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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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月1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邱副市長太三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獻獎
呈獻榮獲教育部評鑑「輔導中輟學生有功團隊」獎座。
-主辦機關:警察局
貳、主席致詞
中輟生輟學原因複雜多變,不只是教育問題,社會、家庭結構改變、家庭變故(如父母失和、經濟拮据等)及
外力影響(如遭受性侵害、參加不良民俗藝陣等)、自我不願就學等,如未能及時給予協助,將易衍生少年犯罪問題,
在此特別感謝本府警察局及本市少輔會同仁的全力付出與貢獻,已是連續第六年獲獎,非常不易。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青動起來 閃亮新桃園
主席裁示:
(一)建議應調查分析本市大學社團的類型、數量,除有助於理解後續接觸服務的對象,並能協助傳遞本府相關類型活動資訊;
此外,亦可舉辦比賽型活動,以凝聚青年學生對學校或團隊的榮譽感,如梅竹賽。
(二)請青年事務局依王副市長所提各點:日後簡報應加註頁碼以便查閱、政策目標應與實質內容串接、
釐清與各相關業務機關間分工、彙整成果成冊及置放網路以利累積推動成效及推動國際化等參研辦理,
另成果應以KPI統計呈現。
(三)請各機關全力支援相關預算及活動,以擴大效益,讓青年感受到本府對青年的友善及重視。
(四)參與式預算為開放式平台,藉此使青年的熱情、理想規劃能直接落實,
請青年事務局參考其他縣市作法、實施利弊及問題等,妥善規劃。
(五)105年桃園青年週系列活動,請秘書長協調整合各機關同期相關活動,
如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社會局、文化局及經濟發展局等。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邱副秘書長所提應將辦理燈會進度資訊提報於機關業務報告,請各相關機關配合辦理。
(二)人民陳情所反映部分問題,研考會若獲得即時性的資訊,請即時提供,
不應待統計後方才處理,尤其是具時效性者,請各相關機關注意,特別是位居第一線的區公所。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農業局「研議許厝港濕地保護區設置濕地生態公園案」,請盧副秘書長協助,再提送合理檢核日期。
捌、臨時動議
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陳總經理凱凌:
本公司將於105年1月21日(星期四)及1月22日(星期五),於桃禧航空城酒店舉行「2016軌道運輸暨城市發展高峰論壇」,敬請各機關首長蒞臨參加。
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劉主任委員坤億:
為鼓勵學生族群踴躍下載桃園市民卡APP,已製作桃園市民卡宣傳套裝書籤,感謝教育局協助發送至各高國中小學。
三、邱副秘書長俊銘:
本府會議室設備不夠先進,本市現正推動智慧城市,本府會議室亦應隨之進步,請研考會協助改善。
四、觀光旅遊局楊局長勝評:
配合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推出十大主題套裝旅遊行程,歡迎同仁前往體驗。
五、交通局高局長邦基:
本府現正修訂採購評選(審)委員遴選作業要點,於新要點未奉核定前,委員遴選如何辦理?
主席裁示:
評選委員抽籤決定委員徵詢順序部分停止適用,遴選評選委員須由工程會及本府建置名單內提五倍建議名單送機關首長核定,其餘仍依本府規定辦理,
新規定政風處已簽陳,將儘速批核。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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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8037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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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8023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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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8118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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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十四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00223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十四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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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09187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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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7141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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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798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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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03665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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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0074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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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000979號
附件: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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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5000034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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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二八四○二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00676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二八四○二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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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500007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檢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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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336226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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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334155號
附件: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附件:新生入園登記查驗證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附件:新生入園登記查驗證件」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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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33622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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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5001253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1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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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防範新城病入侵防疫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00064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防範新城病入侵防疫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公告解除為止。
二、實施目的:預防本市家禽新城病之發生、傳播及蔓延,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及其產業永續發展。
三、實施區域:本市轄內所有家禽飼養場。
四、實施方法:
(一)家禽場衛生管理防疫措施:
1.飼養場所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
人員進出場區應更換工作服與膠鞋。周圍環境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與驅除病媒。每周至少一次,
消毒時應有適當的防護,並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進行全場澈底消毒。
2.飼養場所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及「斃死禽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手冊」,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
預防接種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及斃死禽處理情形等事項,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3.動物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一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入雛前再進行消毒一次。
4.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執業獸醫人員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不明原因死亡,或發病達10%以上時,
應向所轄區公所或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通報,且場內所有動物禁止移動,動物舍用具、車輛及動物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
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殺發病動物,防止疫病擴散。
5.加強養禽場各項生物安全措施。養禽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禽,且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二)新城病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
1.新城病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貯存於攝氏四度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
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日曬及高溫處所;已逾效期或開瓶使用後所剩之疫苗或空瓶均應即廢棄銷燬。
2.活毒疫苗以稀釋液回甦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點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不活化疫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方法注射之。
3.疫苗應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各場議依據家禽保健推行委員會各區檢驗室、動物防疫機關或其他檢驗單位所測得之血清抗體力價及其建議,訂定免疫計劃,確實執行之。
(三)依「新城病檢驗方法」判定之新城病家禽案例場,除全場採行移動管制,並撲殺發病之家禽外,同時應對場內其餘家禽採取全面疫苗補強,距該次補強時間2周後,
且經臨床檢查無異常症狀後,則可解除移動管制,恢復為一般場進行管理;水禽若感染新城病強毒株,
亦比照前述措施辦理。應依免疫計畫接種新城病疫苗,如未接種疫苗而發生新城病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四)動物防疫人員依法施行防治措施時(含動物生體檢查之採樣監測),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其指示,
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必要協助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五)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倘如未依規定接種新城病疫苗而發生新城病時,則該場動物遭到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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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燩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011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行政文書郵寄陳阿雲 君,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2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
若逾期仍未繳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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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蘆竹區中正北路茄苳橋至茄苳溪橋治理工程」用地徵收第一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003555號
附件:
主旨:興辦「蘆竹區中正北路茄苳橋至茄苳溪橋治理工程」用地徵收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治理工程用地徵收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1月20日(星期三)10時00分。
三、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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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娛樂稅徵收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71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桃園縣娛樂稅徵收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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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民國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500075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民國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
依據:依據「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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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79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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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區域調整及村(里)鄰編組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81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區域調整及村(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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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80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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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轄館舍營運考核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研管字第10500071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轄館舍營運考核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旨揭作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要點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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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0074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旨揭須知應予廢止。
二、旨揭須知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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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036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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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蔡明杰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0758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蔡明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明杰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4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名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270之1號3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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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080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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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集會場所(含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之維護、修繕及管理;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工程有關業務,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500090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集會場所(含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之維護、修繕及管理;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工程有關業務,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3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附表序號民政-1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辦理里集會場所(含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之維護、修繕及管理;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工程有關業務,自105年1月1日起依規定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電話:03-3322101-5608)。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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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文化服務替代役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文發字第10500107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文化服務替代役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服務替代役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本注意事項自本公告失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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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文影字第10500021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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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500003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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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105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演藝團體登記管理要點」,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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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336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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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500107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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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事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500108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事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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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客園字第1050010888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將以每年度徵件計畫方式另定之,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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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寺廟使用縣有土地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403362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寺廟使用縣有土地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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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業務檢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403454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業務檢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業務檢核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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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091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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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500125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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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彭俊凱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1421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彭俊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俊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68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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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有效距離內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調整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129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有效距離內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調整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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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2項、「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1條第3項及「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1月1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46002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2項、「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1條第3項及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2項、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1條第3項、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油煉製業、液化石油氣輸入業、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品質查驗
(二)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及再生油品業者銷售之燃料油品質查驗。
(三)石油煉製業、加油站銷售之汽油、柴油品質查驗。
(四)石油煉製業、加氣站銷售之車用液化石油氣品質查驗。
(五)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設置者之自用汽油、柴油及液化石油氣油源品質查驗。
(六)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設置者銷售之石油製品查驗。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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