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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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02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102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05 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優等。
-主辦機關:社會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未來本府公共工程規劃原則上由各機關先期規劃,後續的工程設計、監造、發
包則轉由工務局一條鞭完成工程,確保品質。
二、本府智慧城市計畫各項方案,不只為了得獎,更應讓市民有感、會用、好用,
如本市市民卡就是成功典範之一。
三、恭喜社會局榮獲衛生福利部「105 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本府各機關以不
同面向進行社區相關工作,最終希望建立 以人為本的永續發展社區,達成社區
工作的核心價值,期勉本府各機關繼續推動,將社區工作做到盡善盡美。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推動全面駐點 落實在地服務
主席裁示:
請於 106 年 4 月 前在龜山、八德、觀音、平鎮、復興及新屋區等 6 個公所設置
稅務服務櫃臺,讓在地民眾得以就近服務及就近諮詢 ,並請各區公所協助配合。
二、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南平公園運動中心興建工程
主席裁示:
(一)請體育局掌握南平公園運動中心 OT 案的時程,並請預擬後續的收費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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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以及南平與桃園運動中心完工後的宣傳行銷方案。
(二)關於龜山區運動中心:
1.請體育局研議以文高用地或華亞科技園區做為龜山運動中心用地,
研議完成後請開專案會議,並請於今年上半年定案。
2.請教育局研擬龜山區未來高中發展計畫,作為文高用地不設高中之
備案,一案為與體育大學合作,於體大園區設高中;另一案為將大
崗國中改制為大崗高中。
三、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智慧城市旗艦計畫推動狀況與檢討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各機關及區公所持續推動桃園智慧城市各項未來規劃案,包括市府各
機關負擔計畫、中央補助計畫、4G 計畫、新 4G 計畫、亞洲•矽谷計畫
之智慧城市相關建置與應用計畫。
(二)各機關智慧城市計畫執行成果,應加強行銷宣傳,讓市府同仁與民眾都
能感受到本府推動智慧城市的相關成果。
(三)請各機關鼓勵同仁參與智慧城市相關課程或教育訓練,累積專業知識。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感謝新聞處以年輕活潑方式經營市府 LINE 帳號,以多元管道推播宣傳桃園。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都發局相關案件,請都發局於會後再與本人研議。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1 時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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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00362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
附「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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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貿易法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之立法目的,並因應新型態有限合夥商業組織成立 後辦理經營輸出入業務需要,有限合 夥得比照貿易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商號,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出進口 廠商登記,並得經營輸出入業務,以利有限合夥此一新型態商業組織之發展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4600070號
基於貿易法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 ,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之立法目
的,並因應新型態有限合夥商業組織成立後辦理經營輸出入業務需要,有限合夥得
比照貿易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商號,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
記,並得經營輸出入業務,以利有限合夥 此一新型態商業組織之發展。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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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0018929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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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 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 效,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青綜字第106000749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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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 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青綜字第1060008404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第六點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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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青綜字第1060008383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 務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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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申請 採取礦物許可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經務字第10604600040號
訂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申請採取礦 物許可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申請採取礦物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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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桃樂動物友善城 市評鑑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6001711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桃樂動物友善城市評鑑作業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桃樂動物友善城市評鑑作業要點」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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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社字第10600000121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區長 洪清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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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 補助發放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社字第10500283861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補助發放執行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補助發放執行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補助發放執行要點」
區長 洪清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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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桃客綜字第10600006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經費申請作業
要點」1份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經費申請
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前以106年1月12日桃客綜字第1060000293號函送旨揭要點,惟前函所送
附件因故作廢,請以此函檢送要點為依據 ,辦理後績經費申辦事宜。
二、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經費申請
作業要點」1份。
正本: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
副本: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均含附件,敬請協助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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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 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6002237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六點」 ,並自即日
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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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15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廖○○君及李○○君及
余○○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2月15日
及105年12月2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 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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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15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廖○○君及李○○君及
余○○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2月15日
及105年12月2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 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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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江田貴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1215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江田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田貴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0號
四、事務所名稱:田喬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上海路157號2樓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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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6年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60000277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600003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6年1
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60000277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5年12月12日經民眾於本市中壢區龍江路拾獲范○○君所有犬隻(晶片號
碼:985121004237772)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5年12月12
日桃動五字第1050006926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6年1月13日以桃動五字第
1060000227號函通知范○○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范○○君)
地址遷徒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平鎮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
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
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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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鄒○○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6年1月6日 府農動字第1060004459號裁處書)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600003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鄒○○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6年1月6日
府農動字第1060004459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鄒○○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條、第32
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鄒○
○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
送達人(鄒○○君)地址遷徒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
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 (桃園區
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 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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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八案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 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01354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第八案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1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
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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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27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楊○○君、周○○君、
施○○君、王○○(原名:王○○)及羅○○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
單退件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5日、1 06年1月9日、106年1月11日及106年
1月12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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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27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楊○○君、周○○君、
施○○君、王○○(原名:王○○)及羅○○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
單退件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5日、1 06年1月9日、106年1月11日及106年
1月12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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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細部計畫」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0149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
工業區)細部計畫」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1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
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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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伍仟瓩以上之電力用戶,應於用電場所或擇本市 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 十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503251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伍仟瓩以上之電力用戶,應於用電場所或擇
本市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
能設備。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授權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三、經本府公告指定之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用電契約容量達伍仟瓩以上
者,應於用電場所或擇本市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
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所稱 適當場所係指用電戶之用電場址,且該場
址建築物以用戶或負責人所有為限。
四、經本府公告指定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應遵行相關事項如下:
(一)自公告日列入名冊之日起,三年內應在本市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
之十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
府)同意備案,並自該同意備案函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完工取得經濟部
能源局設備登記。
(二)用戶於公告日前已設置(含出租給其他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之太陽能、風
能或其他綠能設施,其裝置容量得計入,用戶僅需再設置不足之裝置容量。
(三)自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核發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報
本府經濟發展局備查。
(四)依規定需設置裝置容量達五百瓩(含)以上者,用戶於本次公告期限內至
少應設置四百九十九瓩,其餘依法應設置而尚未設置部分,本府將另行
公告設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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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法自行設置者,得出租用電場址建築物之屋頂予第三人設置,但第三
人以法人為限。
(六)如於公告期限內因經濟部年度容量用罄無法取得同意備案,得檢具投標
相關佐證資料,於期限內向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展延,每次展延以兩年
為限,並不得超過兩次。
(七)如逾期未依規設置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系統,或逾期未辦理展延之
情形,依桃園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八)用戶於用電場址自行出資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或出租用電場址予第三
人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可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
「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証明文件,向本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免競標資格。
五、用戶其用電場址因屋頂因結構、日照條件、空間限制、台電無並聯饋線或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達到規定裝置容量時,得申請設置於用戶(含關係企
業)或負責人所有之建築物,但以本市轄內為限。
六、用戶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日起一年內,向本府
經濟發展局申請核可。必要時,本府經濟發展局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至現
場勘查,用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用電場址建築物非用戶所有或其負責人所有,申請剔除用戶名冊之列。
(二)用電場址建築物之屋頂,所能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之最佳容量,無法達
規定容量,申請僅設置至最佳容量。
(三)用電場址建築物因結構或其他因素考量,申請設置於用戶之其他自有建
築物。
七、經本府同意僅設置至最佳容量或免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之用戶,仍應依桃園市
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 定提報已設置其他節能設備或節
能措施,於期限前報本府備查。
八、用戶配合經濟部能源局政策購買綠電 ,得視為節能措施。
九、用戶提報設置其他節能設備或節能措施, 經換算為年度節電量,加上購買綠
電之度數,應不低於不足裝置容量之年度發電量。
十、購買綠電方案以每年購買為原則,以配合綠電單價逐年變化。若用戶購買複
數年綠電,其度數得於未來年度併計。
十一、公告日以前購買之綠電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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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每年得不定期更新公告指定用戶名冊,用戶得提出已設置太陽能、風
能或其他綠能超過規定裝置容量之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自公告名冊中移除。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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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水銀溫度計、乾淨塑膠袋、 塑膠行李箱、安全帽帽殼及雨傘傘架為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60005044號
附件:
主旨: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水銀溫度計、乾淨塑膠袋、
塑膠行李箱、安全帽帽殼及雨傘傘架為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增訂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下:
(一)舊衣:指經簡單清潔整理仍堪使用之舊衣褲,不包含棉被、枕頭、床單、
床罩、帽子、內衣褲、襪子、窗簾、桌巾、浴巾、毛巾、圍裙、地毯、
踏墊、鞋類、布料(含碎布)。
(二)已排空滅火器。
(三)銅類。
(四)鋅類。
(五)錫類。
(六)水銀溫度計。
(七)乾淨塑膠袋。
(八)塑膠行李箱。
(九)安全帽帽殼。
(十)雨傘傘架。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施行。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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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興段719-7地號及中壢區內壢段541地號等2筆土地所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3258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興段719-7地號及中壢區內壢段541地號等2筆土地所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公告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5號公告及94年1月28
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127號公告本市蘆竹區新興段719-7地號(101年度
地籍圖重測變更為蘆竹區文中段593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
污染管制區;94年6月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 0475號公告、100年9月22
日府環水字第1000702651號公告及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20
號公告本府中壢區內壢段541 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
區,經本府105年11月2日及11月18日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
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
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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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火車站周邊(桃園區東門段177-1地號等167筆土地)更 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600050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火車站周邊(桃園區東門段177-1地號等167筆土地)
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6年1月23日至106年2月22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06年1月23日零時起生效。
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及8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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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端擅自於本市新屋溪河川區域(出海口)施設鐵架及漁網,已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請於公告期限內將現場恢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60015829號
附件:
主旨:台端擅自於本市新屋溪河川區域(出海口)施設鐵架及漁網,已違反水利法第
78條之1第7款規定,請於公告期限內將現場恢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第93條之4,河川管理辦法第28條第5款及行政
執行法第27條、第2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限期於本公告張貼之日起15日內回復原狀,逾期未依規履行者,本府將逕依
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代為履行回復原狀作業。
二、本公告於106年1月23日現場張貼並昭示於新屋區公所、永興里辦公處及本府
公布欄。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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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進昌先生事務所名稱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0171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進昌先生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莊進昌。
三、開業證書字號:(104)桃市估字第00004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八街29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變更。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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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端擅自於本市富林溪河川區域(出海口)施設鐵架、漁網,已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請於公告期限內將現場恢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60015658號
附件:
主旨:台端擅自於本市富林溪河川區域(出海口)施設鐵架、漁網,已違反水利法第
78條之1第7款規定,請於公告期限內將現場恢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第93條之4,河川管理辦法第28條第5款及行政
執行法第27條、第2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限期於本公告張貼之日起15日內回復原狀,逾期未依規履行者,本府將逕依
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代為履行回復原狀作業。
二、本公告於106年1月23日現場張貼並昭示於觀音區公所、樹林里辦公處、草漯
里辦公處及本府公布欄。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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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院長宿舍」指定範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60007027號
附件:古蹟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變更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院長宿舍」指定範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3、4條規定。
二、桃園市105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104年9月22日府文資字第1040242409號變更公告、
本府103年5月29日府文資字第1030088148號公告指定「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
家院長宿舍」為古蹟。
二、變更理由:
(一)配合整體園區活化再利用,宜拆除後期增建,維持其原形貌。
(二)建議變更古蹟指定範圍,變更古蹟建物面積為92.35平方公尺。
三、變更內容:古蹟本體面積及所定著土地之地號(詳圖示):
(一)原公告:桃園市蘆竹區羊稠段413、414、415地號,建築面積164.39平方公尺。
(二)變更後:桃園市蘆竹區羊稠段413、414、415地號,建築面積92.35平方公尺。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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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桃園市蘆竹產業園區開發案」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600148141號
附件:
主旨:辦理「桃園市蘆竹產業園區開發案」公聽會。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
公告事項:
一、開發行為名稱:桃園市蘆竹產業園區開發案。
二、舉行時間: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上午10時。
三、舉行地點:蘆竹區海湖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海湖東路217號)。
四、舉行方式:主持人致詞及簡報說明本案興辦事業概況、市業計畫之公益性、
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等內容後,請與會人士及有關機關團體自由發問及
交流,會議內容並成會議紀錄。
五、開發場所:本計畫區位於蘆竹區境內坑子口段海湖小段,臨濱海路及海湖工
業區之間,開發面積約5.97公頃。
六、開發行為內容摘要:本計畫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及園區特性需求,初
步規劃約佔總面積60%之產業用地,以及滯洪池用地、汙水處理廠用地、停
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及綠地用地等公共設 施。引入倉儲物流、低污染製造業
等產業,初步預估引進就業人口約570人。
七、邀請之機關、人員: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市議會、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
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桃園市政府環保局、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里長辦公處、桃園市蘆竹海湖坑口
工業區廠商協進會、海湖社區發展協會、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八、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 ,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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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樂善里「文桃路」及「文樂路」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3255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樂善里「文桃路」及「文樂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暨本市龜山區公所105年12月27
日桃市龜民字第105004053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年1月18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文桃路(計畫道路編號RD外-8-40):為東西向道路,以西端與文化一
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經文工一路至路底與新北市新莊區壽山路相接,
全長1,500公尺,寬40公尺。
(二)文樂路(計畫道路編號RD16-15):為南北向道路,北以計畫道路編號
RD1-25垂直相交處為起點,往南經文學路、文青路至路底與文化一路垂
直相交,全長900公尺,寬15公尺。
三、旨揭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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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031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
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 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
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
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小
隊長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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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公告本市歷史建築「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宿舍群」登錄範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60006870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變更公告本市歷史建築「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宿舍群」登錄範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規定。
二、桃園市105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及文號:本府104年8月17日府文資字第1040204073號公告登錄「前
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宿舍群」為歷史建築。
二、變更理由:
(一)見證臺灣幼保教育發展歷程,材料及工法反映早期住宅現代化過程。
(二)編號3及編號5建物為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宿舍群之一部分,目前保留
完整,為利空間活化再利用,宜作擴大登錄範圍。
三、變更內容
(一)歷史建築本體面積(詳如圖示):
1、原公告:單身宿舍(編號7),面積184.44平方公尺、有眷宿舍(編
號2),面積413.74平方公尺
2、變更後:單身宿舍(編號7),面積259.32平方公尺、有眷宿舍(編
號2),面積480平方公尺、有眷宿舍(編號3),面積405平方公尺、
有眷宿舍(編號5),面積337.5平方公尺。
(二)所定著土地之地號與面積(詳如圖示):
1、原公告:桃園市蘆竹區羊稠段412、413、414、415、416等5筆地號,
面積共計3,878.69平方公尺。
2、變更後:同原公告。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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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辦理經濟部水利署石門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60015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辦理經濟部水利署石門水庫水質水
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0三O三二O七三
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
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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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事務所名稱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0171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子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8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八街29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變更。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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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駱○○(案件列管編號:10268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 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053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駱○○(案件列管編號:102683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駱○○於102年10月9日在桃園市○○區○○街○○○之○號,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
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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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駱○○(案件列管編號:10267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 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0529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駱○○(案件列管編號:10267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駱○○於102年4月3日在桃園市○○區○○○路○段○○○號
(○○○檳榔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本局依
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
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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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0184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葉呂華。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9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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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有意願經營桃園市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提出申請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0600033131號
附件:
主旨:受理有意願經營桃園市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提出申請。
依據: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23條之1。
三、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7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2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本市合法登記之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及計程車運輸
合作社,並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得提出申請;倘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則不得參與多元計程車客運服務評選。
三、申請方式: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檢具多元化計程車
營業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營業計畫書一式20份,應加編封面、頁碼,裝
訂成冊,並應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組織經營名稱及簡介)、負責人。
(二)營運車輛數、車輛型式、車輛車身顏色及車齡(參與多元化計程車客運
服務之車輛牌照不得重複提列為其他申請人之計程車車輛牌照)。
(三)營運車輛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證號及駕駛人管理機制(含招募、
汰換及教育訓練)。
(四)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6條第3項規定金額)。
(五)乘客預約及取消方式。
(六)多元化計程車規劃之費率(以現行一般計程車運價為下限)及收費方式。
(七)電子支付車資之方式、與電子支付業者服務費用分攤方式,及全面電子
支付之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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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乘客申訴及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九)車輛事故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
(十)網際網路平臺APP 、車輛定位、行車軌跡與電子支付及消費者個資等資
料之安全維護管理計畫(應包含說明如何提供乘客取得相關資訊),消費
者乘車後服務品質評價機制及業務終止後之處理方式。
(十一)申請人、駕駛人及車輛服務品質之自主管理與退場機制。
(十二)提供其他智慧化或特色加值服務之經營構想或內容。
(十三)行銷宣導計畫。
(十四)經營期限及未來續營之規劃(如至少2年,2年內依第11項所訂退場機制退場)。
四、籌備期限:經獲評選核准之業者應於核准籌備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備,倘未
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報請本局展期1次,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逾期撤銷核准。
五、其他事項:本市愛心及無障礙計程車車隊之車輛,不得參與多元化計程車營運。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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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105年度第四批龍潭區三洽水段 107地號等19筆及105年度第三批桃園區桃圳段729地號等2筆共計21 筆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21184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5年度第四批龍潭區三洽水段107地號等19筆及105年度第三批桃
園區桃圳段729地號等2筆共計21筆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
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6年2月8日起至民國106年5月8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存入專戶起,至
民國116年1月22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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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33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余○○君、黃○○君及范姜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7日
及106年1月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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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自辦區域補助起始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水汙工字第1060014617號
附件:楊梅區及大溪區自辦區域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
助要點」自辦區域補助起始日。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
助要點」第三點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楊梅區及大溪區(擴充地區)現階段本府自 辦污水下水道工程區域
(如附件),受理本要點補助起始日為106年4月1日。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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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礦災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 告」 ,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經務字第10604600100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礦災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礦災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公告」如附件。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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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黃吉盛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2154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黃吉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吉盛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09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52號10樓之9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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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600240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
護費用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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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600240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
構服務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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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部「天然氣事業法」第52條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03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部「天然氣事業法」第52條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5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期間,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
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品質查驗。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 ,將另行辦理公告。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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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八德區豐德段374地號土地辦理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 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024646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八德區豐德段374地號土地辦理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
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2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
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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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人字第1040028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及
申訴懲戒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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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第 106 年第 2 期 修正「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 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更正 第 106 年第 2 期
第52頁
原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5029203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
修正為「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鄭文燦
更正: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050292037號
附件:如文
修正 「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 「桃
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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