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5年度第17期

專載
◆ 桃園市政府第58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8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8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4學年度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績優教學服務人員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幼兒園組
1、大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詹惠溶教師
2、瑞埔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傅淑芬教師
3、新學屋幼兒園呂欣珮教師
(二)國小及國中組
1、楊心國民小學張肇真教師
2、同德國民中學葉姍佩教師
3、上湖國民小學宋瑋婷教師
二、呈獻2025桃園鐵玫瑰藝術節-身體氣象館「Oh!Baby2025」榮獲第24屆台新藝術獎-表演藝術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自104學年度起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從幼兒園逐步推廣至國小與國中,未來期盼能持續完善各年齡層客語學習環境,讓客語教育從小扎根,深化客語傳承。
二、第24屆台新藝術獎由2025桃園鐵玫瑰藝術節-身體氣象館「Oh!Baby2025」榮獲表演藝術獎,亦是本市15年來首次藝術節團隊榮獲此殊榮,不僅肯定藝術成就,也彰顯鐵玫瑰藝術節長期深耕藝文、支持創作的成果。
三、自115學年度新學期起,擴大校園照顧政策,將補助公私立國中小學7,000餘名導師及午餐秘書免費營養午餐,全額由本府負擔,且持續補助導師每月300元午餐指導費,感謝第一線教育人員長期陪伴學生用餐及協助營養午餐事務;「生生喝鮮乳」計畫自今(115)年2月開辦,鮮乳或豆漿兌領率已達7成,新學期起將納入約6萬7千名國中生,讓全桃園每週受惠幼兒及學生人數超過28萬名。本府持續從教師支持與學生營養雙向著手,守護孩子健康成長,提供教育夥伴更完善的照顧。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寵物友善城市
主席裁示:
桃園近年透過TNVR(誘捕、絕育、注射疫苗、回置)等措施,有效降低街頭遊蕩犬數量,未來將加強家犬棄養、犬隻聚集及攻擊事件的源頭管理與飼主責任,強化第一線動保同仁執勤保障,從法規制度及公共設施等持續完善動保政策。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產業再升級-轉型、研發、新商機
主席裁示:
市府積極鏈結國際新創及創投資源,促成全球知名加速器PlugandPlay落腳虎頭山創新園區,將持續協助桃園潛力團隊接軌國際市場、提升能見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第2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一案「市府門口公車候車處缺乏遮陽或雨棚等設施,請秘書處、都發局及交通局合作,儘快規劃建置類似微型轉運站的設施,設計需兼顧美觀。(115年4月29日解除列管都發局,改列管體育局。)」,體育局部分解除列管。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桃園好市應援祭」自8月12日至9月24日於全市15處公有市場辦理,當日到合作攤位消費可兌換應援金,歡迎踴躍參與。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8分
 
◆ 桃園市政府第58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58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8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呈獻2026全球卓越建設獎及國家卓越建設獎共31項獎項。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一、全球卓越建設獎
(一)工務局:金獎-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景觀工程第二期(環境類)
(二)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銀獎-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合宜住宅類)
二、國家卓越建設獎
(一)工務局
1、金質獎:五酒桶山公園自然遊憩場新建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2、優質獎: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廳舍S10-S11服務中心整修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二)新建工程處
1、卓越獎:桃園市立龍興國民小學新建校舍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卓越獎:桃園市立環北國民中學新建校舍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桃園市立圖書館埔頂分館暨親子館興建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三)航空城工程處
1、金質獎:桃園航空城龍樹坑埤公園再生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桃園市蘆竹區南崁高中暨南崁國中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公共建設類)
(四)都市發展局
1、金質獎:民權路x成功路藝文生活通學步道(最佳施工品質類)
2、金質獎:桃園市蘆竹區大坑溪沿線(公一公園-吉祥河濱公園)景觀改善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3、金質獎:臺鐵林口線路廊活化工程(第五期)(最佳環境文化類)
(五)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
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景福宮周邊立面整修第一期工程(最佳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類)
(六)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綜合成就獎:桃園市八德三號社會住宅
2、金質獎:桃園市八德三號社會住宅(最佳管理維護類)
(七)捷運工程局
1、卓越獎:桃園捷運綠線GC02標南出土段至G07站(不含)間地下段土建統包工程-G06車站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捷運綠線GC01標高架段土建統包工程-G15b車站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桃園捷運綠線GC03標G07站至北出土段間地下段土建統包工程-G08車站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4、金質獎:桃園軌道願景館(最佳管理維護類)
(八)水務局
1、金質獎: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新建橋梁工程(6K+860~8K+460)(最佳施工品質類)
2、金質獎:草嶺溪水環境營造工程(頭寮步道段)(最佳環境文化類)
3、優質獎:老街溪右岸斷面34至斷面41護岸新建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4、優質獎:桃園市八德區員74B埤滯洪池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九)風景區管理處
金質獎:奧爾森林奇遇記-虎頭山公園兒童森林探索體驗場域(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1、優質獎:許厝港濕地南岸人文廣場(最佳環境文化類)
2、優質獎:桃園市南崁溪氨氮削減設施(最佳環境文化類)
3、優質獎:後湖拋石護岸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
1、優質獎:桃園市楊梅區原住民多功能文化傳承場域(最佳施工品質類)
2、優質獎:桃園市楊梅區原住民多功能文化傳承場域(最佳環境文化類)
(十二)蘆竹區公所
金質獎:蘆竹區南興水岸市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三)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
金質獎: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校舍新建二期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貳、主席致詞
一、全球卓越建設獎為世界不動產聯合會舉辦之國際獎項,今(115)年全臺共獲4金5銀,本府獲得1金1銀殊榮;國家卓越建設獎,本府13個單位共提案29件,取得全數獲獎佳績,肯定機關的專業及用心,期勉同仁發揮公共工程經費之最大效益,持續精進工程品質,提供市民更好的公共建設。未來新建市政園區可研議將本府榮獲之獎項陳列於大廳長廊兩側,與市民分享榮耀。
二、大園橫埔段與觀音草福段兩處社會住宅相繼決標,連同前述兩案,本市已決標、興建中及完工的社會住宅戶數合計突破1萬戶,本府將朝2030年完工、可入住社會住宅達1萬戶的目標穩健推進。前開兩處社會住宅規劃導入停車場、圖書館、公共托育及親子遊樂場等空間,提供豐富的生活機能。「桃園市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已進入中央審議準備階段,期盼透過多元政策工具,落實居住正義。
三、污水下水道是改善居住環境的重要基礎建設,桃園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曾居六都末位,經本府致力推動後,接管戶數與每日污水處理量均成長逾4成,整體污水處理率達到73.75%,有效提升污水處理比率,降低對河川的負擔。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整體住宅政策
主席裁示:
社會住宅因保障弱勢租金相對優惠,需投入較多公共資源支應興建及營運,但本府將持續落實居住正義;可負擔住宅則運用容積獎勵以公私協力方式增加供給,降低直接投入興建的財務負擔。未來本府將逐步建構完整的住宅支持體系,因應桃園人口成長的居住需求。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環境優化X文化賦能桃園客家館舍活化策略
主席裁示:
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邀集本府文化、體育、客家及原住民等場館轄管機關,研議兼具一致性與宏觀性的營運績效衡量指標,由主計處提供專業建議,必要時請蘇副市長督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2條、第7條、第9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2026桃園冷飲節將於8月21至23日在桃園藝文廣場舉行,活動主題結合本市產業特性,期能提升飲料工業之能見度,邀請各界共襄盛舉。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1分
 
法規
◆ 訂定「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5023693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市長 張善政
◆ 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5024038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龍潭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新屋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觀音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婦幼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5023538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龍潭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新屋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觀音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婦幼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大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龍潭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新屋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觀音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婦幼衛生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台六十六線橋下原住民族集會空間及槌球場使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文字第115002976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台六十六線橋下原住民族集會空間及槌球場使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平鎮區台六十六線橋下原住民族集會空間及槌球場使用須知」及使用申請表
 
區長 蕭巧如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地籍字第115004961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
 
局長 蔡金鐘
◆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婦女產後營養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社字第11500225941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婦女產後營養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婦女產後營養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觀音區婦女產後營養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區長 劉草典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麗寶蒙地卡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1980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麗寶蒙地卡羅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中庭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50240351號
附件: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115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50233686號
附件:附件1、附件2、附件3-1、附件3-2、附件4、附件5-1、附件5-2
 
主旨:公告「115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
依據:
一、內政部115年8月17日內授國住字第1150810713號函。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二、本次住宅補貼辦理戶數(附件1):
(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本市507戶)。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本市203戶)。
三、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及補貼年限如附件2。
四、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3-1、附件3-2。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線上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4)。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下方主題網站→「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申請書表。(115年9月1日開放下載)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八、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1)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為申請人全部持有、其配偶全部持有或其與本點第1款第2目至第4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全部,且為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已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全部持有、其配偶全部持有或申人與本點第1款第2目至第4目之家庭成員共同持有全部。
3、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5-1、附件5-2)。
4、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前,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5、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前,應全數返還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6、申請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全部作自住使用。
九、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詢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下方主題網站→「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公告。
十、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一、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或農業部「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搭配使用。
十二、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於審核補貼案件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桃園市營建工程設置智慧化環境監測設備及操作管理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2447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桃園市營建工程設置智慧化環境監測設備及操作管理事項。
依據: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凡房屋(建築)工程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定第一級營建工程者,營建業主應於施工期間自行架設智慧化環境監測設備(以下稱監測設備),並將監測資料即時傳輸至本府指定網站;其他經本府認定有納入管理必要之工程,亦同。
二、監測設備裝設、連線登錄及維護規定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監測設備,指包含網路攝影機、顯示面板、噪音微型感測器及空氣品賥微型感測器;其設置數量、規格、標準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
(二)監測設備之裝設期間:
1、建築工程:自放樣勘驗申報日起,至屋頂版勘驗日止。
2、拆除工程:自申報拆除開工日起,至拆除完成日止。
3、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必要安裝者:依本府指定之期間辦理。
(三)監測設備連線登錄及維護:
1、監測設備架設完成後,應於本府指定網站填報設備清單、辦理連線登記,並與本府確認完成系統對接。
2、施工期間應定期至本府指定網站確認監測設備之連線及傳輸狀態,並確保監測數據之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傳輸異常時,營建業主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報備及修復:
(一)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正常運作時,營建業主應自發生日起7日內,向本府指定網站辦理異常通報。
(二)營建業主應自通報日起15日內完成設備修復與校正,並於修復完成後7日內,向本府指定網站通報恢復正常連線運作。
四、本公告自115年10月1日起實施。
 
市長 張善政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桃園區統領廣場之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4221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桃園區統領廣場之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簡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3966@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5021817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 公示送達本府115年8月7日府社居字第1150223587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居字第11502342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5年8月7日府社居字第1150223587號函一案。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查許弘逸君(73年7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621****)即已廢止設立許可之耕心者健康國際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耕心居家長照機構,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本府以111年12月6日府社老字第1110335099號裁處書及115年6月17日府社居字第1150166857號裁處書,計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2,000元整。
二、惟臺端迄今未繳納罰鍰1萬2,000元整,本府以115年8月7日府社居字第1150223587號函催繳,經本府郵寄至戶籍地址,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且住所亦不明,導致無法送達。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61葉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四、另臺端如有罰鍰相關事宜,請洽本府社會局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科葉小姐,電話:03-3322101分機6461,如仍未繳納,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本府115年8月7日府社居字第1150223587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居字第11502347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5年8月7日府社居字第11502235871號函一案。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查曲恆達君(61年9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083****)即已廢止設立許可之社團法人臺灣恩光專業長照看護訓練關懷發展協會附設桃園市私立恩光居家長照機構,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本府以111年12月7日府社老字第1110335925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整。
二、惟臺端迄今未繳納罰鍰6,000元整,本府以115年8月7日府社居字第11502235871號函催繳,經本府郵寄至臺端戶籍地址,因已搬遷致無法送達,且查無臺端現居住所,亦無從送達。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61葉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四、另臺端如有罰鍰相關事宜,請洽本府社會局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科葉小姐,電話:03-3322101分機6461,如仍未繳納,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本府115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50216878號函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232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5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50216878號函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哲晟君,74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12224****)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於115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50216878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3,000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45天內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本府郵寄裁處書至戶籍地,因臺端拒收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賴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本府115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50216878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5023259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5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50216878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潘彥騰君,78年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1219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本府於115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502168784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45天內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本府郵寄裁處書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賴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觀音區廣福(第五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15023130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觀音區廣福(第五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及內政部115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50132897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範圍:桃園市觀音區新坡段新坡小段、草漯段、塔腳段、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等1407筆地號土地(各筆地號詳如重劃前土地地號清冊所載及重劃範圍圖)。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桃園市觀音區廣福(第五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115年9月15日起至116年9月14日止,共計12個月,併同前次禁止或限制期間合計1年2個月。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李維宸(銷帳編號:115110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47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維宸(銷帳編號:115110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維宸於114年1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69巷12號(潮汽車旅館306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公示送達楊于弘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4-070149)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336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于弘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4-070149)。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于弘於114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阮紅山(銷帳編號:115110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60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紅山(銷帳編號:115110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紅山於115年1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5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行為人蘇○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524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蘇○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蘇○琪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無實際居住地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50052471號(案件編號:11506280050-06)告誡書。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林軒聖)。
 
分局長 王智民
◆ 為本府115年度第1批(蘆竹區新中段633地號等2筆4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115年8月14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39722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15年度第1批(蘆竹區新中段633地號等2筆4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115年8月14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5年9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旨揭保管款於民國115年8月1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5年8月14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本「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二重溪段182-1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88R006等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2433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二重溪段182-1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88R006等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8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陳○福等人計2,95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5011532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福等人計2,95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福等人計2,957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公告受處分人宗文英(銷帳編號:115110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85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宗文英(銷帳編號:115110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宗文英於115年4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58號(約客旅館11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行方不明,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本市中壢區「泰豐自辦市地重劃區」新闢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502296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泰豐自辦市地重劃區」新闢道路命名。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
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15年8月11日桃市壢戶字第115000938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泰豐路」道路起點:忠信路起點往西南47公尺處;道路迄點:該道路往西南261公尺處;道路長度約261公尺,道路寬度約18公尺。
二、「飛達路」道路起點:與道路編號12-4交接處;道路迄點:與道路編號12-2-1交接處;道路長度約377公尺,道路寬度約12公尺。
三、旨案業於115年8月21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解除「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502333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大竹里榮興路27號1、2樓。
三、場址地號:桃園市八德區大安段304地號。
四、場址面積:6,477.6平方公尺。
五、場址現況概述: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生產製造,主要製程包括刷磨處理、壓膜、曝光顯影、油墨疊合、乾燥,鍍銅成型後即為印刷電路板,112年7月由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連盟興股份有限公司70%股權,仍持續從事印刷電路板生產製造,目前狀態為營運中工廠。
六、改善情形:
(一)本場址因土壤重金屬銅項目濃度最高達78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鉛項目最高濃度1.09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重金屬鉻項目最高濃度0.601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毫克/公升),本府111年3月23日府環水字第1110068840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1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5年6月23日執行土壤改善成果驗證作業及115年6月29日執行地下水改善成果驗證作業,皆低於土壤及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自本公告日起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解除「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502333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大竹里榮興路27號1、2樓。
三、場址地號:桃園市八德區大安段304地號。
四、場址面積:6,477.6平方公尺。
五、場址現況概述: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生產製造,主要製程包括刷磨處理、壓膜、曝光顯影、油墨疊合、乾燥,鍍銅成型後即為印刷電路板,112年7月由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連盟興股份有限公司70%股權,仍持續從事印刷電路板生產製造,目前狀態為營運中工廠。
六、改善情形:
(一)本場址因土壤重金屬銅項目濃度最高達78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鉛項目最高濃度1.09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重金屬鉻項目最高濃度0.601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毫克/公升),本府111年3月23日府環水字第1110068840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1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5年6月23日執行土壤改善成果驗證作業及115年6月29日執行地下水改善成果驗證作業,皆低於土壤及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自本公告日起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洛大馬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3-080674)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436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洛大馬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3-080674)。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洛大馬於114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張庭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3-080674)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437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庭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含裁處書字號:22-113-080674)。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庭偉君於113年度違反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MAGO○、LI○LAN(李○蘭)等16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441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旅客攜帶加熱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MAGO○、LI○LAN(李○蘭)等16人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MAGO○、LI○LAN(李○蘭)等16人於114及115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10萬元及15萬元整罰鍰,旨揭公文書因附清冊受送達人已出境,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惟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6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5劉小姐)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登錄「桃園楊氏家廟」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239686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楊氏家廟」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5年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楊氏家廟
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區新民街30、32、34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包含臨新民街的第一進店鋪三開間的立面、亭子腳與店舖,面積約66.67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中南小段86、86-1、86-2地號,面積約為260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及民間藝術特色:現存的建築遺構有土墼墻、磚墻、木格屏等作法,表現地域風貌及民間藝術特色,具有很好的教育意義,對於台灣建築技術史有重要的保存價值。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見證從清代至日治時期的建物變遷,呈現不同的建物史變遷及建築表現;建築本身及其所在區位,展現其歷史價值意涵。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為桃園日治時期市區改正階段較早的店屋型態,三坎二落的格局,為桃園區內少見尚存早期三坎店屋,其沿街立面的裝飾語彙與細部作法均在桃園地區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阮春飛(越南籍,英文姓名:NGUYENXUANPH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40044338號)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4004433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春飛(越南籍,英文姓名:NGUYENXUANPH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處分書(德警分刑字第1140044338號)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春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處以告誡處分,惟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已出境離臺,迄今尚未入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聯絡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詹偉唐)。
 
分局長 鄭文銘
 
 
◆ 公告受處分人武文慶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876、11520877、11520878、11520879、1152088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266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文慶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520876、11520877、11520878、11520879、1152088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武文慶,阮宏登科,陳祈華,廖盈泓,關順元等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振庭)。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受處分人阮決長(銷帳編號:1151109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130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決長(銷帳編號:1151109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決長於115年4月2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族路110號(景福派出所),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洪碧卿)。
 
局長 廖恆裕
 
 
◆ 修正本府108年5月9日府環水字第1080080152號公告及相關資料,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50231473號
附件:修正內容對照表、公告套繪圖
 
主旨:修正本府108年5月9日府環水字第1080080152號公告及相關資料,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445號判決、本府108年5月9日府環水字第1080080152號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原公告控制場址範圍刪除1081地號,爰修正旨揭場址公告主旨、場址名稱、場址地號、場址面積、場址現況概述及附件等內容,詳如附件。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張善政
◆ 修正本府108年5月9日府環水字第10800801521號公告及相關資料,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502314731號
附件:修正內容對照表、公告套繪圖
 
主旨:修正本府108年5月9日府環水字第10800801521號公告及相關資料,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445號判決、本府108年5月9日府環水字第10800801521號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原公告控制場址範圍刪除1081地號,爰修正旨揭管制區範圍及附件等內容,詳如附件。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1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502314732號
附件:公告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1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445號判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1地號。
二、場址地號: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1地號。
三、場址面積:1,343.09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詳公告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市楊梅區幼獅段1081地號目前土地使用為營運中。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污染物三氯乙烯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再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行為人陳○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500538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姵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案件編號第11507060061-0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耀元)。
 
分局長 王智民
 
◆ 核發本市梁美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4636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梁美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梁美芳
二、證書字號:(115)台內地登字第03031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5)桃市地字第002652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446巷8之6號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中科段577、579、581地號等3筆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新釘C11508等1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2482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中科段577、579、581地號等3筆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新釘C11508等1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9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行為人HOANGVANTRUONG(黃文張)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500326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VANTRUONG(黃文張)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法公示送達告誡書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HOANGVANTRUONG(黃文張)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行為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侯玠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吳傳銘
 
◆ 註銷本市劉禹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4719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劉禹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禹婠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18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禹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一段18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註銷本市顏新基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5024647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顏新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顏新基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62號
四、事務所名稱:中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630之10號10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核定發布實施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26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5年8月31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5022876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定發布實施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26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5年8月31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5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9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及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大樹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本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本市龜山區「振興路道路延伸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502390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振興路道路延伸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5年8月20日桃市龜戶字第11500069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係振興路之延伸命名為振興路:該道路起點為振興路迄點與文化一路交接處,道路迄點為新闢道路與青山路二段交接處;道路長度約350公尺,道路寬度約15公尺。
二、旨案業於115年8月27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犯罪嫌疑人陳○唐(TRAN○DUONG)涉嫌詐欺案,本分局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500212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犯罪嫌疑人陳○唐(TRAN○DUONG)涉嫌詐欺案,本分局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犯罪嫌疑人陳○唐(TRAN○DUONG;越南籍、護照號碼:C95***55)涉嫌刑法詐欺罪,本分局將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說明:惟因犯罪嫌疑人於115年6月22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情形,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警分刑字第1150021283號通知書。
二、旨揭通知書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
 
分局長 施宇峰
 
◆ 公告委託友順竹業有限公司辦理「復興區竹林更新與自願減量專案註冊輔導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氣字第11502416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友順竹業有限公司辦理「復興區竹林更新與自願減量專案註冊輔導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115年5月30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接洽復興區地主,取得碳匯案場土地使用權。
(二)執行老化竹林更新作業。
(三)自願減量專案註冊輔導。
(四)碳匯案場筍季巡管。
(五)辦理企業ESG亮點活動。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友順竹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文化路206號6樓
(三)連絡電話:負責人林先生0978-732887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科王先生,電話:(03)3386021#2115。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江德暐等18人因案查獲鋼瓶領回通知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保大行字第11500066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江德暐等18人因案查獲鋼瓶領回通知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行政罰法第40條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江德暐等18人所持有鋼瓶經相關單位檢驗結果,無殘存壓力,依規定發還。
二、旨揭持有人請於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大隊行政組聯繫辦理領回事宜;逾期未領,本大隊將依法辦理銷毀作業(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電話03-3353023、承辦人:警員王于心)。
 
大隊長 詹枝松
 
◆ 公告指定桃園市丰城掬翠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3542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丰城掬翠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丰城掬翠社區(桃園市中壢區圓光路一百五十號、一百五十二號、一百五十六號、一百五十八號、一百六十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 [增刊]修正「桃園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55421號
附件: 如公告事項七
 
主旨:修正「桃園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 施放爆竹煙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逢除夕、春節、農曆一月二日、一月三日、天日節( 農曆一月九日)及元宵節,自前一日晚上十時至當日凌晨零時三十分,民俗活動施放爆竹煙火不予管制。
(二)使用擴音設施、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神壇、廟會、婚宴喜慶及祭典等民俗活動。
(三)禱告、誦經、使用法器或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播放經文、詩歌等行為。
(四)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輛)。
(五)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室外集會、遊行及音樂表演等活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於非屬工廠( 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之場所,以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
(七) 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非屬營業用卡拉OK,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或「視聽及視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
(八)運轉引擎試車或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清洗、修理、改裝車輛等行為。
二、於本市第一類、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內, 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三、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不得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殯葬民俗活動。
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與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以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修)工程。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屬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於管制時段施工者,惟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
五、依前項第三款核准之工程,施工單位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例如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並於現場豎立管制時段施工告示牌。該施工告示牌內應載明管制時段施工核准文號及公害陳情專線○八○○○六六六六六。
六、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幼兒園及醫療機構(不含私立小型診所)等特定噪音管制區,其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神壇、廟會、婚宴喜慶、祭典及殯葬等民俗活動。
(三)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擺攤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輛)。
七、於本市人口密集社區(如附表)所在緊鄰道路或土地,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寺廟( 含未立案宗教場所)、神壇、廟會、婚宴喜慶、祭典及殯葬等民俗活動。
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吹葉機致妨礙安寧。但有危及公共安全及災害復原期間,或緊急危難救助行為,不在此限。
九、本公告所稱例假日, 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中之放假日;平日指前揭辦公日曆表中之上班日。
十、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陳嘉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62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74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嘉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51062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嘉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受處分人經郵務送達時因「遷移不明」之故,致受處分人無法簽收處分書,為求程序完備,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李建賤)。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行為人詹前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400976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詹前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詹前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予以告誡,惟詹前安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黃雍升)
 
分局長 林鼎泰
 
◆ 公告應送達予精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231712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精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精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5年3月18日府經商行字第1159124216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精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應送達予合順發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2317141號
附件:公司廢止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合順發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合順發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5年3月31日府經商行字第1159124247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應送達予酷狗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50231708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酷狗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酷狗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5年1月29日府經商行字第1159124106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酷狗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受處分人林玉芬(銷帳編號:1151104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501071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玉芬(銷帳編號:1151104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玉芬於112年9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玉山街233巷48弄2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四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設籍於羅東鎮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喜鈞)
 
局長 廖恆裕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XUANHONG(阮春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400505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XUANHONG(阮春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XUANHONG(阮春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4年10月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國外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余祐維)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蘇茂智
◆ 公示送達蕾○爾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8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50074922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336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蕾○爾君涉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5年8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50074922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蕾○爾君於115年度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21胡小姐)領取陳述意見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指定桃園市富宇天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1977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富宇天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富宇天匯社區(桃園市龜山區文青二路一百八十八號、一百九十號、一百九十二號、一百九十六號、一百九十八號、二百號、二百零二號、二百零六號、二百零八號、二百十號、二百十二號、二百十六號、二百十八號、二百二十號、二百二十二號、二百二十六號、二百二十八號、二百三十號、二百三十二號、二百三十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指定桃園市權視界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5021978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權視界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權視界社區(桃園市桃園區保定三街九十五號、力行路三百八十五巷十一號、十一之一號、十三號、十五號、十七號、十九號、二十一號、二十三號、二十五號、二十七號、二十九號、三十一號、三十三號、三十三之一號、三十三之二號、三十三之三號、三十三之五號、三十三之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人行道)、中庭及頂樓戶外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 公示送達姜玉秀君(牌照號碼:ABH-666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502265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姜玉秀君(牌照號碼:ABH-666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姜玉秀君於112年12月1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4-100188),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本市「『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文高一用地為住宅區、油業事業用地及文小用地)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細部計畫(文高一用地為住宅區、油業事業用地及文小用地)案』-本市第40期五福市地重劃區(新釘056R071、056C037等2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502353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文高一用地為住宅區、油業事業用地及文小用地)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細部計畫(文高一用地為住宅區、油業事業用地及文小用地)案』-本市第40期五福市地重劃區(新釘056R071、056C037等2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5年8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公告登錄「新屋下麥屋」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50227321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新屋下麥屋」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桃園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5年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屋下麥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新洲段789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堂屋、左一橫屋、右一橫屋及右二橫屋,面積約545.05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桃園市新屋區新洲段789地號,面積約為4192.61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牆體以卵石為基礎,牆身為泥磚砌築,正面對外牆面以紅磚包覆作為面材,其他外牆面外覆蓑衣茅,就地取材,表現地域風貌。
2、民間藝術特色者:正堂入口凹壽,左右對看牆(無開口),為桃竹苗一帶客家民居典型作法之一;正屋屋脊裝飾剪黏、泥塑,門楣彩繪雕塑精細,凹壽裙堵面層為洗石子貼花磚。堂屋室內廳下牆面彩繪有八以彩,牆裙面為洗石子,裝飾多樣花磚,表現民間藝術特色。
3、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主體原為一堂四橫,現存一堂三橫,牆體以卵石基礎,牆身由泥磚砌築,牆面轉角做有紅磚柱,部分外牆面外覆蓑衣茅,整體保存完整,具建築史與技術史價值。
4、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周邊環境以竹林作圍,有防風、防盜、地界標示等功能,反映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條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