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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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99 次市政會議紀錄 |
亦均領先全國。另為提升本市原民會館之使用效率,明(106)年度編列了3,800
萬元,整修本會館的演藝廳設備,未來在大溪的河西地區,民眾將能享有標準
的演藝廳。
三、本府辦理灰渣處理場ROT案,改變垃圾處理模式,以「循環經濟」方式,使垃
圾資源化。「循環經濟」並不是口號,環保亦非負擔,環保是資源的再利用模
式,本灰渣處理場1年可減少3億元的灰渣處理費用,還可代為處理其他縣市
的灰渣,不僅節能減碳,更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
四、採購稽核小組係透過行政單位內部稽核,提高政府預算使用效率,以有效提升
採購品質。推動採購稽核並非僅是政風處的責任,而是需要不同單位、各個層
級的人員發揮專業經驗,以使整體程序精益求精。期望每位公務人員均能秉持
守法精神,發揮創意、勇於承擔,開創更佳的政策及建設,以創造市民幸福。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桃原新故鄉
游副市長建華:
請各機關配合「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 」所定之規範,並請原民
局規劃辦理「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籌備工作。
主席裁示:
本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業於今年 12 月 12 日發布實施,請原民局接
續規劃「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籌備工作。本市另有「桃園市文化基金
會」刻正運作中, 「桃園市體育發展基金會」需要活化,「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
會」業掛牌成立,期許此 4 大基金會能發 揮功能,輔助本府順利施政。
二、報告機關:復興區公所
報告案由:部落墳墓納骨設施專題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
(一)復興區公所採用納骨牆廊方式,解決復興區居民因土葬習俗,導致墓地不足
問題,為全台原住民族地區之首創,吸引其他縣市前來觀摩,值得鼓勵。
(二)就本案之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問題,請都發局建管處專案協助復興區公所釐
清協調,使其順利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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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復興區公所持續向中央積極爭取本案補助,以利如期合法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
針對爭取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案,請各局處依限將資料送原民局,並請秘書長
於資料送出前協助審視,俾利爭取博物館選址本市。
陸、提案討論
提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就楊梅區公所主辦之天穿日活動 ,請教育局協助學校場地費用減免事宜。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
(一)文化局「桃園市立美術館工程」案:落後部分請儘速依需要辦理或調整期程。
(二)各項列管案件請注意掌握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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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00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100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頒發中壢仁海宮本府感謝狀。
(中壢仁海宮對大溪高中圖書館鷹架倒塌意外事件主動捐款慰問金 50 萬元,
協助受難者家屬度過難關)
-主辦機關:民政局
二、呈獻本府辦理「泰國國王拉瑪九世蒲美蓬紀念會」獲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致贈
感謝狀。
-主辦機關:勞動局
三、頒發本市「104 年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法務局
(一)第一名 桃園區公所
(二)第二名 中壢區公所
(三)第三名 蘆竹區公所
四、表揚及呈獻「2016 台灣燈會在桃園」VR 影片榮獲「金鐘獎 數位應用獎」。(表
揚配合廠商 1 家及表揚主持人 1 名)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貳、主席致詞
一、為擴大本府吉祥物ㄚ桃、園哥的運用與推廣,市府訂定「桃園市吉祥物運用須
知」,開放各方提出申請,請本府各機關多在各類文宣品加上ㄚ桃、園哥,增加
活潑性,更有效行銷桃園。
二、基於延長為民服務的時間,及方便市府員工通勤,本府明(106)年元旦起採
取彈性上下班的制度,上班時間調整為上午 8 時至 9 時,下班時間則調整為下
午 5 時至 6 時,但各機關在上午 8 時 30 分前,必須保留二分之一的人力,確
|
保服務品質。該制度先試用於市府機關,各區公所若有需求,則研議後報請人
事處同意後實行。
三、因應中央國民旅遊卡新制,考量公務員團體旅遊不易成行,請人事單位研議,
本府改由各機關自行組團,並編列預算加碼補助,鼓勵員工旅遊,且不強制參加。
四、因今年本市有線電視系統滿意度未達預定標準,106 年本市三家有線電視基本
頻道費用調降20元,每月每戶上限為510元,其餘裝機、復機、移機等費用則
維持今年收費標準,並請新聞處與三家有線電視業者密切合作,完成有線電視
全數位化。
五、桃園鐵路地下化日前已獲交通部審議通過呈報行政院,請交通局協助儘快定
案。此外中壢共構車站即將開工,請交通局、中壢區公所及相關單位預為準備。
六、關於本市未來人口趨勢,各機關應注意:
(一)確保桃園人口紅利,吸引青壯人口移入;本市各項政策要讓桃園成為年輕
人及年輕家庭的首選,讓年輕人在工作、教育、住宅、文化、社福等各方
面需求獲得滿足,持續加強本市城市競爭力。
(二)建立高齡友善環境,推動長照 2.0 計畫,包括銀髮退休相關設施及宜居城
市空間,讓退休產業在桃園落實。
(三)未來本市都市成長模式,包括機場捷運各站開發、航空城開發、鐵路地下
化跟綠線各站開發,要配合人口成長趨勢規劃;招商政策方面,應以中長
期需求為基礎,規劃產業發展所需儲備基地,在都市計畫時整合人口、產
業、交通三要素,讓此三者形成正循環關係。
(四)社會福利支出將隨著人口增加而擴張,包括教育投資、文化設施及活動需
求,相關機關應根據人口成長趨勢合理預估經費成長,並請經發局鼓勵企
業將公司或稅籍遷至桃園,增加營業稅比例。
(五)本市人口數最晚 12 年後超越台北市,請各機關順應人口趨勢提早規劃。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人口成長與變遷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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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應秉持循環經濟概念,發展產業的同時要也要維護環境保護;此外,本市
雖然青壯年比例較高,但人口老化是未來趨勢,一 定要及早推動長照 2.0 計畫。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市場管理現況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經發局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場等級評估指標,如交通條件、衛生環境、污
染及污水處理等評估項目;未來改建計畫應有整體目標,並依據市場等級
評估結果規劃逐年改善計畫。
(二)興建市場屬重大及使用年限長久之建設,務必規劃完整,因目前經發局人
力不足,請工務局提供相關協助。
(三)中壢第一市場地點位於市區重要商業區,為維持增加市集功能及匯集人
潮,除地面第 1 至 3 樓為容納原有攤商外,第 4、5 樓仍以招募優良廠商
進駐,以提供中壢區市民優質採購及提高該地區商業之功能為導向。
(四)請持續辦理老舊市場修繕及行銷輔導,並加強與各市場自治會保持聯繫。
(五)有關市場外佔用道路之攤販,將請警察單位協助勸導、驅離,至於屢勸不
聽者,將予取締。
(六)請先尋妥充足空間之適當辦公室地點後,研議將各區公所市場管理工作人
員或其員額統籌納入市場科管理,並視未 來發展需要時,評估是否成立市場處。
三、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105 年政策滿意度調查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依照研考會建議辦理:
(一)8成以上的民眾不知道本府預定興建市立圖書總館及市立美術館的地點,
請文化局加強行銷宣傳。
(二)民眾對人行道品質滿意度相較其他基礎建設偏低,請工務局及各區公所落
實推動本府人行道整平計畫,並適時行銷相關成果。
(三)多數民眾認為最應加強的社福政策為老人福利,請社會局加強推動友善老
人環境及相關社會福利。
(四)民眾參與率偏低的活動,請適度整合活動資源,提升經濟效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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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執行率低落的機關,尤其是區公所 ,把握年底時間加強執行率。
(二)有關觀音農業休閒區案,請相關機關依規定敘獎。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橫山書法公園規劃設計、監造暨工程」案,請工務局及文化局協調取得共識,
以利後續作業。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1 時 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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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98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98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萬能科技大學參加「2016德國 IKA奧林匹克廚藝大賽」獲獎同學等2人。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二、呈獻本市觀音區榮獲國際安全社區認證。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三、呈獻榮獲經濟部「105 年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考核」成績優秀單位團體獎座。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四、呈獻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 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獎項。
-主辦機關:主計處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萬能科技大學學生楊勝凱和吳顥然參加「2016 德國 IKA 奧林匹克廚藝大
賽」 ,各榮獲蔬果雕刻「銀牌」及「銅牌」,此為國際性競賽,獲獎是極大肯定,
亦成為本市青年之典範,相信他們在未來的職涯發展皆能展現亮眼成績。
二、另本市觀音區榮獲國際安全社區認證獎牌,成為本市第一個獲得認證的社區,
此認證由國際安全社區認證中心(ISCCC, International Safe Community
Certifying Centre)所推動,觀音區透過衛生局輔導並結合本府團隊、學校及
衛生單位等共同努力,針對居家、學校、道路、水域、農事等 5 大領域,藉由
安全教育、工程、管理等層面,規劃並設置相關安全措施以降低意外問題的發
生,完成國際安全社區認證,期勉其他各區公所也能效法,共同將本市各區打
造為安全社區。
三、本府經發局獲得「105 年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考核」成績優秀單位團體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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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為本市連續 11 年榮獲該獎 ,能在全國這麼多行政單位脫穎而出,獲獎非常
不易,勉勵經發局同仁繼續保持佳績,持續發揮高效率辦理相關工作。
四、恭喜主計處及新屋、楊梅、大園、龜山 、中壢及觀音區公所榮獲「行政院主計
總處10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獎項」,為有效了解農林漁牧業經營現況、收入現況
以及土地使用,本府動員 500 位人力,完成 5 萬戶的調查,其成果可作為將來
制定農業政策及土地政策的參考依據,感謝主計處、農業局、民政局及各區公
所同仁的努力。另明年將舉辦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也請主計處、經發局、衛
生局及各區公所相互配合,有效率完成調查。
五、有關「2016桃園市花彩節」,吸引約46萬人次觀賞,包括蘆竹、中壢、平鎮、
大園、大溪等各區展場,都全力展示花卉特色,本府頒發獎金藉以表彰各區公
所的努力。另明年(106 年)3月將於大園區舉辦之「2017 大園彩色海芋節」 ,
請大園區公所及早規劃,充分展現彩色海 芋之特色美。另請農業局籌劃將今年
剩餘經費投入採買化學、有機肥料及補助產銷班。
六、有關國一甲線交流道設置案,請交通局敬邀轄區立法委員與國工局共同成立國
一甲專案小組,以利確實整合、反映地方居民的之正反意見。
七、有關本市藻礁保育議題,請李秘書長憲明擔任召集人,邀集農業局、文化局、
環保局、水務局、經發局、教育局及觀音、新屋區公所共同組成「藻礁保育專
案小組」。其中農業局負責強化觀新藻礁保育措施,包括設立藻礁生態教室及
增加藻礁巡護隊編組之相關預算,並與文化局、觀音及新屋區公所共同完成藻
礁列為自然地景之後續工作;環保局持續進行汙染管制稽查工作,執行「藻礁
汙染源督察管制計畫」;水務局負責河川整治;經發局因涉及油電公用事業以
及教育局協助配合辦理藻礁保育推廣活動, 亦請共同參與,多面向推動海岸生
態及藻礁保育工作。本府現已委託中央大 學進行藻礁調查,後續將提供實際科
學調查結果予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作為決策制定的環評依據之一。
八、「2017 年桃園市民手冊」總數發行計 80 萬冊,於 12 月 14 日至 12 月 23 日會
陸續配送到各里,自明(106)年 1 月 3 日起開放在各個市政服務櫃台索取,
包括本府 1 樓服務台、各區公所、地政事務所、圖書館等,並於本府網站同步
提供電子書供大眾線上閱覽及下載列印,其內容有 7 大主題,包括農民曆、通
訊錄、市長報告、福利政策、生活資訊、精采節慶及樂遊桃園。感謝主辦機關
研考會的策劃發行,另請新聞處協助加強宣傳。
九、請桃捷公司完善規劃通車事宜及製作桃捷通車專刊,以利大眾充分瞭解相關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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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資訊。另請新聞處加強桃園誌中 機場捷運專題之篇幅。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地政便民服務及推動建物第一 次測量簽證成果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地政局加強宣傳地政資訊技術及便民服務,並檢視跨所服務項目及跨縣
市代收申請案件,以利貼近民眾需求。
(二)有關平鎮地政事務所遷建廳舍,請地政局積極協助尋找適當場所及後續遷
建事宜。
(三)有關推動建物第一次測量簽證,請地政局及建管處共同研議精簡行政流
程,以達簡政便民的服務。
二、報告機關:新屋區公所
報告案由:新屋濱海觀光遊憩發展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有關沿海新建設施,應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因應當地環境及氣候選擇合
宜建材,避免增加後續維護管理成本。
(二)在推動濱海觀光發展部分,應加強海岸保安林之營造復育,使其兼具防
風、遊憩及教育等功能,以達環境保育與地方永續發展。
(三)新屋為臨海的行政區,為考量將颱風影響降至最低,請新屋區公所強化災
害搶修效率,並動員社區志工參與,有 需要時亦請本府相關單位協助支援。
(四)本府有關單位應持續加強蘆竹、大園、觀音與新屋等行政區之經濟發展,
以推動本市成為全國「海客」文化的亮點。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 為訂定「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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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案,提
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 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 核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 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 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關於列管之黃、綠燈案件,請經發局指派人員向本人報告改善措施。
捌、臨時動議
一、有關近日新聞報導動保園區照顧疏忽,黑狗背帶嵌入狗背一事,請動保處加強
督導同仁以避免再度發生照顧疏失。
二、有關本府法規整備期限至年底,請法務局再次提醒尚未完成之局處。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1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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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99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9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2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中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105 年度部落 3H 動力工程專案計畫」得獎單
位及個人績優獎。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呈獻榮獲「105 年度全國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評鑑」優等。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呈獻本市觀音灰渣處理場 ROT 案榮獲財政部「第 14 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
獎」優等獎。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四、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 年度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獎。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貳、主席致詞
一、「部落 3H 動力工程專案計畫」係原民會對部落福利、文化的重要計畫,本市
復興區身心障礙者福利協進會辦理的「溪口 LOKAH!」專案,榮獲執行單位評
鑑第三名。這項專案透過部落會議的方式,進用所需人員,執行環境清潔及綠
美化、家戶整潔與衛生、綜合性健康促進活動等工作,以提升部落文化與健康。
另外農業局也協助無償配發 600 株樹苗,提供部落環境綠美化。此計畫使部落
產生自發的動力,並增加部落內需型的就業機會。
二、本市升格直轄市後,本府針對原民全方位的需求,從部落到都會、從福利到教
育,均推出了嶄新的政策。本府編印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手冊、原住民族福利
手冊,均係全國少見;而本市原民會館的經營、一區一原住民族集會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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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保管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73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保管自治條例」 。
附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保管自治條例」
市長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公園綠覆率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60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園綠覆率標準」 。
附「桃園市公園綠覆率標準」
市長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00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
附「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48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附「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09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 。
附「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24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794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附「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779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
附「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 105031796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
附「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36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
附「桃園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市長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44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
附「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市長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31728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
附「桃園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市長鄭文燦
|
◆ 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 準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504606390號
附件:
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 準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附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部長 李世光
|
◆ 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988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
附「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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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 1050317869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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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
附「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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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巨額 採購評選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50294576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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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 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5029457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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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050315115號
附件: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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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道路工程施工交 通維持計畫作業要點」,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50318460號
附件:作業要點 1 份。
訂定「桃園市道路工程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要點」 ,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道路工程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要點」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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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補助殯葬設施影響區域暫行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29755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補助殯葬設 施影響區域暫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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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5031790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 ,並自
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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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 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503204701號
附件: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
訂定「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
估基準」 ,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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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 106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 1053500936 號
主旨:公告本市 106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第 3 項暨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2 條。
公告事項:本市 106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
目如下: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各項異動
時,請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換(補)照、定檢,輔導繳清欠
稅及罰鍰。
三、補發繳款書。
四、視需要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五、違章裁處書、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紅單)、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移送清冊、違章案件處理登記簿等資料(含
警方逕行舉發者及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 印移送,檔案由監理連線電腦傳輸。
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建檔及管理。
七、配合本府地方稅務局違章裁處書內容或公文,釐正電腦系統之罰鍰、稅額等資料。
八、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版面(含新增 QR code)如有更動,配合修正。
九、本府地方稅務局作業方式或稅務資訊平台程式更動時,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十、代收轉送使用牌照稅免、退稅申請書 ,申請書免備文經登記後逕寄管轄稅捐機關。
十一、警察機關逕行移送之交通違規及本府地方稅務局車輛檢查之違反使用牌照
稅法案件,須儘速移送裁處書及相關表冊 ,掌握時效,縮短移案時間。
十二、提供開徵及大批催繳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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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雙方應密切聯繫以期稽徵作業順利進行並定期互相傳輸各項檔案及異動
檔,以維檔案之正確。
十四、嗣後如財政部與交通部就代徵項目內容另有函示時,仍應依該函示內容辦理。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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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3106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境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
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 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
(甲)(乙)(丙)」事項暨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
驗證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辦理「105 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
3 期之 3-1)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甲)」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巡查、污染改善、補充調查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等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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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 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甲)(乙)(丙)」事項暨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 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 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事項 |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
(四)受託單位: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
88-3號4樓,電話:(02)2218-9099。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30,
技佐吳珮貞。
二、辦理「105 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
3 期之 3-1)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乙)」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巡查、污染改善、補充調查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等檢驗測定工作,由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
(四)受託單位: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
路1段223巷129弄8-8號,電話:(03)4624834。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30,技佐吳珮貞。
三、辦理「105 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
3 期之 3-1)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丙)」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巡查、污染改善、補充調查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等檢驗測定工作,由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
(四)受託單位: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台南市關廟區關新路2段567號,電話:(06)5956868。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26,
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盧沛欣。
四、辦理「105 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
3 期之 3-1)監督及驗證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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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改善作業監督及驗證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等檢驗測定工作,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
(四)受託單位: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65號9樓之4,電話:(02)2727-8805。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31,
辦事員康欣盈。
五、以上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 ,將另行辦理公告。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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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園綠覆率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60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園綠覆率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園綠覆率標準」,
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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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廷士先生事務所名稱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3157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廷士先生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華評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游廷士。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18鄰海豐坡20-7號1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變更。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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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口里、坑子里、外社里、長興里、內厝里、羊稠里及中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3178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口里、坑子里、外社里、長興里、內厝里、羊稠里及中
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105年12月20日桃市蘆戶字第105000785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口里、坑子里、外社里、長興里、內厝里、羊稠里及中
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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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77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
證金收取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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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79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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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張○鼎君等人計53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 10 500694481 號
附件:105 年 1 月至 7 月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張○鼎君等人計 53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 68 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鼎君等人計 532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
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 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
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 介壽路416號2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
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
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
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 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張承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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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0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審核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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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0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
顧津貼審核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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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33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
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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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79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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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2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
處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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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48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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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明秋小姐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3171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明秋小姐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第11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洪恩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明秋。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5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興華一街279號1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第11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
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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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4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
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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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53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
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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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3172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
管理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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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98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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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會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3175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會實施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
會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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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水產養殖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503204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水產養殖畜禽遷
移費查估基準」 ,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政府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重新訂定「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
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 ,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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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旨
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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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3178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
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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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區「興仁路三段」道路命名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3124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興仁路三段」道路命名事宜。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中壢區公所105年12月14日桃市壢民字第10500701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核定道路名稱:「興仁路三段」,起點為仁德里新中北路;迄點仁德里幸福
新村99號之15,長約265公尺 ,寬約8公尺。
二、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5年12月20日。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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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區東門段33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R10401、R10402 等2支及復樁中236、中237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31296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區東門段33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R10401、
R10402等2支及復樁中 236、中237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
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12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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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861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羅○○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
處罰鍰及講習,惟受處分人住居所不明致 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小隊長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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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復興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 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31779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復興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
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12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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