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16期

專載
◆ 桃園市政府第57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7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8月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會前活動:桃園市民卡APP「失智親友協尋碼」新功能上線活動
-主辦機關:衛生局
壹、頒獻獎
一、呈獻橫山書法藝術館「當下・朱振南書藝展」榮獲2026德國iF設計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呈獻2025桃園萬聖城榮獲2026德國iF設計獎。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貳、主席致詞
一、面對高齡化社會帶來的失智長者走失隱憂,本府全國首創,推出結合「桃園市民卡」APP的「失智親友協尋碼」服務,家屬只需透過APP登錄長者資料,即可產製專屬QRCode,列印後黏貼於拐杖、包包及衣物等隨身物品;若長者不慎走失,民眾可掃描協尋碼通報警方聯繫家屬;此外本府也結合仁海宮、慈護宮及景福宮推出專屬平安符,將科技協尋功能融入長者熟悉的隨身物件,透過科技服務與地方信仰,為失智長者及家屬提供更安心的守護機制。
二、橫山書法藝術館「當下・朱振南書藝展」繼榮獲金點設計獎、美國繆斯創意獎金獎,再獲素有設計界奧斯卡美譽的德國iF設計獎,展現桃園藝文創新實力,本府將持續推動書法藝術展演,打造更多元的交流平臺。
三、桃園萬聖城去(114)年打造大型蜘蛛造型舞臺,營造「邪惡無害、恐怖可愛」萬聖節氛圍,吸引108萬人次參與,並榮獲2026德國iF設計獎肯定,展現桃園活動策劃與設計實力。今(115)年桃園萬聖城將於10月24日登場,本府將延續創新精神,帶給巿民更精彩的萬聖節體驗。
四、自明(116)年1月1日起,本府擴大敬老愛心卡使用項目,說明如下:
(一)敬老愛心卡新增服務包括每次最高100點的醫療費用折抵;每月最高4次、每次200點的運動中心肌力訓練課程補助;愛心計程車單次補助點數提高至90點;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補助每人一次500點;農會消費每月補助200點,由農會規劃推薦有益健康農產品及有機蔬菜,提供長者專屬優惠,同時支持在地農業。
(二)桃園目前同時提供四節敬老禮金與敬老愛心卡,敬老禮金每節2,500元、全年計1萬元,長者可自由運用;敬老愛心卡則透過點數補助,不開放一般購物且點數不得累積,引導長者外出參與健康活動。本府透過兩項政策相輔相成,打造六都最完整且符合政策目的長者照顧制度。
五、本府規劃於八德設置巿立醫院總院,並於觀音、復興及大溪設置分院,其中大溪分院結合社會住宅開發,已完成工程發包,預計今年底動工。八德總院基地都市計畫變更案昨(4)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為市立醫院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後續市府將持續依既定進度推動巿立醫院建設,逐步完善本市醫療服務量能。
六、2026珍珠海岸國際音樂節兩日活動吸引逾20萬人次參與,其中約44%、近9萬人來自外縣巿,已成為北臺灣具代表性的音樂盛會,本府將優化交通規劃及節目內容,讓活動越辦越好;此外,今年地景藝術節調整為雙年展形式兩年一度辦理,提供藝術家更充裕的創作時間,展出作品廣獲好評,未來也將結合大型活動與藝術策展,打造珍珠海岸觀光品牌。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社會局報告案由:關愛失智守護記憶
主席裁示:
(一)失智症已成為高齡社會重要健康議題,桃園目前推估約有3萬多名失智症患者,本府除提供失智診斷補助外,也整合衛生局及社會局等跨局處資源,完善失智照護及支持,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
(二)失智症不僅是患者個人健康問題,更是家庭的挑戰,平時應多關心家中長輩身心變化,及早尋求專業協助,亦可善用本府篩檢、診斷及照護資源,提早規劃照護安排。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青年事務局、勞動局
報告案由:科技領航·卓越人才
主席裁示:
科技快速演進,人才培育必須提早布局、向下扎根。本府將整合跨局處資源,協助學子從小培養科技素養與探索能力,透過多元學習與實作經驗,發掘潛能與未來發展方向,打造桃園全齡科技人才培育體系。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8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蘇慶福先生一案,詳如說明,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原則通過。請社會局就其相關背景資料再行確認後,辦理後續程序。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因應近期油品食安事件,請衛生局參考資安事件分級處理原則,建立本市食安事件分級與處理方式,進而提供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參考,本案研擬過程請新聞處參與掌握,請衛生局儘速安排會議報告,由市長主持。」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各局處辦理委外活動,應比照辦理公共工程建立專案管理機制,強化活動全程管理,事前審查評估廠商能力與信用、事中掌握活動辦理進度與品質,期間如遇重大問題應主動處理。
二、本府準備1份溫馨的父親節禮盒,祝福所有同仁父親節快樂。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5分
 
◆ 桃園市政府第57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7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陳品媗同學榮獲「2026總統教育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呈獻榮獲客家委員會「114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地方客家
發展計畫」評核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地方客家發展計畫評核優等:客家事務局
(二)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
1、客家事務局:佳等
2、龍潭區公所:優等
3、新屋區公所:佳等
4、大園區公所:佳等
5、楊梅區公所:佳等
6、平鎮區公所:佳等
貳、主席致詞
一、陳品媗同學雖因早產導致視力受限,仍積極樂觀面對生活與學習的挑戰,不僅學業表現優異,更在合唱團、說故事與繪畫創作等多元領域展現自信才華,榮獲總統教育獎,展現堅毅不屈的生命典範。
二、桃園客家人口居全國之冠,市府跨局處與區公所推廣客家文化與客語,榮獲客家委員會「114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地方客家發展計畫」評核全國雙料第二佳績,期勉各單位持續深化傳承,讓客家鄉親在桃園深具歸屬感。
三、桃園捷運近期推動多項重要建設進展,說明如下:
(一)本府於7月27日安排通車小組及媒體搭乘綠線優先通車路段,自G11站北行至北機廠,全程以全自動無人駕駛方式驗證列車停靠精準度、車門與月台門對位等關鍵項目,測試結果順利,未發現異常情形。由於列車控制核心軟體由西門子負責開發,德國西門子全球鐵路事業主管當天亦專程來臺參與測試,展現對桃園捷運建設的高度重視,後續測試回饋與軟體調校效率,皆為達成年底通車目標的重要關鍵。
(二)捷運棕線兩週前啟動騎樓整平、路樹移植及橋梁拆除等先期工程後,總金額約297.1億元的機電系統統包工程近日也完成決標,將展開細部設計,逐步完成軌道配置、設備空間及車站機電系統等配置。在全國公共工程面臨缺工、缺料及各地重大建設競逐資源的情況下,棕線機電標順利完成決標,顯示桃園捷運建設持續穩定向前推進。
(三)配合綠線延伸中壢計畫,富台國小新校舍工程近日完成決標,未來將採「先建後遷」方式,待新校舍完工後,學校搬遷至新校地,再利用原校區土地興建捷運車站及推動G28站聯合開發。新校舍面積超過2公頃,除提供國小教育空間外,也將設置幼兒園及特教資源班等設施,打造更完善的學習環境。透過捷運聯合開發效益,不僅帶動地方發展,也創造公共建設與城市發展雙贏。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夏季期間之防疫與應對措施
主席裁示:
(一)豬隻為日本腦炎病毒重要增幅宿主,請農業局持續與養豬業者合作,強化疫苗接種、環境管理及防蚊等防疫措施。
(二)請衛生局密切掌握日本腦炎疫情機動應變。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水務局
報告案由:大龍門觀光廊帶
主席裁示:
本府整合大溪、龍潭及石門水庫周邊親水環境、步道、自行車路網、觀光資源及特色景點,打造兼具生態、文化與休憩功能的大龍門觀光廊帶,提供多元旅遊需求,吸引旅客深度體驗地方魅力,帶動觀光與產業發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婦幼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8條、第14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第2條、第3條之1、第12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各機關受理產業園區開發相關申請案件時,應請申請人檢附最新核定之投資計畫書或土地開發計畫書,且就變更內容提出說明,並應先行會請經濟發展局確認後再續行審查;另持續強化跨局處協調,必要時得提請秘書長或副市長召開協調會議。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4時32分
法規
◆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五○○二七八八三號令之「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21517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五○○二七八八三號令之「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五○○二七八八二號令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2153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五○○二七八八二號令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150216828號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
府衛醫字第1150216828號
 
被付懲戒人:黃○勳
出生年月日:民國55年11月26日
身分證字號:B12089****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全新精神專科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里春日路1311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B12089****號
 
被付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付懲戒人停業6個月,並請被付懲戒人完成醫療法律及醫學倫理相關課程各20小時,共計40小時,始得復業。
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為本市全新精神專科診所(下稱全新診所)之醫師,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月21日止,明知病患未親自到場受診斷病情,不得開給處方、領取管制藥品,竟因患者劉○○等4人長期為失眠所苦,希冀自全新診所自費取得較多之管制安眠藥品,為規避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之限制及衛生主管機關管制藥品之查核,明知邱○○等6名患者均未因鬱症發作而至全新診所就診及領取管制藥品,仍利用全新診所內電腦登入該診所之醫療系統,冒用上開6名病患之名義,以電磁紀錄符號不實登載其看診日期、診斷、開立藥品數量等虛偽醫療處置就醫紀錄,並持之交付與不知情之全新診所藥師蕭○○,使蕭○○在其業務上應作成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上登載不實。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二、案經被付懲戒人書面及115年7月21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自108年10月1日起,部分安眠藥成癮之患者因需要安眠藥物較多方能入睡,其他診所求助無門,故來本診所尋求協助,考量其藥物戒斷造成身心不適,多開立1個月的連續處方箋以配合患者需求,並在患者表示願以自費方式取得較多管制藥物時給予患者方便,甚至虧本買賣,部分患者領藥後並未支付金額。本人並未規避衛生主管機關稽查,但因行事作風較便宜行事,用了幾位不知情的患者名義開立藥物,事後有向這幾位患者道歉,而真正需要安眠藥的患者皆親自到診所看診領藥,本人經此事亦深切反省,承認自己有錯。提及所開立之管制藥品危險性低、容易代謝,表示對於已有藥物成癮的患者不易造成大量服用後的安全問題,並承認自身法律知識不足,且當時並未考慮到被冒用名義開立管制藥品的患者的權益。另外針對114年管制藥品損失4000多顆之案件,說明是診所遭竊,已報案處置。
法律依據及理由:
一、法律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賥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之陳述顯有法律觀念偏差,且其有關大量管制藥物開立等行為明確違反醫療常規。此外,本案涉及管制藥物作自費販售,該藥物(使蒂諾斯;Stilnox)以健保申報約為每顆3至4元,被付懲戒人以每顆36元之金額售賣,其販售價差接近10倍。並且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14年重複發生管制藥品減損案件,可見全新診所存在管理疏失等問題。
(二)就本案醫療處置明確違反醫療常規,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事判決確定,符合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懲戒事由,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賈○
                             委員 吳○淦
                             委員 凃○利
                             委員 廖○鈞
                             委員 倪○梅
                             委員 盧○華
                             委員 曾○芬
                             委員 蔡○利
                             委員 呂○雄
                             委員 王○嘉
                             委員 黃○紋
                             委員 賴○慧
                             委員 鄭○倖(請假)
                             委員 李○宏(請假)
                             委員 周○政(請假)
 
市長 張善政
 
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
被付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1502168281號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
府衛醫字第11502168281號
 
被付懲戒人:陳○俊
出生年月日:民國46年10月20日
身分證字號:F12279****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昇昇婦產科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信里中山路986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F12279****號
 
被付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付懲戒人停業6個月,並請被付懲戒人完成麻醉安全、管制藥品使用安全、急救復甦、醫療倫理與婦產科婦女泌尿相關課程等繼續教育各10小時,共計50小時,始得復業。
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為本市昇昇婦產科診所(下稱昇昇診所)之醫師,108年11月8日為被害人施行陰道後壁修補手術時,本應注意依醫療常規,於施行Propofol全身麻醉時由受過麻醉或加護照顧訓練之醫師給藥,並應有專人持續監測病人心臟及呼吸功能,不應由施行手術之醫師同時給藥及負責監測,致被害人於術中出現血氧濃度下降情形,緊急呼叫救護車做急救處置後雖恢復生命跡象,惟經診斷為缺氧性腦病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本案尚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定讞。
二、案經被付懲戒人書面及115年7月21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該「陰道後壁修補手術」不屬於107年特管辦法規定的特定美容手術,依法無頇麻醉科醫師在場,根據當時診所的人力資源與醫療常規,由手術醫師自行施行麻醉並未違反注意義務。並說明患者主訴並非漏尿,實際上是由於陰道鬆弛而欲作陰道緊實手術;當時手術過程由本人親自監控患者生命徵象,現場尚有流動工作人員協助,認為自身之麻醉執行無重大過失與疏失,並且自108年以後,診所內麻醉相關業務均請麻醉專科醫師執行。
法律依據及理由:
一、法律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賥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施行Propofol全身麻醉時未設置專責人員監控患者生命徵象,實務上應至少設置1名護理人員專責監控;另本案發生於108年,被付懲戒人後續於109年再次發生施行麻醉未設置麻醉專科醫師之相關案件,且被付懲戒人所提之本案受害人主訴與病歷記載有不一致之虞。
(二)就本案醫療處置疏未注意且有違醫療常規,致被害人受缺氧性腦病變之不可逆重傷害,符合醫師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懲戒事由,依醫師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賈○
                            委員 吳○淦
                            委員 凃○利
                            委員 廖○鈞
                            委員 倪○梅
                            委員 盧○華
                            委員 曾○芬
                            委員 蔡○利
                            委員 呂○雄
                            委員 王○嘉
                            委員 賴○慧
                            委員 黃○紋(提早離席)
                            委員 鄭○倖(請假)
                            委員 李○宏(請假)
                            委員 周○政(請假)
 
市長 張善政
 
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
被付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訂定「桃園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5022277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收費標準」附「桃園市復興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陳奕璋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就本市115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所為停止執行業務1年之處分,變更為停止執行業務8個月,變更後之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5年6月26日起至116年2月25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259864號
附件:115年度地懲字第4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陳奕璋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就本市115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所為停止執行業務1年之處分,變更為停止執行業務8個月,變更後之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5年6月26日起至116年2月25日止。
依據:訴願法第58條、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5年第2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5年度地懲字第4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陳奕璋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4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6年2月26日起至116年6月25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259934號
附件:115年度地懲字第5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陳奕璋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4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6年2月26日起至116年6月25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5年第2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5年度地懲字第5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 公告本市115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52500002A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5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5年1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5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15年地價稅係按115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本市115年累進起點地價為343萬9,000元,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五、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4、可利用桃園市市民卡APP,選擇「市府服務」點選「我要繳費」>「地方稅」>「地方稅掃碼繳」掃描稅單上QR-Code,透過一卡通Money、街口支付、悠遊付、全支付、愛金卡或全盈支付線上繳納。
(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納。
(五)臨櫃信用卡繳納:可持繳款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及派駐各地政事務所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六)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分證)。
(四)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稅務通」,在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五)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八、繳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臨櫃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或課稅明細表: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
十、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十一、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二、未如期繳納之處理: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延期或分期繳納:因以下事由致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請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首頁(https://tytax.tycg.gov.tw)/專區服務/「桃園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項下查詢: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二)自然人因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百分之三十,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
2、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
3、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十四、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五、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8。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10。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8。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102至108。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本市115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52500002B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5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一)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二)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本市115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52500002C號
 
主旨:公告本市115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含同性婚姻關係中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高爾夫球場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信託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新土地所有權人必頇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張善政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吉澧景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0935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吉澧景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50225336號
附件: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 公示送達阮氏紅燕君(牌照號碼:MYB-51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037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紅燕君(牌照號碼:MYB-51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阮氏紅燕君於113年8月20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100069),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黃孟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50028132號)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281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孟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50028132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孟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處分;惟受處分人已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偵查佐董勇男)。
 
分局長 鄭文銘
 
◆ 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2213981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延平路(和平路至大興路151巷)道路新闢工程(都內段)」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8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桃園市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李小姐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應送達之萱養生館等7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2200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之萱養生館等7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之萱養生館(即黃之萱)等7家商業,前經本府以114年6月2日府經商行字第1140149136等號函限期提出申辯後,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5年2月12日府經商行字第1150043376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該等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及代表商業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應送達予荷萍物語心景館商行等5家商業申辯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5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2199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荷萍物語心景館商行等5家商業申辯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5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荷萍物語心景館商行(即王昶仁)等5家商業,前經本府以115年2月25日府經商行字第1150049104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之規定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及代表商業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刊登市府公報日起5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曾佩琍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796、1152079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941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佩琍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796、1152079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曾佩琍、滿柏均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遷出國外或籍設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633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4年11月25日至115年7月25日,批號Y1150704共2,49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6331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5年7月1日至115年7月25日,批號U1150711共2,82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6330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5年6月17日至115年7月24日,批號Z115072H共2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6330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5年6月16日至115年7月24日,批號Z115073H共1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6330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5年7月2日至115年7月24日,批號Z115074H共1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500633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遷移處不明、查無此人或查無地址等原因致該郵件無法送達(115年7月24日至115年7月25日,批號Z115071W,共20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公告受處分人陳嘉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99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35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嘉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99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嘉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前次郵務送達因故不能送達,為求程序完備,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博叡)。
 
局長 廖恆裕
 
◆ 註銷本市魏阿梅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2191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魏阿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魏阿梅
二、證書字號:(90)台內地登字第0245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0)桃市地字第001343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209巷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林○泉、陳○維等3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2194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林○泉、陳○維等3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泉、陳○維等3人於114及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經本府裁處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李維宸(銷帳編號:115110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19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維宸(銷帳編號:115110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維宸於114年7月2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會稽一街5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受處分人謝宗杬(銷帳編號:115110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19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宗杬(銷帳編號:115110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謝宗杬於115年4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85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二重溪段180-25、180-37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一案』(新釘069R089等10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2238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二重溪段180-25、180-37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一案』(新釘069R089等10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8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502155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國軍桃園總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15年10月5日起至118年10月4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林○璋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7月15日府衛健字第1150195173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250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璋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7月15日府衛健字第1150195173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璋於114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1胡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註銷本市林凱偉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2409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凱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凱偉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6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65號
四、事務所名稱:凱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泰昌三街1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註銷本市葉桂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2547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葉桂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桂香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8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1)桃市地字第001366號
四、事務所名稱:得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行為人PHONGTIENDAT馮○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500586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ONGTIENDAT馮○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ONGTIENDAT馮○達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林鼎泰
 
◆ 公告行為人PHOKAOSIPPAKOR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500493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OKAOSIPPAKOR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PHOKAOSIPPAKOR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以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行為人於115年5月8日離台,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於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程宇謙)
 
分局長 林鼎泰
◆ 公告行為人何○來(HATHIL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500341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何○來(HATHIL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何○來(HATHILA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籍且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告誡個案11311230018-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1、承辦人:分隊長傅宇菲)。
 
分局長 鄭文銘
◆ 公示送達鄭○原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7月20日府衛健字第1150202019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259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原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5年7月20日府衛健字第1150202019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原君於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8蔡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林○雲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5月15日桃衛健字第1150043369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259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雲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5月15日桃衛健字第1150043369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雲君於114年度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住所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38蔡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 註銷本市張銘傑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5022092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銘傑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銘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銘傑。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5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天祥三街26號11樓。
五、註銷原因:開業遷移登記。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核定發布實施金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龜山區精忠段1434地號等2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5年8月12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502067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定發布實施金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龜山區精忠段1434地號等2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5年8月12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5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10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龜山區楓福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本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 桃園市捏塑學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50221533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捏塑學會申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捏塑學會。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同慶路356號8樓。
(三)理事長:王智健(任期112年07月01日至115年06月30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姜澄愷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823、11520824、11520825、11520826、1152082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09672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姜澄愷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823、11520824、11520825、11520826、1152082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姜澄愷、黎如約、王宥翔、吳彥勛、宋光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籍設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行方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行為人NGOVANDUNG(中文姓名:吳文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500286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VANDUNG(中文姓名:吳文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OVAND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傅旭亘)。
 
分局長 楊贊鈞
 
◆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國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附設桃園市私立國宏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23條規定,依法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居字第11502223731號
附件:
 
主旨: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國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附設桃園市私立國宏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23條規定,依法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3條、第47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國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附設桃園市私立國宏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未事先申請許可遷移至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二段265號4樓之9並執行居家式服務業務,已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3條「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本府社會局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資料如下:
(一)機構名稱: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國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附設桃園市私立國宏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負責人姓名:吳黃玉英。
二、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本府社會局公佈欄。
 
市長 張善政
 
◆ 廢止本市任彥達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271541號
附件:
 
主旨:廢止本市任彥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任彥達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6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78號
四、事務所名稱:森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24號四樓之11
六、廢止原因:地政士證書經內政部廢止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編號:觀音區038黑松、觀音區040黑松、楊梅區006榕樹、楊梅區037錫蘭橄欖管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502265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編號:觀音區038黑松、觀音區040黑松、楊梅區006榕樹、楊梅區037錫蘭橄欖管制。
依據:「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樹木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10條及「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
公告事項:廢止本市列管受保護樹木編號:觀音區038黑松、觀音區040黑松、楊梅區006榕樹、楊梅區037錫蘭橄欖管制。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劃定桃園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28、350-2(部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50220650號
附件:公告套繪圖
 
主旨:公告劃定桃園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28、350-2(部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28、350-2(部分)地號。
二、場址地號:桃園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28、350-2(部分)地號。
三、場址面積:6,174.23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詳公告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28地號目前土地使用為營運中、平鎮區山子頂段350-2(部分)地號為道路。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中檢出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本市11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53500862號
附件: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主旨:公告本市11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5年10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15年7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採定額開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桃園市市民卡APP、台灣行動支付APP等)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金融/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4、可利用桃園市市民卡APP,選擇「市府服務」點選「我要繳費」>「地方稅」>「地方稅掃碼繳」掃描稅單上QR-Code,透過一卡通Money、街口支付、悠遊付、全支付、愛金卡或全盈支付線上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4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八、繳納證明: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工商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工商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資料傳送:可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4、申請期限: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2、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無需向移出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
3、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
十、營利事業於應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屆滿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至發生財務困難,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可於繳納期間向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4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首頁專區服務/「桃園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參閱。
十一、請注意下列規定:
(一)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前1日。
(二)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歸戶案件不適用)。
(四)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五)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六)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附表。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桃園地方法院及正光路警察宿舍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配合正光花園新城公辦更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502122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桃園地方法院及正光路警察宿舍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配合正光花園新城公辦更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5年8月1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5年9月2日上午10時於五中市民活動中心1樓禮堂(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118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如下: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及本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註銷本市蔡月霞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3106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蔡月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月霞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099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4)桃市地字第002618號
四、事務所名稱:寶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36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泰士達、陶文段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755、1151077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67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泰士達、陶文段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755、1151077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泰士達、陶文段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受處分人經囑託送達及郵務送達時因「行方不明」及「離臺」之故,致受處分人無法簽收處分書,為求程序完備,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賤)。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受處分人梁智凱(銷帳編號:115110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26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梁智凱(銷帳編號:115110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梁智凱於115年3月1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一段58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受處分人蘇建華、JANTHAROJENJIRA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1025、151102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52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建華、JANTHAROJENJIRA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1025、151102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蘇建華、JANTHAROJENJIRA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及已離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劉心妤)。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AIHIEP(阮海協)行政告誡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500293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HAIHIEP(阮海協)行政告誡書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HAIHIEP(阮海協)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5年3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瑞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 公告受處分人江育任(銷帳編號:1151100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00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江育任(銷帳編號:1151100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江育任於115年5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與朝陽街一段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公示送達鄔蕙茹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書1份,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5021315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鄔蕙茹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書1份,請查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鄔蕙茹君涉棄養犬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第2項、第3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暨沒入受處分人所有犬隻,並禁止其認養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及不得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至動保教育園區接受動物收容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講習。
二、經查臺端籍設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三、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張貼本處公布欄,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南昌動物保護園區(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120-1號動物保護課)領取,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未領取,視為合法送達。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有關張鉦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2135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鉦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鉦昌。
二、身分證字號:H1223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6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鉦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龍潭區龍元路46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93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註銷周基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2136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周基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基鎮。
二、身分證字號:L1223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8-01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11年4月25日建證字第7938號。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有關周基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5021360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周基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基鎮。
二、身分證字號:L1223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57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周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環北路400號9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938號。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3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502136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3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微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5年7月23日(星期四)下午2時在本府工務局召開桃園市「中壢區成功路94巷至122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3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出席單位及人員」、「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第1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第3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結論」。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曾翊宸君(牌照號碼:MCT-7727)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036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翊宸君(牌照號碼:MCT-7727)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翊宸君於112年10月23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50015),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林喜恩君(牌照號碼:MZU-5888)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048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喜恩君(牌照號碼:MZU-5888)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喜恩君於113年1月19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4-070202),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王安枻(原姓名王智傑)(牌照號碼:636-MZD)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05040號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安枻(原姓名王智傑)(牌照號碼:636-MZD)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安枻(原姓名王智傑)君於114年3月19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4-070309),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