二)辦理本市高溫敏感族群降溫節能補助申請案件受理、審查等作業(包含現場查驗作業)。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中原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
(三)連絡電話:(03)2654936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科陳彥頻股長,電話:(03)3386021分機2104。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林雅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1928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雅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雅婷。
二、身分證字號:A2276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56號。
四、事務所名稱:竺慶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六街47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239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謝○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6月3日府衛健字第1150152549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921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謝○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6月3日府衛健字第1150152549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謝○玉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1胡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林哲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40051260號)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512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哲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40051260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哲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處分,惟受處分人設籍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詹偉唐)。
 
分局長 鄭文銘
公告曾○辰(F1311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540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曾○辰(F1311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曾○辰戶籍地在新北市板橋區社後里001鄰中正路6號(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請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員黃琬婷)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范○晟(J1232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540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范○晟(J1232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范○晟戶籍地在新竹縣關西鎮北斗里011鄰光復路168號(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請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員黃琬婷)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DOTHINGOCHIEN(銷帳編號:115108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876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DOTHINGOCHIEN(銷帳編號:115108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DOTHINGOCHIEN於114年11月2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族路142號(越SPA養生館),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公告行為人杜家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500215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家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家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丘偉)。
 
分局長 楊贊鈞
公告受處分人廖文辰、黃睿洺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896、1151089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916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文辰、黃睿洺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896、1151089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廖文辰、黃睿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公示送達CHUNG○FUNG(鍾○鳳)、CALVIN○WIJAYA等15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19563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CHUNG○FUNG(鍾○鳳)、CALVIN○WIJAYA等15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CHUNG○FUNG(鍾○鳳)、CALVIN○WIJAYA等15人於114及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及10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游文安等5人因案查扣鋼瓶領回通知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保大行字第11500054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游文安等5人因案查扣鋼瓶領回通知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行政罰法第40條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游文安等5人所持有鋼瓶經相關單位檢驗結果無殘存壓力,依規定發還。惟因持有人戶籍已遷址,遭寄送人員退件註記查無此人,故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持有人請於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内逕向本大隊行政組聯繫辦理領回事宜;逾期未領,本大隊將依法辦理銷毀作業(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電話03-3353023、承辦人:警員王于心)。
 
大隊長 詹枝松
「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興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200571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興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八德區霄裡公園興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北區客家會館1樓音樂廳(桃園市八德區崁頂路60號1樓)。
四、原訂於115年7月10日召開,惟因天然災害致本市停止上班,爰順延至上揭公告事項二之日期召開。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